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典型案例剖析
第一篇:投诉处理典型案例剖析
剖析住宅工程典型投诉案例 有效避免住宅质量群体投诉
随着住宅商品化在我国的大力推行,近十年以来房地产开发热潮不断升温,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都购买了属于自己的商品房。作为一般居民所购买最昂贵的一件商品,其质量的好坏自然也成为了老百姓关心、维权和媒体关注的焦点。据来自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消息,有关商品房的投诉,特别是涉及商品房质量的投诉连续多年加速增长,已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热点、难点。而与之相应的却是相关处理法律、法规不健全,解决问题缺少依据的现状。质量投诉及时有效地处理对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质量投诉处理不当往往导致房屋买卖双方矛盾不断加剧,特别是一些由于共性质量问题造成的群体投诉,该类问题暴露后,由于涉及到同一片区交付的多数住户,质量投诉问题性质较为严重,影响也较为恶劣,对开发商造成的损失也较大,严重的甚至会引发社会矛盾。笔者通过剖析质量监督工作中参与处理及了解的一些房屋质量投诉典型案例,对避免住宅工程群体质量投诉提出了一些看法,以供参考。
类型一
售房合同条款应与设计文件和实物一致,并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
因销售合同与设计文件、实物不符,通常属于合同纠纷问题,但某些问题由于涉及未按图施工或违规变更,交付后引发质量投诉。施工图做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之一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在图纸会审过程中应对涉及建筑、节能、水电等使用功能的设计内容进行确认,及时完成交付样板间、细化设计内容。现房交付是减少质量投诉的一个重要措施,而以目前房地产市场的现状,短期内还较难实现,因此施工过程中及时完成交付样板间显得尤为重要。通过样板间起到以下作用:①进一步细化图纸内容,结合规范、标准,细化施工方案,对现场施工、验收质量控制提出要求;②对照图纸、规范,通过检查样板间,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减少出现问题的事后大面积整改;③设计、材料等方面的变更内容通过样板间及时调整,并结合销售承诺条款明示购房人。
施工过程中相关设计变更内容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完善变更或施工图审查手续,并告知销售部门。住宅销售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及地方设计、施工验收强制性标准。南京市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文件中要求施工现场在分户验收工作开展前,参建各方应签章完成《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设计变更情况一览表》也正是基于此目的。建设单位现场施工管理与销售之间应加强沟通,一方面建设单位的施工管理人员应了解销售承诺内容;另—方面销售人员应将对外承诺的销售文件交工程现场施工管理部门审查,避免出现如专业术语差错等问题。
例
1某住宅小区图纸和销售合同上均明确注明外窗采用热阻断铝合金双层玻璃,但开发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将铝合金型材改为普通彩铝,部分房间外窗改为单玻,房屋交付时住户投诉。由于该项变更直接导致建筑物的建筑节能设计不达标,设计变更手续无效,住户的质量投诉成立。最终开发商通过更换外窗玻璃并附加赔偿才平息了该质量投诉。
例
2某小区因销售公司将房屋结构型式全部写错,致使合同约定结构类型与实际图纸要求及实物结构不符(误将砖混结构写为钢混结构),引发群体投诉,开发商逐户赔偿。
例
3 某住宅小区图纸和销售合同上均明确注明住宅分户门采用防火防盗门,住户在房屋交付过程中发现分户门只注明为防火门,无防盗功能,随即群体投诉。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规定,住宅分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并宜将几种功能如保温、防盗、防火、隔声集于一门;消防验收规范规定7层住宅及以上分户门应使用乙级防火门。合同承诺的防盗功能属于附加而非必须条件。防火门不防盗,防盗门不防火,据了解日前市场上并没有真正的防火防盗门,而国家也没有“防火防盗门”的产品规范。现阶段普遍认可的是把同时通过相关防火、防盗检测的分户门做为防火防盗门,而该类门的造价也相对比较高。该小区开发商交付的分户门,单就验收规范而言符合要求,但其在违反合同条款的同时也违反了设计图纸,质量投诉属实。最终该投诉通过转入诉讼程序,法院裁决开发商赔付每户用于住户增加防盗门的费用。
类型二
专业单位变更应遵从规范和标准并严格履行审核程序
工程设计图纸往往在涉及一些装饰、构配件、设备安装工程等方面说明过于简单,而要求由相关产品的供货商明确材料规格或相关专业单位完善、细化设计内容。由于供货商或专业单位对相关建筑设计标准不熟悉,导致深化设计后,现场使用材料不达标或设计做法违反标准。该类经二次设计的图纸,工程设计、建设、监理单位等单位应依据规范、规定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认。
例4
某小区开发商出于提高电梯门套饰面材料档次原因,考虑到饰面材料过厚,要求电梯安装单位调整电梯厢体尺寸。电梯供货商根据开发商的要求,未经原建筑设计单位审核,在未违反电梯安装标准的前提下将电梯厢体尺寸改为非标准型号,电梯门净尺寸相应减小为70cm。交付时因此引发住户投诉,住户反映残疾人推车无法进入电梯。经核对,该问题违反《无障碍设计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电梯门净宽不得小于80cm。
类型三
体现以人为本,面对质量问题优先受买人无过错原则
依据民法通则,从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及房屋质量瑕疵的角度来看,房地产开发商作为房屋的实际销售单位,理应保证所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要求,这种义务是由买卖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也就是说该种责任不以当事人有无过错为前提,且不以出卖人主观有无过错而改变。即使出卖人无过错,只要标的物存有瑕疵,出卖人就应当承担责任。开发商理应履行瑕疵担保义务,优先受买人无过错原则,正视质量问题,合理解释,负责质量问题的处理,避免与住户之间矛盾升级。
例
5 某小区顶层住宅设计为跃层形式,房屋部分屋面为阁楼层外平台。设计单位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要求,将烟道设置为出屋面平台60cm高同时高于女儿墙高度(该平台可理解为平屋面,也可理解为住户使用平台)。住户入住后,顶层住户跃层房间均存在串味严重现象,住户正常生活受到影响,引发小区顶层住户群体投诉。开发商则认为住宅平台属于公共屋面,烟道设置完全按图纸、规范施工,不属于质量问题,开发公司无过错。双方均各持己见,致使矛盾升级,并诉讼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公司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
例6
某小区采取下沉式卫生间设计做法,管道层填充轻质材料,给水管道采用镀锌管,暗敷。工程依据设计要求采用炉渣做为填充材料,并对管道接头部位进行了防腐处理。房屋交付两年后,多户卫生间出现渗漏现象,经破坏地面找平层后检查发现,给水管道多处锈蚀穿孔。经分析,炉渣材料含多种化学成分,遇水反应形成强腐蚀物质,造成管道受腐蚀破损渗漏。该类问题的出现住户无过错,也非建设单位主观造成,且工程施工过程符合当时规范及设计要求,但从优先受买人角度,建设单位不能提供因住户过错造成破坏的凭证,就应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处理。
类型四
正确理解法规文件规定,严格控制工程质量
房屋质量问题的投诉,属于施工质量方面的通常很难避免,但一般仅限于个别住户,出现施工质量的群体投诉实属不应,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人员难推其责。施工过程中应正确理解、落实规范标准;加强过程质量控制,对涉及住宅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子)分部、分项、检验批,真正做到全部覆盖并严格控制。目前南京市推行的分户验收的方法是现阶段有效地解决常规竣工验收疏漏问题及缓解质量投诉问题的一种较好的办法。通过分户验收,保证竣工工程涉及重要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每个验收项目的施工质量符合相应验收标准要求,避免同一施工质量问题在工程中普遍存在;通过分户验收工作的开展、落实,加强工程质量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提升工程质量水平,提高住户对住宅工程质量的满意度,也能体现政府执政为民、为民办事的工作宗旨。
例7
某小区由于施工过程中对质量控制不严,混凝土现浇板平整度控制较差,施工单位曲解了《通病防治导则》中要求采取免粉刷的做法,在未对天棚平整度不符合要求的房间进行处理的情况下,直接在天棚板底批腻子。完工后只注重对室内净高绝对高度是否达标进行控制,而对于同一房间不同部位净高的相互偏差未引起重视。房屋交付后大批户内房间出现室内净高极差超标的质量投诉,引发群体投诉。
类型五
加强房屋交付过程的维修保障和解释工作
建筑工程交付后,一些国家规范允许范围内,不影响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仍然可能存在,如空鼓、粉刷面层裂缝、空间尺寸偏差等,同时由于建筑产品和材料的自身特点,随着时间推移,建筑工程逐渐会产生一些影响观感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针对上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合理安排交付计划,保证质量问题的维修质量是减少质量投诉的关键措施。首先应合理确定住宅工程的交付时间,不能把住宅单体竣工时间作为交付时间,应考虑住宅配套工程、分户验收、竣工验收、物业交接验收等一系列工作的间隔时间;其次应重视住宅的分期、分批交付工作,根据交房、维修人员的工作承受量,统筹安排每个交付批次的数量。对受合同影响造成的大批量交付,应预先采取充分措施,保障交付、维修工作的顺利开展;最后应保证维修工作质量,工程施工质量好坏与质量投诉多少的比例关系中,维修质量是一个关键参数,维修工作是房屋质量控制的一种延续。很多小问题,往往因为多次维修不能解决而引发住户不满,增加了问题处理难度。同一小区此类问题多了,甚至会引发住户群体投诉。因此开发商应控制维修的合格率,关注每户同样质量问题的二次报修,针对问题切实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保证维修到位。
例8
某成片住宅小区先后分期开工近40幢单体,开发商在合同中承诺将所有房屋全部同期交付,有近一半的单体接近交付期仅能保证基本竣工。经现场参建单位共同努力,工程如期交付,但质量投诉却接连不断。一半房屋因赶工导致房屋交付后使用功能方面质量问题频发;办理交房、验房的人员不足,造成交房持续混乱;维修人员不足,住户的报修申请大多无人问津,一些诸如厨卫间渗漏、墙体收缩裂缝等易于处理质量缺陷,重复维修。一系列问题激发小区业主群体质量投诉,造成较坏影响。
类型六
严格界定质量保修和经济索赔的关系 住宅工程交付时,住户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取证并请建设单位、物业公司予以确认,情况属实的予以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重新检查。住宅交付后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住户也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物业公司反映并予以确认,建设单位应按照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相关规定对质量问题进行保修。
质量纠纷的处理绝不能以赔代修。经济索赔在质量纠纷的处理过程中一直是一个敏感而微妙的问题,是住户与开发商协商解决质量问题所涉及的一项重要内容。协商是质量纠纷中的最有效、最经济的解决方式,协商由当事人直面进行,提出处理方案,维修恢复使用功能。因质量问题给一方造成直、间接损失也可予以一定补偿。但应注意以下两点:①质量问题不论由那方负责处理,在方案中要求必须由处理方维修完毕,双方共同对维修结果进行检查;②住户提出的经济索赔必须有理有据。协商一经达成一致,双方签订协议,予以落实。开发商以赔代修解决质量纠纷方式只会使其陷入不利境地,引发小区群体赔付的连锁反应。当前有一部分住宅的购买者,其购房目的是为了投资、投机,特别是在其房屋投资达不到预期目的时,该类购房人就会从房屋本身,诸如购房合同、房屋质量等方面入手,以求获取一定利益。对待上述类型的群体投诉,建设单位规范化处理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经协商无果的质量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可提出投诉。投诉的受理除了建设行政部门及其投诉受理机构(不受理涉及经济补偿和纠纷的部分)外,也可以是消费者协会等相关单位。投诉受理单位以存在的质量问题为基础,依据相关标准,责成质量责任方对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实施有效整改,以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但不涉及经济索赔问题。
当协商、投诉达不成协议或已达成的协议不能履行时,诉讼是解决质量纠纷的最终途径。经法院审理判决,由质量责任方承担整改修复及赔偿责任。在诉讼审理过程中,对难以认定的质量问题,司法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
例9
某商住楼因设计原因将房屋伸缩缝设置在其中一套型的户内,加之施工时对室内伸缩缝面层装饰处理不当,引发该套型住户对所购住宅质量的置疑。开发商轻易采取了经济赔付的方式,住户见有利可图,借机发挥,对开发商提交经设计单位确认的处理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意见均不予接受,并收集了其它质量问题,试图联名通过媒体曝光、上访、投诉、诉讼等形式提出高额索赔。问题处理经历了较长的处理周期,造成了较坏的社会影响,最终法院判决住户败诉并维持原设计处理方案,该事件才算是告一段落。
例10
某小区工程交付初期,开发商出于息事宁人的心态,基本采取赔付方式,由住户自行对反映质量问题进行处理,致使该小区一期工程长时间质量纠纷不断,小区形成“找裂缝,有钱拿”的不良风气,住户索取赔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住户与开发商之间时有冲突。另一小区有部分房屋为民间炒房团购买,一期交付时,正至房价上升期,开发商对住户反映质量问题也采取以赔代修方式,倒也相安无事。二期房屋交付忽遇房价跌落,炒房团以房屋质量问题较多为由,联名借助媒体大肆宣扬,并向各级建设行政部门投诉。经投诉处理人员现场查看,工程并无较严重质量问题,属可维修范围。双方经为期半年交涉,最终以开发商局部维修,适当赔偿告终。
通过对上述不同类型案例的叙述、剖析可以看出,群体质量投诉问题虽然性质比较严重,影响较为恶劣,但对于住宅的各参建单位而言,通过一些有效的制度控制、采取一些合理的管理措施,有效避免还是可以做到的。随着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在建筑行业的不断运用,新的规范、标准的不断出台,作为建筑业从业人员,在求新、用新的同时也应加强自身知识更新。在投诉处理方面切忌“闭门造房”,应充分运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质量问题的整改处理的主动权。信息时代媒体、网络对每个人生活的影响也越来越深,开发商在日常工作中对于媒体报道的一些焦点投诉问题应关注、了解,并对照自身有则改之;注重与购房住户的及时沟通,积极参与小区的网络讨论版,对住户提出异议的质量问题,属实的承认问题、积极整改;不属实的及时、合理解释,尽量避免质量投诉网络联动现象的出现。
结束语:
住宅质量投诉伴随着商品房销售会成为一个永恒的问题,随着相关法规、规定的不断完善(其中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规范涉及全部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的,住宅开发单位交付将面对更大的社会压力),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介入会逐步弱化,甚至退出,质量问题投诉的处理对于住户和开发商而言也势必会更加规范、合理。就现阶段而言,作为住宅工程的参建单位应从自身出发,正视住宅质量投诉这一社会现象。一方面,面对投诉问题,通过认真规范质量投诉处理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各阶段的有效管理,结合全面实施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群体质量投诉,减少质量投诉个案数量。
第二篇:典型案例剖析
在5月份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上的
典型案例发言
(市煤炭工业局局长 郝德彪)
尊敬的刘市长、各位领导: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我局安全执法情况汇报如下:
一、执法总体情况
今年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安全执法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定,我局制定了详细的安全生产执法年活动方案,并通过动员大会,对安全生产执法年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提出了“四个一律”和“五个一批”执法要求,明确要求对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查处和严厉打击,尤其是对存在的问题,必须要严格按照责任倒查机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执法年活动开展以来,我局5个执法检查组,共出动检查人员221人次,检查煤矿企业41矿次,查出各类问题533条,其中,查处重大隐患4条,违法违规行为7条,责令停产整顿煤矿7座,停产停工工作面1个,累计罚款总额为488万。通过这一阶段的执法检查,推进了我市煤矿安全执法年活动的有序开展,煤矿企业安全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生产态势明显好转。
二、执法典型案例
2018年4月
21、22日,市煤炭局利用两天的时间,对山西霍州煤电集团李雅庄矿进行了“四不两直”执法检查,经过井上下、软硬件的全方位排查,共查出隐患35条,其中,重大隐患2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调校执行标准不符合AQ标准要求,备用甲烷传感器无调校记录、2-611综采面监控系统采用异地断电,断电执行时间大于2秒,不可靠),检查组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要求,责令霍州煤电集团李雅庄矿立即停产整顿,并处罚款100万元。
三、典型案例剖析
通过此次突击执法检查,暴露出李雅庄矿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暴露出在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上“悬了空”。存在一些经验主义和侥幸心理,在生产过程中忽视井下复杂环境,轻视隐患可能造成大事故,对一些规程明确要求的内容,内心很清楚,但在自身惰性、任务指标和“老煤炭”经验主义、思想的支配下,走捷径、抄近道,比如说李雅庄矿不按规程规定串联通风,只想着出不来事故,而忽视规定要求,没有真正将安全责任意识牢记于心、付诸于行。
二是暴露出在法规政策把握上“脱了轨”。近年来,国家、省、市出台了一系列煤矿安全生产的法规、政策、规章制度,煤矿理应认真学习、研究,吃透内容、认真遵守、严格落实,但是通过这次执法检查,充分暴露了李雅庄矿在法规、政策的把握上不认真、不准确、不牢固,存在明显差距,在日常的安全管理过程中,与国家、省、市对煤炭领域的相关要求“脱了轨”。
三是暴露出在制度和措施落实上“打了折”。李雅庄矿在安全管理过程中没有严格按制度管理人员,没有严格按设计指导生产,没有严格按措施保障安全,比如说,此次检查过程中,发现井下有在岗工人不按制度要求持证上岗、证不离身,尤其是在探放水方面,仍然存在不按设计和措施施工的情形,设计、措施的落实不到位,上下两张皮。
四是暴露出在安全现场管理上“滑了坡”,煤矿井下现场点多面广战线长、安全管理难度大,因此现场管理是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从此次执法检查结果看,90%的问题都出在现场作业和施工质量管理上,有规定不遵守、有标准不执行,比如说通风设施质量不达标,现场管理混乱,施工标准不高,还存在顾此失彼的现象,重点抓住了顶板、瓦斯、防治水的管理,而忽视了井下监控系统、煤尘和防灭火的管理。
五是暴露出在职工教育培训上“走了样”。 安全管理最基础的是管人,人员素质是决定生产安全最根本的决定性因素。但是检查发现,李雅庄矿对职工的教育培训还是存在不重视、走过程、留于形式、应付检查的现象,造成了培训没有针对性、没有指导性、没有侧重点,培训教育成效不明显。比如说市里执行的“双预控”管理和“三会”安全员,我们在检查过程中,随机抽查一线工人和安全员,结果是都不清楚,甚至个别工人根本没有听说过。再比如询问职工自身岗位的安全风险时,也是答非所问,这充分暴露了李雅庄矿在职工教育培训上“走了样”。
六是暴露出在安全标准化管理上“掉了队”。李雅庄矿是通过国家一级安全标准化验收的矿井,但是验收之后,标准化管理严重滑坡,标准化工作没有常态化,本质安全型矿井意识十分淡薄,也充分说明了五大集团下放矿井在安全标准化日常管理和动态达标上不够重视。目前,全市已通过国家局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矿井28座,其中原地方监管矿井19座,占总数的68%,五大集团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矿井9座,只占32%,这其中还包括霍州煤电集团本部2座矿井,如果只看兼并重组矿井数量,原地方和五大集团下放矿井比为73%对27%,相差数倍。从这组数据上来看,五大集团下放矿井在安全管理方面还存在不重视、推进缓、管理差等问题,这也是造成“掉队”的主要原因。 以上暴露出的这些突出问题,不仅仅是在李雅庄一座煤矿上出现,其他五大集团下放矿井也存在类似问题,映显出我们大集团没有将自身优势与安全管理有效糅合,思想上飘然,管理上疏忽,行为上松懈,上层管理人员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还未彻底根除,经验主义、冒险主义、侥幸心理依然存在。目前,执法年活动正在扎实有序开展,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执法检查和惩处力度,真正让煤矿企业从思想上紧绷安全之弦,从管理上紧靠安全重点,从业务上紧贴安全标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达到不敢犯、不会犯、不能犯的目的。市煤炭局将继续牢记使命,尽职履责,扎实做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保障我市经济和社会安全稳定健康发展。
2018年5月31日
第三篇:典型事故案例剖析
案例一:
(一)事故经过
2003年8月14日12:30分,三矿裕公井7210准备工作面切巷在排放瓦斯过程中发生瓦斯爆炸,造成28个死亡,23道闭墙被摧毁,一座风桥被破坏。经分析: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未安规定要求进行排放瓦斯,未按规定进行停电撤人,致使风流中瓦斯达爆炸界限,又因工人带电检修信号电缆接线盒产生短路火花,引起了瓦斯爆炸。
(二)事故原因
1、排放瓦斯过程存在“一风吹”,没有控制排放瓦斯浓度,高浓度排放瓦斯造成。
2、领导越级指挥安排工作,重点工程施工地点同时安排多队组施工且现场无矿领导统一协调指挥。
3、排放瓦斯现场没有执行排放瓦斯“三联锁”制度,回风流经区域工人带电检修电器发生火花。
(三)防范措施
1、排放瓦斯现场必须有相关领导现场跟班把关,统一协调指挥,严禁进行与排放瓦斯无关的任何工作。
2、排放瓦斯现场严格执行排放瓦斯“三连锁“制度,瓦斯流经区域停电、撤人、设置警戒。
3、排放瓦斯要使用智能瓦斯引排装置,控制瓦斯排放浓度进行排放,杜绝“一风吹”。
案例二:
(一)事故经过
2004年4月27日6时10分,二矿工程区四队在71501东顺正副巷正常掘进,凌晨3时,副巷连起脚线和母线准备放第二炮,刚把正巷人员撤出,局部通风机突然停电,局部通风机停电3个多小时后仍未送电,背火药工和通风员进入盲巷回收放炮母线,二人终因长时间严重缺氧,窒息死亡。
事故原因
1、瓦检工在局部通风机停电后没有设好警戒,自己和背药工违章进入盲巷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通风队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放炮员未按规定及时设置警戒。
3、背药工违反规定闯入盲巷收母线,通风员和放炮员监督检查不到位。
防范措施
1、加强局部通风机供电管理,消除无计划停风。
2、未经排放瓦斯的巷道,严禁任何人员进入盲巷。
3、提高员工拒绝违章指挥的安全意识。
案例二:
(一)事故经过
1994年6月9日四点班,二矿西四尺十三采区71305回风立眼处,三名工人准备到立眼上方维护顶板,清理活矸。当上至距茬岩5米处时,发现送风的铁瓦斯管有两节被炮崩错位,他们便动手维修瓦斯管。正在维修之时,3人突然感觉头晕目眩、呼吸困难,最上面的一名工人倒在木垛上。经两次营救才将被熏人员救下。
事故原因
1、八点班放炮后,通风员、放炮员和队组人员均未检查立眼放炮后的情况。
2、通风员和放炮员在炮后没有到立眼检查的情况下,未和四点班通风员进行详细交接班,四点班通风员接班后也未到该地点检查通风设施、瓦斯浓度等情况。
3、四点班队组接班后情况不明,盲目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防范措施
1、严禁放起身炮,放炮后留有隐患时,必须在工作地点交接班。
2、放炮后放炮员、瓦检工必须详细检查施工地点瓦斯及通风设施。
3、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瓦斯检查工达到现场后方可开始作业。
案例二:
(一)事故经过
2004年11月24日2时20分,四矿回收区南下山8181二面,正常放炮生产,约1:50分左右,工作面前半部钻起157个眼,由背药工杨某把火药发给各段装药,炮眼全部装起后,由高某、陈某、杨某等连接小线,连起小线后准备放炮,由于机头处顶板不好,安排先放中部炮,后放机头。杨某拿上母线进工作面连接小线,高某回风撤人,罗某回风警戒,工作就绪后,杨某、高某、和放炮员张某三人走到离机头5m处,放炮员张某交换牌签字后,2:20分,张某拧响了炮,炮烟散后当班人员发现杨某倒在地上头部受伤,停止呼吸。
事故原因
1、放炮员未进工作面亲自装药连线,准备放中部炮结果连线错误放响了机头处装起的炮。
2、放炮撤人距离不够,未按规定距离撤人。
3、跟班队长、工长现场未履行管理职责。
防范措施
1、每放一次放炮,放炮员必须亲自连接母线。
2、放炮必须按规定距离撤人。
3、施工队组队长、工长要充分发挥监督检查作用,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某乡办煤矿事故案例分析
某乡办煤矿设计年产量3万吨,实际年产量实6万吨。立井开拓,中央边界式通风。
1、该矿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2、作业中“三违“现象严重,无班前会、交接班制度,井下作业任务和人员安排无统一布置和记录。
3、该矿井下物料及灭火器材存放混乱,一贯使用煤面和煤块封堵炮孔,用电缆明接头放炮的现象时有发生。
4、该矿煤尘具有爆炸性,但井下没有防尘撒水设施,也没有按《乡镇煤矿安全规程》采取防尘措施,造成井下煤尘积存。
二、事故经过:
某年某月某日8时30分,井下突然停电后,使用柴油发电机供电,由于电力不足,采取北翼工作面、南翼工作面轮流工作方式。
14时,当班人员共72人下井作业,南翼工作面打眼放第一炮后出煤,15时30分左右开启水泵,停南翼电,但当时主扇风机和局部风扇都没有开启。
17时30分,全矿来电,主风扇和局部风扇仍没有开启。瓦斯检测员空班检测。北翼工作面打眼后放第二炮,工作面口2米处挂在背板处上的11个电雷管拖地引脚线被拖动的电缆明接头引爆。引起瓦斯爆炸事故。
三、事故损失:共死亡26人,伤10人。直接经济损失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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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石县南山煤矿炸药燃烧事故
2006 年11月12 日19 时 40 分,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王禹乡南山煤矿在井下非法储藏的私制炸药起火后发生燃烧事故,当时当班工人66人,30人自救升井生还, 其中 2 人事故发生后被救升井,其余 34人全部遇难, 直接经济损失 727 万元。 事故发生后 矿主未按法律规定及时上报, 而是在 7 个多小时后的13日凌晨 3:00才向县政府报告,更为恶劣的是,矿主、矿井管理人员等相继逃逸,给事故抢险救援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一、矿井概况
南山煤矿是民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与煤炭生产许可证均已过期。井田面积 0.388 平方公里,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属低瓦斯矿井,批准其开采2#煤层,煤层有自然发火倾向,煤尘具有爆炸性竖井开拓,开采范围超出批准的矿界和层位,采用落后的巷道式采煤方法,以掘代采。井下用非防爆机动三轮车运输。2006 年 2 月至 10 月,共生产销售原煤 23 万吨,属严重超能力生产。
二、事故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井下爆炸品材料库违规存放5.2 吨化学性质不稳定、 易自燃的含有氯酸盐的铵油炸药,由于库内积水潮湿、通风不良,加剧了炸药中氯酸盐与硝酸铵分解放热反应,热量不断积聚导致炸药自燃,并引起库内煤炭和木支护材料燃烧
事故的主要原因:南山煤矿违法、违规购买和储存炸药。超层越界开采,主井建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井田范围之外 352.3 米, 与批准的设计方案主井坐标点相差506.4米,擅自越层开采了4号煤层。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限未办理证照延期手续且被有关部门暂扣的情况下违法组织生产,层层转包,以包代管,超能力、超定员生产。安全管理混乱,未设立安全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员,未依法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无下井人员考勤记录,没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技术管理混乱,图纸、资料不能反映井下真实情况,没有专职放炮员,井下爆破器材领用管理混乱,违规在井下使用非防爆机动三轮车,没有给下井工人配备自救器。
重温“
4、6”瓦斯爆燃事故案例
作者:龚学坤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6日 点击数: 416
重温“
4、6”瓦斯爆燃事故案例
4月6日,是埠村煤矿发生瓦斯爆燃,烧伤7人事故10周年纪念日,为了使大家牢记事故教训,增强瓦斯员工作责任心,通风二队支部书记田长洪利用电脑制作了视频课件,组织职工进行事故案例教育。
2001年4月6日,埠村煤矿原三井掘一队施工的3318溜子道,因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 造成迎头瓦斯积聚,引起瓦斯爆燃烧伤人员事故,这次瓦斯爆燃事故已经过去10周年了,为了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敲响安全警钟,牢记事故之痛。通风二队支部书记田长洪利用电脑制作了事故案例课件,对职工进行教育。课件内分三部份内容,一是,重温事故案例,让职工从案例中接受教训,明白道理,违章作业就是自杀。二是,岗位职责重要性,特别是对瓦斯员岗位职责进行了详细描述,结合事故案例中一些工作人员失职,导致事故发生,来提醒大家干好自己本职工作,履行好自己的岗位职责。三是,利用视频画面,播放了一曲《等爱的人》,触动了全队干部职工心。歌曲播放完后,瓦斯员于世平带着湿润的眼光与笔者说:“这首歌曲太感人了,使我感受到安全对家庭的重要性,在平时工作中,严格按章作业,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决不能辜负家人对我期盼。”
2001年4月6日,使我们埠村煤矿乃至整个集团公司全体员工都应铭记在心的日子。这天7名职工付出高昂代价,为我们敲响了安全警钟。我矿连续安全生产1546天,这是全矿干部职工不懈奋斗结果,成果来之不易,我们应当加倍努力珍惜。煤矿安全生产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所以我们加倍努力,警示不忘,警钟长鸣,接受事故教训,为我矿安全生产做出积极地贡献。
-北京房山区南窖乡北安村煤矿“7.4”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经过
1994年7月4日,房山区南窖乡北安村煤矿十咖水平十五槽斜坡底发生一起中毒窒息死亡3人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7月4日14时,承包人曾水发派班长赵文才带领黄永胜和安吉到十280水平南巷半煤岩掘进面清装研石,打一根柱,又派张松和赵文贵18时去南巷工作面用风钻打眼。赵文才等三人装完碴打完一根柱后,张松和赵文贵来到南巷(约18时多点),赵文才让张松、赵文贵、安吉拉风带,自己去斜坡下边的北巷扛被北巷借走的风钻。当他在北巷找到风钻,扛到北巷口时,听到斜坡下边传来人的喘息呼嗜声。他意识到有人在下边出事了,急忙喊在南巷的张松、安吉、赵文贵三人,张松、安吉听到喊声后就住下走,赵文才看见只有张、安二人就问:“赵文贵哪去了”?二人回答说:“你走后不久,他就找你去丁,准备帮你强风钻”。这时赵文才意识到是同胞兄弟赵文员出事了,就和张、安一起往下走去找赵文责,当他们三人往下走了20多米时,看见赵文贵头朝下趴在斜坡上,三人急忙去拉赵文贵的胳膊,刚把赵拉起来,赵文才就感到浑身无力,头晕脑胀,就忙喊:“不好”,转身往上爬,刚爬几步就晕倒了,直到被石块碰破嘴唇清醒过来,才往上边喊:“救人”,在南巷上面工作的工人听到喊声后,通知队长、矿长和村干部,经奋力抢救(先通风)于26时40分将张松(男,20岁,贵州人)、安吉(男,18岁,贵州人)、赵文贵(男,20岁,贵州人)救出,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赵文责不听班长赵文才指挥,误入未封严的废巷,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班长赵文才缺乏安全常识,在末通风的情况下进入废巷,措施不当,是事故扩大的主要原因。
(三)十280水平15槽下山末形成通风系统,局扇通风方法不合理,盲巷封闭不严密,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四)煤矿对新职工没按照规程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人不具备安全常识,缺乏自保能力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三、事故处理意见
(一)全矿停产整顿,待完善通风系统,经区劳动局、区煤炭工业公司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生产。
(二)煤矿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五项)累计处罚1000元。
(三)收回李玉龙的矿长证,取消矿长资格,责令北安村经联社撤销李玉龙矿长职务,并处以200元罚款。
(四)对副矿长解友山、李玉政(兼安全员)分别给予记过处分,写出书面检查,并分别处以200元罚款。
四、整改措施
(一)改善矿井通风条件,完善通风系统,在所有腰巷沿煤层与上部煤巷贯通,形成局部串联通风。
(二)完善机械通风,调整局扇位置,安装主扇。
(三)封闭盲巷、废巷。
(四)加强对新、老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五)调整加强煤矿领导班子,明确职责,严格安全管理。
(六)完善安全责任制和作业规程以及岗位责任制。
(七)健全瓦斯检查制度。
三交河煤矿瓦斯爆炸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三交河煤矿是山西省洪洞县地方国有煤矿,有职工679人,年产煤150000吨,瓦斯含量为4.06%,属于低级瓦斯矿井。
1980年6月4日,矿上决定从6月7日转到西部采区第六顺槽掘进。这个顺槽已有四个月没生产,风流不通,瓦斯积聚,本应先检查瓦斯,加强通风,排除有害气体,然后作业。但是该矿领导没有这样做,而是仓促组织生产。8日11时20分左右,当在六顺槽工作的工人将绞车、电线运到该顺槽210米处时,由于电工带电作业,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当时在坑下西区工作的26名工人全部死亡。接着,在抢救中,由于没有组织指挥,造成混乱,工人自发冲下坑去抢救,又造成4人中毒死亡,50多人中毒,经济损失约700000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1、洪洞县和矿领导只顾追求产量、利润,不顾工人的生命安全。
1980年以来,该县接到国务院和省、地关于安全生产的文件14件,有的无人阅看,有的只阅不办,有的批给主管部门,但无具体实施措施,总之都没有贯彻落实。他们片面追求利润,一再压缩成本,1979年产煤130000吨,提取利润200000元,1980年计划产煤150000吨,利润任务为470000元,不注重安全投入,这种“竭泽而渔”的做法,造成该矿安全欠帐越来越多。
2、企业管理十分混乱,有章不循,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习以为常。
各坑口完全依靠自然通风,从进风到回风采用一条龙大串连,贯眼密闭极差,根本形不成通风系统,工作面处于微风和无风状态,造成瓦斯大量积聚。机电设备基本上采用明刀闸,动力线破口很多,从巷道到工作面全部使用白炽灯,甚至还使用无灯口灯炮照明。放炮不用启炮器,而借用照明线电源明火放炮。各工种无操作规程,工作面无作业规程,整个生产基本上处于无组织的混乱状态。
3、不遵重科学,不依靠技术人员,瞎指挥。该矿领导长期以来沿袭小生产的经营方式,凭搞小煤窑的狭隘经验指挥生产。
矿上仅有的四名大、中专院校毕业的技术人员都不被重用,采取重大生产技术措施不听取他们的意见,对经过专门训练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任意调换。对职工很少进行安全技术教育,许多工人缺乏应有的煤矿安全知识,以致在抢险中,盲目蛮干,扩大了事故。
4、洪洞县有关领导存在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对三交河煤矿安全上存在着严重问题熟视无睹,听之任之。
1977年11月17日和1978年4月14日,两次接到三交河煤矿反映煤矿安全问题的特急报告,竟被束之高阁,一直不阅不办,因而使该矿安全上的隐患长期存在,越演越重。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矿长杨某某、坑口主任史某某,长期以来对安全生产极不重视,违章指挥,冒险作业,任意调走瓦检员,在决定到六顺槽开采后,不检查瓦斯,不解决通风问题,不提出安全措施,对造成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矿党支部书记张某某,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对在不检查瓦斯、不解决通风的情况下,恢复六顺槽生产不加过问,分管劳动人事工作,对在事故前任意调走瓦检员,不加纠正,对造成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决定给予撤销党支部书记职务、留党察看2年的处分,留矿当工人。
3、县工业局副局长(主持全局工作)刘某某,分工在三交河煤矿蹲点,对三交河煤矿长期存在的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严重的问题熟视无睹,不去解决,对矿里的安全工作不闻不问,对地区开过的四次安全会议,他一次都不去参加,更没有认真贯彻,属严重失职。决定给予撤销县工业局副局长职务处分。
4、县委常委、工交部长、县经委主任瞿某某,作为主管工业的领导,对三交河煤矿安全生产上存在的严重问题,不调查,不解决。下级上报的报告不阅办,上级下发的文件不阅处。决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县委副书记、县革委会副主任王某某,在主管工业期间,对煤矿安全生产很不重视。1—5月,对省、地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只有阅批,没有具体检查落实,决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免去临汾县委副书记、县革委会副主任职务。
四、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l、整顿改组矿、坑两级领导班子。
2、关闭隐患突出的坑口,停止计划外工程建设,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加强矿井的治理整顿。
3、彻底消灭自然通风、明火照明、明火放炮的落后生产方式。
4、抓紧通往坑口的35千伏输电线路的建设,解决供电不足的问题。
5、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作用,加强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
莲花洞煤矿“11.20”顶板事故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07年11月20日,曾权先发现事故地点有一处木支柱断裂,向负责该处作业的毛华节班三名作业人员交待:先维修巷道后再进行掘进作业。13∶30分,班长毛华节带领吴合文(小工)、吴克军(运输工)下井到达作业地点作业,其中毛华节和吴合文二人进入煤掘工作面当头,吴克军在下面推车。毛、吴二人进入工作面后没有按要求进行维修而是直接进行采煤作业。14∶00,吴克军将煤斗处的空材料车推送至+340m水平车场,然后从车场推空矿车回来。吴回到煤斗处时,发现煤斗中无煤,就进入煤掘工作面内察看,发现距离煤斗约60m的地方顶板塌方,巷道全部堵塞,但未发现毛节华和吴合文,估计被困在煤掘面当头。
吴克军发现情况后,立即返回运输巷通知其它作业地点的职工龙开怀等四人去救人,同时打电话到矿调度室报告情况。约25分钟,吴克军五人就赶到了塌方点,五人马上用扒煤工具进行抢救, 15分钟后,地面救援人员赶到事故地点,总计13人进行抢救。抢救约90分钟,塌方巷道被清通,随即送风进去抢救人员,发现二人躺在巷道中,同行的医生立即对其二人进行检查,发现二人还有体温,就马上组织对二人进行人工呼吸,但没有作用,就又立即将二人抬往地面送至清塘镇医院,经医生诊断二人已死亡。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二水平3号上山顶板为碳质泥岩,比较破碎;18日掘进至60余米时,没有抬棚加固,支护质量不合格;19日因停电停班,20日也未进行及时维修,存在断裂支柱,加上顶板剪应力的作用,导致巷道垮塌;
2、导致事故扩大的原因:当班作业人员在没有维修好工作面后方巷道的情况下进入工作面出煤,在巷道垮塌后,因缺氧窒息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现场安全管理不力。18日安全员发现事故地点存在未抬棚的情况,没有及时督促作业人员整改,20日发现存在断柱只是交待进行维修,未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2.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虽配备了多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事实上存在一人管多职的现象,如安全员、通风员、瓦检员由同一人兼任。
3.隐患排查不力。隐患排查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日常安全检查替代,没有有效组织矿各部门进行安全大检查,没有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认真落实整改责任人。
4.制度不健全,煤矿没有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下井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思想麻痹。认为低瓦斯矿井不存在重大瓦斯隐患,对工作面存在循环风、空气质量不好、局扇违规串联等现象不以为然,对职工违规生产、作业等现象制止不力。
6、职工培训不到位。新入矿工人没有按规定进行培训,以班前会、交班会等形式代替培训,没有组织作业人员认真学习作业规程,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自保意识差。
三、防范措施及建议
1.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人员特别是安全员的责任,加强现场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事故隐患。矿方应每天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下井检查各巷道及各工作面的支护情况,尤其要重视顶板破碎处的支护质量,发现问题立即督促相关责任人当即整改到位。
2.按要求配备数足安全管理人员,加大隐患排查力度。管理人员要专人专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值班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要做好井下现场值班的工作,对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
3.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4.重视低瓦斯矿井的瓦斯治理工作,加强局部通风管理,严禁局部通风机打循环风。
5.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以案说法,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职业技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的发生。 -云南曲靖富源县后所镇昌源煤矿瓦斯爆炸事故
“11.2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2006年11月25日16时55分,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后所镇昌源煤矿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2人死亡,3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660万元。
一、矿井概况
昌源煤矿属个体私营企业,2003年7月开始筹建,2004年3月,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无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未经审查批准的情况下,一号井和二号井同时违法违规开工建设;2005年12月,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同意建设昌源煤矿。该矿未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未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2005年1月~2006年10月,昌源煤矿原煤产量为45927.4吨,其中二号井41527.4吨。此次事故发生在昌源煤矿二号井。
2006年1月,该矿因手续不全被国家煤矿安监局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告为关闭矿井。
二、事故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
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合格,矿井漏风严重,放炮后涌出的瓦斯和掘进作业点溢出的瓦斯致使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界限;因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供电电缆绝缘损坏,造成芯线短路,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昌源煤矿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拒不执行停产指令,违规建设,非法生产。昌源煤矿二号井以包代管,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矿井无正规设计,采掘布置混乱;矿井漏风严重,串联通风,未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井下机电设备失爆现象严重。
二是后所镇煤炭分局未采取有效措施彻底制止昌源煤矿违规建设和非法生产。富源县煤炭工业局明知昌源煤矿手续不全却违规向该矿下发开工通知,明知昌源煤矿属于违规建设、非法生产矿井却研究上报置换保留该矿,且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弄虚作假。富源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对昌源煤矿违反停建指令多次打开密闭违规建设和非法生产的问题监管不力。曲靖市煤炭工业局明知昌源煤矿属于违规建设、非法生产矿井,却研究同意置换保留该矿,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失察。
三是富源县、后所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明知昌源煤矿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开工建设,却未对昌源煤矿进行查处和取缔。富源县、后所镇公安部门在昌源煤矿未提交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违规审核、批准该矿购买火工品。
四是后所镇人民政府未能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昌源煤矿违规建设和非法生产的违法行为。富源县人民政府对县煤炭工业局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存在的弄虚作假问题失察。曲靖市人民政府对富源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关闭矿井方案审核把关不严。
五是南方电网集团富源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昌源煤矿未能提供用电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及完整的相关用电资料情况下违规批准供电。
六是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曲靖监察分局监察三室在未到矿井现场检查的情况下,违反执法程序下达对昌源煤矿的现场处理决定书。
3.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第四篇: 典型物业纠纷案例剖析
最近这一段时间,记者在收到的读者来信中发现,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投诉呈上升趋势。有些案例颇有扑朔迷离之感,所以我们特请专业律师对一些典型案例做些分析,以供众人参考。
案例一
尚未交房,物管能私下出租吗?
黄先生在金山新区某楼盘买了一套住房,去年年底交房,因为自己长期在外做生意,所以特意写了封信给开发商,说等自己今年5月份回来时再收房。今年4月,黄先生的儿子先回福州,到新房去看了一下,发现房子被别人住着,住户称,物业服务企业以每月300元出租该房屋,已经租了4个月了。
黄先生得知这个消息后,立即与物业服务企业联系,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马上把租户清出去,并赔偿损失。而物业服务企业却说,虽然房子是黄先生买的,但在没有验房入住之前,只能视为准业主,房屋的产权仍属于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在征得开发商同意的情况下,有权将房子出租。物业服务企业认为,出租并未给新房带来损害,所以也谈不上赔偿一事。
律师解疑:开发商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显然已侵犯了黄先生的合法权益,黄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黄先生在购买该套商品房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一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备案,黄先生就是该套商品房的期待所有权人(一经交付即是所有权人),开发商就无权将该房再出售给第三人。根据合同随附义务,在商品房完工符合交付条件至交付业主之前,开发商对该套商品房负有保管义务,但不具有使用(包括出租)权利。
其次,开发商的交房通知进一步肯定了黄先生的产权人身份,黄先生回信同意交房但要求延期交房,可以认定买卖双方已确认所要交付的商品房已经归黄先生所有,只是由于黄先生的原因而暂时由开发商保管。延迟交房期间,开发商可以适当向黄先生收取保管费。
黄先生虽未入住,但对所购房屋已具有无可争辩的所有权。开发商或物业服务企业要将该房出租,必须征得黄先生的同意,否则都将构成侵权。由于商品房在交付前被租赁使用,使未投入使用的商品房的使用价值受到减损。根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关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的法律规定,开发商或物业服务企业除了要立即终止其与他人所谓的租赁关系外,还要赔偿黄先生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
重新验收,物业费该从何时算?
姚先生去年在东区购买了一套95平方米的住房,去年10月,开发商通知姚先生收房。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姚先生领到了新房钥匙。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人员带领下,姚先生对新房进行验收。但在验收过程中,姚先生发现了好几处质量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将其一一记录在册。于是,姚先生退回了钥匙,要求等质量问题解决了再收房。
去年12月底,物业服务企业以挂号信的方式通知姚先生,质量问题已处理好,可以收房了。今年1月,姚先生再次前往收房。经过验房确认质量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于是姚先生收下了新房钥匙,但是物业服务企业要求姚先生交齐去年10月至今年1月份的物业服务费。姚先生认为应该从自己验收房子合格之日起才能收物业服务费,因此与物业服务企业一直纠缠不休。
律师解疑:姚先生第一次交房验收时因质量有问题退回了钥匙,应视为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开发商未向其交房。经整改,今年1月经验收双方确认商品房符合交付条件,姚先生这才收了新房,此时才视为法律意义上开发商正式向姚先生交付了商品房。根据国务院《物业服务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因此,去年10月至今年1月份商品房整改期限的物业服务费属商品房尚未交付给业主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向开发商收取,而不应由业主承担。
案例三
林先生是东区某楼盘里的一个业主,前不久,他看到小区里一块花园荒废了,就把那块地开辟成菜地种些蔬菜供自己日常食用。最近,小区重新聘请了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想把这块地重新恢复成花园,就找林先生要求他把菜地里的菜处理掉。林先生不同意,称自己是小区的业主,有权使用这块地。当业委会主任出面解释,说这是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商量后做出的决定时,林先生说,聘请这家物业服务企业,他并没有投同意票,所以物业服务企业无权干涉他的行为。因此林先生不肯退地,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此事不知该如何处理?
律师解疑:林先生应按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把菜地里的菜处理掉并退出该地块。
【本物业案例由中国物业服务网论坛(Bbs.Pm86.com)网友收集发表,本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小区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用设施(包括花园、绿地、道路等),属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国务院颁布的《物业服务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林先生在小区花园用地上开辟菜地自用,违反了《物业服务条例》的规定,依法应予纠正。若林先生不听劝阻,一意孤行,依照《物业服务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将受到包括罚款、没收菜地收益等行政处罚,没收的菜地收益主要用于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林先生以其未投票同意聘请现物业服务企业为由,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无权干涉他的行为也是错误的。根据《物业服务条例》规定,小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只要经业主大会讨论及三分之二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四
物管违约,证据如何有效收集?
福州金山某小区的业主们对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很不满意,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上存在不少问题,如将楼房的消防通道用做垃圾堆放场、乱停车、经常未与业委会协商就把一些销售摊点引进社区,而又把本应是全体业主的收入据为己有等等。因此业委会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谈判物业收费的问题,要求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对物业服务企业要求的物业服务费予以一定比例的扣减,但是物业服务企业却认为公司已经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应尽的职责,不能降低服务费。业委会开会后决定把物业服务企业告上法庭,但是不知道应该如何收集相关的证据。
律师解疑:根据《物业服务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由于物业服务属于服务行业中的一种,这种服务往往是无形的,因此业主在平时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有服务不到位的地方或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地方,可以用照片、录像的形式记录下来。为了使证据更具合法性,对所收集的证据还可以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取得证据后还应当注意保存好,保证在法庭上能够全面、完整地使用自己所收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第五篇:损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例剖析
【案情背景】
党员干部的作风如何,对党风政风乃至整个社会风气都具有重要影响。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作风建设。党的十八大召开后不久,中央政治局就制定了《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央领导同志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充分体现了中央领导集体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强意志和求真务实、转变作风的坚定决心。各地区各部门根据中央的精神要求,切实采取措施,努力转变作风,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仍有少数党员干部无视规定,我行我素,顶风违纪,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这是党的纪律决不允许的。海南、广东等地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反映的几起典型问题进行了严肃杏处,确保新风正气压倒歪风邪气。 【案情简介】
海南省琼中县财政局局长公款大吃大喝问题。2013年1月,琼中县财政局局长在海口市壹号华府酒楼2次宴请个人朋友,1次宴请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共花费公款1.5万元。海南省纪委对琼中县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财政的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琼中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分别免去该财政局局长党内和行政职务,并责令其个人上缴招待费用。
广东省珠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银企合作交流座谈会公款大吃大喝问题。2013年1月4日晚,国有企业珠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等人以晚餐会形式,邀请珠海金融界有关负责人在横琴召开银企合作交流座谈会。晚餐共17人参加,酒水、菜品共消费375 17元。其中,红酒1 2瓶,共23706元;菜品、饮品共13811元。珠海市委、市纪委给予珠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内警告处分,免去其职务,责令参会者自负晚餐超标费用。
陕西省白河县县委书记违规借用越野车问题。2012年2月中旬,经白河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同意,白河县委办公室向兴达公司借用大众途锐越野车l台,供县委书记使用,直至2013年1月15日媒体曝光后,才将借用车辆退还公司,借用时间近一年。安康市纪委给予白河县县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党内警告处分。
江苏省无锡市无锡新区鸿山街道赴厦门开务虚会问题。2012年12月,鸿山街道80余名干部花费38万余元赴厦门召开务虚会,其间参观了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5A级景区云水谣。这是一起鸿山街道集体违规行为,街道党工委书记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无锡市纪委给予鸿山街道党工委书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责令参会人员全额承担外出费用。
湖北堵赤壁市地税局春节期间乱发钱物问题。2012年12月5日,赤壁市地税局局长主持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为全局干部职工发放春节物资补助每人4000元,在福利费科目中列支。湖北省地税局和咸宁市纪委分别给予赤壁市地税局局长行政记过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赤壁市纪委给予赤壁市地税局分管副局长党内警告处分,对赤壁市地税局其他党组成员进行诫勉谈话。所发春节物资补助全额清退收回。
江西省上饶县清水乡前汪村新建村部乔迁庆典问题。2013年1月20日,上饶县清水乡前汪村利用村委会新办公场所搬迁之机,摆宴席52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上饶县委研究决定:对负有责任的清水乡党委书记、乡长予以免职处理,给予前汪村党支部书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分析点评】
回顾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的实践,可以说最大的特点、亮点,就是不折不扣、扎扎实实的行动。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以落实八项规定作为改进工作作风的切入点,并以身作则为全党作出表率,是行动;各地区各部门纷纷制订实施办法,推行简朴简洁行政,是行动;海南、广东等6省对党员干部铺张浪费问题进行查处,中央纪委监察部公开进行通报,也是行动。正是因为上下联动、闻风而动,才有了新风扑面、群众认可的良好局面。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现在虽然有了中央八项规定这个好的“规矩”,但要善始善终、圆满成功,使之成为“方圆”,就必须重在落实、重在行动。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既要率先垂范,把自己摆进去,以身作则,带头“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又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精神严格监督,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手段,不仅要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经济上予以退赔,还要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领导进行问责。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漏洞和薄弱环节,强化建章立制,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推动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改进作风,树新风正气,使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全党成为自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