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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车辆停车费的通知(通用)

调整车辆停车费的通知第一篇:调整车辆停车费的通知关于芜湖县鑫达社会车辆停车场收取芜湖县公路分局所停车辆停车费的报告关于芜湖县鑫达社会车辆停车场收取芜湖县公路分局所停车辆停车费的报告芜湖县鑫达社会停车场现位于芜屯快速通道旁,占地面积5千平方米。

调整车辆停车费的通知

第一篇:调整车辆停车费的通知

关于芜湖县鑫达社会车辆停车场收取芜湖县公路分局所停车辆停车费的报告

关于芜湖县鑫达社会车辆停车场收取芜湖

县公路分局所停车辆停车费的报告

芜湖县鑫达社会停车场现位于芜屯快速通道旁,占地面积5千平方米左右,手续齐全。本场场地租金每年4万5千元,其中工人3名,每年支付工资4-5万元,加上其它费用每年共有十多万元。另外贵单位车辆停放在我场内因政府需要导致两次搬迁,共用去1万多元费用,除此之外,贵单位已有一年多没有在本场停车,以前贵单位停放车辆还得专人看管。本场根据县物价局每天收费标准计算,贵单位所停大小车辆共有23辆,共应收取停车费贰拾叁万肆仟陆佰捌拾元整(¥234680.00元 ),详见其附表:《芜湖县鑫达停车场所停芜湖县公路分局车辆收费一览表》。经与芜湖县公路分局路政科多次协商,芜湖县公路分局支付芜湖县鑫达社会停车场停车费最少不得低于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 特此报告,望贵单位领导批准并予以支付停车费为感!

芜湖县鑫达社会车辆停车场

2010年7月18日

第二篇:被扣押车辆,该不该收取停车费?(推荐)

被扣押车辆,该不该收取停车费?

作者:马延亭

机动车,无论是在行政执法程序中被行政机关扣押,还是在司法程序中被司法机关所扣押,我们经常遭遇一些莫名其妙的收费,比如拖车费、停车费等等。这些明显属于商业服务性收费,为什么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也会收取带有经营和服务性质的拖车费、停车费呢?这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吗?笔者一直不解。

几年前,刚到立案庭工作时,因为办理诉讼保全案件,经常到交警大队去扣押事故车辆,由于停车费问题,与交警大队工作人员有分歧,多次进行过交涉。有时和当事人一起去的,当事人一般都很“大度”,人家要什么钱,就出什么钱,反倒弄得我们不好意思。同警察理论,人家说这是队里的规定,要想少交或不交,必须大队长签字同意。有一次我们找到了交警大队的大队长,结果人家根本不把我们看在眼里,发生了激烈地争吵,最后也无济于事,只好请我们院长出面交涉才把事情摆平。事情过后,我们进行了反思,感觉大队长是武将,不懂法,不太讲理,指导员是文人,可以找指导员理论理论。于是,我们自作聪明找到了交警大队的指导员,结果却被人家奚落了一番。人家说,不要以为你们是法院的,就什么都懂,什么都管,看别人都是违法的,告诉你们,收停车费国家有规定,停车场有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该不该收费,物价局还不懂,要你们操心!我们不服,去查看了交警大队的停车场和它的收费许可证。原来,停车场是以雇工看门人的名义办理的手续,收费许可证的依据则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年前因调查取证去了趟省城,事情办妥时已近黄昏,本计划吃点饭连夜返回。吃饭时,把车停在路边,吃完饭出来却不见了车。在路人的指点下,我们才看清路边用粉笔模模糊糊书写的“4中队”几个字 ,知道车是被交警拖走了。没办法,只好打的去找交警队。在“五一”广场附近,找到交警大队4中队的时候,天色已晚,警察早已下班,办公楼已经关门,从旁边进去找到一看门的师傅打听,说是4中队扣的车一般停在六巷附近的平安停车场。我们只好打车去找平安停车场,费了好大劲,找到停车场后,向看车人打听,原来交警队在停车场里边又租了一块地方,有交警队雇的人在看管。我们顺着看车人手指的方向,看见停车场的东北角用铁丝网圈了一个独立的院子,走近了,发现进去的简易的大门锁着,往里叫了几声,从里边房子里出来一个人,指着让绕到一个只能一个人进出的狭窄缝隙,我们才进去。从一排排停放的各种型号车辆堆里,我们终于找到了我们被扣的轿车。经询问,看管人告诉我们,必须先到交警大队交罚款,然后持交罚款的凭证再来这里,付了停车费后,才能开车。没办法,只好找宾馆住下。第二天刚上班,我们就先到交警大队四中队,按照警察的要求交了200元罚款,然后又赶到停车场,交了80元停车费,才把车开出来。询问一个晚上的停车费为什么这么贵,人家解释说,跨过一个晚上,就等于是两天,收80元钱是两天的停车费,这是交警大队统一的规定,交警队的停车场都是这样计算时间来收费的。

看来不仅仅是我们这小地方在收停车费,连省城的交警也收停车费,难道真的是我理解错了吗?可是我怎么也想不通!

第一,看管车辆,从法律关系上讲,是一个保管合同,应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保管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通过协商自愿而订立的,以保管人妥善保管保管物,到期返还该物给寄存人,并可以按照约定收取保管费用的合同。虽说被扣押的车辆也是交到停车场保管,可是寄存人却不是车主,也不是驾驶员,而是交通警察,当然交通警察是职务行为,他是代表交警大队去寄存被扣车辆的。那么,这个保管合同的主体应该是交警大队和停车场,交警大队是寄存人,停车场是保管人,这个保管合同准确地说是交警大队与停车场签订的,是交警大队委托停车场在保管被扣车辆。

第二,从现行法律规定看,妥善保管被扣车辆是作出扣押决定的执法单位的法定义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从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处理违章,还是处理交通事故,被扣押车辆的保管义务都是作出扣押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二000年七月十四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目前唯一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有效的法律规范。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境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该《办法》第五条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经营性质分为两类,即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像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像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从《办法》的规定看,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无论是何种经营性质,但都是商业经营单位,没有政府管理部门,所以,交警部门依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营停车场是明显错误的。在实践中,交警部门也清楚地知道自己不能经营停车场并办理停车收费业务,但是为了把自己的特权换成金钱,取得非法利益,有意采取一些貌似合法的形式来规避法律规定,从而心安理得地榨取群众钱财!笔者发现其规避法律的形式,一是冒用他人的名义办理停车场,实际是交警队自己在经营;二是在他人的停车场里边租用部分场地,办成场内场,对外是他人停车场的名义,实际上还是交警队自己在经营。

第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

(四)项规定,交通肇事、违章被强制拖离现场车辆,应按就近停放的原则处置,其收费标准按所停放停车场所的标准执行。这一规定,与2004年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简称2004规定)的有关规定一致。《2004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将车辆拖移至停车收费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停车收费水平的停车场停放。看来按照当时的规定,因交通肇事或违章被扣押的车辆,是允许停放在停车场收取停车费的。但是,被扣押车辆的保管义务是作出扣押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即交警大队,保管合同也是交警大队与停车场签订的,停车费到底应该由谁来出,一直以来是人们争议的焦点。交警大队,作为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运用国家赋予的管理公共秩序的权力,强行将管理相对方的财物保管,来收取服务费,即使扣押交通肇事或违章车辆是合法的行政行为,其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也是违法的。强迫交易、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不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明令禁止的行为,而且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严厉打击的行为。用合同法律关系来分析,交通警察将肇事或违章车辆交给交警大队经营的停车场来保管,岂不是自己同自己签订合同,然后叫别人来出钱,违法又不合理!鉴于实践中借此规定违法乱纪,公安部在2008年修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时,将《2004规定》的第二十条第二款予以废止。一些地方法规也对该争议作出了明确规定,《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除车主或驾驶人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并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的,不得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也明确规定,运管部门暂扣车辆不得收取保管费,造成暂扣车辆损坏的还要赔偿。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仍坚信执法部门对被扣押的车辆收取停车费是错误的、是违法的!但是,从网上各地一直不断的投诉看,执法部门收取停车费的现象非常普遍,特别是交警部门,对停车费的计算方面,时间算法离奇、价格高的出奇,还无人敢管!所以,笔者呼吁国家有关部门,特别是立法部门能够作出统一的明确规定,以杜绝这种故意曲解法律、人为规避法律,从而违法乱纪、借机敛财的现象发生!

作者单位: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第三篇:扣押车辆停车费违规乱象谁埋单?

法律、法规虽有规定,却遭遇不被执行的尴尬

□记者郭富昌郭跃华/文图

核心提示

近日,读者吴某向本报反映,在伊川县出现交通事故后,车辆被扣押在交警部门指定的停车场,两年后取车时,竟被索要2万多元的天价停车费。

我国《行政强制法》中明确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中也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的,不得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虽然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但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我省执法部门扣押车辆的停车费仍在普遍向车主收取„„

事件

事故车辆被扣指定停车场,竟让交纳天价停车费

近日,吴某向记者反映,2011年1月15日,在伊川县境内,闫某无证驾驶一辆中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与吴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碰撞,吴某受伤,闫某驾车逃逸。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闫某负全部责任。2011年1月21日,吴某向伊川县法院申请诉前保全,22日法院即将保全裁定送达交警队。案件经一审、二审审理,2011年10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吴某各项费用6万余元,闫某赔偿吴某各项费用2.6万余元。

保险公司很快履行了法律义务。吴某和闫某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同意将保全车辆以物抵债,货车以2.6万余元的价格抵偿给吴某,今后双方互不追究反悔。但吴某到停车场领车时,被意外告知,该车停车644天,按每天40元计算,需要交纳25760元停车费。

2014年7月8日,记者电话采访伊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闫新乐,当问及交通事故车辆收费情况时,闫队长说这个事故在《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之前。但闫队长也表示,停放车辆的社会停车场未取得收费许可资格,收费行为不合法。

车辆发生事故,被扣押后收取高额停车费的现象屡见不鲜。2012年10月28日,罗先生所在公司的后八轮大货车在郑州一处工地施工中不慎发生车祸,致人死亡,被警方暂扣。

2012年11月7日,车辆停进了郑州市淮南街与长江路交叉口南侧的郑州交警三大队事故车停车场。

时隔半年,事故处理完毕。2013年5月10日,罗先生前往停车场取车时,该停车场工作人员算了算停车费:9350元。罗先生求情还价,对方答应收9000元,但不开发票。

“停车场门口的牌子上写着价格,大货车按每天50元收取停车费,我问对方这个标准是谁定的,对方说是物价局定的,一直都是这么收费的。”罗先生说。

根据2010年实施的《郑州市车辆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机动车辆因交通违法或事故等原因被公安部门拖至指定停车场产生的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停车场对委托人收费,超过一个月减半,超过三个月以后的免收停车费用。”

该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开高价的“郑洪停车场”为具有合法手续的社会停车场,受多家行政执法单位委托接收相关暂扣车辆停放。后经协调,该停车场按法定标准收取了罗先生3个月3000元的费用,同时致歉。

调查

事故车停车费本该执法部门埋单,却普遍转嫁给车主

7月14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郑州碧云路与春晖路交叉口附近的淮河停车场。记者看到,该停车场外面挂着“交警三大队涉案物品管理中心”的牌子,一名工作人员用铁链锁着大门,不准外人随意进出,只有出具相关票据的人才可以进去。

“咱这里是咋收费的?”记者问把门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用手指了指大门西侧的收费牌说:“按收费牌收费。”

收费牌上的收费标准显示为:自行车一天1元;两轮摩托车及电动自行车一天5元;三轮摩托车及三轮电动自行车一天10元;轿车及微型客车(8坐内)一天15元;小型货车(7米内)、中型客车(9坐至20坐)一天20元;中型货车(7米以上)、大型客车(21坐以上)一天30元。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我省,车辆被执法部门扣押时,停车费用一般都由车主来承担。

郑州市民张先生说,去年11月,他的电动自行车与别人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被郑州市交警二大队民警扣在郑州市富民路某停车场,事故处理完,张先生取车时,被收取80元清障费,到停车场又被收了一天5元的停车费。

郑州某商贸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公司去年和前年两次出点儿小事故,每次车辆都被拖到交警队指定停车场,交拖车费和停车费只能无奈地接受。

新乡市的赵先生告诉记者,今年年初,他的车被人追尾,等到事故处理完毕后,到

停车场取车时被收取15元一天的停车费,而且只开临时收据,没有正规发票。

其实,按照法律规定,车辆被执法单位扣押,停车费不应由车主承担。

2012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行政强制法》中明确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这就是说,行政机关在查封、扣押物品时,不得向被扣押单位和个人收取相关费用,若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保管的,费用由行政机关负责。

我省早在2005年出台的《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除车主或驾驶人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并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的,不得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

郑州市价格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说,交警部门委托停车场对被暂扣车辆进行保管,因此停车费用应由交警部门承担,如果停车场向车主收取停车费,其行为涉嫌违规。

乱象

收费不统一,非法停车场漫天要价

调查中,记者还发现,目前我省扣押车辆停车场的收费并不一致。

去年,小建(化名)因为在郑州火车站地区非法营运,被郑州市客运管理处查处,车辆被扣在了火车站西广场地下停车场。小建向火车站管委会工作人员咨询后得知,车辆要暂扣3个月,而每天的停车费为96元。小建赶紧找熟人帮忙,后经熟人一番运作,小建的停车费从原来的6500元左右降到了4000元。该事件被媒体曝光后,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以后)再暂扣车辆,就换个便宜的地儿停。那些停车场一天的停车费用也就一二十元。

新乡市的郭先生告诉记者,相关部门联合治超时的停车场,很多都是没有手续的非法停车场,他们的收费标准也不统一。

“他们很多都是在治超点附近圈一个地方,用于停放被查的超载车辆,一般按照一天80元至100元的费用收费,但有时也会一天收取150元。在正规的停车场,货车收费的价格一天不会超过50元。”郭先生说,他的货车以前因为超载被查扣过,只停放了两个多小时就被收取了80元停车费。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停车场除了违规收取停车费外,向车主违规收取拖车费的现象也十分普遍。

刘女士开着农用车在商丘市卖瓜时,被一辆轿车撞翻,身上多处骨折被送往医院救治。事故处理完后,交警通知去停车场取车。没想到刘女士的儿子去取车时,被告知要交纳

4800元钱,其中施救费800元,拖车费3000元,停车费每天30元。刘女士的儿子经过反复求情,工作人员请示老板后,最终把费用降到2000元钱。

维权

较真儿成功,物价局叫停违规收费

虽然停车场违规向车主收取停车费的现象比较普遍,很多车主也知晓法律的规定,但是不交停车费就取不出车来,车主只能无奈交费。当然,也有较真儿维权的车主。

新疆乌鲁木齐市民李兵(化名)用轻型小货车非法营运时,车辆被执法人员暂扣,并产生了800元的停车费,李兵将执法部门告到法院。一审中,法院依法判决,暂扣车所发生的800元停车费由乌鲁木齐市城市客运统管办承担。2013年10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中,支持了一审判决中800元停车费不应向车主收取的内容。

2013年9月,陕西省西安市市民姜先生驾驶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被交警曲江大队扣至雁翔路诚信执法停车场。姜先生取车时,停车场要收1480元停车费,并称“不交钱,休想取车”。姜先生知晓法律规定后,从9月23日到10月28日,走遍了西安市交警支队曲江大队、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政府办公室,包括曲江派出所,但并没维权成功。最终,姜先生只好先交纳了停车费,但他没有放弃维权,他将交警曲江大队告上了法庭。在法庭的调解下,停车场同意退还姜先生的停车费,并赔礼道歉。

2013年,媒体持续报道了西安市执法专用停车场向车主收取暂扣、扣留车辆停车费与《行政强制法》相悖的问题。当年9月30日,包括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交通局、西安市城管执法局、西安市交警支队、西安市政府法制办、西安市中级法院等单位共同召开讨论会,并明确通知下属执法单位,从9月30日起暂时不再收取执法停车费。

当年10月,西安市物价局发布了公告。公告中写明:一是要求主管部门通知执法专用停车场立即停止向车主收取停车保管费;二是向西安市政府建议,按照《行政强制法》要求,尽快明确行政机关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的交费主体;三是鉴于执法扣押车辆数量多,涉及社会群体面广,每年产生的保管费用大的实际情况,建议采取政府招标采购、协商竞价、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执法专用停车场,或政府直接设立执法专用停车场免费停放;四是对涉及执法专用停车场收费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

第四篇:机动车辆停车管理办法

一、车场

1.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场为业户车辆提供泊车场地,遵循先到先停、停满为止的原则。

2.凡进入车场的车辆都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3.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应遵守禁令标志。禁止在车场内洗车、修车和学习驾驶。

4.阻止载重4吨以上的大型汽车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特种车辆除外)。 5.引导车辆有序停放在指定车位线内,车主应关好门窗,贵重物品不得留在车内。

6.按各部门规定实行收费服务。

7.若发生事故应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损坏公共设施的车辆应照价赔偿。

8.对车辆进出实行登记。

二、车库

1.业户需租用、买断车库内车位时应向发展商办理手续。

2.各管理处凭发展商书面通知办理车库的停车证,并收取车位管理费。 3.持有停车证的车辆方可进入车库,无证不得入内。停车证应放置在车辆前方玻璃醒目位置。

4.对号停车,禁止占用其他车位,车主应关好门窗,贵重物品不得留在车内。

5.车辆应遵守禁令标志,服从工作人员指挥,禁止在车库洗车、修车和学习驾驶。

6.若发生事故应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损坏公共设施的车辆应照价赔偿。

7.对车辆进出实行登记。

8.其他车辆需要进入车库必须经管理处同意。

第五篇:关于停车场收费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及校内商户车主:

我校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正式启动停车收费工作。现就校内车辆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内车辆收费标准

1、学校教职工的机动车辆,凭停车证免收停车费(限每人一台),没有停车证的车辆,按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2、校内独立经营单位(包括校内食堂、施工单位、商户等)车辆请于2014年9月1日前到保卫处缴费办理停车月卡,停车场月卡按200元/月进行收费,逾期未办理的车辆按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3、外来临时停放车辆一律按照学校停车场收费标准按时收费。

4、校内未提交办理贵州师范学院教职工停车证或新购车辆的车主,请在8月20日前需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前往保卫处进行资格登记审核(相关表格学校内网及保卫处网站均可下载)。

5、自2014年9月1日零时起正式开始计时收费。

6、请各位车主相互转告并及时缴费或办理停车证,逾期未办理的车辆进出校园正常收费。

二、缴费时间

2014年7月15日---2014年9月1日

三、收费地点

保卫处

特此通知!

贵州师范学院 201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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