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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个人剂量管理(集锦)

放射工作个人剂量管理第一篇:放射工作个人剂量管理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订《。

放射工作个人剂量管理

第一篇:放射工作个人剂量管理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订《隆昌双英医院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一、医院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三、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四、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隆昌双英医院

第二篇: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1、 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辐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2、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辐射工作人员证》中。

3、 辐射工作人员进入辐射工作场所,应当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4、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永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三篇: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测量制度

一、凡在我院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放射诊疗操作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参加个人剂量监测。

二、进入放射诊疗区域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监测牌,对进入放射治疗场所的工作人员还要携带个人剂量报警仪(放疗区)。

三、要按规定将个人剂量监测牌佩戴在左胸前铅防护衣内侧,并妥善保管计量牌,严禁随意打开或敲打,若造成丢失,需赔偿经济损失200元。

四、外放设个人剂量检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一年四次,两次监测之间不能有时间间隔。

五、建立并终生保存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六、对个人剂量测量结果要进行及时告知测量人员,并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七、对个人计量检测值较高或者超过剂量限值的要进行超剂量调查,找出超剂量原因,做好调查记录写出调查报告存档,冰箱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八、对不明原因连续6个月出现超剂量的人员,要暂时离开放射工作场所1个月进行观察,并作出是否调离放射岗位处理。

九、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种。

十、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完成。

第四篇: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委托协议

委托方(甲方):

东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受托方(乙方):

山东辐安检测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以及《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等有关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按照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甲方委托乙方对本单位

3

名放射工作人员全年个人剂量进行监测。

1.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只可提前,不可延迟更换个人剂量计。因甲方没有按时更换,造成佩戴时间超过90天,该元件自动作废,按照法规规定,乙方不出具个人剂量检测报告。

2.甲方每丢失一枚个人剂量计元件,甲方单位需赔偿乙方元件成本费人民币200元,且该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检测数据不能出具,责任自负。

3.甲方须先缴纳个人剂量检测费,乙方方可开展检测事宜。

4、乙方应当在样品送检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个人剂量监测报告,甲方领取或者快递给甲方指定负责人。

5、甲方郑重承诺:保证放射工作人员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如果因违反乙方对配戴个人剂量计的要求造成乙方无法出具报告,责任甲方自负。

6、乙方郑重承诺:我们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所提供数据真实、有效、合法。

7、检测费用总额:第一个检测免费(自2019年11月1日到2020年10月31日)。

8、本委托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单位盖章并缴纳检测费后方有效。

9、本个人剂量计佩戴时间为:甲方取得相关资质开始放射诊疗之日始。

10、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甲方负责人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个人剂量计佩戴时间最长不应超过90天,并为相关放射工作人员建立管理档案。

附:乙方汇款帐号

收款人:

号:

开户行:

途:放射检测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签字人

乙方签字人: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签字日期:

2019

年7月1日

签字日期:

第五篇:放射个人剂量计超标后处理措施

放射科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超标时的处理措施

发现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计监测数据超标应立即停止该人员的放射工作。由科室主任调查个人剂量超标原因,根据不同原因导致的个人剂量超标进行不同方式处置。

1、 人为故意将个人剂量计放置于机房内照射导致个人剂量超标对个人提出批评、教育,责成其再次学习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及放射诊疗许可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经考核合格重新上岗。同时填写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超标原因调查表报送至疾控中心,对个人剂量进行模拟测算修正。

2、 如排除人为因素导致的个人剂量超标立即联系相关部门如疾控中心对机房的放射防护效果及设备性能状态进行检测,查找原因。

3、 如为机房放射防护效果下降导致的个人剂量超标,立即停止该设备间的使用,对机房的放射防护措施经行改造,改造完成后经疾控中心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

4、 如为设备原因导致的个人剂量超标,立即停止该设备工作。联系设备生产厂家维修人员对设备进行检测维修,故障排除后经疾控中心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

5、 经科室及相关部门调查确定为放射工作人员受到超剂量照射后,按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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