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网 论文资料 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总结(大全)

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总结(大全)

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总结工作总结是我们在工作过程中,获得的工作经验,通过工作总结的方式,我们可以更加了解自己的工作水平,了解自身的不足之处,从而明确自身的成长方向,一步步向着更好的目标前进。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总结》,供大家阅读。

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是我们在工作过程中,获得的工作经验,通过工作总结的方式,我们可以更加了解自己的工作水平,了解自身的不足之处,从而明确自身的成长方向,一步步向着更好的目标前进。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总结》,供大家阅读,更多内容可以运用本站顶部的搜索功能。

第一篇: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总结

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发言稿

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开展的意见和建议

过去一年取得的成绩来之不易,这是省局党组正确领导的结果,也是全体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共同努力的结果,是用人单位积极参与支持的结果,是技术服务机构热情服务的结果,在此我代表省局党组对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慰问。

随着各项工作

的不断深入开展,我们要充分认识我省职业卫生监管工作面临不容忽视的问题,集中表现为:

一是当前各方面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认识和重视不够,工作落实效果不理想。有些部门、企业领导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认识还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更多表现为重“伤亡事故”,轻“职业病危害”。有的重视只是停留在书面或口头上,缺少实际行动和措施,没有真正将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加以谋划。

二是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全省各级职业卫生监管队伍总体力量依然比较薄弱,缺乏专业的监管人员和必要的执法监察装备,技术支撑体系没有很好建立,导致职业卫生监管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三是部分企业法制观念淡薄,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部分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小型企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关注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和防护设施落后,管理不严格,治理不到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严重;部分建设项目,尤其是招商引资项目未认真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程序,存在“先上车、后买票,上了车、不买票”现象。

四是进城务工人员流动性大,自我防护意识不强,维权意识差。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大量进城务工人员成为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主要接触群体。由于文化水平低,职业病危害预防知识少,加之用人单位不认真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导致进城务工人员缺少防护意识和技能,不能依法维护相应权利。这些问题,我们要在今后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建议:多措并举,标本兼治,切实做好2014年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2014年,我省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围绕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落实这个中心任务,积极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省局党组中心工作这两个大局,实施顶层设计,强化基层基础,突出重点领域,深化专项治理,不断开创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新局面。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力度,解决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问题。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强有力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有利于正确思想的形成与引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强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的培训,集中组织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职业卫生专题培训,通过宣传教育促进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要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和“安全生产月”等活动期间,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舆论媒体,大力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普及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扩大宣传面,努力营造全社会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从源头预防职业病危害。省局已将职业卫生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纳入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前置,并实现网上统一受理、审查、审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发改、工信、建设等部门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对未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建设项目,不予备案、核准。要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目标,加大考核权重,加强建设项目源头管理。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避免“先上车,后买票或上了车,不买票”现象。要按照省局要求,对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审查。省局将适时对各市(地)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核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严把准入关。

(三)突出重点,强化执法,深化治理,逐步解决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严重问题。一要做好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国家总局治理进度要求,到今年5月底,没有达到防尘工程治理要求且粉尘浓度超标的,一律责令停止产生粉尘危害的作业;10月30日前,对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经治理仍达不到条件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二要严格职业卫生执法监督。国家总局将今年确定为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省局将委托权威检测评价机构,随机开展监测检验,并发布职业卫生飞行检测情况公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四不两直”要求,开展暗访暗查、互检互查、执法检查,对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要认真编制职业卫生执法计划,精心组织,严格执法,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做到“零容忍”。三要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各地市要结合实际,继续深化金属制品加工和建筑混凝土搅拌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启动火力发电(燃煤发电)行业

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同时,做好木质家具制造、工业园区职业病危害治理“回头看”工作。在此基础上,再研究确定2-3个重点行业领域进行专项治理,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四)加强顶层设计,打造示范企业,有效指导工作。为突出重点,强化指导监督,省局确定了20家职业健康重点企业,制定了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方案,全面开展职业卫

生基础建设工作。各市(地)、县(市、区)也要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重点企业,通过加强和规范重点企业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培养树立一批管理有序、控制科学、职业病防治效果明显的先进典型企业,以点带面,形成辐射效应,进一步推动全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各重点企业要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学习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提高思想认识,掌握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全面启动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要围绕建立完善责任体系、规章制度、管理机构,前期预防、工作场所管理,加强工程防护、个体防护、教育培训、健康监护、应急管理等10个方面重点工作做好落实。省局将组织专家对职业健康重点企业基础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对工作开展好的企业进行表扬,对不达标企业列入“黑名单”在媒体曝光,并依法进行处理。

(五)继续加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力度。省局确定2014年全省新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企业为3188家,同比增幅为15%,并已经将任务分解到各市地。各地要认真研究制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计划和工作措施,突出重点治理行业领域申报工作,合理测算各季度申报指标,做好任务分解,确保完成省局下达的申报工作目标。要结合全省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重新开展一次对水泥制造、石材加工企业排查摸底工作,确保全部申报。要做好新建投产项目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及时跟踪新建项目和园区企业投产情况,确保及时、如实进行申报。要加大对未申报企业的处罚力度,对没有及时、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通过强化执法促进申报工作。省局将继续把申报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并进行量化考核,对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全省通报。

(六)认真完成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试点工作。一是要认真研究制定今年本地开展《活动》工作方案,明确责任目标,层层分解任务,要准确掌握现有相关企业底数和生产经营现状,按照国家总局规定的考核标准,组织企业认真开展自检自评工作,完善各项防治措施,及时整改存在问题,逐一进行考核验收,确保本地区木质家具制造等已开展基础建设的十个行业领域及今年重点治理的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年底前全部达到标准要求,为实现到2015年全面完成本地区、本系统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目标奠定基础。二是在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实施阶段,国家总局将抽取我省的2个市(地)及所属70家用人单位进行材料核查和现场抽查,评估结果直接影响我省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综合评价。各市(地)安全监管局要高度重视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将执法年活动、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等重点工作与评估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确保用人单位达到职业卫生标准,确保评估工作真实反映我省职业病防治水平。

(七)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技术支撑,以适应新时期新形势工作需要。打铁还需自身硬。建设一支强有力的职业卫生监管队伍至关重要。各市(地)要进一步加大县(市、区)职业卫生监管体制理顺工作力度,要明确所辖县(市、区)职业卫生职能调整时间表,并纳入当年责任目标考核,争取职业卫生监管机构能够独立设置,不能独立设置的也要明确专人负责。今年,省局还要为县(市、区)安全监管人员配置职业卫生现场检测仪器和设备,各地要利用好这些仪器设备,开展必要的培训,依靠科技力量,不断提高县(市、区)职业卫生监管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

省局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的原则,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2014-2015年发展规划,鼓励有条件的市(地)、县(市、区)积极筹建丙级检测评价技术支撑机构,以满足本地区技术服务要求。省局将按照有关要求,严格考核标准,开展乙级资质延续工作;同时,扶持技术水平高,信誉好的乙级机构晋升甲级。各市(地)要鼓励技术服务机构跨区域服务,打破区域垄断行为,加大检测实验数据和评价报告审查把关力度,不断提高检测评价机构能力和水平建设。要建立检测评价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对不按规范要求从业的机构,严肃查处;问题严重的要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消其资质。要进一步加强专家队伍建设,不断充实科研院所、服务机构和厂矿企业等领域职业卫生专家,合理调整专家队伍结构,发挥好专家技术支撑和服务作用。

同志们,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使命神圣,责任重大。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要求和部署,敢于担当,勇于承重,开拓创新,多措并举,标本兼治,不断强化基层基础工作,深化专项治理,严格执法监督,努力开创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新局面,为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二篇: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调整后的思考

字数:3237 来源:中国健康月刊·A版 2011年8期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当页正文

[摘要] 回顾我国职业卫生监管历史,结合在职业卫生工作方面的实践,我们分析了职业卫生监管职能调整后的利弊,提出卫生部门在职业卫生方面的工作思路应以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为中心,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不断提升服务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职业病对劳动者的危害。

[关键词] 职业卫生 职责 思考

[中图分类号] R181.3+1[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5-0515(2011)-08-345-01

长期以来,我国在职业卫生监管方面有劳动部门、卫生部门、工会组织等多头管理,重复、交叉管理,同时,监管队伍薄弱,投入不足,导致监管力度低下,存在漏洞[1,2]。2010年10月中央编办向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2010]104号文件,明确卫生部门负责对劳动者职业病的诊断、救治、鉴定和研究及对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危害控制的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业卫生工作关系广大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做好职业卫生工作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调整后,我们必须探讨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1 我国职业卫生监管现状 1998年我国进行政府机构改革,将劳动部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能,交由卫生部门承担,以便于条块管理。随后于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为此,卫生部做了大量工作,建立了职业卫生监督队伍,开展了大量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职业病发病形势十分严峻,2003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进行了调整,将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5年,顺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卫生部、国家安监局明确《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2008年,国务院批准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设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承担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2010年,中央编办下发《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职业卫生监管方面的职责。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职业病对劳动者健康造成的危害。目前,我国职业病防治形势十分严峻,亟待加强政府监管,以尽快遏制职业病多发的势头[3]。

2 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调整后的利弊 我们知道,职业卫生工作的对象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知晓较多的有关职业危害知识,就会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拒绝从事职业危害严重的作业。因此,劳动者具有职业健康保护意识就会促进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同样,如果用人单位自觉落实职业卫生工作,控制职业危害因素,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就能从根本上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粗放型发展,制约着职业卫生工作的深入开展。随着我国经济向集约型科学发展,劳动者的健康需求将日益提高,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已经成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国民经济安全发展的具体体现。在职业卫生工作方面,中编办[2010]104号文规定卫生部门的职责是研究、预防、诊断和治疗职业病,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则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工作方面接受安全监管局的监督,并由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服务。卫生部门不能既服务又监督,我们认为这是社会法制制度日益合理化的需要,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2.1 职业卫生工作职责调整后 卫生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不能既服务又监督,只能提供技术服务。为此,卫生部门必须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以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为中心,借助长期以来积淀的工作基础,技术优势,大力开展相关工作,为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保驾护航,为劳动者日益增长的职业健康需求提供技术支持。

2.2 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调整后 有可能出现各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市场竞争。卫生部门在研究防治职业病方面会遇到一些困难,如防治职业病的相关资料不全,获取资料的手续复杂等,妨碍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和研究。为了避免这种监管职责调整后给卫生部门造成的弊端,我们认为,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建立一个职业卫生资源共享的平台,以满足各相关部门职业卫生工作的需要。

2.3 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调整后 安监部门必将加大监督力度,积极开展职业卫生工作。同时,也将要求和促进卫生部门不断提升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为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监管提供科学的技术支持,从而肩负起维护劳动者健康的神圣使命。

3 职业卫生监管职能调整后的工作思路 职业卫生工作是一种社会工作。职业病防治是一项综合的社会工程。在职业卫生工作职责调整后,我们认为卫生部门要以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为中心,尽职尽责,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卫生服务,为劳动者的健康提供帮助[4,5]。

3.1 加大投入,保障职业卫生服务到位 调查表明,我国已经初步形成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但依然存在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比例较低以及后备力量不足,职业卫生投入与经济发展水平极不适应等问题,造成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得不到保证[1]。因此,必须加大投入,健全职业病防治机构,打造一支专业素质强的职业病防治队伍。

3.2 加强制度建设及技术规范建设,提升专业素质,树立良好形象 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一项政策性高,技术性强的社会性工作。卫生部门必须不断细化和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做好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努力成为让政府放心,让用人单位热心,让劳动者安心的职业健康保护组织。否则,在职业卫生工作方面,卫生部门将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

3.3 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升职业卫生服务的社会需求 我们知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了解职业病危害,不知晓维护自身健康的法律法规,一些地方政府重视短期经济发展而忽视劳动者健康,妨碍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卫生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社会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促使职业卫生服务的社会需求不断提高,使职业病防治工作进入良性发展轨道。

3.4 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担当职业病防治的急先锋 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调整后,卫生部门不再是以监督促服务的工作模式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而是为用人单位提供优质规范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及时为行政部门提供科学的监管依据,作为工作职责,担当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急先锋。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社会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通力协作。因此,我们卫生部门必须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才能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参考文献

[1] 李涛,张敏,李德鸿等.我国职业病防治形势及其对策[C].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首次年会论文集,2004,7.

[2] 石红芳,冯喜增.浅析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现状[C].第十八次全国职业病学术交流会论文集,2009,11.

[3] 中编办[2010]104号,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S].

[4] 任涛,薛健.职业卫生管理现状与对策[J].中国医学创新,2009,9(27):178-179.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S].

第三篇:中央编办发文明确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时间:2010-10-19来源:二司

目前,我国职业病防治形势十分严峻,亟待加强政府监管,以尽快遏制职业病多发的势头。《职业病防治法》正在修订过程中,也需要就有关职责分工问题进一步加以明确。中央编办于10月8日印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职业卫生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通知》印发后,各有关部门将在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职业病对劳动者健康造成的危害。

附: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形成责权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卫生部:

(一)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三)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四)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五)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安全监管总局:

(一)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

(二)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四)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五)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一)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

(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全国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在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中央编办

2010年10月8日

第四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

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有关工作要求,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定于2014年8月至12月在全国组织开展以“资质、人员、技术服务客观真实性”为重点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全面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纠正和治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机构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依法规范执业。

二、检查范围

所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均列入检查范围,包括:原由卫生部门认可、安全监管部门换证的机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新认可的机构;浙江省、福建省原由卫生部门认可、尚未换证的机构。

三、检查内容

(一)资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主要检查各机构资质及资质证书使用、管理的情况,是否存在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违规进行委托检测,设立分支机构或分支实验室等行为;是否存在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变更或机构分立、合并而未办理相应手续的情况。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职技术人员管理情况。主要检查各机构专职技术人员从业情况,是否存在使用外单位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申请资质或从事技术服务等问题;是否存在专职技术人员只签字而不参与具体技术服务事项、使用本单位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从事技术服务等情况。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客观真实性情况。主要检查各机构技术服务是否存在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不到现场或不按要求开展职业卫生调查和工作日写实、现场采样及检测,不按规范要求对检测样品进行运输、接收、流转、保存和实验室分析,评价范围、评价内容不完整,工程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分析、危害程度评价和健康影响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体防护设施评价不准确,评价结论不准确,以及出具虚假或者失实技术报告等问题;是否按照规范要求保存技术服务档案,确保技术服务结论及过程的客观、真实性可以追溯。

(四)其他情况。对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机构的资质条件、内部管理、报告质量等方面的有关情况进行必要抽查。

四、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机构自查。2014年8月至10月,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深入开展全面彻底的自查工作。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要立即予以整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列出整改计划,落实措施和责任,限期整改。各机构要于2014年10月15日前向其资质认可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其中应列出自查出的问题清单。甲级机构还要向注册所在地和技术服务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二)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2014年10月中旬至11月底,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结合本年度资质认可、延续及年度检查情况,组织专家和地市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辖区内机构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主要通过查阅档案资料、人员访谈以及到机构服务的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现场复核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机构数量不得少于辖区内机构总数的30%。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于2014年11月底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报送检查情况报告,报告应详细列明检查机构的名单、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重点抽查。2014年11月至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对部分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展专项检查的情况及部分机构开展抽查,抽查的甲级机构和乙级机构数量均不少于10家。

五、工作要求

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定负责处室,落实工作责任。要制定实施工作方案,及时报送专项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罚。对处理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要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探索实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

来源: http:///fg/detail531191.html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8月21日

第五篇:职业健康安全监管工作总结

职业健康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抓好“一个行动”、健全“两支队伍”、突出“三个重点”、落实“四项措施”、夯实“五项基幢,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努力推动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落实,防止重大以上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改善作业环境,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一、继续抓好重点行业领域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

1、认真组织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工作“回头看”。按照安监号文件的要求,督促区县局制定粉尘与高毒物品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工作方案,对存在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的企业,总结经验,查缺补漏,认真贯彻“革、水、密、风、护、管、教、查”综合防尘和降尘八字方针,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实行挂牌督办制度,跟踪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督导企业做到整改措施、方案、时限、资金投入、责任人员“五落实”。对危害治理和防护设施改造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在规定时间内仍不能整改到位且有毒物质浓度超标的,一律停产整顿,达不到要求不得复产。

2、深入推进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危害治理工作。召开全市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工作会议,部署家具企业按照总局《关于开展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的通知》要求,加强生产工艺和防毒、除尘设施技术改造,认真抓好喷漆、涂胶和晾漆等环节高毒物质危害及作业场所粉尘危害的治理。督促区县局制定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工作方案、停产整顿恢复生产验收标准,至3月底达不到要求的停产整顿,到9月底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提请区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3、抓好矿山开采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我市矿山开采、矿石粉碎等企业粉尘危害严重。各区县要督促相关企业参照总局关于加强石英砂和石棉开采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要求,督促企业落实综合防尘和降尘措施的八字方针,加强生产工艺技术改造等各项治理措施,提升防护能力,减少和控制粉尘危害。

二、健全两支队伍,为职业健康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4、积极推动各区县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推动各区县安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精神,加强区县、镇办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已经独立设置职业健康科的区县局,要根据职责调整后新增职能,进一步配齐配强监管人员;尚未独立设置职业健康科的,要借此次职责调整的“东风”,争取独立设置内设机构,充实熟悉业务的人员,以适应职业健康监管工作面广、量大的需要。要利用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颁布的有利时机,加强职业健康执法队伍建设。要依照国家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装备配备指导目录》,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装备建设,配备监管仪器、检测检验设备、个人防护用品、调查取证设备等,提高监管效能,增强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5、推动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员队伍。按照职业健康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积极推动在非煤矿山、石油化工、冶金、有色、建材、陶瓷、机械、纺织、轻工等行业企业和职业危害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设置或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并纳入年终考核。规模以下企业由各区县局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进。

三、突出三个重点,督促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6、突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后,通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加大职业健康宣传力度。聘请国家和盛市不同层面的领导和专家授课,突出抓好职业健康监管队伍业务能力建设。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请国家总局有关领导授课,对全市安监系统职业健康监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业务素质、履职能力和依法监管水平。通过请进来走出去、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年内对全市安监系统职业健康监管人员轮训一遍。制定培训计划,采取不同培训形式,强化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管理层守法观念、管理水平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意识。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知识培训,熟练掌握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增强职业危害防护意识和能力。

7、突出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指导市管企业建立完善职业危害申报备案制度,在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的基础上,认真填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时如实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区县局要参照市局做法,在去年申报的基础上,今年继续抓好区县企业的职业危害申报。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系统的企业和职业危害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今年要全部完成职业危害申报。通过申报逐步摸清用人单位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现状与分布,为建立职业健康监管信息档案打好基矗要加强职业危害申报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执法,严肃查处拒不申报或申报虚假信息的企业,推动用人单位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指导相关部门抓好分管企业的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