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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危害各项制度(通用)

煤矿职业危害各项制度制度是通过规范体系表现出来的,必须借助于有力执行才能发挥出制度规范效能。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煤矿职业危害各项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第一篇:煤矿职业危害各项制度露天煤矿职业危害各项防治制。

煤矿职业危害各项制度

制度是通过规范体系表现出来的,必须借助于有力执行才能发挥出制度规范效能。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煤矿职业危害各项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煤矿职业危害各项制度

露天煤矿职业危害各项防治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本厂各级人员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安全职责

1. 主要负责人是本厂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并自觉接受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提高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水平。

3.按国家有关规定设臵职业健康安全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支持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和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工作。

4.组织建立、健全和完善本厂的各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审批职业卫生技术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并贯彻实施。

5.定期听取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的情况汇报,研究解决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等有关问题。

6.督促各班组(部门)职工做好本职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 7.组织、主持职业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二)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厂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职业卫生责任制,组织制订和发布本单位职业卫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设臵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支持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保证职业卫生管理经费和职业卫生奖励资金的落实。

3.每年至少主持召开四次职业卫生工作会议,总结职业卫生工作经验和教训,研究和解决有关职业卫生中的重大问题,布臵年度或阶段性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4.坚持“四同时”,即在计划、布臵、检查、总结时,同时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职业卫生工作。 5.负责组织本单位职业卫生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代表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改进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厂报告履行职业卫生管理职责的情况。

(三)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范标准,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经验。对本单位或本部门的职业卫生工作负检查、监督的责任。

2.深入生产作业现场,指导存在职业危害岗位从业人员的工作,掌握职业卫生工作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职业危害因素,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职业卫生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本部门新工人的职业卫生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5.发生职业卫生事故立即向上级报告,积极施救,自觉配合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要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防护措施建议。

(四)生产班组长职业卫生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本单位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领导本班组人员文明安全作业,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劳动中的职业卫生负责。

2.根据生产任务和本组人员的技术、体力等特点,合理安排任务,交待职业职业卫生方面的注意事项,并做好职业卫生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在生产过程中,经常检查本组的环境因素、危险源控制状况,做到班前布臵,班中检查,班后讲评,并做好交接班记录工作。

3.组织本班组职工认真学习职业卫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随时检查执行情况。对新职工和调换工种的职工要进行职业卫生知识教育,达到要求后才能上岗操作。

4.班前要对本组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对本组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 5.发生职业卫生事故立即向上级报告,积极施救,自觉配合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要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防护措施建议。

(五)生产操作工人职业健康安全职责

1.自觉学习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知识。牢记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卫生工作方针,增强职业卫生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自觉遵守各项职业卫生安全规章制度和本工种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指挥。

3.按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发现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不能正常工作,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组织维修。

4.发生职业卫生事故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积极施救,自觉配合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要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防护措施建议。

5.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的各项活动,从实际出发,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合理化建议。

二、本厂各职能部门的职业卫生管理职责

(一)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职责

1.在分管职业卫生的副厂长直接领导和县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协助领导综合管理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

2.编制、补充、修订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编制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提出奖惩意见,报领导审批。

4.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工作,建立、健全职工卫生档案。

5.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做好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发放等工作,并参加验收。

6.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包括新进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教育。

7.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火、防爆、防尘、防毒、职业病防治工作和特种设备的安全防护装臵的检查工作。

8.对患有某种工种禁忌症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该工种操作。 9.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安排本单位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二)财务部门职业卫生工作职责

1.及时将职业卫生工作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列入生产财务计划,专款专用,确保经费的落实,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2.按规定安排职业卫生专项经费,用于改善生产过程环境和劳动条件,消除职业卫生事故隐患。

(三)工会组织职业卫生职责

1.依法对职业卫生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协助行政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卫生安全法律、法规。对违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制止、申诉和控告。

2.参与讨论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

3.定期检查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督促行政部门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

4.监督有关部门及时提取和合理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5.参加职业卫生检查和重大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履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告知义务。切实保护本厂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单位生产特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存在粉尘、噪声、高温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的管理。

三、职业卫生告知形式:

合同告知、公告栏告知、警示告知、原材料和设备危害告知、培训告知等。

四、职业危害告知控制程序

1.本厂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

2.与已进、新进本厂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本厂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 本厂应当在醒目位臵设臵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臵,设臵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 专职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 专职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五、危害告知的内容

1、规章制度告知;职防制度、操作规程、年度计划。

2、应急告知:发生事故时,职工如何避险、如何救援

3、危害告知: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及浓度(强度)监测结果告知劳动者。

4、合同告知: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时,告知其工作场所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及可能造成的后果、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情况及防护程度。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一、 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厂的生产特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存在粉尘、生产性毒物等职业危害因素都必须依法申报。

三、申报项目

分为粉尘类、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化学物质类、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职业性肿瘤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九大类。

四、申报内容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五、申报程序

1、进行新、改、扩、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生产技术、工艺、材料变更后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这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 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提高员工对职业危害因素的认识与预防技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厂生产特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职责

1.本厂主要负责人负责落实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资金。 2.专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年度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计划; 3.专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培训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计划的组织实施、考核;

四、 控制程序

1.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编制和审批

专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在每年年底编制年度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工作的目标、任务及具体培训项目。

2.人员培训

(1)本厂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由市级以上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提高其职业卫生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职业卫生管理资质证书,方可上岗。

(2)新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

新进人员入厂时,由专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厂级职业卫生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3)“四新”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

如果有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投产,相关部门应组织相应人员进行职业安全操作规程等适应性培训。相关人员未接受专门培训并考核的,不能上岗操作。

3.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档案

(1)职业病危害因素信息卡(毒物信息卡MSDS); (2)本厂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证明; (3)劳动者职业卫生宣传培训(培训通知、培训教材、培训记录、考试试卷、宣传图片等纸质和摄录像资料); (4)职业病危害告知(包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合同中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果等的告知凭证)。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一、总则

正确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是保证设备正常运行,防止职业危害的关键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1.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的计划、二保及大修的组织、实施与考核。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用规程的制定与修订,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2.各生产班组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一保。 3.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用规程的规定

(1)设备定人、定机,操作者必须专业培训,熟悉和掌握设备的结构、性能和 “安全操作规程”、“设备维护须知”、“一级保养”以及“润滑五定”等。严格按照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用规程操作。定人定机经批准后,操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2)按规定的范围内容和规定的部位,认真做好设备日常保养,发现异常立即停车,不准带病运转

(3)从事多班制生产的主要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班的操作人员应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并向接班的工作人员详细交待本班设备运行情况和尚未处理的设备故障,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4.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监测与定期检测

(2)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日常监测与季度监测,确保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日常监测与季度监测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本厂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 总则

为有效提高员工对职业危害因素的职业病危害预防,规范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劳保用品),是指由本厂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在岗(含事实劳动关系)职工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管理。

三、职责分工

1.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号令)及本厂职业危害因素的变更,及时修订能满足生产要求的职业卫生劳保用品。

2.财务部门负责落实劳保用品费用,同时实行财务监督。

3.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健全职工劳保用品个人信息档案(依据劳保用品配臵标准),负责劳保用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并对其实施有效控制。

4.党群工会办参与劳保用品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收集职工在劳保用品使用和质量状况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信息。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1.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要与生活福利待遇相区别。

2.根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按实际需求发给备用、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3.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1.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其防护性能及外观质量。 2.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与防御的有害因素相匹配。 3.正确佩戴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4.严禁使用过期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考核

1.各部门应将员工防护用品的穿戴、使用、维护、保养劳保用品作为检查内容之一,及时制止纠正劳保用品穿戴使用的违章行为。

2.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单位与个人,安全管理部门将予以处罚。个人违反本规定的,处罚当事人50元/人.次;部门违反本规定的,处罚部门200元。

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本厂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 本厂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在本厂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本厂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建立本厂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监督检测由本厂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每年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二、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本厂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三、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噪声、高温等危害因素。

四、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等相关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和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周期向本厂职业卫生领导小组报告,由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并在厂务公开栏公示。

五、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整理后,存入本厂职业卫生档案。

六、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班组,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七、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

八、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检测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本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二、本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应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有计划地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具体包括:

1.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2.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3.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包括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

4.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及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查;

5.对用人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按每3~5年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三、 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由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并保证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四、用人单位必须积极配合本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五、本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在接到体检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后,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包括发现健康损害、疑似职业病病人或者需要复查的)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本人。

六、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病人,本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除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以外,还应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八、用人单位必须认真遵守和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作业;

3.对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臵;

4.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或本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查。

九、员工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复查、职业病诊断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表》等资料,由本厂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存。

十、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本厂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臵职业病病人。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调查处理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为及时有效的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造成的损害,切实保障本厂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能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救治措施,特制定此预案。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前的准备

(一)应急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便于本厂操作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调查处理预案》。

(二)人员准备

1. 成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调查处理指挥部 总指挥: 矿长

副总指挥:副矿长

成员: 相关安全职能部门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的工作。

2. 各部门分工与职责

(1)现场指挥部职责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刻组成现场指挥部发布应急处理命令,组织实施救援行动,向总指挥部报告并同时向交口县医院和交口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2)现场指挥部人员分工

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和事故处理工作;负责组织事故现场及职业病危害物质扩散区域内的工作;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对外发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调查处理的相关信息,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救援、协调各救援专业队伍。。

安全保卫科: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保卫和现场工作人员的疏散工作,保证指挥部与各单位之间的通讯畅通。

生产管理科:负责事故处臵时生产系统、开停车调度工作;事故现场的对外联系,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救援物资及人员的运输。

3. 加强人员陪训

(1)对本厂各类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治法知识的宣传和培训,使每个员工掌握职业病防治法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能正确熟练使用维护有关的防护设备,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防尘口罩、耳塞、防护帽等)。

(3)在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立即报告,掌握现场自救,互救知识。 4. 协调同卫生机构的急诊救护

医疗救护队由本厂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委托交口医院组成,医疗救护专业大队指挥所设在交口县医院。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要将本厂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对人体危害途径以及采取的抢救措施(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以书面的形式向医院说明,让医院制定更好的救治方案。并同医院拟定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伤员转送计划,并安排好救护车,确保现场救治及时到位。

(三)值班并保持通信联络顺畅

1. 各班组要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并保持通信联络顺畅,合理得组织单位与单位之间协同通信联络。

2. 本厂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常用电话: 大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物资准备 1. 交通运输保障

专业大队指挥所设在永兴煤矿,该大队应做好各种车辆保养和维护,保持车况良好,保证值班车辆及驾驶员随时能够到位。

2. 后勤服务保障

后勤服务大队指挥所设在用永兴煤矿,专门负责现场人员食品,饮水供应及安排疏散人员生活问题的实施计划。

3. 应急防护用品保障

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将安全帽等防护用品,急救用品发放到各班组。各班组负责人要每天检查这些用品的完好性并做记录,将这些用品分类放在易存,易取的专柜内,并标明这些用品的数量,名称,使用方法等随用随取。

(一)家具行业: 1.工程防护

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前的预防措施

防尘 :采用通风除尘系统、 除尘设备 防毒通风:设臵强制通风装臵

防噪 :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设臵值班室, 2. 个人防护

配备工作服、 工作帽、 工作手套、耐酸手套、 防溅眼镜、 防溅面具、佩戴耳塞

(二)非煤矿山行业: 1.工程防护

防尘:通风防尘、湿式作业、喷雾洒水、水封爆破、除尘设备等。 防毒:通风防毒、洒水防毒

防噪:选用低噪设备,设减振垫、隔声装臵等。 防振:控制振动源、减少作业时间. 2.个体防护

按照行业标准配备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根据具体情况配备特殊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噪耳塞、自救器、防振手套等

(三)水泥行业 1.工程防护

矿山开采选用扬尘较小的穿孔、挖掘、装卸设备和爆破方式;加强道路维护,并定时洒水,控制路面扬尘;在产尘环节,安装除尘器;磨尾卸料口和除尘器出灰口安装锁风装臵;

2.个体防护

自觉遵守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了解相关的职业危害防护知识; 正确使用和佩戴防尘口罩、工作帽及防噪耳塞;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在工作场所进食吸烟

本厂应履行职业病报告制度;

1.本厂各班组负责人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立即向总指挥部报告。 2.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要向大竹县安监局、大竹县卫生局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位臵、作业场所、作业时间、发病起因、伤亡人数、可能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原因,已采取的职业卫生防护和救治措施以及事故发展的趋势。

3.对重大职业病危害故需立即报告,一般事故需在6小时以内向大竹县安监局、报告。

四、事故报告

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以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五、事故处理

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应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并同时通知交口县医院医疗救护队,总指挥部立即启动预案。

1.立即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安全保卫部应立即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其它部门全部投入抢险和救治受害工人。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发生的材料,设备和工具。 4.配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要求如实,详细提供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作业场所、处理措施等情况。

6. 落实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要求解决的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再落实时要公开,设臵事故处理公开栏,接受职工的监督,落实完后要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7. 配合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事故现场有针对性的采样检测检查。

七、注意事项

此预案是本厂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调查处理总预案。将此预案下发到各班组,班组负责人要根据本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自己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调查处理预案。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增强本单位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及时处臵重大职业病危害,最大限度保障职工权益,特编制此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单位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时应急救援与管理适用此制度。 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

4.专业与术语

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5.职责

5.1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病管理负主要责任。 5.2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全面管理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 5.3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执行部门,全面负责现场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应急物资管理、维护保养工作监督。

5.4工会全面监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全面监督。

5.5各班组负责配合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培训,应急物资使用等工作。

6.应急管理

对主要职业危害场所,编制相应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发生职业危害时,作业人员可正确处臵职业病应急事故。

7.工作要求 7.1培训

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依据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对上述岗位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工作培训。

7.2应急救援

7.2.1 应急救援原则:先救人再救物。

7.2.2发生职业病事故时,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依据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对职业病事故进行救援。

7.2.3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部门有限保障应急救援工作。

7.2.4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救援人员要保证自身职业健康安全情况下,去参与救援,严谨无防护措施参与救援。

7.3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

7.3.1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各班组应及时上报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

7.3.2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及时依据事故上报程序,进行上报。 7.3.3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应及时调整生产工艺或封存物料,并安排人员进行启动事故通风装臵或排风系统,确保降低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

7.监督与处罚

7.1对随意动用应急物资的,公司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7.2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监督班组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监督,未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7.3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依据职业防护标准,进行配发职业防护用品,个人未进行正确佩戴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7.4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未及时依据相关规定处臵的,造成严重伤害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降职处分。

8.附则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制度中未尽事项,或与国家相关规定冲突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职业卫生管理奖惩制度

1 总则

1.1 为加强本厂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切实落实各级人员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职业卫生管理的奖励和处罚。 2 管理职责

2.1 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奖惩归口管理。 2.2 本厂各行政部门负责所属范围内职业卫生管理奖惩的具体实施。 3 奖励条件和范围

3.1 认真完成职业卫生管理目标,并取得良好绩效的单位和个人。 3.2 认真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取得明显效果。 3.3 推广应用职业卫生技术措施项目取得明显效果的班组和个人。 3.4 及时排查职业卫生隐患、纠正违章,杜绝职业卫生事故发生,确保从业人员职业健康。

4 奖励形式及奖励程序

4.1 奖励采用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形式。

4.2 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厂各职能部门职业卫生管理目标实现情况,分别按月、季、年提出奖励建议方案,报工厂审批后实施。

4.2.1 对职业卫生项目实施效果明显的班组,每季度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填报《专项奖金审批表》报厂审批后实施奖励。

4.2.2职业卫生奖励按取得的绩效和评比等级,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奖励200—1000元。

4.2.3对发现职业危害隐患并杜绝了事故的发生,奖励100-500元。 4.2.4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奖励经费由工厂专项拨付,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5 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处罚范围及程序

严格执行职业健康管理处罚标准(项目、处罚金额等另行自定)。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和责任人对事故的认识态度等情况,除给予相关经济处罚外,也可对事故责任人4天停岗学习。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对单位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等各项工作记录的可追溯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厂生产特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厂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工作。 3 、职责

3.1专职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设与管理。

4、本厂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4.1.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清单及有关文本。

4.2.职业健康管理方针、目标,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健康防治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

4.3.职业健康专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4.4.职业健康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5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5.1.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及批准文件等; 5.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书;

5.3.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 5.4.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 5.5.职业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

5.6.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5.7.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 5.8.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 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资料

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存在岗位、来源、预防策略清单。 7 、储存和使用的化学品清单

包括种类、量、使用的部位、储存的部位、毒性资料、预防策略。 8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

包括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委托书,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记录与评价报告。

9 、职业健康防护设施防护及维修档案

9.1.设备的操作规程、合格证书; 9.2.安装、调试验收记录; 9.3.运行使用记录;

9.4.维修记录,包括维修责任人、维修原因、维修日期、维修人等。 10 、职业健康防护用品档案

包括工种清单,应配备清单,实配备清单,使用情况等。

11、 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11.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11.2.职业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11.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与分析报告; 11.4.职业禁忌症名单及调离情况;

11.5.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11.6.职业病检出名单。

12 、职业健康培训教育计划、培训内容、授课记录及考核成绩

13 、职业病(含工作有关疾病)发生情况及职业病患者处理情况记录

14 、本厂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5 、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料

16 、各种监督文书

17 、各种设备、化学品中文说明书

18 、各种汇总资料

18.1.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18.2.职业健康监护汇总资料; 18.3.职业病发病情况汇总资料; 18.4.职业病人处理、安臵情况汇总资料; 18.5.培训情况汇总资料; 18.6.因病缺勤情况汇总资料; 18.7.职业病防护设施汇总资料; 18.8.劳动者死亡资料。

第二篇: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作者:mkaq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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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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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对伤员的救护和组织药品供应。

⒄保卫科负责突发事故时的秩序维护工作。

5、在消除了事故危害后,由救灾总指挥下令解除紧急状态,各单位按矿统一部署组织恢复生产工作。

四、培训、演习及记录管理

1、已审批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应向员工传达贯彻,并熟悉避灾路线。

2、特殊岗位人员(救护队员、危险品管理员等)应在学习后组织相应的训练。

3、《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如有修改补充还应组织员工重新学习。

4、在条件可行时应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习后要进行适应性和可行性评审,并做好评审记录;对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

5、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紧急事件发生后的记录管理,调度室负责紧急事故发生后的指挥记录管理

第三篇: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最新、最完整2012)

第一章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 2 第二章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 4 第三章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 7 第四章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 9 第五章 职业危害防治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 11 第六章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 13 第七章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 15 第八章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 17 第九章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 20 第十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 22 第十一章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 23 第十二章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 25 第十三章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28 第十四章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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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等文件精神。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企业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我矿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职业危害责任制度:

一、成立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所属各科室、队的主要负责人在职业卫生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与安排下,各负其责,做好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日常检查的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并建档保存。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职业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公告栏等形式告知并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领导小组负责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提出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并重点抓好落实工作,积极改善劳动条件。负责向劳动者发放符合(AQ1051—2008)国家标准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造册登记,建立档案。

五、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科室、班、队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

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报领导小组整改,落实科室、班、队解决情况,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有结果并留有记录。

六、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经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机构进行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对于检查出的职业病的人员,及时到医院进行诊疗。

七、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1.矿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培训必须到取得二级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2.粉尘监测人员的培训必须到弥勒县煤炭局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3.全员培训,由本矿或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八、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组织开展对本矿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建立好职业病危害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九、每年委托经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核准的有资质的技术服务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申报,并向劳动者公布。

十、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小队,落实人员、职责、资金、物品、药品以备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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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了搞好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促进煤矿的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煤矿2011年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11年我矿的职业卫生工作,将以继续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中心,全面落实公司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各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积极控制职业危害因素,努力防范职业性中毒事故发生;提高全员职业卫生意识;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依法保护职工健康权益;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促进职工健康。

二、总体目标

2011年我矿的职业卫生工作,要继续在煤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结合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根据煤矿工作安排组织实施。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大力开发领导层,提高对职业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员普及职业病防治法有关知识,增强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责任和权益意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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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教育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整体提高职业卫生素质。

2、做好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完善职业卫生资料,落实职业卫生各项工作:

1)建立健全煤矿职业卫生档案,真实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状况,建档合格率100%。

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作业场所监测,杜绝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发生。

3)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确保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身体健康。按照要求安排,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体检率达到目的100%。

4)对存在有害作业因素的场所进行改造,并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

三、工作计划:

1、 完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继续落实职业危害部位应急救援预案。

2、 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3、 加强从事有害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检查,控制和杜绝急性职业中毒事故;

4、 加强职业卫生防护的宣传和培训。

5、 各工作班组在当班工作结束前必须派人清除各溜煤眼口的煤尘,减少因煤尘污染井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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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装煤时,溜煤眼口不允许把煤放空。

7、 在没有解决湿式凿岩的地段作业,作业人员必须带口罩工作。

8、 开采较干燥的煤层,必须喷雾撒水,进行降尘。

9、 定期捡测粉尘浓度,对粉尘超出规定的地点,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10、 声的措施。

11、 完成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对职工身心影响太大的噪声,必须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

四、保证措施

1)为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配备专门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工作服、防护手套等。

2)煤矿要结合本采区实际,配合做好本采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体检安排及有害场所的监测。

3)各采区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真正做好这项工作,力争把2013年度的职业危害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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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管理,保护职工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制定本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告知的内容:

(一)职业病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二)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三)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

(五)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六)提供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七)为职工定期进行职业病体检;

二、告知的方式:

(一)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告知; (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2)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三)职业危害与健康告知;

(1)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监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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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并向职工公布。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告知职工本人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四)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劳动者要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本矿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正确使用佩戴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3)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 (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矿职业危害领导小组;

(5)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三、告知的责任部门:职业危害领导小组;

四、考核: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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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内各部门管理和操作人员。

二、职责和权限

1、 煤矿主管领导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

2、 安全科负责入矿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制定煤矿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 车间根据岗位特点负责申报培训需求,实施职业健康宣传、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员工实施培训;

4、 班组负责入岗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

三、工作内容

1、培训计划:采区根据岗位特点每年1月份负责向安全科报告培训需求。安全科根据申报的培训需求和内外部变化的情况进行培训。

2、培训时间: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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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培训内容:煤矿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4、培训形式:内部培训、外部委托培训。 (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

a)新员工进矿-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煤矿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

b)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公司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

c)转换岗位-由岗位部门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d)煤矿按培训计划组织的职业健康知识及法律法规、标准等知识;

(2)外部委托培训

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外部培训一般情况是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参加人员一般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四、记录

安全科应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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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职业危害防治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内部所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 职责

1、安全科负责企业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

2、各部门负责各部门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规程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用人单位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3、煤矿采购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

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安全科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⑴、采区安全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⑵、安全科应经常进行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⑶、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 ⑷、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记录。

⑸、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6、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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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

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进行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内各部门、采区。

三、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科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采区。为本制度的执行部门。

四、内容与要求

1、 在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的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危害因素,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2、 免费为生产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不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具体执行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

3、 员工在矿内调动工作时,其享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可随身转带。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工种外),安全环保部有权作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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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员工因特种作业确需配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须经生技科与安全科共同认定后配置或借用。

5、 凡作业环境会对从业人员产生危害的岗位按照标准规定发放保健品。

6、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等均属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7、 劳动防护用品由专人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按规定入库,发放给使用人员,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

五、劳动防护用具(品)的使用

1、 员工进入井下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2、 各采区对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损坏。

3、 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认真研读使用说明,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4、 对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生技科审批,更换。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原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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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

2、依据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有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特制订本制度。

3、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整个煤矿。

4、具体内容

(1)煤矿井下安装了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中心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每天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有超标现象立即查明原因,编制相应处理措施进行预防。

(3)每天由监控中心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并上报矿长和总工签字后,进行备案。

(4)瓦检员每班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两次监测,将相关数据填写至现场管理牌板上,并汇报调度部门做相关记录。

(5)每月由安全科专职人员对作业现场的粉尘进行两次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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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做好相关记录,有超标现象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6)每月由安全科工作人员对作业现场的噪音进行一次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

(7)每年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8)存在超标现象的地点必须编制防治措施进行治理。 (9)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检测报表必须经过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备案。

5、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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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煤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煤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入矿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员工名单统计室提供。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煤矿各采区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5~6月向煤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煤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核实后,结合各采区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统计室要及时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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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及时通知用人采区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六、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七、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九、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采区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十、对各采区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3~5年由统计室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统计室、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十一、各采区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十二、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十三、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安装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十四、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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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等费用由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财务部门按法规规定执行。

十五、各单位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建立台账,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对各采区职业健康管理情况每两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查出的不符合项将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根据公司《职业病防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十六、本规定解释权归煤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每年按煤矿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七、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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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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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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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 煤矿和劳动者应当如实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提供有关或必要的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二、 煤矿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相应的医治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单位人事部门安排工作。

三、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四、 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 本规定解释权归煤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

六、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病诊断及治疗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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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

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内各部门、采区。

三、具体内容

1、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每年新增或更新的职业危害防治系统,列入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要统一管理,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主要包括在以下项目内: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2、为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必须加大在“一通三防”方面的投入,主要在通风设备、瓦斯监测、矿井防治水、矿井防灭火及综合防尘方面的支出。

3、计划下达后,资产类由供应公司集中负责采购,费用类、工程方面主要由企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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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每年度下达的计划、具体项目,分轻重缓急做到合理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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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

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矿的实际,对矿各科室区队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3、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4、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6、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7、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2、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3、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4、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5、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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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

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四、“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五、“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六、随时、定期地根据本矿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七、“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八、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煤矿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十、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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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三、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十四、本规定解释权归煤矿安全科。每年按煤矿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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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及时组织和协调各方面救援力量,预防和减少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原则,特制定本方案。

2、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全矿各科室、各井口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气体中毒、高温中暑、冻伤等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二、应急组织机构

1、指挥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电话: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 电话:

(技术负责人) 电话: (机电副矿长) 电话:

组 员: 职责:

(1)组织制定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指挥、协调整体应急反应行动。

(3)与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组织机构进行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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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督应急操作人员的行动。

2、应急救援行动组 组 长: 电话: 组 员: 职责:

(1)一旦发生事故,小组成员必须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听从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指挥。

(2)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抢救人员,避免事故扩大化,减少事故损失。

3、应急通讯联络组 组 长: 电话: 组 员:

职责:确保领导小组与各应急小组间信息的及时准确传达。

4、应急医疗救护组 组 长: 电话: 组 员:

职责:负责营救、转移事故中的受伤人员,清点事故在场人员数,核实人员受伤情况。

5、治安维护组 组 长: 电话: 组 员:

职责:维护事故发生后的矿区治安,有计划、有步骤地疏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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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事故区域人员车辆的进出。

6、救援运输组 组 长: 电话: 组 员:

职责:负责事故中伤员的运输,负责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运输。

7、外部联络机构

XX救护队 值班电话: XX人民医院 值班电话: XX煤炭局调度室 值班电话: 6

三、应急救援程序

事故报告—应急救援现场自救互救—封闭现场—对外联络—联合救护—事故分析责任落实

1、现场急救互救:各岗位工作人员均应掌握心肺复苏及外伤急救包扎技术,备有现场急救包。一旦发生事故,便于现场急救互救,并及时对外联系,争取应急救援。

2、建立应急救援联络通讯系统:各岗位人员要熟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联络电话,以便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联系,取得救援。

3、封闭现场:发生事故时除参与救援人员外,疏导无关人员迅速撤离现场,封闭现场,以免造成混乱,不利于急救和事故处理及分析。

四、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1、最早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部门及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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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源。

2、调度室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快速查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及医疗救护队伍和各专业队伍迅速赶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3、领导小组成员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性质和规模,通知通讯组迅速向上级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

4、领导小组成员到达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后,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组立即开展救援。如职业病危害事故扩大时,应请求支援。

5、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小组,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并成立抢修小组,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尽早恢复生产。

五、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一)综合防尘措施

1、采取有效的综合防尘降尘措施。

2、加强通风管理,确保供风充足。

3、佩戴好防尘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

(二)噪音防护措施

1、保持设备的经常性完好,发挥设备本身的消音降噪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音指标超过国家环保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直到符合标准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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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人员配备切实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

3、对于突发性噪声,提前通知附近的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其他能够人为控制的突发性噪声应尽量做到“以人为本”的原则,使噪声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4、在设备选型时选择低噪声的设备。

5、对职工进行定期体检,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6、加强设备维修,减少机械老化带来的噪声。

(三)高温防护措施

1、在高温季节来临时,应准备好职工的防暑降温用品和物资。

2、加强工作现场温度监测。

3、加强职业危害学习培训。

(四)有毒有害气体防护措施

1、加强气体监测。

2、加强通风管理。

3、准备好个人防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

4、加强职工培训,掌握自救互救知识。

六、有关规定和要求

1、为了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得当,矿内所有有关部门及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应急救援预案。各井、各科室,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每年组织一次专业分工的演练。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供应。

2、应急救援小组,在落实好日常值班制度、检查制度、例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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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同时,要针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本预案加以不断提高、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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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

害防治制度

一、劳保用品发放及管理制度

1、为加强本公司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工作(生产)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订本办法。

2、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3、本矿劳动保护用品分消耗性劳动保护用品、耐用性劳动保证用品消耗性劳动保护用品包括手套洗衣粉、毛巾、防尘口罩等耐用性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工作服、雨鞋等。耐用性劳保用品采用周期性管理根据使用周期发放消耗性劳保用品定期发放。需增加其他劳保产品的由公司会议研究决定。

4、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

5、劳动保护用品应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货币代物发放更不得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劳动保护用品归口劳资科管理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购入的劳保用品必须满足国家有关煤炭开采行业劳保用品强制性指标要求的规定。

6、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岗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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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其他岗位的在岗职工因工作确需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由各部门上报申请物资供应部门审核经分管矿长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发给。

7、因特殊情况需提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工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物资供应部审核报分管矿长批准后可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凡未列入和新增加的工种由其所在部门根据本矿实际拟定标准报财资部审核分管矿长批准后发放。

8、消耗性劳保用品每季度发放一次具体发放标准根据工作情况由公司研究确定可以累积发放。

9、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各部门(队)按职工岗位。工种编制劳保申领人员花名册报财资部,财资部根据职工工种及出勤情况对花名册进行审核、汇总删除不符合领用条件的人员后送财资部,财资部根据职工职务、岗位、工种确定发放标准并编制消耗性劳保用品采购计划送交物资供应部采购。耐用性劳保用品根据库存情况,由物资供应部门编制采购计划分管矿长批准后采购。

1O、采购到矿的消耗性劳保用品由财资部验收并向库房保管送申领人员花名册一份保管依花名册所列人员及标准进行签字发放。耐用性劳保用品的验收按材料验收制度执行。

11、耐用性劳保用品的发放。新招职工由所在部门出具证明由物资供应部门领导审批后发放。

12、对短期内因工作需要调换岗位的职工。根据岗位标准配发劳保用品任务完成后,使用的耐用性劳保用品必须办理上交手续。其他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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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需要使用劳保用品的,经调度室审核、物资供应部门领导批准后可暂向库房办理借用手续用毕后交回库房。

13、本规定执行前发放的耐用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不足原规定年限的可继续按原规定年限使用到期后按新规定的标准配发。

14、劳动保护用品是为劳动提供保护的必要物质条件。除消耗性劳保用品外,其他劳保用品职工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

15、耐用性劳保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应正确使用、应杜绝野蛮违章使用劳保用品、应做好清洗保养工作。保持其正常的使用状态。对损坏、无法使用和丢失劳保用品的必须立即更换或补领。

二、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1、凡新招收的员工在上岗前,必须在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由企管部建立员工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对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不得招收。

2、每次招收的新员工在岗前安全知识培训时,必须把职业病防治知识及劳动卫生知识列入培训内容使其掌握职业卫生的有关规定。

3、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人按周期组织进行拍片检查。

4、接尘人员每季度必须配发防尘口罩、手套及其它劳保用品物资部门要建立劳保发放档案。

5、各部门必须按照分管范围及工作场所。定期清理巷道中的浮尘确保作业场所工业卫生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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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严格按照《规程》规定建立健全井下防尘系统,完善喷雾降尘设施减少作业场所内的浮尘,湿润作业场所内的落尘,使其不能飞扬。

7、对于喷雾降尘不能到达的地方,每周至少要进行一次洒水,确保巷道湿润。

8、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9、保持设备的性能完好。发挥设备本身的消音降噪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音指标超过国家环保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直到符合标准才可使用。

10、对于突发性噪声。提前通知附近的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其他能够人为控制的突发性噪声应尽量做到“以人为本”的原则。使噪声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加强设备维修减少机械老化带来的噪声。

11、在高温季节来临时。应准备好职工的防暑降温用品和物资加大井下采掘工作面的通风力度,加强工作现场温度监测,防止井下作业场所出现高温情况。

12、加强职业危害学习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学习职业危害和职业卫生常识。

13、加强各工作场所气体成份的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增加时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

14、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对作业场所内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对粉尘的分散度,每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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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定1次。粉尘中的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测定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15、在地面设制专门的晒衣场。升井人员能及时晒干衣物,以防潮湿时间过长导致风湿病发生。

16、接触粉尘及有害物质的人员作业时。必须佩戴防尘、防毒口罩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17、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1)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4)心、血管器质性疾病。(5)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18、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1)风湿病(反复活动性)。(2)严重的皮肤病。(3)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19、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20、劳动工资部门必须加强职业病信息收集和沟通掌握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

21、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定期检查。矽肺病患者应定期复查检查时间为(1)矽肺观察对象和各期矽肺病患者每年复查一次,也可与定期检查一同复查。(2)对接尘工龄超过矽肺最短发病工龄(15年)者,脱尘后每四年检查一次,连检三次无症状者再检时间由职业病防治部门确定。

22、其它职业危害可根据情况不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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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龙湖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矿主管领导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监督实施;

2职教科负责入岗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

3职教科根据岗位特点每年1月份负责向主管领导申报培训需求。主管领导根据申报的培训需求和内外部变化的情况制定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

4 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5培训内容有矿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6 内部宣传教育培训:

a) 新职工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各单位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

b) 职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各单位新设备、新工艺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

c) 转换单位由单位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d) 职教科按培训计划组织的职业健康知识及法律法规、标准等知识;7外部委托培训

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 外部培训一般情况是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参加人员一般是矿里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8培训效果评定

a) 新职工或转岗人员经考核、评定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能力方可上岗。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b) 在岗期间参加矿里组织的培训经考核、评定不合格时,下岗学习,下岗学习期间工资减半、再次考核、评定不合格时矿里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c) 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参加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的人员按8.c)条款实施。9 职教科应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

龙湖煤矿

二〇一〇年元月一日

第五篇:煤矿职业危害

一、职业危害、煤矿职业危害 (一)职业危害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对劳动者健康和劳动能力的侵害,称为职业危害。 职业危害分为三类:

1、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

2、劳动组织中的职业危害

3、作业环境的职业危害 (二)煤矿职业危害

煤矿主要职业危害是生产性粉尘、有害气体、生产性噪声和振动、不良气候条件和放射性物质等。

1、生产性粉尘

煤矿生产中, 采煤、掘进、支护、提升运输、巷道维修等生产环节均产尘。可引起矿工尘肺病。

2、有害气体

由于井下放炮、煤氧化、煤中放出等,存在甲烷(CH4)、一氧化碳(CO)、二氧化碳(CO2)、二氧化氮(NO2)、硫化氢(H2S)、二氧化硫(SO2)、氨气(NH3)等气体。使人中毒受伤或死亡。

3、生产性噪声和振动

煤矿噪声主要来源于井下机械化生产。如风钻和局扇,这两样东西的噪声和振动特别大。使人听力下降、甚至耳聋等。

4、不良气候条件

煤矿井下气温高、湿度大,不同地点风速大小不等和温差大等。如长期在潮湿环境下工作的人易患风湿关节炎等。

5、放射性物质

井下的氡气及其子体往往比地面高,对矿工的健康有一定的影响。此外,劳动强度大,作业姿势不良也是煤矿井下的特点,易造成矿工腰腿疼和各种外伤等。

二、职业病、煤矿主要职业病、职业禁忌症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但在法律上讲,职业病是指职工因受职业危害的影响引起的,由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诊断、报告等作了明确规定。

煤矿职业病主要是尘肺病。噪声引起的听力下降或耳聋,振动引起的疾患和高温引起的疾患等。

1、尘肺病

矿尘中游离二氧化硅(SIO2)含量在10%以上时叫矽尘,矿尘中游离SIO2含量越大对人的危害越严重。当人肺部吸入矿尘以后,人肺组织呈弥漫性纤维化增生,肺功能衰竭,也就是尘肺病。吸入煤尘患煤肺,吸入岩尘患矽肺,吸入水泥尘患水泥肺。尘肺病严重的损害人体健康和缩短人的寿命。

2、尘肺并发症

(1)肺结核。是尘肺常见合并症,也是尘肺病患者常见死因之一。

(2)肺部感染。尘肺病患者由于抵抗力降低,弥漫性肺纤维化,常容易发生肺部感染。如支气管炎、融合性小叶性肺炎、肺浓肿等。肺部感染加重了呼吸衰竭和死亡。因此,应积极预防肺部感染。

(3)自发性气胸。晚期尘肺患者合并有阻塞性和代偿性肺气肿,并可出现肺大泡,当剧烈咳嗽或用力过度时肺大泡破裂突发自发性气胸。

(4)肺源性心脏病。晚期尘肺时广泛的弥漫性纤维化,肺毛细血管床减少,血流阻力增高,增加了右心负荷,导致肺源性心脏病(简称肺心病)。

3、尘肺病的临床表现

(1)咳嗽。是常见症状, 早期不严重。 (2)咳痰。是常见症状。

(3)胸痛。部位不一,为隐痛,也有胀痛及针刺状痛等。 (4)呼吸困难。是患者明显的症状。。 (5)咯血。咳痰中带少量血丝 。

(6)其他。可有不同程度 消化功能减弱,胃痛、胃胀、便秘等。

(三)职业禁忌症 职业禁忌症是指不宜从事某种作业的疾病或解胞、生理状态。在该状态下接触某些职业性危害因素时可导致下列情况:

1、使原有疾病病情加重。

2、诱发潜在疾病。

3、影响子代健康。

4、对某种职业危害因素易感,较易发生该种职业病。

三、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 (一)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8、(第30条)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9、(第33条)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二)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因此,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这些都是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如果从业人员不履行上述义务,用人单位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四、煤矿主要职业危害的防治 (一)职业毒害的防治 接触有毒物质时间的长短、剂量大小、发病缓急,其中毒表现是不同的,有急性、亚急性、慢性三种。

短时间内大量毒物侵入人体引起急性中毒;长时间吸入小剂量毒物引起慢性中毒; 介于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之间、在较短时间内吸入较大剂量毒物引起中毒为亚急性中毒。 防护措施有:

1、消除毒物。煤矿井下的有毒气体主要来源于炮烟和煤氧化、火灾等。 因为很多有毒气体是易溶于水的,通过加强通风和喷雾洒水排除和降低有毒气体含量,净化空气,是消除毒物危害的最根本、最有效的措施。

2、加强个人防护。炮后烟未散去或作业现场空气质量太差时,不要急着进入工作面,待烟散尽、现场空气质量好转时再进入工作面,还应用好防护服、防护面具、防尘口罩、自救器等。

3、提高机体抗御能力。对于在有害物质场所作业人员,给予必要的保健待遇,加强营养和锻炼。

4、加强对有害物质的监测,掌握其浓度含量,做到心中有数,控制其危害程度。

5、对受到危害的人员及时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实行转岗、换岗作业。

6、加强有害物质及预防措施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卫生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二)矿尘对人的危害及防治

煤矿粉尘主要是煤尘、岩尘和水泥尘。煤尘进入人肺使人患煤肺,岩尘进入人肺使人患矽肺,水泥尘进入人肺使人患水泥肺,通称为尘肺病。

煤矿生产大量推广使用机械化 ,特别是综采综掘的使用,由于综采综掘都有内外喷雾洒水降尘设施,以及湿式打眼和水炮泥的使用,矿尘大量减少,井下工作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善。

但是,还有个别工序和一些机械化程度还不高的中小煤矿,矿尘还是很大的。就是机械化很高的矿井,还有一些余尘,日积月累的危害着矿工的身体健康。因此,井下防尘是煤矿生产的长期任务,要常抓不解。若遇水管没水或水管坏了,要及时汇报。坚持使用水炮泥,坚持使用湿式打眼,坚持洒水装渣,坚持使用各种综合防尘措施,把矿尘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浓度以下。

1、减尘措施。减少采、掘作业时的粉尘产生量。包括煤层注水、采空区灌水、湿式打眼、水炮泥放炮等。

2、降尘措施。包括各产尘点设喷雾洒水装置净化风流,洒水装渣等。

3、通风排尘。调整合适的风速,加强排尘。最低排尘风速为0.25—0.5m/s;最优排尘风速为1.2m/s—1.6m/s。在此风速范围内既可以有效的冲淡和排除浮尘,又不致把大量落尘吹起。

(三)生产性噪声的危害和防护

1、危害

噪声对人体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三方面:

(1)损害听觉。短时间在噪声环境下工作,可引起听力减弱、听觉敏感性下降为表现的听觉疲劳。长期在噪声环境下工作,可引起永久性耳聋。噪声在80dB(A)以下时,一般不会引起职业性耳聋;噪声在80dB(A)以上时,对听力的影响比较严重。

(2)引起各种病症。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下工作,除引起职业性耳聋外,还可引起消化不良、食欲不振、恶心、呕吐、头痛、心跳加快、血压升高、失眠等全身性病症。

(3)引起事故。强烈噪声可掩盖报警声、警告声和其他危险预兆声等,引起设备损坏、人员伤亡。

2、预防措施

控制和消除噪声源是根本措施,改革工艺和生产设备,以消除或降低噪声。

(1)控制噪声传播。隔声:用吸声材料、吸声结构和隔声装置将噪声源封闭,防止噪声传播。常用的有隔声墙、隔声罩、隔声地板、隔声门窗等。消声:用吸声材料铺装室内墙壁或悬挂于室内空间,可以吸收辐射和反射声能,降低传播中噪声的强度水平。常用吸声材料有玻璃棉、矿渣棉、毛毡、泡沫塑料、棉絮等。

(2)采用合理的防护措施。利用耳塞防护。合适的耳塞隔声效果可达30—40dB(A),对高频噪声的阻隔效果较好。 (3)合理安排劳动制度。工作时间穿插休息时间,休息时间离开噪声环境,限制噪声工作时间,可减轻噪声对人体的危害。 (4)卫生保健措施。对受到噪声危害的人员定期体检,听力下降者及时治疗,重者调离噪声作业。

就业前体检或定期体检中发现的听觉器官疾病、心血管病、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者,不得从事噪声环境工作。 (四)生产性振动的危害和防护

在生产过程中,按振动作用于人体的方式可分为局部振动和全身振动。局部振动是最常见的和危害较大的振动。

1、危害

(1)神经系统。表现为大脑皮层功能下降,条件反射潜伏期延长或缩短,出现膝反射抑制甚至消失;植物神经系统营养障碍;皮肤感觉迟钝,触觉、温热觉、痛觉、振动觉功能下降。 (2)心血管系统。出现心动过缓、窦性心律不齐、传导阻滞等病症。

(3)肌肉系统。有握力下降、肌肉萎缩、肌纤维颤动和疼痛等症状。

(4)骨组织。可引起骨和关节改变,出现骨质增生、骨质疏松、关节变形、骨硬化等病症。

(5)听觉器官。表现为他听力损失和语言能力下降。 全身振动常引起足部周围神经和血管变化,出现足痛、易疲劳、腿部肌肉触痛。常引起脸色仓白、出冷汗、恶心、呕吐、头痛、头晕、食欲不振、胃机能障碍、肠蠕动不正常等。

2、预防措施

为减轻振动对人的危害,要采取各种减振措施。

(1)对局部振动的减振措施。改革工艺和设备,改革工作制度。合理使用减振用品,建立合理的劳动制度,限制作业人员的接触振动时间。煤矿井下的振动危害主要来自于煤电钻、风钻、综采综掘及其他机械对操作人员的危害。

(2)对全身振动的减振措施。在有可能产生较大振动设备的周围设置隔离地沟,衬以橡胶、软木等减振材料,以确保振动不能外传。对振动源采取减振措施,如用弹簧等减振阻尼器,减少振动的传递距离。井下采煤机、掘进机、柴油车等座椅下加泡沫垫等,减弱运行中由于各种原因传来的振动。 另外,利用尼龙件代替金属件,可减少机器的振动,及时检修设备,可以防止因零件松动引起的振动。 (五)高温作业的危害和防护

1、危害

随井下采煤深度的延伸,采掘工作面温度也在升高,有时高于30℃以上,甚至更高。高温条件下作业的人员,人体出现一系列生理功能改变,产生不良影响,甚至病变。 (1)对循环系统的影响。高温作业时,皮肤血管扩张。大量出汗使血液浓缩。造成心脏活动增加、心跳加快、血压升高、心血管发负担增加。

(2)对消化系统的影响。高温对唾液分泌有抑制作用,使胃液分泌减少,胃蠕动减慢,造成食欲不振;大量出汗和氯化物的丧失,使胃液酸度降低,易造成消化不良。此外,高温可使小肠的运动减慢,形成其他胃肠道疾病。

(3)对泌尿系统的影响。高温下,人体的大部分体液由汗腺排出,经肾脏排出的水盐量大大减少,使尿液浓缩,肾脏负担加重。

(4)神经系统。在高温及热辐射作用下,肌肉的工作能力、动作的准确性、协调性、反应速度及注意力降低。方

2、高温作业的防护

井下的高温作业防护措施主要是采取降温和缩短工作时间和给予高温保健待遇等。

(1)通风降温。加大风速排除热量。风速与温度有一定的关系,合适的风速可使温度降到一定的程度。

(2)喷雾洒水降温。在工作面喷雾洒水既可以降温又可以降尘。

(3)保健防护。供给含盐饮料,以补充人体所需水分和盐分。 (4)发放保健食品。高温环境下作业,人体能量消耗快,应增加蛋白质、热量、维生素等的摄入,以减轻疲劳,提高工作效率。

(5)个人防护。给工作人员提供结实、耐热、宽大、便于操作的工作服、工作帽、防护眼镜、隔热面具、隔热靴等。 (6)医疗防护。对在高温条件下作业人员进行就业前体检,凡有心血管系统疾病、高血压溃疡病、肺气肿、肝病、肾病等疾病不宜从事高温的人员不安排从事高温作业或调离高温作业。

五、煤矿职业劳动者健康监护

《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33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一)职业健康检查的内容

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对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劳动者上岗前进行健康检查,特别是对该岗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相关项目的检查。依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上岗前的健康状况,鉴定是否有职业禁忌症。检查的内容包括: (1)活动性肺结核。

(2)慢性肺部疾病、严重的慢性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如萎缩性鼻炎、严重的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和支气管扩张、明显的肺气肿、肺化脓症及肺原虫病等。

(3)明显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如严重的胸膜肥厚、粘连性胸膜炎、胸腔积液,严重的先天性或后天性胸廓畸形。 (4)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如高血压、动脉硬化、器质性心脏病等。

2、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依劳动者所在工作岗位职业危害因素对健康的影响,选定重点检查项目,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动态观察劳动者健康变化,结合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生物学监测结果,评价劳动者的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危害因素有关,及时发现疑似病患者,判断劳动者是否适合继续从事该工种作业或需进一步观察治疗。

3、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因某种原因,准备调离从事职业危害工种岗位的劳动者,根据其所在工种岗位环境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规律,选定重点检查项目进行检查,依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健康状况是否与职业危害因素有关,是否患职业病,以明确法律责任。

4、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当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对遭受伤残或可能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及时组织并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依检查结果发现危害因素,评价劳动者健康危害成度并提出预防措施,控制职业危害的继续蔓延和发展。 (二)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

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检查项目有一般检查项目、特殊检查项目、选择检查项目。

1、一般检查项目。包括内科、外科、心电图、胸腹部B超检查等。

2、特殊检查项目。按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种类确定。如接触粉尘的劳动者应拍胸部X光片,做肺功能检查。从事煤、岩尘作业的劳动者每2—3年拍胸片一次,混合工种的劳动者每3—4年拍胸片一次,纯采煤的人4—5年拍胸片一次;尘肺病患者和克疑病人每年拍胸片一次。接触噪声的劳动者,应检查耳聋。从事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检查血铅、尿铅等。

3、选择检查项目。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种类和程度,以及对劳动者健康损伤的程度确定要检查的项目。 检查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两点:

(1)详细介绍自己的职业危害因素及生产环境状况,包括劳动者从事的工种、机械化程度、粉尘浓度、防尘措施等情况。 (2)详细介绍自己以往的疾病史,以及有哪些不良卫生习惯和嗜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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