放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制度不仅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竞技场,持续规训着各类主体的思想和行为,具有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等重要作用。那么,制度如何发挥其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放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放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放射防护管理人员
安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成立 放射防护管理组织机构的通知
为了加强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单位领导讨论决定成立“放射防护管理组织机构”。
放射防护管理组织机构由放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和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小组组成,全面负责并执行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工作。
一、放射防护管理组织机构 (一)放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
本单位成立放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领导本院的放射诊疗安全防护和质量保证工作
1、人员组成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2、职责
(1)决定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小组成员; (2)制定放射防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3)制定放射防护管理相关预算; (4)审核放射防护管理相关费用支出 (5)监督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小组工作 (6)管理并监督放射诊疗项目的开展 (7)定期召开(每季度一次)工作例会。
(二)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小组
本单位成立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小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全面执行本院的放射诊疗安全防护和质量保证工作。
1、人员组成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2、职责
(1)制修订相关制度 工作内容:
1)制修订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2)制修订放射诊疗质量保证方案
3)制修订大型医用设备(含放射设备)管理制度 (2)许可管理 工作内容:
1)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及变更、校验和注销 2)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及变更、校验和注销 3)办理放射诊疗新技术项目的审批工作 4)负责许可证书的保管工作 3)办坦放射诊疗而技术项目的 4负贰许可证书的保管工作 4)负责许可证书的保管工作 (3)建设项目管理 工作内容: 委托具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评价(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办理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防性审查和竣工验收。
(4)放射工作人员管理 工作内容
1)为放射工作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2)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3)组织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4)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卫生、环保部门组织的培训 5)开展放射工作人员内部培训
6)建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妥托具有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放射卫生技术股务机构进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评价(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办理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防性审查和竣工验收。
(5)放射卫生档案管理 工作内容
1)建立放射诊疗管理工作档案并及时更新
2)完成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录入工作 (6)放射诊疗设备管理 工作内容
1)开展放射诊疗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 2)开展放射诊疗设备的维护维修管理
3)联系检测机构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性能检测及防护检测
4)联系计量检定机构对放射防护检测仪器和质控设备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 (7)日常管理 工作内容: 1)定期组织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和设备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并完成检查和整改记录 2)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完成放射诊疗管理自查工作 (8)应急 工作内容
1)制定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3)在放射防护领导小组的指挥下,依据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第二篇:放射诊疗工作和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我院于2018年10月申请办理了《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 依法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我院成立了专门的防护诊疗管理委员会,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副院长为副组长,建立健全的各项防护管理制度,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质量和安全防护进行检查,定期组织放射事件应急演练,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我院现在使用的放射诊疗设备有200Ma X射线机一台,2011年到2013年完成X射线诊断10280人次,我院的放射科、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机房门口均设置醒目规范的电离辐射安全警示标志和工作指示灯,委托上级主管部门对放射治疗设备核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每年进行一次状态和防护检测,确保在设备性能核放射防护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我院现有放射工作人员5名,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到依法执业。2011年元月止2014年5月我院工作人员参加了西安市卫生系统举办的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班,并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我们严格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要求建立了放射工作人员个人计量检测,执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时严格按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在岗期和离岗期的健康检查,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西安市卫生系统举办的放射防护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防护设施:
一、环境安全防护
放射室墙壁屏厚度为30cm,钡沙砖混墙,辐射操作人员操作观察窗为1200×500×20mm的铅玻璃,病人出入门为50mm不锈钢铅门。
二、辐射防护设备
大号铅衣一件,大号铅围脖一条。
三、管理措施
1、健全管理组织,医院高度重视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成立了以医院法人代表王荣同志为组长,分管放射安全的副院长张峰涛同志为副组长,放射科成员刘战荣为成员的放射性安全防护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医院内部放射性安全防护管理工作,组织对含射线装置设备:使用储存、应急处理、废弃物回收、宣传放射防护知识,监督执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检查放射机器设备及其场所环境及时排除放射故障和安全隐患,
2、 建立和完善放射和防护管理制度,制定了《放射科X线机操作规则》、《放射防护制度》、《放射设备维护维修制度》等。
四、日常管理
1、为增强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意识,加强放射工作人员从事放射工作专业知识培训和基本技能训练,对放射工作人员采取了多途径、多形式的培训,2013年10月参加了市环保部门举办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安全知识培训。
2、定期检测辐射防护效果和检定检测仪器设备。
第三篇: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健康查体对象
新从事放射工作、已经从事放射工作和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前的放射工作人员。
二、健康检查机构和检查项目
健康检查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承担。
检查项目按国家《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办法》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进行。复查时根据需要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我院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按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执行。
三、健康检查管理
(一)就业前健康检查 就业前查体是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重要部分,是全部医学检查的基础资料,其检查结果可为后期检查和意外事故等作对比和参考。
对新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科室主任提出书面培训、从业申请,送至设备处,由设备处统一安排、及时组织新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没有接受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人员,暂不能从事与放射有关的工作;经检查,对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人员,另行安排其非放射工作。
(二)上岗后健康检查
1.对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当在相应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很少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0%,但有可能超过10%(乙种工作条件)时,每1~2年组织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当工作人员在相应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0%(甲种工作条件)时,每年应进行全面医学检查一次。 2.查体中发现结果异常者,及时安排复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3.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健康状况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放射工作人员,及时调离原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对具有专门技术、经验丰富的放射学专家或技术人员,其健康情况有不符合健康标准者,应慎重、仔细的权衡对社会和个人的利弊决定是否限制或停止其放射工作。
(三)离岗前健康检查
对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在离岗前应组织其职业健康检查。
(四)应急和事故照射人员的健康检查
放射工作中,一旦出现卡源、射线装置失灵等事故照射时,对参加应急处理的人员或事故照射的人员,应及时组织抢救和进行健康检查,对需要进行医学观察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检查项目和频度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五)健康检查结果处理
健康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终生保存。
(六)特殊人员的健康管理
1.未满18岁,不宜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16~17岁允许接受为培训而安排的乙种工作条件下的照射。对确诊已妊娠的放射工作人员已从事放射工作的孕妇、授乳妇不应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妊娠六个月内不应接触射线。以前接受过5倍于年剂量限制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应再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
2.身患严重的呼吸、循环、消化、造血、神经和精神、内分泌、免疫系统疾患者;身患严重皮肤病、视听障碍者;身患恶性肿瘤和妨碍工作的复发性良性肿瘤;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未完全恢复的放射性或其他职业疾病者,应由授权的医疗机构和医师根据疾病的过程、性质,确定该工作人员是否适合继续从事放射工作。(具体疾病以GBZ98一2002为准)
3.对疑似职业性放射病病人,应及时安排其进行职业性放射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疑似职业性放射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院方承担。
四、保健
(一)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补贴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临时调离放射作业岗位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正式调离放射作业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一个月。
(二)根据工作场所类别和从事放射工作时间长短,在国家规定的其他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对从事放射作业满20年的在岗人员、依据剂量监测记录及健康查体结果需要休假、疗养者,可利用休假时间安排2~4周的健康疗养。由健康查体单位提出建议,设备处书面通知人事处、本人所在科室及本人。休假时间、薪酬等按国家相关法令执行。
(三)放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篇: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XXX人民医院
CT室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二、医院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三、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四、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五、医院在收到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六、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七、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八、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九、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医院承担。
十、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十一、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1、 从事放射源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放射源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
2、 相关部门对放射源从业人员,每年至少应该组织一次对放射源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提高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3、 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确保放射源设备操作人员在使用辐射设备前熟悉设备性能,正确合理地使用辐射设备。
4、 培训任务主要由经验丰富的放射从业人员担任,使更多的人了解放射源的基本原理和使用原理。
5、 根据当地及市级、省级环保部门的要求,定期到环保部门组织的辐射防护培训班进行培训。
6、 对新加入放射工作人员,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