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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通用)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第一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第一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五条

(二)、

(三)、

(四)、

(九)、

(十)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由施工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报告,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同时竣工验收需要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竣工验收日期

竣工日期和竣工验收日期是两个不同的日期,“竣工日期”就是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中的这个日期。竣工日期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体现对施工单位的公平, 因为竣工日期与保修期有关,为了防止由于建设单位的原因拖延竣工。

而“竣工验收日期”是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设计、监理、施工等联合验收的日期。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例,其通用条款32.4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

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第二篇: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来源:机电之家 日期:[2007-5-5]

《规范》第16.4..1条规定:“单独签订施工合同的单位工程,竣工后可单独进行竣工验收。在一个单位工程中满足规定交工要求的专业工程,可征得发包人同意,分阶段竣工验收。”

《规范》第16.4.2条规定:“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满足生产需要或具备使用条件,并符合其他竣工验收条件要求。”

《规范》第16.4.3条规定:“整个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可由发包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间竣工并已办理移交手续的单项工程,不再重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一项法律制度,《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竣工验收已做了明确的规定。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顺利进行,必须遵循项目一次性基本特征,按施工的客观规律和竣工的先后顺序进行竣工验收。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践中,因承包的范围不同,交工的形式也会有所不同。从承包人的角度看,交付竣工验收,意味着项目经理部任务的完成,可以承担新项目。工程交付竣工验收一般按三种情况分别进行:

1.单位工程(或专业:工程)竣工验收

以单位工程或某专业工程内容为对象,独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达到竣工条件后,承包人可单独进行交工,发包人根据竣工验收的依据和标准,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组织竣工验收,比较灵活地适应了目前工程承包的普遍性。按照现行建设工程项目划分标准,单位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有独立的施工图纸,承包人施工完毕,征得发包人同意,或原施工合同已有约定的,可进行分阶段验收。这种验收方式,在一些较大型的、群体式的、技术较复杂的建设工程中比较普遍地存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建设工程领域利用外资或合作搞建设的会越来越多,采用国际惯例的做法也会日益增多。分段验收或中间验收的做法也符合国际惯例,它可以有效控制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质量,保证建设工程项目系统目标的实现。我国近几年来也借鉴了国际上的一些经验和做法,修订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增加了中间交工的条款。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l“通用条款”32.6款规定:“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4款办理”。

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双方一旦约定了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如群体工程中,哪个(些)单位工程先行交工,再如公路工程的哪个合同段先行交工等,则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分阶段的竣工验收。

2.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指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一个单项工程或一个车间,已按设计图纸规定的工程内容完成,

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报验单”经签认后,应向发包人发出“交付竣工验收通知书”,说明工程完工情况,竣工验收准备情况,设备无负荷单机试车情况,具体约定交付竣工验收的有关事宜。

对于投标竞争承包的单项工程施工项目,则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仍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交工通知书请予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要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全部竣工资料并完成现场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明确提出交工要求,发包人应按约定的程序及时组织正式验收。对于工业设备安装工程的竣工验收,则要根据设备技术规范说明书和单机试车方案,逐级进行设备的试运行。验收合格后应签署设备安装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

3.全部工程竣工验收

指整个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并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应由发包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档案部门进行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一般是在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对已经交付竣工验收的单位工程(中间交工)或单项工程并已办理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办理验收手续,但应将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的附件加以说明。

对一个建设项目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而言,大量的竣工验收基础工作已在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中进行。实际上,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大多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主要是为竣工验收创造必要的条件。

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审查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验收情况;听取各有关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的工作报告;审阅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情况;实地察验工程并对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工作和工程质量、试车情况等做综合全面评价。承包人作为建设工程的承包(施工)主体,应全过程参加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工程竣工验收

(一)、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1、工程竣工预验收(由监理公司组织,建设单位、承包商参加):工程竣工后,监理工程师按照承包商自检验收合格后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申请表》,审查资料并进行现场检查;项目监理部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书》(注:需要时填写),要求承包商限期整改;承包商整改完毕后,按有关文件要求,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交监理工程师检查,由项目总监签署意见后,提交建设单位。

2、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

(1)、承包商:a、承包商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监理公司 建设单位。b、工程技术资料(验收前20个工作日); 监理公司(5个工作

日内)建设单位。

(2)、监理公司: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建设单位。 (3)、勘察单位:编制质量检查报告

建设单位。 (4)、设计单位:编制质量检查报告

建设单位。

(5)、建设单位:a、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燃气工程等专项验收合格文件。

b、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

C、提前15日把《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竣工质量安全

管理资料送审单》交 监督站(监督站在5日内返回《工程竣工质量安全管理资料退回单》给建设单位)。 d、工程竣工验收前7天把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以

书面通知监督站。

(二)、工程竣工验收必备条件 :

1、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4、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0、有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

11、有公安消防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12、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验收合格证。

13、有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

14、燃气工程验收证明。

1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站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16、已按政府有关规定缴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费。

17、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三)、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验收会议上,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察等各方的工程档案资料摆好备查,并设置验收人员登记表,做好登记手续。

1、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主持验收会议(建设单位应做会前简短发言、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介绍及会议结束总结发言)。

2、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4、验收组和专业组(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监督站和其他有关专家组成)人员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5、专业组、验收组发表意见,分别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验收组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签名(盖公章)。 (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由监督站操作)

1、监督站在审查工程技术资料后,对该工程进行评价,并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建设单位提前15日把《工程技术资料》送监督站审查,监督站在5日内返回《工程竣工质量安全管理资料退回单》给建设单位)。

2、监督站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的书面通知后(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7天把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以书面通知监督站,另附《工程质量验收计划书》),对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进行审核,并对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书》。

三、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建设单位操作)

(一)、备案准备的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下列文件: (1)、施工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5)、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6)、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9)、消防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0)、环保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1)、有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及分部验收文件; (12)、燃气工程验收文件;

(13)、《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14)、法规、规章、规定必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备案的程序:

1、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领取《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的《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及上述规定的材料,向备案机关备案。

3、备案机关在收齐、验证备案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盖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督站和备案机关各持一份。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许可事项名称: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含以下内容: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宾馆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新、改、扩建室内娱乐场所工程竣工验收;新、改、扩建化学危险物品储存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条。

许可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消防局、各区县消防处、科(大队)按现行分工分别实施:

(一)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建审处建审的项目由防火监督部验收办验收;

(二)其它项目按照管辖分工原则行使行政许可权。

许可条件:

1、建筑消防设计已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取得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且按原设计施工,变更部分内容、程序符合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

2、取得建筑消防检测机构对申报建筑的消防设施完全检测报告,有钢结构的工程还应提供钢结构防火涂料厚度检测报告,结果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结论为合格;

3、有消防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且符合有关法规授权施工范围;

4、申报表上填写的各种消防产品(含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筑相关产品)的规格型号并附检测报告,结论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和法规要求;

5、申报工程现场已施工完毕,具备法定竣工条件,建设单位已依法组织建筑消防自检自验,且具备《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6、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范对竣工建筑消防安全的要求。

建筑装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须提供材料如下:

1、建筑内装修消防设计已经消防部门审核通过,取得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且按原设计施工,变更部分内容、程序符合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

2、取得建筑消防检测机构对申报建筑的消防设施完全检测报告,结果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结论为合格;

3、申报表上填写的装修材料(顶棚材料、墙面材料、地面材料、隔断材料、装饰织物等)的检测报告表明所检材料达到消防安全要求;

4、申报工程现场已施工完毕,具备法定竣工条件,建设单位已依法组织建筑消防自检自验,且具备《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5、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范对竣工建筑消防安全的要求。

许可数量:总量无限制(但每个工程只许可一次)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应在受理后十个工作日之内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个工作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申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报送以下材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

(2)建设过程中消防部门的所有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3)消防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两份原件),有钢结构的工程还应提供钢结构防火涂料厚度检测报告;

(4)消防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申报表上填写各种消防产品(含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筑相关产品)的规格型号并附检测报告;

(6)《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2.申请人申请建筑装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须提供材料如下:

(1)建设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加盖公章);

(2)建设单位填写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

(3)建设工程中消防部门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复印件);

(4)消防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原件);

(5)《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6)申报表上填写的装修材料(顶棚材料、墙面材料、地面材料、隔断材料、装饰织物等)的检测报告。

二、受理

1.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如经我局监督人员检查申报材料与事实不符的或者申报建筑工程现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经部长审批后退回原申报单位,待施工完毕后再行申报。

2.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给与申请人受理回执单,将申报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

(一)初审

1.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报的材料和现场实际情况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本岗位责任人:初审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单,将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终结审批,在审批单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二)复审

1.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报的材料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与审核标准相同。

2.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业务处处长和防火部领导或区县消防处(科)大队的副处长(副科长)副大队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单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单。

(三)审定

1.标准:与复审标准相同。

2.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或区县消防处(科)大队的处长(科长)大队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 ,在审批单上填写审定意见,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单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四)告知

1.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2.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员办事结果;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并交业务部门归档。

对通过审定的,通知申请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报审项目暂退意见单》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报材料退申请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措施:

1、此项审批将作为考核评议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中,并建立投诉制度,对投诉案件做到件件有回复。

2、属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的审批项目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室定期更新受理情况并在网上予以公布。

注:受理人员应当向申请人发放《告知单》,申请人也可通过登录消防局网站直接下载相关申报表和《告知单》。

房地产企业在楼盘建设方面的消防报审的程序、手续。

最佳答案

简单的说吧:

1、到当地消防部门去申报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主要是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出现不合格的情况还需要设计院做修改说明。

2、图纸审查合格后,按图施工。工程竣工后再到消防部门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需要注意到几个问题:

1、不要放手让消防工程公司搞,作为产权单位的房开企业也要随时监督消防工程公司的质量。以免施工完毕造成了先天性的火灾隐患而难以整改。

2、最好在图纸设计初期就要和消防部门先沟通,设计院毕竟对建筑防火规范不是很专业,很多设计出来的图纸在消防都过不了关。

综合验收备案程序综合验收备案程序综合验收备案程序综合验收备案程序

一、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1、公共服务设施及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竣工核实证明: (1)、房地产开发管理处受理。 (2)申请材料:a、《竣工核实申请书》(网上下载);b、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的规划设计方案及项目总平面;c、建设项目附属道路、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平面图;d、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e、公共服务设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所属房屋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及买卖双方承诺按规划用途使用的证明文件;f、道路和绿化等基础设施验收合格报告(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签署的验收合格文件);g、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3)、提交复印件,现场验原件,按顺序装订并加装封面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出具。 (2)、申请资料:a、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b、工程竣工验收报告;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工程规划验收核定书及附件;d、施工许可证;e、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案书;f、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g、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h、工程竣工备案工程款支付情况审核表;i、工程竣工结算备案;j、企业养老保障金结算审核表;k、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l、住宅工程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施工说明书》。 (3)、提交复印件,现场验原件,按顺序装订并加装封面

3、《住宅产业化技术落实情况核实证明》 (1)、未出台、暂不考虑

4、《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已办理完毕

二、济南市规划局

1、规划核实证 (1)、济南市行政审批大厅规划局窗口受理 (2)、申请材料:a、《规划核实申请表》一份;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一份);c、施工图备案证明;d、《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e、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量成果;f、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济南市市政公共事业局

1、开发项目排水许可证明;开发项目供水设施、供热工程、燃气工程等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的验收合格证明。 (1)、行政审批大厅市政公共事业局窗口受理。

四、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1、《济南市前期物业管理竣工核实证明》

2、询问相关部门,需要物业公司开具相关证明

第四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时,应查验下列资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合格的报告;

(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相关批复文件;

(4)竣工图;

(5)消防工程施工安装单位资格证书及施工安装、调试记录,消防产品相关证书、出厂合格证,隐蔽工程记录,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等资料;

(6)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防火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以及消防系统操作管理人员名单。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建筑内部装修消防验收时,应当查验下列资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及相关批复文件;

(3)防火材料、消防产品相关证书、出厂合格证,隐蔽工程记录,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等相关材料。

2、 工程验收的人员不应少于2人。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验收,应成立有验收、建审、监督、战训等人员参加的验收组织,并制定验收工作方案。

3、 公安消防机构受理验收申报后,应在10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7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 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建立工程项目专项档案。

第五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发布时间:2015-04-16

人防工程在竣工后投入使用前,应按照《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设置人防工程标识的通知》要求正确张贴人防工程标志牌,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自验自评合格基础上,组织竣工验收,并由人防质监站派员监督验收的形式、程序和内容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一、竣工验收申报程序和提交资料

1、竣工验收申报程序

1)在参建各方自验自评合格的基础上,向人防质监站书面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工程资料;

2)人防质监站审查提交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准确,并确定验收时间;

3)赴现场监督实体验收。

2、竣工验收提交资料清单

第一册

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附件1)

2.建设单位: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设计单位: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附件2)

4.施工单位: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3)

5.监理单位: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附件4)

6.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方案(附件5)

7.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自行验收结论(附件6)

8.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表

9.人防工程基本概况综合登记表(附件7)

10.人防工程战时平面图(A3白图3张,加盖竣工图章)及人防工程防护单元登记表(附件8);

11.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以及修改联系单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审核意见(复印件)

12.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抽查记录、结构验收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整改回复

13.杭州市人防工程监理检查工作记录表

第二册

1.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表(含分项、分部、单位工程以及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的全套表格)

2.人防工程战时、平时竣工平面图(蓝图)

3.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以及修改联系单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审核意见(复印件)

4.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订购合同、订货清单及合格证(原件)

5.工程定位坐标资料(复印件)

6.监理会议纪要(复印件) 7.混凝土施工日记(复印件) 8.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复印件) 9.实体检测资料(复印件)

10.水泥、钢材、砖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复印件) 11.材料构配件检验报告及合格证(复印件) 12.砂浆试块、混凝土试块试验报告(复印件) 材料说明:以上资料除注明外均一式一份。

二、竣工验收参加人员和现场准备工作

1、参加人员:

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2)、设计单位各专业设计人员;

3)、监理单位总监、总监代表和人防专业监理工程师; 4)、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各专业人员; 5)、人防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单位的技术人员;

2、验收准备:

1)、做好现场卫生清理工作;

2)、确保现场供电,各功能房间提前打开;

3)、人防专项图审意见、结构验收记录和回复; 4)、各专业人防图纸理好备查; 5)、手电筒、卷尺等验收工具。

三、竣工验收议程

1、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主持验收会议

2、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汇报

3、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汇报

4、参验人员赴现场实地验收

5、各单位进行验收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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