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生产事故案例
第一篇:建筑安全生产事故案例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二:安徽省合肥市“05.30”沟槽坍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7年5月30日,安徽省合肥市某市政道路排水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边坡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
该排水工程造价约400万元,沟槽深度约7m,上部宽7m,沟底宽1.45m。事发当日在浇注沟槽混凝土垫层作业中,东侧边坡发生坍塌,将1名工人掩埋。正在附近作业的其余7名施工人员立即下到沟槽底部,从南、东、北三个方向围成半月形扒土施救,并用挖掘机将塌落的大块土清出,然后用挖掘机斗抵住东侧沟壁,保护沟槽底部的救援人员。经过约半个小时的救援,被埋人员的双腿已露出。此时,挖掘机司机发现沟槽东侧边坡又开始掉土,立即向沟底的人喊叫,沟底的人听到后,立即向南撤离,但仍有6人被塌落的土方掩埋。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做出以下处理: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等4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董事长、施工带班班长、监理单位法人等13名责任人分别受到罚款、吊销执业资格证书、记过等行政处罚;施工、监理等单位受到相应经济处罚。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沟槽开挖未按施工方案确定的比例放坡(方案要求1:0.67,实际放坡仅为1:0.4),同时在边坡临边堆土加大了边坡荷载,且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导致沟槽边坡土方坍塌。
2、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以包代管,未按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人员缺乏土方施工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
(2)监理单位不具备承担市政工程监理的资质,违规承揽业务并安排不具备执业资格的监理人员从事监理活动。
(3)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对施工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未督促整改。
(4)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第一次边坡坍塌将1人掩埋后盲目施救,发生二次塌方导致死亡人数的增加。
三、事故教训
1、以包代管,终酿惨案。这是一项典型的以包代管工程。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加强安全管理,做好日常的各项安全和技术管理工作,加强土方边坡的定点监测、提前发现事故险兆。
2、深度超过5m的沟槽,施工前应组织专家论证,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放坡,执行沟槽边1m内禁止堆土的规定。
3、监测不力,救援不及时。加强对沟槽施工边坡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施工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按照预案在统一指挥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抢险。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违反施工方案,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缺失而引起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施工单位以包代管,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等问题。我们应从事故中吸取教训,认真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沟槽施工采取自然放坡是土方施工保证边坡稳定的技术措施之一,必须根据土质和沟槽深度进行放坡。深度为7m的沟槽施工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不但要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而且还应进行专家论证,并建立保证安全措施落实的监督机制。
2、按规定对土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提高其应急抢险能力。总包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土方施工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时,统一指挥、科学施救,才能避免事故扩大。
3、落实工程总包、分包、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相应资质等级,从事施工、监理活动。
河南省郑州市“9.6”模板支撑体系
一、事故简介
2007年9月6日,河南省郑州市航海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北100米处,富田太阳城商业广场B2区工程工地发生一起天井顶盖现浇混凝土的梁、板、柱模板支撑体系发生坍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1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96.2万元。
富田太阳城商业广场B区工程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115993.56平方米,工程造价11800万元,发生事故是B2区地上中厅四层天井的顶盖,原先设计为观光井,后建设方提出变更,2007年6月22日,设计单位下发变更通知单,将观光井改为现浇混凝土梁板柱。
B2区中厅四层天井模板支撑体系施工方案于2007年8月10日编制。8月15日郑州市某劳务公司工地负责人刘某在没有见到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安排架子班按照常规外脚手架搭设方法开始搭建,28日基本搭建完毕。9月4日上午,建筑公司项目部施工员张某,该公司安全员陈某,劳务公司负责人杨某,监理张某对B2区中厅四层天井模板支撑体系搭设情况进行验收,认为合格。
9月5日上午8点,项目部施工员史某、监理张某、劳务公司负责人杨某等人再次对搭设情况进行验收,认为合
格。10点钟,甲方驻工地代表焦某组织,总监代表尹某,建筑公司工程部经理,技术负责人张某,项目部执行经理赵某,项目部施工员史某,劳务公司负责人杨某和陈某等人对搭设情况进行验收,当时提出脚手架架体稳定性不好,需继续加固。下午,杨某和陈某等人对支撑体系进行了加固。9月6日早饭后,陈某带领5名架子工继续加固支撑体系。7点钟左右混凝土班长张某通知准备打混凝土。8点张某在没有给工人进行技术交底的情况下,带领23名工人上到B2区裙房四层顶,准备为中厅四层天井顶盖梁板柱进行混凝土浇筑,因混凝土未到,8点30左右劳务公司工长张某在工地又问项目经理能不能浇筑混凝土,项目经理说可以,随后张做了分工,并安排杨某先浇中厅顶板,再浇四周顶板,最后浇中厅的大梁。9点左右,总监代表尹某在医院电话了解到模板支撑体系没按要求进行加固,当即电话通知现场监理于某下发工程暂停令,于打印好后签上总监的名字,交给项目部的资料员王某,王收到后代签了项目经理名字,便把工程暂停令放在项目经理的办公桌上离开,9点30左右,模板支撑体系加固完毕,杨某看了以后对陈某提出了立杆间距稀了,应在梁的下面增加立杆。陈某回答增加立杆不好往里顺杆,要加立杆时间最少两天,杨没在说什么,这时泵车已到,10点钟开始打混凝土。中午工人轮流吃饭,14时左右,项目部工长张某,发现钢管已经弯了,模板支撑体系已经变形,立即用
对讲机向杨某汇报,杨某通过对讲机叫张某让工人加固,张立即跑到楼顶看到工人正在浇筑,立即让工人停止操作,赶快下去,但工人不理,14时25分左右正在干活的工人只有3名跟张某向东跑,刚跑出不到2米就听见轰的一声,中厅四层天井的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了。此时正在B3区的陈某听到响声后立即跑过来,看到中厅四层天井模板支撑体系坍塌就立即拨打了
110、120电话,并向相关领导汇报。
事故发生后市领导立即赶到现场,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成立指挥部,调集200名武警战士,200名消防官兵,300名公安干警以及800多名民工和100名医护人员对现象进行搜救。同时紧急调来有关建筑专家、技术人员和专用搜救设备,制定了科学的抢险方案,采取了有效措施进行了搜救。对抢救出的伤员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此次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1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96.2万元,是一起生产安全较大的责任事故。
这起事故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一)对项目部执行经理、工长、安全员、劳务公司负责人、总监代表、监理等8名管理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经理被吊销资格证书并给予经济处罚。 项目监理被吊销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建筑公司工程部经理、安监部经理、公司技术负责人等
被撤职处理。
其他10多名各级管理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
(二)对单位的处罚:
建筑总包单位、劳务公司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年,并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监理公司暂扣监理资质证书一年,并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劳务公司在没有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安排架子班按常规的外脚手架支搭,导致B2区地上中厅四层天井顶盖的模板支撑体系稳定性差,支撑刚度不够,整体承重力不足,混凝土浇筑工艺安排不合理,造成施工荷载相对集中,加剧了模板支撑体系局部失稳,导致坍塌。
2、间接原因
(1)劳务公司现场负责人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预兆没有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让工人立即撤离,现场指挥失误。
(2);劳务公司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向班组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建筑公司对模板支撑体系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不清,针对性不强,而实际未得到有效执行。
(4)项目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认真组织整改、验收,安全员在发现重大隐患没有得到整改的情况下就在混凝土浇筑令上签字。
(5)项目经理、执行经理、技术负责人、工长等相关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完毕后未组织严格的验收,把关不严。
(6)监理公司监理员超前越权签发混凝土浇筑令,总监代表没有按规定程序下发暂停令,对下发暂停令后,工地仍未停工的情况下,没有及时的追查原因,加以制止。监督不到位。
三、事故教训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坍塌的事故,近几年来应该发生的不少,从这些事故发生的情况看,不外乎是施工人员不按施工方案执行,或者没有方案就组织施工。从目前情况看,如果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基本上都能保证安全,但劳务公司负责人在没有见到施工方案就违章的指挥架子班按脚手架的常规做法施工,这是教训之一。
从事故经过看,这起事故并不是突然发生的紧急状态,从发现支撑体系变形到倒塌有半个小时的时间,但工人安全意识差,没有自我保护意识,不听从指挥,如果从发现支撑
体系变形以后,人员立即撤离现场,就不会造成严重的伤亡事故,所以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这是教训之二。
在施工程序上安排不合理,没有严格的按照施工方案的程序执行,而是由工长口头上交代,先浇筑中间板,后浇筑梁的方法。造成局部荷载加大,对本已无法承受压力的支撑体系加快变形,最终导致整体坍塌,这是教训之三。
四、预防对策
1、严格执行相关的规范、标准、从新编制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编制、审核、审批制度,把好技术方案关,同时严格组织实施。
2、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正确处置和随时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并正确的处理。
3、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把好现场安全监督关。
4、加强特种工的培训,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防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生。
5、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的操作程序,对主要部分用书面形式进行传达,对施工人员就新的施工方案内容进行培训。
五、 专家点评
从这起事故的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操作人员未见施工方案就组织搭设模板支撑体系,把
施工方案变成了一个摆设。
2、未按要求进行验收,前面几次验收都认为合格,最后一次验收认为不稳定,需要加固,既然发现隐患,在隐患没有消除之前就进行混凝土浇筑。
3、施工管理人员对工艺不了解,盲目的安排施工造成工序不合理,施工过程没有管理人员指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
4、当发现模板支撑体系变形后,施工人员不听指挥,不及时的撤离现场,表现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差,没有自我保护能力,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建议:
1、对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专项施工方案要遵守建质【2009】87号文件的规定,编制的方案必须按编制、审核、审批的程序进行严格的把关,需要专家论证的必须进行论证,并按专家提出的意见修改后实施。施工方案是指导施工的纲领性文件。必须贯彻到施工班组的作业人员。
2、加强施工过程的管理,对于这类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支搭过程要指派专人负责指导,从基础垫板、布杆、间距的控制、剪刀撑的设置,螺栓的扭紧力度等细节要严格的把关,严格执行方案提出的要求,保证体系符合方案的要求,把隐患消灭在支搭过程中。
3、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特别是专业性较强的专项工程,
要求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要有专项的应急预案,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演练。一旦发现危险,有序的迅速撤离,把损失降至最低。
4、把好最后一道关,支搭完成后一定要按照施工方案组织验收,验收过程中提出的隐患必须认真的组织整改落实,不要怕麻烦,存在侥幸心理,对隐患习以为常,事故往往就出在麻痹大意中。
5、要认真的执行规范、制度,应该说我国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企业的规章制度,都比较完善,但真正的落实到实处的不多,大都成为摆设或墙上画。特别是企业如果都能按规范、制度落实,人人都按自己的责任去做,事故是可以减少和避免的。
案例十九:河南省郑州市“09.06”模板坍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7年9月6日,河南省郑州市富田太阳城商业广场B2区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1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96.2万元。
该工程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115993.6m,合同造价1.18亿元。发生事故的是B2区地上中厅4层天井的顶盖。
2原设计为观光井,建设单位提出变更后,由设计单位下发变更通知单,将观光井改为现浇混凝土梁板。
该天井模板支撑系统施工方案于2007年8月10日编制。8月15日劳务单位施工现场负责人在没有见到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安排架子工按照常规外脚手架搭设方法搭建支撑系统并于28日基本搭设完毕,经现场监理人员和劳务单位负责人验收并通过。9月5日上午再次进行验收,总监代表等人提出模板支撑系统稳定性不好,需进行加固。施工人员于当日下午和次日对支撑系统进行了加固。6日8时,经项目经理同意,在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混凝土施工班组准备进行混凝土浇筑。9时左右,总监代表通过电话了解到模板支撑系统没按要求进行加固,当即电话通知现场监理下发工程暂停令。9时30分左右,模板支撑系统加固完毕。10时左右开始浇筑混凝土,14时左右,项目工长发现钢管和模板支撑系统变形,立即通知劳务单位负责人,该负责人马上要求施工班组对模板支撑系统加固,班组长接到通知后立即跑到楼顶让施工人员停止作业并撤离,但施工人员置之不理,14时左右模板支撑系统发生坍塌。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做出以下处理:项目执行经理、监理单位现场总监、劳务单位现场负责人等8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法人、项目经理、劳务单位法人等14名责任人分别受到吊
销执业资格、罚款、撤职等行政处罚;施工、监理、劳务等单位分别受到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停止招投标资格等行政处罚。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劳务单位在没有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安排架子工按常规的外脚手架支搭模板支撑系统,导致B2区地上中厅4层天井顶盖的模板支撑系统稳定性差,支撑刚度不够,整体承载力不足,混凝土浇筑工艺安排不合理,造成施工荷载相对集中,加剧了模板支撑系统局部失稳,导致坍塌。
2、间接原因
(1)劳务公司现场负责人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险兆没有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让施工人员立即撤离的指令没有得到有效执行,现场指挥失误。
(2)劳务公司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向班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施工单位对模板支撑系统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不清,针对性不强,而实际未得到有效执行。
(4)项目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认真组织整改、验收,安全员在发现重大隐患没有得到整改的情况下就在混凝土浇筑令上签字。
(5)项目经理、执行经理、技术负责人、工长等相关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完毕后未组织严格的验收,把关不严。
(6)监理单位监理员超前越权签发混凝土浇筑令,总监代表没有按规定程序下发暂停令,对下发暂停令仍未停工的情况下,没有及时的追查原因,加以制止。监督不到位。
三、事故教训
1、从近几年来发生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案例中可以看出,施工人员不按施工方案执行,或者没有方案就组织施工是造成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从这起事故看,如果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可能就能保证安全,但劳务单位现场负责人在没有见到施工方案就违章的指挥架子班按脚手架的常规做法施工,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2、从事故经过看,这起事故并不是突然发生的。从发现支撑体系变形到倒塌有30多分钟的时间,但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差,没有自我保护意识,不听从指挥,如果从发现支撑系统变形后,人员立即撤离现场,就不会造成严重的伤亡事故。
3、在施工程序上安排不合理,没有严格的按照施工方案执行,而是由工长口头交代,采取先浇筑中间板,后浇筑梁的方法。造成局部荷载加大,导致本已无法承受压力的支撑体系加快变形,最终整体坍塌。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违反施工方案擅自组织施工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上管理不严,施工技术管理松懈、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问题。我们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强技术管理。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是指导施工的纲领性文件。这起事故中的施工人员在未见施工方案也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随意组织搭设模板支撑系统,反映出施工单位技术管理存在严重缺陷,施工方案形同虚设。为赶工期,现场负责人心存侥幸,未按要求对模板支撑系统进行验收,在消除隐患之前进行混凝土浇筑。这起事故提醒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和标准,编制施工方案,并履行编制、审核、审批制度,同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的操作程序,对主要部分用书面形式进行传达,对施工人员就新的施工方案内容进行培训。
2、加强监督检查。这起事故集中反映出施工管理人员对工艺不了解,盲目的安排施工造成工序不合理,施工过程没有管理人员指挥。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把好现场安全监督关。
3、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当发现模板支撑系统变形后,施工人员不听指挥,未及时撤离现场,表现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差,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从发现模板支撑系统架体变形
到整体坍塌有三十分钟时间,若施工人员能够听从指挥及时撤离现场,完全可以避免出现如此惨痛的人员伤亡。这起事故警示我们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正确处置不安全因素。
案例三:
XX省XX市“10.10”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1、事故发生的时间:2008年10月10日10时20分左右;
2、地点:张家店沣水镇刘家村建筑工地;
3、事故经过:
2008年10月10日10时20分左右,进行10号楼顶层混凝土作业施工,田某(无塔式起重机操作资格证)操作
QTZ-401型塔式起重机向作业面吊运混凝土。将装有混凝土的料斗(重约700公斤)吊离地面时,发现吊绳绕住了料斗上部的一个边角,于是将料斗下放。在料斗下放过程中塔身前后晃动,随即塔机倾倒,塔臂砸到了相邻的幼儿园内儿童。
4、伤亡情况:造成5名儿童死亡、2名儿童重伤,田某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5、事故级别: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三级重大事故)。
6、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情况:
1)嘉隆公司出借单位资质并将建设项目承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个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和《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嘉隆公司处以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刘某,嘉隆公司董事长。公司主要负责人,该公司出借施工资质、违法转包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刘某处以上年收入的40%罚款的行政处罚。
3)李某,嘉隆公司总经理。公司主要负责人,该公司出借施工资质、违法转包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李某处以上年收入的40%罚款的行政处罚。
4)刘某,嘉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分管施工合同、投标、质量等方面工作的负责人,出借单位施工资质,与刘家村及无资质的施工队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合同》,违法转包套取利益,违反了《建筑法》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刘某处以上年收入的40%罚款的行政处罚。
5)杨某,施工队负责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借用他人施工资质承揽工程,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使用不具备塔吊安装资质的个体安装队伍安装塔吊,未按规定对塔吊进行验收,使用不具备塔吊操作资格的人员操作塔吊,违反了《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
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法追究杨某刑事责任。
6)田某,施工现场负责人。签订虚假《承包合同》,招用无资质塔吊安装队伍,使用无塔吊操作资格的人员,未组织制定塔吊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力,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法追究田某刑事责任。
7)靳某、邹某,建设单位负责人。使用无资质施工队伍,未办理住宅楼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等手续即开工建设,使用无资质监理单位,工程合同虚签、倒签、管理混乱,违反了《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
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其党纪处理。
8)孙某,监理单位施工现场监理人。未取得监理资质,擅自承揽监理业务,伪造他人公司印章,签订虚假《工程监理补充协议》,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王某,塔吊安装负责人。不具备塔吊安装资质,承揽工程。对塔吊未尽检查责任,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其处以6万元的经
济处罚。
10)张某、董某,沣水镇长、副镇长。对辖区内大量存在非法建设项目直至取缔不力,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引咎辞职。
11)张店区、淄博市建设、城管执法、教育部门的有关责任人负有不同责任,分别给予引咎辞职、撤职、行政警告处分。
7、工程概况:
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刘家村村民委员会;施工单位为淄博嘉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总承包贰级资质)。2008年9月11日,嘉隆公司与刘家村村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刘家村10号居民楼建筑面积4441平方米,合同造价355.21万元。因此时杨某组织的个体施工队已经开始该居民楼工程的施工,嘉隆公司与刘家村村委会将合同签订时间签为2008年6月10日。同时,嘉隆公司与杨某签订承包合同,将该工程进行了整体发包。
杨某施工队是个体施工队伍。经常借用他人施工资质承揽工程,2007年前曾借用淄博庄园建筑有限公司资质承建了刘家村1-5号住宅楼。后来庄园公司因故不再出借资质。2008年6月,该施工队在明知没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继续承揽了刘家村10号住宅楼建设,为应对主管部门检查,杨某打电话给嘉隆公司副总经理刘某,商谈借用嘉隆公司资质。2008
年9月11日,杨某安排田某(杨的内弟,该项目施工经理)找到嘉隆公司借用施工资质,嘉隆公司在未对该项目进行审查的情况下与刘家村补签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刘家村)自2004年开始实施旧村改造工程。目前在建的9号、10号两栋住宅楼均未办理立项、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
工程监理人孙某(《工程监理补充协议》签订人),施工现场监理人。2005年9月前担任淄博泰山监理有限公司经理。2005年4月孙某以泰山公司经理身份与刘家村签订该村3号、5号住宅楼《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
2005年10月,孙某离开泰山公司自己成立一家建筑设计公司。2008年6月,刘家村10号住宅楼开工,建设单位在不了解孙某已不再担任泰山公司经理职务的情况下,要求继续由泰山公司实施工程监理,泰山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后,发现建设项目手续不全,因此没有接受监理委托。
在泰山公司不接受监理委托的情况下,孙某不愿放弃对该工程的监理,便伪造、使用淄博鲁鑫建设监有限公司的技术专用章(不能作为合同、协议用章),刘家村在没有审查鲁鑫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孙某的关系及资质的情况下,签订了《工程监理补充协议》,负责施工现场监理。
塔吊安装人王某在不具备安装条件和资质的情况下,组织安装了发生倒塌事故的塔吊,塔吊安装属个人违法行为。
二、原因分析:
1、事故发生的技术、管理原因:
未按规定对塔式起重机进行日常保养维护。管理失控,缺失对关键部件的检查,存在重大隐患。
2、直接和间接原因:
1)直接原因:塔式起重机塔身第三标准节的主弦杆有一根由于长期疲劳已断裂;同侧另一根宽度为140毫米的主弦杆存在旧有疲劳裂纹,实测为110毫米。该塔吊存在重大隐患,安装人员未尽安全检查责任。 2)间接原因:
(1)使用无塔吊安装资质的单位和人员从事塔吊安装作业。安装前未进行零部件检查;安装后未进行验收。
(2)塔吊安装和使用中,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没有对钢结构的关键部位进行检查和验收。未及时发现非常明显的重大隐患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塔吊的回转半径范围覆盖毗邻的幼儿园达10米,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塔吊操作人员未经专业培训,无证上岗。
(5)建设、城管执法、教育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对辖区存在的非法建设项目直至取缔不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
三、事故教训:通过原因分析,总结该事故应吸取的教训;
1、建设单位要依法办理并完善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按照招投标规定,使用有资质、有技术力量、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是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确保工程的安全与质量。
2、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
3、各有关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规范其中机械设备的制造、安装、使用、检验、操作和日常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4、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禁无资质施工单位进入建筑市场,杜绝建筑行业重大事故。
四、预防对策:针对事故原因和事故教训,明确指出需要在技术管理、施工管理和安全管理及执行法规等方面应采取的措施。
1、建设单位要依法办理并完善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按照招投标规定,使用有资质、有技术力量、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是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确保工程的安全与质量。
2、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
3、各有关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规范其中机械设备的制造、安装、使用、检验、操作和日常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4、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禁无资质施工单位进入建筑市场,杜绝建筑行业重大事故。
五、专家点评:分析、点评事故的主要问题,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及规范规程,提出防范事故的要点措施。
这是一起典型的责任事故。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无视《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的法律法规,违反客观规律;政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行政不作为。发生事故是必然的。
防范措施:政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吸取教训,依法实施监管责任。各责任单位应加强遵纪守法意识,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案例二十八:山东省淄博市“10.10”塔机倒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8年10月10日,山东省淄博市某居民楼工程发生一起塔吊倒塌事故,由于施工地点临近某幼儿园,造成5名儿童死亡、2名儿童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该工程建筑面积4441㎡,合同造价355.21万元。施工单位与某私人劳务队签订承包合同,将该工程进行了整体发包。该工程的监理通过伪造、使用某监理公司的技术专用章(不能作为合同、协议用章)承揽到此项工程的监理任务。
事发当日,塔机司机(无塔式起重机操作资格证)操作QTZ-401型塔式起重机向作业面吊运混凝土。当装有混凝土的料斗(重约700㎏)吊离地面时,发现吊绳绕住了料斗上部的一个边角,于是将料斗下放。在料斗下放过程中塔身前后晃动,随即塔机倾倒,塔机起重臂砸到了相邻的幼儿园内,造成惨剧。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做出以下处理:施工队负责人、施工现场负责人、现场监理等5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单位负责人、塔吊安装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等14名责任人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施工、政府有关部门等责任单位分别受到罚款、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
图17:山东省淄博市“10.10”塔机倒塌事故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塔式起重机塔身第3标准节的主弦杆有1根由于长期疲劳已断裂;同侧另1根主弦杆存在旧有疲劳裂纹。该塔吊存在重大隐患,安装人员未尽安全检查责任。
2、间接原因
(1)使用无塔吊安装资质的单位和人员从事塔吊安装作业。安装前未进行零部件检查;安装后未进行验收。
(2)塔吊安装和使用中,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没有对钢结构的关键部位进行检查和验收。未及时发现非常明显的重大隐患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塔吊的回转半径范围覆盖毗邻的幼儿园达10m,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塔吊操作人员未经专业培训,无证上岗。 (5)建设、城管、教育等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对辖区存在的非法建设项目取缔不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
三、事故教训
1、建设单位要依法办理并完善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按照招投标规定,使用有资质、有技术力量、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是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确保工程的安全与质量。
2、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
3、各有关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规范其中机械设备的制造、安装、使用、检验、操作和日常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4、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禁无资质施工单位进入建筑市场。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塔吊安装单位无资质施工且未严格履行验收手续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出该工程在大型机械设备管理上存在严重的缺陷和问题。我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参建各方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这起事故中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无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总包单位违法将工程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施工队,建设、监理单位监督不到位。惨痛的教训再次要求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建设单位要依法办理并完善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按照招投标规定,使用有资质、有技术力量、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确保工程的安全与质量。
2、加强机械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管理。事故塔机标准节主弦杆断裂这一现象,充分暴露了设备日常管理、维修保养
不到位等问题。目前建筑业市场发展较快,一些大中型机械设备逐渐开始由规模较小的租赁单位,甚至由劳务队伍管理,造成设备日常维护不到位,直接导致了很多设备带故障运行。这也是目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3、强化政府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禁无资质施工单位进入建筑市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规范起重机械设备的制造、安装、使用、检验、操作和日常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三 、北京市海淀区“2.21”坍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6年2月20日,某施工单位对北京市海淀区某仓储用房工地中的一栋南北长24m,东西宽5 m,高9.2 m的三层轻钢结构外挂水刷石板活动房进行拆除,至21日上午已将三层屋面板及
二、三层墙板拆卸,剩一层墙板及
一、二层顶板未拆。午饭后,施工单位32名作业人员继续进行拆卸作业, 13时左右,临建房屋在拆卸过程中突然发生倒塌,造成3人死亡,16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
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级由一级降为二级,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90天;劳务分包单位被停止投标资格90天,并建议将其主项砌筑作业分包
资质等级由一级降为二级;停止监理单位的投标资格60天,提请建设部吊销该项目部项目经理职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事故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被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二)原因分析
1、技术原因
(1)临建用房拆卸作业前未制定技术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中虽提出加设剪刀撑作为拆卸过程中钢架的临时固定措施,但未明确加设剪刀撑的位置、数量、方法等具体事项,使得安全技术交底不具可操作性。
(2)作业人员在拆卸临建用房过程中,未遵循规程所要求的先安装件后拆卸、后安装件先拆卸的原则,且在未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对房屋钢架采取加设剪刀撑临时固定措施的情况下,三层房屋同时进行拆卸作业,导致房屋水平失稳,最终酿成事故。
2、管理原因
项目经理不具备项目经理资格;现场管理混乱,以包代管;工程监理末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总承包单位在中标后,将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换为只有项目经理培训证、末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白某,从而使该项目主要领导者在不具备资格的情况下,组织管理项目部工作。
(2)现场管理混乱,安全管理不到位。项目部只对劳务队一名工长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而末按规定向劳务队伍的作业人员直接交底,致使作业人员在不了解作业程序和危险因素的情况下盲目作业;拆卸过程中,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发现末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从上至下逐层拆卸、
末加设剪刀撑的临时固定措施、三层房屋同时有人进行拆卸作业等严重违章行为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3)现场监理人员末履行监理职责。现场监理人员发现作业人员进行临建用房拆卸作业后,未履行监理责任,既没有向施工单位提出制定施工方案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也没有制止施工单位的严重违章作业行为。
(三)事故教训
这是一起由于未按要求制定技术方案和操作不规范引发的重大责任事故。
1、劳务分包单位在该项目的劳务队负责人,在未落实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指挥作业人员进行临建用房拆卸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劳务队架子工长负责临建用房拆卸工作,末落实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对事故的发生亦负有直接责任。
2、总承包单位该工程项目负责入,在不具备项目经理资格的情况下组织工程施工,从技术措施到现场作业疏于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总承包单位项目土建工长赵亮,负责临建用房拆卸作业安排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发现作业人员未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加设剪刀撑作为临时固定措施后,未能立即要求作业人员停工整改,对事故的发生亦负有直接责任。
3、总承包单位总经理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明知白某不具备项目经理资格而末予以纠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总承包单位项目安全员,在临建用房拆卸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作业人员未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加设剪刀撑的临时固定措施后,未要求作业入员停工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安全管理责任。总承包单位
项目技术负责人对临建用房拆卸作业末组织编制技术方案,对安全技术交底审查不严,未对作业现场实施技术指导,对事故发生负主要技术管理责任。
4、监理有限公司现场总监,在临建用房拆卸作业中,没有履行监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事故原因分析,上述人员受到相应责任追究和处理。
(四)预防对策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要求,加强对作业人员宿舍、办公室等临建用房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使其了解掌握相关标准、规范的内容和要求,并贯彻到日常管理工作中。
3、加强对已实施的标准、规程的宣传,规范涉及危险性较大的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和要求,以提高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的针对性。
4、加强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通过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必须落实到每一位参加施工的作业人员,使其知道施工中安全技术措施的具体内容以及如何保证其实施。要进一步落实技术部门的管理职责,明确安全技术交底中技术部门负责监督落实的内容和管理责任,加强安全与技术部门在现场管理中的协调与配合。
5、进一步明确总包单位对工程分包队伍,特别是对劳务队伍的管理职责。通过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着力解决
“以包代管、只包不管”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对劳务人员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
6、施工作业现场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技术、质量等专业管理人员,明确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加强对作业人员施工过程的管理,发现各类事故隐患要立即监督整改。同时,要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失职和违法、违规行为。
(五)专家点评
这起事故因施工作业人员在拆卸临建用房时,未能按“先安装件后拆卸、后安装件先拆卸”这一基本原则进行拆卸作业,再加上未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加设剪刀撑作为临时固定措施,使得这一完全可以避免的事故得以发生。追究其根源,主要在于管理混乱,以包代管。项目经理不具备项目经理资格难尽其责;土建工长,项目安全员、项目技术负责人、现场总监亦严重失职。一是末组织编制临建用房拆卸作业技术方案;二是技术交底不符合要求,达不到让每位参加拆卸作业的人员知道施工中安全技术措施的具体内容,以及如何保证其实施这一目的;三是总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均疏于监管。看似简单的工程往往隐藏着危机,这一事故再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案例八:北京市海淀区“02.21”临建房屋坍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6年2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某仓储用房工程施工
现场的临时活动房在拆除过程中,发生坍塌,造成3人死亡、16人受伤。
该活动房南北长24m,东西宽5m,高9m,是一座3层的轻钢结构外挂水泥石板活动房。当日,该工程总承包单位安排的施工人员已将3层屋面板及
2、3层墙板拆除,仅剩1层墙板及
1、2层顶板未拆。午饭后,32名施工人员继续进行拆除作业,13时左右,该房屋在拆除过程中突然发生坍塌。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做出以下处理:项目经理、土建工长、劳务队负责人等4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包单位主要负责人、现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等6名责任人受到记过、警告、留厂察看等行政处分;总包、分包、监理单位分别受到降低施工资质等级且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天、停止投标资格90天、停止投标资格60天等行政处罚。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临建用房拆卸作业前未制定专项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中虽提出加设剪刀撑作为拆卸过程中钢架的临时固定措施,但未明确加设剪刀撑的位置、数量、方法等具体事项,使得安全技术交底不具可操作性。
(2)施工人员在拆卸临建用房过程中,未遵循规程所
要求的先安装件后拆卸、后安装件先拆卸的原则,且在未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对房屋钢架采取加设剪刀撑临时固定措施的情况下,3层房屋同时进行拆卸,导致房屋水平失稳,最终酿成事故。
2、间接原因
(1)总承包单位在中标后,将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换为只有项目经理培训证、未取得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而使该项目主要领导在不具备资格的情况下,组织管理项目工作。
(2)现场管理混乱,安全管理不到位。项目部只对劳务队一名工长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而未按规定向劳务队伍的施工人员直接交底,致使其在不了解作业程序和危险因素的情况下盲目作业。拆卸过程中,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发现未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从上至下逐层拆卸、未加设剪刀撑、3层房屋同时有人进行拆卸作业等严重违章行为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3)现场监理人员未履行监理职责。现场监理人员发现作业人员进行临建用房拆卸作业后,未履行监理责任,既没有向施工单位提出制定施工方案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也没有制止施工单位的严重违章作业行为。
三、事故教训
1、总承包单位负责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规定,委派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总承包单位项目安全员,在临建用房拆卸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作业人员未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加设剪刀撑作为临时固定措施后,未要求施工人员停工整改。项目技术负责人对临建用房拆卸作业未组织编制技术方案,对安全技术交底审查不严,未对作业现场实施技术指导。
2、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不具备项目经理资格的情况下组织工程施工,从技术措施到现场作业疏于管理;负责临建用房拆卸作业组织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土建工长,发现施工人员未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加设剪刀撑作为临时固定措施后,未能立即要求施工人员停工整改。
3、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队负责人,在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指挥施工人员进行临建用房拆卸作业。架子工长负责临建用房拆卸工作,未落实安全技术交底要求。
4、监理单位现场总监,在临建用房拆卸施工过程中,没有履行监理职责。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违反施工技术规范、施工管理混乱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施工单位从技术措施到作业管理存在严重缺陷等问题。我们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强化落实安全技术规范。建设工程应加强对施工人员宿舍、办公室等临建用房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加强对《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的宣传和贯彻落实,规范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和要求,以提高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的针对性。
2、切实加强安全技术管理。通过加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管理,保证交底内容落实到每一位施工人员身上,使他们掌握施工中安全技术措施的具体内容,以及保证措施得到实施的方法。同时,要进一步落实技术部门的管理职责,明确安全技术交底中技术部门负责监督落实的内容和管理责任,加强安全与技术部门在现场管理中的协调与配合。加强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使其了解并掌握相关标准、规范的内容和要求,并贯彻到日常管理工作中。
3、进一步明确总、分包管理责任。总包单位应进一步明确对分包单位,特别是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管理职责。通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着力解决“以包代管、只包不管”等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的普遍性问题。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对施工人员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
4、依法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现场要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
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等有关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技术、质量等专业管理人员,明确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管理,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监督整改。同时要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管理、施工人员的失职和违法、违规行为。
5、加强安全技术措施执行过程的管理。在这起事故中,施工人员在拆除临建用房时,未能按“先安装件后拆卸、后安装件先拆卸”这一基本原则进行拆除作业。且未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加设剪刀撑作为临时固定措施,使得这一完全可以避免的事故发生。这起事故的发生,究其根源,主要在于项目管理混乱,以包代管。项目经理不具备执业资格难尽其责,土建工长、项目安全员、项目技术负责人、现场总监亦严重失职。
第二篇: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五个不同案例
案例一:青海省西宁市“04.27”边坡坍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7年4月27日,青海省西宁市银鹰金融保安护卫有限公司基地边坡支护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6O万元。
该工程拟建场地北侧为东西走向的自然山体,坡体高12~15m,长145m,自然边坡坡度1:0.5~1:0.7。边坡工程9 m以上部分设计为土钉喷锚支护,9m以下部分为毛石挡土墙,总面积为2000m2。其中毛石挡土墙部分于2007年3月2 1日由施工单位分包给私人劳务队(无法人资格和施工资质)进行施工。
4月27日上午,劳务队5名施工人员人工开挖北侧山体边坡东侧5 m X l m X 1.2 m毛石挡土墙基槽。下午16时左右,自然地面上方5 m处坡面突然坍塌,除在基槽东端作业的1人逃离之外,其余4人被坍塌土体掩埋。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项目经理、现场监理工程师等责任人分别受到撤职、吊销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受到资质降级、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施工地段地质条件复杂,经过调查,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河谷区与丘陵区交接处,北侧为黄土覆盖的丘陵区,南侧为河谷地2级及3级基座阶地。上部土层为黄土层及红色泥岩夹变质砂砾,下部为黄土层黏土。局部有地下水渗透,导致地基不稳。
(2)施工单位在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情况下,盲目施工,也没有根据现场的地质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护措施,违反了自上而下分层修坡、分层施工工艺流程,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2.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未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且在未办理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开工建设。
(2)施工单位委派不具备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的人员负责该工程的现场管理二项目部未编制挡土墙施工方案,没有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在山体地质情况不明、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3)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对施工单位资料审查不严,对施工现场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监督不到位。
三、事故教训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明确规定建设二施工、监理和设计等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参建各方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责任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2.这起事故的发生,首先是施工单位没有根据《条例》的要求任命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人担任项目经理;其次是施工单位没有根据《条例》的要求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
3.监理单位没有根据《条例》的要求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于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监理单位没有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违反施工工艺流程,冒险施工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了该工程从施工组织到技术管理、从建设单位到施工单位都没有真正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等问题,我们应从中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导致建筑安全事故发生的各环节之间是相互联系的,这起事故的发生是各环节共同失效的结果。因此,搞好安全生产首先要求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各方要全面正确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并在此基础上不断规范施工管理程序,规范监理监督程序,规范设计工作程序和业主监管程序,使之持续改进,只有这样,安全生产目标才能实现。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监理单位是联系业主、设计与施工单位的桥梁,规范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
2.落实安全责任、实现本质安全。大量事故表明,事故的间接原因往往是其发生的本质因素。不具备执业资格的项目经理负责该工程的现场管理是此次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本项目有一个合格的项目经理,他就会在施工前认真组织制订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并认真实施。同样,如果监理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就会要求施工单位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措施并认真审核。如果这两个重要环节都有人把好了关,这个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3.强化政府监管、规范市场规则。要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必须通过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规范市场各竞争主体的经营行为。因此,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必须从政府有效监管人手,利用媒体舆论监督推动全社会安全文化建设,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认真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形成综合治理的局面。
4.完善甲方责任、建立监管机制。建设单位要依照法定建设程序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并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评估。
5.依法施工生产、认真履行职责。施工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制定、落实符合法定程序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委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项目经理、施工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认真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教育,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全面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6.明确安全职责,强化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严格审查、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方案及专家论证等相关资料,发现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时,应监督施工单位停止施工,责令认真整改,待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案例二:安徽省合肥市“05.30”沟槽坍塌事故
一、 事故简介
2007年5月30日,安徽省合肥市某市政道路排水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边坡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
该排水工程造价约400万元,沟槽深度约7m,上部宽7m,沟底宽1.45m。事发当日在浇注沟槽混凝土垫层作业中,东侧边坡发生坍塌,将1名工人掩埋。正在附近作业的其余7名施工人员立即下到沟槽底部,从南、东、北三个方向围成半月形扒土施救,并用挖掘机将塌落的大块土清出,然后用挖掘机斗抵住东侧沟壁,保护沟槽底部的救援人员。经过约半个小时的救援,被埋人员的双腿已露出。此时,挖掘机司机发现沟槽东侧边坡又开始掉土,立即向沟底的人喊叫,沟底的人听到后,立即向南撤离,但仍有6人被塌落的土方掩埋。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做出以下处理: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等4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董事长、施工带班班长、监理单位法人等13名责任人分别受到罚款、吊销执业资格证书、记过等行政处罚;施工、监理等单位受到相应经济处罚。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沟槽开挖未按施工方案确定的比例放坡(方案要求1:0.67,实际放坡仅为1:0.4),同时在边坡临边堆土加大了边坡荷载,且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导致沟槽边坡土方坍塌。
2、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以包代管,未按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人员缺乏土方施工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
(2)监理单位不具备承担市政工程监理的资质,违规承揽业务并安排不具备执业资格的监理人员从事监理活动。
(3)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对施工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未督促整改。
(4)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第一次边坡坍塌将1人掩埋后盲目施救,发生二次塌方导致死亡人数的增加。
三、事故教训
1、以包代管,终酿惨案。这是一项典型的以包代管工程。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加强安全管理,做好日常的各项安全和技术管理工作,加强土方边坡的定点监测、提前发现事故险兆。
2、深度超过5m的沟槽,施工前应组织专家论证,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放坡,执行沟槽边1m内禁止堆土的规定。
3、监测不力,救援不及时。加强对沟槽施工边坡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施工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按照预案在统一指挥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抢险。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违反施工方案,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缺失而引起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施工单位以包代管,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等问题。我们应从事故中吸取教训,认真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沟槽施工采取自然放坡是土方施工保证边坡稳定的技术措施之一,必须根据土质和沟槽深度进行放坡。深度为7m的沟槽施工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不但要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而且还应进行专家论证,并建立保证安全措施落实的监督机制。
2、按规定对土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提高其应急抢险能力。总包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土方施工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时,统一指挥、科学施救,才能避免事故扩大。
3、落实工程总包、分包、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相应资质等级,从事施工、监理活动。
案例三:河南省郑州市“9.6”模板支撑体系
一、 事故简介
2007年9月6日,河南省郑州市航海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北100米处,富田太阳城商业广场B2区工程工地发生一起天井顶盖现浇混凝土的梁、板、柱模板支撑体系发生坍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1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96.2万元。
富田太阳城商业广场B区工程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115993.56平方米,工程造价11800万元,发生事故是B2区地上中厅四层天井的顶盖,原先设计为观光井,后建设方提出变更,2007年6月22日,设计单位下发变更通知单,将观光井改为现浇混凝土梁板柱。
B2区中厅四层天井模板支撑体系施工方案于2007年8月10日编制。8月15日郑州市某劳务公司工地负责人刘某在没有见到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安排架子班按照常规外脚手架搭设方法开始搭建,28日基本搭建完毕。9月4日上午,建筑公司项目部施工员张某,该公司安全员陈某,劳务公司负责人杨某,监理张某对B2区中厅四层天井模板支撑体系搭设情况进行验收,认为合格。
9月5日上午8点,项目部施工员史某、监理张某、劳务公司负责人杨某等人再次对搭设情况进行验收,认为合格。10点钟,甲方驻工地代表焦某组织,总监代表尹某,建筑公司工程部经理,技术负责人张某,项目部执行经理赵某,项目部施工员史某,劳务公司负责人杨某和陈某等人对搭设情况进行验收,当时提出脚手架架体稳定性不好,需继续加固。下午,杨某和陈某等人对支撑体系进行了加固。9月6日早饭后,陈某带领5名架子工继续加固支撑体系。7点钟左右混凝土班长张某通知准备打混凝土。8点张某在没有给工人进行技术交底的情况下,带领23名工人上到B2区裙房四层顶,准备为中厅四层天井顶盖梁板柱进行混凝土浇筑,因混凝土未到,8点30左右劳务公司工长张某在工地又问项目经理能不能浇筑混凝土,项目经理说可以,随后张做了分工,并安排杨某先浇中厅顶板,再浇四周顶板,最后浇中厅的大梁。9点左右,总监代表尹某在医院电话了解到模板支撑体系没按要求进行加固,当即电话通知现场监理于某下发工程暂停令,于打印好后签上总监的名字,交给项目部的资料员王某,王收到后代签了项目经理名字,便把工程暂停令放在项目经理的办公桌上离开,9点30左右,模板支撑体系加固完毕,杨某看了以后对陈某提出了立杆间距稀了,应在梁的下面增加立杆。陈某回答增加立杆不好往里顺杆,要加立杆时间最少两天,杨没在说什么,这时泵车已到,10点钟开始打混凝土。中午工人轮流吃饭,14时左右,项目部工长张某,发现钢管已经弯了,模板支撑体系已经变形,立即用对讲机向杨某汇报,杨某通过对讲机叫张某让工人加固,张立即跑到楼顶看到工人正在浇筑,立即让工人停止操作,赶快下去,但工人不理,14时25分左右正在干活的工人只有3名跟张某向东跑,刚跑出不到2米就听见轰的一声,中厅四层天井的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了。此时正在B3区的陈某听到响声后立即跑过来,看到中厅四层天井模板支撑体系坍塌就立即拨打了
110、120电话,并向相关领导汇报。
事故发生后市领导立即赶到现场,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成立指挥部,调集200名武警战士,200名消防官兵,300名公安干警以及800多名民工和100名医护人员对现象进行搜救。同时紧急调来有关建筑专家、技术人员和专用搜救设备,制定了科学的抢险方案,采取了有效措施进行了搜救。对抢救出的伤员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此次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1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96.2万元,是一起生产安全较大的责任事故。
这起事故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一)对项目部执行经理、工长、安全员、劳务公司负责人、总监代表、监理等8名管理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经理被吊销资格证书并给予经济处罚。 项目监理被吊销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建筑公司工程部经理、安监部经理、公司技术负责人等被撤职处理。其他10多名各级管理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
(二)对单位的处罚:建筑总包单位、劳务公司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年,并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监理公司暂扣监理资质证书一年,并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劳务公司在没有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安排架子班按常规的外脚手架支搭,导致B2区地上中厅四层天井顶盖的模板支撑体系稳定性差,支撑刚度不够,整体承重力不足,混凝土浇筑工艺安排不合理,造成施工荷载相对集中,加剧了模板支撑体系局部失稳,导致坍塌。
2、间接原因
(1)劳务公司现场负责人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预兆没有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让工人立即撤离,现场指挥失误。
(2);劳务公司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向班组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建筑公司对模板支撑体系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不清,针对性不强,而实际未得到有效执行。
(4)项目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认真组织整改、验收,安全员在发现重大隐患没有得到整改的情况下就在混凝土浇筑令上签字。
(5)项目经理、执行经理、技术负责人、工长等相关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完毕后未组织严格的验收,把关不严。
(6)监理公司监理员超前越权签发混凝土浇筑令,总监代表没有按规定程序下发暂停令,对下发暂停令后,工地仍未停工的情况下,没有及时的追查原因,加以制止。监督不到位。
三、事故教训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坍塌的事故,近几年来应该发生的不少,从这些事故发生的情况看,不外乎是施工人员不按施工方案执行,或者没有方案就组织施工。从目前情况看,如果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基本上都能保证安全,但劳务公司负责人在没有见到施工方案就违章的指挥架子班按脚手架的常规做法施工,这是教训之一。
从事故经过看,这起事故并不是突然发生的紧急状态,从发现支撑体系变形到倒塌有半个小时的时间,但工人安全意识差,没有自我保护意识,不听从指挥,如果从发现支撑体系变形以后,人员立即撤离现场,就不会造成严重的伤亡事故,所以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这是教训之二。
在施工程序上安排不合理,没有严格的按照施工方案的程序执行,而是由工长口头上交代,先浇筑中间板,后浇筑梁的方法。造成局部荷载加大,对本已无法承受压力的支撑体系加快变形,最终导致整体坍塌,这是教训之三。
四、预防对策
1、严格执行相关的规范、标准、从新编制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编制、审核、审批制度,把好技术方案关,同时严格组织实施。
2、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正确处置和随时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并正确的处理。
3、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把好现场安全监督关。
4、加强特种工的培训,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防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生。
5、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的操作程序,对主要部分用书面形式进行传达,对施工人员就新的施工方案内容进行培训。
五、 专家点评
从这起事故的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操作人员未见施工方案就组织搭设模板支撑体系,把施工方案变成了一个摆设。
2、未按要求进行验收,前面几次验收都认为合格,最后一次验收认为不稳定,需要加固,既然发现隐患,在隐患没有消除之前就进行混凝土浇筑。
3、施工管理人员对工艺不了解,盲目的安排施工造成工序不合理,施工过程没有管理人员指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
4、当发现模板支撑体系变形后,施工人员不听指挥,不及时的撤离现场,表现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差,没有自我保护能力,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建议:
1、对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专项施工方案要遵守建质【2009】87号文件的规定,编制的方案必须按编制、审核、审批的程序进行严格的把关,需要专家论证的必须进行论证,并按专家提出的意见修改后实施。施工方案是指导施工的纲领性文件。必须贯彻到施工班组的作业人员。
2、加强施工过程的管理,对于这类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支搭过程要指派专人负责指导,从基础垫板、布杆、间距的控制、剪刀撑的设置,螺栓的扭紧力度等细节要严格的把关,严格执行方案提出的要求,保证体系符合方案的要求,把隐患消灭在支搭过程中。
3、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特别是专业性较强的专项工程,要求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要有专项的应急预案,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演练。一旦发现危险,有序的迅速撤离,把损失降至最低。
4、把好最后一道关,支搭完成后一定要按照施工方案组织验收,验收过程中提出的隐患必须认真的组织整改落实,不要怕麻烦,存在侥幸心理,对隐患习以为常,事故往往就出在麻痹大意中。
5、要认真的执行规范、制度,应该说我国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企业的规章制度,都比较完善,但真正的落实到实处的不多,大都成为摆设或墙上画。特别是企业如果都能按规范、制度落实,人人都按自己的责任去做,事故是可以减少和避免的。
案例四:
山东省淄博市“10.10”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1、事故发生的时间:2008年10月10日10时20分左右;
2、地点:张家店沣水镇刘家村建筑工地;
3、事故经过: 2008年10月10日10时20分左右,进行10号楼顶层混凝土作业施工,田某(无塔式起重机操作资格证)操作QTZ-401型塔式起重机向作业面吊运混凝土。将装有混凝土的料斗(重约700公斤)吊离地面时,发现吊绳绕住了料斗上部的一个边角,于是将料斗下放。在料斗下放过程中塔身前后晃动,随即塔机倾倒,塔臂砸到了相邻的幼儿园内儿童。
4、伤亡情况:造成5名儿童死亡、2名儿童重伤,田某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5、事故级别: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三级重大事故)。
6、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情况:
1)嘉隆公司出借单位资质并将建设项目承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个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和《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嘉隆公司处以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刘某,嘉隆公司董事长。公司主要负责人,该公司出借施工资质、违法转包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刘某处以上年收入的40%罚款的行政处罚。
3)李某,嘉隆公司总经理。公司主要负责人,该公司出借施工资质、违法转包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李某处以上年收入的40%罚款的行政处罚。
4)刘某,嘉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分管施工合同、投标、质量等方面工作的负责人,出借单位施工资质,与刘家村及无资质的施工队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合同》,违法转包套取利益,违反了《建筑法》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刘某处以上年收入的40%罚款的行政处罚。
5)杨某,施工队负责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借用他人施工资质承揽工程,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使用不具备塔吊安装资质的个体安装队伍安装塔吊,未按规定对塔吊进行验收,使用不具备塔吊操作资格的人员操作塔吊,违反了《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法追究杨某刑事责任。
6)田某,施工现场负责人。签订虚假《承包合同》,招用无资质塔吊安装队伍,使用无塔吊操作资格的人员,未组织制定塔吊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力,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法追究田某刑事责任。
7)靳某、邹某,建设单位负责人。使用无资质施工队伍,未办理住宅楼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等手续即开工建设,使用无资质监理单位,工程合同虚签、倒签、管理混乱,违反了《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其党纪处理。
8)孙某,监理单位施工现场监理人。未取得监理资质,擅自承揽监理业务,伪造他人公司印章,签订虚假《工程监理补充协议》,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王某,塔吊安装负责人。不具备塔吊安装资质,承揽工程。对塔吊未尽检查责任,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其处以6万元的经济处罚。
10)张某、董某,沣水镇长、副镇长。对辖区内大量存在非法建设项目直至取缔不力,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引咎辞职。
11)张店区、淄博市建设、城管执法、教育部门的有关责任人负有不同责任,分别给予引咎辞职、撤职、行政警告处分。
7、工程概况:
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刘家村村民委员会;施工单位为淄博嘉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总承包贰级资质)。2008年9月11日,嘉隆公司与刘家村村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刘家村10号居民楼建筑面积4441平方米,合同造价355.21万元。因此时杨某组织的个体施工队已经开始该居民楼工程的施工,嘉隆公司与刘家村村委会将合同签订时间签为2008年6月10日。同时,嘉隆公司与杨某签订承包合同,将该工程进行了整体发包。
杨某施工队是个体施工队伍。经常借用他人施工资质承揽工程,2007年前曾借用淄博庄园建筑有限公司资质承建了刘家村1-5号住宅楼。后来庄园公司因故不再出借资质。2008年6月,该施工队在明知没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继续承揽了刘家村10号住宅楼建设,为应对主管部门检查,杨某打电话给嘉隆公司副总经理刘某,商谈借用嘉隆公司资质。2008年9月11日,杨某安排田某(杨的内弟,该项目施工经理)找到嘉隆公司借用施工资质,嘉隆公司在未对该项目进行审查的情况下与刘家村补签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刘家村)自2004年开始实施旧村改造工程。目前在建的9号、10号两栋住宅楼均未办理立项、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
工程监理人孙某(《工程监理补充协议》签订人),施工现场监理人。2005年9月前担任淄博泰山监理有限公司经理。2005年4月孙某以泰山公司经理身份与刘家村签订该村3号、5号住宅楼《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
2005年10月,孙某离开泰山公司自己成立一家建筑设计公司。2008年6月,刘家村10号住宅楼开工,建设单位在不了解孙某已不再担任泰山公司经理职务的情况下,要求继续由泰山公司实施工程监理,泰山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后,发现建设项目手续不全,因此没有接受监理委托。
在泰山公司不接受监理委托的情况下,孙某不愿放弃对该工程的监理,便伪造、使用淄博鲁鑫建设监有限公司的技术专用章(不能作为合同、协议用章),刘家村在没有审查鲁鑫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孙某的关系及资质的情况下,签订了《工程监理补充协议》,负责施工现场监理。
塔吊安装人王某在不具备安装条件和资质的情况下,组织安装了发生倒塌事故的塔吊,塔吊安装属个人违法行为。
二、原因分析:
1、事故发生的技术、管理原因:
未按规定对塔式起重机进行日常保养维护。管理失控,缺失对关键部件的检查,存在重大隐患。
2、直接和间接原因:
1)直接原因:塔式起重机塔身第三标准节的主弦杆有一根由于长期疲劳已断裂;同侧另一根宽度为140毫米的主弦杆存在旧有疲劳裂纹,实测为110毫米。该塔吊存在重大隐患,安装人员未尽安全检查责任。
2)间接原因:(1)使用无塔吊安装资质的单位和人员从事塔吊安装作业。安装前未进行零部件检查;安装后未进行验收。(2)塔吊安装和使用中,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没有对钢结构的关键部位进行检查和验收。未及时发现非常明显的重大隐患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塔吊的回转半径范围覆盖毗邻的幼儿园达10米,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4)塔吊操作人员未经专业培训,无证上岗。(5)建设、城管执法、教育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对辖区存在的非法建设项目直至取缔不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
三、事故教训:
1、建设单位要依法办理并完善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按照招投标规定,使用有资质、有技术力量、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是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确保工程的安全与质量。
2、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
3、各有关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规范其中机械设备的制造、安装、使用、检验、操作和日常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4、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禁无资质施工单位进入建筑市场,杜绝建筑行业重大事故。
四、预防对策:
针对事故原因和事故教训,明确指出需要在技术管理、施工管理和安全管理及执行法规等方面应采取的措施。
1、建设单位要依法办理并完善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按照招投标规定,使用有资质、有技术力量、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是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确保工程的安全与质量。
2、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
3、各有关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规范其中机械设备的制造、安装、使用、检验、操作和日常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4、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禁无资质施工单位进入建筑市场,杜绝建筑行业重大事故。
五、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责任事故。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无视《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的法律法规,违反客观规律;政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行政不作为。发生事故是必然的。
防范措施:政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吸取教训,依法实施监管责任。各责任单位应加强遵纪守法意识,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案例五:惠州市某花园工程卸料平台坍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3年1月7日下午1 3时10分,广东省惠州市某花园工地的卸料平台架体因失稳发生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7人受伤,初步统计经济损失55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
惠州市某花园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是惠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私营企业),施工单位是惠州市某住宅公司,监理单位是广州某监理事务所惠州监理部。
2002年9月12日,惠城区建设局发现该项目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当即对惠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了停工通知书,要求他们在15天内到惠城区建设局办理有关施工报建手续。发出停工通知书后,惠城区建设局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曾多次督促他们办理施工手续,直至2002年12月上旬,建设单位才到惠城区建设局补办施工报建手续。2002年12月9日,惠城区建设局建设工程发包审核领导小组讨论该项目时,认为该项目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2002年12月17日,惠城区建设局根据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经济处罚后,当即发出了该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通知书,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到惠城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手续。2003年1月3日,惠城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在工地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工地存在严重施工安全隐患,当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他们在7天内整改完毕,但施工单位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整改,致使在整改期内发生事故。
该花园工程原是烂尾楼,由惠州市某房地产公司收购建设开发。6月份工程动工复建,6月底该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员根据公司的安排,通知搭棚队黄某搭设脚手架,搭设时无设计施工方案,搭设完成后没有经过验收便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后,工程队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擅自拆除改动卸料平台架体每层2根横杆,对平台架体的稳定性造成一定的影响。
12月底,为了赶工期,工地施工员根据公司安排,通知搭棚队负责人黄某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先行拆除B、C栋与平台架体相连的外脚手架。1月3日拆完外脚手架后,只剩下独立的平台架体。事故前几天,工程队带班黄某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现卸料平台架体不稳固,向工地施工员报告了此事,但施工员和搭棚队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均未对平台架体进行认真安全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
1月7日下午13时,工程队带班黄某安排工人在B、C栋建筑进行施工作业。13时10分,平台架体失稳发生坍塌,造成平台作业人员2人当场死亡,4人重伤,4人轻伤。其中1名重伤人员因伤势严重,于1月14日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缺少脚手架搭设方案是此次事故的技术原因。《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定,脚手架搭设前应当编制施工方案。卸料平台应单独进行设计计算,不允许与脚手架进行连接,必须把荷载直接传递给建筑结构。该工程脚手架搭设时,只是由现场施工员向搭棚队负责人黄某安排了工作任务,黄某在即无方案又无交底的情况下,完全根据自己的经验和习惯,随意搭设脚手架,造成该工程脚手架缺少技术依据和论证。卸料平台未进行设计,也没有施工图纸,并违反规定与脚手架连接。在搭设过程中,还随意拆改卸料平台的结构架体,造成卸料平台整体受力结构改变,影响了稳定性。
工序颠倒。施工单位在工程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先行拆除了与平台架体相连的外脚手架,却没有对平台架体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平台架体与建筑物的拉接过少,在勘察事故现场时,只发现了3根拉结筋。
2.管理方面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是此次事故的直接管理原因。该工程搭设卸料平台及外脚手架无设计方案,无验收便投入使用。没有对施工现场的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差,未能认真履行职责,职责不明,未认真开展安全检查。施工单位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也没有及时纠正和采取防范措施,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
劳动组织不合理,造成人员集中,荷载集中造成超载也是事故的原因。施工单位安排在卸料平台上交叉作业人员过多。未及时清理作业平台残余废料,平台残余废料堆积过多过重,工人违章作业,直接在平台胶板上堆置砂浆进行搅拌作业。取水口设置不合理,造成作业人员集中停留在平台架体过道取水。
四、事故的结论与教训
根据事故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认定这起事故是违章指挥,违反施工安全操作规定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
该工程施工单位惠州市某住宅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在项目施工建设中,现场施工混乱、没有专职安全员,对施工队违反施工程序作业缺乏有效和有序管理,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领导管理责任。
惠州市某住宅公司项目经理对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职责混乱,造成施工现场隐患突出,工人违章作业。此外,不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隐患不采取措施跟踪落实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惠州市某房地产公司在没有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施工人员擅自施工作业;对惠城区建设局于2002年9月12日发出的停工通知书置之不理,继续强行施工。对施工场地的作业人员忽视安全教育。直至事故发生时,建设方和施工方未到惠城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办理好有关手续。为赶工期,要求搭棚队违反程序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的责任。
惠州市某房地产公司工地代表、工地施工员,作为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对现场施工组织和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其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在工程未完的情况下,违章指挥,通知搭棚队先拆除了外脚手架;对施工队反映报告的重大隐患不重视,不采取措施进行加固,不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和落实防范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惠州市惠城区某搭棚队负责人黄某,根据施工员通知安排,未完工就先拆除外脚手架,明知违反程序,明知存在危险也不采取措施进行加固,对其搭设的架体忽视安全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地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责任人审批手续把关不严,在没有安监站书面安监材料的情况下,违反规定发放《施工许可证》,属工作中的重大过失。
监理公司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力度不够,没有进一步加大力度要求施工企业进行整改,对此次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五、事故的预防对策
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严禁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施工单位。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施工程序,禁止为赶工期和降低成本而违反程序作业,坚决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惠州市某住宅公司和惠州市某房地产公司应彻底整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制度,明确职责,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员。 严格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
开展全面彻底的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整改,确保符合安全规范标准。
进一步教育其他建筑施工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引以为戒,全面开展检查,对存在隐患和违反安全生产行为要坚决整改和严肃处理。针对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问题多,建议要进行全行业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切实做到预防为主。
六、专家点评
此次伤亡事故的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脚手架搭设没有施工方案,拆除作业没有安全交底,卸料平台缺少设计计算,且违章与脚手架连接,从而形成事故隐患。在搭设后又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验收,使用中缺乏维护管理,以至当杆件被拆除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再加上违章使用,荷载集中形成超载等导致事故发生。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绝不能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安全生产。惠州市某住宅公司作为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配备专职安全员,对分包的施工队伍违反程序作业缺乏有效的管理,不认真开展安全检查,不及时整改隐患。建设单位忽视安全生产,为赶进度,要求施工队违反程序作业,不落实防范措施,最终酿成重大事故的发生,教训是十分深刻的。
从此次事故可以看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违反法规,就要付出血的代价。
第三篇:2016事故案例分析:某建筑坍塌事故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可燃性气体、蒸气或可燃粉尘与空气(或氧)在一定浓度范围内均匀混合,遇到火源发生爆炸的浓度范围称为。 A:引燃能
B:爆炸浓度极限 C:爆燃
D:可燃气体爆炸
E:立即转移账户上的资金
2、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__。 A.责令限期改正 B.予以警告 C.拒绝执行
D.对其进行处罚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形式多样,事中的监督管理检查方式主要有__。 A.定期巡查,设备维修 B.行为监察,技术监察 C.安全监察,技术改进 D.管理监察,行为监察
4、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__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A.保障 B.责任 C.管理 D.检查
5、对伤亡事故原因的专门研究以及事故判定技术等主要应用__。 A.描述统计法 B.推理统计法 C.频数分布法 D.相关分析法
6、以下不属于《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是__。 A.消除事故隐患的义务
B.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C.发现不安全因素报告的义务 D.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7、煤气发生炉空气进口管道上必须设__和__,且灵活可靠;管道末端应设__和__。
A.控制阀;逆止阀;防爆阀:放散阀 B.防爆阀;控制阀;逆止阀;放散阀 C.控制阀:放散阀;逆止阀:防爆阀 D.控制阀;防爆阀;逆止阀:放散阀
8、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A:1 B:2 C:3 D:5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9、由于基本预案、应急功能设置并不说明各项应急功能的实施细节,因此各应急功能的主要责任部门必须组织制定相应的__,为应急组织或个人提供履行应急预案中规定职责和任务的详细指导。 A.单项预案 B.现场预案
C.标准操作程序 D.专项预案
10、零售业务的店面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访访房应有实墙相隔。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hg,总质量不能超过__t。 A.2 B.3 C.4 D.5
11、铁路运输工务安全中,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其两侧最大宽度不得超过mm。 A:1 200 B:3 400 C:2 700 D:4 800 E:立即转移账户上的资金
12、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以及特殊结构的工程,__单位应当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A.设计 B.施工 C.监理 D.建设
13、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调查处理原则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目前发生的事故中绝大多数是责任事故 B:有责必究是事故调查处理的一项重要原则
C:事故性质属于责任事故还是非责任事故,不能确定于调查之后,只能确定于调查之前
D: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快”和“准”,否则就会失去调查取证的最佳时机和有利条件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14、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A: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B: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C: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D: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15、地下室楼梯间与首层之间应有防火分割措施。一般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__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必须在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__防火门。 A.2h;乙级 B.2h;甲级 C.1h;乙级 D.1h;甲级
16、×日,某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造成6人死亡,5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 540万元,并引发× ×江水污染事件。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认定,× ×石化分公司双苯厂“× × ×”爆炸事故和× ×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1.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硝基苯精制岗位外操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在停止粗硝基苯进料后,未关闭预热器蒸气阀门,导致预热器内物料气化;恢复硝基苯精制单元生产时,再次违反操作规程,先打开了预热器蒸汽阀门加热,后启动粗硝基苯进料泵进料,引起进入预热器的物料突沸并发生剧烈振动,使预热器及管线的法兰松动、密封失效,空气吸入系统,由于摩擦、静电等原因,导致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并引发其他装置、设施连续爆炸。2.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双苯厂对安全生产管理重视不够、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劳动组织管理存在缺陷。3.污染事件的直接原因是:双苯厂没有事故状态下防止受污染的“清净下水”流入松花江的措施,爆炸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出来的部分物料和循环水及抢救事故现场消防水与残余物料的混合物流入× ×江。4.污染事件的主要原因:一是××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会引发××江水污染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有关应急预案有重大缺失。二是× ×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提出防控措施和要求。三是×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视不够,对××分公司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能及时督促采取措施。四是××市环保局没有及时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建议采取措施。五是× ×省环保局对水污染问题重视不够,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地报告水污染程度。六是环保总局在事件初期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没有及时提出妥善处置意见。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备案。 A:县级人民政府
B: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 C:市级人民政府
D: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 E:省级人民政府
17、操作限制开关是__的具体内容。 A.本质安全 B.失效安全 C.定位安全 D.布置安全
18、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A:5 B:10 C:15 D:30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19、下列选项中,不是常用的危险指数评价法的是__评价法。 A.道化学公司火灾 B.危险性分级安全
C.蒙德火灾爆炸毒性指数 D.爆炸危险指数
20、生产过程中使用和接触到的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及这些物质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废渣等都会对人体产生危害,也称为__。 A.物理因素 B.工业毒物 C.生物因素 D.非安全因素
21、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的期限从起计算。 A:行为终了之日
B: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但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
C:违法行为发生之日
D:受害人发现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22、下列选项中,属于制订《安全生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是。 A:重视和保护人的生命权 B:重视和保护财产安全 C:重视预防控制
D:重视和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权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23、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不是统治阶级成员个人的意志的简单总和,而是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和共同利益的表现,这体现出意志内容的。 A:一般性 B:特殊性 C:客观性 D:统一性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24、根据性质不同,生产性粉尘可分为三类:无机粉尘、有机粉尘、__。 A.混合性粉尘 B.综合性粉尘 C.刺激性粉尘 D.剧毒性粉尘
25、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是。
A: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B: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C: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D: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对于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__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A.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C.劳动与保障部门 D.当地人民政府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 A.生产单位许可证书 B.安全技术说明书 C.质量合格证书 D.产品认证证书
3、在生产环境中,加热金属、熔融玻璃及强发光体等可成为__辐射源。 A.射频 B.红外线 C.紫外线 D.激光
4、对客、货机动车超载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__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__罚款。 A.100元以上200元以下,200元以上500元以下 B.200元以上500元以下,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C.200元以上500元以下,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D.100元以上200元以下,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5、根据可燃物质的聚焦状态不同,燃烧可分为。 A:扩散燃烧 B:混合燃烧 C:蒸发燃烧 D:分解燃烧 E:爆炸燃烧
6、通常气瓶在制造过程中按批进行__。 A.耐压试验 B.气密试验 C.爆破试验 D.压力试验
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模式可以追溯到一系列的系统思想,最主要的是爱德华·戴明的PDCA概念,即__。 A.策划 B.实施 C.改进 D.评价
E.实施与运行
8、《特别规定》界定的应予关闭非法煤矿的情形不包括__。 A.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的
B.在2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C.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 D.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9、依据《刑法》的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__。 A.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B.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C.事故发生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实施了违反国家关于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D.过失或者故障,明知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主观上具有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整改治理措施的过失或者故意
10、依据《矿山安全法》的规定,由决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现行职责分工由有关主管部门决定。
A: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D:县级以上安全监察机关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11、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的罚款。 A: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B: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C: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D: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12、铁路列车应按照《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进行编组,列车长度应根据运行区段各站__确定。
A.技术作业条件以及线路长度 B.电气集中控制情况及线路长度
C.线路的长度并预留30m的制动距离
D.到发线的有效长度并预留30m的附加制动距离
13、进口或出口爆破器材的运输,托运单位应当凭有关部门签发的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向收货地或出境口岸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__,方准运输。 A.爆炸物品购买证 B.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C.爆炸物品运输证
D.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14、根据压力容器的分类,第三类压力容器其中包括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5MPa·m3的__。 A.低压储存容器 B.低压反应容器 C.中压储存容器 D.中压反应容器
15、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包括。
A: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B: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仓库管理人员 C: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D: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16、“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是我国__的方针。 A.劳动保护 B.安全管理
C.职业安全健康 D.安全生产管理
17、下列职责中,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责的是。
A:应教育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按照护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护品 B:应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护品 C:严格履行有关行政许可的审查工作
D: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 E:正确处理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18、《安全生产法》根据民事违法行为的主体、内容的不同,将民事赔偿具体分为并分别作出了规定。
A:连带赔偿和人身伤亡赔偿 B:人身伤亡赔偿和事故损害赔偿 C:无限赔偿和事故损害赔偿 D:连带赔偿和事故损害赔偿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19、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有权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进行处理的部门有
A:人民法院
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C: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D:公安机关监察部门 E:道路主管部门
20、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违法行为是。
A: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
B: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收受当事人财物
C: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D: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21、×日,某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造成6人死亡,5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 540万元,并引发× ×江水污染事件。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认定,× ×石化分公司双苯厂“× × ×”爆炸事故和× ×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1.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硝基苯精制岗位外操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在停止粗硝基苯进料后,未关闭预热器蒸气阀门,导致预热器内物料气化;恢复硝基苯精制单元生产时,再次违反操作规程,先打开了预热器蒸汽阀门加热,后启动粗硝基苯进料泵进料,引起进入预热器的物料突沸并发生剧烈振动,使预热器及管线的法兰松动、密封失效,空气吸入系统,由于摩擦、静电等原因,导致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并引发其他装置、设施连续爆炸。2.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双苯厂对安全生产管理重视不够、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劳动组织管理存在缺陷。3.污染事件的直接原因是:双苯厂没有事故状态下防止受污染的“清净下水”流入松花江的措施,爆炸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出来的部分物料和循环水及抢救事故现场消防水与残余物料的混合物流入× ×江。4.污染事件的主要原因:一是××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会引发××江水污染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有关应急预案有重大缺失。二是× ×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提出防控措施和要求。三是×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视不够,对××分公司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能及时督促采取措施。四是××市环保局没有及时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建议采取措施。五是× ×省环保局对水污染问题重视不够,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地报告水污染程度。六是环保总局在事件初期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没有及时提出妥善处置意见。《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应当,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A: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B: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C:不管付出多大代价,抢救伤员 D: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先保护重要的物资设备,后救护遇难者
22、同一层级的不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同一类问题都有规定时,应当采取的适用原则是。
A:普通法优于特殊法原则 B: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C:以适用普通法为基本原则,以适用特殊法为例外原则 D:以适用特殊法为基本原则,以适用普通法为例外原则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23、压力容器的分类方法,主要包括。 A:按压力等级分类
B:按在生产中的作用分类 C:按压力容器材质分类 D:按安装方式分类
E:按安全技术管理分类
24、安全生产法律关系是指各行各业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相互之间,在从事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活动中所发生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其中关于基本社会关系种类的表述有误的是。
A: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法定职权时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社会组织和从业人员之间所发生的监督管理关系
B: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关系
C:生产经营单位应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发展经济的关系
D: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及其与社会组织、公民之间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25、“三同时”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革新、挖掘、改造项目时,安全技术和__应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A.“三废治理”装置 B.安全装置 C.安全管理 D.安全规程
第四篇:建筑施工工程事故分析案例
模板工程事故
第一节 建筑施工模板支撑体系坍塌原因分析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建筑业迅猛发展,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时有发生,这些事故一旦发生,就会造成群死群伤,这些事故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模板坍塌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在设计、计算方面,以下问题易导致坍塌事故发生
1、部分项目计算方法不正确,荷载的取值和验算未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对泵送砼、砼浇筑方法等影响因素考虑不周,未按最不利原则确定荷载组合。
2、个别项目计算书内容与实际不符,设计计算直接利用其他项目的计算成果,存在“张冠李戴”现象。
3、大部分项目未对立杆地基承载力进行验算,支撑体系的立杆直接搭设在楼面上的,也没有对楼面承载力进行验算,对局部受力状况也未验算。
4、计算模式与实际搭设状况不一致。如立杆的稳定性计算,方案中立杆接长按对接接头考虑,但实际搭设中立杆接长采用搭接,立杆顶部基本未设置可调顶托,普遍存在直接利用横杆和扣件承受荷载的搭设形式,计算时按立杆轴向受力计算而未考虑偏心受力影响,现场也没有对偏心受力杆件采取加固补强措施。
5、相当部分的工程项目计算书中钢管截面特性是按照标准钢管取值,而目前市场上流通使用的钢管壁厚基本上达不到规范要求,计算时未考虑钢管壁厚不足所带来的钢管承载力下降这种不利因素。
6、有不少施工企业错把计算书当成施工方案,文字成了方案的主要表达方式,很少有图或没有图。由于文字表述不够直观,设计意图难以表达清楚,令操作人员无所适从,任意搭设,导致不同水平的施工人员搭设的支撑系统不一样,不能像工程图纸那样,不论哪个施工企业施工,建成的建筑物是完全一样的。
二、模板支撑体系搭设材料不符合要求,是导致模板坍塌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有的施工现场所使用的钢管、扣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测证明等相关资料不全。进场的钢管、扣件使用前,未能按有关技术标准规定进行抽样送检。
2、钢管、扣件由于使用时间较长,周转次数较多,再加上保护意识不强,外观质量差,部分磨损、锈蚀、变形、开裂的钢管、扣件仍在使用。
3、现场使用的钢管壁厚达不到规范要求,基本上都存在负偏差。
在模板支撑体系倒塌事故中,扣件常常发生断裂,钢管因壁厚很薄发生严重变形。搭设材料不符合要求是导致模板坍塌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在构造措施上,以下问题易导致坍塌事故发生
1、水平杆设置不符合要求,有的主节点处没有水平杆。很多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是由于水平杆件缺失造成的。例如:在南京电视台演播大厅坍塌事故和江宁“9.01”模板坍塌事故中,主节点处缺少水平杆件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2、扫地杆、垫板和底座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有的模板支撑体系未按照规范要求设扫地杆、垫木和底座。
3、立杆接长采用搭接不符合规范要求,应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有的立杆顶部没有采用U型可调支托,而是在立杆顶部采用立杆搭接。这种做法不仅因立杆偏心额外增加了弯矩,而且会因为搭接扣件的抗滑力小于上部立杆承受的荷载,使得上部立杆向下滑动,从而导致模板支撑体系变形、坍塌。
4、有的工程将梁的荷载先传到梁下的横向短水平杆,再由该水平杆传给立杆。这种做法不仅额外增加了水平杆的弯矩,而且扣件的抗滑力未必能满足荷载要求,极易导致梁下扣件的滑脱,从而引发坍塌事故。
正确的做法是应将钢管立杆直接顶在梁下,如图1所示。严禁通过水平杆将梁的荷载传到立杆上。
梁侧向支撑顶部纵横向水平杆加密梁下立杆
图1 梁下立杆的正确做法
5、有的支撑体系未设置剪刀撑或剪刀撑设置不符合要求,使得支撑体系整体稳定性差,导致事故发生。
6、施工顺序不符合要求。不少工程模板支撑体系的墙柱和梁板同时浇筑,使模板支撑体系没有抗击水平里的支撑点,导致事故发生。
在施工中,墙、柱应先浇注,等墙、柱混凝土达到一定强度,足以抵抗梁、板模板体系施工中产生的水平荷载后,再浇注梁、板混凝土。
施工时,水平杆应和墙、柱顶紧、拉牢,做可靠连接,防止模板支撑体系产生位移。
7、主、次梁和板下的立杆间距不统
一、纵横不成行,导致梁下立杆没有水平横杆连接,缺少了侧向水平支撑,而梁下立杆受力最大,致使架体的整体稳定性大大降低,导致事故发生。许多事故案例印证了大多数的模板支撑体系坍塌是从梁的部位开始的。
梁和板的立柱,其纵横向间距应成倍数(图2)或相等(图3)。
图2 板下立杆间距是梁下立杆间距的倍数
图3 梁下立杆间距与板下立杆间距相等
8、立杆、水平杆件、剪刀撑三维尺寸间距过大,是导致模板支撑体系坍塌的重要原因。
9、模板支撑体系不与周围墙、柱以及架体按照规范要求连接或连接不符合要求,是造成整体失稳、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
模板支撑体系缺少和已经浇筑完成的墙、柱以及周围架体的固结,不能抗击侧向水平力,致使架体整体稳定性大大降低。
模板支撑体系应按如下要求进行施工:
1)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
2)当支架立柱高度超过5m时,应在立柱周圈外侧和中间有结构柱的部位,按水平间距6-9m、竖向间距2~3m与建筑结构设置一个固结点。
10、模板支撑体系顶部没有按照规范要求加设水平拉杆,导致模板支撑体系首先从顶部失稳破坏,造成坍塌。
模板支撑体系顶部加设水平拉杆,可以减少立杆长细比,增强模板支撑体系的整体稳定性。从立杆弯矩图可以看出,立杆顶部弯矩最大,最容易发生破坏,造成整体失稳破坏,导致坍塌事故。
正是因为立杆顶部弯矩最大,《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作了如下规定:
(1)当高度在8~20m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 (2)当层高大于20m时,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
四、管理不到位是模板支撑体系坍塌的重要原因之一
1、部分施工企业对高支模体系的搭设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对模板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把关不严,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检查督促落实不到位;部分施工项目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不健全,责任制不落实,未认真履行职责,对现场搭设的支撑体系不符合规定,存在隐患的问题未按“三定”要求督促整改。
2、不少监理单位对模板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基本上只是履行签字手续,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也未能提出有针对性的审核意见;对支撑体系搭设过程监控不到位,未严格按照规范和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组织验收;对监理过程发现的安全隐患也未能及时地督促整改、制止和报告。
3、部分模板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粗糙,未突出工程施工特点,针对性和指导性差,模板和支撑体系的设计计算、材料规格、钢管连接方式脱离工程实际,未附施工平面图和构造大样,对支撑体系搭设工艺叙述不清,不能起到有效指导施工的作用。
4、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施工现场安全技术交底一般仅交底到班组长,具体搭设人员基本无交底,且交底内容也仅是一般性的安全注意事项,没有对支撑架体搭设工艺、关键工序和主要构造技术参数进行交底,因此搭设中随意性很大,具体搭设人员无法按方案要求搭设,从搭设开始就埋下了安全隐患,给后期的整改带来很多麻烦。
5、高支模体系的搭设队伍和搭设人员资格不符要求。目前,由于模板工程基本上由模板专业队伍承包,高支模体系的搭设也基本由木工完成,多数搭设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未能掌握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搭设要求,不能有效执行相关标准规范,给高支模体系埋下不安全因素。
6、有的项目高大模板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有的项目虽经专家组论证审查,但专家组的意见建议未能在专项施工方案中得到改进和完善,也未能在搭设过程中逐项落实。
7、模板工程未严格按照规范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进行专项验收,部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参加验收仅履行签字手续而已,而有的项目就根本未正式组织验收就进入下道工序施工,验收程序形同虚设。
针对以上几方面原因,今后在施工中,高大模板工程应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节 模板支撑失稳倒塌事故案例
案例
一、模板支撑系统失稳,演播大厅坍塌6死35伤
2000年10月25日上午10时10分,某电视台演播中心裙楼工地发生一起重大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大演播厅舞台在浇筑顶部混凝土施工中,因模板支撑系统失稳,大演播厅舞台屋盖坍塌,造成正在现场施工的民工和电视台工作人员6人死亡,35人受伤(其中重伤11人),直接经济损失70.7815万元。
图9-1 事故现场底部
摄 影 者:佚名
图9-2 事故现场顶部 摄 影 者:佚名
图 片 ID:17510398 图9-3 抢救伤员 摄 影 者:高梅及
一、事故的原因分析: 事故的直接原因:
1、支架搭设不合理,特别是水平连系杆严重不够,三维尺寸过大以及底部未设扫地杆,从而主次梁交叉区域单杆受荷过大,引起立杆局部失稳。
2、梁底模的木杆放置方向不妥,大梁梁底立杆的水平连系杆不够,承载力不足,加剧了局部失稳。
3、屋盖下模板支架与周围结构固定与连系不足,加大了顶部晃动。
事故的间接原因:
1、施工组织管理混乱,安全管理失去有效控制,模板支架搭设无图纸,无专项施工技术交底,施工中无自检、互检等手续,搭设完成后没有组织验收;搭设开始时无施工方案,有施工方案后未按要求进行搭设,支架搭设严重脱离原设计方案要求、致使支架承载力和稳定性不足,空间强度和刚度不足等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施工现场技术管理混乱,对大型或复杂重要的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模板施工未按程序进行,支架搭设开始后送交工地的施工方案中有关模板支架设计方案过于简单,缺乏必要的细部构造大样图和相关的详细说明,且无计算书;支架施工方案传递无记录,是造成这起事故的技术上的重要原因。
3、监理公司驻工地总监理工程师无监理资质,工程监理组没有对支架搭设过程严格把关,在没有对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审查认可的情况下即同意施工,没有监督对模板支撑系统的验收,就签发了浇捣令,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工人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模板支撑系统上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4、在上部浇筑屋盖混凝土情况下,民工在模板支撑下部进行支架加固是造成事故伤亡人员扩大的原因之一。
5、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个别领导不深入基层,对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监督管理不力,对重点部位的施工技术管理不严,有法有规不依。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混乱,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对民工未认真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6、施工现场支架钢管和扣件在采购、租赁过程中质量管理把关不严,部分钢管和扣件不符合质量标准。
7、建筑管理部门对该建筑工程执法监督和检查指导不力;建设管理部门对监理公司的监督管理不到位。
二、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的处理
l、施工单位项目部副经理具体负责大演播厅舞台工程,在未见到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决定按常规搭设顶部模板支架,在知道支架三维尺寸与施工方案不符时,不与工程技术人员商量,擅自决定继续按原尺寸施工,盲目自信,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2、监理公司驻工地总监,违反规定没有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认可,没有监督对模扳支撑系统的验收,对施工方的违规行为没有下达停工令,无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上岗,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3、施工员在未见到施工方案的情况下,违章指挥民工搭设支架,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
4、其他9人不同程度地受到行政处分。
案例
二、共享空间21米高支模系统坍塌8死3伤
2008年4月30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某市国际商业广场B区东部裙楼中庭部天井共享空间浇注顶盖混凝土时,因模板支撑系统失稳,导致约21米高的整个支模系统坍塌,造成8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损失339.4万元。该工程建设单位擅自将中庭顶盖由轻钢网架结构更改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图 片 ID:108255046 摄 影 者:龙弘涛
图9-4 事故发生在裙楼中庭部天井共享空间
图 片 ID:107400281 摄 影 者:龙弘涛
图9-5 救援现场
直接原因:
天井顶盖支模架搭设材料的质量和搭设方式均不符合规范要求,立杆钢管承载力不能满足施工荷载要求,致使支模架整体失稳,形成重大不安全状态;天井浇筑施工中出现局部塌陷时,现场施工负责人没有立即撤离天井屋面作业人员,违章指挥支模工冒险作业。
间接原因: 法律法规意识淡漠,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存在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为;安全管理混乱,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严重失职,施工、监理单位对项目管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既不纠正,也不报告,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危险作业无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施工组织混乱,高支模搭设无专项设计、没组织论证审查,不按规定组织技术和安全交底,现场作业人员更换频繁,未经培训就上岗作业,素质低下;教育培训不落实,支模架作业搭设人员无特种作业资格证,支模架搭设作业人员未经岗前安全教育,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缺少必要的安全常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安全监管工作不落实,监管措施不力,监管力度不大,监管人员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了违法行为也未能依法处置。
责任追究:
2008年7月17日,对该国际商业广场B区项目部经理、项目部东天井施工负责人、监理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等8人追究刑事责任;对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监理公司挂靠项目部总监等11人追究行政责任;对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8家相关责任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行政问责。
案例
三、高大厅堂顶盖模板支架坍塌8死21伤
2005年9月5日22时10分左右,北京市西城区西西工程4号地项目,现浇空心板厚550mm,折算板厚376mm,支模高度21m,在进行高大厅堂顶盖模板支架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现场浇筑施工时,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发当时,作业面距地相当于六层楼高,四十余名工人坠落后,造成8人死亡、21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据悉,该事故是北京市十几年来最严重的建筑安全重大事故之一。
图 片 ID:47720412
摄 影 者:李石磊
图9-6 事发工地外面看安全网防护很到位
摄影者:佚名
图9-7 坍塌的模板支撑体系
事故原因: 模板支架设计方案编制简单,存在严重设计计算缺陷,不能保证施工安全要求;实际搭设模板支架杆顶部伸出长度过大。
造成本次事故间接原因是:模板支架搭设质量差;现场搭设模板支架中使用的部分钢管杆件、扣件、顶托等材料存在质量缺陷;现场管理人员违反规程。
对单位的处理:
1、 建议建设部分别给予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降低一级施工企业资质和一级建设监理资质;
2、 取消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该市建筑市场招投标资格12个月;
3、 责成该施工企业立刻对其在北京市所属的施工项目全面停工整顿;
4、 提请河北省建设厅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处理。 法院对有关人员的终审判处: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查明:在4号地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工程项目部土建总工程师李XX作为模板支架施工设计方案审核人,在该方案尚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便要求劳务队按该方案搭设模板支架。工程项目部总工程师杨XX明知模板支架施工设计方案存在问题,但其对违反工作程序的施工搭建行为未采取措施,从而使模板支撑体系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工程项目部经理胡XX在模板支架施工方案未经监理方书面批准且支架搭建工程未经监理方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对违反程序进行的模板支架施工不予制止,并组织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吕XX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在明知模板支架施工设计方案未经审批、已搭建的模板支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下,默许项目部进行模板支架施工。项目监理员吴XX未认真履行职责,在明知模板支架施工设计方案未经审批、已搭建的模板支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施工方已进行混凝土浇筑的情况下,不予制止。
由于李XX等五人上述违规行为,导致2005年9月5日22时许,在进行高大厅堂顶盖模板支架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现场浇筑施工时,发生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造成现场施工工人8人死亡、21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法院依法判处:4号地项目土建总工程师李XX,被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项目部总工程师杨XX、项目经理胡XX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监理人员吕XX和吴XX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案例
四、24米高的演讲厅舞台屋面板坍塌7死7伤
2007年2月14日15时35分左右,某医科大学图书馆二期工程施工现场,施工人员浇筑演讲厅舞台屋面混凝土时,模板支撑系统突然坍塌,坍塌面积约450M²,坍塌高度约24 M,14名施工人员被埋,共造成7人死亡、7人受伤。
摄影者:佚名 图9-8 事故现场全貌
图 片 ID:79025379
摄 影 者:张爱林
图9-9 24米高的演讲厅舞台坍塌现场
事故原因:
1、高大模板支架在搭设时,没有设置水平剪刀撑和横向剪刀撑,纵向剪刀撑严重不足。加上连墙件的数量和设置方式未达到要求,致使模板支架整体不稳定,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
2、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没有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存在一系列重大原则性错误。
3、高大模板支架搭设前,施工单位没有召开技术交底会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施工技术交底。
4、模板搭设完成后,没有组织验收,没有取得工程监理组同意就进行混凝土浇注。这些都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5、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事故发生时,该工程监理组总监理工程师担任了7个建设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6、监理人员发现了立杆间距及步距不符合施工方案要求、无剪刀撑、水平拉杆没有与立柱连接等问题,但没有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汇报,没有采取强制性措施制止,也没有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事故有关责任者被依法处以重罚
1、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分别被处以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市建筑管理处因对二期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不够到位,在市建设系统内被通报批评。
2、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被建议移送到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三级项目经理资质。
3、施工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施工人员的资格,并被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项目部经理被吊销一级项目经理资质,同时被处以20万元的行政处罚。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且终身不予注册,并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监理员资格,处以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7、监理公司的负责人,被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8、安全生产责任人,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9、项目部架子工班长被企业解聘,并进行经济处罚。
案例
五、采光井模板支撑系统垮塌7死17伤
2007年9月6日14时10分,某市太阳城二期家居广场中心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采光井模板支撑系统突然垮塌,造成7人死亡、17人受伤。
图 片 ID: 91581464
摄 影 者: 梁鹏
图9-10 采光井模板支撑系统垮塌现场
事故原因:
一是施工人员未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标准规范搭设模板支撑系统,方案要求现浇梁下立杆间距为0.4m×0.4m,实际搭设1.3m×1.3m,并且缺少剪刀撑和扫地杆。 二是监理单位现场监管不力,未及时制止施工人员违规作业行为。
三是施工单位在浇捣混凝土过程中施工工序错误,造成局部受力集中,超过模板支撑系统承载能力。
案例
六、擅自变更搭设方案,顶盖坍塌16死5伤
2003年10月7日10时20分,某市益华商业广场工地在中庭顶盖施工过程中发生坍塌,造成16人死亡,5人受伤(其中3人重伤,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35万元。
来源:羊城晚报
饶新一
摄
图9-11 事故坍塌现场
一、事故经过
2003年10月7日10时20分左右,益华广场工地中庭顶盖在浇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突
2然坍塌(中庭面积为466.7m。,塌坍面离地高度32.6m),正在中庭顶盖天面施工的2 1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及有关单位人员被困在倒塌的钢筋混凝土、高支模顶架、模板之中。事故共造成1 6人死亡,5人受伤。(其中3人重伤,2人轻伤)。
该模板支撑体系在搭设过程中,由于施工材料不足,将原设计采用Ф48管改为碗扣式钢管搭设。整个顶架实际搭设与原设计严重不符。顶架搭设后未经检查验收,也未经监理公司验收审批就进行顶盖混凝土浇注施工。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导致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中庭高支模顶架存在重大问题,搭设方案不完善,搭设施工在没有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原搭设方案,与原设计不相符,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高支模支架的稳定,严重违反规范、标准、规定。
原为满堂的高支模支架,由于设置了两个物料提升架、一个垃圾道和一个水池,实际搭设面积只有原来的三分之二左右,另外三分之一面积的支架立杆未落地,而是支承在支架横杆上,特别是第⑨轴大梁有近一半处于这种支承状态。C轴大梁下支架立杆有三分之二未落地,C、D轴间的立杆基本未落地,而是支承在支架横杆上,使支架在⑧、⑨轴大梁方向形成一个下部窄、上部宽、宽出部分处于不可靠的支承状态的支架。 实际搭设的支架,没有设置扫地杆和剪刀撑;
与各层楼盖的连接措施不当,只与原施工脚手架随意连接;更为严重的是支架顶部7米多高范围内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保证支架的侧向稳定,使支架基本处于侧向自由状态;
泵送混凝土的输送管固定在脚手架上,增加了支架的不稳定性;
大梁下设计设置4个立杆,实际搭设只设置了3个立杆,其中中间立杆采用胶篾绑扎,降低了支架的承载力;
支架最危险的部位——C轴大梁下的立杆,不仅由原设计设置4个改为2个,而且2个立杆中1根未落地,支承在支架的横杆上,在楼面荷载的作用下,C轴大梁下的立杆首先失去稳定,导致整个支架失稳破坏,在很短时间内造成了整体坍塌。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施工总承包单位:虽设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岗位责任制存在层级衰减,不能真正落实到基层(属下各公司以及班组、工人);对施工过程中有关部门提出整改的隐患问题,管理不严、监督不到位;公司没有足够重视设备、设施、施工材料等的更新投入,使搭设高支模顶架时材料不足,加上监督管理不力,安全教育跟不上,部分管理和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导致盲目改变原高支模顶架施工方案,不按规范要求施工;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时,没有充分考虑其场地、天气等因素,使施工工期十分紧张,导致日夜赶工,疏忽了施工安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责任人不明确,不按程序变更项目经理。
2、具体承建该工程的施工单位:该公司虽然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但没有抓落实,管理混乱。高支模顶架施工过程中,没有组织人员进行检查验收;方案设计及该项目技术负责人员明知施工与设计严重不符,不跟进,不制止,任由违规蛮干现象发生,严重违反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未经监理验收审批,强行实施顶盖混凝土浇注;对施工过程中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拖而不决,整改不力。
3、监理公司:该公司在对项目实施监理过程中,明知模架未验收审批,未能及时制止顶盖浇注混凝土施工活动,存有严重的失职行为。
4、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该站在实施安全监督工作中,没有履行好职责,监督不力。在高支模顶架搭设过程中,虽进行过两次监督检查,但未发现模架架设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对施工现场蛮干施工,管理混乱等问题,虽有发整改通知书要求暂缓施工,进行整改,但没有跟踪落实,致使施工单位继续违规施工。
5、区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检查、督促不力,对存在的问题监管不到位。
综上所述,“10.7”特大坍塌事故是一起施工单位违规施工和安全管理不善,监理、监督不到位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
案例
七、模板支撑体系倒塌 1死4伤
2007年8月25日上午,某大学城一在建工地模板支撑体系突然倒塌,5名施工工人从高空摔下,被埋在水泥浆和钢管中。受伤工人被救出送往医院救治,其中一人在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
图 片 ID:90751587 摄 影 者:钟桂林 图9-12 坍塌的事故现场
案例
八、大学剧院舞台屋面模板坍塌4死20伤
2002年7月25日,某大学新校区的剧院工程,在施工中发生模板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20人受伤。
该剧院为框架结构,平面为东西长70m,南北长47.5m,呈椭圆形,屋面系双曲椭圆形钢筋混凝土梁板结构,板厚110mm,屋面标高最高处为27.9m,最低处为22.8m。
摄影者:佚名
图9-13 坍塌的剧院舞台屋面
事故原因:
1.技术方面
屋面模板施工前虽然施工单位编制了简单的支模施工方案,但施工班组未按要求搭设,项目经理也没有认真按方案进行检查,明知搭设不符合方案要求,却同意浇筑混凝土。
模板支架不仅间距、步距、剪刀撑等搭设存在严重问题,且钢管、扣件材料质量不合格,施工单位也未经检验就使用。
2.管理方面
建设单位及监理失职。该屋面模板方案由施工单位报监理审批,自5月份开始搭设,到7月24日浇筑混凝土止,始终未获监理审批。但自开始浇筑混凝土直到发生事故时,监理人员始终在施工现场,既没提出模板支架不合格需进行整改,也未对模板支架方案尚未经监理审批就浇筑混凝土进行制止,且对现场租用钢管、扣件材质不合格也未进行检查,建设单位及监理公司未尽管理及监督责任。
没有事先对施工队伍资质进行了解。混凝土模板虽然应由木工制作安装,但其支架采用了钢管、扣件材料,且高度达27m,实质上等于搭设一满堂钢管扣件脚手架,必须由具有架子工资质的队伍搭设,并应按钢管扣件脚手架规范进行验收。而该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完全忽视了这一重要环节。
案例
九、支模架质量低劣,屋面板坍塌13死16伤
2003年2月18日19时45分左右,某研发中心工地在浇筑屋面顶板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发生支模架和正在浇筑的屋面板坍塌事故,导致13人死亡、16人受伤。
来源:人民网 梁臻 史训峰 摄
图9-14 坍塌事故现场
一、事故经过
支模架于2003年1月6日开始搭设,于2003年2月18日11时30分开始由南向北泵送浇筑六层屋面板混凝土,19时45分左右,在浇捣梁板混凝土时,突然发生梁板支模架和己浇筑的六层屋面顶板坍塌,当场死亡12人,受伤17人,其中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模板支架的搭设极不规范、随意性大,不符合标准要求。立杆横向缺失水平杆连接,随意扩大立杆步距和水平距,无连柱(墙)杆,无纵横扫地杆和垫板,纵向、横向水平剪刀撑缺失。
2、模板支架大量使用劣质旧钢管和旧扣件。经对现场钢管和扣件的抽样检测,扣件100%为不合格,钢管50%为不合格。
3、未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模板支架设计及书面施工方案,违反有关规定布置搭设支模架。
4、在搭设过程中没有认真对支模架搭设质量进行严格检查,搭设模板支模架后,未经验收合格就违反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混凝土浇灌。 (二)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片面强调工程施工进度,图纸的提供比较滞后,对施工单位违规施工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在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行组织施工,整个工程边设计边施工。
2、施工单位支模架搭设人员均没有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支模架搭设不规范。
3、施工单位没有对搭设支模架使用的钢管和扣件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使用的钢管、扣件缺乏质量保证书和检测报告等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
4、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监理不力。选派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现场监理活动,签署监理文件,默许进行支模架搭设和混凝土浇灌。
5、建设单位在前一年大学新校区“7.25”支模架坍塌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没有认真吸取教训,监管不严,督促不力。
6、高新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在业主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同意该工程桩基先行施工;在未办理施工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图纸未经审查批准的情况下,发放±0.00以下施工许可证(副本)。对边设计、边施工、边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不规范的行为没有加以制止。
案例
十、污水消化池模板支撑体系倒塌6人死亡
2005年12月14日,某污水处理厂1号污水消化池工程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在浇注污水消化池混凝土时,模板支撑系统坍塌,共造成6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有7名工人被混凝土掩埋。当地政府组织公安、消防、医疗、工程技术人员二百余人动用了起重机、铲车、切割机等设备全力抢救,15日晨3时,一名工人获救,其他6人不幸遇难。
图 片 ID: 56377508
摄 影 者: 严杰
图9-15 污水消化池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现场
案例十
一、厂房模板支撑体系坍塌3死7伤
2008年12月21日,某金属网带有限公司扩建厂房时,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因模板支撑体系不稳定,柱与梁板同时浇注,拉结不牢,导致施工的厂房顶层结构脚手架发生倒塌事故,事故当天1死9伤,其后又有2名伤员抢救无效死亡,死亡的3名工人事发时均被埋在刚刚浇灌的混凝土下,时间最长的超过四个小时。
整栋厂房从侧面看为“凸”字形,发生事故部位为顶部约9米高的部分。
摄影者:佚名
图9-16 厂房模板支撑体系坍塌现场
图 片 ID:122830252 摄 影 者:裴鑫
图9-17 柱与梁板同时浇注是事故原因之一
案例十
二、违章工程坍塌1死13伤
2005年4月17日下午16 :00左右,某实业有限公司扩建生产用房工地,在浇捣屋面板砼时,由于模板支撑系统失稳、梁板柱同时浇注而发生整体倒塌,造成 13名工人受伤,1名工人死亡。
图 片 ID:38885056 图9-18 模板倒塌事故现场
图 片 ID:39371562 图9-19 坍塌的混凝土
案例十
三、支撑系统失稳破坏,厂房坍塌7死38伤
2003年8月9日下午6时05分,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厂区内,一栋正在施工的两层仓库突然坍塌,造成7人死亡、38人受伤。
图 片 ID:12780337 摄 影 者:张国俊 图9-20 厂房坍塌事故现场
图 片 ID:12780363
摄 影 者:张国俊
图9-21 第二天拍摄的吞噬7条人命的工地
一、事故经过
2003年6月底,村民林某和其侄子在未办理任何土地、规划、建设手续且未经勘察、设计的情况下,雇用民工,仅凭一张仓库平面示意图就动工兴建,施工现场由林某负责管理,钢筋、水泥、模板、混凝土等分项工程由谭某等7人承包。
7月22日浇筑二层楼板,7天后就拆除一层模板用于二层模板施工。
8月9日,民工开始浇筑屋面板混凝土,当日下午6时05分,大约完成屋面板20%的混凝土浇筑时,模板支撑系统失稳,引起屋面板突然发生坍塌,致使整个建筑整体坍塌,当时在现场共有80名民工,其中一楼有1 2名民工在粉刷一层墙面,屋面有68名民工进行混凝土浇筑,发生事故时有45名施工人员被埋在坍塌的建筑物下面。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技术鉴定组多次到事故现场进行察看、取证,并就掌握的情况进行认真的分析,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该工程结构体系选择不合理,浇灌屋面混凝土时,在施工动荷载的作用下,支撑系统局部失稳破坏,引起屋面坍塌,继而对二层楼面造成严重的冲击和震动,加上砖柱施工质量低劣,抗剪和抗弯能力差,砖柱严重错位断裂,导致竖向承载体系全面破坏,引发了整体倒塌(详见附件2)。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该工程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土地、规划审批手续,无施工许可、无勘察、无设计(即没有设计依据、设计计算书、施工图纸等任何设计文件),严重违反现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属明显的非法占地、违法抢建项目;
2、该工程包给没有任何专业常识的个人承建,直接雇佣民工按一张平面示意图盲目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无任何施工技术资料和实质性的安全保障措施,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施工原材料不符合要求,水泥、钢筋等建筑材料无检验,偷工减料,野蛮施工,施工质量极其低劣,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4、高林村村两委对村民非法占地违法建房没有履行监督、检查、制止、上报的职责;
5、区、镇政府及市、区有关部门对城乡结合部非法占地、违法建房监督、查处不力。 综上所述,本起事故是一起因村民非法占地、违法抢建、无勘察、无设计、野蛮施工,有关单位和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法院判决结果:
7名肇事者中的林某与其侄子是房东。林某为赶工期,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雇用未经培训的外来民工,非法占地,违法建房,导致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被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起诉,一审被判有期徒刑7年。林某侄子参与非法占地建房并盲目组织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有期徒刑7年。
其余5名被告均为包工头。他们违法承包工程,施工期间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至5年。
同时被告人还应赔偿35名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34万多元。对15名负有重要责任的行政管理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篇:建筑物坍塌事故案例分析
一、事故经过 某市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由市电视台投资兴建,某大学建筑设计院设计,某建设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监理。该工程在市招标办公室进行公开招投标。该市某建筑公司于某年1月13日中标,并于3月31日与市电视台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建筑公司组建了项目经理部,史某任项目经理,成某任项目副经理。4月1日工程开工,计划竣工日期为第二年7月31日。工地总人数约250人,民工主要来自南方。 市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地下2层、地上18层,建筑面积34 000 m2,采用现浇框架剪力墙结构体系。演播中心工程的大演播厅总高38 m(其中地下8.70 m,地上29.30 m),面积为624 m2。7月开始搭设模板支撑系统支架,支架钢管、扣件等总吨位约290 t,钢管和扣件分别由甲方、市建工局材料供应处、某物资公司提供或租用。原计划9月底前完成屋面混凝土浇筑,预计10月25日16:00完成混凝土浇筑。在大演播厅舞台支撑系统支架搭设前,项目部在没有施工方案的情况下,按搭设顶部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法,先后完成了3个演播厅、门厅和观众厅的搭设模板和浇筑混凝土施工。1月,该建筑公司工程师茅某编制了“上部结构施工组织设计”,并于当月30日经项目副经理成某和分公司副主任工程师赵某批准实施。 7月22日开始搭设施工后时断时续。搭设时没有施工方案,没有图样,没有进行技术交底。由项目副经理成某决定支架立杆、纵横向水平杆的搭设尺寸按常规(即前5个厅的支架尺寸)进行搭设,由项目部施工员丁某在现场指挥搭设。搭设开始约15天后,分公司副主任工程师赵某将“模板工程施工方案”交给丁某。丁某看到施工方案后,向项目副经理成某作了汇报,成答复还按以前的规格搭架子,到最后再加固。模板支撑系统支架由该建筑公司的劳务公司组织进场的朱某工程队进行搭设(朱某是市标牌厂职工,以个人名义挂靠在该建筑公司劳务公司,6月进入施工工地从事脚手架搭设,事故发生时朱某工程队共17名民工,其中5人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地上25~29 m最上边一段由木工工长孙某负责指挥木工搭设。10月15日完成搭设,支架总面积约624 m2,高度38 m。搭设支架的全过程中,没有办理自检、互检、交接检、专职检的手续,搭设完毕后未按规定进行整体验收。 10月17日开始进行模板安装,10月24日完成。23日木工工长孙某向项目部副经理成某反映水平杆加固没有到位,成某即安排架子工加固支架。25日浇筑混凝土时仍有6名架子工在继续加固支架。 10月25日6:55开始浇筑混凝土,8:00多,项目部资料质量员姜某才补填混凝土浇捣令,并送监理公司总监韩某签字,韩某将日期签为24日。浇筑现场由项目部混凝土工长邢某负责指挥。该建筑公司的混凝土分公司负责为本工程供应混凝土,并为B区屋面浇筑 C40混凝土。屋面坍落度16~18 cm,用2台混凝土泵同时向上输送混凝土,输送高度约40 m,泵管长度约60 m×2。浇筑时.现场有混凝土工长1人,木工8人,架子工8人,钢筋工2人,混凝土工20人,以及电视台3名工作人员(为拍摄现场资料)等。自10月25日6:55开始至10:10,输送机械设备一直运行正常。到事故发生时,输送至屋面的混凝土约139 m3,重约342 t,占原计划输送屋面混凝土总量的51%。10:l0,当浇筑混凝土由北向南单向推进,浇至主次梁交叉点区域时,模板支架立杆失稳,引起支撑系统整体倒塌。屋顶模板上正在浇筑混凝土的工人纷纷随塌落的支架和模板坠落,部分工人被塌落的支架、模板和混凝土浆掩埋。 事故发生后,该建筑项目经理部向有关部门紧急报告事故情况。闻讯赶到的领导、公安民警、武警战士和现场工人实施了紧急抢险工作,将伤者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事故造成正在现场施工的民工和电视台工作人员6人死亡,35人受伤,其中重伤11人,直接经济损失707 815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1)支撑体系搭设不合理。在主次梁交叉点区域的每平方米钢管支撑的立杆数应为6根,实际上只有3根立杆受力,又由于梁底模下木方呈纵向布置,使梁下中间排立杆的受荷过大,有的立杆受荷最大达4 t多。有部分立杆底部无扫地杆,步距过大,达2.6 m,造成立杆弯曲,加之输送混凝土管的冲击和振动等影响,使节点区域的中间单立杆首先失稳并随之带动相邻立杆失稳。 (2)模板支撑与周围结构连结点不足,在浇筑混凝土时造成了顶部晃动,加快了支撑失稳的速度。 (3)未按《建筑法》的要求,对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工程——现浇混凝土屋面板的模板支撑体系的施工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有了施工方案后也未按要求进行搭设。 (4)没有按照规范的要求,对扣件或钢管支撑进行设计和计算,因此,在后补的施工方案中模板支架设计方案过于简单,且无计算书,缺乏必要的细部构造大样图和相关的详细说明。即使按照施工方案施工,现场搭设时也是无规范可循。 (5)监理公司驻工地总监理工程师无监理资质,工程监理组没有对支架搭设过程严格把关,在没有对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审查认可的情况下同意施工,没有监督对模板支撑系统的验收.就签发了浇捣令,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工人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模板支撑系统上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6)在上部浇筑屋盖混凝土的情况下,民工在模板支撑下部进行支架加固,是造成事故伤亡人员扩大的原因之一。 (7)该建筑公司领导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个别领导不深入基层,对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监督管理不力,对重点部位的施工技术管理不严,有法有规不依。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混乱,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对民工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8)施工现场支架钢管和扣件在采购、租赁过程中质量管理把关不严,部分钢管和扣件不符合质量标准。 (9)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对该建筑工程执法监督和检查指导不力,对监理公司的监督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 (1)该建筑公司项目部副经理成某,具体负责大演播厅舞台工程,在未见到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决定按常规搭设顶部模板支架;在知道支撑系统的立杆、纵横向水平杆的尺寸与施工方案不符时,不与工程技术人员商量,擅自决定继续按原尺寸施工,盲目自信。他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监理公司驻工地总监韩某,违反“市项目监理实施程序”中的规定,没有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认可,没有监督对模板支撑系统的验收,对施工方的违规行为没有下达停工令,无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上岗,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该建筑公司项目部施工员丁某,在未见到施工方案的情况下,违章指挥民工搭设支架,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朱某,违反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的规定,私招乱雇部分无上岗证的民工搭设支架,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该建筑分公司兼项目部经理史某,负责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的全面工作,对该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但他对工程的模板支撑系统重视不够,未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的审查,对施工现场用工混乱等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领导责任,给予史某行政撤职处分。 (6)监理公司总经理张某,违反建设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第18号令)的规定,严重不负责任,委任没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韩某担任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对驻工地监理组监管不力,工作严重失职,应负有监理方的领导责任。有关部门按行业管理规定对该监理公司给予在某市停止承接任务一年的处罚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7)该建筑公司总工程师郎某,负责公司的技术质量全面工作,并在公司领导内部分工中负责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但他深入工地解决具体的施工和技术问题不够,对大型或复杂重要的混凝土工程施工缺乏技术管理,监督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8)该建筑公司安技处处长李某,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具体工作,但他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应负安全管理上的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 (9)该建筑公司某分公司副总工程师赵某,负责分公司技术和质量工作,但他对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的审查不严,而方案中缺少计算说明书、构造示意图和具体操作步骤,未按正常手续对施工方案进行交接,对事故的发生应负技术上的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项目经理部项目工程师茅某,负责工程项目的具体技术工作,但他未按规定认真编制模板工程施工方案,施工方案中未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细化,未按规定组织模板支架的验收工作,对事故的发生应负技术上的重要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该建筑公司副总经理万某.负责该建筑公司的施工生产和安全工作,但他深入基层不够,对现场施工混乱、违反施工程序的状况缺乏管理,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2)该建筑公司总经理刘某,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负总责,但他对施工管理和技术管理力度不够,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整改措施 1.安全管理措施 (1)召开全市大会,通报事故情况,公布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对全市建筑行业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 (2)市建工局、市建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按国家行业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强化行业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技术管理工作,针对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责任制。 (3)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管理力度,规范企业的施工现场管理、技术管理、用工管理,坚决制止私招乱雇现象;新工人入场,必须进行严格的三级安全教育;特别是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一定要严格履行必要的验证手续,如审查备案证书的原件;对农民工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危险危害因素和紧急救援、逃生知识的安全教育。 (4)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工作,严格规范建设监理市场,严禁无证监理;禁止将监理业务转包或分包;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监理公司应充实安全技术专业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中的每个环节,特别是对技术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较大的项目一定要监理到位。 2.安全技术措施
(1)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对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在施工中遵照执行。 (2)专项施工方案必须具有按规范规定的计算方法的设计计算书,具有符合实际的、有可操作性的构造图及保证安全的措施。 (3)对特殊、复杂、技术含量高的工程,技术部门要严格审查、把关;健全检查、验收制度,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4)严格履行现场施工技术管理程序,认真执行签字、验收责任制度,依法追究责任。 (5)在购买和使用建筑用材料、设备时,必须选择有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书、生产许可证(若需要时)的产品;签订购置、租赁合同时,要明确产品质量责任,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特大吊装事故案例分析
一、事故经过 某年某月某日8:00左右,在某市造船厂船坞工地,由某工程公司、某中心等单位共同承担安装载重量600 t、跨度为170 m的巨型龙门起重机的工程,在吊装主梁过程中发生倒塌,造成36人死亡的特大事故。 1.起重机吊装过程
事故前3个月,该工程公司施工人员进入造船厂开始进行龙门起重机结构吊装工程;2个月后,完成了刚性腿整体吊装竖立工作。 事故前12日,该中心进行主梁预提升,通过60%~100%负荷分步加载测试后,确认主梁质量良好,塔架应力小于允许应力。 事故前4日,该中心将主梁提升离开地面,然后分阶段逐步提升。至事故前1日19:00,主梁被提升至47.6 m高度。因此时主梁上小车与刚性腿内侧缆风绳相碰,阻碍了提升。该公司施工现场指挥考虑天色已晚,决定停止作业,并给起重班长安排好工作,明确次日早晨放松刚性腿内侧缆风绳,为8:00正式提升主梁做好准备。 2.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当日7:00,公司施工人员按现场指挥的布置,通过陆侧(远离江河一侧)和江侧(靠近江河一侧)卷扬机先后调整刚性腿的两对内、外两侧缆风绳,现场测量员通过经纬仪监测刚性腿顶部的基准靶标志(调整时,控制靶位标志内外允许摆动20 mm),并通过对讲机指挥两侧卷扬机操作工进行放缆作业。放缆时,先放松陆侧内缆风绳,当刚性腿出现外偏时,通过调松陆侧外缆风绳减小外侧拉力进行修偏,直至恢复至原状态。通过10余次放松及调整后,陆侧内缆风绳处于完全松弛状态,被推出上小车机房顶棚。此后,又使用相同方法和相近的次数,将江侧内缆风绳放松调整为完全松弛状态。约7:55,当地面人员正要通知上面工作人员推移江侧内缆风绳时,测量员发现基准标志逐渐外移,并逸出经纬仪观察范围,同时现场人员也发现刚性腿不断地在向外侧倾斜。不久,刚性腿倾覆,主梁被拉动横向平移并坠落,另一端的塔架也随之倾倒。 3.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36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死亡人员中,公司4人,中心9人(其中有副教授1人、博士后2人、在职博士1人),造船厂23人。 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约l亿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8 000多万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立即组成调查组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1.刚性腿在缆风绳调整过程中受力失衡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在听取工程情况介绍、现场勘查、查阅有关各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和图样、收集有关物证和陈述笔录的基础上,对事故原因作了认真的排查和分析。在逐一排除了自制塔架首先失稳、支承刚性腿的轨道基础沉陷移位、刚性腿结构本体失稳破坏、刚性腿缆风绳超载断裂或地锚拔起、荷载状态下的提升承重装置突然破坏断裂及不可抗力(地震、飓风等)的影响等可能引起事故的多种其他原因后,重点对刚性腿在缆风绳调整过程中受力失衡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经过有关专家对吊装主梁过程中刚性腿处力学机理的分析及受力计算,提出了特大事故技术原因调查报告,认定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吊装主梁过程中,由于违规指挥、操作,在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情况下,放松了内侧缆风绳,致使刚性腿向外侧倾倒,并依次拉动主梁、塔架向同一侧倾坠、垮塌。2.施工作业中违规指挥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该公司施工现场指挥在主梁上小车碰到缆风绳需要更改施工方案时,违反吊装工程方案中关于“在施工过程中,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施工方案的作业要求。如有特殊情况进行调整,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以保证整个施工过程安全”的规定,未按程序编制修改局面作业指令,未逐级报批,在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下令放松刚性腿内侧的2根缆风绳,导致事故发生。 3.吊装工程方案不完善、审批把关不严是事故的重要原因 该公司编制、其上级公司批复的吊装工程方案中提供的施工阶段结构倾覆稳定验算资料不规范、不齐全;对造船厂600 t龙门起重机刚性腿的设计特点,特别是刚性腿顶部外倾710 mm后的结构稳定性没有予以充分的重视;对主梁提升到47.6 m时,主梁上小车碰刚性腿内侧缆风绳这一可以预见的问题未予考虑,对此情况下如何保持刚性腿稳定的这一关键施工过程更无定量的控制要求和操作要领。 吊装工程方案及作业指导书编制后,虽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审核和批准,但有关人员及单位均未发现存在的上述问题,使得吊装工程方案和作业指导书在重要环节上失去了指导作用。 4.施工现场缺乏统一严格的管理,安全措施不落实是事故伤亡扩大的原因
(1)施工现场组织协调不力。在吊装工程中,施工现场甲、乙、丙3方立体交叉作业,但没有及时形成统
一、有效的组织协调机构对现场进行严格管理。在主梁提升前l0日成立的“600 t龙门起重机提升组织体系”,由于机构职责不明、分工不清,并没有起到施工现场总体调度及协调作用,致使施工各方不能相互有效沟通。乙方在决定更改施工方案,决定放松缆风绳后,未正式告知现场施工各方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甲方也未明确将事故当日的作业具体情况告知乙方,导致造船厂23名在刚性腿内作业的职工死亡。
(2)安全措施不具体、不落实。事故发生前一个多月,由工程各方参加的“确保主梁、刚性腿吊装安全”专题安全工作会议上,在制定有关安全措施时没有针对吊装施工的具体情况进行充分研究并提出全面、系统的安全措施,有关安全要求中既没有对各单位在现场必要人员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关于现场人员如何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条款。施工各方均未制定相应程序及指定具体人员对会上提出的有关规定进行具体落实、,例如,为吊装工程制定的工作牌制度就基本没有落实。
综上所述,此起特大事故是一起由于吊装施工方案不完善,吊装过程中违规指挥、操作,并缺乏统一严格的现场管理而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
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施工作业中的违规指挥所致。
起重机结构吊装施工现场由该公司职工担任副指挥和施工现场指挥,在发生主梁上小车碰到缆风绳情况时,未修改局面作业指令和执行逐级报批程序,违章指挥导致事故发生,该公司应负主要方面责任。 (1)该公司某职工,600 t龙门起重机吊装工程事故当日施工现场指挥,不按施工规定进行作业,对于主梁受阻问题,自行决定,在没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就安排人放松刚性腿内侧缆风绳,导致事故发生。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犯有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给予开除公职处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公司副经理,作为600 t龙门起重机吊装工程项目经理,忽视现场管理,未制定明确、具体的现场安全措施;明知7月17日要放刚性腿内侧缆风绳,也未提出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且事发时不在现场。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犯有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给予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对其他12名特大事故相关责任人,根据职务、职责,分别给予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等党纪处分和开除公职、行政撤职、行政降级、行政记过、行政警告处分等行政处罚;对涉嫌犯有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责成该3个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调查结论,对与事故有关的其他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四、事故教训和与整改措施 (1)工程施工必须坚持科学的态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坚决杜绝有章不循、违章指挥、凭经验办事和侥幸心理。 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现场施工违规指挥所致,而施工单位在制定、审批吊装方案和实施过程中都未对600 t龙门起重机刚性腿的设计特点给予充分的重视,只凭以往在大起重量门吊施工中曾采用过的放松缆风绳的经验处理这次缆风绳的干涉问题。对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就完全放松刚性腿内侧缆风绳的做法,现场有关人员均未提出异议,致使该公司现场指挥人员的违规指挥得不到及时纠正。此次事故的教训证明,安全规章制度是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是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坚决贯彻执行,以改变那种纪律松弛、管理不严、有章不循的情况。不按科学态度和规定的程序办事,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想当然、凭经验、靠侥幸,是安全生产的大敌。 今后在进行起重吊装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时,应当明确禁止其他与吊装工程无关的交叉作业,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现场,以确保施工安全。 (2)必须落实建设项目各方的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工程中外来施工队伍和劳动力的管理。
这起事故的最大教训是以包代管。为此,在工程的承发包中,要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现象。首先是严格市场的准人制度,对承包单位必须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在多单位承包的工程中,发包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在工程合同的有关内容中必须对业主及施工各方的安全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和制约机制,以保证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落实。
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出现利益主体多元化、劳动用工多样化趋势。特别是在建设工程中大量使用外来劳动力,增加了安全管理的难度。为此,一定要重视对外来施工队伍及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和培训教育,必须坚持严格的审批程序;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对特种作业人员要严格培训考核、发证,做到持证上岗。
此外,中央管理企业在进行重大施工之前,应主动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3)要重视和规范高等院校参加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使产、学、研相结合,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在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向产业化转移过程中,高等院校以多种形式参加工程项目技术咨询、服务,或直接承接工程的现象越来越多。但从这次调查发现的问题来看,高等院校教职员工介入工程时一般都存在工程管理及现场施工管理经验不足,不能全面掌握有关安全规定,施工风险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差等问题。而一旦发生事故,善后处理难度最大,极易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高等院校所属单位承接工程的资质审核,在安全管理方面加强培训;高等院校要对参加工程的单位加强领导,加强安全方面的培训和管理,要求其按照有关工程管理及安全生产的法规和规章制订完善的安全规章制度,并实行严格管理,以确保施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