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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精选)

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篇: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为加强对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一条通过组织实施重大专项,整合科技资源,集中力量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篇: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

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对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通过组织实施重大专项,整合科技资源,集中力量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二条重大专项优先支持对我省产业技术升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关键技术及其配套集成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重大专项的实施鼓励产学研相结合,鼓励学科交叉创新,坚持自主研究开发与引进消化吸收并重,坚持创新与产业化并重。

第三条重大专项管理实行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监理辅助、集体决策的原则。采取有限目标、分期实施、动态调整、滚动支持的管理方式,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四条厅长办公会议对重大专项的发展重点领域、立项建议、经费安排等相关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五条为了加强重大专项协调管理,设立省科技厅重大专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挂靠发展计划处。专项办职责是:

1、组织相关处室编制重大专项工作计划;

2、组织起草、修订重大专项管理制度;

3、组织项目可行性报告论证,组织对重大专项/专题实施情况的抽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估;

4、协调相关处室开展重大专项的备选项目遴选、监理和管理;

5、重大专项计划管理费用的使用管理;

6、开展重大专项的统计、分析。

第二章项 目 立 项

第六条 重大专项原则上分为专项和专题两个层次,专项由一个或若干个专题组成。专项设立首席专家,专题设立专题责任专家。

第七条专项办根据我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技发展规划和重大专项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相关处室研究提出专项/专题年度发展重点领域,并负责项目的公开征集工作。

第八条业务处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整合科技资源,组织编制重大专项备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

第九条专项办组织专家对重大专项备选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业务处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修订完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专项办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以及科技计划经费预算,汇总提出重大专项新上项目立项建议及经费安排方案,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根据项目计划文件、项目申请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有关要求,承担单位提出合同初稿,经推荐部门审查,由业务处组织监理专家提出咨询意见并修订后,提交专项办审核。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与专项首席专家及专项牵头承担单位签订专项合同;省科技厅、专项首席专家/牵头承担单位与专题承担单位/专题责任专家签订专题合同。专项/专题承担单位应在合

同中对自筹经费作出书面承诺并落实。

第三章过 程 管 理

第十三条 专项首席专家负责组织召开重大专项内各专题协调会议,检查专项/专题实施情况,研究与协调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对提交的专项/专题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聘请对相关科技领域有深入了解和工作经验,能遵守监理纪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估监理意见,且监理工作时间有保证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重大专项专家监理小组。监理专家人选由专项办与业务处商定报厅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重大专项实施过程实行阶段评估监理。专家监理小组根据合同要求每年不少于2次对专项/专题执行情况进行阶段评估,并提出监理报告(包括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监理建议等)。监理报告作为专项/专题动态调整、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监理报告与事实有重大出入,首席专家和承担单位可向专项办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六条 专家监理小组对重大专项的发展方向、合同签订、实施过程、项目验收等技术与管理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并对提交的研究数据与资料予以保密,严格保守被监理项目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七条 监理专家如与所监理项目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应向专项办申明并回避。专项/专题承担单位如发现上述问题,可以向专项办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八条重大专项实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反映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按规定要求向有关业务处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经费开支、自筹资金到位情况报告和有关信息报表。

第十九条 专项/专题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申请合同变更: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变化,造成专项/专题原定目标及技术指标需要修改或延期的;

(二)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专项/专题实施的;

(三)技术引进、项目合作方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开发工作无法按合同进行的;

(四)专项/专题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研究开发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无需进行的。

第二十条对于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专项/专题承担单位需要对合同任务进行调整时,应提出合同变更申请,经首席专家、组织实施单位等审查,有关业务处提出会商意见。业务处可提请专家监理小组提出处理建议。

专家监理小组根据合同对专项/专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认为需要调整合同任务的,由专家监理小组提出监理建议后,有关业务处会商专项办等相关处室提出处理意见,重大问题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承担单位、专题责任专家和专项首席专家应当对已批准中止、撤销专项/专题的已做研究工作、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业务处、专项办核查和相关处室存档。

第四章 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专项/专题验收工作由专项办组织,按《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专项/专题鉴定工作按《科技成果鉴定办法》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完成后半年内完成。由承担单位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经专项首席专家和组织实施单位审查,报送有关业务处、监理组审核,专项办审批。专项验收在本专项各专题验收完成后,提出专项验收申请。

第二十四条重大专项/专题研究过程形成的档案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二十五条涉及保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密级评定或确认,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形成的非密成果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及时登记。

第二十六条 重大专项实施过程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按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执行。专项办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经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生效。《福建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

重大专项备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

(一)项目的背景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符合性;

(二)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专项目标和预期成果;

(四)研究内容、关键技术和创新点;

(五)专题任务分解;

(六)分年度进度和考核指标;

(七)经费的预算与筹措;

(八)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九)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

第二篇: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加强重大科技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规范管理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是指由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支持并组织实施,与重大科技产业化示范工程和重点新产品开发密切结合,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及其配套集成技术攻关的科技专项计划。重大专项的实施旨在集中资源联合攻关,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原则,鼓励学科交叉创新,跨单位联合协作攻关;坚持自主研究开发与引进消化吸收并重,重点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全局性、跨行业的重大科技问题。

第三条 为加强重大专项协调管理,省科技厅成立重大专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挂靠综合计划部门),负责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业务管理部门在专项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开展专项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课题的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重大专项的管理包括项目凝练、组织审查、可行性论证、立项决策、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验收与绩效考评等环节。

第四条 重大专项原则上分为专项和课题两个层次,专项由一个或若干个课题组成。项目采取有限目标、分类指导、滚动立项、分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为3-5年。

第二章 项目组织

第五条 重大专项项目实行专家咨询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审批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的主动设计,在专项办统一领导下,由专项办组织相关各业务部门研究提出专项/课题发展重点领域,负责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专项设计方案,并负责项目全程管理。 第六条各业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重大专项备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负责专项中课题的全程管理。

第三章 项目立项

— 1 — 第七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申报,实行直接公开申报的办法。省级各有关部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凡市(州、地)、县(市、区)单位申报的项目/课题均应由市(州、地)、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推荐意见后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八条项目/课题立项按如下程序进行,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㈠ 对申报的项目/课题,由专项办根据专项设计方案对项目/课题申请材料(建议书)进行初审。

㈡ 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课题,专项办分领域交由专业处,各业务部门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整合科技资源,组织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㈢ 由专项办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对通过可行性论证的项目,由专项办根据修订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以及科技计划经费预算,汇总形成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提出重大专项立项建议及经费安排建议,报厅务会研究,决策立项。 第九条 项目/课题的可行性研究应将专利、成果查新作为重要内容,并提交相关知识产权现状、预期知识产权可行性和水平等分析报告;对相关技术标准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说明,把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形成技术标准作为项目/课题的重要考核目标之一。优先支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化基地和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承担研究任务;把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作为项目/课题论证和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十条 各业务部门对立项专项中本拟上课题提出课题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并会同条财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课题实施方案论证,并将结果报专项办,由专项办提出计划安排建议提交厅务会审议。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确定,应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分别采用公开招投标、择优委托或定向委托的方式确定。

㈠ 有3个以上承担者可供选择、能引起有效竞争的项目/课题,原则上应采取招标方式,经评标确定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招投标按《青海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施。

㈡ 不能引起有效竞争、但有2个承担者可供选择的项目/课题,由备选承担者提供项目/课题实施方案,经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㈢ 省内只有1个优势特别明显的承担者能承担的项目/课题,采取定向委托方式。拟承担者应编报课题实施方案,并通过专家论证。

— 2 — ㈣ 多家单位可组合形成一个研发团队对同一项目/课题提出申请,进行联合攻关。 第十二条 承担或参与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㈠ 在青海省内注册、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㈡ 产业技术需求与项目/课题的目标一致;

㈢ 承担或参与单位在相关任务领域具有领先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基础; ㈣ 企业承担的任务,在完成时有能力在本企业进行应用和转化;

㈤ 有稳定的研发投入、常设技术开发机构或稳定的科研队伍和人才,能够为项目或课题实施提供合同确定的资金及其它条件;

㈥ 通过项目/课题的实施,能够与其他企业和大学、科研机构建立紧密的技术创新联盟与知识产权联盟,能将项目/课题成果进行技术转让或服务,促进全行业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提高。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建立和管理专家库、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各专项应建立咨询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受专项办的委托,研究提出专项设计方案建议,参与项目/课题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项目/课题主动设计、立项评审(论证)应发挥省内外专家的作用,评审(论证)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省科技厅加强对专家组的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确保专家咨询、评审的公正公平。专家组成员由专业性、权威性、代表性、中立性,且与项目/课题无重大相关利益的专家组成。有以下情形的专家,应当回避:

㈠ 项目/课题申报单位是专家所在工作单位; ㈡ 被咨询单位与专家所在单位有利益关系; ㈢ 在两年内与被咨询单位有合作成果;

㈣ 与项目/课题负责人或项目/课题主要研究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 ㈤ 与项目/课题申报单位或被咨询对象有其它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 第十四条 专家组成员应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审项目并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发挥财政科技经费的引导作用,企业作为项目/课题主要承担单位的,经费以企业投入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高校和科研院所承担的项目除财政资助外,所在单位应尽可能筹措相应的配套经费;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全额自筹的项目/课题,符合立项条件,经同样的立项审定程序批准,也可列入省重大专项项目/课题。

— 3 — 第十六条 重大专项资助经费来源为省财政拨款。

第十七条 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必须执行相应的管理办法。经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原申请渠道报批,经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课题按合同制进行管理。依次由各业务部门、专项办对合同进行审核后,由省科技厅(甲方)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乙方)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 第十九条 合同双方的职责如下: ㈠ 省科技厅(甲方)的责任是:

1、组织开展项目/课题中期检查、评估;

2、组织项目/课题结题验收和项目绩效评价;

3、协调解决项目/课题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㈡ 项目/课题第一承担单位(乙方)的责任是:

1、按合同约定的条款组织实施项目/课题;

2、保证项目/课题经费专款专用;

3、按甲方和责任部门要求报告项目/课题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

4、完成项目/课题研发内容,并提交项目/课题验收所需材料。

第二十条 项目/课题由多家单位合作承担的,第一承担单位与参加单位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课题合同内容原则上不能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的项目/课题,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审核后作出调整、中止或撤项的决定,视情追回项目/课题经费。

第二十二条 在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中,应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做好科技保密工作。按照科技部关于加强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三条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实行报告制度。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并上报有关信息报表,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各业务部门,并 — 4 — 报条财处作为下达经费的依据条件,同时报专项办备案。各业务部门根据课题计划执行情况,组织科技服务机构汇总完成项目执行信息报表上报专项办。执行期在当不足三个月的项目/课题可在下一一并上报。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项目/课题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实施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中期评估。专项办负责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评估。积极引入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独立的评估监督。评估意见作为项目/课题调整或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课题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㈠ 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课题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㈡ 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课题正常实施; ㈢ 项目/课题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

㈣ 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 ㈤ 项目/课题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㈥ 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第二十六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课题,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专项办,专项办会同各业务部门报厅务会研究,经省科技厅核准后执行。必要时,省科技厅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撤销的项目/课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同时报各业务部门和专项办,专项办负责核查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时上报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课题,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参与省级科技计划活动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课题经费,并向社会公开,三年内不得承担或参与省级科技计划。违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科技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查新、评估、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追回工作经费,取消其参与科技重大专项管理的资格。

— 5 — 第三十一条 加强信用管理,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项目/课题责任人、专家、科技服务机构等在实施科技重大专项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参与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重大专项计划项目/课题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组织验收。课题验收由课题承担单位向各业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验收自评价报告,各业务部门在接到申请一个月内,报请专项办同意后,会同专项办组织课题验收。

第三十三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省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项目/课题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专项办报请省科技厅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获批准,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第三十四条 验收形式主要包括:会议审查验收,网上(通信)评审验收,实地考核验收,功能演示验收等。根据项目/课题的特点和验收需要,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也可联合多种方式进行验收。

第三十五条 验收工作可采取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经省科技厅认可、具有相应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由技术、经济和管理专家组成,从科技计划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参照第十三条执行)。

第三十六条 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独立提出意见,经专家组详尽讨论或专家组长归纳汇总,形成验收结论意见,并在结论意见中提出成果或产品今后的应用推广建议。

第三十七条 重大专项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㈠ 项目/课题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㈡ 凡具有下列情况的,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课题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超过项目/课题批复或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三十八条 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项目/课题 — 6 — 的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为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课题,应在首次验收后的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三十九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省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其中,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和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三年内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四十条 重大专项计划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可与验收、中期评估工作结合,同步进行。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确定立项、选择承担单位、确定预算、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终期绩效考评的具体工作,在专项中全部课题完成验收后,由各业务部门组织完成项目自评价报告报专项办,专项办报请厅务会同意后,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完成项目绩效考评。

第四十二条 探索建立对项目/课题成果的后评价机制。在项目/课题验收三年内,对其成果应用状况和效益进行综合评价,项目完成单位有义务协助此项工作。 第四十三条 鼓励和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项目/课题取得的成果要求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评价。项目/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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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简称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管理,保证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科技管理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是重大专项组织管理的重要环节,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目标任务的执行和产出情况、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促进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推进重大专项顺利实施。

第三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以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财政部批复的项目(课题)预算、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和国家相关财政财务制度等为主要依据。

第四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包括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要统一部署、同期实施。财务验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重大专项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民口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的组织

第七条 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简称三部门)负责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领导下,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负责项目(课题)的验收工作,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具体抓好验收的组织实施。项目(课题)验收可通过组织验收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第九条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专家组应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知识产权专家等共同组成,原则上不少于9人,确定1名组长;财务验收专家组应由财务专家、技术专家等组成,原则上不少于7人,确定1名组长。

对于具有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要有用户代表参加。

第十条 实行回避制度。被验收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合作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三章 任务验收的方式和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主要采取实地考察、现场测试、功能演示、会议审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对于有测试要求或有推广应用、示范要求的项目(课题),应采用现场测试、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验收。项目(课题)验收专家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测试。

对于成果已经得到应用的项目(课题),要根据用户报告或在充分听取用户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

对于同一类型、具有上下游关系或具有很强相关性的项目(课题),要以“项目群”或“课题群”的方式同步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对于具有应用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要按照“下家考核上家、系统考核部件、应用考核技术、市场考核产品”等成果评价方式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课题)合同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合同规定的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包括知识产权任务目标完成、保护及应用情况等);项目(课题)对重大专项总体目标发挥作用情况;成果水平及其应用情况,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情况;组织管理和机制创新情况等。

第四章 任务验收的程序

第十五条

凡经批准列入重大专项管理的项目(课题),在计划目标、任务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项目(课题)验收工作应在任务合同到期后六个月内完成。

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课题),需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的理由和延期时间,经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报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并报三部门备案。原则上,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要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和总体工作安排情况,做好项目(课题)验收工作的整体时间安排和有关要求,制订验收工作计划,报三部门备案。

对于同步验收的项目(课题),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要做好相关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验收专家组的组织协调和时间安排,确保验收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十七条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在任务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的60日内,向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提交项目(课题)验收申请书(格式参见附件1),同时需提交以下验收文件资料。

(一)项目(课题)自评价报告(格式参见附件2)。主要包括项目(课题)概况、实施情况、成果应用及其经济社会效益、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填写主要研究人员表,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表,主要成果一览表,成果信息表,建设的生产线、中试线、平台基地、示范点(工程)一览表。提供产品(成果)的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项目(课题)结余资金情况说明。

(三) 项目(课题)合同书、预算书和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项目(课题)验收文件资料须加盖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公章。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对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对于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课题),参与单位应在责任单位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做好相关验收资料的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在收到验收申请书、相关文件资料后,要及时进行形式审查,并向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作出是否同意验收的回复。

第十九条 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验收申请,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结合验收工作计划,与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商定具体验收的日程安排,发出组织验收的通知,同时抄送三部门。

对于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验收申请,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应及时通知项目(课题)责任单位限时补充或修改验收材料。

第二十条 任务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观看演示、现场测试(含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的测试)、实地考察、听取汇报的基础上,认真审查和质询,填写《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任务验收评议表》(格式参见附件3),讨论形成项目(课题)的任务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 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课题)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意见,形成验收结论,填写《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书》(格式参见附件4),报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和领导小组。由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负责向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下达《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书》。

三部门可通过抽查、复查等方式,对项目(课题)验收工作的程序、内容、质量和结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涉密项目(课题)的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保密规定》等相关法规执行。

第五章 验收结论和后续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一)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课题)综合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任务验收与财务验收二者的意见均为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综合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二者之一的意见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综合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各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课题)资金如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应在接到验收结论书后的六个月之内完成整改工作,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七条 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做好项目(课题)验收的文件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汇总报科技部,纳入重大专项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结束后,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形成《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总结报告》,经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和领导小组审定后,连同各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书报三部门。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再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课题),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将不再受理其项目(课题)负责人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申请,并在5年内不再受理责任单位申报该重大专项的项目(课题)。

第三十条

对在项目(课题)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截留、挪用、挤占重大专项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中止或取消其项目(课题)负责人和责任单位继续承担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重大专项验收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和相关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将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参加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被验收项目(课题)成果的,一经查实,将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给国家、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追究责任。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重大专项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重大专项的特点,制定相应的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报三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工作所需经费严格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三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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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2016年结题课题验收准备

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课题责任单位、课题负责人: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新药专项)《实施方案》和2017工作计划安排,新药专项将于2017年3-4月开展2016年结题课题验收工作。按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专〔2011〕314号)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等管理规定要求,请各课题责任单位提前做好验收准备工作。现将此次验收准备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已经批准列入新药专项实施计划,结题日期在2016年12月31日前未验收的课题。

二、验收内容

新药专项以子课题为单位进行验收,包括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两项工作统一部署、同期实施。

(一)任务验收。主要包括课题合同计划任务执行情况、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包括知识产权目标完成、保护及应用情况等);对专项总体目标发挥作用情况;成果水平及其应用情况、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情况;课题组织管理和机制创新情况等。

(二)财务验收。

1.会计事务所选择。课题单位应在财政部规定的会计事务所范围内选定会计事务所(网址: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gongzuotongzhi/201501/t20150114_1179608.html),与会计事务所签订合同书尽快进行财务审计,会计事务所根据财务验收工作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2.财务验收主要条件。需要进行提交财务验收的课题要符合项目已完成、会计事务所已出具财务审计报告、验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等条件。

3.财务验收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

4.提出财务验收申请。符合财务验收条件的课题单位准备材料并提出财务验收申请。材料包括:正式公文、任务合同书、预算书和有关批复文件、预算评审报告、收支执行情况报告、资金结余情况说明、实际支出情况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财务验收具体安排和时间要求另行通知。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课题验收是新药专项组织管理的重要环节,旨在客观评价课题目标的执行和产出情况、资金使用的总体状况,促进创新成果的推广使用。请各课题责任单位和负责人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据课题任务合同书、财政部批准的课题预算书、专项有关管理规定和相关财政财务制度,认真组织课题参与单位全面总结课题进展,梳理研发成果,做好资料汇总和验收材料的准备。如涉及变更和预算调整的,请课题责任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提前报批。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有关改革要求,新药专项作为改革试点专项之一,课题的立项、过程管理和评估验收等具体工作已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国家卫生计生委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承担。课题验收工作的具体安排由该中心于近期另行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大新药创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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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

2017年3月13日

来源: http:///fg/detail20389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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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

财政部

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1]287号

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单位、牵头组织单位,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

直属机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做好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保证财务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我们制定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

财政部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附件: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保证财务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673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是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的前提之一。组织财务验收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进一步促进

提高重大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进重大专项顺利实施。

第三条 凡经批准列入重大专项管理的项目(课题)均应当进行财务验收。项目(课题)财务验收与项目(课题)验收要统一部署、同期实施,在任务合同规定完成时间到期后六个月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说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时间,报财政部备案。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重大专项以项目(课题)为基本单元进行财务验收。项目(课题)分管理级次的,各重大专项的牵头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可以根据专项组

织管理情况分级次组织财务验收。

第五条 财务验收以国家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为依据。财务验收的资金范围为纳入重大专项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等。

第二章 财务验收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统一组织指导重大专项的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并负责对财务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有关规定对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财务验收工作及其结果,组织开展财务

验收抽查工作。

第七条 牵头单位负责相应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牵头单位财务部门会同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财务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可以通过组织财务验收专家组和按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

第八条 财务验收专家组、受托专业机构应当分别按合同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财务验收工作,依据财务验收内容、验收指标等出具财务验收意见和

验收报告。

第九条 财务验收人员应当包括财务专家、技术专家等。财务验收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5人。专家组组长由财务专家担任。

第十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提交财务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积极配合专家组完成财务验收相关工作。对于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

目(课题),相关承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第一承担单位做好上述工作。

第十一条 实行回避制度。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

合作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加本单位验收工作。

第三章 财务验收的方式和内容

第十二条 财务验收采取现场验收、非现场验收或两者相结合等方式。牵头

单位可以视具体情况确定验收方式。

(一)现场验收:主要是通过深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现场,查验会计凭证和相关财务资料、现场听取有关汇报等,形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

(二)非现场验收:主要是通过非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咨询等形式进

行财务验收,形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对确需到项目(课题)现场核查

有关资料的,可以组织专家到现场查阅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财务验收的主要内容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

产管理情况等。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资产管理等国家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

度相关情况等。

第十五条 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的到位和落实情况,以及按照预算批复和

合同任务书要求对任务承担单位资金拨付情况等。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主要包括:按照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设立特设账户及单独核算相关情况,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财务信息的真

实性,以及会计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十七条 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主要包括: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及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的情况,支出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

性和经济合理性,以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等。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合同任务约定和项目(课题)进展执行预算的情况,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调整预算情况,以及各

类资金结余情况等。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购置、资产入账、资产使用和处置

情况,开放共享情况,以及无形资产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条 在财务验收过程中,有《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八种情况之一的,应限期整改后再进行

财务验收。

第二十一条 财务验收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依据规定的验收内容、验收指标及相应评价标准和分值(财务验收指标详见附件2),形成财务

验收综合得分,同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章 财务验收程序

第二十二条 牵头单位根据专项任务完成情况和总体工作安排,结合专项特

点,制定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方案,并报财政部备案。

牵头单位根据财务验收工作方案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发出进行财务

验收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后的30日内,在认真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向牵头单位提交财

务验收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课题)合同书、预算书和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二)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报告内容、格式见附1);

(三)项目(课题)结余资金情况说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项目(课题)验收文件资料须加盖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公章。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对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牵头单位收到财务验收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课题),应当在财政部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选定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财务审计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财务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牵头单位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做出回复。对于财务审计无问题的,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财务验收工作;对于财务审计有问题的,牵头单位应当及时通

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六条 进行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时,每位专家应当在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政策和制度要求、深入了解项目(课题)相关情况基础上,独立填写并提交财务验收专家意见(详见附3)。总体财务验收结论意见须由全体验收专家讨论通过,由验收专家组组长组织填写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详见附4)并由专家组

组长签名。

第二十七条 牵头单位在汇总、分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的基础上,初步形成财务验收结论,并将财务验收结论下发至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于接到财务验收结论后一个月内,按照财务验收结论的要求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牵头单位。整改到位的通过财务验收,整改不到位的不通过财务验收。

第二十九条 牵头单位汇总整改后的财务验收意见及相关材料,形成最终财务验收结论,并编写财务验收报告(报告内容、格式见附5),报送财政部。财政部通过抽查方式对财务验收工作的程序、内容、质量和验收结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涉密项目(课题)的财务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保密规定》

等相关规定,由牵头单位商财政部另行组织实施。

第五章 财务验收结果及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重大专项财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

种。

项目(课题)综合得分总分值为100分,综合得分高于80分(包括80分)为“通过验收”;综合得分低于80分为“不通过验收”,其中,综合得分高于60分(包括60分)且低于80分的项目(课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执

行。

第三十二条 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办理完毕财务结账手续。项目(课题)经费如有结余,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财

务制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财务验收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牵头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整改情况及专家组

意见调整验收结论,按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 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再申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5年内不

得再申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

第三十五条 在财务验收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重大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财务验收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和相关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工作的资格。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牵头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专项的特点,制定相应的项

目(课题)财务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组织财务验收所需经费,在其项目(课题)经费的间接费中列支;牵头单位组织财务验收所需经费,在牵头单位管理费中列支;财政部组织财务验收所需经费,在三部门管理费中列支。经费的开支内

容和标准严格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673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1.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

2.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指标

3.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专家意见

4.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

5.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报告

附件下载:

附1: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doc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7/P02011072036315

6577725.doc

附1:附表.xls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7/P02011072036315

6771528.xls

附2: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指标.doc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7/P02011072036315

7010543.doc

附3: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专家意见.doc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7/P02011072036315

7139764.doc

附4: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doc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7/P02011072036315

7255272.doc

附5: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报告.doc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7/P02011072036315

7361288.doc

附5:附表.xls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7/P02011072036315

7476529.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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