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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全文)

广州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篇:广州一人有限公司章程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须知一、为方便投资人,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除外)章程参考格式。股东可以参照章程参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记载本须。

广州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篇:广州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须知

一、为方便投资人,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除外)章程参考格式。股东可以参照章程参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记载本须知第二条所列事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四、公司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五、此公司章程参考格式切记不可照搬照抄,应根据《公司法》及公司实际情况做相应的修改。如:

1、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只有一名股东,则章程中就不应出现“股东会”字样。

2、若公司不设董事会或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或

一、二名监事,则章程中就不应出现“董事会、董事长、监事会”等字样。

3、若公司注册资本为一次性缴付,则章程中就不应出现分期缴付的情况。

4、章程中标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的事项,应做出相应的规定。

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格式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样本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年月日股东决定通过/第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一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注: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个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或者有未尽事宜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八条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比例出资方式

100%

出资时间:股东出资于年月日前一次性足额缴付。

(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由一名股东组成,股东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签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委派、聘任产生或由股东直接担任。执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公司也可以设董事会,若设

董事会,则该章程应作相应修改)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决定;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或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执行董事和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或聘任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也可设监事会,若设监事会则该章程应作相应修改) 第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董事长[在设董事会的前提下]或经理),任期年,由股东委派、聘任产生或由股东直接担任,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第十七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由股东作出决定,投资或者担保的具体数额规定为:万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注:是否能够继承股东资格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月日

第二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如有审批事项此处请按许可证核定范围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数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入资的时间)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股东作出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注:成员人数应为3-13人),由股东决定产生。董事任期 年(注:3年以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十日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注:1-2人),由股东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认为必要时有权更换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二)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三)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

或法人单位股东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第三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总则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桂林漓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一人出资设立桂林华侨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五条股东姓名(名称):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如

下:

(一)股东姓名(名称):

(二)出资方式如下:1.货币:万元,占%; 2.非货币:万元,占%。

(三)股东认缴出资额:

(四)出资时间: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组成。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任命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报告;

(四) 审批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 审批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批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八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人,对公司负责。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 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条公司设监事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公司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满,可连选连任。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约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名,由公司股东聘任或解聘。经理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30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2014年3月5日

第四篇:外资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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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决定在广州市设立外资企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订立本章程。

第一条 投资者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外资公司

第二条 公司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和管理,不受干涉。

第三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本公司的宗旨是使用国内外先进设备和技术,以及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生产经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满足国内外市场需求,使企业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章 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 ,注册资本为 。

全部以现汇出资,注册资本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投入20%,其余在2年内投入完毕。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差额由公司自行筹措。

第七条 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后,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公司执行董事据此发给出资证明书,未经执行董事同意,不得将出资证明书向外抵押或作其他有损公司利益的用途。

第五章 股东

第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职权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九条 股东的职权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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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及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执行董事

第十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的产生方式:由股东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撤换执行董事,每次应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事

第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监事的产生方式:由股东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撤换监事,每次应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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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执行董事会议,并对执行董事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 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任,任期三年,经执行董事聘任可连任。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直接对执行董事负责,执行执行董事的各项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 执行董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其经营的需要,设若干经营管理部门。各部门正、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命。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经投资方委派,可兼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执行董事同意,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时,应提前向执行董事提出书面报告,经执行董事决议批准后方可离任。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重大失职行为,经执行董事决议,可随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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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税务、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照中国的税法和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款和申请减免税。 第三十条 公司的员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主管财税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一切记账凭证、单据、账簿、报表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注中文。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每年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查账报告后报送财政、税务部门和审批机关。

第三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中国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账户。一切销售收入和其他外汇收入存入开户银行,一切外汇开支由外汇账户支付,并接受外汇管理部门和开户银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保证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

投资者从公司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公司的外籍员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第十章 劳动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职工的招收、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办理,由执行董事决定,并在劳动合同中订明具体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公司公开招收择优录用,送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有权依照合同规定对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以开除。开除处分职工须向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公司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由执行董事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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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四十四条 公司职工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公司应在税后利润中适当提取职工奖励、福利基金,用于职工奖金和职工集体福利,提取比例由执行董事决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职工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公司每月按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会费。

第十一章

保 险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在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投保价值、保期等按中国的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公司决定。

第十二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四十七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八条 公司如需延长经营期限,经股东作出决议,应在经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五十条 公司因前条第

1、

2、

4、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通知、公告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报公司审批机关备案,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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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附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有关规定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以中国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生效,修改时同。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于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_____签订。

投资者: 有限公司(盖章) 签名:

法定(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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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_________________(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由_______一人出资设立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货币(或货币加其他) 出资额:人民币_______万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九条 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指定。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续指定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向股东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推荐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 向股东提出提案;

(5)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一条 公司章程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__________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参考格式)

第一章 总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章 股东出资人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出资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单独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具体填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的。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自然人股东签字(或法人股东盖章):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认缴情况

设立(截止变更登记

分期缴付

申请日)时实际缴付

股东名称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合计

其中货币出资

(注:公司设立时,出资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出资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

第八条 _______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构的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第九条 重要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重要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_____人,由_______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其中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________ 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_______人,由_______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注:副董事长是否设由出资人自行决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职权。(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如出资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由董事会自行确定,如董事会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以上内容也可由董事会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________人,(注: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监事会成员由_______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________:________。(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由投资人按照《公司法》第十三条确定),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任。(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注: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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