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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法强拆紧急通知(通用)

禁止非法强拆紧急通知第一篇:禁止非法强拆紧急通知最高法今日公布征地强拆紧急通知全文以下为通知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 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引发的恶性事件屡屡发。

禁止非法强拆紧急通知

第一篇:禁止非法强拆紧急通知

最高法今日公布征地强拆紧急通知全文

以下为通知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 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引发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有的被执行人以自焚、跳楼等自杀、自残方式相对抗,有的以点燃煤气罐、泼洒汽油、投掷石块等方式阻挠执行,有的聚众围攻、冲击执行人员酝成群体性事件,有的法院干警不当使用武器致人死伤等等。前不久,湖南省株洲市又发生一起被执行人在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自焚(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事件。上述事件虽属少数或个别,但引起的社会关注度极高,造成的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其中的教训也极为深刻。为防止和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海口妇女泼粪阻挡拆迁大军

一、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往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矛盾多发的领域。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干警必须站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将此作为坚持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载体,以更加严格执法的信念、更加严谨审慎的态度、更加务实细致的方法,依法慎重处理好每一起强制执行案件,坚决反对和抵制以“服务大局”为名、行危害大局之实的一切错误观点和行为,坚决防止因强制执行违法或不当而导致矛盾激化、引发恶性事件。

二、必须严格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征地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必须严把立案关、审查关,坚持依法审查原则,不得背离公正、中立立场而迁就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凡是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以及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申请,一律退回申请机关或裁定不予受理;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或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确有明显不合理及不宜执行情形的,不得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三、必须严格控制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四、必须慎用强制手段,确保万无一失。对当事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或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的案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意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意见,多做协调化解工作,尽力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凡最终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务必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详细工作预案。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协调、维稳工作,确保执行活动安全稳妥依法进行。

五、必须加强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上级法院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增强工作协同性,及时发现和纠正下级法院存在的各种问题。下级法院要主动争取上级法院的指导和支持,充分发挥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优势。凡涉及征地拆迁的强制执行案件,相关法院在执行前必须报上一级法院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进一步优化执行工作司法环境。鉴于目前有关征地拆迁的具体强制执行模式尚待有关国家机关协商后确定,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争取各方理解和支持。凡涉及征地拆迁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必须事前向地方党委报告,并在党委统一领导、协调和政府的配合下进行。同时,积极探索“裁执分离”即由法院审查、政府组织实施的模式,以更好地发挥党委、政府的政治、资源和手段优势,共同为有效化解矛盾营造良好环境。

七、严格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凡在执行中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的,有关法院必须迅速向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准确、反应灵敏。对不具备交付执行条件的案件,凡遇到来自有关方面的压力和不当干扰的,必须及时向上级法院和有关机关报告,坚决防止盲目服从、草率行事、不计后果的情况发生。

八、明确责任,严肃追究违法失职行为。凡是因工作失误、执法不规范或者滥用强制手段、随意动用法院警力实施强制执行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等恶性后果以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者对重大信息隐瞒不服、歪曲事实,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等负面效果持续扩大的,要严肃追究有关法院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予以曝光通报。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紧急通知(定稿)

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

紧急通知

各村委会,居委会,各有关部门:

近期以来,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特别是非法采煤,借筛煤矸石乱采滥挖等破坏性开采的行为有所抬头。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紧急通知》(韶府[200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在我镇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镇境内有着丰富的矿产资源,特别是*******等村委会境内蕴藏着丰富的煤碳、铁矿资源。近几年来,由于受利益驱动,一些不法分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晚上和节假日进行私采滥挖,还有的利用筛煤矸石的名义进行越层深挖,不仅破坏了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而且也污染了环境,造成新的安全隐患。近日市县领导对盗采国家矿产资源问题做了重要性批示,要求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盗采活动。为此,镇政府要求各村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按照各自的职责,以坚定的意志和铁的手腕,主动做好辖区内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维护正常的矿业生产秩序,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对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本次行为的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专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同志担任,成员由镇国土所、安监站、派出所、林业站、纪委办和各村委会主任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国土所,具体承办行动的日常工作,联络各成员单位,组织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同志兼任。

三、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部门职责分工

(一)各村委会:各村民委员会主任是本辖区内打击非法开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的存在非法开采行为进行日常排查,一旦发现情况要立即上报给镇政府,并配合好打非领导小组的打非行动,对涉及群众将自留山、承包山非法出租给非法开采人的,要采取措施并联合上级有关部门取消其林权证和承包资格,并取消一切国家公益林、种、粮补贴等。

(二)国土所:为打击非法开采的牵头部门,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参与巡查和炸封缔行动,送达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文书,并做好有关材料上报工作。

(三)安监站: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组织巡查和炸封行动,张贴含有责令违法行为内容的通告(或警示牌),做好有关巡查处理及相关取证的档案管理工作。

(四)派出所:加强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使用民爆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取缔非法采矿窝点的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对涉嫌犯罪的非法采挖业主和主要参与者依法立案侦查,对非法采矿中的黑恶势力、暴力抗法者从严处理。

(五)纪委办:负责查处参与、支持、保护、纵容非法开采,为非法采矿者充当保护伞的工作人员。

四、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取得成效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部门会同打非小组调查处理,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村委会在本辖区一个月内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非法开采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

(二)村委会在本辖区内出现非法开采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造成后果的。

(三)对发现非法开采的报告推诿塞责的。

(四)有关部门应履行规定的职能而未履行的。

(五)无证开采出现人员伤亡的。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第三篇:关于禁止乘坐非法接送学生车

普定县校车管理“六个严禁”

根据管理规范,为进一步做好我园交通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幼儿上下学途中交通安全,校车驾驶人应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切实做到“六个严禁”。交通安全是学生健康安全成长和幸福家庭的重要保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管理禁止使用非专用校车接送学生幼儿坚决打击正规校车超载违章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落实并做好孩子的教育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秩序,保护自身和学生的生命安全。严格执行以下管理规章制度: (1)严禁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2)严禁已取得合法校车资格的车辆在核定的运行线外接送学生; (3)严禁无牌无照、假牌假照、套牌套证及报废车辆接送学生; (4)严禁校车超载超速、客货混杂等违章违法行为; (5)严禁未取得校车驾驶人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 (6)严禁中小学幼儿园违规组织车辆接送学生。

第四篇:关于禁止乘坐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告知书

尊敬的家长朋友:

你好!交通安全是学生健康安全成长和幸福家庭的重要保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根据《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现将文件主要内容告知您,请您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并做好孩子的教育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秩序,保护自身和学生的生命安全。

第六条 接送学生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标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其中接送小学生和幼儿的车辆还应当符合《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09)标准;

(二)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应当是在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不少于10人、符合《校车标识》(GB24315-2009)标准的车辆,并喷涂统一的车身外观标识;非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应当是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学生);

(三)专用接送学生车辆使用年限在报废期限以内,非专用接送学生车辆使用年限在8年以内;

(四)车长小于6米的接送学生车辆应为两厢车身,并且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应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

(五)按规定申领标牌,标牌的有效期与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相同,需要延续有效期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六)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驾乘人员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

(七)安装行驶安全监控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严禁使用货运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或者拼(组)装车以及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客运车辆接送学生。

第七条 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

(二)最近3年内未发生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三)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四)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九条 接送学生车辆车身外观标识、标牌式样,按照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接送学生车辆标牌应当放置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车身位置。

严禁涂改、伪造、转让接送学生车辆标牌或者将其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将学生上下学乘坐交通工具情况如实向学校说明,教育子女拒绝乘坐超员车辆、非法运营车辆和没有安全保障的车辆。

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允许、默许子女乘坐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承担全部的安全责任。

承诺书

我已经学习《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我承诺不乘坐任何非法接送学生车辆。

学生签字:

家长签字:

级:

班主任签字:

新泰市汶南镇第二中心小学

2017年10月

第五篇:以租代征非法占地行为被明令禁止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通知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民集体所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通知指出,凡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作为一种新的违法占地形式,目前“以租代征”正在一些地方大行其道。据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潘明才介绍,目前,只有省级以上政府才有征地和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其中征收涉及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及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都必须由国务院批准。

正是为了摆脱这些约束,一些地方政府玩起了“以租代征”的把戏,企图通过一纸租约瞒天过海,使市、县甚至乡镇一级的地方政府在实际上拥有“征地权”。一些用地单位也希望通过“以租代征”更加方便地占用土地,同时逃避应向国家缴纳的各种税费。

潘明才指出,“以租代征”违法占地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违反了国家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使有关政府和部门逃避了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和土地出让金等各种税费的缴纳,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暗中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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