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场所监测制度
在当今社会,在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的发展对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何制定一般制度?以下是小编收藏的《放射工作场所监测制度》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第一篇:放射工作场所监测制度
放射工作场所及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一、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按规定佩戴好个人剂量监测计。
二、个人剂量监测计必须佩戴在工作衣左胸口,如穿铅防护服时可佩戴在左衣领上。
三、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当量每年不大于20MSV。
四、个人剂量监测计必须按照实际接受剂量,不得随意放在X线机房内。
五、放射工作人员下班,不得将戴有剂量监测计的工作服放在X线机房内。
六、个人剂量检测按委托检测部门的要求定期(90天/次)进行个人剂量计的检测。
七、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放射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一年/次)。
八、发现工作人员有超剂量照射时,应及时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及时整改。
九、各有关单位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规定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十、放射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将个人剂量档案资料转入所调入单位的放射防护部门,并向地区有关部门备案。
放射科
第二篇:辐射工作场所监测制度
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辐射工作场所监测制度
一、 一切伴有辐射的实践或设施,都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制定出相应的辐射监测计划,开展辐射监测。监测结果应定期向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发现异常情况时应随时报告。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部门也应对这些辐射工作单位进行抽样性的监测。
二、 个人监测
1、辐射工作单位必须对第一类工作条件下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监测。工作人员可能受到、x、高能 射线或中子照射时,应佩带相应的个人剂量计。当内照射可能较大时,应定期进行内照射监测。个人监测结果要逐个记录、存档,其保存时间不少于停止辐射工作后30年。
2、在事故或应急情况下,根据情况可对有关人员以及少数有代 表性的公众成员进行个人监测。
3、工作人员离开开放型放射源工作场所时,应该进行体表放射性污染检查。
三、工作场所监测
1、为检验工作环境在连续操作时是否符合辐射安全要求,鉴别是否有异常或紧急情况发生,工作场所应进行常规监测。依据辐射源的特点和操作方式,常规监测应对工作场所中的辐射水平、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浓度以及表面污染水
平等进行监测。在可能出现高水平照射或事故照射的场合,必须配置可以自动报警的连续监测装置。测量结果,连同测量条件、测量方法和仪器、测量时间等一同记录并妥状况保存。
2、在实践或设施的运行过程中,会使工作人员所在环境的剂量当量率发生较大改变的岗位,应进行操作监测。
3、当工作环境安全控制的资料不够充分,或操作过程可能出现异常时,应进行特殊监测。
四、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
1、对辐射工作人员的医学监督根据一般职业医学原则进行。其目的是:评价职工健康情况;提供原始健康状况的资料;以及确保职工的健康情况在开始从业时和从业期间都能适应他们的工作。
2、对第一类工作条件下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常规医学监督。
3、从事辐射工作前的健康检查内容包括医学史的询问,特别是先前的辐射照射史和各种毒物接触史的调查:一般医学检查;末梢血化验检查;以及根据工作和健康情况,由负责医师提出的其他有关检查。
4、辐射工作从业期间的定期医学检查,内容根据其受照类型的程度,以及工作人员健康状况确定,除一般健康检查项目外,尚可追加对辐射照射敏感的检查指标。
5、定期医学检查频率一般为一年一次,如辐射照射情
况和工作人员健康状况需要的话,则可将检查周期缩短或延长。
6、医学检查应由授权的医疗机构承担。医学监督记录与个人剂量监测数据一样,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其停止辐射工作后30年。
7、授权的医疗机构的负责医师依据辐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对受检工作人员适任性作出判断,以保证辐射工作人员在正常和异常情况下,都具有安全地执行任务的健康条件。
8、异常受照的工作人员是否继续从事其本职工作,由授权的医疗机构会同辐射防护部门,考虑其以往照射情况、工作需要、本人技能等情况后,可令其继续从事原任工作;也可改做受照剂量低的辐射工作,乃至调离辐射工作。
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三篇:放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开展放射诊断工作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和环保部门分别办理许可登记或变更手续并按要求定期进行许可登记证的校验工作。
2、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时必须按要求做好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放射防护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3、设立放射防护管理小组,明确职责。制定与使用的射线装置相适应的放射防护管理措施,配备相适应的供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
4、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放射防护知识和相关法规的专门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经常检查射线装置及防护设施的性能,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严禁在设备异常情况下进行放射诊断。
6、遵循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7、医用诊断射线装置须由专业放射影像医师操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设备。
8、机房内除受检者外,陪同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9、按要求在放射工作场所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在机房大门上方设置工作状态指示灯。
10、建立工作场所防护检测档案,定期对射线装置的防护性能、工作场所和环境进行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
11、严格放射性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放射事故,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
报告,采取应急措施,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篇:放射科工作场所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一、医用诊断X射线机属于射线装置,使用不当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操作人员首先要从思想上强化安全意识,避免放射事故发生。
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防护设施的性能,确保其安全正常运转。射线装置变更时及时办理申报变更手续,机房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
三、为使医用诊断X射线机拍摄准确清晰,操作人员应学习并掌握人体相关部位解剖结构,从而采取有效的投射角度,采用放射诊断应遵循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放射防护知识和相关法规的专门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期间须接受定期培训,确保正确合理操作射线装置。
四、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对已经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要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五、医用诊断X射线机须由专业放射影像医师操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设备。
六、操作人员进机房前须佩戴个人剂量计,每三个月熊淮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专业部门进行检测,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开机前检查安全装置,记录机器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切断电源并报告科主任和维修人员。
七、医用诊断X射线机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撤离受检者并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原则和维修人员进行检查。
八、对患者拍摄前应认真核对诊疗方案,准确对位,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重复照射。
九、机房内除受检者外,陪同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十、机房内必须配备一套受检者防护服装,并按规定使用。
十一、机房门必须设置门灯连锁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照射前必须关闭机房大门后方可开机照射,机房工作时大门上方应有红灯指示。
十二、操作完毕后让机器及个附件复位,关闭电源开关,复查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五篇:放射诊疗设备监测制度
放射诊疗设备状态及防护检测制度
1、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2、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4、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5、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6、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7、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 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8、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9、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10、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