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纠纷如何处理
第一篇:发生医疗纠纷如何处理
发生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时,该如何处理?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形成纠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拒绝搬迁形成纠纷。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颁布,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拆迁补偿已经进入民主化、多元化的新纪元,新条例中拆迁补偿从官方评估转向二次征询制度和申请评估复核制度预示着拆迁已经在从民生和人权考虑出发,正在渐渐走向成熟。虽然对于房屋拆迁问题的处理已经有相关法律来衡量,但是一旦有拆迁事件,伴随的纠纷并不没有因此而减少。
所以,下面我们要思考的问题是:为什么房屋拆迁过程中中是少不了纠纷事件的发生?下面我们有请到的是武汉房产律师洪驰对此问题的相关回答,我们一起来深入了解下。现有拆迁补偿只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完全回避相应土地使用权价值这一问题,故拆迁补偿及安置现象不公正成为拆迁纠纷中最多的问题。
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受理。应当先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被拆迁人已接受货币补偿或安置房的可以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若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的裁决,没有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以裁决为前提。实施强制拆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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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婚前财产婚后发生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时如何处理分析
婚姻法对于何种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规定相对明确,但由于财产可能会产生收益,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或者财产的形式转化后如何认定该财产是否属于婚后夫妻共有财产边显得相对复杂些,且由于财产的类型不同,从而使得实务中处理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发生财产分割时更变得复杂,这点主要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而产生的弊端,综合实务经验以及一些咨询客户提及的问题,在此做部分分析。
本人分析的思路以法律规定为前提,结合实务涉及的财产类型分割情况进行分析。
一、婚姻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关于婚前财产婚后转化或者产生收益(含孳息以及自然增值等情况)的规定 关于这方面,最开始规定的是1993年11月03日生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即“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该条文实际上被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九条废除,即“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另有规定,是指双方通过婚内财产协议的方式或者婚前财产协议的方式进行财产归属的约定,由于财产从本质上不同于人身权利,法律尊重财产所有权人对自身的财产进行处分,只要违背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即可,这点是源于私法自治的精神。关于此点,在2006年7月1日发布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八中也有相应规定,即“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物质形态的变化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而对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法律又做了进一步规定,在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第十一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情形之一就是“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后共有财产,但是这里的收益实际上涵盖了民法、商法上所有可能的收益类型,比如投资回报、分红、孳息、资产升值等,范围过广。有鉴于此,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源于实务情况的变化,法律规定也会根据实务审理的案件情况对相应的规定作出修订或者废止的措施,但是就实务来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中依然在实务中会存在问题,理由在于法条中排除婚后收益归属于夫妻共有的有孳息和
自然增值两个大类,其中孳息是在法理上以及法律上有规定的,而自然增值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前,并不属于一个法律名词,关于这点在下文中进行分析。
二、婚前个人财产种类的不同,分割的情况不同
综合上文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关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规定,结合现实中的财产类型为房产、车产、股票、基金、存款、收藏品这几种情况进行个案分析。
(一)、个人婚前房产出租婚后租金收益的分割
这里的房产包括个人住宅、写字楼以及厂房等,那么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不属于婚后共有财产,似乎很明确,而孳息是民法中的一个法律概念,它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根据民法,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孳息本为原物之对称.其概念起源于罗马法时代,最初是指由土地产生的按期供人畜食用之物,例如麦子等。后来,随着法学的日渐繁荣,孳息的含义渐广,不再单指土地的出产物,还包括依原物的用途而按期产生的各种收益,不仅有植物的果实,而且牛马所生的小犊小驹,甚至是矿场的矿物等均构成孳息。罗马法上关于孳息的分类主要有天然孳息、加工孳息和法定孳息。罗马法对此的分别定义是:
1、天然孳息,指依物的本性天然而生长,不需要人力作用就能获得的孳息,如天然牧草等。
2、加工孳息,又可称为人工孳息,指需要人力加工才能获得的孳息,如种植收获的果实谷物等。
3、法定孳息,指物因某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等。但在我国物权法里,仅采用了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个概念,《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而现实生活中,我们所接触的天然孳息一般比如牲畜所生的幼崽或者果树产生的果实。而法定孳息常见的是存款产生的利息或者物业出租所获的租金,但是租金是否属于法定孳息学理上争议较大,有些学者认为是经营性收益,因为涉及出租屋的管理、承租人的筛选、租金受市场变化的影响等综合因素。
由于学理上的这种分歧,也就导致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关于孳息不属于婚后共有财产的争议,比如,甲男婚前拥有一套房产,而婚后由其妻子进行管理,并用婚后共有财产进行修葺装修配备新的家具等,从而使得物业出租的租金较高,收益增长,如双方发生离婚纠纷,将该物业所获的租金一律判归属于甲男婚前个人所有,显然不公平,因为这种增值属于主动增值的范畴,其中包含了婚姻另一方的付出。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也倾向于房屋的租金属于婚后共有财产,但是这种倾向性意见显然还是不足以解决实务问题,比如,上面的案例修改一下,甲男婚前在广州拥有一套房产,而婚后移居他地结婚,房产由其
家人进行管理出租,而其配偶并没有参与管理,那么此时的租金收益从公平的角度应该归属于甲男婚前的个人财产。因此,我个人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孳息的归属在实务中应该区分是否有配偶另一方的时间、金钱或者劳务智力等的付出而进行分割,这样相对公平合理,而不应该一刀切。
(二)、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增值或者出售再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增值的,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属于自然增值,其是基于市场变化而产生的收益,而非当事人个人主观因素可以左右,因此,该种情况应该属于个人所有。这里婚前个人房产仅是婚前个人全款支付的房产,如果是婚前个人按揭房,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则增值部分和共同还贷部分,配偶一方有权主张分割,具体分割的计算见本人之前发布的《离婚案件之婚前按揭房产增值和共同还贷部分如何分割?》。
那么婚前个人房产出售后再行购置房产时,新的房产是否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这点参见本人之前发布的《拿什么来保护你——我的婚前个人财产》,在此不再遨述。对于此点,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认为房子的升值视为自然增值,如果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升值变现,再用于购房,再升值,对再升值的部分,可作为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有。但是对于房产的归属,本身吴法官并没有做进一步的解读,这点是基于实务中购房出资的情况不同而留给法院进行具体的认定。
至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后出售所得的款项,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理应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因为个人婚前财产不因物质状态的变化而转为婚后共有。
(三)、婚前车产婚后的增值
有些读者看到这里可能会奇怪,为何还有车产会增值的,实际上车辆属于消耗物,一般会随着时间而贬值,但是部分收藏级别的车辆并非如此,因此,个人认为由于这种增值属于被动升值,也就是其升值与否在于市场对该类车辆是否具有收藏价值的认可程度,因此,应该归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范畴。在这里,或许会奇怪,我提及增值分为主动和被动增值,从多数学者的观点以及最高院的观点来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中规定的自然增值仅指资产的被动增值,也就是因为通货膨胀或者其它非因当事人的主观努力而是因市场变化产生的增值。实际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早已有相应的规定,即体现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九“一方婚前财产的孳息归个人所有,但婚前通过经营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还不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述指导意见划分得清晰点。
(四)、股票、基金
股票和基金如果是婚前持有,婚后产生收益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该属于婚后共有,但是这里需要区注意的是仅是收益属于共有,该股票或者基金所兑换出来的本金部分依旧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进行频繁的加仓或者补仓行为的,则会导致婚前投资部分与婚后加仓或者补仓部分的混淆,理由在于金钱乃种类物,对此问题也可以参见本人之前发布的《拿什么来保护你——我的婚前个人财产》。
(五)、存款
婚前个人存款所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属于个人婚前财产,但是如同上文提及的股票、基金一样当事人在婚后进行频繁的存取的话,那么在证据上如果无法区分婚前还是婚后资金,则会被视为婚后共有,这种情况的分析,详见《拿什么来保护你——我的婚前个人财产》一文。
(六)、古董、字画以及其他收藏品
关于此方面的分析,如同上文提及的关于收藏级别的车产一样,如果在婚后产生增值的,一般也认为是个人婚前财产。
看到这里,或许读者产生的疑惑是法律规定似乎很明确,为何实务中这么复杂,其实这也是正常的,不可能是所有法律规定可以解决实务中的所有问题,不管是立法者,法官还是律师,都是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据法理来分析具体案件如何处理,或者这也就是诉讼中为何需要律师以及聘请律师的作用之所在,即理清事实并依据法律非常清晰的让法院去做判断,也可以说这是法律职业的魅力所在。
上述文章,也不可能给诸多类似问题的客户解决所有离婚财产纠纷提供完整的思路,实务中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纠纷中,法院认可的事实是依靠一方提供的证据所展现的事实,而非事件本身的真实情况,因此,对于有些案件的当事人觉得败诉很冤,实际上是证据上对自己的主张不利,这点再强的律师,也无法从正常的法律途径上去解决,至于通过人情案、关系案解决的不在本文分析之列。
总而言之,法律规定是灰色的,实务处理如何才是色彩斑斓各具特色。
第三篇: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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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处理
近年来交通事故总数呈现增多趋势,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处理呢,以下简要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也就是说,只要是在道路上和车辆有关的造成损害后果的事件都是交通事故,但利用交通工具作案或者因当事人主观故意造成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例如:利用交通工具杀人或者“碰瓷”案件都不属于交通事故,应当属于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治安案件。
杨友元律师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从大的方面看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治疗的问题、二是赔偿的问题。治疗要选择正规医院,积极配合医生,保证医疗费及时到位。再者就是赔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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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的问题:
交通事故发生后都会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而平常处理案件中遇到最常见的问题就是治疗费用的问题,关于治疗费用建议可以先从肇事者垫付,同时和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将交强险中10000元的治疗费用先打到医院的账户上供伤者治疗,最后就是家人得积极筹备费用。
关于赔偿的问题:
关于交通事故有哪些赔偿项目在之前的文章中已经有过相关说明,这里主要对赔偿程序进行说明;
1、事故责任划分(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最先要做的是保护事故现场同时叫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建议在此时打电话报警,由交警介入处理。交警介入后会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对事故双方当事人进行问话调查,对车辆进行技术检验,后跟结合整个事故情况及成因对事故进行责任划分。
在进行事故责任划分的时候需要注意了,交通事故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在建议程序中是允许当事人双方自己对责任进行商定的,商定完毕之后将商量的结果告诉交警,由交警按照商定的结果进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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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在照成当事人严重受伤,而伤者又占有责任同时事故车辆也购买了保险的时候建议伤者家属与对方进行责任的协商,因为事故车辆购买了保险,最终费用都是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的,因此与肇事者协商责任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责任是完全具有可能性的。
2、保留肇事者相关身份资料以备起诉时用
责任划分完毕后交警会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此时伤者及伤者家属需要注意的是在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同时一定要在交警队复印肇事者方的驾驶证行驶证以及车辆保险单(起诉与理赔的必备材料),以备起诉、理赔的时候用。
3、保留医疗费用押金单或按金单
伤者住院期间向医院缴费时医院在收到相关费用后会出具押金单,在出院时凭押金单进行结算同时办理出院,如果押金单丢失则会遇到无法办理出院或者很难办理出院的问题,因此押金单一定要保管好。
4、办理出院需要与主治医生进行沟通,让医生再病例资料中把相关事项注明
办理出院之前要跟医生进行沟通,比如住院期间护理人数(与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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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紧密相关)、是否需要加强营养(与是否能拿到营养费紧密相关)、出院后需要休息多长时间 (与误工费多少紧密相关)、后续治疗费大概需要多少等等,这些在办理出院之前要跟医生沟通好,争取让医生尽量在医嘱里面写的全面合理,这样在诉讼的时候才能争取到对自己更多的赔偿。
5、交通事故中应备齐与保管的材料
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方车辆的驾驶证、保险单复印件,肇事者的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病历本、入院记录、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出院医嘱、X光片、CT片、DR报告单等,这些材料都是日后要用到的证据,必须保管好。
6、伤残级别评定
就伤势情况咨询专业交通事故律师,看是否构成伤残级别,如果能够评上伤残级别由律师事务所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由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报告。需要注意的是:伤残级别的评定对交通事故赔偿影响很大,如果能够评上伤残级别则会产生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抚养费、赡养费等,如果没有伤残级别,则这些赔偿项目经理是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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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赔偿项目有哪些
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抚养费、赡养费、鉴定费,装假肢的还有假肢费与康复费,死亡的还有死亡赔偿金、住宿费等。具体赔偿项目计算方法在之前的解析中以及具体谈及过,这里不再细说。
申请强制执行标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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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书 http://s.yingle.com/ss/887698.html 执行
优
先
债
权
受
偿
异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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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被执行人怎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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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年底前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http://s.yingle.com/ss/887695.html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怎么办 http://s.yingle.com/ss/887694.html
怎么尽快执行到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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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案介绍 http://s.yingle.com/ss/8876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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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会被公安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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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http://s.yingle.com/ss/887690.html
什么是网络暴力 http://s.yingle.com/ss/887689.html 民事案件如何应诉 http://s.yingle.com/ss/887688.html 被执行人账户
是外地银
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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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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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怎么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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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怎么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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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 http://s.yingle.com/ss/887683.html
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烟花爆竹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http://s.yingle.com/ss/887682.html
不服法院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裁定该怎么办 http://s.yingle.com/ss/887681.html
再婚怎么能保全财产 http://s.yingle.com/ss/8876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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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决被告拒不执行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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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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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http://s.yingle.com/ss/887677.html 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http://s.yingle.com/ss/887676.html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简易程序 http://s.yingle.com/ss/887675.html
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 http://s.yingle.com/ss/887674.html
法院开庭原告还能撤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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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期间中止执行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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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未采取逮捕措施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 http://s.yingle.com/ss/887671.html
行政处罚诉讼期间不可申请执行吗 http://s.yingle.com/ss/887670.html
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制度的通知 http://s.yingle.com/ss/8876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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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能否申请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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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 http://s.yingle.com/ss/887667.html
诉讼时效制度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有哪些 http://s.yingle.com/ss/887666.html
法院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后利息滞纳金如何计算 http://s.yingle.com/ss/887665.html
关于无证经营的行为人能否成为偷税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http://s.yingle.com/ss/887664.html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起诉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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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法律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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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 http://s.yingle.com/ss/887661.html
保外就医有哪些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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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停业怎么执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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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什么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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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损单车人员受罚吗 http://s.yingle.com/ss/887657.html 对被执
行
人
罚
款
数
额
能
减
少
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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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 http://s.yingle.com/ss/887655.html
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应纳税额”问题的批复 http://s.yingle.com/ss/887654.html
二审的审限 http://s.yingle.com/ss/887653.html 判决
房
产
份
额
怎
么
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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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立案标准(2018http://s.yingle.com/ss/887651.html
年) 关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管制执行期间实施违法行为如何处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http://s.yingle.com/ss/887650.html
人民检察院抗诉规则 http://s.yingle.com/ss/887649.html 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http://s.yingle.com/ss/887648.html
法律是如何规定(2018)取保候审申请人的 http://s.yingle.com/ss/887647.html
‘监视居住’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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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期限 http://s.yingle.com/ss/8876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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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运输毒品,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问题的答复 http://s.yingle.com/ss/887644.html
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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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判决书 http://s.yingle.com/ss/887642.html 关于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ss/887641.html
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http://s.yingle.com/ss/887640.html
民事责任年龄法律阶段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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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判决书范本 http://s.yingle.com/ss/887638.html 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http://s.yingle.com/ss/887637.html
多名被告刑事上诉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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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正当防卫刑事判决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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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立案程序 http://s.yingle.com/ss/887634.html 检察院立案侦查期限 http://s.yingle.com/ss/887633.html 该怎么
对
婚
外
情
证
据
收
集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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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该怎样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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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s.yingle.com/ss/887630.html
法律是如何规定(2018)异地传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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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交通事故认定后会拘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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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裁定书 http://s.yingle.com/ss/887627.html 关于治安拘留所等行政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打死打伤其他被监管人员是否给予国 http://s.yingle.com/ss/887626.html
窝藏罪刑事上诉状 http://s.yingle.com/ss/887625.html 拘留与双规有何不同 http://s.yingle.com/ss/887624.html 抢劫罪取保候审申请书(2018http://s.yingle.com/ss/8876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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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定书是什么样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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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http://s.yingle.com/ss/887621.html 关于镇财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 http://s.yingle.com/ss/887620.html
诈骗罪怎么取保候审 http://s.yingle.com/ss/887619.html 检察院立案条件 http://s.yingle.com/ss/8876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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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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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官司中一审败诉后该如何 http://s.yingle.com/ss/887616.html
刑事拘留有什么程序2018最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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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期限一般要审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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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共同侵害人未参加诉 http://s.yingle.com/ss/887613.html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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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撤案 http://s.yingle.com/ss/887611.html 扭送的情形有哪些 http://s.yingle.com/ss/887610.html 刑事
拘
留
家
属
该
怎
么
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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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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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信用卡分期还款发生退货手续费如何处理
现在很多商户都和银行合作,支持分期付款购买商品。而且银行为了促进消费,消费者在消费的时候还有礼品送。因为可以分期付款,很多人都买到了自己喜欢的商品,但是很多人有个疑问:“在使用中万一遇到商品质量有问题发生退货纠纷怎么办呢?银行退款方便吗?手续费会给退吗?”
济南刘女士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个某名牌包,她觉得信用卡分期比较划算就办理了1万元的分期付款。后来在使用过程中她发现买回来的包质量有问题,决定退货。退款时商家要她去银行办理提前还款和终止分期付款的协议。但问题来了,银行审核了刘女士的退货单后给了回销,刘女士拿着回销找到商家,将货款打回了银行,他们两方的事就这么完了,但是银行告知刘女士,之前选择分期付款时一次性扣除的手续费不能退还。
那么各银行的手续费是怎么收取的呢?分期付款收取手续费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次性支付,即消费者在选择分期付款的时候首期货款以及分期手续费一次性付掉。另外一种是按月支付,即手续费随每月的分期款一起支付。然而不管是采用一次性收费,还是采用分期收费,手续费都是不予退还的。目前几乎所有银行明确表示客户办理提前终止分期付款需在下一个还款期当日一次性还清账户的所有余额,而业务终止后对于已经收取的手续费银行均不退还给消费者。”
信用卡分期除了会出现交易纠纷的情况,其实手续费也不是很低。现在很多人购物时候都会刷卡消费,然后还款日之前都会用像“还呗”这类余额代偿的APP代还,既避免了手续费纠纷,又可以低息还上信用卡。
第五篇:房屋漏水纠纷如何处理
一、解决的法律路径
房屋发生渗漏时,解决的思路为:查找分析渗漏的成因——确定法律关系——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责任,这样,便能有针对性地适用法律寻求到正确的解决方法。
二、常见的房屋渗漏原因
1、开发商建房时因质量问题造成的;
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对楼下住户的侵害;
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
4、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
不同的渗漏原因,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这就影响到适用法律的选择和诉讼的路径。如果确定法律关系错误,就会导致确立案由和适用法律的错误,判决结果就会差之毫厘谬之千里。
三、不同的渗漏原因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
针对上述常见的渗漏原因,可以形成以下相关法律关系:
1、开发商建房时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渗漏,形成商品住宅质量纠纷法律关系。
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的渗漏,形成财物损害的侵权法律关系。
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形成相邻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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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也是形成相邻法律关系
5、共用设施、设备导致渗漏且已过保持期,则应适用物业管理纠纷法律关系。
四、不同的渗漏原因适用不同法律
1、对商品住宅质量纠纷法律的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适用该规定的前提条件是要确定开发商建造的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如果渗漏给受害人财物带来损害的,开发商则还要按照《民法通则》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渗漏是受害人及其相邻关系人造成的,即使在五年的质保期内,开发商也不应承担责任。
如果渗漏既有开发商建造房屋的质量问题,又有渗漏受害人和其相邻关系人装修不当的原因,则应相应减轻开发商的责任并让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的渗漏时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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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时的法律适用
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是受害者自已的过错,而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则相邻各方均无过错,在这样的情况下,应相邻关系立案的目的仅是寻求解决的途径,至于责任的承担,则要依据查明的渗漏原因来确定。 《民法通则》的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9条规定,“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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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
根据以上相邻关系的规定,房屋用水与排水的相邻关系归纳为: (1)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
(2)相邻的一方要为另一方提供便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的义务。 (3)相邻关系中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物权侵权原理和《民法通则》中侵权规定来处理。如果相邻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或者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依然不能构成物权上侵权行为,也就不能因相邻关系的存在让相邻关系人承担责任。
(4)因为有相邻关系,所以就要承担责任,这是一个错误的判断。但因为有相邻关系,所以要提供便利,这是一个符合情理法理的正确认识。
(5)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遵守公平原则,互助兼顾相邻权利人的利益,防止损人利已妨害社会公共利益。
4、共用设施、设备导致渗漏且已过保持期时的法律适用
共用水管的维修,除了人为破坏的情况由破坏人承担修理责任外,在开发商保修期满后,应当有专项维修资金来承担。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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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该《办法》没有明列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是共用设施,那么,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是否属于共用设施呢?一是从法条看新办法不但用了“一般包括”的文字,同时明确“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均属于共用设施,可见该办法没有采用列举穷尽的方法,不存在除此之外,不得认定的情况。二是上下贯通的排水管、进水管虽然经过业主房内,但权利属于该楼一侧单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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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性质属于共用设施。如果否认其具有共用的性质,那么就要承认业主对其拥有物权,物权的特征是对世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中就明确对上下贯通的排水管、进水管不允许随意修理拆卸,可见,业主是不能对其行使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的。三是说上述管道是共用设施,还可以从户外的落水管得到印证,户外的落水管同样未列入新办法之中,但它作为共用设施无人置疑,否则,户外的落水管一旦毁损将无人修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结论:由于房屋渗漏形成原因的多样性,决定了承担责任主体的不同,责任主体的不同,决定了法律关系形成的不同,从而也决定了法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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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司法实践中必须适用不同的法律来处理房屋渗漏所引起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