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办法
第一篇: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办法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管理考核体系,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监管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本办法所称检测人员,是指通过公共知识、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等培训,在检测机构从事检测工作的试验员、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第三条 管理考核应遵循 “科学公正、量化评价、标准统
一、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依照本办法对全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考核进行统一管理。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日常考核和考核结果的汇总上报。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依据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市场行为、检测能力、日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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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综合实力、业内评价等五个方面。
(一)市场行为。机构资质管理和使用,业务承揽状况,检测报告和数据的符合性和真实性,检测合同备案情况,机构自律意识和行为。
(二)检测能力。人员配备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办公和检测环境达标情况,检测仪器、设备状况,检测比对和能力验证结果。
(三)管理水平。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检测人员、合同、样品、数据和检测报告管理,执行相关检测标准情况,上报检测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机构内部管理。
(四)综合实力。资金投入、资质增项,业务扩展、技术研发、设备仪器更新改造,管理手段创新,各级主管部门表彰、奖励情况。
(五)业内评价。质量检测业务委托单位、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对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在服务质量、执业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评价;各检测机构之间在行业自律行为等方面进行互评,按照委托方、施工方、行业内互评各占权重50%、30%、20%进行加权平均,得出各检测机构综合评分。
(六)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基本分数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检测机构日常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
第七条 管理考核实行日常动态计分、年度考核制度。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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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不含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80-100分(含8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60分以下及有第九条40分扣分项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
第八条 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扣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各级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或整改通知书;
(四)经查实的投诉举报;
(五)业内评价综合得分结果;
(六)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三章 考核计分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检测资质证书的;
(三)转包检测业务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上报不及时,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鉴定结论及其它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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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拒不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工作中不能如实提供机构、人员资料,或提供资料时弄虚作假的;
(七)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配备不满足计量认证或行业资质规定标准要求的;
(八)检测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被技术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取消或暂停检测机构资质的;
(十)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十一)因严重失信,被行业协会除名的;
(十二)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
(一)被市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为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的建筑工程提供检测数据和报告的;
(三)未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档案资料未集中管理,检测数据、报告无法追溯,档案资料在保存期内丢失;
(四)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经查实未执行规定的检测收费标准,存在降低标准、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的;
(五)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六)机构名称、生产经营地址、注册资本金、主要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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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等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七)检测机构未建立检测人员档案的;
(八)检测机构未建立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档案的;
(九)被合格评定机构取消或暂停检测机构资质的;
(十)检测设备、检测场所的配置、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不满足计量认证或行业资质规定要求的;
(十一)经查实,检测人员存在利用工作之便,推销建筑材料,接受吃请、现金、礼品等现象的;
(十二)检测机构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十三)调查取证时恶意阻挠、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十四)主体结构、地基基础及涉及到使用安全的实体检测,偏离检测方法,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的;
(十五)违反行业自律公约a级条款的;
(十六)检测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检验场所,在正式使用、运营前,未向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十七)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
(一)被区市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检测原始记录信息及数据记录缺失、不完整的;
(三)未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及时、完整上传检测数据信息的,按规定必须自动采集的检测项目未按规定自动采集的;
(四)样品、试件流转、留置制度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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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规范要求执行的;
(五)未按要求签署检测合同的,或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测合同备案的;
(六)设立分支机构开展检测工作,未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
(七)异地开展检测工作,未在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
(八)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超出其培训、考核的资质项目从事检测活动的;
(九)注册岩土工程、注册结构工程师、检测人、校核人、批准人等未按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在检测报告上签章的;
(十)检测仪器设备未按标准规定进行检定、校准的;
(十一)检测场所环境混乱,基础设施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
(十二)未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检测发现的不合格事项信息的;
(十三)未按要求参加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组织的比对、能力验证,或者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或离群值的;
(十四)未对检测人员投保,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检测人员变更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
(十五)向其他检测机构出借、出租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的; (十六)行业评价综合得分列后1-3名的;
(十七)以各种理由拒绝领取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的; (十八)未公示本机构的检测人员信息、检测服务承诺和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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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监督电话的;
(十九)工程实体、结构和重要使用功能材料检测结果与监督抽测结果不一致;
(二十)结构类材料检测偏离检测方法,并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的;
(二十一)违反行业自律公约b级条款的; (二十二)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5分。
(一)不履行合同约定,受到委托人投诉,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检测场所缺少安全措施,设备操作缺少安全提示,危险区域缺少安全警示标志及防护装置;
(三)被技术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合格评定机构取消或暂停检测项目资质的;
(四)检测报告信息不全,格式、用词存在不规范现象的;
(五)检测人员、主要检测设备档案缺失,内容和信息不全面、完整的;
(六)检测机构人员参加行业资格考试、考核,专业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存在无正当理由缺考、作弊或其它违规行为的;
(七)无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未配备必备的安全防护设备和用具的;
(八)已领取《罚款缴纳通知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或已接受处罚,但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提供整改材料的;
(九)行业评价综合得分列后4-6名的;
(十)在检测工作中违反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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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违反行业自律公约c级条款的;
(十二)非结构和重要使用功能材料检测结果与监督抽测结果不一致;
(十三)未按要求参加B、C、D级企业主要负责人专项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
(十四)非结构类材料检测偏离检测方法,并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的;
(十五)未按照标准规范要求收取检测样品的;
(十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重要技术岗位人员变更,在履职前未向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十七)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项、人扣1分:
(一)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学习等活动,存在缺席、迟到、早退、替会及其它扰乱会场秩序的现象;
(二)检测仪器设备未进行有效的维护、保养和期间核查的;
(三)见证取样项目检测委托或合同中未注明见证、取样人单位和姓名的;
(四)见证取样项目检测报告中未注明见证人单位、姓名、未加盖见证取样专用章的;
(五)档案资料管理混乱,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未按检测项目、年度分类统一编号,编号不连续,有抽撤、涂改现象的;
(六)未公示全部检测人员的;
(七)违反行业自律公约d级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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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四条 考核加分项目及分值。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检测机构、同一检测人员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荣誉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一)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25分、15分、5分;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分别加20分、8分、5分。
(二)在应对青岛市组织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事件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0分、30分、25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在应对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较好的分别加10分、6分。
(三)因业绩突出,被全国、全省、全市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分、10分、6分;经营管理特色突出,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全国、全省、全市建设工作会议做经验介绍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在国家、省、市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表现突出,获得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分别加10分、5分、1分。
(四)行业评价综合得分列前1-3名的,加10分;4-6名的,加5分。
(五)日常检测业务中及时发现工程实体、建筑市场及责任主体存在较普遍、突出的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进行调研、处理的,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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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日常检测业务中及时发现工程上使用的不合格建材、产品或结构质量问题,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挽回重大经济损失、避免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加10分。
(七)开展行业技术创新并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第一完成单位),加10分。
(八)参编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分别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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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分。
(九)检测人员获得国家、省、市级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表彰的(经考核管理部门确认),每人次分别加10分、8分、5分。
(十)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合格评定机构(或检查机构)实验室认可的,加5分。
(十一)在国内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并经营良好的,每一分支机构加10分,在青岛市以外省内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并经营良好的,每一分支机构加5分。
(十二)在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新技术推广应用中表现突出,获得主管部门表彰的,每次加5分。
(十三)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测行业年度统计中,检测发现不合格品率和数量综合排名前1-3名的,加5分;4-6名的,加3分;7-9名的,加1分。
(十四)注重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等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全国、全省、全市级会议上被观摩、推广或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8分、6分、4分,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政府部门书面肯定的分别加6分、4分、2分;在国家、省、市级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文化建设主题活动中(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获奖的,一等奖分别加6分、5分、4分,二等奖分别加5分、4分、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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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分别加4分、3分、2分,优秀奖分别加3分、2分、1分。
(十五)检测报告采取有效防伪措施、唯一性标识,加10分。
(十六)协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检查的,加10分;协助发现重大问题的,加20分;
(十七)其它经考核管理部门认定的加分事项。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认定与使用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年度考核等级为A企业的,在评优评先、信用评价时优先考虑;在资质考核、增项时优先扶持。市重点工程检测任务优先推荐。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累计得分低于100分的列入资质重点监督检查名单,不得参加年度各项先进评选。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企业,列入资质重点监督检查名单,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专项培训、并考试合格。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增项。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专项培训、并考试合格。列为限期整改名单,整改期间停止检测任务,整改合格后方可从事检测工作。限期整改未通过的降为D级,两年内不得申请资质增项。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为D级企业,列为“失信检测机构”名单。除按照C级考核规定执行外,本地检测机构将重新审核其资质证书;外地检测机构将取消其入青信用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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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检测机构实施考核扣分时,应签发《青岛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违规行为扣分单》。
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青岛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违规行为扣分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予以纠正。争议无法解决的,检测机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二条 违规扣分与对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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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工程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明确质量管理职责,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实现工程质量目标,使全线工程质量管理更加制度化、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及**集团有关规定等,结合**铁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工程参建各方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各负其责,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第三条 各参建单位在**铁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活动中,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质量管理方针和目标
第四条 质量管理方针:质量管理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为本;依法管理,争创精品”的方针。
第五条 质量目标:
(一)勘测、设计质量优良,监理程序符合规定,质量管理达标、内业资料规范。
(二)工程实体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要求,其施工过程或实体工程质量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质量目标——两确保一争创:确保所有工程全部达到国家、铁道部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确保所有工程一次成优,全线达到省、部级优质工程;争创国家级优质工程。
2.确保主体工程质量零缺陷,在合理使用和正常维护条件下,路基、桥梁、隧道等工程结构的施工质量,应满足设计使用寿命期内正常运营要求。
(三)杜绝工程质量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防止工程质量较大和一般事故。
第三章 质量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对全线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督促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科研等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或自控体系),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
第七条 **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公司有关的质量管理办法。
(二)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质量方针、目标,督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三)组织审核项目质量管理计划等文件。
(四)组织审查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文件。
(五)组织对参建各方的综合考评。
(六)组织调查处理质量事故。
(七)定期组织召开质量管理和分析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的质量管理部门是安全质量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写质量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质量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并按考核标准严格组织考核,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二)负责施工监理的管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检查咨询、监理、监测机构的资质。
(四)督促参建各方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或自控体系),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情况。
(五)负责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六)负责协调工程进度和质量控制的关系。
(七)负责验工计价的工程量审核工作,质量不合格项目不能进行验工计价。
(八)负责对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各方质量管理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定期组织施工质量大检查。
(九)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研究审查有关处理方案措施,并督促责任单位尽快纠正。
(十)按照**集团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对各参建单位综合考评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公司其他部门质量管理主要职责:
(一)工程部
1.负责施工组织和施工技术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单位工程验收。组织抽查施工单位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情况)资料。
(二)计划部
1.负责验工计价的价款核定工作,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参与对参建单位的综合考评工作。 2.负责工程所需物资设备的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抽查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场验收。
(三)综合办公室
1.负责质量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维护,确保信息系统正常。 2.参与对参建单位的综合考评工作。
(四)财务部 参与验工计价工作。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是勘察设计质量的直接责任者,依法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公司、咨询、监理单位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技术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意见。
(三)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和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可靠。设计文件必须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总体工作,认真搞好站前、站后各专业的协调和配合。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对审核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技术交底,对特殊工程、关键工程、新技术、新工艺设计要作出详细说明。
(五)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应设置强有力的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及时解决有关勘察、设计技术问题。积极配合**公司、咨询、监理、施工单位等工作,及时处理现场问题,并做到原因分析准确,处理方案经济合理。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按验标规定参加工程检查和检验批以及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验收。发现违反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施工、监理单位。
(七)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八)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
(一)施工单位是质量责任主体,对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铁道部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接受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称职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并明确其质量责任。上述人员未经**公司审查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未经建设方同意,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分包工程。
(三)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足配强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强化质量自控,建立质量责任制、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记录和签认,做到工程质量全过程控制。
(四)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符合规定和满足施工需要的工地试验室,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检测和试验设备,配足配齐有相应资格的试验检测人员,对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工程实体等进行检测试验。
(五)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核后的施工图、铁路建设工程验收标准、施工规范施工。施工单位有责任进行施工图现场核对,发现勘察设计与现场情况不符时,必须及时按程序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监理单位和**公司。
(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铁路建设工程验收标准和设计要求,对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试验检验。未经试验检验或试验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七)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对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八)施工单位必须对工程的关键岗位、关键工种执行严格的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九)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落实工程保修责任,并对铁路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施工质量负责。
(十)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竣工文件真实、完整。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质量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依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不得转让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监理合同约定,设置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各负其责的工程监理体系,监理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并配备与工程质量要求相匹配的试验室、检验(测)、办公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监理人员必须具备建设部或铁道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的调换须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人员的调换、轮休须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三)监理单位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严格按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开展工作,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四)监理单位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五)监理单位要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质量计划及创优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加大监理力度,强化质量的事前预控,严格事中控制,做好事后检查。
(六)监理单位必须加强现场监理管理,制定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并分阶段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监理工作质量。
(七)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应核对施工图,依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实施监理,发现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公司、设计及施工单位。
(八)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必须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格式见附表)、进场机械数量及性能、投标承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资质、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技术措施等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要求,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九)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
(十)按有关规定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对因监理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做好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四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开工前,**公司负责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参建各方均应自觉接受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对监督站提出的问题或整改指令,由责任单位负责整改,**公司和监理单位负责督促责任单位按期整改和落实。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举报制度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或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公司进行举报。
(二)**公司将对工程质量举报人进行奖励,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咨询、初审制度
**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咨询、勘察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进行咨询、初审及优化,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设计质量。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核制度。
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开工前必须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七条 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制度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并逐级上报监理单位、**公司进行审批后,方可用于指导施工。
第十八条 工程地质核实制度
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对已揭示的工程地质情况,与原设计文件进行核实,不符时,由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试验检测制度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试验室,并经地方技术监督部门认可,按有关规定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测量复核制度
**公司应明确贯通测量、控制测量、施工放样的各项具体要求、规定、责任等,实行施工测量复核制度。
第二十一条 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各参建单位(包括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等)必须加强员工培训,坚持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对项目经理、专业技术人员、特殊作业人员(测量工、试验工、电工、电焊工、架子工、起重工、爆破工等)、技术工人、外部劳务人员要加强培训,要加强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控制培训。**公司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对参建单位上岗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从事质量岗位的从业人员经培训后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变更设计审批制度
**公司工程部严格执行变更设计报批程序,做好变更设计的审批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各参建单位按照铁路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严格执行材料设备进场、工序交接、隐蔽工程检查签认制度,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制度与竣工验收制度。
(一)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标规定,结合工程特点,对本标段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重新进行划分和细化,报监理工程师初审,总监审批。跨越标(管)段的单位工程划分由**公司工程部与总监协调相关单位处理。
(二)施工单位在每道工序完成后,要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到场进行检查和签字认可。凡铁道部验标中规定需要设计人员参加的工序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会同设计人员一并参加。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并签字的工序,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三)**公司工程部代表公司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对单位工程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铁道部和**集团有关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发生质量事故,责任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向**公司报告,经调查分析研究后,按事故的分类等级,遵照国家、铁道部和**集团有关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公司负责具体组织或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批准的事故处理方案进行整改和质量验收。
第二十五条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参建各方须建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建立完备的个人质量责任档案,实现工程质量责任的可追溯性。 谁施工谁负责质量直接责任,谁监理谁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勘察、设计、咨询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发生质量事故,根据分析结果追究施工、监理和设计等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施工单位是质量责任的主体,各标段项目经理对管段质量负总责,是质量第一责任人,项目总工程师对本工程质量管理承担技术责任,其他有关负责人和人员根据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基础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基础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的管理制度。施工及监理等参建单位的现场技术人员(监理人员)必须严肃认真,随着工程施工进度及时、准确的按照规定要求逐项填写,并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五章 质量管理过程控制
第二十七条 各参建单位应严格实施质量过程控制,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自控;监理单位按照监理规范,严格过程监控;施工单位严格工序控制,施工单位应建立工序质量控制标准,建立工序检验制度,实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的三检制度;监理单位严格工序控制,上道工序检查不合格或检查合格但未经签证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制订项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明确质量管理职责、管理程序和设计程序,强化外业勘察资料验收制度、设计文件复核、逐级审查制度、设计交底制度、现场配合制度、变更设计制度、设计回访等制度。对设计工作各个阶段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勘察设计质量。项目质量管理计划需报**公司工程部审核备案。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制订项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明确质量职责、管理程序和作业程序,强化图纸审查制度、地质核实制度、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制度、测量复核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制度、试验检验制度、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签认制度、成品保护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和追究制度、技术资料收集保管归档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三检制、把好工序质量关。对质量形成的各个环节进行控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根据审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落实质量责任制,严格过程质量监理,把好进场材料验收关,强化关键工序旁站,严格巡检,见证、平行检验,按照质量验收标准及时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参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第三十一条 咨询单位履行咨询合同约定的质量管理职责,确保咨询质量。 第三十二条 试验室、混凝土拌和站、混凝土梁预制场等过程控制。
(一)各单位自建的试验室、混凝土拌和站、混凝土梁预制场等在具备生产条件时,应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由监理单位会同**公司工程部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公司工程部及时将验收的项目备案。现场验收时**公司派专人参加验收或抽检。
(二)检查验收标准(条件)实施细则由监理单位会同**公司工程部,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预制梁,要按《预应力混凝土铁路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进行检验和试验,合格并颁发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批量生产。
第三十三条 **公司将每季度进行一次全线质量大检查,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不定期进行专项质量检查、抽查。
监理单位要加强施工过程质量监督检查,监理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定期全面质量检查。对监督站和**公司提出的问题或整改指令,**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督促责任单位按期整改和落实。各单位对整改要求的执行情况和结果要及时反馈,形成制度,对耽误时机、久拖不报的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参建单位在施工中推行样板引路,若在施工过程或竣工后,如发现工程存在着质量缺陷,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当因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处在萌芽状态时,及时制止,并根据质量缺陷产生原因采取根除措施。
(二)当因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已出现时,立即停工,施工单位立即采取足以保证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处理,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复工。
(三)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严重影响时,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做出了判定并确定了补救方案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和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的施工。
(四)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现质量缺陷时,应按质量保修书规定,**公司及时发出保修通知,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五)质量缺陷责任的判定
对质量缺陷责任判定时全面审查有关的施工资料、设计资料必要时还应进行现场检测、钻孔等。在分清责任的同时,按规定明确质量缺陷处理的费用。有争议的质量缺陷责任,按照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处理。
(六)质量缺陷的修补及加固
质量缺陷的修补和加固不降低质量验收标准,并在技术规范所允许的范围内。
(七)质量事故的处理
1.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2.**公司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进行调查分析、诊断、测试或验算的基础上,对处理方案予以审查、修正,按规定报批同意后,方可下达指令恢复该项工程施工。
3.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按铁道部、**集团现行规定办理。 4.凡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及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擅自处理的,对事故部分及受影响部分视为不合格,不予验工计价。
第三十五条 参建各方均应定期对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总结报告,以明确质量管理工作的落实和进展情况,并及时更新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数据。
监理单位(纳入监理月报)和施工单位(季、半年、年报)应定期向**公司提交总结报告。提交时以电子文档提报,再提交纸质文档。
上报时间:月报为每月25日报送,季报为每季的第三月25日报送,半年报为每年6月25日,年报为每年12月25日。
第六章 考核与奖罚
第三十六条 **公司每季组织一次全面质量考核检查,半年进行考评评比。 第三十七条 对季度质量管理考评为不合格的施工单位,黄牌警告,并要求现场限期整改;连续两次季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公司将依照施工承包合同中的规定有权终止合同,并对相应的监理单位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质量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2工程质量奖惩办法
GDJT—GC—MK—07
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煤矿工程质量奖惩制度
1 总则
1.1为实现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各参建单位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实现工程建设的质量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考核管理。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MT5009-94《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MT5010-95《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213-1990《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二 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煤炭工业煤矿井巷工程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级办法》
中国建筑业协会发布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优)评选办法
(2000)建协字第17号
2 组织体系和责权划分
公司察哈素煤矿项目工程部负责归口管理对各施工、调试以及监理承包商、设计承包商的工程质量奖惩工作。对质量工作有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程质量管理处于混乱和失控状态,或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将给予处罚。
监理承包商是所负责工程项目的奖惩授权单位(其中监理承包商的奖惩考核由公司工程部负责)、按照公司在施工过程管理中的考核意见以及其他约定奖惩条例、制度,执行对施工和调试承包商、设计承包商的质量奖惩,或者提出奖惩意见,由公司工程部批准执行。监理公司接受公司的考核、具体由公司察哈素煤矿项目工程部提出考核意见、报公司项目建设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3 管理制度内容和方法
3.1日常质量考核
3.1.
13.1.2 公司对施工、监理承包商确定建设过程考核处罚办法时,将质量考核处罚的要求作由监理承包商按照公司以及公司工程部的编制意见编制工程项目质量考核处罚细为必备内容。 则、成立质量奖惩考核小组以及组织定期开展奖惩考核、出具考核通报、监督考核闭环、管理公司授权的考核资金。
3.1.3 由监理承包单位按照不同专业细化质量考核点和考核标准,其中包括面对现场施工队伍的奖励激励办法、该部分激励资金来源可以考虑利用监理单位管理的考核资金、但是使用必须申请公司工程部批准并由工程部执行。
- 1 -
3.1.4 公司工程部归口管理质量考核工作,组织制定质量考核处罚细则,公司将奖励基金中的质量奖励基金按参建单位、按时间计划进行分解,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并对奖励的50%进行及时的兑现,其他奖励在年终一次性兑现;对于考核发生的罚扣款、按照现场发生考核确定后立刻实施的原则执行。
3.1.
53.1.6
3.1.7 对质量的考核主要侧重对实体质量的考核,兼顾日常质量管理工作的考核。对监理日常质量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施工质量目标(含施工工艺)、不合格项目和质量事公司可结合工程施工进展的具体实际,对质量考核的具体内容适当取舍,突出考核单位连带进行考核。 故(含施工安全目标)、其他质量管理目标,考核权重分别为60%、30%、10%。 期内的工作重点 奖励金额分配到每一考核的具体项目或指标,采用“质量事故否决制”和“具体项目或指标不扣款即得全额款”的考评方法
3.2 质量考核的主要内容
施工质量目标(含施工工艺)的考核(按照100分计算、扣完为止):
3.2.1井巷单项工程优良率100%,井巷分部工程优良率95%,每降低1%扣2分;
井巷分项工程合格率100%,井巷分项工程优良率95%,每降低1%扣2分;
矿建指定单位工程观感质量优良率100%,每降低1%扣2分;
安装单位工程优良率100%,分部工程优良率100%,每降低1%扣2分;
分项工程优良率>98%,其中主要分项工程优良率100%;每降低1%扣2分;
土建单位工程优良率100%,土建分部工程优良率95%,每降低1%扣2分;
土建分项工程合格率100%,土建分项工程优良率>90%;每降低1%扣2分;
3.2.2 主轴及传动轴的水平度小于0.1/1000;达不到要求扣5分,降1%加1 分;
3.2.3 通风机轴与电动机轴的同轴度径向位移小于0.05mm,倾斜度小于0.2/1000;达不到要求扣5分,降1%加1 分;
3.2.4 多级空气压设备缩机各级排气温度低于160℃;高于该指标扣5分;
3.2.5 所有设备保护投入率100%;有一项达不到要求扣5分;
3.2.6 主要井巷工程、主要设备安装全部达到验评标准优良级;达不到要求扣5分;
3.2.7 实现主皮带、副井提升机、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系统试运、联合试运转等项工作一次成功;达不到要求扣5分;
3.2.8 设备和管道保温外装板平整、美观、无缺损、踏瘪,拼缝整齐,咬口不开裂;单位工程验收时每发现一点扣0.5分;
3.2.9 全矿井油漆无色差,除锈干净彻底,漆层厚薄均匀,无剥落、流痕;单位工程验收时每发现一点扣0.5分;
3.2.10 集中敷设的小口径管道、阀门和仪表排列整齐美观,固定牢固;单位工程验收时每发现一点扣0.5分;
3.2.11 中低压管道安装横平竖直,支吊架按规范安装,所有管夹、零部件安装均按规定执
行,做到工艺美观,杜绝跑、冒、滴、漏;单位工程验收时每发现一点扣0.5分;
3.2.12 平台扶梯、栏杆接头无错口、无偏折,焊缝磨光,格栅板整齐;单位工程验收时每发现一点扣0.5分;
3.2.13 电缆桥架走向合理,弯头弧度美观,电缆不交叉不缠绕,电缆绑扎间距一致,杜绝用火焊切割桥架、支架和开孔现象。单位工程验收时每发现一点扣0.5分;
3.2.14 考核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MT5009-94《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MT5010-95《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213-1990《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二 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煤炭工业煤矿井巷工程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级办法》
考核评分要求不低于85分,否则得分每下降0.5分,进行处罚扣款。
3.2.15 不合格项目和质量事故(含施工安全目标)的考核处罚(按照100分计算、扣完为止):
3.2.16 对不合格项目的考核处罚按考核期内责任单位的不合格项目重复发生的项数和次数进行考核处罚,每项不合格项目每重复发生一次,扣款处罚,重复发生两次加倍处罚,依此类推。
3.2.17 按照质量事故的类别,进行考核处罚,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按"不合格项目和质量事故的考核处罚"所占权重扣罚该项奖励基金,发生较大以上质量事故,扣除其中的全额质量考核款项。
3.2.18 杜绝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每发生一次,考核50分;
3.2.19 一般质量事故3‰以下,每发生一次,考核5分。
3.2.20试生产期不发生因施工原因引起的强迫停运事故;每发生一次考核50分;
3.2.21 其他质量管理目标(按照100分计算、扣完为止):
a) 工程参建各方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运行有效。对此监理承包单位分阶段组织
考核,考核分限为本项的30分;
b) 工程档案规范、齐全、准确,移交及时。过程考核30分,竣工考核30分;
c) 实现高标准达标投产,确保工程建设达到“国内领先、国际一流”水平。达标过程
考核10分;
3.3 矿井投产后的考核处罚
工程未实现预定的质量目标,按照施工、监理、调试、设计合同等的规定对各相关方进行考核,包括要求承包商应向业主支付质量违约金。
4 附则
4.1本制度由公司察哈素煤矿项目工程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4.2本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司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施行。
4.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MT5009-94《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MT5010-95《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213-1990《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二 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煤炭工业煤矿井巷工程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级办法》
第四篇: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质量管理,通过提高各级人员工作质量,促进和保障工程质量,树立公司质量信誉,落实“实施品牌战略,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任务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工程质量由技术质量管理部负责监督、管理、实施。 第三条 凡以公司名义承建的所有工程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质量保证体系
第四条 公司、外埠分公司、直属分公司、项目经理部质量保证体系(见附图)。
第五条 直属分公司、外埠分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项目经理对承担施工的单位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 质量保证措施
(一)认真熟悉图纸,重点做好施工方案的编制和主要部位施工方法的选择工作,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质量策划文件。
(二)严格按图纸和规范规程施工。
(三)加强质量检查力度,严格质量计划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四)强化质量意识,实行全员、全过程控制,建立质量检查体系。
(五)选择综合素质好的施工队伍,检查中发现队伍素质不能满足公司质量目标要求的,责令更换施工队伍,以杜绝施工隐患,规避质量风险。
(六)严格管理,服务热情周到。
(七)积极推广“四新”技术应用,强化技术保障。
第三章 质量管理部门、人员职责
第七条 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
(一)执行国家现行质量规定标准,组织落实、贯彻、检查督导并管理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活动及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
(二)负责基槽、基础结构、主体结构、二次结构验收、单位工程竣工初验和竣工交验管理工作。
(三)负责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审查、归档管理,并办理竣工手续。
(四)负责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的管理。
(五)负责对直属分公司、外埠分公司、项目部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六)组织公司联合质量检查,编写工程质量通报。
(七)严守企业秘密。
第八条 外埠分公司、直属分公司经理、直属项目部负责人
(一)对所承建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全面组织落实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对体系有效运行负责。
(三)负责所承建工程的各项资源保障工作。
(四)督促有关人员认真执行上级的质量标准、规定,并进行督促检查和落实。
(五)督促所承建项目的质量检查工作,发现重大质量事故在12小时内逐级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并对事故损失负责。
(六)严守企业秘密。
第九条 外埠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主任工程师)
(一)负责本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贯彻落实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公司质量计划、规定及管理。
(二)负责本单位的施工质量检查、评比工作。
(三)负责落实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提出的质量意见。
(四)负责本单位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发现重大质量事故在12小时内务必上报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
(五)在技术质量管理部授权下,负责所属工程,基槽、基础结构、主体结构、二次结构验收及单位工程竣工初验管理工作;负责对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审查、归档管理;负责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的管理。
(六)严守企业秘密,不得外传。
第十条 直属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主任工程师)
(一)负责本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贯彻落实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公司质量计划、规定及管理。
(二)负责本单位的施工质量检查、评比和资料审核把关工作。
(三)负责落实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提出的质量意见。
(四)负责本单位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发现重大质量事故在12小时内务必上报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
(五)严守企业秘密。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
(一)对所承建施工的单位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全面落实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
(二)建立本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督促有关人员认真执行上级单位的质量标准、规定,并进行检查和落实。
(四)负责组织对本项目的质量检查工作,发现重大质量事故在12小时内逐级上报业务领导部门,并对事故损失负责。
(五)参加质量分析会,负责组织对施工质量通病、质量事故的现场处理。
(六)督促本项目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归档。
(七)严守企业秘密。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
(一)负责贯彻执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和上级单位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具体负责ISO9001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的落实。对项目施工技术质量负管理责任。
(二)负责项目技术质量管理人员的业务管理,监督管理、协调分包队伍的质量管理,并负责实施施工项目的质量否决权,有权决定局部停工。
(三)负责质量保证措施、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质量管理策划性文件的编制和落实。
(四)负责施工现场材料的把关、验收和取样送检、试验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落实“样板制”、“工序交接检”、“隐检、预检”工作,对隐检质量的符合性负责。
(六)负责质量问题、事故的上报(12小时内),处理意见的编写,并检查落实情况。
(七)负责工程竣工资料管理。
(八)严守企业秘密。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部生产副经理
(一)对所承建施工的单位工程质量负组织责任,全面配合落实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在项目经理不在现场时行使项目经理生产管理职权。
(二)协助项目经理建立本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协助项目经理督促有关人员认真执行上级单位的质量标准、规定,并进行检查和落实。
(四)协助技术负责人具体组织对本项目的质量检查、管理工作。
(五)参加质量分析会,负责组织对施工质量通病、质量事故的现场处理。
(六)组织落实质检员的暂停指令和技术负责人的质量否决权及局部停工令。
(七)严守企业秘密。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专职质检员
(一)贯彻、执行质量管理规定,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协助技术负责人行使质量否决权。并有权对存在问题越级汇报。
(二)负责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的日常检查与质量评定,具体负责对分包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
(三)负责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记录的整理、归档。
(四)参加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并按ISO9001质量体系要求形成相关质量记录。
(五)检查并制止违章施工,有权临时暂停施工,检查质量通病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
(六)落实在施工程质量的定期检查,施工中问题检查,检查样板制的落实情况。负责工序交接检查的具体落实。
(七)负责现场材料质量检查,制止不合格材料的使用。
(八)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九)严守企业秘密。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部资料员
(一)负责项目文件资料的登记、受控、分办、催办、签收、用印、传递、立卷、归档和销毁等工作。
(二)来往文件资料收发应及时登记台账,视文件资料的内容和性质准确及时递交项目经理批阅,并及时送有关部门办理。
(三)负责做好各类资料审查、积累、整理、处理、保管和归档立卷等工作,遵守保密原则,对资料的真实性、可追溯性终身负责。
(四)在工程竣工后,负责将文件资料、工程资料立卷移交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部试验员
(一)严格按照有关试验规程和试验方法做好各项试验的取样、送样、试验工作,及时填写或索取试验记录和试验报告。对所作工作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
(二)试验人员应详细观察和记录试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及时向项目部相关人员通报结果,当发现有异常现象和试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立即向技术负责人报告。
(三)爱护试验仪器设备,做到定期维修保养并妥善保管,确保试验仪器正常完好、量值准确。
(四)严守企业秘密。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部测量放线员
(一)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文件做好各项测量放线的策划及施测工作,及时索取测量基准数据资料,及时填写测量记录。对所做工作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
(二)测量人员负责监督保护测量基准点,应详细观察和记录测量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当发现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向技术负责人报告。
(三)爱护测量仪器设备,负责定期组织送检、维修保养并妥善保管,确保测量仪器正常完好、量值准确。
(四)严守企业秘密。 第十八条 项目经理部材料员
(一)负责工程材料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率100%,自检合格后及时通知技术人员进行材料送检、保验,确保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表面观感和尺寸质量。
(二)负责做好收料台账(日记)和材料供应原始资料收集保管,保持可追溯性。
(三)负责施工现场对有环境要求材料的贮存管理,要熟悉物资性能,创造必要条件,防止因贮存不当造成损失。
(四)控制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对进场材料质量进行严格的验收、验证,杜绝不合格材料投入施工。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部施工员(工长)
(一)负责所承担的作业区、段内的施工组织安排和落实施工质量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参与作好管段内的技术、质量、样板交底工作,履行签认手续,并对规程、措施、交底要求执行情况经常检查,随时纠正违章作业。做好施工队伍技术指导。
(三)随时掌握所管辖施工队或作业组在施工过程中的操作方法,严守施工操作规程,严抓质量,严格过程控制。
(四)经常检查所管辖施工队或作业组的施工质量,做好自检、互检和工序交接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或材料要及时纠正或向质检员、技术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条 项目经理部班组长
(一)负责所承担的施工内容的施工组织安排和落实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对所属班组施工质量负主要责任,对因施工操作、违章作业引发的质量问题负全部责任。
(二)负责作好所属工人的技术、质量交底和样板引路工作,履行签认手续,具体组织落实工人对规程、措施、交底要求执行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三)随时掌握所属工人在施工过程中的操作方法,严守施工操作规程,严抓质量,严格过程控制。
(四)经常检查所属工人的施工质量,并搞好自检、互检和工序交接检。严格遵守“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开始,本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交接”。发现不合格产品或材料要及时纠正或向质检员、技术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工人
(一)主动接受、遵守项目部业务人员交底及操作规程、工艺要求,确保工作质量合格,对自身操作质量负直接责任。
(二)积极提高操作水平,熟悉与工作内容相关的材料、器具、施工工艺、操作方法要求并正确执行。
(三)随时检查上道工序质量、所使用的材料、工具质量,发现隐患及时向上反映;有权拒绝使用不合格材料,对班组长、工长的违章指挥有权越级向技术负责人反映。
第四章 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技术质量管理部除日常检查督导外,对本地工程每月组织一次联合检查,对外埠工程不定期组织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通报形式下发。
第二十三条 直属分公司、外埠分公司对所属项目经理部的施工质量必须进行监控,并检查其施工质量情况,要求至少每半月一次,并形成质量记录。此项工作列入公司每月“联查”内容。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要有周质量情况分析记录,并提出整改意见。项目经理组织、工长负责、专职质检员检查、技术负责人验证,以落实整改情况。此工作列入公司月质量联查内容。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每天对所施工程全面检查,特别是重点结构部位及工序交接的施工质量检查,坚持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开始,要杜绝结构隐患边整改边隐蔽的现象。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间验收控制
(一)基槽、基础、主体(含二次结构)中间验收,项目经理部首先自检,各直属分公司、外埠分公司复检,报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核查通过后方能联系核验。
(二)分部分项工程大面积施工前必须做各个工序的样板间(件)。由项目经理部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各方认可通过后,组织工人观摩,严格按样板施工,专职质检员负责落实,坚持没有样板不得大面积展开施工。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负责样板间及指定样板件的验收;直属分公司、外埠分公司负责样板间预检及重要部位、影响工程观感的样板件的验收;项目经理部负责样板的预检、落实及一般样板的验收。
(三)工程竣工交工前,必须经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初验通过后,方可办理竣工手续。
第五章 质量标准确定
第二十七条 工程质量等级以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所界定的质量等级及公司整体战略要求为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于建设单位(业主)无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住宅工程建筑面积2400M以上、公建工程3600M以上时按市级优质工程确定内控质量目标;住宅工程建筑面积4000M以上、公建工程6000M以上时按省级优质工程确定内控质量目标。
凡工程影响面大,或公司指定必须创优的工程,直属分公司、外埠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必须无条件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降低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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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奖
罚
第二十九条 市级优质工程 (以证书为准),奖1元/M。
第三十条 安济杯或其它省部级优质工程(以证书为准),奖3元/M。 第三十一条 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以证书为准),奖12元/M。 第三十二条 以上各项,同一工程以最高奖为准,不重复发放奖金。奖额中的50%奖励归外埠分公司、直属分公司,50%奖给外埠分公司、直属分公司及项目部管理人员(重点奖励项目经理和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人员),个人奖励奖金由外埠分公司、直属分公司编制奖励计划,报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审核、公司批准,由财资管理部直接发放至个人。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时,未达到合同约定质量等级(含公司内部合同要求)的项目,除按合同执行外,另行按本章第二十九至第三十一条奖励额度处罚。
第三十四条 内直属分公司未能创出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属于非施工单位原因,无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除外),对直属分公司按其所承建并具备评优规模要求的工程实际建筑面积进行处罚,处罚金额1元/M。
第三十五条 鼓励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人员进行技术质量管理创新活动。凡获得省、部、厅、局级以上科技质量成果奖(含QC成果),或成功创新、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给公司带来明显效益的,经公司鉴定确认后,根据推广价值和发挥经济效益的情况,对创新、推广新工艺、新技术的主要负责人(或小组),给予1000 -10000元的奖励。
第三十六条 图纸会审不提前通知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参加,其会审资料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不予以批准、盖章,并处罚款1000-3000元,之后视情节补办手续。
第三十七条
施工组织设计、季节性施工方案、深基坑的支护及开挖方案、大型工程的模板支设方案等须施工前报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审批,自应报批截止之日起30天内,项目经理部须向技术质量管理部登记。凡30天内不登记的或公司规定报批的技术方案不及时报技术质量管理部审批者,处罚款3000-5000元。
第三十八条 工程技术资料要求与工程施工进度同步整理,隐蔽工程、图纸会审、工程洽商及变更,各种处理方案、事故报告、监理通知,基槽、基础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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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构、主体结构等验收记录资料最迟必须在一周之内办完签证,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第三十九条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本地工程在15天内、外埠工程在30天内,必须报送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一套完整技术资料,如不及时报送者罚款8000元,并限期补报资料,否则加倍处罚。
第四十条 施工过程中违反规范和操作工艺,造成质量缺陷或对公司质量信誉影响较大者,对外埠分公司、直属分公司(项目部)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工程中存在的违反操作工艺做法、工程实体质量通病、竣工技术资料存在问题、管理人员不到位或违反《技术质量管理部针对施工项目管理流程》其它管理要求的,经技术质量管理部指正一次,未按要求整改的,对外埠分公司、直属分公司(项目部)每次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继续按要求整改,否则加倍处罚。
第四十一条 造成一起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损失金额≥5万元),对外埠分公司、直属分公司和项目部分别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造成一起一般事故(损失金额0.5万元~5万元),对外埠分公司、直属分公司和项目部分别处以8000元和10000元罚款。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未按规定时间(12小时内)上报或隐瞒不报者,加倍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月质量检查中,综合评比得第一名者(综合得分在88分以上)奖1000元,第二名者(综合得分在88分以上)奖500元;倒数第一名的罚款1000元(综合得分在75分以下),倒数第二名(综合得分在75分以下)的罚款500元。
第四十三条 本地工程凡是需要质量监督站验收的基槽、基础、主体结构(含二次结构)、单位工程竣工,必须提前通知公司进行预检,预检合格后方可联系质量监督站正式验收。如不按上述要求进行预检的每项(次)罚款3000元。本地工程不按程序通知公司参加正式验收的,或外埠工程验收通过一周内不向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反馈信息的,每项(次)罚款5000元,同时公司对该项目检查合格后办理相关验收手续。项目经理部强行竣工验收的处罚加倍。
第四十四条 因工程质量问题引起投诉的,视情节对外埠分公司、直属分公司(项目部)处5000元以上罚款。
第四十五条 凡上级部门检查、验收系施工项目部原因未通过或受到处罚的,除上级部门处罚外,公司按其处罚金额加倍对项目部进行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六条 奖罚兑现
由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填制奖励/处罚单,公司批准后,由财资管理部当月兑现。
第四十八条 其它未尽事宜执行公司相关规定。 附:
1、本地施工项目技术质量管理流程
2、外埠施工项目技术质量管理流程
本地施工项目技术质量管理流程说明
本流程为技术质量管理部对本地施工项目经理部(廊坊市行政区域内及其他省市距廊坊市区100公里范围内的工程)进行管理的总体内容的说明,流程中凡有箭头指示连接的工作节点为前后逻辑关系,前面节点是后面节点进行的必备条件。各节点的控制要点如下:
1、纳入管理范围:技术质量管理部接到中标通知书(议标工程除外)及内部施工合同后,向施工项目部发放本流程,筹划项目管理工作,明确项目的质量控制级别(合格工程、品牌工程、精品工程)。
2、施工准备
2-
1、配合生产管理部审查、备案项目经理部技术人员:开工前,项目部向技术质量管理部报送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技术人员等名单、职业资格情况及联系方式;现场需准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含:职称证书、上岗证书或专业院校毕业证书等能表明技术人员岗位能力的证明)备查,以证明质保体系的健全、可靠。
2-
2、配合相关部室审批内部开、停、复工报告:施工项目经理部去生产管理部领取表格,填写内部开工、停工、复工报告,报技术质量部、生产管理部备案,必要时进行资料复查、现场勘验,经批准后项目部方可开工、停工、复工。
2-
3、对项目管理部进行管理制度、管理流程交底:正式开工前,项目经理部组织全部技术质量管理人员,与技术质量部联系,约定时间、地点,接受技术质量部管理交底。
2-
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批:施工项目必须提前报送全套施工图纸,独立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策划文件以体现项目部技术水平、管理能力,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报技术质量管理部审批。
2-
5、图纸自审、会审:施工项目部必须在图纸会审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技术质量管理部报全套施工图纸。施工项目部需组织项目各专业人员进行图纸自审,正式会审前至少半天汇总出问题,报技术质量管理部审批后,打印成正式稿--“图纸会审质疑书”。施工项目部必须不少于2个工作日通知技术质量部图纸会审时间。
3、施工过程控制
3-
1、日常技术指导:技术质量管理部通过服务电话“2228315”、日常巡查协助解决施工项目反应的技术难题。
3-
2、日常巡查、复查工程实体质量资料编写整理:技术质量管理部不定期对项目巡查,主要检查管理人员到位及责任履行、工程实体质量、工序安排、施工人员操作、技术资料、体系认证资料等,对存在的一般问题口头指正,对重要问题签发《检查日志》,施工项目必须对存在问题落实整改,并保留检查整改记录,项目部必须及时整改完毕并在《检查日志》限制时间内,向技术质量管理部反馈整改情况,必要时到现场复查。重大问题需向技术质量管理部报审整改方案。
3-
3、需集团公司日常控制的技术资料审批:项目经理部必要时可向技术质量管理部申请刻制技术资料专用章,该章用途仅限为:除B1-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B1-17(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B1-18(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报审表)以外的报送监理单位的B表(监理表格),C2-6-8(混凝土浇灌申请书),其他资料未经技术质量管理部允许禁止使用项目章,需到集团公司相关部室审核盖章。
3-
4、了解、督导落实顾客代表及相关方满意情况:技术质量管理部通过日常巡查、专门约定、工程共同验收等机会,查看《监理例会记录》、《监理通知单》必要时与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等面谈了解顾客及相关单位、人员的满意情况,为解决重大问题通过《检查日志》的形式督导落实,具体执行3-2规定。
3-
5、重大质量缺陷等问题处理:发生重大质量缺陷、质量问题指:严重违反强制性条文、严重影响结构安全及正常使用或受相关单位处罚、停工的现象,需妥善应急处理,并在12小时内报技术质量管理部。
3-
6、检查、督导四新技术推广应用:对于四新技术提供技术支持,督导经验总结、技术积累。
3-
7、分项工程样板验收:定位为合格工程的砌筑、抹灰、板块楼地面、涂料、油漆、门窗框扇安装、密封胶打注、吊顶、防水及未被项目部成熟掌握的新技术必须做施工样板,品牌工程、精品工程的所有分项施工必须先作施工样板,提前2个工作日报技术质量管理部验收通过后,项目组织相关施工人员观摩、交底后才能大面积展开。
3-
8、预检监督站参加的验收的重要部位:基槽、基础结构、主体结构、填充墙、防水及监督站要求参加的其他验收,均需经技术质量管理部检查通过后才能联系正式验收。
3-
9、参加3-8所列项目正式验收:施工项目部需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技术质量部参加上述验收。
3-
10、月度实体质量、资料整理综合检查评比:技术质量管理部每月定期进行集团公司施工质量大检查。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资料员(必要时施工班组长参加)等管理人员必须陪同检查并参加现场讲评会。
3-
11、月生产、质量会讲评、经验交流:按集团公司经理办公室通知要求参加会议,项目部负责落实集团要求,并保留落实记录。
4、竣工验收控制:
4-
1、工程实体竣工初验复查:项目部工程完工后进行全面自检合格后,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与技术质量管理部联系工程竣工初验,此初验一般不与监理、建设单位同时进行。针对初验提出问题项目整改合格后,提前2个工作日联系复查,复查合格是签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的必备条件。
4-
2、竣工资料审查、批准:项目经理部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技术质量管理部报送工程竣工资料(《资料管理规程》规定需施工单位存档的资料及前述资料中存放复件的原件)审查,对存在问题整改复查。资料中《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等涉及竣工验收的表格,待4-3完成后盖章。复查合格是签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的必备条件。
4-
3、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审批:领取《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后,需依次报以下部门批准:生产管理部→安全管理部、技术质量管理部、财资管理部→集团公司总经理。
4-
4、办理竣工手续: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经总经理批准后办理竣工手续(包括消防、环保、规划及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的盖章)。
4-
5、参加竣工验收:项目部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技术质量管理部参加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质量管理部提供《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集团公司存放的相关资料。
4-
6、存档竣工资料管理:工程竣工验收15天内(对于不能及时验收的特殊情况,需于技术资料复查合格后30天内),凡《资料管理规程》规定需施工单位存档的技术资料及施工单位接收、收集、填制上报的施工技术资料均需由项目部整理装订,报送技术质量管理部存档(特殊情况下,个别欠缺的资料可后补存档)。竣工资料不及时报技术质量管理部存档将影响项目部其它工程手续办理、资金拨付。
4-
7、竣工备案手续办理:以上各节点均完成后,技术质量部才能配合项目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施工项目部若违反以上要求,技术质量管理部将根据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处罚方式为技术质量管理部填写处罚单,经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后,由财资管理部直接执行。
外埠施工项目技术质量管理流程说明
本流程为集团公司外埠施工项目经理部(不在廊坊市行政区域内且距廊坊市区100公里范围外的工程)进行技术质量管理的总体内容的说明,流程中凡有箭头指示连接的工作节点为前后逻辑关系,前面节点是后面节点进行的必备条件。外埠公司负责对所属项目部的日常巡查及服务保障。对集团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不能到场的情况,由外埠项目部所属的外埠公司经集团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授权后,负责控制该节点的检查。各节点的控制要点如下:
1、纳入管理范围:集团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接到中标通知书(议标工程除外)及内部施工合同后,筹划项目管理工作,向施工项目部发放本流程,明确项目的质量控制级别(合格工程、品牌工程、精品工程)。
2、施工准备
2-
1、配合生产管理部审查、备案项目经理部技术人员:开工前,项目部向集团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报送(可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电传形式)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技术人员等名单、职业资格情况及联系方式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含:职称证书、上岗证书或专业院校毕业证书等能表明技术人员岗位能力的证明),以证明质保体系的健全、可靠。
2-
2、对项目管理部进行管理制度、管理流程交底:正式开工前,外埠公司组织所属项目经理部全部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学习领会本流程、落实责任。
2-
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批:施工项目必须独立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策划文件以体现项目部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经外埠公司审核后,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面呈或电传报集团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审批。
2-
4、图纸自审、会审:施工项目部需组织项目各专业人员进行图纸自审,正式会审前至少半天汇总出问题,打印成正式稿--"图纸会审质疑书",报外埠公司。
3、施工过程控制
3-
1、日常技术指导:集团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通过服务电话"0316-2228315"、日常巡查协助解决施工项目反应的技术难题。
3-
2、日常检查督导工程实体质量资料编写整理:集团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不定期对项目检查督导,外埠公司对所属项目部每半月不得少于一次进行巡查,保留检查记录备查。主要检查管理人员到位及责任履行、工程实体质量、工序安排、施工人员操作、技术资料、体系认证资料等,对存在的一般问题口头指正,对重要问题签发《检查日志》,施工项目必须对存在问题落实整改,并保留检查整改记录,项目部必须及时整改完毕并在《检查日志》限制时间内,向检查部门反馈整改情况,必要时到现场复查。重大问题需向检查部门报审整改方案。项目部特别要严格工序交接检查,所有结构缺陷未处理合格前,已经通过验收的结构部位均不得开始进行下步土方、防水、装修等隐蔽施工。
3-
3、需集团公司日常控制的技术资料审批:项目经理部必要时可向集团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申请刻制技术资料专用章,并说明计划使用范围,其他资料未经集团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允许禁止使用项目章,需到集团公司相关部室审核盖章。特别竣工验收类资料必须使用集团公司章。外埠公司负责对所属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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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了解、督导落实顾客代表及相关方满意情况:集团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外埠公司通过日常巡查、专门约定、工程共同验收等机会,查看《监理例会记录》、《监理通知单》必要时与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等面谈了解顾客及相关单位、人员的满意情况,为解决重大问题通过《检查日志》的形式督导落实,具体执行3-2规定。
3-
5、重大质量缺陷等问题处理:发生重大质量缺陷、质量问题指严重违反强制性条文、严重影响结构安全及正常使用或受相关单位处罚、停工的现象,需妥善应急处理,并在12小时内报集团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
3-
6、检查、督导四新技术推广应用:对于四新技术提供技术支持,督导经验总结、技术积累。
3-
7、分项工程样板验收:定位为合格工程的砌筑、抹灰、板块楼地面、涂料、油漆、门窗框扇安装、密封胶打注、吊顶、防水及未被项目部成熟掌握的新技术必须做施工样板,品牌工程、精品工程的所有分项施工必须先作施工样板,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外埠公司、项目部验收通过后,项目组织相关施工人员观摩、交底后才能大面积展开。
3-
8、预检监督站参加的验收的重要部位:基槽、基础结构、主体结构、填充墙、防水及监督站要求参加的其他验收,均需经外埠公司通过后,向集团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电传典型部位照片检查同意后,才能联系正式验收。
3-
9、反馈3-8所列项目正式验收信息:外埠公司负责参加所属项目部的正式验收,施工项目部需在验收通过7个工作日内向技术质量部反馈相关信息。
3-
10、季度实体质量、资料整理综合检查评比:条件具备时集团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每季度定期进行集团公司施工质量大检查。外埠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资料员(必要时施工班组长参加)等管理人员必须陪同检查并参加现场讲评会。
3-
11、生产、质量会讲评、经验交流:按集团公司经理办公室通知要求参加会议,项目部负责落实集团要求,并保留落实记录。
4、竣工验收控制:
4-
1、工程实体竣工初验复查:项目部工程完工后进行全面自检合格,报外埠公司复查通过后,提前与集团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联系工程竣工初验,经集团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同意后也可电传典型部位做法照片等。针对初验提出问题项目整改合格后,联系复查,复查合格是签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的必备条件。
4-
2、竣工资料审查、批准:项目经理部负责竣工资料整理报送,外埠公司进行审核控制,必要时提前5个工作日报集团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审查(合格后装订留集团公司存档,复印件附原件核查后返回),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后需复查。资料中涉及竣工验收的表格,待4-3完成后盖章。复查合格是签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的必备条件。
4-
3、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审批:领取《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后,需依次报以下部门批准:生产管理部→安全管理部、技术质量管理部、财资管理部→集团公司总经理。 4-
4、办理竣工手续: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经总经理批准后办理竣工手续(包括消防、环保、规划及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的盖章)。
4-
5、参加竣工验收:项目部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集团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外埠公司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集团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必要时参加。
4-
6、存档竣工资料管理:工程竣工验收30天内(对于不能及时验收的特殊情况,需于技术资料复查合格后60天内),国家、行业、地方规定属施工单位存档的全部技术资料(不局限为施工资料)及施工单位接收、收集、填制上报的其他技术资料,均需由项目部整理装订,报送集团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存档(特殊情况下,个别欠缺的资料可后补存档)。竣工资料不及时报集团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存档将影响项目部其它工程手续办理、资金拨付。
4-
7、竣工备案手续办理:以上各节点均完成后,技术质量部才能配合项目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施工项目部若违反以上要求,集团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将根据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处罚方式为集团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填写处罚单,经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后,由财资管理部直接执行。
第五篇: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工程参建各方职责,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自治区颁发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管理,预防为主”的总方针。加强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质量事故。当质量与工期、成本和经济利益发生矛盾时,必须把保证工程质量放到第一位。
第三条 公司工程质量管理目标是,参建各方严格履行合同责任,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工程质量管理依据国家及行业颁布的质量管理法规、现行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技术文件及其他相关条款。
第五条 公司工程质量管理是对所有建设实施阶段实行的全过程、全面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 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检查、总承包方控制、设计、施工及其它参建方保证、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所有参建方。
参建各方职责 第八条 建设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各参建单位第一领导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工程质量监督归口单位为工程技术处,其主要职责:
(一) 贯彻落实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收集工程建设实施中的情况和意见;
(二)制定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奖惩细则;
(三)监督、检查、指导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四)组织或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验收工作;
(五)组织或参加工程验收和工程的安全鉴定工作; 第十条 建设管理单位职责
依据合同或授权,对承担的建设管理项目工程质量负全面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建设管理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负责监督检查参建各方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和保证体系;
(二)监督检查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在合同中承诺投入的技术力量、设备、人力和有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等落实情况,并进行资质或资格审查,防止无质量保证能力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商参与竞标;
(三)督促设计单位按时提交满足质量要求的设计图纸和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全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工作,做到事前审批、事中监督、事后把关;
(五)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重要建筑物的施工组织设计;
(六)对工程施工中所有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施工设备、永久设备质量适时组织抽检或者出厂验收;
(七)负责组织招标文件的编制,在合同文件中明确工程、工程材料及设备等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和义务;
(八)定期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检查及考评比活动,及时通报检查和考核情况;
(九)定期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价,并向工程技术处报告;
(十)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程的安全鉴定等工作;
(十一)组织单位工程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二)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职责
设计单位对所承担的工程设计质量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二)实行项目管理设总负责制,严格设计成果校审制度,保证供图进度和质量;
(三)在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意图以及施工、验收、材料、设备等质量标准;
(四)做好施工地质等工作;
(五)及时进行设计交底,做好现场技术服务工作;
(六)及时研究处理参建各方发现并提出的设计问题;
(七)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验收工作;
(八)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工程验收和工程安全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监督和控制责任,其主要责任:
(一)审查招标设计,参与工程招标工作;
(二)负责审查、复核、签发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及文件(含设计变更)
(三)组织设计交底;
(四)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全面质量管理;
(五)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
(六)检查用于工程的设备、材料和构配件的质量;
(七)采取旁站、巡视或平行试验等形式对施工工序和过程的质量进行监控;
(八)及时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工程质量事故,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事故处理方案的审查,并监督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九)定期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价;
(十)参加工程安全鉴定工作;
(十一)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对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签证与验收不替代也不减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应负的直接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人员的岗位技术培训、质量意识教育;
(二)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明确制定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
(三)按施工规程规范及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规范施工行为,严格质量管理,严格实施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
(四)设立满足现场需要的工地实验室;
(五)按合同规定对进场工程材料及设备进行试验检测、验收,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六)定期向监理单位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价;
(七)及时向监理单位报告工程质量事故,提供质量事故的分析报告,并实施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八)配合做好工程验收和工程安全鉴定工作;
(九)接受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和政府监督机构对施工质量的检查监督,并予以支持和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材料、设备供应商职责:
材料、设备供应商按合同规定对其提供的产品质量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制定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措施;
(二)按行业规程规范及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加工制造,严格质量管理,严格实施保证供应产品质量的技术措施;
(三)接受并配合监理单位的随机抽检及驻场监造工作;
(四)产品出厂时,必须提交相应的出厂证明、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
(五)配合做好有关方组织的出厂验收;
(六)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
设计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必须全面履行设计合同及供图协议中有关保证设计质量、供图进度、现场技术服务的职责,满足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要求。
第十六条 设计中提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但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充分考虑当前施工水平对工程安全的影响。 第十七条 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按照国家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的原则进行。
(一)工程招标设计的内容应包括:招标工程项目与范围、总体布置及相关图纸、主要结构型式、主要布置、主要结构配筋图及设备选型、施工程序与主要施工方法、进度安排与控制性工期、主要技术要求与主要技术标准、总工程量与分项目工程量明细、分析建议与招标进度安排等项内容。
(二)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在具体结构型式及设备选型、施工的技术质量要求、施工难度、工程量等方面与招标设计相一致,避免与承包合同(或设备制造采购合同)产生较大或重大变更; 第十八条 设计审查及设计图纸、文件的签发
(一)设计单位提交的图纸、文件必须由严格的审查和审签手续;
(二)建设管理单位依照合同接受设计单位报送的图纸后,经审查签发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然后签发施工单位。未经监理单位审签并加盖公章的设计文件、图纸不得作为施工的依据。
(三)施工单位必须对签收的设计文件、图纸、变更通知进行认真核对后方可施工,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文件、图纸、变更通知中的问题,报监理单位复查。 第十九条 设计的修改与变更
(一)设计单位应提高设计质量、切实保证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的设计工作质量和设计深度,并使各阶段的设计成果能够紧密衔接,避免因设计工作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设计修改与变更;
(二)当工程规模、工程总布置、主要建筑物形式、安全设防标准、施工度汛标准及其它涉及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与国家审定的初步设计原则有重大变更时,必须由公司组织设计单位编制相应的设计文件报初步设计批复部门审查批准;与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出现重要设计变更时,设计单位应当将变更文件报工程技术处,由工程技术处组织有关各方审核;一般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将变更文件直接报建设管理单位,由其组织有关单位审核;
(三)施工图设计与招标设计原则发生较大变化时,应事先报工程技术处;
第二十条 设计优化
(一)工程设计优化,必须保证工程质量;
(二)设计单位应认真听取各方提出的设计优化及其变更的建议,并加以论证,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并对采纳建议后的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应专业配套,人员相对稳定,适应现场施工对设计的需要,并对设计问题及时做出决策。
第二十二条 实行设计质量保留金制度,保留金的数额按合同规定执行。
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满足资质等级和具有质量保证能力的供货厂家;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的工程材料及时按批量抽样试验检测,并将试验检测成果及采购单位提交的产品资料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进行抽样检测、审查签认。对试验检测数据有异议时,报建设管理单位组织重新抽检并最终确定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的抽样检测、审查签认不减轻、不替代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应负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设备进场后由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各方进行交接验收。 第二十七条 材料、设备制造商应按照合同规定,负责材料、设备的检验检测、监造和出厂验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 材料、设备制造商在产品加工制造过程中,严格执行行业规程规范及合同规定,强化质量检验检测制度,保证产品质量。 第二十九条 设备的监造、出厂验收、交接验收不减轻、 替代设备制造商应负的质量责任。设备安装调试及运行中经监理单位确认为设备制造质量问题,由供应商责成制造商予以处理。
施工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施工准备的质量管理
(一)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质量保证体系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
(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场地、施工道路、施工机械设备和人员、材料、水电供应等的准备情况认真检查落实;
(三)施工单位必须做好试验工作,确定优化施工及质量控制的参数,提出工艺试验报告,报监理单位批准。 第三十一条 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
(一)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监理单位签发的设计图纸和文件以及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二)用于施工的工程材料、设备,必须经监理单位检查签证;
(三)施工单位应教育、约束、监督各级施工人员规范施工行为,严格按照施工规程规范及合同规定进行施工。专业性、技术性强,对工程质量影响大的工种必须由技术考核合格取得资格的人员持证上岗;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工序管理,制定并认真实行工序交接检查签证制度,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五)施工单位应充分保证隐蔽工程的质量,严格控制并主动报请监理单位全过程监控,在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复检确认隐蔽工程质量符合要求之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六)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建立工地实验室,试验人员资质、试验设备必须报监理单位批准;
(七)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和检测频率对工程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进行试验检测,施工单位对提交的试验成果的真实性、可靠性、代表性负责;
(八)施工单位在砼浇筑前应按合同及有关规程规范进行砼材料级配和配合比试验,确定合适的骨料级配参数和符合合同规定的砼配合比,并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
(九)监理单位必须对工程材料和施工质量独立进行监督性的抽样试验检测;
(十)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理工作,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全面的检查监督,对工程重要的部位和关键工艺过程进行旁站监理;
(十一)建设管理单位可以直接对任何施工项目或部位的工程材料、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性的抽样检测;
(十二)施工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监理和建设管理单位进行的监督、检查、检测、检验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者阻碍。 第三十二条 施工质量检查签证与工程验收
(一)所有的施工质量检查与施工验收,均必须在施工单位按“三检制”自检合格后并正式提出验收申请后进行;
(二)监理单位应及时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签证,按时组织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
(三)工程验收必须有设计单位参加,并听取设计单位的意见;
(四)工程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管理单位、监理、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应在其提供的文件中,对工程质量进行详实的介绍和评价;
(五)参建各方应及时做好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合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建设管理单位。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定期向监理单位报送施工质量统计表,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管理单位。
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单元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组织评定,监理单位复核。 第三十五条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复核,经建设管理单位审查后上报质量监督部门核查。
第三十六条 重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以及工程项目的质量等级,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复核,上报质量监督部门核定。
工程质量事故
第三十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具体划分见表1。 第三十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
(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尽可能避免或者减轻损失和影响,初步判定事故类别,按事故发生方、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工程技术处顺序上报。书面报告详见表2。
(二)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事故发生方应立即报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在事故发生8小时内再以书面报告事故情况;较大、重大和特大工程质量事故,应立即按程序逐级上报,事故发生后的12小时内在逐级以书面报告事故情况;对于突发性重大或特大事故,有关建设各方在初步了解事故情况后按程序即刻电话上报,随后以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建设管理单位、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事故的经过做好记录,并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备查。 第四十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
(一)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权限;
1、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调查,调查报告报工程技术处;
2、较大工程质量事故、重大及特大质量事故由工程技术处组织有关单位调查。
(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及部位;
2、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状况;
3、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
4、事故类别及处理后对工程的影响(工程寿命、使用条件);
5、对补救措施及事故处理结果的意见;
6、提出事故责任处罚建议;
7、今后防范措施意见;
8、附件:事故取证材料等;
(三)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应遵循“三不放过”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在事故发生主要原因查清的基础上,按以下规定实施:
1、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公司工程技术处备案;
2、较大工程质量事故、重大及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由公司工程技术处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提出处理方案并实施。
(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与验收
1、工程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建设管理单位组织检查验收;较大较大工程质量事故、重大及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由新疆昌源水务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处组织检查验收;
2、属设备制造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由制造商负责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建设管理单位组织检查验收;较大较大工程质量事故、重大及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由公司工程技术处组织检查验收;
(三)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的14天内,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提交“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其基本内容规定如下:
1、工程概要 工程项目名称,工程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及施工承包合同号、合同工期,事故发生前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形象;
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及部位;
3、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状况描述(附图)以及工程质量事故类别;
4、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原因及主要责任人;
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及处理结果;
6、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工期、经济损失)及处理后对工程影响(工程寿命、工程使用);
7、对事故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教育与处罚;
8、应吸取的教训及防范措施;
9、其他。
第四十二条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及处罚
(一)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由事故调查单位判定;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经济处罚由工程技术处或建设管理单位根据事故的大小及其对工程的影响以及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所提建议,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规定对质量事故责任者执行处罚;
(三)因工程质量事故危害公共利益和安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监理单位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严重设计错误及施工质量问题,对严重违反合同规定和规程规范的施工行为失察或失控,监理单位则对工程质量事故按监理委托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工程多次发生质量事故,除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应负直接责任外,建设管理单位应负管理上的有关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质量管理的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工程技术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