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口重大专项财务审计
第一篇:民口重大专项财务审计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财务验收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287号
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单位、牵头组织单位,国务院有关
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做好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保证财务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我们制定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保证财务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673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是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的前提之一。组织财务验收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进一步促进提高重大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进重大专项顺利实施。
第三条 凡经批准列入重大专项管理的项目(课题)均应当进行财务验收。项目(课题)财务验收与项目(课题)验收要统一部署、同期实施,在任务合同规定完成时间到期后六个月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时间,报财政部备案。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重大专项以项目(课题)为基本单元进行财务验收。项目(课题)分管理级次的,各重大专项的牵头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可以根据专项组织管理情况分级次组织财务验收。
第五条 财务验收以国家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为依据。财务验收的资金范围为纳入重大专项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等。
编辑本段第二章 财务验收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统一组织指导重大专项的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并负责对财务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有关规定对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财务验收工作及其结果,组织开展财务验收抽查工作。
第七条 牵头单位负责相应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牵头单位财务部门会同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财务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可以通过组织财务验收专家组和按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
第八条 财务验收专家组、受托专业机构应当分别按合同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财务验收工作,依据财务验收内容、验收指标等出具财务验收意见和验收报告。
第九条 财务验收人员应当包括财务专家、技术专家等。财务验收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5人。专家组组长由财务专家担任。
第十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提交财务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积极配合专家组完成财务验收相关工作。对于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课题),相关承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第一承担单位做好上述工作。
第十一条 实行回避制度。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合作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加本单位验收工作。
编辑本段第三章 财务验收的方式和内容
第十二条 财务验收采取现场验收、非现场验收或两者相结合等方式。牵头单位可以视具体情况确定验收方式。
(一)现场验收:主要是通过深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现场,查验会计凭证和相关财务资料、现场听取有关汇报等,形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
(二)非现场验收:主要是通过非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咨询等形式进行财务验收,形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对确需到项目(课题)现场核查有关资料的,可以组织专家到现场查阅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财务验收的主要内容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资产管理等国家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相关情况等。
第十五条 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的到位和落实情况,以及按照预算批复和合同任务书要求对任务承担单位资金拨付情况等。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主要包括:按照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设立特设账户及单独核算相关情况,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以及会计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十七条 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主要包括: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及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的情况,支出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以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等。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合同任务约定和项目(课题)进展执行预算的情况,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调整预算情况,以及各类资金结余情况等。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购置、资产入账、资产使用和处置情况,开放共享情况,以及无形资产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条 在财务验收过程中,有《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八种情况之一的,应限期整改后再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一条 财务验收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依据规定的验收内容、验收指标及相应评价标准和分值(财务验收指标详见附件2),形成财务验收综合得分,同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编辑本段第四章 财务验收程序
第二十二条 牵头单位根据专项任务完成情况和总体工作安排,结合专项特点,制定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方案,并报财政部备案。牵头单位根据财务验收工作方案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发出进行财务验收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后的30日内,在认真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向牵头单位提交财务验收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课题)合同书、预算书和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二)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报告内容、格式见附1);
(三)项目(课题)结余资金情况说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项目(课题)验收文件资料须加盖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公章。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对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牵头单位收到财务验收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课题),应当在财政部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选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财务审计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牵头单位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做出回复。对于财务审计无问题的,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财务验收工作;对于财务审计有问题的,牵头单位应当及时通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六条 进行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时,每位专家应当在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政策和制度要求、深入了解项目(课题)相关情况基础上,独立填写并提交财务验收专家意见(详见附3)。总体财务验收结论意见须由全体验收专家讨论通过,由验收专家组组长组织填写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详见附4)并由专家组组长签名。
第二十七条 牵头单位在汇总、分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的基础上,初步形成财务验收结论,并将财务验收结论下发至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于接到财务验收结论后一个月内,按照财务验收结论的要求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牵头单位。整改到位的通过财务验收,整改不到位的不通过财务验收。
第二十九条 牵头单位汇总整改后的财务验收意见及相关材料,形成最终财务验收结论,并编写财务验收报告(报告内容、格式见附5),报送财政部。财政部通过抽查方式对财务验收工作的程序、内容、质量和验收结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涉密项目(课题)的财务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保密规定》等相关规定,由牵头单位商财政部另行组织实施。编辑本段第五章 财务验收结果及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重大专项财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
项目(课题)综合得分总分值为100分,综合得分高于80分(包括80分)为“通过验收”;综合得分低于80分为“不通过验收”,其中,综合得分高于60分(包括60分)且低于80分的项目(课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办理完毕财务结账手续。项目(课题)经费如有结余,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财务验收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牵头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整改情况及专家组意见调整验收结论,按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 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再申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
第三十五条 在财务验收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重大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财务验收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和相关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工作的资格。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牵头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专项的特点,制定相应的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组织财务验收所需经费,在其项目(课题)经费的间接费中列支;牵头单位组织财务验收所需经费,在牵头单位管理费中列支;财政部组织财务验收所需经费,在三部门管理费中列支。经费的开支内容和标准严格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673号)执行。
第二篇: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保证财务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673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是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的前提之一。组织财务验收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进一步促进提高重大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进重大专项顺利实施。
第三条 凡经批准列入重大专项管理的项目(课题)均应当进行财务验收。项目(课题)财务验收与项目(课题)验收要统一部署、同期实施,在任务合同规定完成时间到期后六个月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时间,报财政部备案。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重大专项以项目(课题)为基本单元进行财务验收。项目(课题)分管理级次的,各重大专项的牵头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可以根据专项组织管理情况分级次组织财务验收。
第五条 财务验收以国家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为依据。财务验收的资金范围为纳入重大专项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等。
第二章 财务验收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统一组织指导重大专项的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并负责对财务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有关规定对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财务验收工作及其结果,组织开展财务验收抽查工作。
第七条 牵头单位负责相应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牵头单位财务部门会同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财务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可以通过组织财务验收专家组和按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
第八条 财务验收专家组、受托专业机构应当分别按合同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财务验收工作,依据财务验收内容、验收指标等出具财务验收意见和验收报告。
第九条 财务验收人员应当包括财务专家、技术专家等。财务验收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5人。专家组组长由财务专家担任。
第十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提交财务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积极配合专家组完成财务验收相关工作。对于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课题),相关承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第一承担单位做好上述工作。
第十一条 实行回避制度。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合作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加本单位验收工作。 第三章 财务验收的方式和内容
第十二条 财务验收采取现场验收、非现场验收或两者相结合等方式。牵头单位可以视具体情况确定验收方式。
(一)现场验收:主要是通过深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现场,查验会计凭证和相关财务资料、现场听取有关汇报等,形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
(二)非现场验收:主要是通过非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咨询等形式进行财务验收,形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对确需到项目(课题)现场核查有关资料的,可以组织专家到现场查阅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财务验收的主要内容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资产管理等国家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相关情况等。
第十五条 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的到位和落实情况,以及按照预算批复和合同任务书要求对任务承担单位资金拨付情况等。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主要包括:按照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设立特设账户及单独核算相关情况,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以及会计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十七条 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主要包括: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及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的情况,支出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以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等。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合同任务约定和项目(课题)进展执行预算的情况,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调整预算情况,以及各类资金结余情况等。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购置、资产入账、资产使用和处置情况,开放共享情况,以及无形资产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条 在财务验收过程中,有《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八种情况之一的,应限期整改后再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一条 财务验收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依据规定的验收内容、验收指标及相应评价标准和分值(财务验收指标详见附件2),形成财务验收综合得分,同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章 财务验收程序
第二十二条 牵头单位根据专项任务完成情况和总体工作安排,结合专项特点,制定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方案,并报财政部备案。
牵头单位根据财务验收工作方案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发出进行财务验收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后的30日内,在认真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向牵头单位提交财务验收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课题)合同书、预算书和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二)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报告内容、格式见附1);
(三)项目(课题)结余资金情况说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项目(课题)验收文件资料须加盖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公章。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对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牵头单位收到财务验收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课题),应当在财政部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选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财务审计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牵头单位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做出回复。对于财务审计无问题的,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财务验收工作;对于财务审计有问题的,牵头单位应当及时通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六条 进行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时,每位专家应当在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政策和制度要求、深入了解项目(课题)相关情况基础上,独立填写并提交财务验收专家意见(详见附3)。总体财务验收结论意见须由全体验收专家讨论通过,由验收专家组组长组织填写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详见附4)并由专家组组长签名。
第二十七条 牵头单位在汇总、分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的基础上,初步形成财务验收结论,并将财务验收结论下发至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于接到财务验收结论后一个月内,按照财务验收结论的要求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牵头单位。整改到位的通过财务验收,整改不到位的不通过财务验收。
第二十九条 牵头单位汇总整改后的财务验收意见及相关材料,形成最终财务验收结论,并编写财务验收报告(报告内容、格式见附5),报送财政部。财政部通过抽查方式对财务验收工作的程序、内容、质量和验收结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涉密项目(课题)的财务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保密规定》等相关规定,由牵头单位商财政部另行组织实施。
第五章 财务验收结果及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重大专项财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
项目(课题)综合得分总分值为100分,综合得分高于80分(包括80分)为“通过验收”;综合得分低于80分为“不通过验收”,其中,综合得分高于60分(包括60分)且低于80分的项目(课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办理完毕财务结账手续。项目(课题)经费如有结余,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财务验收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牵头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整改情况及专家组意见调整验收结论,按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 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再申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
第三十五条 在财务验收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重大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财务验收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和相关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工作的资格。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牵头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专项的特点,制定相应的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组织财务验收所需经费,在其项目(课题)经费的间接费中列支;牵头单位组织财务验收所需经费,在牵头单位管理费中列支;财政部组织财务验收所需经费,在三部门管理费中列支。经费的开支内容和标准严格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673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篇: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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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科文司
为做好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保证财务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财政部制定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以下简称《财务验收办法》)。为便于进一步理解和掌握相关规定,我们编写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问答》(以下简称《问答》)。《问答》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读。各部门和单位在使用本手册过程中应认真阅读《财务验收办法》,并注意结合国家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切实把相关规定理解好、宣传好、执行好。衷心期望这本小册子能给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带来帮助和便利。
一、财务验收办法的制定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十一五”期间启动的第一批项目(课题)大多数已经完成,即将进入验收阶段。刘延东国务委员在今年的重大专项实施推进会上,明确要求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尽快制定验收办法,同期做好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工作。为落实刘延东国务委员的指示精神,规范重大专项的财务验收工作,保证财务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673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二、组织财务验收的目的是什么?
财务验收是财政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财政资金安全的重要举措。组织财务验收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进一步提高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和财务管理水平,提高重大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进重大专项顺利实施。同时,有效组织财务验收,也为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和保障。
三、财务验收和任务验收的关系是什么?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包括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两部分。《财务验收办法》规定,财务验收和任务验收统一部署、同期实施。两者任务不同,目标一致。任务验收按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专[2011]314号)的规定实施。财务验收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规定实施。
四、财务验收的对象是什么?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凡经批准列入重大专项管理的核高基、集成电路装备、宽带移动通讯、数控机床、油气开发、大型核电站、水体污染治理、转基因、新药创制、传染病防治等专项项目(课题)均应纳入财务验收范围。
五、财务验收的基本单元和级次是什么?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重大专项财务验收以项目(课题)为基本单元进行。项目(课题)分管理级次的,各重大专项的牵头组织单位可以根据专项组织管理情况分级次组织财务验收,向财政部提交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报告。
六、纳入财务验收范围的资金包括哪些?
考虑到重大专项资金来源渠道多,而财务验收是对专项资金实行监管的重要措施,因此《财务验收办法》规定,财务验收的资金范围为纳入重大专项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等。
七、对财务验收有什么时间要求?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财务验收应在任务合同规定完成时间到期后六个月内完成。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时间,报财政部备案。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关于延期验收申请的格式,由各专项牵头组织单位自行制定。
八、财务验收组织相关方及其职责是什么?
财务验收组织相关方包括财政部、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其职责如下:
财政部统一组织指导重大专项的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并负责对财务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牵头组织单位负责相应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配合财务验收各环节工作,对于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课题),相关承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第一承担单位做好验收配合工作。
九、牵头组织单位如何组织验收工作?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牵头组织单位财务部门会同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财务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可以通过组织财务验收专家组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
《财务验收办法》把牵头组织单位财务部门设定为财务验收工作的主体,主要是由于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的财务部门是专项经费和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财务验收是经费和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财务部门应当会同专项办具体负责财务验收工作。
十、对验收专家组的人员构成有什么要求?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财务验收人员应当包括财务专家、技术专家等。财务验收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5人。专家组组长由财务专家担任。《财务验收办法》还规定实行回避制度,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合作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加本单位验收工作。
《财务验收办法》对专家组要求只做原则性的规定,各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可根据专项组织管理情况对验收专家资质提出具体要求。
十一、财务验收应通过哪些方式进行?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财务验收采取现场验收、非现场验收或两者相结合等方式进行。牵头组织单位可视具体情况确定验收方式。其中:
现场验收主要是通过深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现场,查验会计凭证和相关财务资料、现场听取有关汇报等,形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
非现场验收主要是通过非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咨询等形式进行财务验收,形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对确需到项目(课题)现场核查有关资料的,可以组织专家到现场查阅相关资料。
十二、财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财务验收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六个方面内容。
十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资产管理等国家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相关情况等。
十四、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的到位和落实情况,以及按照预算批复和合同任务书要求对任务承担单位资金拨付情况等。
除审核中央财政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外,审核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到位情况是本次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果签订的合同中有地方财政、单位以及其他渠道承诺的资金,应审核其到位和落实情况。
十五、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包括:按照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设立特设账户及单独核算相关情况,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以及会计档案管理情况等。
十六、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包括: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及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的情况,支出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以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等。
十七、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预算执行情况包括: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合同任务约定和项目(课题)进展执行预算的情况,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调整预算情况,以及各类资金结余情况等。
其中:关于“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调整预算”中的“规定程序和权限”,《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第二十八条有明确的规定:“项目(课题)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程序。在项目(课题)执行期间出现目标和技术路线调整、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致使项目(课题)总预算、预算、项目(课题)间接费用以及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基本建设费预算发生调整的,应当由牵头组织单位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对于其他事项的调整程序和权限,由各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根据国家财政法津法规作出规定。
十八、资产管理情况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资产管理情况包括资产购置、资产入账、资产使用和处置情况,开放共享情况,以及无形资产管理情况等。
其中:资产购置情况主要包括专项资金购置的资产与预算相符情况以及购置程序的规范性;资产入账情况主要包括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资产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入账以及账卡物相符情况;资产使用和处置情况主要包括专项资金购置资产的利用率达标情况和资产处置合规性;开放共享情况主要是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率的情况等。
十九、对财教[2009]218号文指出的八种情况财务验收时如何处理?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八种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主要是: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有《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八种情况之一的,应限期整改后再进行财务验收。从总体上看,两个规定是一致的。后者是对可能存在上述八种情况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给予整改机会,促使其整改,使财务验收工作达到预期目的。
二
十、财务验收评价方式是什么?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财务验收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依据规定的验收内容、验收指标及相应评价标准和分值,形成财务验收综合得分,同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开展财务验收评价,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通过合理确定财务验收指标以及相应权重,能够充分体现重大专项财务管理的要求和重点;二是定量指标为财务验收专家组提供了客观评价标准,具有可操作性。
二十一、财务验收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财务验收程序包括验收申请、财务审计、财务验收和验收抽查四个阶段,具体如下:
第一,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专项任务完成情况和总体工作安排,结合专项特点,制定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方案,并报财政部备案。牵头组织单位根据财务验收工作方案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发出进行财务验收的通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向牵头组织单位提交财务验收申请和相关材料,牵头组织单位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二,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牵头组织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总经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在财务审计基础上,由牵头组织单位组织实施财务验收并形成财务验收最终结论和报告。
第四,在牵头组织单位财务验收的基础上,财政部将从中选取部分项目(课题)进行财务验收抽查。
二十二、对财务验收申请时间和材料有何要求?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后的30日内,在认真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向牵头组织单位提交财务验收材料。
提交的财务验收材料包括:
(一)项目(课题)合同书、预算书和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二)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
(三)项目(课题)结余资金情况说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项目(课题)验收文件资料须加盖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公章。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对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牵头组织单位收到财务验收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能通过形式审查。
二十三、财务审计阶段工作流程和要求是什么?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课题),应当在财政部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选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牵头组织单位依此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做出回复。
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由牵头组织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以第三方身份开展的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工作内容为审查评价会计资料及其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二十四、承担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如何确定?
财政部根据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入围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牵头组织单位根据需要从财政部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选定若干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组织确定,主要是从有利于财务审计工作的公正性考虑。每个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既是专项实施组织者又是财务验收管理者,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由牵头组织单位任意选取,可能会影响财务验收结果的独立公正性。由财政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牵头组织单位在财政部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选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更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保证审计结果的公正客观和财务验收过程的规范。
二十五、财务验收阶段工作流程和要求是什么?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对于财务审计无问题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财务验收工作。进行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时,每位专家应当在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政策和制度要求、深入了解项目(课题)相关情况基础上,独立填写并提交财务验收专家意见。总体财务验收结论意见须有全体财务验收专家讨论通过,由验收专家组组长组织填写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并由专家组长签名。
牵头组织单位在汇总、分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的基础上,初步形成财务验收结论,并将财务验收结论下发至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项目(课题),按照财务验收结论的要求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牵头组织单位。牵头组织单位汇总整改后的财务验收意见及相关材料,形成最终财务验收结论,并编写财务验收报告,报送财政部。
二十六、为什么要进行财务验收抽查?
在牵头组织单位财务验收基础上,财政部将从中选取部分项目(课题)对财务验收工作的程序、内容、质量和验收结论进行监督检查。财务验收抽查旨在加强监督,进一步提高财务验收工作的质量和验收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抽查结果作为后续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二十七、涉密项目(课题)如何进行财务验收?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涉密项目(课题)的财务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保密规定》等相关规定,由牵头组织单位商财政部另行组织实施。
二十八、对于财务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何整改要求?
对于财务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整改,整改要求如下:
第一,牵头组织单位在验收申请阶段经形式审查发现的问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需及时补充或修改材料,直至通过形式审查。
第二,对于财务审计阶段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及时通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再进行财务验收。
第三,对于财务验收阶段形成的初步财务验收结论综合得分高于60分(包括60分)且低于80分的项目(课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于接到财务验收结论后一个月内,按照财务验收结论的要求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牵头组织单位。整改到位的通过财务验收,整改不到位的不通过财务验收。
第四,对于财务验收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牵头组织单位及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财政部。
二十九、财务验收结论是什么?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重大专项财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项目(课题)综合得分总分值为100分,综合得分高于80分(包括80分)为“通过验收”;综合得分低于80分为“不通过验收”。
三
十、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有何后续工作?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办理完毕财务结账手续。
三十
一、项目(课题)结余资金如何处理?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项目(课题)经费如有结余,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处理。按照《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规定,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结束后,形成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应全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部门预算,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用于本部门相关支出。中央部门在编制本部门预算时,可以在部门本级和下级预算单位之间、下级不同预算单位之间、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统筹安排使用结余资金。中央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部门预算之前,原则上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需在预算执行中动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安排必需支出的,应报财政部审批。
三十
二、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有何处罚措施?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再申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
三十
三、对财务验收发现的项目(课题)违法违规情况如何处理?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在财务验收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重大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
四、财务验收工作有何纪律要求?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在财务验收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和相关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工作的资格。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十
五、牵头组织单位是否需要制定财务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管理,《财务验收办法》规定,各牵头组织单位可以根据财务验收办法,结合专项的特点,制定相应的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三十
六、财务验收工作经费如何开支?
《财务验收办法》规定,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组织财务验收所需经费,在其项目(课题)经费的间接费中列支;牵头组织单位财务验收所需经费,在牵头组织单位管理费中列支;财政部组织财务验收所需经费,在三部门管理费中列支。经费的开支内容和标准严格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673号)执行。
第四篇: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管理办法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项目(课题)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突出成果导向,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自主投入、积极参与科技重大专项,根据科技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安排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验收、评估评审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第四条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事后立项事后补助。
第二章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第五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单位围绕重大专项目标任务,按照前补助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先行投入组织研发活动并取得预期成果,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评估和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六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主要适用于具有明确、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以及具有相同研发目标和任务、并由一个或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的项目(课题)。
第七条 申请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组织完成项目(课题)的研发能力;
(二)筹措全部(或70%及以上)项目(课题)的研发费用;
(三)承担因研发失败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课题),由牵头组织单位按照前补助方式规定的程序立项、组织项目(课题)价值评估、提出后补助预算安排建议方案,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第九条 对于研发经费需求量大、风险程度高、承担单位经济实力较弱的项目(课题),可事先拨付不超过该项目(课题)中央财政核定专项经费总额30%的启动经费。
启动经费拨付和使用的管理,参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前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余中央财政资金待牵头组织单位对项目(课题)进行验收、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报经财政部核批后,予以拨付,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任务合同规定完成时间到期后30日内,应当向牵头组织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按照任务合同约定的考核指标、验收方法等及时组织结题验收并在6个月内完成。
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时间,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后,牵头组织单位应根据事先确定的预算方案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照年度预算编报时间要求及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后纳入下一年度预算。项目(课题)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通过验收的,不予补助。
第十二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要严格执行批准的项目(课题)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应当按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应当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执行。
第三章 事后立项事后补助
第十四条 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是对单位已取得了符合重大专项目标要求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但未纳入重大专项支持范围的研究成果,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评估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十五条 申请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成果完全满足重大专项的任务要求,可验证和评价;
(二)申报成果是申报单位已经完成的项目(课题);
(三)申报成果是申报单位自主、可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果;
(四)申报成果未获得过重大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采用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的项目(课题),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参照前补助方式规定的程序进行成果征集、项目(课题)评估、技术验证和价值评估,结合项目(课题)的实际支出,提出后补助预算安排建议,并将论证结果和预算安排建议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牵头组织单位提出的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应当按照年度预算编报时间要求将论证结果、公示结果及预算安排建议等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提出预算安排意见,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后纳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 经核定拨付的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经费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获得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与牵头组织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将其技术成果应用于解决重大专项相关问题。未按照协议要求解决问题的,收回补助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组织后补助项目(课题)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验证费、价值评估费以及项目(课题)验收费等在牵头组织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后补助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后补助管理中,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予以通报批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将信用记录作为后补助项目评审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已经获得后补助经费的,应当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项目(课题)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大连市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民口)与重点研发计划资金配套实施细则
大科财发〔2018〕168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民口)与重点研发计划资金配套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大连市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民口)与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根据《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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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中介机构审核资格等处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预算编制,项目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8年8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