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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通用)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第一篇: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填报说明一、土地基础信息录入界面填报说明 1.填报范围:(1)申报的原则是谁纳税谁申报,只要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申报土地信息。(2)除享受法定减免的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

第一篇: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

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填报说明

一、土地基础信息录入界面填报说明 1.填报范围:

(1)申报的原则是谁纳税谁申报,只要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申报土地信息。

(2)除享受法定减免的纳税人不进行明细申报之外,其他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都应进行明细申报。

2. 对首次进行基础信息填报的纳税人,需填报其全部土地的税源基础信息。此后办理税源申报和纳税申报时,核对税源基础信息是否发生变化,如果纳税人的土地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直接进行税源申报和纳税申报;发生变化的,先修改税源基础信息,再进行申报。

3.每一宗土地填写一张表。同一宗土地跨两个土地等级的,按照不同等级分别填表。无土地证的,按照土地坐落地址分别填表。纳税人不得将多宗土地合并成一条记录填表。

4.对于填写中所涉及的数据项目,有土地证件的,依据证件记载的内容填写,没有土地证件的,依据实际情况填写。

5.纳税人分类(必选):本市单位、非本市单位、个人。 6.纳税人类型(必选):土地使用权所有人、无租使用人、代管人、实际使用人、融资租赁承租人、承典人等类型。

7.产权人名称、产权人计算机代码(身份证号码):如果纳税人类型选择非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则需填写产权人名称,产权人是单位的,填写产权人计算机代码;产权人是个人的,填写产权人身份证号码。

8.联系人(必填项):填写具体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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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联系方式(必填项):填写详细联系方式。 10.宗地的地号:土地证件记载的地号。

11.土地使用权证号:有土地证件者必填。填写土地证件载明的证件编号。

12.土地性质(必选):根据实际的土地性质选择。选项为国有、集体。

13.土地取得方式(必选):根据土地的取得方式选择,分为:划拨、出让、转让、租赁和其他。

14.土地用途(必选):分为工业、商业、居住、综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用地和其他,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不同用途的土地应当分别填表。

15.土地坐落地址(必填):应当填写详细地址,具体为:××省××市××县(区)××街道 + 详细地址。

16.土地初始取得时间(必填):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填写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时间或者签定合同的时间。

17.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根据土地使用权证填写。无土地使用权证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8.地价:系统自动带出。地价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与土地开发成本之和。

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当土地取得方式为“划拨”或“租赁”时,不需填写此项。

其中“土地开发成本”为必填项,无金额填写“0”。

19.土地等级(必选):填写纳税人占用土地所属的土地的等级。不同土地等级的土地应当分别填表。

20.税额标准:系统自动带出。根据土地等级确定,由税务机关系统自动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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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土地面积(必填):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填写,保留两位小数。此面积为全部面积,包括减税面积和免税面积。

22:年应纳税额:系统自动带出。

逻辑关系:年应纳税额=土地面积×税额标准。

23.减免土地面积:填写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土地的全部面积。 24.减免性质代码(根据下拉菜单选择):该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性质及分类表中的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不同减免性质代码的土地应当分别填表。

25.年减免税额:系统自动带出

逻辑关系:年减免税额=减免土地面积×税额标准。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基础信息变更界面填报说明

1.任何一条税源信息在未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况下,可进行删除。一旦已进行纳税申报,只能变更,不得删除。

2.变更界面中的基础信息项目根据实际变更情况填写。 3.土地面积变更:纳税人应先填写变更后的土地面积,然后在“土地面积变化类型”选项中,选择对应的增加或减少的项目类型(分为土地面积增加---其他;土地面积减少---权属转移;土地面积减少---其他),最后填报土地面积变更时间,土地面积变更时间应填报土地面积实际发生变化的当月。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申报界面填报说明

1.税源状态:纳税人税源信息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系统默认为“当前有效”。纳税人变更信息后,变更前的信息系统默认为“历史有效”,变更后的信息系统默认为“当前有效”。纳税人需在此处选择所要进行税源申报的信息为“历史有效”或“当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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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款所属期(必选):4月征期,网上(上门)申报税款所属期分为1-6月、7-12月、1-12月三个选项;10月征期,网上税款所属期为7-12月一个选项,上门税款所属期为1-

6、7-12两个选项。

3.计税月份数:系统自动带出。 4.本期应纳税额:系统自动带出。

逻辑关系:本期应纳税额=土地总面积×税额标准÷12×计税月份数。

5.本期减免税额:系统自动带出。

逻辑关系:本期减免税额=减免土地面积×税额标准÷12×计税月份数。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界面填报说明

1.纳税人对已经完成税源申报的信息进行(批量)纳税申报。 2.本期已缴税额:纳税人自行填报,填写本税款所属期内,已经缴纳过的税款。系统默认为“0”。

3.本期应补退税额:系统自动带出。

逻辑关系: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已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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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明细申报操作说明

特别提醒:零申报企业不能直接点击“纳税申报”里的“本期全部零申报”。界面如下:

1、进入省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系统,点击“纳税申报”,界面如下:

2、点击“地方税收综合申报(含残保金)”,进入如下界面:

注意:勾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行,点击“删行”。删除后再申报其他税种。

3、点击“明细申报”,界面如下:

4、房产税的申报:

(1)点击“房产税税源明细登记(变更)”,进入如下界面: 注意事项:

a、如果企业每季或每月申报的房产税一致,则只需要做原始登记,以后申报房产税时不需要重新登记。 b、根据本期要申报的房产税类型,点击选择“自用房屋”或“出租房屋”,如果本期没有其中某项房产税,应勾选该选项,点击“删行”。

c、“自用房屋”中的“房产原值”和“出租房屋”中的“合同租金总收入”这两项数据的录入应使得系统自动计算出来的“年应纳税额”与本期要申报的房产税额的4倍(按季申报户)或12倍(按月申报户)相一致。

房产原值=本期申报房产税×4(或12)÷0.7÷0.012 合同租金总收入=本期申报房产税×4(或12)÷0.12

登记完成后点击“提交”。

(2)房产税明细登记完成后回到主界面,点击“明细申报”中的“房产税申报”,进入如下界面:

注意:“计税月份”的输入,按季申报的输入数字“3”,按月申报的输入数字“1”。

5、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 (1)点击“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登记(变更)”,进入如下界面: 注意事项:

a、如果企业每季或每月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致,则只需要做原始登记,以后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时不需要重新登记。

b、“应税土地面积”的录入应使得系统自动计算出来的“年应纳税额”与本期要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额的4倍(按季申报户)或12倍(按月申报户)相一致。

应税土地面积=本期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4(或12)÷每平方米税额标准

登记完成后点击“提交”。

(2)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登记完成后回到主界面,点击“明细申报”中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进入如下界面:

注意:“计税月份”的输入,按季申报的输入数字“3”,按月申报的输入数字“1”。

第三篇:金税三期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操作指引(终稿)(1)资料

附件:

金税三期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

操 作 指 引

1 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

1.1功能概述

对纳税人的房产税税源信息进行采集、编辑。

操作岗位:申报审核岗、申报采集岗、纳税申报岗

1.2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功能菜单】——【申报征收】—【申报】—【财产行为税申报】—【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2、在界面中,录入‘纳税人识别号’,按回车带出纳税人信息。

3、点击【新增房屋】或【作废房屋】,对纳税人的房产信息进行编辑。注意

【房产取得时间】,填写之后带出默认【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时间为房产取得时间的次月。

4、维护完房屋基本信息之后,点击【房屋信息】中【维护应税明细】,对应税信息进行维护,数据项【纳税义务有效期起 】 时间填写方式如下:

按照金税三期数据规则和相关政策,将自动强制计算申报从【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开始的往期未申报和当期申报税款。对于2015年底以前发生纳税义务的房屋,【纳税义务有效期起 】的填写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截至2015年底均已正常申报的房屋,该栏次填写【2016-01-01】。

2、从2015年底前某一征期至2015年底,连续未申报的房屋,该栏次填写连续未申报行为的开始日期。如申报到2015年9月30日,则该栏次填写【2015-10-01】。

3、2015年底前一个或多个征期存在非连续未申报情形的房屋(如:2015年一季度已申报,二季度未申报,三季度已申报,四季度开始均未申报),按以下顺序进行信息采集:(1)二季度未申报,在【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填写填写2015年4月1日,(2)三季度已申报,点击【应税明细】栏次【变更】按钮,将‚房产原值‛改为0,【变更日期】填写2015年6月30日;(3)四季度开始未申报,在被拆分的三季度记录点击【变更】按钮,据实输入【房产原值】,【变更日期】填写2015年9月30日。依此类推。

4、区分【房屋应税信息(从价)】和【房屋应税信息(从租)】,分别维护,【保存】。

1.3注意事项

1、房产税的收款国库和税款所属税务机关是根据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和街道乡镇进行关联,跨区税源则根据跨区税源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区划和所处街乡进行关联。(新增房屋房产税源信息采集,【房屋坐落地址(行政区划)】、【房屋坐落地址(所处街乡)】和【房屋所属税务所(科、分局)】,与税款的收款国库和税款所属税务机关没有关联)

2、非管辖范围的纳税人如果要做房屋登记(即成为某处房屋的房产税主管税务机关),则需要进行跨区税源登记。

3、房产取得时间应早于房屋应税信息从价和从租的纳税义务时间起;房屋面积应大于从价房屋信息其中的出租面积;若变更房屋登记信息,进入基本信息进行修改。

4、【应税明细】,用于维护需申报的房产税信息和减免信息,需先录入从价信息,才能录入从租信息。

(1)【房屋应税信息(从价)】,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应晚于房屋取得时间,其中出租面积应小于等于房屋面积,纳税义务有效期止为默认值不可修改。变更应税信息时,变更日期的次月1日为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往前变更时,则变更后的纳税义务有效期不能早于房屋取得时间,往后变更时,则会新增一条应税信息,系统会自动对有效期进行分割,且同一个房产的从价应税信息的有效期不会有交叉。

(2)【房屋应税信息(从租)】,可以新增或变更原有应税信息生成不交叉的从租应税信息,新增时,要求有效期不能与从租信息下的所有有效期交叉,变更时,则选择的变更记录要求有效期连续且不交叉。纳税义务时间和计税依据,以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止和申报租金收入关联,申报租金收入不能大于合同租金收入。

5、减免信息。对于房产税审批类减免税,先通过‚税收减免申请‛完成流程审批,再从税源应税信息维护中维护减免信息,且审批的有效期起、止完全包含应税信息维护中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止,才能选出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且减免金额根据审批的结果来控制。如果应税信息维护中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止,不能完全包含于审批的有效期起、止的,需通过房屋应税信息变更中的输入变更日期,对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止进行分段。要求变更的纳税义务起日期不能晚于当前的纳税义务有效期止,且生成的应税减免信息不能存在交叉。如从2015年10月份至2016年全年给予享受减免税,系统已存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减免信息。则先增加一条审批文书信息,审批减免税有效期起止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通过变更将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止分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此时,变更日期置为2015年9月30日。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也同样处理。对于房产税备案类减免税,系统存在两种方式: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后,输入减免税房产原值可自动计算出减免税额;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后手工录入减免税房产原值、月减免税额。

6、【义务终止】,【房屋的转出时间】应为纳税义务终止日期的上月,如纳税义务终止日期为2016年2月1日,则房屋转出时间应填写2016年1月。

2房产税申报(优化版)

2.1功能概述

完成纳税人对房产税的申报。 操作岗位:纳税申报岗

2.2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1)【功能菜单】—【申报征收】—【申报】—【财产行为税申报】—【房产税申报(优化版)】;2)在左上角搜索栏输入‚房产税申报(优化版)‛进行快速查找。

2、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按回车后,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在默认属期的应纳房产税信息。

3、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

2.3注意事项

1、房产税申报时,根据填写的所属期带出应申报房产税信息,若申报信息变化,可以通过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进入应税信息变更,也可在此模块下,通过税源信息维护直接关联到应税信息进行变更。所属期之前的往期明细申报是强关联申报,即房产税的申报必须从纳税义务期起开始依次完成申报。

2、更正申报。房产税的更正申报是通过【变更应税信息】,再次房产税申报。

(1)对于已申报未开票的(且为最近一次申报表),需先作废原申报记录后,修改应税信息进行重新申报;

(2)对于已申报已缴款的,修改【应税信息】进行补退税;

(3)变更【应税信息】时,【变更日期】要根据实际确定,并要再次申报。如:房产从价计征,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止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1月和2月已申报,现在需要申报3月份从价信息,但3月从价信息有变动,1月和2月从价信息不变,此时需要将应税信息的从价变更日期置为2016年2月份,系统会分割新生成一条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止为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从价信息,再选择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止为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从价信息进行计税变动即可;从租计征时,同样处理。

以上为核心征管模式。电子税务局不能逾期申报,申报期内可通过以上步骤进行更正申报;申报期后,可到大厅进行更正申报。

4、补申报以前税款。对于从价计征的房产税通过新增房产登记信息进行补报。如补报2015年1季度,【纳税义务时间起】应置为2015年1月1日,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系统默认为2099年12月31日,补申报时在申报界面选择对应的所属期(2015年1月1日-2015年3月31日),申报完成后终止该笔应税信息即可。对于从租计征,可以在原应税信息上直接新增进行申报,但申报租赁期起止不能与已登记从租信息交叉。

5、没有税种认定的,自然人从价、从租计征的默认按月申报;税务登记户从价计征的默认按季申报,从租计征的默认按月申报。有税种认定,则根据税种认定从价和从租的纳税期限进行申报。

6、【应税信息】只要再次进行保存操作,都会强制重复申报往期所有数据。以下情况除外,变更日期置为最后一次申报的当月,则变更只影响最后一次申报日期次月的申报数据。如:某条应税信息纳税义务期起止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6年1月和2月已申报,再次进行应税信息保存操作时,应将变更日期置为2016年2月,则只影响2016年3月及以后申报,若变更日期为2016年2月1日以前任何时间,操作保存后,无论是否变更了数据,都会强制重复申报2016年1月和2016年2月数据。

3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采集

3.1功能概述

对纳税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进行采集、编辑。

操作岗位:申报审核岗、申报采集岗、纳税申报岗

3.2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功能菜单】——【申报征收】—【申报】—【财产行为税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2、在界面中,录入‘纳税人识别号’,按回车带出纳税人信息。点击新增土地进行土地基本信息采集。

3、点击保存后进入应税信息明细采集页面

4、【应税信息】数据项‚纳税义务开始时间‛填写方式。

按照金税三期数据规则和相关政策,将自动强制计算申报从【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时点开始的往期未申报和当期税款。对于2015年底以前发生纳税义务的土地,【纳税义务有效期起】的填写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截至2015年底均已正常申报的土地,该栏次填写2016-01-01。

2、从2015年底前某一征期至2015年底,连续未申报的土地,该栏次填写连续未申报行为的最早日期。

3、2015年底前一个或多个征期存在非连续未申报情形的土地。例:2015年二季度未申报,三季度已申报,四季度以后未申报,按如下顺序进行信息采集: (1)因二季度未申报,在【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填写2015年4月1日;

(2) 三季度已申报,点击操作栏次【变更】,将【占用土地面积】改为0,【变更日期 】填写2015年6月30日;

(3)四季度开始未申报,在被拆分的三季度记录点击【变更】,据实输入【占用土地面积】,【变更日期】填写2015年9月30日。

(4)目前系统原因,在申报时一定按着所要申报的未申报,已申报,分别选择税款所属期起止进行申报,即先申报二季度税款,然后申报三季度0税额,再申报四季度税款,依此类推。

3.3注意事项

1、城填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优化版)减免性质有效期起、止完全包含税源应税信息维护中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止。不在此条件范围的需要进行分段,否则在维护应税减免信息时无法带出减免性质代码。分段操作见房产税税源采集1.3注意事项5。

2、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采集维护减免信息时,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先通过‚税收减免申请‛完成流程审批,再在税源应税信息维护中维护减免信息,且审批的有效期起、止完全包含应税信息维护中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止,才能选出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且减免金额根据审批的结果来控制。

3、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类减免税,系统存在两种方式: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后,输入减免税房产原值可自动计算出减免税额;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后手工录入减免税房产原值、月减免税额。

4、预算级次、分配比例及国库对应规则:土地税,单位(组织)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关联,自然人与税源地关联;跨地区税源需通过跨区税源登记确定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如果税款归属税源所在地,则需要进行跨区税源登记)。 4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优化版)

4.1功能概述

完成纳税人对城填土地使用税的申报。

操作岗位:纳税申报岗

4.2操作步骤

1、功能路径:1)【功能菜单】—【申报征收】—【申报】—【财产行为税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优化版)】;2)在左上角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快速查找。

2、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按回车后,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往期及本期申报数据。

3、填写数据后,点击【保存】。

4.3注意事项

1、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需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中登记土地税源。

2、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备案类减免需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中进行登记。

3、往期税款取税源登记信息中纳税义务期起至前一个纳税期限的应申报数据。

4、核心征管土地使用税更正申报有两个途径:一是修改税源采集信息,然后再次申报。此功能会导致应征税款不正确(如初次申报100元,更正为80或120元,核心征管会自动增加80或120元应征,原100元应征继续存在,可通过后台数据调整处理。我们已将此问题提交总局解决,后期如解决即不存在此问题);二是作废原申报表(原申报表必须未开票且为最近一次申报表),修改税源采集信息,然后再次申报,数据正确。

电子税务局土地使用税申报表更正只能采取方式二,若因该申报表因已开票等原因导致无法作废申报表的,纳税人需前往办税大厅采取以上方式一办理更正业务(后期,待核心征管修改正确后,电子税务局可以通过方式一更正申报表)。

5、对于非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如果有土地所属登记,则需要先进行跨区税源登记,并进行税费种土地使用税认定。

6、税费种土地使用税认定时对同一户纳税人有多块土地但土地等级不同的情况下,只需认定一条记录,税目任选一类(土地等级及税额取税源信息)。

5历史数据处理说明

5.1关于默认申报期限

纳税人房产税、城填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时,如果有税种认定的则取税种认定申报期限(如同一税种不同品目存在多个申报期限的,按照‚季-半年-月-年-次‛从高到低的优先级取其一),没有税种认定的则取系统默认配置的申报期限。系统默认申报期限配置规则如下:

(一)房产税

1. 自然人从价、从租计征的均配置成按月申报;

2. 税务登记户从价计征的配置成按季申报,从租计征的配置成按月申报。

(二)土地使用税

1. 自然人配置成按月申报;

2. 税务登记户配置成按季申报。 5.2关于税(费)种认定

(一)金三规则。房产税、城填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时,房产税征收品目需认定为从价计征、从租计征两类;城镇土地使用税只需认定一类,只认定到征收项目(税种),不认定到征收品目,申报时的征收品目取税源登记采集的征收品目。

(二)处理方式。拟通过后台统一处理房产税、城填土地使用税税种认定。将已有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种认定的有效期止统一设置成2015年12月31日(2016年新发生的税种认定统一置为无效),再根据该纳税人已有税种认定后台批量增加房产税从价、从租计征品目和土地使用税征收项目,认定的有效期起为2016年1月1日。如需补申报往期税款可通过新增土地、房产税源信息。

5.3关于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时间

(一)金三规则。房产税、城填土地使用税在进行首次明细申报时,会根据税源纳税义务期强制计算出房产、土地取得次月至申报当月税款,并且会自动关联系统中是否有以前月份明细申报信息(目前系统中现存的都是通用申报信息)。

(二)处理方式。拟通过后台统一将房产税、城填土地使用税税源应税信息的纳税义务期起始时间修改为:按月申报的纳税人统一置为‚2016年3月1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统一置为‚2016年1月1日‛。

5.4关于税款预算级次、预算分配比例及国库对应规则

单位(组织)纳税人与其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应,自然人与税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应;跨地区税源(房产、土地)通过跨区税源登记确定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如果跨地区税源税款归属纳税人注册地,则不需要进行跨区税源登记)。

第四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

事项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事项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1.17 为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自2014年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房产、土地明细登记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

二、申报办法

1.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模块办理明细申报。 2.不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填写纸质纳税申报表(申报表样式及填写示例附后),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rar 文件 1.房产税明细申报表(示例) 房产表 2.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表

土地表

第五篇:关于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况说明

我公司于2013年1月11日通过拍卖取得赣县城南滨江商住S2地块(编号DBB2012021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37668.5平方米,用途为商服、住宅,1月24日与赣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约定:我公司在合同签订之日起47天内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出让人在2013年3月11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我公司依约支付了全部出让价款,赣县国土资源局据此先行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赣国用(2013)第1-1

21、122号),但宗地至今尚未实质交付我公司。主要原因是:目前宗地还有大量的农作物、鱼塘及坟地没有征拆完毕,直接占用土地面积达23647.45平米,另外国土部门收储土地时填方工程款结算上与对方存在纠纷尚未解决,施工方也多次组织群体阻挠我公司进场。我公司一直与县政府、国土局及梅林镇交涉拆迁交地事宜,到目前尚未解决,导致我公司连外围围墙都无法砌完,整块宗地根本无法进场施工。根据《赣地税发(2012)73号》文件规定:对因政府规划、拆迁困难等客观因素造成纳税人无法使用的土地,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县以上人民政府(含本级)或所属国土部门出具的无法使用该宗土地的有效证明,并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查属实的,对这部分土地面积可以延长到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拆除后的次月起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不知国土部门何时才能实质交付土地给我公司,特申请对该宗地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延长到征地拆迁土地实际交付的次月起开始申报缴纳,并对之前的土地使用税予以减免。

特此说明

赣州雍晟置业有限公司

201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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