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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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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篇:南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时效

徐义明律师整理提供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时效

房地产行业的热度一直不减,与房地产息息相关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是数不胜数,众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难免会产生一些合同纠纷,然而有些当事人因为贻误了诉讼时机因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下面南京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徐义明就为大家简单介绍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的问题。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根据诉讼当事人要求确认或要求返还的请求的不同,时效分为确认时效和返还时效。

二、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三、工期涉及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

1、工期为工程开工至竣工的期间。

徐义明律师整理提供

工程开工,分为计划开工日期(指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指工程符合开工条件,承包人提请开工报告,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或开工令载明的开工日期。由于符合开工条件主要指发包人已获得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故,实际开工日期通常会比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晚。)

工程竣工,是指工程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由施工图纸所载明的工程内容已经完工,竣工也有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的区别,合同计划开工日期顺延,计划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或施工合同约定有形象进度节点工期的,发包人主张节点工期延迟,诉讼时效为当事人提出工期顺延或工期迟延签证申请后二年,如工期争议涉及工程质量缺陷的,诉讼时效为质量缺陷鉴定出具意见后二年。

3、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主张承包人逾期竣工,诉讼时效为工程实际竣工之日后二年,如合同约定发包人提出逾期竣工主张有除斥期间的,除斥期限届满丧失时效。

四、工程款纠纷案件有关确认时效和返还时效的特殊性

工程价款纠纷涉及确认时效和返还时效的特殊性。

1、承包人主张预付款、进度款,其诉讼时效为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提出付款要求后二年。

2、承包人主张工程结算款,其诉讼时效自工程通过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后二年,为发包人工程价款的确认时效,如工程价款结算已经确定,自确认之日后二年为承包人的返还时效,如承包人送出工程价款结算报告,发包人在二年未确认结算款,承包人的返还时效最长为4年。

3、承包人主张签证、索赔增加的工程款,诉讼时效为提交签证、索赔资料后二年;如合同约定除斥期间的,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丧失时效。

徐义明律师整理提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时效问题如上所述,值得注意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同部分问题的诉讼时效也有所区别,所以发生纠纷后要及时提起诉讼,不要认为诉讼时间够长就拖延时间,如果情况有变难免过了诉讼时效,到时只能自己承担不利后果。更多法律知识欢迎咨询南京徐义明律师。

第二篇: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南京市政府

【颁布日期】 19950413

【实施日期】 19950413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的 管理,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交易行为,促进本市建筑市场的健康发 展,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 术改造工程项目(包括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道线路敷设工程、装 饰装璜工程等),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工程项目外,必须按照本办法 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下列建设工程经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可以不招标:

(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科研试验、保密工程;

(二)外方投资比例在60%以上的建设工程;

(三)国内私人投资、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

(四)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 下的建设工程。

不招标的工程,应当通过议标发包。议标的具体办法由南京市建设委 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 则。

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施工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

(二)负责指导与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三)审核招标、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审定标底;

(四)审批招标投标代理机构、标底编制机构和标底审查机构的资质 、资格;

(五)审查施工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

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

【章名】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第

(二)至

(五)项条件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 会中介机构代理招标。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代理招标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招标单位 )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活动;

(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

(三)根据评标、定标办法,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七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计 划;

(三)已经规划部门批准,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五)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八条 招标单位可以对项目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者专业工程进 行招标,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九条 施工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者其它方式发 布招标公告,接受符合分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报名;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具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 上(含三个)企业发出招标邀请。

第十条 招标单位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二)向市招标办递交招标申请表;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的单 位;

(六)召开招标会,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

(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进行答疑;

(八)成立评标组织;

(九)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当众开标;

(十)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一)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二)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凡属国家重点项目和大中型项目的施工招标,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 程序外,招标单位还应当在标书发出之前,将标书及有关资料报南京市计 划委员会核备。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综合说明,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现场条 件,以及对工程开工竣工时间和质量等级的要求、对投标企业的资质和施 工经验的要求、对投标保证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对编制投标书的 要求及评标和定标的办法、招标活动的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的说明;

(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支付办法、主要材 料和设备的供应方式以及材料和设备价格的结算办法、奖罚办法、合同价 款及其调整条件、保修金数额及其支付方法等;

(三)技术规范,包括所采用的技术标准、对材料的质量和试验以及 对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等;

(四)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和计量方法、清单章节划 分办法、工程量清单汇总表、清单项目表以及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 数量及价格清单表等;

(五)必要的设计图纸以及技术资料;

(六)各种文件格式;

(七)其他参考资料。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经市招标办审核后,招标单位方可组织施工招标 。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不得将要求投标单位垫付建设资金作为招标的条 件。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其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补充;确需 变更或者补充的,应当报市招标办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以书 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和编制标底单位。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现后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 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当报市招标办备案,并分送所有投标单位和编 制标底单位。

第十六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的期限,三等工程不少于15天 ,

一、二等工程不少于30天。

【章名】 第三章 标底

第十七条 标底是招标单位对招标工程造价的预测或者控制范围。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

第十八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者由具有编制标底资质的社 会中介机构编制。

第十九条 编制标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 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计算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二)标底价格应当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标底价格中应当包含 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技术措施费和工期奖等。工程质量要求优良的 ,还应增加相应费用;

(三)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条 本市标底审查单位的资格,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认定。标底必须经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南京分行或者其他具有资格的单位审查 。

凡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标底必须经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南京分行审查 。

第二十一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当密封保存至开标时,开标前应当严格 保密,不得泄漏。

【章名】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二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施工企业或者施工企业联合 体,均可以按照本办法参加施工投标。

第二十三条 在施工招标投标中,投标单位有权根据经营状况和招标 文件对工程质量、工期的要求,自主确定投标报价,有权对要求优良等级

的工程提出优质价格。

第二十四条 投标单位应当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或者南京市建设委员会 批准进入本市投标的证明;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企业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以及平均技术等 级;

(五)企业自有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六)近三年竣工的主要工程以及履约情况;

(七)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额 ,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一般不得超过1万元。第二十六条 交纳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以现金或者支票支付;

(二)由投标单位提供银行保函或者金融机构的保证书。

第二十七条 招标单位发现招标文件后,由于招标单位的原因而中止 招标的,招标单位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自行退出投标或者 中标后拒签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 量;

(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程进度、质量和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以及工程总进度;

(六)对招标文件主要条件的确认。

第二十九条 投标书必须加盖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由投标单位密封后,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招标单位 指定的地点。送达的投标书确需更正的,投标单位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 ,用正式函件更正。

第三十条 投标单位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报价 投标。

第三十一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和合同内容等建议方案,并 做出相应标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送达招标单位,供其评标时参考。

【章名】 第五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由招标 单位主持。

第三十三条 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投资各方及其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 代表组成评标组织,专业复杂的工程或者大型工程还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 加。

第三十四条 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投标单位和评标组织成员参加开标会 议,并可以邀请开户银行、公证处等有关单位参加。开标时应当当众启封

投标书以及补充函件,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的印鉴;

(三)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字迹模糊, 辨认不清,影响评标;

(四)投标书逾期送达;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六条 评标组织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评标、定标:

(一)综合因素评标、定标:采用评分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投标 单位所投报的工程价格、主要材料用量、工期、质量、施工方案以及施工 企业的业绩、信誉等进行综合评议,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二)单因素评标、定标:仅对投标单位投报的工程价格进行评议, 选择其中合理的低标中标。

第三十七条 评标、定标办法一经确定,开标后不得更改,招标单位 必须严格执行。招标单位未按规定定标的,定标结果无效。

第三十八条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三等工程不得超过7天,

一、二等 工程不得超过15天,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九条 定标后,招标单位应当在7天内将市招标办审核过的中 标通知书发送中标单位,同时通知未中标单位;未中标单位应当在接到通 知后7天内,向招标单位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向未中 标单位退回投标保证金,并付给未中标单位适当的标书编制补偿费;招标 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将投标保证金退给中标单位。

第四十条 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书,在中标 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章名】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给 予处罚:

(一)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款招标的,责令不准开工或者停止施工,并 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处以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单位未经审批,擅自组织招标的,招标无效,并处以10 万元以下罚款;

(三)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条件以及资金保证等真实 情况的,处以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四)投标单位弄虚作假,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的,取消其6-1 2个月的投标资格,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五)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施工合同的,除责令责任方承担 对方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外,并对责任方处以中标价2% 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招标单位、标底的编制单位或者审查单位泄露标底,影 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对责任单位处以工程标 底价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 编制标底人员的编制标底资格。

对以非法手段获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投标单位,取消其对该工程的中 标资格。

第四十三条 招标单位或者投标单位在施工招标投标中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件》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 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在施工招标标中发生纠纷的,招、投标双方可以协商解 决或者由市招标办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 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章名】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一等、二等、三等工程,按建设部规定的 标准确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13日市 政府批转市城乡委的《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同时废止。

第三篇: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规处

日期:2010-01-27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

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施工阶段监理工作主要指监理企业派驻项目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监理机构”)对人员、设施的配备,以及对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活动,以及对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我市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法对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设施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专监”)、监理员应为本企业人员,且持证挂牌上岗。总监应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总监、专监应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江苏省监理工程师。一级工程的总监应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且注册专业与工程类别一致(工程类别和等级的划分见附表一)。项目监理机构应设安全监理人员,并由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通过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的监理人员担任。

(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数量不得低于附表二规定的最低标准,且应满足监理合同相关文件的约定。项目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将经建设单位同意的监理人员配备名单和进退场计划报送监督机构。

(三)除离职、因年龄或疾病问题不能继续从业、建设单位要求等特殊原因外,自项目开工之日起半年内,监理合同中确定的总监和至少一名专监不得变更。工期不超过两年的项目,总监变更最多一次;工期超过两年的项目,总监变更最多两次。变更后的监理人员资格和专业应符合相应岗位要求。总监和专监变更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报送监督机构。

(四)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现场应具备独立的办公条件,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规范标准和常规检测仪器。现场检测仪器可参考附表三配备,并应建立管理台帐,定期检定校核。

第六条

进入我市的外地监理企业,应及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企业及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录入工作。

第七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监理工作:

(一)结合工程特点、周边环境、施工工艺等实际情况,编制符合规范要求、内容完整、可操作性强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工作职责、流程、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监理日记需全面反映质量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二)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和重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按审查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及时发现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督促相关单位整改;

(三)强化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验和工程各验收环节的质量控制,及时进行资料审核、见证取样抽检和实体检查,严格规范监理人员签字制度;

(四)强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工作,对关键部位和工序进行旁站,对施工现场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定期巡视,对主要进场材料和结构实体的质量进行平行检验;

(五)及时检查有否违反建设程序的问题,以及参建各方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情况。

第八条

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以及参建各方主体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不严格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并跟踪复查整改落实情况,确保问题闭合处理,留存资料完整。责任单位拒不整改的,项目监理机构应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或监督机构。

对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等违反建设程序的行为,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并在告知建设单位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理企业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前一季度在监项目存在的建设程序违规问题进行汇总,按附表四规定的格式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监理企业应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对各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每三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工期不足三个月的项目至少检查一次),并形成书面检查记录。

第十条

监督机构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检查各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设施的配备情况,以及监理企业对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定期检查情况;

(二)抽查监理资料是否内容完整有效、表格使用规范、人员签字准确,重点检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资料、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和分部分项工程报验资料、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及回复、旁站和平行检验记录;

(三)监督参建各方主体行为,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安全防控措施,结合资料情况,检查项目监理机构是否切实履行监理职责,能否及时发现问题并正确处理;

(四)监督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检查各验收环节的监理控制措施和质量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监督机构应监督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履行职责,推进支持监理工作有效开展。监督机构收到项目监理机构有关质量安全问题的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责令相关单位整改。

第十二条 对项目监理机构的下列行为,监督机构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

(一)监理人员配备名单和进退场计划未按要求报送监督机构,人员配备不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或监理合同相关文件的约定,总监和专监变更不符合要求,总监连续两次被查实不在岗的;

(二)现场设施配备明显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

(三)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要求相关单位整改的;

(四)监理资料虚假或缺失,问题处理不闭合,施工单位报审报验资料不及时审查,监理人员越级签字的;

(五)对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等违反建设程序的行为,监理未告知建设单位或未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行政处罚的,监督机构应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实施“红黄牌警示制度”,亮牌信息统一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并记入企业和执业人员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各级监督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前一季度对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项目监理机构下达的整改通知及相应整改落实情况;

(二)检查发现监理工作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

(三)建议需亮红黄牌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 对第

(三)项内容,监督机构也可视实际情况即时报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对监理企业亮黄牌:

(一)半年内,同一项目监理机构两次被下达整改通知书的;

(二)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整改的;

(三)在监项目发生一般事故监理负有重要责任的;

(四)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暂停投标、资质降级除外);

(五)在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对项目总监亮黄牌:

(一)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况中涉及相关项目监理机构的;

(二)一年内同一总监发生两次项目总监变更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对监理企业亮红牌:

(一)亮黄牌期间,同一项目监理机构再次被下达整改通知书的;

(二)一年内由于同一项目监理机构原因第二次达到亮黄牌标准的;

(三)在监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监理负有重要责任的;

(四)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暂停投标或资质降级行政处罚的;

(五)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各类检查中被下达执法建议书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对项目总监亮红牌:

(一)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况中涉及相关项目监理机构的;

(二)一年内同一总监第二次达到亮黄牌标准的;

(三)一年内同一总监发生三次及以上项目总监变更的。

第十九条 亮牌的程序和时限: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督机构的报告和其他了解情况,及时确定拟亮牌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并书面告知企业。

(二)企业对亮牌警示如有质疑,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确定是否亮牌。

(三)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企业若不提出申诉,即进行亮牌。监理企业亮黄牌时间不少于30天,亮红牌时间不少于60天。项目总监亮牌时间为企业的2倍。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被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调查认定监理负有重要责任的,除依法进行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将依据问题严重程度、监理责任大小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对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亮黄牌或红牌。

第二十一条 监督机构在亮牌到期之日起5个工作日前,应对相关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经查整改未到位的应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提出继续亮牌的建议。整改到位的,到期自动解除亮牌。

第二十二条 惩戒措施:

(一)被亮黄牌的监理企业在亮牌期间,被亮红牌的监理企业自亮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行业协会组织的企业评优活动。

(二)被亮红牌的监理企业自亮牌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推荐进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承担政府投资工程监理企业名录。

(三)被亮黄牌的项目总监在亮牌期间,被亮红牌的项目总监自亮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行业协会组织的总监评优活动。

(四)被亮红牌的监理企业在亮牌期间,相关招标人应拒绝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理投标活动。

(五)被亮红牌的项目总监应立即更换,且在亮牌期间,相关招标人应拒绝其报名作为总监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理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第四篇: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施工作业分包合同备案须知

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施工作业分包合同备案须知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合同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建设厅湘建办[2005]261号《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规定,对市建设造价管理站颁发的《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须知》(长建价[2006]06号)进行了修订,现公布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施工合同备案应提交的资料:

1、施工合同文本,施工作业分包(专业分包)合同文本,原件三份,附电子文档;

2、《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分包(专业分包庇合同备案表》(原件)(各一式六份,一个施工合同填写一套);

3、应担保的工程,须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证明(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需提供:营业执照、银行授信额度及上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4、施工作业分包(专业)分包《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5、加盖公章及注册造价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投标报价预算书(附电子光盘);

6、填写《合同备案管理信息》。

二、备案的施工合同不得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条款,合同约定内容不全或约定不明确、合同格式未采用标准示范文本的,承发包双方应根据造价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双方协商修改,满足规定要求后再进行备案。未能符合下列条件的施工合同一律不予备案:

1、无论资金来源性质均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新消耗量标准;(省建设厅《关于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07]236号)

2、规费、税金、基本养老保险(劳保基金)必须按标准执行,不得打折、优惠;(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06]330号)

3、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标准应按规定执行,不得打折、优惠。(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通知》湘建价

[2007]403号)合同应按规定约定预付比例或金额,一年内(含一年)完成的工程,预付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跨工程,预付不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余款支付比例同工程进度款;(建设部建办

[2005]89号)

4、人工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最低工资单价(当前标准省建设厅湘建价[2007]402号)

5、必须有承包人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承诺的条款;(长建发[2004]54号)

6、施工作业分包(专业分包)合同与与施工合同备案一并进行,凡中标单位不具备劳务承包资质的一律要与有资质的劳务承包方签订《施工作业分包(专业分包)合同》;{工程承包人不得将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模板、脚手架等架设设施的安装与拆卸分包给施工作业分包人;《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分包(专业分包)合同备案须知》(长建价 [2007] 11号),合同范本按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湘建价

[2008]88号文件)}

7、不得设置带资、垫资的条款,不得设置要求承包人在发包方没有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条款;(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湘建办[2005]261号)

8、施工作业分包(专业分包)企业收取的规费不得低于施工作业分包(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支付工资总额的6%,管理费、利润不得低于施工作业分包(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支付工资总额的7%;

9、严禁优质工程奖、罚不对等,禁用工程质量达到省优、市优、芙蓉奖、鲁班奖不奖不罚,达不到省优、市优、芙蓉奖、鲁班奖等奖励对承包人进行罚款处理条款;(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湘建办[2005]261号)

10、工程结算办理方式和期限与违约责任,工程结算定案后工程尾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湘建办[2005]261号)

11、合同必须约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支付比例和时间;(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湘建建[2007]423号)

12、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土建、市政工程材料价格变化超过±3%,其它工程材料价格变化超过±5%均要调整价格;(省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通知》湘建价[2008]2号)

13、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责任要有合同条款约定及相应工程款的计算; (省建设厅《关于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07)236号)

14、合同价不得低于企业成本,材料价格明显低于实际市场价格的;(《招投标法》)

15、合同价(即中标价),包括合同总价、工程量清单单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湘建办[2005]261号)

三、合同备案后,在已签订合同基础上补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7日内将协议报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四、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不得另行订立与备案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它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以备案合同为准。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不收取费用。

六、我市领取《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和办理备案手续,在长沙市政务中心建委窗口。(联系电话:5145090,监督电话:2819819)。

七、为了加快备案时间,节约纸张,减少排队现象,长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免费开展网上合同备案咨询服务,凡已开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将备案的施工合同备案资料先行发至“长沙建设造价网”(http//),将根据规定对电子文档提出一次性修改意见,备案人根据修改意见协商修改合同备案资料后,打印文本资料,加盖印章后送到窗口备案,以节省时间和减少往返次数。

八、长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承担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作,并负责解释本须知。

第五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自然人)乙方:(自然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工程优质、按期完工,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自愿、平等协商就工程施工事项达成一致,且乙方已充分注意、理解本合同各项格式条款的约定,并自愿履行由此产生的全部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1、施工地点:

2.主要合同内容

根据甲方要求按质按量施工完成框架结构房屋,单价240元/㎡。施工安全由乙方自行承担,材料由甲方自购,甲方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施工结束后甲方不得拖欠工程款。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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