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篇: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
创新创效管理平台
平台简介:
通用部分,建立学习库模块,展示创新创效相关的学习资料及成功经验;建立宣传模块,对创新创效管理平台所取得的成果及重要工作任务进行宣传。创新部分,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创新全流程出发,搭建创意库模块、方案孵化模块和项目管理模块,实现创新项目全过程管理。同时,针对生活工作的日常问题,搭建智力众筹模块,从生活小事激发大家创新积极性。创效部分,搭建技术分享模块和答疑解惑模块,加强技术沟通交流,提升工作效率。创新创效管理平台的激励机制为对个人进行积分考核,大型创新工作与部门绩效挂钩。
平台具体介绍:
一、 通用部分:
1. 学习模块
推送创新创效相关学习资料及其他公司或高校可借鉴且具有典型性的优秀创新创效模板等内容,增长成员见识,建立创新创效能力提升窗口。 2. 宣传模块
构建与外网相连的宣传模块,将成员创新创效成果进行多形式(文字、图片、视频、幻灯片等)展示,促进公司创新创效成果的推广。
二、 创新部分:
(一) 创新项目
1. 创意库模块
创意库用于收集成员的各种类型的创意(成熟的、天马行空的、灵光一现的),创意库模块可联系到员工手机(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该功能),随时随地记录创意、完善创意。为了方便管理,成员可根据自己所提创意内容提前选择分类。所有成员都可以浏览创意库,并对自己觉得可行或者感兴趣的创意点赞。根据成员的点赞情况对创意库进行分库:所有的提出的创意首先都存放在种子库,当点赞达到一定数量则进入潜力库;相关专业管理员对进入潜力库的创意进行评估,筛选合适的创意进入实施库。
库内信息整合:管理员负责对实施库和潜力库部分可以合并的创意点进行整合,将实施库中的小创意的整合为大创意点,争取做出标杆项目;将潜力库创意点升级为实施库创意点。
激励机制:提出创意和对创意进行评价均可获得对应积分,进入不同的库即可获得相应等级的积分。 2. 方案孵化模块
对实施库创意根据创意分类(保证每类创意均衡推进)分批投入方案孵化模块,创意人可在自己的系统中打开方案孵化模块,在规定日期内制定项目方案,方案内容至少需包含:项目背景、项目内容、创新点(主要技术创新点和难点)、资源需求(项目人员、资金预算、数据资料等),制定进度计划。 3. 项目管理模块
对提交的方案进行审核,审核过关的方案进入专家(领导)评审。审核过关的方案下放到对应部门,以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为牵头部门,提供技术和人员支持的部门为协调部门,将项目完成情况纳入部门绩效考核(入选即可有奖励,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级考核,前提是不影响部门正常工作的鼓励性考核)。在项目管理模块中对项目进行阶段管控,负责人需在规定时间阶段提交简要阶段工作汇报,必要时需提交详细工作阶段性总结以支撑之后的项目进程。
激励机制:根据项目完成情况个人也可获得对应积分。
注:若为个人项目,不对部门进行考核,原则上前期不提供资金支持,仅根据完成情况对个人进行后期的资金奖励。
(二) 日常创新:
智力众筹模块:链接青创联盟等平台,将创客积分纳入平台的个人积分。同时,可使金点子平台更加开放。对于选择出来进入讨论的金点子直接通过平台提出解决方案,管理员可直接对方案进行删除和合并,节约资源整理的时间,然后对整理后方案直接进入投票,降低编辑成本。
三、 创效部分(论坛式)
1. 技术分享模块
成员可对自己在工作中发现的小技巧、新方法等在技术分享模块进行分享,获得积分。根据所提小技巧、新方法的大众反应也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加分。
2. 答疑解惑模块
成员可对自己遇到的问题在答疑解惑模块中提出自己在工作上遇到的问题,有相关经验的成员可进行问题解答,获取积分;其他成员之间也可相互讨论、请教,提供答案,但积分仅能由答题者获得。所提解答方案根据大众反应还可获得相应积分加分。
四、 激励机制
给积分设定一个基础值,对于达到基础值得成员即可获得少量的资金奖励。针对积分前10名,根据名次进行相应的表彰(若都没有达到基础值,则只表彰前10名)。
部门主要根据创新项目进行绩效考核,根据创新项目完成情况给予相应的绩效奖励。
第二篇:集美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新体系建设,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促进集美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平台是指依托本区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的企事业单位、高校和科研院所组建,通过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向社会提供研究开发、资源共享、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各类公共科技服务的平台,主要包括技术研发平台、资源共享平台、成果转化平台等。
第三条
平台的建设旨在根据我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政府的导向扶持,调动各方面力量,为本区高新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创新、科技人才创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积极培育和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不断提高本区科技创新能力。
第四条
平台建设将围绕本区《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创新工作重点,服务创新创业,促进产业发展,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积极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行和开放共享”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平台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的职责
第五条 区科技局负责全区平台的策划、征集、申请受理、初审、验收和绩效考评等管理工作,根据本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需要,提出平台建设资金的使用建议,并会同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与绩效评估。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平台建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审批、资金核拨和监督检查等,并与区科技局共同审定平台建设项目,对专项资金使用开展追踪问效工作。
第七条 平台建设单位负责平台建设和运行,主要包括制定平台建设方案,落实平台建设的自筹资金和运行维护费,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面向辖区企业提供优质优惠的公共技术服务,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保障平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章
平台任务
第八条
平台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技术研发平台:为企业技术攻关提供服务,解决实用性技术难题。着重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带动和促进产业技术水平的提高,为产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人才培训,为产业的发展培养高素质的技术人才。
(二)资源共享平台:整合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开展协作共享,为产业技术研发提供相应的研发设备等基础条件和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试验、分析测试服务,为协同创新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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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或学历证明材料有效复印件;
(五)平台运行章程和管理制度;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上企业完税证明(国、地税);(事业法人单位不需要提供)
(七)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最近1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
(八)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平台建设
第十三条
平台建设可分期实施,建设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实行边建设、边运行、边服务机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按照平台的建设方案,注重把资源整合、规范管理和开放共享服务以及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相结合,保障平台顺利建设和对社会开放服务,使之真正成为服务于科技进步、技术创新、资源共享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
在建设期间,建设单位要每年向区科技局书面汇报建设进展和运行情况。区科技局对平台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平台建设完成目标任务后,建设单位按照《集美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项目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向区科技局提交有关材料申请验收。
第十七条
区科技局对申请验收资料进行审核,符合
验收条件要求后,组织财政等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平台建设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予通过验收:
(一)平台建设没有达到目标要求,存在明显差距;
(二)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平台建设方案,偏离合同规定的目标、内容等;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造假行为;
(四)建设过程中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五)合同规定的期限到期后没有申请延期,超过半年时间未申请验收;
(六)未履行公共服务职责;
(七)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
没有通过验收的平台,建设单位应在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做出相应改进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第二次验收未通过,将按立项合同约定处理并取消平台资格。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平台建设经费以建设单位自筹为主、区财政科技资金资助为辅。鼓励多渠道筹措经费,保障平台建设与运行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用于提升平台创新和服务能力建设,不得用于房屋建设或装修等与科研活动无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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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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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四个平台实现社会管理创新
薛少仙
台州作为民营经济先发地区和民主诉求活跃地区,“四个多样化”表现明显,加上流动人口较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尤为重要。近几年来,台州市抓社会管理的理念和实践都在不断深化,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结合台州的实际,台州市地方人大主要从搭建四个平台着手,夯实四个基础,以促进全面提高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深化“民主恳谈”,搭建畅通群众诉求的平台,夯实社会管理的民主基础。地方人大是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在社会管理的实践中,台州市各级人大支持政府把尊重群众的意愿放在首位。1999年原创于台州市温岭的“民主恳谈”,是社会公众广泛参与村、乡镇、部门事务决策、管理、监督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新举措,是台州市干部群众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一项关联度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具体的政府与公众沟通的实践活动。
“民主恳谈”主要就群众普遍关注的某一民生问题,干群之间进行面对面的诚恳交流。这一做法创新了社会管理的方式,变“我说你听”的灌输式教育为平等对话,给群众创造了表达自己意愿的平台和机会,通过双向交流,沟通思想,解疑释难,从而理顺了情绪,化解了矛盾,协调了分歧,建立了互信,达成了共识,创建了政府与公众的沟通机制。实践证明,“民主恳谈”活动,畅通了群众利益诉求的渠道,协调了利益关系,注重了在源头上解决社会问题,使社会管理的关口得到了前移。作为地方人大,近几年来我们一直积极支持并努力完善“民
主恳谈”活动,并引导各地把“民主恳谈”纳入到代议制的民主中来,使之成为协调、沟通社会各个方面、各个阶层和各个阶段利益诉求的重要载体,增强社会成员对社会秩序的认同感和整个社会的凝聚力,夯实了社会管理的民主基础,促进了各项民生问题落实和发展的决议、决定,推动了事关社会民生事项和群众普遍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的解决。
推行“参与式预算”,搭建保障群众“四权”的平台,夯实社会管理的决策基础。在社会管理中,人民群众不是简单的被管理者,他们也是社会管理的主体,是社会管理制度、管理体系和管理效果的参与者和检验者。因此,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民主政治进步的落脚点,也是对公众参与公共决策和管理过程的角色定位。
“参与式预算”以预算民主为切入点,让人大代表、普通群众广泛、自由、民主地参与基层财政“蛋糕”切分过程,以维护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从而在人大、政府、公众之间搭起有效的对话平台,并在各方思想的交流碰撞中培育更加理性、平和、开放、包容的社会心态,是扩大群众“四权”的有效探索,为公民自由、广泛、直接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决策、管理和监督提供了新的渠道,增强了公民在决策过程中的影响力,促使政府预算走向公开,使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更为科学、细化、透明,被国内外专家认为是中国地方政府公共预算改革的重大突破。温岭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如何解决预算审查监督从程序性走向实质性、如何实现少数人决定到多数人参与、如何抑制不断增长的“三公”经费及乡镇债务规模等问题,开展了持续的探索实践,从2005年开始,在新河、泽国两镇率先“试水”公共预算改革,充分发挥人大的制度优势,有序组织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共
同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形成了对预算开展实质性审查监督的“参与式预算”。
“参与式预算”实质上是不断汇聚民意,让公众广泛有序参与,多种社会力量与政府形成财政预算管理合力的一种社会管理创新。通过“参与式预算”,让公民享受到更多的民主权利和社会管理能力,在参与过程中增强了公民意识和民主观念,提高了行使民主权利的能力,体现了公民与政府对公共生活的共同治理这一社会管理的本质特征。
开展“两院”绩效评估,搭建对司法人员监督的平台,夯实社会管理的法治基础。法治是社会结构最为稳定、运行成本最为经济的社会治理方式。在法治社会,司法是调整社会关系,救治社会冲突的最终方式,也是社会管理中最具强制力的方式。
有力的监督能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人大对司法权进行监督,是我国宪法和监督法所确定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更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根本体现。近几年来,我们积极搭建对司法人员监督的平台,对法院、检察院的司法人员通过电脑随机抽取确定评估对象,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的“绩”为业绩,“效”就是效果和社会效果。具体评估其政治和业务学习的情况、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监督情况以及自身勤政廉政的情况,促进“两院”司法人员公正司法和廉政建设。
在对法官绩效评估时,为了解司法过程中实际效果,还组织人大代表随机旁听、评议庭审活动,对法官的仪态形象、表达能力、庭审驾驭能力、庭审公正程度、庭审效率等五个方面进行评议,当场予以反馈。评估分准备动员、调查、评估和整改四个阶段,在广泛、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由人大法制工作机构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报告,提交常委会审议,把评估的意见函知两院,并要求转达到每一位评估对象,还经常性开展案件质量抽查,促进司法公正。只有坚决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才能筑牢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并以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正,保证公共权力在民主法制的轨道上正常运行。
建立“代表活动工作站”,搭建代表与选民沟通的平台,夯实社会管理的群众基础。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是做群众工作。人大代表来自社会各个层面,分布在各个行业,既是科学发展的主力军,又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推动力量,在参与社会管理方面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要求:“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为发挥闭会期间代表的作用,更好地反映选区存在的问题,体现选民的利益表达,促进政府与群众的良性沟通,同时便于代表在闭会期间学习、交流等正常活动的开展,近几年来,我们在基层以选区为单位,设立“代表活动工作站”,每月定时定点接待、服务所在选区的选民,倾听社情民意并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解决民生难题,促进了选民对本行政区域内所关心的重点、焦点和难点问题的解决,同时帮助政府及部门对一时难以解决的疑难问题向群众做好解释协调工作。
“代表活动工作站”的建立,创建了一个“群众―代表―政府”三方的互动平台,使人大代表在选民、政府之间搭建了一座信息沟通、对话协商的桥梁,从而突出了代表的主体地位,既使政府通过人大代表深入调研清晰地了解到真实的社情民意,又使选民通过人大代表获得政府服务和了解到政策的相关信息,并通过代表对他们利益诉求的有效整合和有序表达,促使政府对有关社会问题的解决,化解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使代表在社会管理中起到“预警器”和“安全阀”的作用,创新了社会管理的方式。
地方人大与各方面的广泛联系,是一大政治优势。在基层建立“代表活动工作站”的同时,我们根据《代表法》提出的“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活动工作站”制度,从而形成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选民之间的沟通链条,进一步畅通国家权力机关与群众联系的渠道,使之成为人大参与社会管理的一个有效平台,从而夯实社会管理的群众基础。
作者系浙江省台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第四篇:中山市创新创业孵化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大众创新鼓励万众创业的决策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完善我市创新政策体系,引导和推进创新创业孵化平台(以下简称“孵化平台”)健康发展,在全市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孵化平台”是以培养各类创新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各类机构的统称,主要包括前孵化器(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或“中山创客·众创空间”等具备以上孵化功能的综合性孵化平台。
前孵化器(创业苗圃)是指依托高校院所、企业孵化器、民间组织、新型孵化组织等平台,为创新创业人才提供前期服务指导,引导和帮助潜在的创业者将构想、思路和项目通过注册企业进行产业化的孵化模式。
孵化器是指通过为新创办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提供一系列创新创业服务支持,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创新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创新创业服务载体。
加速器主要以经过初步孵化并度过初创期的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服务模式创新,充分满足企业对于空间、管理、服务、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的空间载体和服务网络。
- 12设立的种子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七条
市级孵化平台的认定采取自愿申报原则,凡具备条件的孵化器建设单位,经所在镇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可向中山市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
第八条
申报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山市创新创业孵化平台认定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证书、孵化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及附图)复印件、孵化场所实景图片;
(三)专职管理工作人员名单以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入驻孵化对象名单及情况简介;
(五)孵化平台设立及使用孵化资金或其他资金简介与证明;
(六)孵化平台发展现状及发展计划工作报告(重点介绍:①孵化平台成立背景;②孵化场地、服务团队、服务能力、孵化资金、在孵企业等基本孵化要素现有基础;③孵化运营模式、管理制度、平台建设已投入资金情况;④已取得的孵化成效;⑤存在的困难及下一步的发展计划与思路);
(七)与孵化平台建设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市级孵化平台每年认定一次,具体申报时间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网站(http://)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十条
市级孵化平台的认定程序:
(一)各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经所在镇区推荐后报送市科技局业务受理窗口;
(二)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三)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申报单位,由市科技局核准后下达认定文件并授牌。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认定的市级孵化平台实行动态跟踪管理,组织孵化平台纳入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运营评价体系,并对获得省级运营评价优秀等级的孵化平台给予经费补助。具体支持额度视当年参加评价的市级孵化平台数量和财政资金可支配额度确定。
第十二条
连续两年被评价为不合格的,市科技局及市级孵化平台所在辖区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指导并劝其退出,待符合条件后,再纳入范围。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每年在产业扶持专项经费中安排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市级孵化平台建设、孵化服务和在孵对象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5年7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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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科技项目表指标解释-昆明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管理平台
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科技年报指标解释
科技活动:是指在自然科学、农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简称科学技术领域)中,与科技知识的产生、发展、传播和应用密切相关的有组织的活动。企业的科技活动包括:1.在科学技术领域,为增加知识总量、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去创造新的应用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的活动。其中较为常见的活动是利用现有知识和实际经验,为产生新的产品、材料和装置,建立新的工艺、系统和服务,以及对已产生和建立的上述各项做实质性的改进而进行的系统性工作。这些活动的成果形式主要是专利、专有技术、新产品原型或样机样件等。2.为使产生的新产品、材料和装置,建立的新工艺、系统和服务以及做实质性改进后的上述各项能够投入生产或实际应用,解决所存在的技术问题而进行的系统性的工作。这些活动的成果形式大多是可供生产和实际操作的带有技术和工艺参数的图纸、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企业的科技活动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技术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在企业中只有列入企业工作计划的科技活动才予以统计,而独立发明人等在企业外或计划外进行的科技活动不在统计范围之内。
一、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按企业研发项目的立项计划书、项目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等有关立项资料中确定的项目名称填写。
项目来源:按相应的分类填写代码,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国家科技项目;2.地方科技项目;3.其他企业委托科技项目;4.本企业自选科技项目;5.来自境外的科技项目;6.其他科技项目。
项目合作形式:按重要程度选择最主要的项目合作形式并按相应的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与代码是: 1.与境外机构合作;2.与境内高校合作;3.与境内独立研究机构合作;4.与境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合作;5.与境内注册的其他企业合作;6.独立研究;7.其他。
项目成果形式:按重要程度选择最主要的1-2个项目成果形式并按相应的代码填写。最主要的成果形式代码应填写在本指标第一栏内,若仅有一个成果形式,其代码也应填写在第一栏内。项目成果形式具体的分类与代码是1.论文或专著;2.自主研制的新产品原型或样机、样件、样品、配方、新装置;3.自主开发的新技术或新工艺、新工法;4.发明专利;5.实用新型专利;6.外观设计专利;7.带有技术、工艺参数的图纸、技术标准、操作规范;8.基础软件;9.应用软件;10.其他。
项目技术经济目标:指项目立项时确定的技术经济目标。若一个项目有两个及以上的技术经济目标,应按重要程度选择最主要的技术经济目标填写。具体的分类与代码是:1.科学原理的探索、发现;2.技术原理的研究;3.开发全新产品;4.增加产品功能或提高性能;5.提高劳动生产率;6.减少能源消耗或提高能源使用效率;7.节约原材料;8.减少环境污染;9.其他。
项目起始日期:填写项目列入企业计划或签订协议后,有组织进行开发的年月,即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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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用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开发项目的年月,为6位编码。如项目起始时间为2009年2月,则在相应的栏目填写200902。
项目完成日期:填写项目技术鉴定的年月,为6位编码。如2009年8月完成并通过鉴定,则填写200908;如项目至2009年底仍在继续进行,填写预期完成时间;如项目年内以失败告终,填写000000;如项目未鉴定就投产,填写投产使用时间。
跨年项目所处进展阶段:选择当年所处最主要的进展阶段并按相应的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与代码是:1.研究阶段;2.小试阶段;3.中试阶段;4.试生产阶段。非跨年项目该指标免填。
参加项目人员:指企业在报告期实际参加某科技项目活动的人员。项目组一般指企业认定的从事科技活动的最小单元,其人员指实际参加科技项目活动的时间(不包括加班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在10%及以上的人员。专职负责项目管理并且是某些项目组的成员,视其主要归属情况归入某一项目填报,其他项目免填。企业科技活动管理人员,一般不填报在项目组内。若某人同时担负几个科技项目的研究任务,则按其最主要的项目填报,其他项目免填。项目在报告期内确认科技活动工作失败,也应按其实际情况填写参加本项目组活动的人员。项目组人员不包括外单位参加本企业科技项目的人员和临时协作人员。
项目人员实际工作时间:指报告期项目组人员实际工作的时间,按月计算。同时参加两个及以上项目的人员,应按项目分别计算工作时间,但一人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项目经费内部支出:指报告期在企业内部开展科技项目活动的经费支出,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等。
二、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
研发人员合计:指报告期内企业内部直接参加研发项目人员,以及研发活动的管理和直接服务的人员。不包括全年累计从事研发活动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以下的人员。
女性:指报告期内企业研发人员中的女性人员。
全职人员:指报告期内企业研发人员中实际从事研发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90%及以上的人员。在企业研发活动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专职从事研发管理工作的人员、企业办研发机构中专职从事研发活动以及管理和直接服务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以外主要从事研发项目活动的人员可视作全职人员。
本科毕业及以上人员:指报告期内企业研发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研发经费支出合计:指报告期内企业研发活动的经费支出合计,包括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使用来自政府部门的研发资金:指报告期内企业使用的从政府有关部门得到的研发活动资金,包括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政府科技贷款等。
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指报告期内企业内部研发活动的直接支出,以及用于研发活动的管理费、服务费以及外协加工费等支出。不包括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生产性活动支出、归还贷款支出以及购买专利等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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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对于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研究开发费或技术开发费的企业,该指标直接抄取相应会计科目当年实际发生额,包括人员人工费、直接投入(包括原材料费等)、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其他费用(含设计费、装备调试费等)等。对于在财务上未单独核算研究开发费或技术开发费的企业,该指标应分项目归集整理,即按项目分列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其他费用等支出项,再加上未列入项目经费的相关人员工资、管理和服务费用等支出取得。
人员人工费(包含各种补贴):指报告期内企业支付给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种保险、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研发人员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原材料费:指报告期内企业为实施研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用配件、外购半成品,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指报告期内企业为实施研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指报告期内企业因研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其他费用:指报告期内企业为研发活动所发生的除人员人工费、原材料费、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无形资产摊销等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设计费、装备调试费、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指报告期内企业形成的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原价。对于研发与生产共用的固定资产应按比例进行分摊,其中仪器和设备一般应按使用时间进行分摊,建筑物一般应按使用面积进行分摊。
仪器和设备:指报告期内企业形成的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
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指报告期内企业委托外单位或与外单位合作进行研发活动而拨给对方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对境内研究机构的支出:指报告期内企业委托或与境内独立研究机构合作开展研发活动而支付予其的经费。
对境内高等学校支出:指报告期内企业委托或与境内高等学校合作开展研发活动而支付予其的经费。
对境内企业支出:指报告期内企业委托或与境内企业合作开展研发活动而支付予其的经费。
对境外支出:指报告期内企业委托或与国外或港澳台机构合作开展研发活动而支付予其的经费。
期末机构数:指报告期末企业办研发机构的数量。企业办研发机构指企业自办(或与外单位合办),管理上同生产系统相对独立(或单独核算)的专门研发活动机构,如企业办的技术中心、研究院所、开发中心、开发部、实验室、中试车间、试验基地等。企业办研发活动机构经过资源整合,被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技术中心的,应按一个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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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填报。与外单位合办的研发活动机构若主要由本企业出资兴办,则由本企业统计,否则应由合办方统计。企业研发管理职能处(科)室(如科研处、技术科等)一般不统计在内;若科研处、技术科等同时挂有研发活动机构的牌子,视其报告期内主要工作任务而定,主要任务是从事研发活动的可以统计,否则不予统计。本指标不含企业在国外或港澳台设立的研发活动机构数。
机构人员合计:指报告期内企业办研发活动机构中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合计。 博士毕业:指报告期内企业办研发机构中从事研发活动具有博士学历或博士学位的人员。
硕士毕业:指报告期内企业办研发机构中从事研发活动具有硕士学历或硕士学位的人员。
本科毕业:指报告期内企业办研发机构中从事研发活动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人员。
机构经费支出:指报告期内企业办研发机构用于内部开展研发活动实际支出的总费用。包括机构人员劳务费(含工资)支出、机构业务费支出、管理费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以及其他维持机构正常工作的日常费用等的支出总和。不包括相关折旧费用、长期费用摊销和无形资产摊销等费用。
期末仪器和设备原价:指报告期末企业办研发机构固定资产中仪器和设备的原价,不包括长期闲置不用的仪器和设备。
进口:指报告期末企业办研发机构固定资产中从境外购入的仪器和设备的原价,不包括长期闲置不用的仪器和设备。
当年专利申请受理数:指报告期内企业作为第一申请人向境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件数。
发明专利:指报告期内企业作为第一申请人向境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件数。
期末有效发明专利数:指报告期末企业作为第一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境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境外授权:指报告期末企业作为第一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国外或港澳台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已被实施:指报告期末企业作为第一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境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中已被实施的件数。专利实施是指专利权人自行或其他单位及个人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数:指报告期内企业向外单位转让专利所有权或允许专利技术由被许可单位使用的专利件数。
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收入:指报告期内企业向外单位转让专利所有权或允许专利技术由被许可单位使用而得到的收入。包括当年从被转让方或被许可方得到的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收入,以及利润分成、股息收入等。
新产品产值:指报告期内企业生产的新产品的产值。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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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新产品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内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
出口:指报告期内企业将新产品销售给外贸部门和直接出售给外商所实现的销售收入。 发表科技论文:指报告期内企业立项的研发项目产生的、并在有正规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科技论文数量。
期末拥有注册商标:指报告期末企业作为第一商标注册人拥有的、经境内外商标行政部门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商标件数。包括在境内和境外注册的商标件数,一件商标在境内外同时注册时只统计一件。
境外注册:指报告期末企业作为第一商标注册人拥有的、经国外或港澳台商标行政部门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商标件数。
形成国家或行业标准:指报告期内企业在自主研发或自主知识产权基础上形成的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或行业标准项数。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指报告期内企业按有关政策和税法规定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费用所得税,按当年税务部门实际减免的税额填报。对尚未得到当年减免税额的企业,按上年实际减免税额填报。
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指报告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依法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额,按当年税务部门实际减免的税额填报。对尚未得到当年减免税额的企业,按上年实际减免税额填报。
引进境外技术经费支出: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于购买国外或港澳台技术的费用支出,包括产品设计、工艺流程、图纸、配方、专利等技术资料的费用支出,以及购买关键设备、仪器、样机和样件等的费用支出。
引进境外技术的消化吸收经费支出:指报告期内企业引进境外技术的消化吸收经费支出。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指对引进技术的掌握、应用、复制而开展的工作,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创新。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经费支出包括:人员培训费、测绘费、参加消化吸收人员的工资、工装、工艺开发费、必备的配套设备费、翻版费等。消化吸收经费支出中属于研发活动的经费支出,除包含在本项外,还要计入研发经费支出中。
购买境内技术经费支出:指报告期内企业购买境内其他单位科技成果的经费支出。包括购买产品设计、工艺流程、图纸、配方、专利、技术诀窍及关键设备的费用支出。
技术改造经费支出:指报告期内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而发生的费用支出。技术改造指企业在坚持科技进步的前提下,将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的各个领域(产品、设备、工艺等),用先进工艺、设备代替落后工艺、设备,实现以内涵为主的扩大再生产,从而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品更新换代、节约能源、降低消耗,全面提高综合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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