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网 论文资料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解析(通用)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解析(通用)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解析第一篇: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解析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众智软件 http:// 第二章 建筑防火1 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 2001年局部修订)2.0.1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解析

第一篇: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解析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众智软件 http:// 第二章 建筑防火

1 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 2001年局部修订)

2.0.1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 低于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2.0.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1.0.5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3. 0. 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

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0的规定。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 6.1.2 图书馆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6.1.3 图书馆特藏库、珍善本书库的耐火等级均应为一级。

6.1.4 建筑高度超过24.0m,藏书量不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5 建筑高度不超过24.0m,藏书量超过10万册但不超过100万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6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建筑层教不超过三层,藏书量不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但其书库和开架阅览室部分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41-87 4.0.2 文化馆的建筑耐火等级对于高层建筑不应低于二级,对于多层建筑不应低于三级。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58-88 7.1.2 任何等级电影院的放映室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一99 5.1.2 公路汽车客运站的耐火等级,

一、

二、三级站不应低于二级,四级站不应低于三级。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 86-92 6.0.2 各级港口客运站的站房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124-99 7.1.1 殡仪馆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 50226--95 8.1.1 各型铁路旅客车站的站房、站台雨篷及地道、天桥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篇: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39—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228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通知的要求,由公安部

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90为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7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山西省公安厅负责。本规范的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年五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在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卫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必须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村镇的规划和生产与民用建筑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花炮厂(库)。

第1.0.4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与民用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一、层数和一栋占地面积超过本规范第4.1.1条规定的生产建筑;

二、超过五层的民用建筑;

三、超过800个座位的影剧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第1.0.5条 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构造

第2.0.1条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主要构件材料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第2.0.2条 防火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火墙应从基础砌起,截断可燃或难燃屋顶结构,

二、防火墙顶应高出可燃或难燃屋面层50cm,;高出非燃屋面层40cm。当屋顶为混凝土或砖拱时,可砌至混凝土屋面板或砖拱下面。

三、防火墙应突出可燃或难燃墙体40cm。

第2.0.3条 防火墙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防火墙上应安装甲级防火门窗。

紧靠防火墙两侧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当防火墙设在转角处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第2.0.4条 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隔墙,宜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舞台口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2cm的非燃烧体墙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舞台的灯光控制室应采用非燃烧体墙与可燃物贮藏室隔开。 舞台的屋顶或侧墙上应设便于开启的排烟气窗,其面积不宜小于舞台地面积的5%。

第2.0.5条 电影放映室(含卷片室)、硅整流室应采用非燃烧体墙与其它部分隔开。观察孔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

第2.0.6条 炉灶不应靠可燃墙壁砌筑。

烟囱内壁至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24cm。烟囱穿过可燃屋顶时,排烟口应高出屋面不小于50cm;在吊顶至屋面层范围内应用非燃烧材料砌抹严密,如图2.0.6。

第三章 规划和建筑布局

第3.0.1条 村镇的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纳入村镇的总体和建设规划。

第3.0.2条 村镇规划应按用地功能合理布局。居住区用地宜选择在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向;生产区用地宜选择在村镇的一侧或边缘。

第3.0.3条 生产和贮存有爆炸危险物品的甲、乙类厂(库)

房,应在村镇边缘以外单独布置。

甲、乙、丙类液体贮罐或罐区,应单独布置在村镇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及地势较低的地带,当采取防止液体流散等安全措施时,也可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

第3.0.4条 打谷场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宜布置在村镇的边缘并靠近水源的地方。

打谷场的面积不宜大于2000m²;打谷场之间及其与建筑物(看场房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第3.0.5条 汽车、大型拖拉机车库宜集中布置,并宜单独建在村镇的边缘。

第3.0.6条 林区的村(镇)和企、事业单位,距成片林边缘的防火安全距离,不宜小于300m。

第3.0.7条 村镇内消防车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m。消防车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并应与其它公路相连通,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5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m。当管架、栈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第3.0.8条 村镇的农贸市场,不宜布置在影剧院、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处和影响消防车通行的地段,并与甲、乙类生产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第四章 厂(库)房、堆场、贮罐

第一节 厂(库)房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允许占地面积

第4.1.1条 厂(库)房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允许占地面积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第4.1.2条 贵重的机器、仪器、仪表间和变电所、发电机房应采用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第4.1.3条 汽车、大型拖拉机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但超过20辆的车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节 防火间距

第4.2.1条 厂(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4.2.1的规定。

第4.2.2条 厂(库)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执行。

第4.2.3条 两座厂(库)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两相邻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实体墙,且无可燃屋檐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宜小于4m。

第4.2.4条 厂房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设备外壁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表4.2.1的规定。

注:室外设备应按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确定。

第4.2.5条

一、

二、三级耐火等级的数栋厂房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4.1.1条规定的一栋建筑允许占地面积时,可

成组布置。组内厂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宜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

第4.2.6条 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

第4.2.7条 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乙类液体桶装露天堆场,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距民用建筑不宜小于25m;距主要交通道路边沟外沿不宜小于20m。

第4.2.8条 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4.2.8的规定。

第4.2.9条 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类液体贮罐和甲、乙类可燃气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丙类液体贮罐和乙类助燃气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第4.2.10条 室外电力变压器与甲、乙类液体贮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丙类液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第三节 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

第4.3.1条 喷漆等易燃、易爆生产部位应设防火墙与其它

部位隔开,并应有直通室外或楼梯间的安全出口。

第4.3.2条 存放超过3台的汽车库或大型拖拉机库,每3台宜设防火墙分隔。库房与修理间、值班室相连时,应设防火墙分隔。

库内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第4.3.3条 发电机房宜单独建造。发电机房不应与甲、乙类厂(库)房毗连建造,当与其它建筑毗连时,应设防火墙分隔,并宜设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第4.3.4条 粮、棉、麻仓库宜单独建造,当与其它建筑毗连或库房面积超过250m²时,应设防火墙分隔。

第4.3.5条 牲畜棚宜单独建造。当其建筑面积超过150m²时,应设非燃烧体实体墙分隔。牲畜棚应设直接对外出口,门应向外开启。铡草、饲料间及饲养员宿舍与牲畜棚相连时,应设防火墙分隔。

第4.3.6条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部位,宜设在单层厂房靠外墙处或多层厂房的最上一层靠外墙处。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面积(m²)与厂房体积(m³)的比值,宜采用0.05~0.22。

第4.3.7条 厂房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一、甲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50m²,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二、乙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100m²,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三、丙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²,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四、丁、戊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300m²,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但每层面积不超过500m²时,可采用钢楼梯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其倾斜度不宜大于45°,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第4.3.8条 厂房的疏散楼梯、门各自的总宽度和每层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百人0.8m计算。但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1.1m;疏散门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9m;疏散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4m。

第4.3.9条 库房和每个防火隔间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两个,但建筑面积不超过80m²的防火隔间,可设一个门;一栋多层库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200m²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库房的门应向外开启。甲类物品库房不应采用推拉门和卷帘门。

第五章 民用建筑

第5.0.1条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允许占地面积、允许长度,应符合表5.0.1的规定。

第5.0.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养老院的宿舍应设在

一、二层。

第5.0.3条 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三级,三级耐火等级的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建筑的层数不应超过二层。

第5.0.4条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5.0.4的规定。

第5.0.5条 两栋建筑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应为防火墙或两相邻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实体墙,且无外露可燃屋檐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第5.0.6条 数座住宅建筑的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5.0.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组内建筑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0.4条的规定。

第5.0.7条 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²,且人数不超过50人;

二、除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室外,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室内最远的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可设一个门,其净宽不应小于1.4m。

三、除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教学楼以外的

二、三层公共建筑,当符合表5.0.7规定的条件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其净宽不应小于1.1m。

第5.0.8条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表5.0.8的规定。

第5.0.9条 剧院、电影院、礼堂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观众厅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每个出口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250人;

二、观众厅内的疏散走道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m计算。其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m,边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0.8m;

三、观众厅的疏散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门槛;紧靠门口处2m内不应设置踏步;疏散门的宽度不应小于1.4m;疏散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1.1m;

四、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每排不宜超过22个。

第5.0.10条 学校、商店、办公楼等民用建筑的楼梯、底层疏散外门的各自总宽度和每层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表5.0.10的规定计算。但每个疏散楼梯、走道和底层疏散外门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1m。

第5.0.11条 封闭式农贸市场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疏散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5m。场地面积超过1000m²时,每增加500m²应增设一个疏散出口。

场内主要疏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第六章 消防给水

第6.0.1条 编制村镇规划时应同时规划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并宜采用消防、生产、生活合一的给水系统。

第6.0.2条 无给水管网的村镇,其消防给水应充分利用江河、湖泊、堰塘、水渠等天然水源,并应设置通向水源

地的消防车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利用天然水源时,应保证枯水期最低水位和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

第6.0.3条 设有给水管网的村镇及其工厂、仓库、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宜设置室外消防给水。村镇的消防给水管网,其末端最小管径不应小于100mm。无天然水源或给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宜设置消防水池,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6.0.4条 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计算,且不宜小于表6.0.4的规定。 第6.0.5条 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宜小于表6.0.5的规定。

第6.0.6条 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其间距不宜大于120m。消火栓与房屋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当有困难时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1.5m。

第6.0.7条 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4h,其它建筑不应小于2h。

第6.0.8条 供消防车或消防机动泵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水池池底距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应超过5m。

第6.0.9条 缺水源的村镇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可采用多种形式的灭火设施。

第七章 电气

第7.0.1条 架空电力线路距下列场所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

一、甲、乙类厂(库)房;

二、易燃、可燃材料堆垛,可燃、助燃气体贮罐;

三、甲、乙类液体贮罐

但丙类液体贮罐可为1.2倍。

第7.0.2条 1kV及1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屋面建筑。

第7.0.3条 1kV以下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建筑物、地面、树木等的最小垂直距离(最大驰度时)和最小水平距离(最大风偏时),不应小于表7.0.3的规定。

低压接户线在最大驰度时与交通道路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m,与人行道不应小于3.5m。

第7.0.4条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第7.0.5条 打谷场的电力、照明线路宜采用埋地穿管敷设,其管材不应采用竹管和塑料管。

打谷场的每台电动机应设单独的操作开关,并应设置在开关箱内。开关箱至电力设备之间的线路,严禁采用插头连接。

打谷场内的照明灯具与可燃物距离不应小于1m。

第7.0.6条 甲、乙类厂(库)房内的配电线路,应穿水煤气钢管敷设,并宜采用铜芯导线。

公共建筑吊顶为可燃材料或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非燃材料管道敷设。 第7.0.7条 爆炸危险场所,应采用相应的防爆电气设备及部件。

可燃物品库房内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第7.0.8条 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及其附属设备,应设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7.0.9条 有雷击危险地区的下列建筑应设置防雷保护设施:

一、甲、乙类厂(库)房,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二、影剧院、体育馆等,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三、高度超过15m的其它民用建筑和丙、丁、戊类生产建筑,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注:年平均雷暴日不超过40的地区,当建筑物高度大于和等于20m时,可设置防雷保护设施。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举例

附录三 库房、堆场、贮罐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举例

附录四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它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范或其它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第三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

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95

4、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GB 50156-92

5、石油库设计规范(修订本) GBJ74—84

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140-90

7、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条文说明 GBJ140-90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J116——88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6-92

1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J84-85

11、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29-95

1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93-93

13、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J110-87

14、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63-92

15、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1-92

16、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96-93

1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94

1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92

19、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38-93

20、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J 98--87

21、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 GBJ67-84

22、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39——90

2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92

24、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2-92

25、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93

26、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95

27、氧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30-91

28、冷库设计规范 GBJ72--84

29、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J73--84

30、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 GBJ79--85

31、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J 61-83(试行)

32、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GBJ64-83(试行)

3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试行)

3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32-82

35、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 GB 50154-92

36、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 50161-92

3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

38、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J 89-85

39、火灾报警设备专业名词术语 GB 4718--84

40、火灾分类 GB 4968--85

41、消防基本术语 GB 5907-86

4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6944-86

43、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4351-84

44、二氧化碳灭火剂 GB 4396-84

45、手提式1211灭火器 GB 4397-84

46、手提式清水灭火器 GB 4398-84

47、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GB 4399-84

48、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 GB 4400-84

49、手提式酸碱灭火器 GB 4401-84

50、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GB 4402-84

51、无衬里消防水带 GB 4580-84

5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GB 5316-85

53、可燃液体和气体引燃温度试验方法 GB 5332-85

54、三氟一溴甲烷灭火剂(1301灭火剂) GB 6051-85

55、石油储罐阻火器阻火性能和试验方法 GB 5908-86

56、消火栓连接器 GB 4453-84

57、车用消防泵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6245-86

58、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GB 12513.90

59、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GB 12515-90

60、钢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12955-91

61、干粉灭火剂通用技术条件 GB 13532-92

第四篇: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大全

建筑设计人才网记者近日从权威渠道获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内容已经基本敲定,预计在2013年正式出台,并将上升为国家标准。我国现行的防火政策法规是《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新“建规”中的节能标准比暂行规定要求更为严格,除了关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还关注保温系统的安全性。

据介绍,“建规”要求,燃烧性能等级方面,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从B2级起步,禁止使用B3级。B

1、B2保温材料制备的系统要按照要求设置防火隔离带,如果没有防火隔离带但是能够通过模型火实验也能够应用在非A级要求的建筑中。据了解,B2级聚氨酯硬泡材料不用防火隔离带,B1级EPS材料的需要防火隔离带。

关于标准内容,当前还存在一些分歧。住建部门希望,B级保温材料可以应用在高度在100米以下的住宅和50米以下的公共建筑。但主要城市的消防能力在50米以下,消防部门希望可燃材料只能在50米以下的建筑中使用。专家认为,最终住建部门的意见得到认可的可能性更大,因为超过50米的建筑使用不可燃的无机材料意味着会妨碍建筑节能目标的实现。

来源

扩展资料

第五篇:机房规范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95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0号

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9年4月13日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年10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5]18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5年3月29日

目次 1总则

2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 3民用建筑

3.1一般规定

3.2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3.3高层民用建筑 3.4地下民用建筑 4工业厂房

附录A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

附录B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举例 附录C本标准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1总则

1.0.1为保障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

1 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建筑物火灾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内部装修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

1.0.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妥善处理装修效果和使用安全的矛盾,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尽量避免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本规范规定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在民用建筑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以及固定家具、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固定饰物等;在工业厂房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的装修。 注:(1)隔断系指不到顶的隔断。到顶的固定隔断装修应与墙面规定相同; (2)柱面的装修应与墙面的规定相同。

(3)兼有空间分隔功能的到顶橱柜应认定为固定家具。

1.0.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

2.0.1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饰材料七类。 注:(1)装饰织物系指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等;

(2)其他装饰材料系指楼梯扶手、挂镜线、踢脚板、窗帘盒、暖气罩等。 2.0.2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应划分为四级,并应符合表2.0.2的规定: 2.0.3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由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确定。B3

级装修材料可不进行检测。

2.0.4安装在钢龙骨上燃烧性能达到B1 级的纸面石膏板、

矿棉声板,可作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

2.0.5当胶合板表面涂覆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时,可做为B1 级装修材料使用。当胶合板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并且不内含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宜仅在胶合板外表面涂覆防火涂料;当胶合板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并且内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胶合板的内、外表面以及相应的木龙骨应涂覆防火涂料,或采用阻燃浸渍处理达到B级。 注:饰面型防火涂料的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涂料防火性能试验方法及分级标准》的有关规定。

2.0.6单位重量小于300g/m2的纸质、布质壁纸,当直接粘贴在A级基材上时,可做为B1 级装修材料使用。

2.0.7施涂于A级基材上的无机装饰涂料,可做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施涂于A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1.5kg/m2的有机装饰涂料,可做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涂料施涂于B1、B2级基材

上时,应将涂料连同基材一起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燃烧性能等级。 2.0.8当采用不同装修材料进行分层装修时,各层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2 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复合型装修材料应由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整体测试并划分其燃烧性能等级。

2.0.9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B的举例确定。

3民用建筑

3.1一般规定

3.1.1当顶棚或墙面表面局部采用多孔或泡沫状塑料时,其厚度不应大于15mm,且面积不得超过该房间顶棚或墙面积的10%。 3.1.2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3.1.3图书室、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文物的房间,其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4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电话总机房等放置特殊贵重设备的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5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6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7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 级的装修材料。

3.1.8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9建筑内部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两侧的基层应采用A级材料,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10建筑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3.1.11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3.1.12公共建筑内部不宜设置采用B3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雕塑、模型、标本,当需要设置时,不应靠近火源或热源。

3.1.13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14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3.1.15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因特殊要求做改动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范和法规的规定。

3.1.16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17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试验室,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3.2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3 3.2.1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3.2.2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面积小于100m2的房间,当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3.2.3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需做内部装修的空间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

3.3高层民用建筑

3.3.1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3.1的规定。 3.3.2除1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大于800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顶层餐厅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3.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3.3.3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内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并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h的隔墙、甲级防火门、窗与其它部分分隔时,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3.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3.3.4电视塔等特殊高层建筑的内部装修,装饰织物应不低于B1级,其它均应采用A级装修。 3.4地下民用建筑

3.4.1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4.1的规定。

注:地下民用建筑系指单层、多层、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部分,单独建造在地下的民用建筑以及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

3.4.2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4.3单独建造的地下民用建筑的地上部分,其门厅、休息室、办公室等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4.1的基础上降低一级要求。

3.4.4地下商场、地下展览厅的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展览台等,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4工业厂房

4.0.1厂房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0.1的规定。

4.0.2当厂房中房间的地面为架空地板时,其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4.0.3装有贵重机器、仪器的厂房或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和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0.4厂房附设的办公室、休息室等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

4 合表4.0.1的规定。

附录A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

A.1试验方法

A.1.1A级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

A.1.2B1级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B2级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

A.1.3B1级和B2地面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铺地材料临界辐射通量的测定辐射热源法》的规定。

A.1.4装饰织物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织物阻燃性能测试垂直法》的规定。

A.1.5塑料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氧指数法》、《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垂直燃烧法》、《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水平燃烧法》的规定。

A.2等级的判定

A.2.1在进行不燃性试验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材料,其燃烧性能等级应定为A级:

A.2.1.1炉内平均温度不超过50℃; A.2.1.2试样表面平均温升不超过50℃; A.2.1.3试样中心平均温升不超过50℃;

A.2.1.4试样平均持续燃烧时间不超过20s; A.2.1.5试样平均失重率不超过50%。

A.2.2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经难燃性试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定为B2级:A.2.2.1试件燃烧的剩余长度平均值≥150mm。其中没有一个试件的燃烧剩余长度为零;

A.2.2.2没有一组试验的平均烟气温度超过200℃; A.2.2.3经过可燃性试验,且能满足可燃性试验的条件。

A.2.3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经可燃性试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定为B2级;A.2.3.1对下边缘无保护的试件,在底边缘点火开始后20s内,五个试件火焰尖头均未到达刻度线;

A.2.3.2对下边缘有保护的试件,除符合以上条件外,应附加一组表面点火,点火开始后的20s内,五个试件火焰尖头均未到达刻度线。 A.2.4地面装修材料,经辐射热源法试验,当最小辐射通量大于或等于0.45W/m2时,应定为B1级;当最小辐射通量大于或等于0.22W/cm2时,应定为B2级。

A.2.5装饰织物,经垂直法试验,并符合表A.2.5中的条件,应分别定为B1和B2级。

A.2.6塑料装饰材料,经氧指数、水平和垂直法试验,并符合表A.2.6

5 中的条件,应分别定为B1和B2。

A.2.7固定家具及其他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其试验方法和判定条件应根据材料的材质,按本附录的有关规定确定。 附录B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 等级划分举例

附录C本标准用词说明

C.0.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C.0.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建设部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消防局 上海市消防局

吉林省建筑设计院

轻工业部上海轻工业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陈嘉桢引擎孟小平马道贞潘丽黄德龄李庆民许志祥蔡守仁王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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