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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网(集锦)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网第一篇: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网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黔建房通【2010】189号关于明确商品房交付与前期物业管理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地、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近年来,随着我省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购买商品。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网

第一篇: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网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黔建房通【2010】189号

关于明确商品房交付与前期物业管理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

近年来,随着我省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购买商品房的居民越来越多,物业管理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由于在商品房交付与前期物业管理衔接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达不到条件的房屋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的承接验收不规范,以及物业收费不规范等等,引发矛盾纠纷。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付与前期物业管理衔接工作,解决居民买房的后顾之忧,创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必须在办理商品房交付备案后,才能将商品房交付购房人使用。商品房交付后,物业服务企业才能向购房人收取物业服务费。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以确保承接的物业符合交付使用条件。

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

四、按照《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交付使用的新建商品住房,物业服务费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于“精装修”住房,从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免收一个月的物业服务费,一个月后可全额收取物业服务费;

2.对于非“精装修”商品住房,房屋交付后,应当给购房人半年至一年的时间用于房屋装修,该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全额收取物业服务费,应当按不高于50%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超过该期限后,可全额收取物业服务费,具体比例和期限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0一0年五月四日

第二篇: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脚手架专项治理-黑龙江建设网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脚手架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建安 [2013]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绥芬河市建设局,抚远县建设局:

现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脚手架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本地、本部门的工作措施,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脚手架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抄送:建设部、省委办公厅、省委安全巡视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安委会、大庆油田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2月26日印发

校对:安全站 张晓飞

共印45份

1 附件: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

脚手架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近年来,由于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建设工程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和速度发展,随着高层、超高层建筑大量增加,对建筑脚手架及模板支撑体系的安全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建筑施工脚手架是施工过程中重要的生产和安全防护设施,脚手架在设计、施工、使用过程中危险因素多,极易发生伤亡事故,目前,我省各地市扣件式钢管脚手架设计和施工状况参差不齐,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施工脚手架及支撑体系的安全管理,确保做到安全可靠,省住建厅决定从2013年3月15日至6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建筑施工脚手架工程专项治理行动”,并结合我省目前现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颁布和修订的相关标准、规范等,重点执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的有关规定,通过脚手架专项整治工作,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标本兼治,强化参建各方安全责任主 2 体意识,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水平,进一步规范全省脚手架工程的方案编制、搭设、使用、维护和拆除管理,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好转。

二、整治目的

(一)进一步规范在建及新建工程建筑施工脚手架的设计、搭设、使用及临边洞口的防护;

(二)全面排查和消除所有在建工程脚手架、支撑架和临边防护的安全隐患。

(三)认真排查脚手架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有力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三、整治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四、整治内容及实施步骤

一、整治内容

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2、支撑架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3、钢管扣件及其它构配件安全管理情况;

4、检查验收情况;

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情况;

6、临边洞口防护安全管理情况。

二、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时间自2013年3月15日至6月30日,具体安排如下:

1、动员布置阶段(3月15日至3月31日)

各地(市)、系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措施并下发。

2、自查自纠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

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对各自在建工程项目的脚手架工程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进行整改。

3、监督检查阶段(5月1日至5月31日)

由各地市(系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脚手架工程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治。

4、督查整治阶段(6月1日至6月15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派出督查组,对全省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

5、总结验收阶段(6月15日至6月30日)

对开展脚手架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理。同

4 时进一步深化脚手架专项整治,开展“回头看”工作,建立相应的长效管理机制。

五、整治标准

(一)脚手架工程的安全管理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落地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满堂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型钢悬挑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满堂扣件式钢管支撑架。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在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的设计计算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规定,尤其是新规范较原规范对荷载取值和方案设计作了细致的调整,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要足够重视;同时,在搭设、检查验收及使用过程中必须满足规范要求,重点在构造要求方面要切实强化安全管理。

1、采用落地式双排脚手架时,脚手架搭设高度不宜超过50m,当需要的搭设高度大于50m时,应采用加强措施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脚手架地基与基础的施工,应根据脚手架所受荷载、搭设高度、土质情况及相关规定进行。落地脚手架每根立杆底部必须设置底座或垫板,一般脚手架可将钢板底座直接放置在夯实的原土上,或在底座下加垫板,也可通铺槽钢做脚手架的立杆底座,然后把立杆插在底座上,不得不设底座或垫板将立杆直接设置在原土上。底座或垫板下方的基础(或地基)承载力应满足验算要求,脚手架立杆垫板或底座标高应高于自然地坪,并设置良好的排水设施。

2、采用型钢悬挑式双排脚手架时,一次悬挑脚手架高度不宜超过20m,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型钢悬挑梁宜采用双轴对称截面型钢,型号及锚固件应按设计确定,钢梁截面有效高度不应小于160mm;用于锚固的U型钢筋拉环或螺栓应冷弯成型,直径不得小于16mm,严禁使用螺纹钢。悬挑钢梁悬挑长度应按设计确定,固定端长度不应小于悬挑长度的1.25倍,局部钢梁悬挑长度不宜超过3m,大悬挑另行专门设计及论证。悬挑梁的间距应按悬挑架架体立杆纵距设置,每一纵距设置一根,悬挑架架体的每一根立杆必须搭设在悬挑梁上;当内排立杆在建筑结构角部等转折处不能直接立于悬挑梁上时,应在立杆底部按纵向局部铺设型钢(严禁用跳板代替),型钢至于悬挑梁上方。悬挑梁支承点应设置在结构梁上,不得设置在外伸阳台上或悬挑板上,否则应采取加固措施。

3、采用满堂脚手架时,搭设高度不宜超过36m,施工层不得超过1层。满堂脚手架应在架体外侧四周及内部纵、横向设置竖向和水平剪刀撑;满堂脚手架的高宽比不宜大于3,当高宽比大于2时应在架体的外侧四周和内部与建筑结构设置连墙件拉结,或采取设置钢丝绳张拉固定等措施。

4、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范的构造要求,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双排脚手架结构设计。脚手架必须设置

6 纵、横向扫地杆(包括悬挑钢梁层),而且对应里、外排立杆设置齐全;作业层应按纵向水平杆步距居中连续设置中栏杆,即护身栏杆,同时满铺跳板并设置挡脚板;每个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作业层上非主节点的横向水平杆,应根据支承脚手板的需要等间距设置,最大间距不应大于纵距的½;架体里、外排立杆必须对应设置,特别是里排立杆严禁隔根设置;双排脚手架应设置剪刀撑和横向斜撑,悬挑脚手架和高度在24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在拐角处及中间每隔6跨设置一道横向斜撑;连墙件应从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开始设置,连墙杆应呈水平设置或向脚手架一侧下斜连接,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当脚手架高度超过24m时,应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结构连接,预埋件不得使用光圆钢筋,宜预埋钢管、钢板并用扣件连接或焊接。

5、各地市要强化对脚手架搭设的检查与评定工作,脚手架搭设构造不满足规范强制条文的,各种杆件及连墙件未按要求设置的,尤其是脚手架里排立杆、小横杆设置不齐全和操作层未设置护身栏杆的,依据相关法规要从严查处,同时,在安全文明施工费评定时,脚手架的现场评价费不予计取。

(二)承重支撑架施工安全管理

1、承重支撑架是指现浇砼工程的承重支模架、钢结构、空间网架、结构安装使用的满堂承重架以及其他施工用承重架。施工企业必须编制承重支撑架施工技术安全专项方案,按规定审批,超过一定规模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及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应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2、承重支撑架的搭设必须由特种作业人员专业架子工搭设,严禁木工搭设;对施工人员坚持先教育、后培训,再上岗的原则,作业前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必须对操作班组及人员就施工技术专项方案,搭设要求,构造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等进行书面技术交底,交底双方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3、用扣件式钢件脚手架作支撑架时,满堂支撑架搭设高度不宜大于30m。支撑架的搭设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扫地杆、立杆和水平杆,纵、横向水平拉结必须设置齐全,水平杆长度不得小于3跨,并根据架体类型设置纵向和水平向剪刀撑,当满堂支撑架高宽比大于2时,应在支架四周和中部与结构柱进行刚性连接,无结构柱的部位应采取预埋钢管等措施与建筑结构进行刚性连接,确保支撑架的结构稳定;模板支撑架搭设时立杆(或可调托撑)必须支设在主次梁的梁底部,严禁扣件受力;连接扣件和钢管立杆底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4、凡高度超过8米或跨度超过18米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支撑架,严禁使用扣

8 件式钢管支撑体系,应采用钢柱,钢托架或钢管门型架的组合支撑体系,以保证其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普通混凝土模板工程,应选用桁架支模或钢管立柱支模。

(三)钢管扣件及其它构配件的安全管理

1、在采购或租赁钢管扣件及其它构配件时,要与生产或租赁单位签订产品质量保证协议,查验其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租赁单位的营业执照),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明,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资料,加强对钢管扣件及其它构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前的质量保障资料审核,凡没有质量证明或质量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2、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时,按规定进行抽样复试;扣件在每次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钢管等其它构配件使用前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质量检查,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不能使用。

3、施工现场应建立钢管扣件及其它结构配件的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其来源、数量、使用次数,使用部位和质量检验等情况,防止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扣件在施工现场使用;要严格报废制度,凡有严惩锈蚀、变形、出现裂纹及其它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必须作废处理,严禁再度使用,并录入使用台帐备查。

4、施工现场进行各类钢管脚手架支撑体系搭设过程中,对安装后的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应采用扭力板手抽查,抽样

9 检查数量和质量判定标准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要求。

(四)脚手架的检查与验收

1、脚手架及承重支撑架的检查与验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单位在搭设过程中应随时检查搭设情况,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严禁投入使用。

2、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对脚手架和承重支撑架的施工安全技术专项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审批;在搭设过程中应重点检查实际搭设情况与方案的符合性,并分段组织验收,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并督促其彻底整改,工程监理单位应切实担负起监督管理责任。

(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

1、凡在我省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维护、拆卸等施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2、使用本单位自主研发或联合研发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是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产品;安装维护所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全装置,升降装置等产品的技术档案资料必须齐全。

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使用应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有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总承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审查专业分包单位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4、安装前总承包单位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供相应资料: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告知书、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备案证明材料、专业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有效证书、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报告)、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专业承包合同以及安全协议书。

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完成后,专业分包单位必须进行自检,总承包单位应组织本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会同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相关人员,按照《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的规定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实行统一管理,并做好专业分包的施工组织协调,要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认真组织落实,责任到人,要定期组织检查、验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每次提升或下降前,专业分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全面检查,每次提升或下降完成后,必 11 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在使用过程中,专业分包单位应配备专业人员按照定期维护保养计划进行维护保养。

7、监理单位应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列入监理计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架体升降作业时应实行旁站监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整改,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整改后的脚手架应重新验收,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要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洞口及临边防护安全管理

1、洞口作业是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洞口必须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它防坠落的防护设施;电梯井口必须设刚度满足要求的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桩孔上口、基础上口、人孔、天窗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2、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防护措施。楼板、屋面和平台等面上短边尺寸小于25cm但大于2.5cm的孔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盖设,盖板应能防止挪动移位;楼板面等处边长为25-50cm的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盖板,盖住洞口,盖板须能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边长为50-150cm

12 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也可采用贯穿于砼板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钢筋网格间距不得小于20cm;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并用密目网进行立面封闭,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墙面等处的竖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应加装开关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护门,门栅网格的间距不应大于15cm,也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挡脚板(笆);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c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强1.2m高的临时护栏。

3、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和拦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蓬与挑檐边、无外脚手架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头层墙高度超过3.2m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架高度超过3.2m的楼层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楼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部应搭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隔封闭;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4、临边防护栏杆杆件材质、规格及连接应符合要求。推行推广工具制式扣件钢管防护栏杆,也可采用钢筋或钢管作防护栏杆。采用钢筋做防护杆件时,必须选用有一定刚度的钢筋(直径不小于18mm)并采用电焊固定;采用钢管做护栏材料时,钢管横杆及栏杆柱均采用Ф48.3×3.6mm的管材,以扣件或电焊固定;以其他钢材如角钢等作防护栏杆杆件时,应选用强度相当的规格,以电焊固定。

5、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当横杆跨度大于2m时,中间必须增设栏杆柱。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建筑施工脚手架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长:张宝伟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成

员:张立志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管处处长

琪 黑龙江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站长

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省安全站负责。

七、整治要求

(一)各地市(系统)建设安全管理部门要对建筑施工脚手架专项整治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同时,要切实加强建筑施工脚手架的安全管理,针对本地区存在的

14 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可行措施,建立长效机制,规范我省脚手架工程的施工。今后,所有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新规范和本文件规定的标准搭设施工脚手架。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制定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自查自纠不力、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相关企业、单位,严格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依法处理;检查中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封停,对施工、监理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人员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

(三)各施工、监理单位要对所属和所施工的在建项目,对照整治内容要求和整治标准,认真组织、落实今年建筑施工脚手架专项治理工作,逐个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自查自纠,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做到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落实整改,并向项目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上报自查自纠工作情况。

(四)请各地市(系统)建设局于今年5月31日前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厅安全站。工作总结应包括:本地区专项整治实施情况、出动检查的人数、管理部门和企业具体工作亮点、检查发现的存在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下阶段工作意见及建议等内容。

第三篇:贵州民族大学高招网

贵州民族大学创建于1951年5月17日,隶属贵州省人民政府,是新中国创建最早的民族院校之一,是贵州省重点建设高校、贵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民委共建高校、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等次高校,也是接收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的高等院校。学校现有两个校区,花溪校区坐落于山清水秀、被誉为“高原明珠”的贵州风景名胜区贵阳市花溪区,大学城校区坐落在产城融合创新、生态文明示范的贵安新区,占地面积共2825亩、校舍面积共73万平方米。学校有纸质图书214万册、电子图书115万册、数字资源33TB、电子期刊1.6万种。

学校拥有一支结构合理、发展趋势良好的师资队伍。现有教职工1571人,其中正高职称人员180人(其中二级教授13人),副高职称人员563人;具有博士学位人员302人,硕士学位人员809人,博士生、硕士生指导教师431人。其中,有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科技人才、贵州省核心专家、贵州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黔灵学者”、贵州省省管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贵州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带头人、贵州省高校教学名师等近百人。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现有全日制在校生20722人,另有合作办学独立学院本科生11013人。自建校以来,为社会输送10万余各级各类人才,成为贵州乃至西南地区各行业和学科领域的骨干力量。

经过67年的建设发展,学校已经发展成为以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工学为主要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9个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大学;形成了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研究生教育、预科教育、继续教育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学校设有商学院、法学院、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民族文化与认知科学学院、文学院、外国语学院、传媒学院、数据科学与信息工程学院、机械电子工程学院、化学工程学院(民族医药学院)、生态环境工程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建筑工程学院、旅游与航空服务学院、音乐舞蹈学院、美术学院、体育与健康学院等19个学院;设有预科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等管理与教学机构;设有合作办学独立学院人文科技学院;建有信息与数据中心、工程技术人才实践训练中心、图书馆、学报等教学辅助单位。

学校目前设有74个普通本科专业,10个一级学科硕士点,52个二级学科学术型硕士点,9个专业学位硕士点, 1个一级学科博士点,5个研究生工作站。国家级建设平台有4个国家级特色专业,3个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1门国家级精品视频公开课。有2个国家民委重点学科,3个国家民委人文社科研究基地;有3个区域一流学科,12个省级重点学科(其中5个省级特色重点学科),3个区域一流专业,8个省级特色专业,7个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3个区域一流课程群;有2个省级重点实验室,4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2011省级“协同创新中心”,3个贵州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4个省级研究生教育创新基地,2个省级人才培养基地;有2个区域一流师资团队,5个省级教学创新团队,1个省级科技创新人才团队。

学校十分重视科研工作。设有社会建设与反贫困研究院、民族地区公共政策研究院、贵州民族艺术研究院、贵州山地旅游与民族经济研究院、西南夜郎文化研究院、西南傩文化研究院、水书文化研究院、法学研究院、贵州民族科学研究院、贵州世居民族文化研究院、民族建筑设计研究院、贵州茅台镇酒文化研究院和“多彩贵州”文化协同创新中心、民族文化产业发展研究中心、民族文化大数据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喀斯特湿地生态研究中心。另外,贵州省民族文化学会、贵州省苗学会、贵州省布依学会、贵州省侗学会、贵州省彝学会、贵州省土家学会、贵州省仡佬学会、贵州省水家学会、贵州回族学会等9个省级民族学会及其研究机构均挂靠我校,形成了较强的民族民间文化与民族问题的研究矩阵。

近五年来,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819项,其中国家级科研课题86项,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招标项目2项,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1项;获省部级以上各类科研奖78项。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5120余篇,其中SCI、EI、ISTP检索及核心期刊论文1288篇,出版专著206部。

目前,学校已建设成为贵州少数民族干部培训基地、贵州少数民族人才培养基地、贵州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基地、贵州少数民族双语教学基地、贵州民族体育教学基地、贵州世居民族文化研究基地、法制与民族地区发展研究基地、贵州民族文化生态研究基地,成为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智库。我校积极开展并探索校校、校企、校地、校所以及国际合作的协同育人机制和开放式办学的途径,有力地推动了我校的建设发展,为更好地服务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学校重视国际交流与合作,先后与美国、英国、法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挪威、新加坡、荷兰、马来西亚等国家的高校和港、台地区大学建立了合作关系,开展互派留学生、学术交流、合作办学、教师培训和科研合作。现有来自美国、俄罗斯、日本、韩国、老挝、越南、柬埔寨、哈萨克斯坦、蒙古、泰国、马里、尼日利亚、加纳、卢旺达、孟加拉国、尼泊尔、塔吉克斯坦、乌克兰、赞比亚等23个国家留学生257人。

学校先后5次被国务院评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2次被评为全国文明单位、16次被中宣部、团中央和国家教育部评为全国大学生优秀志愿者服务队和全国大学生社会实践先进单位,先后获全国‘三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全国‘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全国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教育部依法治校示范学校。校党委先后3次被评为全省先进党委,学校先后被评为贵州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贵州省文明单位、贵州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贵州省‘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贵州省优美校园、贵州省绿色大学。

学校历来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及中央有关部委、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与亲切关怀,胡耀邦、江泽民、胡锦涛、温家宝、李瑞环等同志先后到我校视察。江泽民同志来我校视察时,作了“发展民族教育、加强民族团结”的题词,并为我校题写校名;我校50华诞,江泽民同志又为我校在内的全国几所民族院校共同题写了“努力发展民族教育,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题词;胡锦涛同志任贵州省委书记时亲自与我校师生在学校花溪校区共同植下“共青林”。

历经67年建设,贵州民族大学已发展成为贵州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科技研发基地、民族优秀文化传承创新基地、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基地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新型智库。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始终秉承服务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尤其是贵州(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的办学宗旨,发扬“奋发蹈厉,庄敬自强”的民大精神,夯实基础、优化结构、突出特色,促进学校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办学水平和办学层次,增强办学实力与综合竞争力,奋力向国内高水平一流民族大学迈进。

第四篇:郑州房管局官网发布住房限购政策

在法律上房产共有人与共同还款人是不同的,房产共有人是指与你共同拥有房屋产权的人,他有处置、使用、收益等权利,房产共有人是有房产证的。而共同还款人是针对银行而言的,他只对银行的贷款与你共同承担义务,在他帮你缴纳贷款后对你享有债权,对房屋而言没有相应的权利,共同还款人没有房产证。按照你的说法,你的女朋友是没有房产证的。

按照新的婚姻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婚前购买的房屋为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款的部分为借贷关系,但新的司法解释还未生效。现行的法律对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认定主要还是法院的判例且不统一。

9月3日,郑州房管局官网发布住房限购政策局部调整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一、调整内容

1、原“外地户籍购房需提供1年以上的居住证明”调整为“外地户籍家庭购房需提供3年以上的居住证明”;纳税证明和社保证明不作调整,需满足1年以上;三个条件具备其中之一即符合购房资格。

2、原“年满18周岁的单身人员可作为独立家庭购房”调整为“年满20周岁的单身人员可作为独立家庭购房,但在限购区域内只能购买1套住房;对于未满20周岁的单身人员或已年满20周岁但在限购区域内已拥有1套住房的,暂停在限购区域内向其出售住房”。

3、本次调整自2013年9月2日起执行。2013年9月2日签订认购协议或居间买卖合同、网签合同的按原有政策执行。

二、注意事项:

1、居住证明含《郑州市居住证》或公安部门出具暂住情况证明,3年以上指购房之日前3年的连续时间,间断不超过3个月视同连续;

2、购房家庭成员主要含父、母亲和未满20周岁的子女;

3、在限购区域内暂停向未满20周岁的单身人员出售住房,年满20周岁的单身人员无住房的只能购买一套住房;已婚的家庭可拥有2套住房,离异后和未满20周岁子女一起生活的人员作为独立家庭可拥有2套住房;

4、拥有住房情况以通过“郑州市住房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5、限购区域仍为市内五区和郑东新区;

6、其它限购政策不变。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官方微博今日发布消息称,为巩固郑州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成果,将采取多项措施。其中规定,对于未满20周岁的无住房单身人员,暂停其在本市限购区域购房;对于年满20周岁的无住房单身人员,限购1套住房。

据了解,郑州原有的住房限购政策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持有本市居住证1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自2013年9月1日起调整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持有本市居住证3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于未满20周岁的人员,暂停其在本市限购区域购房;对于年满20周岁的无住房单身人员,限购1套住房。”

相比原来的限购政策,郑州调整后的限购政策更加严厉。以年龄作为限购界限,在国内也比较罕见。据悉,此次限购政策的局部调整,旨在保护和支持刚性需求的同时,进一步抑制挤压投资性需求。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官方微博解释称,“保持住房价格相对稳定始终是国家的明确要求,也是郑州市的工作目标。住房价格的过快上涨,将会直接增加居民购房的困难程度,也会影响到行业的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第五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

贵州省建设厅文件

黔建施通[2007]551号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省从事建筑活动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降低工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联系电话:085l--5360291。

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

贵州省建设厅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贵州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降低建设工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

拆除等建筑活动和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实施建设工程担保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金省建设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业建设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建设工程担保的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拱保证。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提交。

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未实行双向等额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为建设资金尚未落实。

提倡开展承包商付款担保、低价风险担保、预付款担保、分包人履约担保和质量保修金担保等建设工程担保活动。

第七条提倡建设工程担保采用保证方式。

第八条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法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九条担保人可以依法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作为提供担保的前提条件。

第十条建设工程担保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建设工程担保合同提倡采用建设部制定的《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担保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和工程担保的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担保合同应当与主合同一并报建设(交通、水利)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备案。

第二章 投标担保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人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担保。

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的名义提交投标担保。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投标担保的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报价的百分之二,施工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投标担保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至180天。投标有效期延长的,其担保有效期的延长应经双方书面认可。

第十五条除因法定事由外,中标人在截标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因自身原因不按规定或约定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保证人应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除因法定事由外,招标人终止投标活动的,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十六条 投标人采用提交保证金方式提供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退回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采用提交保证金方式提供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

第三章 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七条 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应当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财政投融资建设工程,原则上将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安排计划资金额度视同工程款支付担保资金额度;建设单位自筹经费部分应当提供相应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八条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应与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相等。

第十九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有效期截止时间应为发包人支付全部工程结算款(质量保修金除外)之日起90天至180天。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承包人依据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向保证人提出索赔前,应当书面通知发包人和保证人,说明索赔原因。发包人应当在14日内向保证人提供能够证明工程款已按约定支付或者工程款不应支付的有关证据,否则保证人应在合同约定担保额度内予以代偿。

第四章 承包人履约担保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应当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履约担保。承包人以联合体的方式中标或者以联合体的方式承揽工程的,应当以联合体的名义提交履约担保。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应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并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一)一般招标或者交易的建设工程,工程合同价格(中标价格)低于l亿元(含1亿元)的,应当不低于工程合同价格(中标价格)的10%;工程合同造价1亿元以上的,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 (二)采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的招标建设工程,工程合同价格(中标价格)低于1亿元(含1亿元)的,应当不低于工程合同价格(中标价格)的15%;工程合同价格(中标价格)1亿元以上的,应当不低于1500万元。

(三)财政全额投融资的建设工程,应当不低于工程合同价格的10%。

第二十三条履约担保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天至180天。

第二十四条发包人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承包人,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保证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保证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

严禁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出具虚假保证。

第二十六条 专业担保公司应当具有与承担建设工程担保相适应的清偿能力和管理能力。

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0倍,且不得超过银行授信额度的一定比例。

第二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应当在每年5月份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含建设工程担保,注册资本应不少于3000万元,且注册资本中以现金形式注册的资本应当占70%以上);

(三)企业章程、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等;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和身份、职称、养老保险证明等; (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资料;

(六)与本省行政区域内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和银行5000万元以上的授信证明资料; (七)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息资料;

(八)开展建设工程担保及融资等担保业务情况; (九)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代偿情况; (十)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资料。

专业担保公司登记备案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专业担保公司建设工程担保余额台账,出具建设工程担保备案登记表,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保证人可依据被保证人在财务、经营、安全、质量方面的管理能力和建筑市场行为诚信记录,实行担保费率差别化制度,实现市场奖优罚劣的功能。

第三十条保证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担保的保前评审制度,完善评价机制和信用档案;加强保后服务和风险监控工作,参加建设工程重要监理会议,定期出具保后跟踪调查报告。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要求被保证人提供第三方反担保的,该反担保人不得为受益人或受益人的利害关系人。

第三十二条 同一银行的同一支行、分行或同一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建设合同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二节 保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担保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终止执行外,保证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第三十四条在保函有效期截止前30日内,被保证人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保证人应当向被保证人作出续保的提示,被保证人应当及时提交续保保函。被保证人在保函有效期截止日前未提交续保保函的,主管部门将该行为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建立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集中保管制度。发包人在申办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施工单位提供的履约保函原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保管。

第三十六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在每季度结束前10日内,将各专业担保公司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担保情况(含建设工程担保余额台账),及时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节 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十七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建设工程担保统计分析系统和信用体系,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提供保函查询、统计和管理服务;建立健全专业担保公司信用、担保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的评价体系,加强对专业担保公司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发包人、承包人有提供虚假担保资料或虚假保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将该行为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保证人在建设工程担保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布,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超出担保能力从事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 (二)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金或抽逃资本金的; (三)擅自挪用被保证人保证金的;

(四)违反合同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五)在保函备案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六)保证有效期届满前撤保或变相撤保的; (七)安排受益人和被保证人互保的;

(八)恶意压低担保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九)不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合理的担保费率,避免出现恶性竞争。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办法有关名词解释。

(一)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提供的,保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二)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

(三)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发包人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发包人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四)承包人履约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五)保函,是指由专业保证人出具的担保合同文书。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8日省建设厅印发的《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建市通[2003]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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