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个人剂量检测周期
第一篇:放射个人剂量检测周期
放射科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放射科X射线剂量监测制度
一、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1、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2、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4、定期使用袖珍型Y-X计量率仪对放射装置场所及周边进行监测,常规每月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随时进行,并详细记录监测结果归档。
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1、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2、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三、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2、进入辐照装置、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四、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五、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篇:放射工作场所及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一、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按规定佩戴好个人剂量监测计。
二、个人剂量监测计必须佩戴在工作衣左胸口,如穿铅防护服时可佩戴在左衣领上。
三、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当量每年不大于20MSV。
四、个人剂量监测计必须按照实际接受剂量,不得随意放在X线机房内。
五、放射工作人员下班,不得将戴有剂量监测计的工作服放在X线机房内。
六、个人剂量检测按委托检测部门的要求定期(90天/次)进行个人剂量计的检测。
七、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放射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一年/次)。
八、发现工作人员有超剂量照射时,应及时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及时整改。
九、各有关单位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规定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十、放射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将个人剂量档案资料转入所调入单位的放射防护部门,并向地区有关部门备案。
放射科
第三篇: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订《隆昌双英医院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一、医院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三、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四、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隆昌双英医院
第四篇: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委托协议
委托方(甲方):
东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受托方(乙方):
山东辐安检测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以及《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等有关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按照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甲方委托乙方对本单位
3
名放射工作人员全年个人剂量进行监测。
1.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只可提前,不可延迟更换个人剂量计。因甲方没有按时更换,造成佩戴时间超过90天,该元件自动作废,按照法规规定,乙方不出具个人剂量检测报告。
2.甲方每丢失一枚个人剂量计元件,甲方单位需赔偿乙方元件成本费人民币200元,且该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检测数据不能出具,责任自负。
3.甲方须先缴纳个人剂量检测费,乙方方可开展检测事宜。
4、乙方应当在样品送检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个人剂量监测报告,甲方领取或者快递给甲方指定负责人。
5、甲方郑重承诺:保证放射工作人员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如果因违反乙方对配戴个人剂量计的要求造成乙方无法出具报告,责任甲方自负。
6、乙方郑重承诺:我们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所提供数据真实、有效、合法。
7、检测费用总额:第一个检测免费(自2019年11月1日到2020年10月31日)。
8、本委托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单位盖章并缴纳检测费后方有效。
9、本个人剂量计佩戴时间为:甲方取得相关资质开始放射诊疗之日始。
10、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甲方负责人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个人剂量计佩戴时间最长不应超过90天,并为相关放射工作人员建立管理档案。
附:乙方汇款帐号
收款人:
账
号:
开户行:
用
途:放射检测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签字人
:
乙方签字人: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签字日期:
2019
年7月1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篇:2016年放射科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分析
医疗质量简报
2016年6月 第1期(总第1期)
康桥医院院感办主办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康桥医院放射科个人放射剂量监测分析
我科2016年对我院放射科所有工作人员进行个人放射剂量监测,按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放射剂量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做如下分析:
一、2016年共检测4次;
二、每次检测最长佩带时间92天,最短时间90天;
三、每次检测均明显低于同期平均参考值,具体情况如下图;
监测剂量单位:mSv
四、通过以上数据表明,我院放射科个人受照剂量低于当期平均参考值,年累计剂量明显低于国家规定每年最高限值20mSv,处于安全剂量内。
综上所述,我科放射工作人员防护工作落实较好,2016年内未出现超剂量照射事件发生,年累计剂量远低于国家剂量限值,所有工作人员应继续加强个人放射防护工作及患者安全防护工作,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的正当化和持续长远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