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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大全)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第一篇: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知识2018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清单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48号2016年修正)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修正)。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知识

第一篇: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知识

2018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清单

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48号2016年修正)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修正)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2012年5月31日起施行)

(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6月1日施行)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2012年6月1日施行)

(6)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2012年6月1日施行)

(7)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2017年5月1日施行)

(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2013年12月31日起施行) (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2014年11月13日起施行)

(1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2015年2月28日起施行) (11)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2015年11月17日起施行)

(1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2015年12月21日起施行)

(1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关于加强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2015年12月29日起施行)

第二篇: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考试试卷

单位:

姓名:

得分:

考试时间:

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培训考试试卷

一、填空题:44分

1、工作场所工频电场职业接触限值电场强度时5kv/m。

2、工作场所8小时噪音职业接触限值是85dB,4小时接触限值是88 dB。

3、劳动强度分为I轻劳动 II中等劳动 III重劳动 IV极重劳动四个级别。

4、铝金属、铝合金粉尘、氧化铝粉尘容许浓度(总尘)是3mg/m3;煤尘容许浓度(总尘)是4 mg/m3;二氧化碳短时接触浓度限值是9000 mg/m3;二氧化硫短时接触浓度限值是5mg/m3

二、问答题:56分

1、什么是职业接触限值?

职业接触限值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

2、什么是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是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3、什么是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是指在遵守PC-TWA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

4、什么是最高容许浓度

最高容许浓度MAC是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

第三篇: 卫生监督法律法规知识

涉及《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

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使用范围包括哪几方面?

答: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上岗工作的条件是什么?

答: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什么是二次供水?

答: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有独自制水设施者除外)。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包括哪些内容?有何具体规定?

答: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谁? 答: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哪些内容?

答: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检测结果、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

室内公共场所吸烟有哪些规定?

答: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都有哪些规定?

答: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都有哪些法律责任?

答: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公共场所监测有哪些规定?违反规定有哪些法律责任? 答: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规定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有哪些法律责任?

答: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采取哪些方法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什么是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

答: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

设置医疗机构有什么依据?

答: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多长时间校验一次?

答: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

单位或者个人开展诊疗活动的法定证件是什么?

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开展诊疗活动的法定证件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什么是诊疗活动?

答: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什么是医疗机构?

答: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

哪些情形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答: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二)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三)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四)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如何取得医师资格?

答: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时应注意什么?

答: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执业医师法》对医师经注册后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有什么要求?

答: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应承担什么行政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必须许可的母婴保健技术有哪些?

答: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必须经哪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答:医疗保健机构开展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哪些?

答:(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什么是医疗事故?

答: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答: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法定传染病分几类?甲类传染病有哪些?

答:法定传染病分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和霍乱。

甲型H1NI流感和手足口病分别属于哪类传染病?

答:甲型H1NI流感属于乙类传染病,手足口病属于丙类传染病。 哪些乙类传染病,需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答: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需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什么是医疗废物?

答: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的内容有哪些?登记资料需保存多长时间?

答: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分哪几类?

答: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答: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护士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医疗机构的病历至少保存多长时间? 答: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学校教室卫生监督检测的主要项目?

答:教室面积与学生人数符合卫生标准。教室温度、湿度、风速、噪声等符合卫生标准。教室采光、照明符合卫生标准。黑板的照度和反光度符合卫生标准。教室前排、后排距离黑板符合卫生标准。教室桌、椅高度与学生身高符合卫生标准。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有哪些?

答: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第四篇:动物卫生监督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一、动物防疫管理

1. 动物卫生监督所的职能有哪些?

答:《动物防疫法》赋予职能,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2.《动物防疫法》上说的动物是指什么?

答: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家畜指马、骡、驴、牛、羊、猪、骆驼、鹿、兔、犬等,家禽包括鸡、火鸡、鸭、鹅、鸽子等。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指各种实验动物、特种经济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伴侣动物、水生动物以及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3.《动物防疫法》上说的动物产品有哪些?

答:动物产品是指来自动物,供人食用、饲料用、药用、农用或工业用的产品。包括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肪、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4. 禁止经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哪些? 答:禁止屠宰、经营、运输、储藏、加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有:(1)封锁区内与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2)疫区内易感的;(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4)染疫或疑似染疫的;(5)病死或死因不明的;(6)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5. 什么是官方兽医?

答: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6. 什么样的动物要佩戴畜禽标识?

答:《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规定,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目前主要在猪、牛、羊上佩戴畜禽标识。

7. 给动物加施畜禽标识的意义?

答:加施畜禽标识的意义在于实施可追溯管理。每个畜禽标识记载了该动物饲养地及强制免疫等相关信息,不论运到什么地方,只要通过识读器便可知该动物的相关信息,实现对动物疫病可追溯,其目的在于:能有效地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为动物检疫提供相关信息数据,保障动物食品安全;有利于动物疫病的检测、控制和消灭,为建立全国性有效的动物疫病应急反应机制提供技术上的保证;有利于及时追溯疫源,迅速防控动物疫病,阻止疫情扩散,减少经济损失;有利于动物源性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程监管。

8. 动物防疫活动的范围?

答:动物防疫包括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动物饲养、经营、屠宰、加工、贮藏、运输等环节中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各种活动,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从事这类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动物防疫法》的各项规定。

9. 我国对动物疫病实行的方针是什么?

答:《动物防疫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10. “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网站地址?

答: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是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一个综合平台,连接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县、市、省以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地址 11. “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由几个层次组成? 答:“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由三个层次组成:第一层是公众网---任何人均可浏览,对社会公众公开,不需要登录,作为信息发布的平台,提供综合服务;第二层是内网----检疫监督内部人员浏览,需要登录。作为对内信息发布、中央和基层交流平台(账号密码登陆);第三层是核心网---省级、市级、县级填报和审批动物卫生监督年报和月报;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间的文件传报:对社会、公众发布信息、回复咨询。(通过帐号密码、密钥双重验证身份,保证系统登录安全)

12. “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公众网主要栏目有哪些? 答:主要栏目有:信息要闻、行政公告、法律法规、国际动态、省市动态、知识窗、政务公开、咨询台等。栏目内容由中央统一维护。

13. 如何查阅检疫监督相关的国家法律、部门法规、行业标准?

答:“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 公众网中的法律法规就可以查到检疫监督相关的国家法律、部门法规、行业标准。

二、管理相对人的法定义务

14.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哪些法定义务?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的法定义务主要有:

(1)依法履行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并按照兽医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

(2)发现动物疫情,及时向兽医部门报告的义务,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3)按照兽医部门的规定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及其排泄物、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义务;

(4)遵守兽医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配合兽医部门关于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等工作的义务;

(5)开办养殖场要取得兽医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6)销售或屠宰、运输动物前要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并按规定标准交纳动物检疫费用。

15. 养殖场如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办理将如何处理? 答:首先,应向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其次,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现场审查,经审查合格,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如果不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6. 从事动物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将如何处理?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7. 如何理解《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中关于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的问题?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2)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3)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代作处理”,在法律上属于行政强制,即代作处理的事项往往影响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因而法律上要求该义务必须履行;如果未履行,通过国家强制力使该义务得以履行。“代作处理”并不是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人员亲自去实施,可以亲自实施,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人实施。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8. 销售、收购未加施标识的畜禽,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畜牧法》规定,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9. 养殖户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0. 养殖户拒绝兽医部门开展疫病检测、监测等相关工作,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1. 什么人不得从事动物生产经营活动?

答:《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22. 无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将受到如何处理?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将根据情况做出不同处罚: (1)无证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23. 无执业兽医资格行医会有什么后果?

答:这属于违法行医。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即无执业兽医资格)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4. 从事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或贮藏的单位和个人,应履行什么义务?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应履行如下几义务:(1)发现染疫动物产品的,履行报告义务;(2)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3)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4)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

三、动物产地检疫

25. 销售动物及动物产品,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销售动物及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方可出售;需要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及时清洗消毒后方可运输。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货主还应当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所重新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入。

26. 出售或运输动物前为什么要检疫申报?

答:《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对检疫工作实行申报检疫制度。目的在于:(1)有利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预知动物、动物产品移动的时间、流向、种类、数量等情况,便于提前准备,并合理安排布臵检疫具体事宜,及时完成检疫任务。(2)确保经营者按时交易,有利于促进商品流通。(3)确保检疫工作科学实施,质量到位。

27.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需要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吗?

答:需要。《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否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补检;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8.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可以饲养吗?

答: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在3天内向捕获地的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饲养。

29.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动物检疫审批手续? 答:以下情况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合法取得检疫证明。到达输入地应按规定对引进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30.动物出栏前的检疫都有哪些项目?

答:农业部出台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上列出动物产地检疫出证条件是5条:一是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二是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三是临床检查健康;四是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五是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如是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31.为什么要实施动物检疫?

答: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护养殖业的发展和人体健康。

32.检疫是公益行为,为什么还要收取费用? 答:动物检疫是非盈利的公益行为,属于政府的行政行为。检疫是有成本的,需要投入人力、物力,进行必要的实验室检测等。《动物防疫法》规定对经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货主要交纳检疫费用,这也符合国际惯例。

33.动物检疫由谁来实施?

答: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唯一主体。

34.饲养的动物可以不接受动物检疫吗?

答:动物检疫不是一项可做可不做,或愿做不愿做的工作,而是一项非做不可的工作。凡拒绝、阻挠、逃避、抗拒动物检疫的,都属于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出售、运输或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在离开饲养地前都要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35.什么是强制免疫?

答:强制免疫是指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采取制定强制免疫计划,确定免疫用生物制品和免疫程序,以及对免疫效果进行监测等一系列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强制性措施,以达到有计划分步骤地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目的。强制免疫属于国家统一的防疫政策。

36.饲养户所饲养的动物不接受强制免疫会怎么样?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7.饲养的动物经检疫不合格怎么办?

答:饲养的动物经检疫不合格,需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处理通知单》进行相应处理。诊断患普通动物疫病的需要在治疗痊愈后再申报检疫。诊断有一类动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的要立即进行隔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8.饲养户饲养的动物卖给邻居,需要检疫吗? 答:需要。《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出售动物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39.什么是动物检疫?

答:动物检疫是指为了预防、控制动物疫病,防治动物疫病的传播、扩散和流行,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由法定的机构、法定的人员,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标准和方法,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

40.饲养的动物用于出售,临卖之前申报检疫就可以吗?

答:不可以,出售、运输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出售、运输乳用、种用动物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提前15天申报检疫。

41. 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如何获得? 答:对于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

(2)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4)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5)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对于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2)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

(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42. 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需要哪些条件? 答: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的,货主应取得检疫证明,承运人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及时清洗、消毒;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货主还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入;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43. 开办养殖场需要什么动物防疫条件?

答:(1)场所的位臵于居民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2)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3)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消毒清洗设施设备;(4)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5)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6)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44. 自宰的猪肉能卖吗?

答:不能。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自宰的猪肉只能用于自食,不能进行出售。

45. 哪些动物产品必需销毁? 答:凡患有炭疽、鼻疽、牛瘟、恶性水肿、气肿疽、狂犬病、羊快疫、羊肠毒血症、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传贫等恶性传染病动物产品,以及严重病变组织、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组织等有害腺体必须采用销毁处理。

46. 什么情况属于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答:以下几种情况均属于没有检疫证明:(1)未经检疫而未取得检疫证明;(2)虽经检疫但检疫证明已过期失效;(3)检疫证明是伪造的。

47.可以用过期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直接换新的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么?

答:不行。必须重新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48.畜禽标识上的数字是什么意思?

答:数字共15位,由动物种类+区划编码+标识顺序号组成。其中,第1位表示畜种(1猪、2牛、3羊),第2-7位为区划代码(邮政编码),第8-15位为唯一顺序编码。

49.屠宰场出售猪血,需要检疫合格证明吗? 答:需要。《动物防疫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因此猪血属于动物产品,应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0. 从外省购仔猪需要注意些什么?

答:一是要到政府有关部门开办的正规仔猪交易市场选购。二是在选购时要了解清楚动物免疫情况,并查看《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三是运输过程中要注意防寒、保暖等,以免应急性死亡。四是到达目的地后按规定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五是不要立即混群饲养,要单独饲养至少两周后再混群。

51.检疫需进行实验室检测时,可以由养殖户自行寻找实验室进行检测吗?

答:不行。检疫规程明确规定实验室检测须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

52.申报检疫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能不受理的原因有什么? 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应根据所辖区域、检疫范围是否处于封锁区等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因此,若动物不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管辖区域,或超出规定的检疫范围,或该区域发生相关动物疫情处于封锁区,均会出现不受理检疫申报的情况。

53.一般动物产地检疫的实施由几部分组成? 答:动物产地检疫的完整实施需要以下5部分:(1)饲养户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申报;(2)官方兽医实施现场检疫,查验相关养殖资料并进行临床检查;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测;(3)官方兽医对于检疫合格的动物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进行相应处理。(5)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申报检疫及检疫的各项记录。

四、动物屠宰检疫

54.什么是动物屠宰检疫?

答:屠宰检疫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采用法定的检疫程序和方法,依照法定的检疫对象和检疫标准,对即将屠宰、屠宰过程中的动物,以及动物胴体进行疫病检查、定性和处理的技术处理过程。是政府行为。

55.屠宰检疫有哪些环节?

答: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分为,⑴进场的查证验物环节:官方兽医应当查验进场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观察动物健康状况。⑵宰前检查环节: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对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⑶屠宰同步检查环节:在动物屠宰过程中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

56.在生猪的屠宰检疫中,必检哪些部位?

答:头部、心脏、肺脏、脾脏、肝脏、肾脏、胃肠和胴体。

57.在生猪屠宰检疫中,必检哪些淋巴结?

答:头部的颌下淋巴结,内脏的肝门淋巴结、肠系膜淋巴结,胴体的肩前淋巴结、腹股沟浅淋巴结。

58. 屠宰检疫结果处理有哪几种?

答:2种。经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9. 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该保存多长时间? 答: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应当保存12个月以上。

60. 牛和羊的屠宰检疫记录要保存10年以上? 答:因为疯牛病和痒病潜伏期很长,我国目前虽然还没有此病,为防患于未然,便于追根溯源,记录保存要长。

61. 买肉时应注意什么?

答:①要到农贸市场肉品专摊上去买;②要看经营者有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③肉品有无检疫印章和检疫证;④肉品是否新鲜。千万莫买送上门的便宜肉、零块肉和死猪肉。

62.没有《防疫条件合格证》如何处罚?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63.动物屠宰场如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答:首先,应向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其次,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现场审查,经审查合格,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64.检疫的合格肉应该具有怎样的标识?

答:检疫合格的肉品本身应该有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其他检疫标志,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65.屠宰动物时的副产品骨、角、生皮、原毛、绒,需要达到哪些要求才能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答: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供体动物满足普通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准的基础上,骨、角、生皮、原毛、绒,还要满足三点要求。①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②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③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66.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是否可以直接在当地分销?

答:不可以。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此时货主应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证(换证不收费),即将此批动物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换为与分销产品数量相符的数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之后,可以进行分销。

67.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是否能够直接调运或者分销?

答:不能。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这时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68.为什么炭疽动物不允许剖检?

答:炭疽动物体内常有大量菌体,剖检时若处理不当,这些菌体可感染人,且可形成大量有强大抵抗力的芽孢污染土壤、水源、牧地,成为长久的疫源地,因此炭疽动物严禁剖检。

69.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怎样的条件? 答: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6)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7)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五、动物检疫监督

70.何谓转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 答:是指行为人将合法获得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有偿或无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达到逃避检疫的目的,这是扰乱检疫秩序的违法行为。

71.何谓伪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 答:是指未经国家兽医主管部门的批准,仿制法定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的式样,以假充真的违法行为。

72.何谓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 答:是指以剪贴、挖补、涂改、拼接等方法,更改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已有的项目和内容,如改变动物、动物产品的名称、数量、签发日期等,是违法行为。

73.转让、伪造、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转让、伪造、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单位和个人均要进行处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违法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74.发现官方兽医未对动物或动物产品进行检疫即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如何处理?

答:首先要有充分的证据,包括人证、物证、照片证据、书面材料证明等。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可向当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举报,也可向上级部门直至农业部进行举报。举报时要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并提交举报证据。

75.何谓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答:藏匿是指将有关动物、动物产品在原场所隐藏起来,以逃避依法采取的处理措施。转移是指将有关动物、动物产品移至其他地方,以逃避依法采取的处理措施。盗掘是指将已被扑杀、深埋的动物、动物产品私自挖掘出来,自食或出售。以上都属违法行为,会造成疫情处理的不彻底,极易引发动物疫情扩散或食品安全隐患。

76.对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答: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行为人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77.销售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78.养殖户不依法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检查,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79.什么是无害化处理?

答:通过用焚毁、化制、掩埋或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学等方法将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达到消除病害因素,保障人畜健康安全的目的。

80.常用消毒药品的种类及其作用?

答:(1)苯酚(酚、石炭酸)。用于处理污物、用具和器械,并可用于消毒车辆、墙壁、运动场及畜禽圈舍。煤酚(甲酚)。主要用于畜舍、用具和排泄物的消毒。同时也用于手术前洗手和皮肤的消毒。(2)复合酚。复合酚主要用于畜禽圈舍、栏、笼具、饲养场地、排泄物等的消毒。(3)乙醇(酒精)。主要用于皮肤及器械消毒。(4)甲醛(40%的水溶液称为福尔马林)。用于圈舍、用具、皮毛、仓库、实验室、衣物、器械、房舍等的消毒。并能处理排泄物。(5)无机酸。盐酸常用来消毒污染炭疽芽胞的皮张。(6)乳酸和醋酸适于作空气消毒,能杀灭流感、流脑病毒及某些革兰氏阳性菌。(7)草酸和甲酸(蚁酸)。来消毒口蹄疫和其他传染病的房舍。(8)氢氧化钠(苛性钠、烧碱)。主要用于消毒畜禽厩舍,也用于肉联厂、食品厂车间、奶牛场等的地面、饲槽、台板、木制刀具、运输畜禽的车船等的消毒。 氧化钙(生石灰)。用于畜禽圈舍墙壁、畜栏、地面、阴湿地面、粪池周围及污水沟等的消毒。(9)草木灰。适用于消毒被污染的畜舍、禽舍、饲槽和场地。(10)含氯石灰(漂白粉)。主要用于畜禽圈舍、畜栏、笼架、饲槽及车辆等的消毒;在食品厂、肉联厂常用它在操作前或日常消毒中消毒设备、工作台面等。(11)次氯酸钠溶液常用作水源和食品加工厂的器皿消毒。(12)二氯异氰尿酸钠。可用于水、圈舍、畜禽粪便等的消毒。(13)三氯异氰尿酸钠。常用作环境消毒、带鸡消毒、带猪消毒、饮水消毒。(14)过氧乙酸。可用于畜牧场、屠宰场、实验室、无菌室、圈舍、仓库、屠宰加工车间、运载工具等的空气消毒;用于带鸡消毒;还可用于室内的熏蒸消毒。(15)新洁尔灭。用于畜禽场的用具和种蛋消毒。(16)杜灭芬。用于器械、奶牛场用具、设备的消毒。络合碘(碘伏)。可用于新城疫、鸡传染性法氏囊病的预防和紧急消毒,可带鸡喷雾。也可用于畜禽圈舍的环境用具的喷雾消毒。(17)洗必泰。多用于洗手消毒、皮肤消毒、创伤冲洗、也可用于畜禽圈舍、器具设备的消毒等。(18)环氧乙烷。适用于精密仪器、手术器械、生物制品、皮革、裘皮、羊毛、橡胶、塑料制品、饲料等忌热、忌湿物品的消毒,也可用于仓库、实验室、无菌室等的空间消毒。

81.什么情况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对动物产品进行封存留验?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对疑似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以及需作进一步检验的动物及其产品,可以按规定对其进行采样、留验、抽检。

82.什么情况下,要对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答:出现以下情况时,需要对动物进行隔离观察:一是在饲养、经营的动物群体中,发现有明显疫病症状的动物。二是在饲养、经营的动物群体中,发现虽无明显疫病症状,但发热或经疫病检测为阳性的动物。三是从国外引进的动物。四是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五是国家规定其它需要进行隔离观察的动物。

83.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如何处理?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84.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需要什么条件? 答: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虽然无须申请《动物防疫合格证》,但这些单位应当具备兽医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才能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这些条件包括:(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符合动物防疫要求;(2)有患病动物隔离间和污水、污物、粪便处理设施;(3)由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备、设施;(4)有采购动物产品检疫情况登记等健全的防疫制度。并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核实,同时必须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85.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至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的,托运人应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承运人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及时清洗、消毒。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货主还应当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入。 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86.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动物尸体及相关物品可随意处臵吗?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要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必须按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臵。

87.运输途中发现动物发病应如何处理?

答:即不能继续运输,也不能返回起运地。货主或承运人要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并在原地等待处理。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要立即派人到现场,了解情况并做出处理决定。

六、动物产品安全

88.什么是“放心肉”?

答: 按照《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安全的定义,放心肉应该是指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肉品。

89.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哪些?各个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六条及相关资料,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主要有:(1)国务院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为: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3)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此外《食品安全法》第七条、第八条提出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90.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有哪些职责?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臵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91.食用私宰肉存在哪些问题? 答:私宰肉不经有关执法部门的任何监管便进入市场,没有经过检验检疫,很多带有病菌的肉品流入市场,甚至一些病死、毒死动物的肉品也通过“私宰”渠道进入市场销售,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危害。

92.什么是白肌肉(PSE肉)?可以食用吗?

答:是指肌肉色泽发白,质地松软,表面有液体渗出的猪肉。屠宰后发现有白肌肉胴体,食用无害,营养成分变化不大,完全可以食用,但口感较差,肌纤维较粗糙。

93.盖章肉的章印是墨水吗?对人体有害吗?

答:屠宰验讫印章所用墨水是由可以食用的色素添加而成,对人体无害,可以食用。

94.如何鉴别畜禽生鲜肉?

答:生鲜肉是指畜禽屠宰后经冷藏或排酸处理的肉类,此类肉表面有一层微干或微湿润的外膜,触摸时不粘手,肌肉呈现均匀的红色,有光泽;切断面稍湿、不粘手。脂肪洁白(牛、羊有时呈乳黄色)。肌肉富有弹性,指压后的凹陷能立即恢复,无异味。肉汤汁澄清透明,脂肪团聚于表面,具备特有的香味。 95.如何鉴别变质肉?

答:一般是指肉的脂肪失去光泽,色灰黄甚至变绿,肌肉暗红,外表沾手,切面潮湿,指压后凹陷不能立即恢复。煮沸后的肉汤浑浊,无鲜香的滋味,常带有油脂酸败或腐败的气味。

96.如何识别注水肉?

答:注水肉瘦肉淡红色带白,有光泽,手摸瘦肉不粘手。新切面湿漉漉的,指压有水渗出,切割刀口内可见渗水。用吸水纸贴在被检的肉表面,直到贴纸被完全浸透揭下,用火柴点燃,如果不易燃烧或燃烧时有轻微的声响,不排除是注水肉。

97.如何识别老母猪肉?

答:老母猪皮厚、多皱折、毛囊粗,与肉结合不紧密,分层明显,手触有粗糙感。肉色暗红,肌纤维粗,纹路乱,水分少,用手按压无弹性,也无黏性。脂肪松驰,呈灰白色,手摸时手指沾的油脂少。母猪奶头长、硬、乳腺孔明显。

98.如何辨别病、死猪肉?

答:由于猪病品种很多,各种病均有其特殊的病变。但一般来说病猪肉一般具有以下一种或多种征象:皮肤大片或全身紫红或有红色斑块或多处红点,淋巴结肿大,出血,脂肪黄染,肉中有异物,或外观显著异常。

死猪肉的放血刀口切线平整,切面光滑无血液浸润,刀口不外翻,平整,周围组织稍有血液浸润。皮肤淤血,呈紫红色,脂肪灰红,肌肉暗红,无弹性。在较大的血管中充满黑色的凝血,切断后可挤出黑色血栓,有腐败气味。

99.如何识别肉品的好坏?

答:表面应清洁,干爽,完整,无污物,不应有水渗出,或发粘。呈现畜禽肉的本身肉色,且色泽鲜明有光泽,如呈现桔红色,粉红色等明显区别于肉色的颜色说明其有可能加入了人工合成的或过量的色素。手按压, 肉品应有一定的强度和弹性,用刀切薄片而不散,切面有光泽,无水渗出。品尝时口感正常,无异味。

100.鲜鸡蛋的鉴别方法有哪些?

答:表面清洁无破损,有外蛋壳膜,蛋形正常,色泽鲜明。打开蛋后,蛋黄呈圆形凸起;蛋清浓厚、稀稠分明,系带粗白紧贴蛋黄的两端。气室完整,且约小于7mm。手摸有压手感。蛋与蛋相互碰击声音清脆,手握蛋摇动无声。

101.鲜牛奶的鉴别方法有哪些? 答:鲜牛奶呈乳白色或微黄色的均匀胶态流体,无沉淀、无凝块、无杂质,无淀粉感,无异味,具有新鲜牛奶固有的香味。将牛奶倒入杯中晃动,奶液易挂壁。滴一滴牛奶在玻璃上,乳滴成圆形,不易流散。煮制后,无凝结和絮状物。

102.如何选购安全的畜禽产品? 答:我们在选购畜禽产品时,可遵循: (1)到正规的超市或农贸市场购买。

(2)购买有明确生产单位和生产日期的畜禽产品。 (3)尽量购买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检疫标识、无公害或绿色标识的畜禽产品。

103.在食用畜禽产品是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在食用畜禽产品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清洗:制作前要清洗,以保证产品的卫生。 修整:修去淋巴、淤血、异常色斑等。

熟透:食用时要熟透,不食用未熟透的畜禽产品,即便是鸡蛋也应将蛋黄煮熟后食用。

分开:生熟要分开,避免交叉传染。

保存:未食用完的畜禽产品应立即冷藏保存。 加热:再次食用时应彻底加热,否则易引起食物中毒。 放臵:长时间放臵(半年以上)的冷冻畜禽产品应慎用,因低温并不能完全阻止微生物的繁殖。

肉制品:应加热后食用,不宜冷用。

104.如何鉴别牛肉?

答:①色泽。良质鲜牛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洁白或呈淡黄色。次质鲜牛肉肌肉稍暗淡,切断面尚有光泽,脂肪缺乏光泽。

②气味。良质鲜牛肉具有牛肉的正常气味,次质鲜牛肉稍有氨味或酸味。

③黏度。良质鲜牛肉外表微干或有风干的膜,不粘手。次质鲜牛肉外表干燥或粘手,切断面上有湿润现象。

④弹性。良质鲜牛肉用手指按压后的凹陷能完全恢复。次质鲜牛肉用手指按压后的凹陷恢复慢,且不能完全恢复到原状。

第五篇:《职业道德与法律》知识要点

第一章:道德导论

彭小云

1.道德的本质是什么?

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首先,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着各种道德体系的性质。其次,社会经济关系所表现的利益决定着各种道德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再次,在阶级社会中,社会经济关系主要表现为阶级关系,因此,道德也必然带有阶级属性。最后,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必然引起道德的变化。 2.道德的功能和作用主要有哪些?

道德的功能指道德作为社会意识的特殊形式对于社会发展所具有的功效和能力。包括道德的认识功能,道德的调节功能,道德的教育功能。三者各不相同,密切联系,有机统一。

道德的作用是指道德功能的发挥和实现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及实际效果。首先,道德能够影响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其次,道德是影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种重要和精神力量。再次,道德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3.简述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首先从本质上看,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是一致的,两者都属于同一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并为相同的经济基础所决定。两者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都体现相同的阶级意志和共同的历史使命。其次从历史上看,不论哪一个统治阶级,都总是一方面借助本阶级的道德来为他们的法律规范及其实施进行辩护;另一方面,又借助本阶级的法律来维护和推行他们的道德。再次从见容上看,两者都是社会规范,都是引导和约束人们行为的规矩。最后从作用上看,两都互相补充。

4.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是什么? 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法律在本质上一是致的。它们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产物,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都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都是为了确立

和维护对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但是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法律又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社会主义道德主要是由社会舆论确定的,表现为一般社会意志,由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来保证其存在和发生作用。而社会主义法律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表现形式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

5.“以德治国”的含义是什么?

以德治国,就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经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规范。

第二章:弘扬社会主义道德 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即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经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

2.如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需要做到以下几点1.勤奋好学,学以致用。要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掌握精神实质,认识和把握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势、社会思想的主流和支流。2.坚定理想,爱岗敬业。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就要进一步加深对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认识,在本职岗位上兢兢业业,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不懈奋斗。3.积极进取,奋发有为。要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以昂扬的精神状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

3.树立和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意义是什么? 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全面系统准确通俗的表达。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明确了当代社会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首先树立和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其次树立和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最后树立和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是推动思想道德建设的需要。

4.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内容是什么?

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实质就是“八荣八耻”,即“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5.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原则、重点是什么?

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道德建设的原则是集体主义。公民道德建设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

第三章:职业道德概述

1.什么是职业道德?职业道德的本质是什么? 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职业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 职业道德是调整一定职业活动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其本质是:第一,职业道德是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第二,职业道德是职业活动对职业行为的道德要求,与职业活动的要求密切相关。第三,职业道德是调节职业活动形成的各种职业关系的手段。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对职业道德产生了什么效应?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对职业道德产生了双重效应。从积极的方面看:首先,市场经济能提高职业道德本身的价值,强化职业道德的作用力度。其次,市场经济有能力为职业道德状况的根本改观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再次,市场经济能促使人们的观念更新。从消极方面看:首先,等价交换原则很容易使人在交换中夸大等价的使用范围和作用,以至把对一切问题的处理都看成是一种买卖交易。其次,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影响使一些利欲熏心的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去谋取暴利。再次,“金钱万能”的影响诱发一些人“一切向钱看”,以种种不道德乃至非法手段去攫取财富。

3.职业道德的基本特征包括几方面内容?

职业道德的基本特征包括以下几点:一职业性,二从属性,三强制性,四继承性,五实践性,六多样性。 4.职业道德有哪些社会功能?

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一方面具有社会道德的一般作用,另一方面又具有自身的特殊作用,具体表现在:一促进职业活动的健康进行,二对社会道德风尚产生积 1 极的影响,三职业道德是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四职业道德可以促使人们自我完善。

5.什么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是指社会主义职业活动中从事各种职业的劳动者所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一种新型的职业道德,是人类职业道德史上的一次伟大变革,它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人类历史上职业道德发展的最新成果。

第四章:职业道德的内容

1.为什么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

职业道德建设的核心问题,实质上是“为人民服务”的问题。首先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新型人际关系的客观要求,其次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 2.为什么说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集体主义原则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新型道德关系,是社会主义社会广大人民群众树立道德观念、选择道德行为、进行道德评价时应自觉遵循的道德原则。首先集体主义原则充分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集体利益。其次集体主义原则正确解决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最后集体主义原则在社会主义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

3.什么是主人翁的劳动态度?

主人翁的劳动态度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又一基本原则和要求,是处理职业劳动关系本身所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4.职业道德基本要求有哪些?

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第一正确认识职业价值,第二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第三培养对职业的真挚情感,第四磨砺职业意志。 5.为什么要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

职业理想是指人们对于未来要从事的工作以及所取得的成就的希望与追求,并具有为实现职业上的奋斗目标而发奋努力的进取精神。职业理想是一个人人生目标的具体形式,也是一个人人生理想的重要实现途径。因此,对未来职业的选择,首先要考虑的职业必须与社会共同的政治理想相一致,其次,职业选择也与个人的自身条件有关系,所以要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

第五章:职业道德素质培养

1.什么是道德修养?

道德修养是指个体在道德意识、道德行为方面,自觉地按照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要求所进行的自我审度、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我改造和自我完善的活动。 2.道德修养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2、道德修养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道德修养要解决两个主要矛盾,即社会道德体系及其道德要求与个人的道德选择能力、道德实践能力之间的矛盾,以及自身受

3、消极道德因素影响而形成的低下的道德品质与先进的道德品质之间的矛盾。 3.道德修养的内容是什么?

4、 职业道德修养,是指在职业道德实践活动中,人们按照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在职业道德品质方面进行自我锻炼和自我完善,形成高尚的职业道德品质,达到一定的境界。其内容包括两方面:

一、职业道德品质,由职业道德认识、职业道德情感、职业道德意志、职业道德信念、职业道德行为习惯等五部分组成,

第六章:法律导论 1.法律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法律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1.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这是法律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的重要特点之一。3.法律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4.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法律的本质是什么?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阶级统治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3.法律的历史类型有哪些?

法律的历史类型是指按照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类型和反映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基本分类。主要分为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四种。 4.我国法律的主要渊源有哪些?

我国法律的主要渊源分为如下几类:

一、宪法,

二、法律,

三、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地方性法规,

五、自治法规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七、国际条约。 5.简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全部法律规范依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所组成的有机的统一整体。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其构成是:

一、宪法,

二、行政法,

三、民法,

四、经济法,

五、社会法,

六、刑法,

七、诉讼与非诉讼法。

第七章:民法总则 1.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项: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民法通则》对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哪些规定? 《民法通则》对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规定为: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合法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内容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什么是无效民事行为?什么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有: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这种行为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不是在真正自愿基础上实施的民事行为。 5.代理的种类有哪些?

代理的种类有三种:

一、委托代理,

二、法定代理,、三指定代理。 5.我国民法规定的民事权利有哪些?

我国民法规定的民事权利包括:

一、物权;

二、债权;

三、知识产权;

四、继承权;

五、 2 人身权。

第八章:民事单行法

1.什么是物权?它有哪几种?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法》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的保护是如何规定的?

《物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问题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针对国有财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物权法》对集体财产的保护分为两种情况:

一、对农村集体财产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对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对私人财产的物权规定:1私人不仅依法对生活资料享有所有权,而且对“生产工具、原材料”等生产资料享有所有权。2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3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3.《物权法》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如何规定的? 《物权法》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道路、绿地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4.确认物权的基本准则是什么?

确认物权的基本准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两个方面。 5.什么是合同?合同的订立方式是什么?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叫契约。 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各方通过平等协商,依法就合同内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

件:1投资人为1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九章 行政法

1.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行政领域法律关系始终,调整和决定行政法主体的行为,指导行政法实践的原理和准则,起着保证行政法制统

一、声调和稳定的重要作用。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总的来说可概括为行政法治原则,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及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2.我国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有哪些?

我国行政机关的职权主要有: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置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司法权、行政救济权等等。

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主要有: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避免程序违法;必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行政失当、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

3.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哪些义务?

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4.什么叫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包括:行政参与权;行政知情权;行政监督权;隐私保密权;行政保护权;行政获准权;行政求偿权。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包括:遵守行政秩序;服从行政命令;协助行政管理。 5.什么是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

第十章:经济法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哪些?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经济法所调整的在国家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其调整对象包括: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即国家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及市场主体在自身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即国家为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市场经营者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监管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即国家从长远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施监管而与其他市场主体发生的具有组织管理性的经济关系。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即国家对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 、再分配及其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1.国家调控原则。2.提高效率兼顾公平是。3.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4.鼓励自由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相结合 3.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为如下方面:1.欺骗性交易行为。2.强制交易行为。3.商业贿赂行为。4.虚假宣传行为。5.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6.降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7.搭售行为。8.不正当奖售行为。9.诋毁商誉行为。10.通谋投标行为。11.行政垄断行为和地方封锁行为。 4.哪些行为属于垄断行为?其法律责任是什么?

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违反《反垄断法》,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是什么?

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是:1.安全保障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获得赔偿权。6.结社权。7.知识获得权。8.受尊重权。9.监督批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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