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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务信息化规划(全文)

广州市水务信息化规划第一篇:广州市水务信息化规划抚州市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思路根据省、市“十二五” 信息化发展规划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全市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

广州市水务信息化规划

第一篇:广州市水务信息化规划

抚州市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思路

根据省、市“十二五” 信息化发展规划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全市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信息化建设的成效及现状

(一)信息化建设的成效

1、信息化意识普遍增强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全市国土资源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初具规模,全市国土资源信息技术应用、开发利用程度有所提高。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办公效率,推行政务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强行风,树形象,增服务的信息化应用意识普遍增强。

2、信息化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开通了与省厅的网络连接;建成了国土资源视频会议系统;新建了市国土资源局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网站;对局域网进行了更新改造,对抚州国土资源网站还将进一步完善,使土地招、拍、挂进行上网公告,增强土地招、拍、挂的透明度,增强社会公开监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二)信息化建设的现状

虽然我们信息化建设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全市整体信息化建设水平不高,现状不容乐观,和全省及其它地市信息化建设相比,还存在不小差距。

1、信息化组织机构建设不够完善

全市只有市局成立了信息中心,目前只有一名技术人员。各县局、分局目前只是局内部成立了信息中心。

2、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比较薄弱

全市各县局和分局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比较薄弱,软硬件投资较少。

3、信息化建设专业人才缺乏

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从事信息化建设的人员,绝大部分都是半路出家,从事信息化工作的专业知识不够,经验不足,并且多是兼职,与信息化建设和发展很不适应。

4、信息化建设重视程度不够

有些县(区)、科室对国土资源信息化认识不到位,信息化在国土资源管理中尚未得到广泛应用,全市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还不能与新形势下国土资源管理相适应。随着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的不断变革,这些问题将显得日益突出。

二、“十二五”信息化建设目标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化建设总体工作部署,抚州市国土资源“十二五”信息化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基本建立起结构合理、功能完整、安全稳定、监管有效、服务全面,覆盖全市的国土资源信息化体系,基本实现国土资源政务管理的网络化运行,增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效能;形成网上双向互动式的国土资源公众信息服务体系;建立一支稳定的国土资源信息化队伍。具体目标如下:

1、基本形成全市国土资源网络体系。完善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局域网;逐步建立和完善县级国土资源网络,保证与省厅网络运行畅通,基本满足数据远程交换,网络安全得到进一步加强。

2、政务管理业务逐步实现网上运行。基本完成抚州市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市、县级国土资源政务管理网上运行。

3、逐步完成抚州市国土资源数据中心建设,围绕国土资源管理中心任务,逐步完成一批全市国土资源主要业务的基础性、战略性数据库,数字化信息的积累取得明显进展,数据库更新机制基本形成。

4、信息资源基本实现共享,信息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县局对外网站全面建立,各分局依托市局网站建立独立页面,由县局、分局指定专人负责各自网页的更新管理,发布政务信息。实现市、县和分局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信息共享程度明显提高,网上双向互动式的国土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体系初步形成。

5、信息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信息化组织机构更加健全,在信息化管理、信息化标准制定等方面取得成效,市、县级信息化机构(信息中心)确定,形成一支相对稳定、结构比较合理的信息化队伍。

三、工作任务

(一)国土资源政务管理信息化

1、以电子政务为重点,建设以业务为主的政务管理系统。针对我市电子政务建设基础薄弱,县区电子政务建设相对滞后实际,加快以业务为主建设应用系统,适时推广跨越发展,把县区和科室独立的业务应用及数据库系统建立和集成到一个可管理的环境中。通过电子政务平台的统一数据资源管理机制、统一组织机构管理机制、统一业务规则管理机制和可视化集成的管理平台,形成全市统一的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建设技术框架和运行环境,进一步推动全市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建设的规模化发展。

2、建立市、县业务网络化运行体系,实现数据交换共享和主要业务系统上下联动,规范市、县国土资源政务管理主要业务系统的业务关系和数据逻辑结构,建立上下级业务系

统的数据共享和系统交换机制,形成市、县业务网络化运行体系,并省厅相关业务系统联结,实现各级业务数据间的交换共享和主要业务系统间的协同联动。以“金土工程”为重点,以耕地保护为目标,通过数据共享和系统交互机制,完成市、县级建设用地申报和土地供应等业务系统,与地政基础数据库和相关地政业务系统联通,形成建设用地申报、审查、审批、供地于一体的网络运行体系,实现上下级数据的互运响应,随时掌握新增建设用地、耕地占补和土地供应信息。推广应用国土资源综合统计网上直报系统,实现国土资源综合信息自下而上的全面、准确、及时的获取。

(二)国土资源信息开发利用

1、加快“金土工程”基础数据库建设

加强统筹规划与组织落实,加快“金土工程”基础数据库与相关数据库的建设与完善,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建设、管理、运行、服务机制,明确数据库建设、维护职责。市局和县局要加快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规划、基本农田、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城镇地籍、基准地价、土地市场、土地监察等方面的数据库建设。

2、推行政务公开,加强信息服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与发布制度,加快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向社会和决策管理部门提供形式多样、实时快捷的信息服务。完善市国土资源门户网站,建立县级国土资源独立网站。设立政务公开、信访举报、网上办事与网上交易等栏目。建立国土资源违法、违纪网上举报系统和电子信访系统,接受社会监督。利用网站体系推进政务信息开发利用。通过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以国土资源网站体系为平台,增加政务信息公开查询和网上办事功能,充实网上信息内容,为社会公众提供信

息查询、网上申报、电子信访等形式多样的信息服务。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相关学科知识与文化,增强全社会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意识。

(三)国土资源信息化基础设施

1、建设市国土资源数据中心

市国土资源数据中心是市国土资源数据有效存储、管理、运行和维护的中心,为全市国土资源电子政务系统提供数据支持;同时也是全市国土资源信息共享交换及服务的中心。数据中心建设以数据为核心,依托成熟的数据库管理、网络和信息交换技术,按照统一标准,在全面总结国土资源政务管理和信息社会化服务的基础上,建设与完善市国土资源数据中心体系。建立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模式。建立集中与分布式管理相结合多级备份、相互印证、相对独立的数据管理机制,实现数据的统一管理、维护和服务。确立数据在线和离线服务方式,针对不同的数据服务方式采用相应的数据存储、管理模式。

2、健全信息化规范与制度

在已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基础上,建立与全市国土资源信息化相适应的标准化工作管理机制。制定全市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规范和标准,提高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标准化程度,形成较为完善并符合我市实际的国土资源信息化标准体系。同时,要加强对各种已有标准的指导培训和推广应用。

3、保障信息安全

加强网络系统信息安全建设,重点实施物理隔离技术,在物理传输上、物理储存上隔断涉密网络或非涉密网络。完善网络攻防安全子系统,如防火墙系统、入侵检测系统、网络

防病毒系统、主机保护系统等,同时采取适时备份和定期备份结合,进一步提高网络系统信息安全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切实把信息化建设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以信息化建设带动国土资源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要制定计划,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职责,建立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考核制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化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二)健全体制,完善制度

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必须有工作机构和组织保障。市国土资源局要成立专门的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市、县级国土资源局要成立专门的信息化建设机构(信息中心),分局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化工作,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省厅要求积极开展信息化工作。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化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数据汇交、信息公开与发布、网络安全、信息化管理与监督等相关制度,使信息化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证信息化建设的顺利实施与信息化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三)稳定投入,适时跨越

要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扩大资金来源,确保稳定可靠的信息化资金投入

(四)培养人才,增强能力

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重视和加强人才建设,并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要安排专项经费,支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走出去参与合作、进修与技术培训,引进高素质

信息化人才加入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行列。鼓励全社会支持国土资源信息化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并把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与市场运作结合起来,充分利用社会人才资源,增强信息化建设队伍的活力。

第二篇: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

(2011年10月26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5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治洪涝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以及排水、水害防治、水工程管理等水务活动。

第三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务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务的统一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管理、价格、气象、农业(海洋渔业)、质量技术监督、港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务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对本辖区内的水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务基础设施的投入,拓宽水务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务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全市统一的险情报告和投诉、举报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报告洪涝险情、排水设施安全隐患和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者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报告或者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

第八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市水资源专业规划:

(一)市防洪排涝、灌溉、供水、排水、抗旱、节约用水、水功能区划、景观水系、水文测验、水土保持、河道采砂等专业规划,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市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规划,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征求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市渔业以及水产养殖、水上旅游、水污染防治、航运等专业规划,由市农业(海洋渔业)、旅游、环境保护、港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征求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市水资源专业规划和本区、县级市的管理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及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市水量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市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以及用水需求,制定市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年度用水总量控制和水量统一调度。

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以及本行政区域的用水需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

第十一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并提出取水总量控制目标和水源替代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下水限制开采区的年度取水计划以及取水许可总量,不得超过其取水总量控制目标。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除消防、抗旱、施工安全等应急取水外,禁止开采地下水;已经批准取水的,应当限期封闭水井。

第十二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地热水、矿泉水储藏情况,确定年度地热水、矿泉水开采区域和开采限量。

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凭取水许可证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第十三条 经批准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用水报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计量设施的使用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功能区水质达不到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排放污水和废水。

在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当将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污水和废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在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区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污水管网接驳公共污水管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私设暗管等规避监管的方式向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灌溉渠等水体排放污水和废水。

第十六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雨水、再生水开发利用的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加强雨水和污水处理后的利用及配套设施建设,逐步提高雨水和污水的再生利用率。

鼓励下列情形使用雨水、再生水:

(一)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和公厕冲水等市政用水;

(二)冷却、洗涤等工业生产用水;

(三)观赏性景观、湿地等环境用水;

(四)建筑施工、车辆冲洗等用水。 第三章 河道、河涌及水工程管理

第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河涌,除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外,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白坭河、珠江干流广州河段,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赋予的权限管理;

(二)流溪河、新街河干流,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三)区、县级市之间分界的河道、河涌,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四)上述

(一)、

(二)、

(三)项以外的其他河道、河涌,依照属地原则由所属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河道、河涌的名录和管理主体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内河涌的管理范围,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和前款规定以外的河涌的管理范围,由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管理该河道、河涌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河道、河涌的管理范围按照以下原则划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二)河涌的管理范围为蓝线划定的范围。未划定蓝线的河涌,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背水坡脚以外六米之间的全部区域;无堤防的河涌,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划定的河道、河涌管理范围进行勘界,设立界桩,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珠江干流广州河段、流溪河干流、白坭河干流、增江、新街河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者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堤防,其管理范围为内、外坡堤脚每侧外延三十米;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其管理范围为内、外坡堤脚每侧外延二十至三十米;无明显背水坡脚的堤防,其管理范围为堤身结构外延三十米。

第二十一条 河道、河涌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相关水务规划,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通航标准、水污染防治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兼顾堤岸景观美化。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占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水域的行为:

(一)修建危害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灌溉等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进行房地产以及其他商业开发建设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利开发、水害防治、河道整治等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和设施以及进行航道疏浚、港池整治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需要覆盖、改道或者缩窄河道、河涌的,工程建设方案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河道范围内码头建设项目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同意意见。

审批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循严格控制、保护生态、占补平衡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的,应当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涉及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四)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五)建设项目占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情况的说明。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还应当提交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

第二十五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一)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

(二)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措施适当,不妨碍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三)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

(四)不影响水库大坝、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

(五)不妨碍防汛抢险;

(六)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七)需要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其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合理可行;

(八)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域占补平衡制度,确保本市的基本水面率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经依法批准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被占用水域的面积、水量和功能,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方案;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费用,应当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以及兴建替代水域工程、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未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和转移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不得改变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的调度和运行方案。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拆除和转移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的,应当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拆除和转移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的依据和理由;

(三)对水工程运行管理、水质影响的说明和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拆除、转移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一)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

(二)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不妨碍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三)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

(四)不影响水库大坝、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

(五)不妨碍防汛抢险;

(六)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七)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排水管理与防洪排涝

第三十条 排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污水集中处理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公共排水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加快公共排水设施的改造进程,提高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和内涝防治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区域尤其是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处理和排水设施建设的投入,采取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有效措施,并加强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和设施运行的监督,确保该区域内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

第三十一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排水总体规划和排水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排水的要求,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确定地面标高时,应当满足城乡排水和防洪排涝的需要,并书面征求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排水总体规划和排水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计划。

第三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道路应当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相衔接,同步实施排水工程。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抬高地面标高。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根据排水规划采取雨污分流、地表径流控制和雨水综合利用等工程措施,使建设后的地表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地表径流量。

地表径流控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的,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

(三)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

第三十八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一)设计方案合理,符合排水、防洪排涝等相关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雨污分流建设;

(三)雨水汇水范围、汇水面积符合要求,暴雨重现期、综合径流系数等主要参数选取合理;

(四)有雨水利用、径流量控制等内涝防治方案;

(五)污水量设计合理;

(六)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公共排水设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公共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二)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图纸施工;

(三)排水管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建设;

(四)符合防洪排涝的有关规定;

(五)排水设施完好、畅通。

公共排水设施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图纸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共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时,不得影响公共排水设施的安全。施工作业有可能影响公共排水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公共排水设施保护方案,经与公共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协商同意后,于施工前五个工作日内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不得在保护方案中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备案材料。

第四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堵塞排水管道,妨碍排水;

(二)擅自占压、拆卸、填埋或者穿凿排水设施;

(三)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四)向排水设施倾倒、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质;

(五)损坏或者盗窃井盖、雨水篦子等排水设施;

(六)擅自启动水闸;

(七)向排水管道加压排水;

(八)其他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防洪排涝应急预案和水务工程防洪预案以及防汛抗洪日常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做好本辖区防汛抗洪的具体工作。

第四十三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排水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公共排水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不能正常运作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必要时,应当立即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暴雨应急抢险预案和中心城区内涝抢险工作预案,按照抢险需要储备应急物资,建立抢险救援队伍,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四十五条 市气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暴雨预警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市气象部门应当对暴雨天气作出预报并及时向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公众发布暴雨预警。

第四十六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暴雨预警后,应当及时对易涝区域的排水设施和中心城区的主要公共排水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堵塞的应当及时疏通,并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做好防涝、排涝工作。

内涝险情发生时,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并组织实施内涝抢险工作预案,派出抢险救援队伍、紧急疏通淤塞排水管道、启用应急排涝设备抽排雨水。

第四十七条 在河道、河涌管理范围以及湖泊、山塘、水库、堤围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的码头、道路等建筑物、构筑物,涉及河道、河涌以及水工程防洪功能的,其所有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应当加强养护和管理,并依法承担防汛抗洪义务,服从防洪、排涝、抢险的统一指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不依法建立水务日常巡查制度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不依法设置并公开全市统一的险情报告和投诉、举报电话或者对报告、投诉、举报不依法处理、答复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依法对取水计量设施的使用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依法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或者不依法暂停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不依法制定暴雨应急抢险预案和中心城区内涝抢险工作预案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不依法建立暴雨预警联动机制或者不依法发布暴雨预警的;

(八)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不依法及时对易涝区域的排水设施和中心城区的主要公共排水设施进行检查或者不依法及时启动并组织实施内涝抢险工作预案的;

(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贿赂等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安装或者破坏、擅自拆除取水计量设施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随意或者采取私设暗管等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水和废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查处。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将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污水和废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拆除和转移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或者改变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的调度和运行方案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抬高地面标高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在公共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不将排水设施竣工图纸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将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公共排水设施投入使用,或者不组织返修、重建验收不合格的公共排水设施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规定时间报送备案公共排水设施保护方案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报送备案或者限期提供真实材料,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损害排水设施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未造成设施实际损坏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修复或者赔偿,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向排水设施倾倒建筑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本市关于建筑废弃物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占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水域修建危害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灌溉等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房地产以及其他商业开发建设活动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有关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不履行防汛抗洪义务,严重影响防洪,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珠江干流广州河段,包括前航道、后航道、西航道。

本条例所称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或者其他主体投资建设、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篇:铸就智能水务浅论水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水资源是我们赖以生存重要资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出台以来,水资源的保护、利用、管理与监控有法可依了。

在我国,水务管理的范围涵盖水域河道、水资源、水土保持、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及违法监察等内容,由于水务管理的涉及范围广、时空跨度大、突发事件多、不确定因素难于控制等“技术性”难点,兼顾执法、监管过程中的“阳光执法”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利用科技手段统筹规划、周密实施、严格管理,信息化就是一个有力的手段。

水务管理信息化迫在眉睫

水是一切生产活动和一切生命不可或缺的自然资源,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资源,具有有限性、可恢复性、时空变化的不均匀性、开发利用的多面性和多功能性的特点,传统的管理手段和工作方式的不足和弊端日益凸显:

在水资源规划、监测环节,如若摸清水资源的“家底”,仅使用原始的手工测绘是万万不能!其中道理可用天气预报的案例触类旁通:如果没有先进的观测设备和计算机的超强计算能力,我们的天气预报只能停留在谚语的层面——晚出彩霞日有雨,仅是一种定性分析,想要得出明天降水概率是需要海量数据采集和计算的;水资源规划、监测也是同一个道理。

▲水务管理信息化迫在眉睫

在水资源环境保护、开发、使用环节:要强化河流流域以及城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建立权威、高效、协调的水资源管理体制,统一管理防洪,除涝,蓄水,供水,用水,节水,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配置、污水处理回用、地下水回灌等水务工作,实现城乡水务一体化。要达到上述优化和管理的目标,必须借助数学处理方法和计算机的高效运算能力,通过优化技术与运筹学结合起来,在大量的可组方案中寻找最优或接近最优的方案——国家和人民利益最大的方案。

在水政执法等环节:执法工作取证难、效率低,往往陷入被动的局面;主动意识差,重事后监管,轻事前巡视及服务;手工作业相对不透明,立案、处罚及撤销等基本过程不能满足第三方监督和监管的要求。

综上,水务管理信息化的必要性:

在“水安全”的议题日益为人关注的今天,水资源难于短期内大量补给,水资源的优化配置迫在眉睫,信息化是探寻储量、监测异常、拓展应用的有力技术手段,

恶劣环境和突发事件情况下,监测水资源或自然灾害的实情,防止或拯救水灾害,

提升水务工作效率,提升水务管理和服务水平,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强化行政监察职能;同时,防腐倡廉,打造阳光政府。

水务管理信息化的可行性也很明显:

在政策层面,各地人民政府多出台关于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意见,核心精神体现了规范水务政策的执行流程,完善执法手段提升行政执行力。

在组织保障层面,成立主管部门相关领导负责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从中央到地方信息网络中心承担系统建设任务,负责项目协调和沟通工作,外包具有丰富经验的开发商来承担,提供必要的技术力量,保证系统建设顺利进行。

技术可行性层面,项目建设具备了充分的技术准备和经验:基于面向服务(SOA)的软件架构的灵活运用、综合运用基础软件平台技术、数据库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空间信息技术(RS—遥感技术、GIS——地理信息系统、GPS——全球定位,合称3S)、物联网、云计算、信息集成技术等多项先进而成熟的技术,为水务信息系统建设提供了可靠的技术保障。

资金保障层面,各地经济发展,促进财政收入的增长,从而保证了系统建设的必要经费。

利用空间信息技术获取水资源数据

利用遥感测量、地理信息系统和全球定位系统这三大空问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水资源的探测。构成高度自动化、实时化和智能化的涉水地理信息系统,适时采集、处理、更新空间信息,开创了空问信息技术一个新的应用领域。

航天遥感成像技术在较短的时间内,从空中乃至宇宙空间对大范围地区进行对地观测,并从中获取有价值的遥感数据。运用遥感变化检测技术,检测出研究流域或城区水体变化信息;这些数据拓展了人们的视觉空间,为宏观地掌握水体概况或自然灾害灾情提供了宝贵的第一手资料。

运用地理信息系统基于卫星遥感数据、航空遥感数据、基础地理数据、专题数据、辅助数据于一体的水情数据库,构建地理空间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是在统一的标准规范、数据更新维护和运行管理机制下,实现各类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整合,提供纵向多级、横向多库的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具备标准的多类型地理信息服务接口,让用户可以在一套电子底图上开展地理信息业务系统建设,这样统一的地理空间信息服务体系促进了信息共享,提供水空间信息查询和分析。全球定位系统定位导航、指引资源考察或抢险救灾的方向。

空间信息技术构建出我国宏观水务管理的信息源基础,对于摸清资源家底、救助重大水灾害,具有战略意义。

智能水系统提升水资源的利用

水务环境是由水源、用水(自来水、农业用水及工业用水等产业用水)、再生(污水管道、再生水)构成的循环系统,综合治理非常复杂。

只有信息化的数学建模技术和网络计算技术,才能最优化规划出水资源调配方案及辅助用水政策制定。严重资源型缺水地区在调整产业结构和开展节水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论证,综合全球气候变迁,调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调人和调出地区水资源分布在时间上的匹配程度及调水工程的经济上可行性对水价的承受能力,调水对沿途水质、水量保护的代价和可能性,慎重地选择从丰水地区跨流域调水。在政策制定层面,信息化所提供的快速、准确的数据支持建立流域内的水资源协调机制,建立对上游的援助机制,合理转移上游人口;实现取水、供水、污水处理、排水统一管理,统一调度水;制定行业用水标准体系,建立“定额用水,节约奖励,超额累进收费”的制度,改革水价制度,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与保护,充分利用雨水和污水、科学调水;吸收资金投资水利产业,就可以解决好城市的水资源问题。

▲智能水系统提升水资源的利用

利用信息化技术模拟仿真的技术特性,实现虚拟调水、水资源合理规划。转变工业布局较多地考虑矿产资源和交通因素的现状,要根据水资源短缺情况转移缺水地区的高耗水企业到水资源丰富的地区,严重缺水城市限制企业的发展农业是用水量最大的行业,利用从水资源丰富的地区向缺水地区和城市调粮调菜,实现虚拟调水。这种思路如果没有信息化的手段,也只能停留在梦想层面。

在常规的水处理/管理技术之上,借助 “信息、控制融合系统”,对自来水、污水、中水等各种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数据——即“水环境信息”进行一元化管理,从而改进城市整体的水循环经营效率。如果这种系统在多个城市、地域横向展开,形成网络一体化的话,可以对河流整体流域的水管理及水质改善发挥重要的作用。

以膜处理及生物处理为主的先进水循环系统以及融合信息化的综合解决方案能力,提供包含管理、运营在内的综合水务服务,信息化系统不仅随时反馈用水信息,更能预测用水趋势,利用这些水环境信息,可以设计出各种各样的用水方案,同时监测终端和监控系统可以对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工厂、水路管道网等进行有关于水量和水质的实时最佳控制。特别需要加强城市污水排放的管理,促进环境保护,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城市中的生产生活污水要加强管理。排污企业要实现总量控制、达标引瞰。生活污水输送到污水处理厂集中统一处理后,作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和市政用水。有效提高整个区域的供水效率,同时也培植一个暂新的水产业分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

信息化管理促进阳光执法

水务的管理却不了水政监督执法的内容,“信息化解决方案主要是用于转变传统水务执法日常办公模式的“一揽子”电子政务解决方案,提供一个集资源共享、管理、监控、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网络多业务处理平台。

信息化的应用首先解决水务执法的流动性问题,工作现场延伸到水所能及之处。执法人员可以利用电脑通过有线网络,或者利用“执法通”之类的无线终端通过无线网络,直接查询分布在水务执法相关部门的有用信息,避免了诸多调查环节;执法办公专网延伸至无线,在执法现场执法队员通过“执法通”和便携式打印机完成发现拍照取证、制作和打印执法文书等一系列案件处理操作。

同时,由于水务执法更存在执法人员难于全覆盖的地理意义上的“死角”或“盲区”,对水情监测和执法取证提出挑战,依托信息化的智能监控系统可使得非现场执法应付自如,高科技执法有理、有据、有节。

通过现代科技和信息化技术在水务执法工作中的应用,不仅使案件办理周期得到缩短,且共享更及时、取证更方便、流程更简化、反应更快捷、监管更有力,进一步提高执法工作的效率和水平,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提高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满意度。

水务信息化建设方略

水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应服从于水资源事业发展的主体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所用水资源得到有效保障,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平明显提高,水环境保护和水灾害防治取得明显进展,科技和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水资源监控体系初步建立和完善。支持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和谐发展。

在明确建设目标之后,既要重视信息化建设,也要加强服务公众的职能,以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水资源需求为目标,以推广普及和深化应用为要点,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先进生产力作用,不断促进信息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融合,使信息化成为缓解资源能源压力、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改善公共服务、的有效途径。

强调统筹规划和资源共享、信息化建设的方向和途径从重视基础设施转向信息资源建设,消除国家重点资源的“信息荒岛”,强化信息使用的准备度、使用度、影响度。

要更加注重自主创新和安全可控,着力自主创新,夯实信息化基础;要以技术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为重点,加快掌握关键和核心信息技术,创新信息化发展模式,提升国家资源掌控层面的信息化能力,过多的“拿来主义”换不来真正的信息化。

本文转载自企业级IT信息服务平台-网界网-CNW.com.cn

原文地址:http:///industries-news/htm2011/20110526_225413_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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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水务信息化标准建设(模版)

水务信息化标准建设

一、 概述

标准化和规范化是反映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保证信息交换与共享的前提,特别在信息化管理部门,意义尤为重大。水务信息化保障是水务信息化得以实现的基本保证,信息化要求资源的高度共享,需要完善的技术标准和政策措施,需要切实有效的安全保障,需要共享资源的健全机制,需要科学有序的建设与运行管理。

根据水务局信息化规划,要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阶段性目标,信息标准化是实现该目标的关键性措施和基础性的前期工作。特别是最近许多地方城市已将“数字水务”工程列为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建设重点应用项目之一,开展水务信息标准研究就更具有迫切性和重要意义。

由于涉及行业管理单位较多,各单位在建立信息系统时更多的注重了本单位的业务需要,没有从水务管理的整体规划出发,使得数据重复采集、图式标准不统

一、不能进行及时更新、与其它系统连接和数据共享上存在一定缺陷,形成了所谓的“信息孤岛”。目前,水利、供水、排水三大行业信息分类编码和图式标准都基本完成,并在局内试行,为建设统一的水务信息标准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国家水利部、建设部分别制定了一些关于水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如:室内外给水排水术语标准、图式标准、防洪标准、水文等方面的标准等。从内容上讲,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一般只涉及到术语标准、工程技术规范等,没有涉及到GIS图式标准和数据库格式、内容标准等内容,而现代信息系统建设需要有包含此内容的标准作为系统建设规范。从深度上讲,由于这些标准制定时间较早,多数只适用于手工制图或者计算机辅助的工程制图,不能满足现代信息系统的多样化、通用性的表现方法的要求。再者,由于水务管理的特殊性,需要从

总体上考虑水管理问题,需要建立一套标准,规范信息化建设。

目前水务信息化标准建设已完成的内容包括:

 水务管理信息术语和定义

 水务管理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

 水务管理信息GIS图式标准

 水务管理信息属性数据

本系统的标准化体系主要参照国家标准以及水利、测绘、信息技术、地理信息等相关行业标准制定。

二、 建设目标

标准化是实现信息化的基本要求,水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需要统一的技术标准,实现水务信息系统的开放性和可扩展性,以保障水务信息化的可持续发展。为了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减少重复开发,需要在信息采集、收集、传输、存储、处理、服务和交换等环节采用或指定相关的技术标准。在已有的各个层面的国际、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之上,针对满足水务信息化对标准的需求,结合水务信息化的特点,制定水务信息化有关方面的标准体系,建设相关标准,逐步实现水务信息化建设的标准化。

通过本项目分别研究三大行业信息化标准,并进一步整合为统一的水务行业管理信息标准,并争取形成地方标准,在全国率先尝试建设地方性水务信息标准,为水务信息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信息共享奠定基础。

三、 建设内容

 水务信息管理标准

包括分类与编码、数据属性定义、图式符号等水务信息管理的基础性标准。 在此基础上,完成术语、河流(湖泊)编码、水利设施编码、供水设施编码、排水设施编码、水文设施编码、堤防设施编码、海塘编码等,形成各水务设施的“身份证“号码,为水务行业基础管理的精细化和数字化奠定基础。

 水务信息数据库格式标准的制定

数据存储标准规范主要用于约定数据入库的存储方式、存储介质、存储平台等与数据存储相关的标准规范。便于数据库系统的更新维护及与其他系统的数据交换提供基本依据。

 水务信息GIS元数据标准的制定

元数据构成了对数据库中采集到的数据的说明和背景信息的描述,是关于数据的说明数据,元数据的建立为数据的长久保存和持续使用提供了保证。

元数据库是关于数据描述信息的数据库,元数据是解决从分布式网络数据库中获取数据的重要手段。应当在建立原始数据库和数据仓库的同时建立结构相一致的元数据库体系。元数据对于中央数据库的求精处理、重构工程十分重要。

因为各层次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基本集和基础集可通过一定的抽样方法得到。特别是,由于水利空间数据的多样性,应根据不同的数据类型和内容分别构建响应的元数据。

在系统建设考虑设计时,需要包含业务相关元数据库和地理信息元数据库两部分内容。

 数据采集处理标准的制定

数据采集标准规范主要是分成两大部分的内容,一是各类基础地理数据的采集,二是各类工情、雨情、水情实时数据的采集。

基础地理数据的采集的标准规范确立需要遵循各类数据采集标准规范,具体参考“数据采集标准”章节,从现有的数据采集标准中,提取与本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本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基于参考的数据采集标准上的更加适合用户自身的数据采集标准规范。

实时数据采集标准规范,主要是考虑从业务需求出发,需要采集各类工情、雨情、水情实时数据供系统使用。在制定实时数据采集标准规范的时候,需要考虑实时数据采样频率、采样精度、通讯方式、通讯规约等方面内容。

 数据交换标准的制定

数据交换标准规范主要是用于约定各类子系统之间的系统交互,可以便于将来的业务协同工作,缺少数据交换标准规范,各子系统间相互剥离,不能满足日益变化的业务需求。

需要在项目中制定数据转换及数据传输的标准规范。其中,数据转换要考虑多种转换方式并存;数据传输主要完成数据交换双方以异步的或同步的方式互相传递信息。同时制定出来的数据交换标准需要制定松耦合的数据交换体系。

四、 标准制定参考依据

本系统的标准化体系主要参照国家标准以及水利、测绘、信息技术、地理信息等相关行业标准制定。

第五篇:水务管理信息系统

前言

水务管理信息系统是随着水处理行业自动化水平的提升和应用需求的不断扩展应运而生的,其定位处于监控系统SCADA之上,但在企业资源管理系统ERP和同类商业系统之下,承担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水处理行业是典型的流程行业,以往的将自动化为中心的系统往往只关注于具体的生产流程和设备控制,其计算机软件系统的建立也是围绕现场控制进行的。随着对设备管理、生产分析的需求逐步增多,同时,对于大型的水务集团来说,其生产地-水厂分散并越来越多,管网也越来越复杂,面临着上层管理难度加大,需求提升;另一方面,水行业也正处在一个集团化、集约化、规模经营的发展势态中。这一切决定了对于水务集团,需要在原有的监控系统为主的软件平台之上建立一个全企业的、具备良好扩展能力的应用信息管理平台,并能随时面对生产规模的扩大和上层商业系统集成的需要。

综上所述,水务集团的信息管理系统将成为整个集团生产管理的核心,其要完成的主要任务包括:  建立生产管理的核心平台,通过模型化的工厂对象信息表述来实时获取管理层所需的信息并为底层的SCADA系统和其它相关系统提供深层次的应用分析能力

 整合过程控制、SCADA系统和商业业务管理系统,如ERP、设备资产管理系统、客户管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等,打通信息链,更好地通过实时数据和多种数据源的整合,最大限度地发挥已有系统的功能  作为对业务扩展的支持系统,提供各种标准的工业接口和可扩展的网络架构,为持续发展提供可能,并能支持多地域的统一运营模式

水务生产管理系统对于确保企业生产能够长期稳定运行,提高企业数字化以及自动化管理水平意义重大。

水务生产信息管理系统

在整个水务生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一般由调度中心级、分中心(分公司)级以及现场站(净水厂、污水厂、加压泵站、管网监控站等)级控制三层架构来组织系统,同时可以建一座异地实时备份中心。

本系统的涉及范围将包括不同生产系统的整合,如目前的管网、水厂和污水处理厂三个部分,同时也将集成各相关的外部商业系统信息以及各辅助系统的生产信息。系统从结构上支持所有主流的水处理行业监控系统的集成,并支持大型集团的扩展能力。

系统的功能与架构:

 实时监控(SCADA)系统

完成对水务管理信息系统各个远程站的数据采集和监控管理任务,将各远程站传送的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存档,并向各远程站发送调度及控制命令。从而实现运行数据的采集、监测、保存、输出以及设备控制;运行状态的模拟显示、状态检测、报警等;最终实现调度优化、节能降耗。

 水质监测系统:

实现对供水水质的远程自动监测,一旦发现水质出现异常情况,能够通过现场站控制系统进行输水控制,同时向相关用户通报情况。

 客户管理(CIS)系统:

实现大用户信息管理(如用水户的用水性质、水表口径、用水计划等)、实时用水量管理、用户报修信息管理等,以便能够更好地为用户服务。

 供水管网地理信息(GIS)系统:

提供管网规划、电子图档、管网设施管理、日常维护等,辅助完成管网的巡线、检漏、维护、应急抢修、阀门检修、管网改造等业务,使生产管理能够上一个新台阶;可以根据需要, GIS系统可以包含GPS系统,用于跟踪配置了GPS设备的人员及车辆。

 应急抢修系统:

提供故障定位、事故区域显示、管网设施、用户影响汇总等情况,并提供故障隔离操作流程,还包括日常设施定期维护检修管理。实现故障报警后的处置、应急预案的启动以及急修设备、安全隐患的处置,确保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行。

 综合调度管理(DMS)平台

通过综合调度管理(DMS)平台,建立综合调度管理系统,实现对生产的全面调度。综合调度管理系统将融合前面所述各个子系统,形成全新的数据库以及全新的综合操作界面;同时,根据应用需求,将优化调度、仿真模型等加入,最终形成一个涵盖企业生产各个方面的综合调度管理系统。

通过综合调度管理系统的应用,实现优化调度、供水实时分析、调度应急预案、实时事故抢修决策、供水量计算、综合调度决策和信息服务等。

同时,系统将提供对客户应用系统扩展的支持和后期系统扩展的灵活性,以及客户应用接口开发的工具。

本系统架构通过其灵活的信息集成平台,对不同规模的水务集团在其不同的业务发展阶段均可以适应其生产信息管理的需求。

根据目前水务集团的生产系统情况,下面给出示例性系统整合架构。整个生产信息管理系统架构于以服务器为中心的网络平台上,通过多层不同作用的应用服务器和客户端来完成所需的系统功能。这里通过

集团的生产信息管理中心建立统一生产管理机制,使用一台企业集成服务器与各外部商业数据库系统或将来可能的ERP进行所需生产信息和设备信息的集成,通过林专用的DMS系统(Distribution Management System)信息集成和应用平台软件建立应用服务器,通过一个统一的应用平台,将各个子系统的主要功能进行综合应用,采用一个统一界面进行操作,一方面能够大大提高企业管理和系统操作的效率;另一方面,各种数据的交换将在后台自动根据需要进行,并且形成一个统一的综合数据库,使得系统能够更加高效、安全、稳定地运行,同时,也能够更好地对数据进行综合应用。

综合调度管理系统:

系统优势:

 技术先进原则

水务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方案的选择具有前瞻性,确保系统在相当长时间内保持技术领先,以满足水务对未来管理和企业业务发展的需求。  开放性和可扩展性原则

水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结构灵活开放,具有良好的可扩展性和强适应性,扩充升级容易,适应企业业务发展的需要。

避免将系统设计为一个封闭体系,封闭的技术体系意味着更多的投入和更大的技术风险。灵活开放的体系结构将使系统具有模块化和高扩展性能,这样系统也可以随着技术发展和产品升级而保持更新。

 可靠性和安全性原则

水务管理信息系统的技术体系、软件平台、硬件设备、仪器仪表将采用成熟可靠的产品,在国内外有成功实施的案例,以减小技术风险。系统设计应充分考虑自身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确保公司生产和管理的安全。  经济实用原则

在保证技术性能的前提下,以最高的性能价格比实现系统功能,降低总成本。

 资源共享原则

本系统设计时将充分考虑与公司管理信息系统(MIS)之间的数据共享,实现调度信息在Internet网上的远程查询。

另外,调度管理系统作为企业生产输配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份,其模式必须符合企业运行管理的特点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应用:

某水务投资集团有多个水厂,污水处理厂,管理着多个地区的供水系统,有着上千公里的管网。各个水厂及污水厂自动化水平不一。集团为了进一步加强水务的信息化管理,运营,提出了建立水务信息管理系统,仅仅做数据采集是不够的,更多的是对数据的高端应用。针对此应用需求,集团大规模采用了林克森公司从数据采集(SUPER CONTROL)到信息管理平台(DMS)的一整套解决方案,建立了一个完善的信息分析和报告体系,通过先进的系统结构,适应了未来业务发展的可能需求。

基于SUPER CONTROL的信息集成分析 和调度功能包括如下一些方面:  实时生产管理报告  设备资产维护记录

 运营报告 提交行业法规的一致性报告  生产趋势和日志  建立水力系统模型

上述调度系统实现后的收益包括: 大大提高了生产报告的实时性 自动化的系统减少了以往大量的手工报表时间 快速发现流程问题,减少了水质出现问题的可能 通过数据帮助生产计划的制定 提高了策略性维护的水平 帮助减少能源消耗 可进行化学品使用的分析

由于上述系统的成功实施,其功能也在进一步扩展,包括了若干外部商业系统的连接,如:水质分析系统 QMS的连接  资产维护系统EAM的连接  商业系统财务数据的连接  资产管理系统  工程项目管理系统

工程项目管理系统

结束语:该系统的应用,在水务信息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大大提高了公司生产和管理的自动化水平,为公司的管理,掌握各个分厂数据动态变化提供了依据。与先前相比,提高了工作效率,准确性,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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