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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资产证券化(通用)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第一篇:ppp项目资产证券化PPP资产证券化专题报告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缩写),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项目是指为建设及运营城市基础设施,或提供某种公共属性服务和资源,基。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

第一篇:ppp项目资产证券化

PPP资产证券化专题报告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缩写),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项目是指为建设及运营城市基础设施,或提供某种公共属性服务和资源,基于特许经营权协议,政府和社会参与方之间形成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项目和合作顺利完成。PPP模式在国际上已经有比较长的历史,近年来在中国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2014年11月,自《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发布,政府各部门大力推进PPP模式。受益政策层面的利好,PPP 项目数量和投资金额也呈现出爆发式增长,项目落地率迅速提升。根据财政部和发改委PPP项目库统计,截至2016年12月末,全国PPP的总投资额度超过15万亿元,且项目数量可观。整体来看,大部分项目处于建设阶段,小部分项目已经进入了初期运营阶段。

2016年12月26日,发改委联合证监会发布《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698号),作为国家战略支持通过资产证券化来扶持PPP项目发展。本文通过梳理PPP项目的海外经验以及国内现状及问题,对我国PPP资产证券化发展进行初步探讨。

1、海外PPP的发展历程

PPP从定义上来看,强调了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合作,关注重点在于如何更好地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传统上来说,PPP是公共产品和服务商业化的产物。二战后,福利国家思想大行其道,欧美国家纷纷实行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国有化运营和供给。70年代的石油危机以及经济滞胀加剧了欧美发达国家的财政负担,公共部门提供产品和服务存在效率低下、成本高、易形成垄断等诸多弊端。随后,公共产品的私有化逐渐盛行,其一,通过股权转让,彻底转移公共产品的所有权,实现私有化;其二,就是介于私有化和公有化之间的PPP模式,政府引入并发挥私人部门的作用,借助市场的力量来提高公共产品及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从历史发展来说,特许经营模式【1】诞生于19世纪的法国, 但真正意义上的PPP正式发展于90年年代出的英国。以英国的PFI和PF2模式为标杆,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纷纷大力推行PPP模式。

英国的PPP模式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私人融资计划(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阶段和新型私人融资(PF2,Private Finance 2)阶段。90年代初期提出PFI模式,折中公共设施公有化与彻底私有化利弊,旨在允许私人部门参与到公共设施的设计、建造、投融资和运营环节,提高公共产品质量并更好地维护公共资产。英国在20多年里累计完成PFI项目700多个,项目总投资547亿英镑,涉及学校、医院、公路、监狱、住房、废水废物处理设施等领域。 PFI是政府付费类PPP项目,本质上属于延期付费,这也进一步扩大了可以利用私人资本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的领域。但由于PFI项目的招标周期长、成本高,项目合同的灵活性不足、透明度不够以及风险转移不当等问题,2012年英国政府推出了PF2模式。PF2相对PFI来说,维持私人部门继续承担设计、建造、融资、维护基础设施资产的责任,最大改进在于政府在特殊目的公司(SPV)参股投入部分资本金(从10%提高至20-25%),目的在于改善了项目股权结构,更有利于获得长期从资本市场进行债务融资;强化信息公开,进一步维护公共利益。PF2实际上是PFI与传统政府投资模式的综合,是对传统模式的回归和优化。PFI以及PF2强调了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因此被总结为“PPP模式”。

基于此,英国政府较好地利用了市场的专业能力,提升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品质,改变了政府治理的理念和方式,使英国成为全球领先的PPP实践者。到目前为止英国对PPP没有专门的立法,主要通过财政部不断颁发各种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PFI以及PF2的政策性文件共3个,分别是2003年出台的《应对投资风险》、2006年颁布的《强化长期伙伴关系》以及在2012 年推出的《PPP的新方式》。从监管层面,PFI阶段,英国负责PPP运行的机构是财政部和Partnership UK(独立于财政部的公司法人)进行公司化运营,私营资本的股权比例为51%;PF2阶段,财政部设立基础设施局(IUK,Infrastructure UK)工作组统一管理实施。

随着时间的推移,国际上出现了PPP与特许经营模式融合的趋势。国际上,PPP和特许经营模式在概念上的理解不同,但是不太关心项目是姓PPP还是姓特许经营,而是更加关注具体的交易结构,人们开始基于PPP的角度理解和优化特许经营模式,两者出现了概念混用、概念融合的趋势。

2、我国PPP的发展历程

PPP模式在我国的发展大背景是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为中心的供给侧改革的开始。作为供给侧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PPP旨在通过投融资体系改革,引进社会资金,改善长期以来依靠政府财政推动基础设施建设的局面,转化政府存量债务,减少地方政府债务。

PPP开始于2014年下半年开始酝酿,国务院以及各大部委都积极出台PPP项目相关的政策法规,推动PPP项目签约落地。2015 年5 月,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政府从顶层设计层面大力推广PPP 模式;2016 年以来,各领域专项政策陆续出台,部门分工日益清晰,配套政策得以完善;地方政府积极响应,省级PPP 项目库陆续建立,PPP 模式得到全方位推广。

在政策层面大力推进的同时,PPP 项目数量和投资金额也呈现出爆发式增长,项目落地率迅速提升。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截至2016年12月末,全国入库项目共计11260个,投资额13.5万亿元。项目数量可观,投资金额巨大;其中,已签约落地1,351个,投资额2.2万亿元,落地率31.6%, PPP模式逐步完成脱虚入实,由“概念”走向“落地”。 全国入库项目和落地项目均呈逐月持续稳步上升态势。行业方面,市政工程、交通运输、城镇综合开发3类入库项目数居前3名,合计占入库总数的54.1%;地区方面,贵州、山东(含青岛)、新疆、四川、内蒙古位居项目数前五名,合计占入库项目总数的 48.0%,山东(含青岛)已落地项目占全国落 地总数的16.4%,列地区首位;新疆、浙江分列

二、三位。项目回报机制方面,使用者付费模式在支数上占有41.6%,全年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两类项目比重分别为31.9%、26.5%。

发改委推介的3批PPP示范性项目(部分项目退库后)共计2,992个项目,总投资额为5.11万亿元。第

1、2批项目落地率分别为57.79%、6.49%,第2批示范性项目落地率显著下降。

3、PPP的分类及运作方式 按照回报机制来看,PPP项目主要分为取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三种回报形式。使用者付费模式的PPP项目一般现金流稳定、收益更加有保障;政府付费模式的PPP项目都已经明确提前纳入财政预算,由人民大表大会决议的保障;可行性缺口补贴项目介于两者之间。

PPP 项目的一般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或政府付费来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一般来说,PPP项目的设立,需要经历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项目移交五个阶段。在项目识别阶段,PPP项目需要经过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的论证;项目准备阶段,需要审核通过项目执行方案。地方政府以及监管部门在项目执行实施之后继续发挥监督管理作用。

PPP项目融资主要可以分为资本金阶段和项目公司阶段。资本金阶段融资相对较难,银行在筛选项目的时候倾向于大型国企和知名民企参与的项目。现阶段,资本金融资阶段主要依靠设立PPP投资基金来实现,社会资本方与金融机构合资设立PPP投资基金,用于初期的股权投资,且大多采用一个基金对应单一PPP项目。此外,也有银行通过“实股明债”的方式(在投资初期与地方政府定有保底承诺来进行股权回购)进行投资PPP项目。

项目公司融资形式相对丰富,融资也相对容易。项目公司作为主体来进行融资,较常见的方式为银行的长期项目贷款。此外,还有通过政策性银行专项基金、保险资金、发行债券、ABS等进行融资。

4、PPP的发展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借政策东风,PPP模式的大力推广应用,对于缓解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化解地方平台公司债务风险、拓展社会资本【1】投资渠道、创新投融资体制及项目运作模式、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等发挥了一定作用。

同时,由于我国PPP制度顶层设计不完善、投融资体制改革不到位、政府职能转变滞后、社会资本投资权益保障制度缺失、政策及法律体系不完善、部门之间缺乏统一有效的协调机制、项目参与各方信用履约机制不健全、专业咨询服务能力不足等原因,使得我国PPP模式的推广应用存在以下的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PPP最终将归结到资本市场运作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提供公共服务,PPP项目公司作为融资主体,以项目产生的现金流或政府购买付费为投入回报机制,是融资模式创新的重要方式。目前的PPP项目融资重银行贷款,轻其他金融工具;重PPP项目的前期建设和实物资本投资,轻后期的运营和虚拟资本,难以满足投资大、经营期长且收益不高的PPP项目的资金需求,影响社会资本进入的积极性。将PPP项目投资所形成的收益或现金流(收费权、经营性收入等)变成可投资的工具,形成可以上市交易的证券化产品,是今后的努力方向。

本质上来讲,资产证券化是将流动性较低资产转换为流动性较高资产的一种模式。发起人(原始权益人)通过结构化交易将基础资产转让给特殊目的载体(SPV),从而实现基础资产与发起人进行风险隔离。资产支持证券的回报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最终这些证券由投资者购买,少部分安全等级较低的证券由SPV自留。资产证券化作为能够独立于主体信用的金融工具,与PPP项目融资的特征高度契合,是PPP项模式发展的重要方向。

通过资产证券化倒逼PPP项目规范发展。资本市场的敏锐、谨慎、理性,有助于推动市场审慎判断和评估PPP项目框架体系、风险分担机制,提升PPP项目整体质量。推动使用者付费PPP项目的发展。不应鼓励纯粹以政府付费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来源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以“资产支持”体现项目融资理念。在政府融资和企业融资之外,让项目融资的理念真正落地。

资产证券化的前提是有来自于基础资产的稳定现金流,成为可独立于主体信用的融资工具,引导资源流向优质PPP项目。特别关注专业运营商的培育和发展。“重建设、轻运营”的PPP发展路径不具有可持续性,专业运营商应成为PPP市场的投资主体,走“轻资产”的发展道路,真实出售、破产隔离,能够实现出表是未来发展方向。因此,资产证券化是PPP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向。

5、PPP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2016年开始,部分PPP项目建成并进入运营阶段。基于盘活PPP项目存量资产、加快社会投资者的资金回收、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建设的初衷,发改委也大力推动PPP资产证券化的落地。 2016年12月21日,发改委联合证监会发布《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大力推进PPP资产证券化,从而盘活存量资产,提升PPP项目的融资能力,缓解政府和社会参与方的资金压力。

2017年1月9日,为推动PPP资产证券化的落地,发改委投资司、证监会证券部、基金业协会与相关参与机构和企业召开了PPP资产证券化座谈会,标志着PPP资产证券化工作正式启动。

此外,PPP资产证券化在操作层面也在积极给予政策支持。

2017年2月17日,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分别发布《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通知》实施细则,成立PPP资产证券化工作小组,对于符合条件的优质PPP资产证券化产品建立绿色通道,提升受理、评审和挂牌转让等环节的效率。

基金业协会于2月23日,发布了《关于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品实施专人岗备案的通知》,对符合要求的PPP资产证券化产品,指定专人负责,实行“即报即审,绝对优先”原则,提高备案速度和效率。表4通过PPP项目以及相关资产证券化的内容整理了政策动向。

、PPP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PPP资产证券化是以PPP项目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资产作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结构化设计的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结合我国PPP模式的发展现状和特点,根据发改投资[2016]2698号文件精神,考虑到经营性PPP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收益是资产证券化重要的基础资产,而项目运营收益大多为收费收益权。因此本文提及PPP资产证券化【2】,指PPP项目收益权类资产证券化。

PPP资产证券化与一般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本原理大致相同,主要区别在于基础资产的准入条件是否涉及特许经营权、财政补贴合规性、项目期限以及政府增信等。

由于PPP项目涉及特许经营权,并且是民生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部门出台相关法规和通知,因此整体项目的政策约束力较强。

从期限来看,现已发行的收费收益权类资产证券化产品5-7年的期限显然难以满足PPP项目10-30年的合作期需求,因此PPP资产证券化的产品期限可能会匹配PPP项目期限,存续期可长达10-30年。从政府增信的角度看,PPP资产证券化项目更加强调项目本身产生的现金流,从而弱化政府信用,提高部分地方政府优质项目的融资能力。

PPP项目具有现金流稳定,投资规模较大且期限较长(10-30年),且相对收益率不高等特点,导致PPP项目的投资回报周期较长,整体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因此社会资本对参与PPP项目的积极性不高。这是PPP项目发展中遇到的融资难、退出渠道单一等问题。

7、PPP资产证券化的实务

(1)操作流程

PPP资产证券化的实务操作流程也与一般资产证券化流程类似,主要包括PPP项目范围界定、确定基础资产、设立SPV和交易结构、基础资产转让、信用增级、设立产品和发行流程(交易所论证、证券发行、登记备案)、转让和维护偿还等流程。 尽职调查:

对于PPP资产证券化,除了常规的基础资产的基本情况以及合法性调查外,项目范围界定作为第一步的准备工作,界定项目是否符合PPP的范围是首要工作。界定的标准为发改投资[2016]2698号文规定,通知明确了重点推动资产证券化的PPP项目范围(表6),要求手续完备、稳定运营、回报稳定、权益人信用良好。此外,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社会资本参与方为行业龙头,处于市场程度高、政府负债水平低、社会资本相对充裕的地区、该PPP项目具有稳定投资收益和良好的社会效益等三个条件的传统PPP项目将优先鼓励。

确定基础资产:

与一般资产证券化类似,确定基础资产,是推进资产证券化的首要任务。PPP资产证券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项目基础资产需包含政府特许经营权合同相关条款。

设立SPV、转让基础资产、信用增级:

原始权益人通过设立SPV,对基础资产进行风险隔离、转让基础资产,并通过信用增级等措施来构建交易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PPP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和一般资产证券化产品并无区别。

设立并发行产品、转让及维护、偿还、清算:

资产支持证券的设立流程为:认购方通过计划管理人加入并认购资产支持证券,同时委托计划管理人依据《资产支持计划说明书》和《认购协议》等合同文件的内容来购买原始权益人的基础资产。发行阶段需要依据《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到基金业协会备案;申请在交易所挂牌,转让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PPP资产证券化产品获得了政府的政策支持,交易所在审批机制和事后监管阶段专门设立绿色通道,提高效率。后续的监管方面,省级发改委和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及违约处置联席工作机制。

(2)PPP资产证券化的参与方

PPP资产证券化的参与方也与一般资产证券化流程类似,主要包括计划管理人、投资者、推广机构。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

值得一提的是PPP项目的投资者。目前国内的资产证券化投资者主要是商业银行、券商、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以及财务公司等,上述机构相对青睐中短期(7年以内)的固定收益产品。PPP项目规模偏大且存续期长,将影响到现有投资者的资产配置。发改投资[2016]2698号的推出,目的之一就是解决PPP项目的流通。PPP项目将以优质资产进行证券化,从而化解PPP资产体量过大给企业带来的压力,提高投资者持续投资的能力;同时,PPP资产证券化可以在资本市场交易流通,增加了一个高效便捷的退出渠道,盘活了PPP项目的存量资产。 PPP资产证券化项目带来PPP项目流动性的提升以及溢价,这也使得PPP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被更多这种长期投资者纳入投资范围,例如公募基金、基础设施产业基金、证券资产管理产品以及保险基金,同时也鼓励社保基金、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投资PPP资产证券化产品。

8、PPP资产证券化的规模估算

按照财政部的推测(线性法【1】),2017年新增落地项目规模为2.2万亿,2017年末执行项目规模将达4.23万亿。根据建设周期推算,按照项目库整体建设周期来估算,则2017年新增落地项目规模将达2.36万亿。综上所述,预计2017年PPP新增落地规模平均约2.28万亿,对应的2017年底的落地项目总规模在4.2万亿左右。

发改委推介的PPP项目库的第1批推介项目的开始时点为2015年5月,按照建设周期计算平均15个月来计算,符合发改投资[2016]2698号文件的项目数量并不多。

整体来看,从2014年实施PPP机制以来,20

15、2016年已经积累了大量处于建设阶段的项目,小部分项目已经进入了初期运营阶段,可以预期,2017年大量项目将进入运营期,从而具备资产证券化的条件。但根据发改投资[2016]2698号文件的重点推荐项目的要求来看,初期试点的项目设定的门槛相对较高,或是考虑到金融创新的风险,因此第一批项目将会对未来PPP资产证券化产品起到示范作用。目前,只有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适用这个要求。

截止2月底,各省级发改委共上报PPP资产证券化项目共41个,其中污水垃圾处理项目21个、公路交通项目11个、城市供热、园区基础设施、地下综合管廊、公共停车等项目7个、能源项目2个。同日,发改委表示会尽快对上报项目进行论证,但同时表示2017年不会大力推动PPP存量项目资产证券化项目数量,而是把侧重点放在做好第一批示范项目。

3月10日,首批的3单落地项目(见表7)从受理到获得通过的批复函仅用时3个工作日,如此高效的审批流程也预示着PPP资产证券化即将迈入加速轨道。

9、PPP资产证券化的机遇和课题

从现状来看,PPP资产证券化未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在地产调控、稳增长的压力仍然较大的背景下,PPP依然是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突破口。2017年又迎来了PPP项目的落地高峰期,保守估计新增项目将达到万亿级别。同时,政策的大力支持、PPP融资难问题以及退出途径等问题的解决、监管层面逐步推进备案审批等操作流程的优化,PPP资产证券化推出的速度大大超出预期。作为国家战略扶持的PPP领域获得了资产证券化这一新兴融资渠道的大力支持,发改投资[2016]2698号文件中特别提出要“推动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进一步支持传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由于PPP发展时间不长,满足现阶段监管要求的项目数量较少,投资范围的局限性,短期内发行数量和规模都将比较有限。PPP资产证券化大规模发展仍需要解决制度安排、项目本身交易结构安排、PPP论证不充分及信息披露不足影响产品收益等一系列课题。

第一,法规体系尚未完备。虽然PPP出台了诸多政策文件,但依然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一些问题还没有得到明确。比如由于PPP项目的特殊性,经营权无法转让,导致收益权和经营权的分割,从而无法实现真实出售以及破产隔离的问题。

第二,PPP项目期限需要新的交易结构来匹配。通常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存续期一般为5-7年,无法完全匹配长达10-30年的PPP项目周期。期限的错配一定程度上限制了PPP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和投资,需要创新交易结构,来满足PPP资产证券化和项目本身的的特点。

第三,PPP项目的优点在于收益的稳定性。基于良好的收益和稳定的现金流来实现PPP项目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公司资质关系到项目的运营与管理绩效,政府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也关系到项目的收益性。因此,在论证项目阶段,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变化以及设计良好的机制来保障PPP项目的质量,同时及时披露信息,保证收益的稳定,确保资产证券化良好运行。

PPP资产证券化的运行初期,关注上述可能存在的风险,通过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来克服相关的课题,创新设计交易结构,未来PPP资产证券化将为市场提供丰富且极具投资价值的资产。

第二篇:详解PPP项目中的资产移交问题

PPP项目的方案设计需要全面考虑投资、建设、运营、移交的全流程,平衡好政府、社会资本方以及融资方的多元化诉求。 文/刘烨

所谓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运作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但是在ppp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对于 PPP 项目在PPP 合同到期后,项目移交时所涉及的资产移交问题,特别是针对项目公司账面上所留存的现金(银行存款)是否也要“无偿移交”的具体问题,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或指引,业界还存在不同的看法。安永财务交易咨询服务合伙人刘烨从不同角度给出了不一样的解读思路。

从财务报表看ppp资产移交

PPP项目中政府的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差,目的是使项目公司在运营期所实现的总收入(包括使用者付费收入在内)能够实现三个目标,即覆盖运营成本、偿还项目公司借款的本金和利息、使股东获取股权投资的回报并收回股权投资。

从财务角度看,在PPP项目中,社会资本在运营期内可以通过每年获得分红的方式获取股权出资所对应的投资回报,但股权出资本身仍以运营期末现金余额的形式留在项目公司,导致该情况出现的原因是分红能力的限制(即分红金额为可用于股东分红的现金余额与当期期末可用于股东分红的留存收益两者之间的较小值)。

为体现分红能力限制对于股东现金流分布及股东回报的影响,公司金融理论中有股权自由现金流和股东分红现金流两个概念,均对股东从公司中所能获得的现金流进行衡量。在一般的公司运营实践中,公司的控股股东往往会尝试一些特殊处理方式,以最大可能地实现股权现金流的回收,以规避分红能力限制的影响、提升投资回报,但相关操作也面临潜在风险和实际操作中的困难,包括潜在税务风险、审批风险等。

而在PPP项目公司的运作过程中,由于受到PPP合同、融资协议、项目公司章程、基础设施投融资相关的行政法规等方面的约束,项目公司的股东往往很难采取类似的特殊处理方式。因此,报告倾向于认为股东分红现金流更适合作为衡量PPP项目中股东所获回报的基础。

因此,从项目合理的财务逻辑和政府付费的原则来看,在项目公司运营期末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政府时,需将运营期末的现金余额分配给社会资本,作为其投资的收回,以实现股权投资人完整地收回投资并获得相应的回报。

移交资产的经济实质

项目公司在运营期的资产可分为项目运营所需资产和企业经营所得形成的资产。项目运营所需资产指的是为满足项目公司运营基本条件所需的资产,而企业经营所得形成的资产指的是通过经营上述资产获得经济收益积累的资产,是企业的经营所得。从经济实质上讲,运营期满后项目公司需移交的资产仅为项目运营所需资产,而企业经营所得形成的资产,无需移交政府,而应作为企业的经营所得分配给股东。关于项目移交,财政部《PPP 合同指南》中有如下说明:“项目移交通常是指在项目合作期限结束或者项目合同提前终止后,项目公司将全部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以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移交给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项目移交的基本原则是项目公司必须确保项目符合政府回收项目的基本要求,要求范围通常包括:

(一)项目设施;

(二)项目土地使用权及项目用地相关的其他权利;

(三)与项目设施相关的设备、机器、装备、零部件、备品备件以及其他动产;

(四)项目实施相关人员;

(五)运营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技术和技术信息;

(六)与项目设施有关的手册、图纸、文件和资料(书面文件和电子文档);

(七)移交项目所需的其他文件。”

上述《PPP 合同指南》中的说明与国际上 PPP 项目的通常做法完全一致,项目公司在运营期末需移交的资产主要是满足项目运营所需的各种有形及无形资产(包括技术、文件等),但并不包括项目公司的现金(包括银行存款等现金等价物)余额。原因正是运营所需资产是由项目公司的股权及债权投资人在项目前期的投入(包括资本金和贷款)而形成的,而在后续运营期间,由政府或第三方使用者以补贴或付费的形式,使相关投资人收回投入并获得合理的回报。如在运营期结束时,这些运营所需资产仍有经济使用价值,这些资产就应当自然地无偿移交政府(因政府或第三方使用者已在运营期向投资人给付了足额对价)。然而项目公司的账面现金是其在协议期内的经营所得,是由于种种限制而未及时分配给投资人所积累形成的资产。

从经济实质上来说,账面现金资产就应归属于投资人,而不是移交资产的一部分。此外,即使对于应移交的资产来说,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 号)中的规定,“项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移交形式、补偿方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移交形式包括期满终止移交和提前终止移交;补偿方式包括无偿移交和有偿移交”。该规定与国际 PPP 的惯例也是高度一致的,项目运营期末的资产移交方式未必均为无偿移交,也可能是有偿移交。具体采取无偿移交还是有偿移交的方式,仍应结合项目的具体方案、特点,从经济实质的角度出发来做出判断。我们注意到在某些 PPP 案例中,由于某些资产经济使用价值极高,其实际经济使用寿命远超 PPP 合同的期限。若在合同期内将该资产折旧完毕,会导致项目公司出现较大亏损,而政府如需根据付费或补贴机制对该亏损进行补偿,则将支付较高的费用和补贴。为降低项目期间(特别是项目前期)政府的财政压力,项目实施方选择将资产按照实际经济使用寿命折旧,但在最后资产移交时按照资产的账面净值(或评估值,考虑这类资产的性质和经济使用寿命,通常评估值与账面净值差异不大)进行有偿移交。我们认为这不失为解决项目初期财政压力过大的好办法,但应特别强调的是,是否进行有偿移交的必要前提是要仔细分析付费机制的设计。必要时应对社会资本可能获得的回报率进行测算,根据测算验证的结果做决定,不能简单地因为在协议期内资产未能折旧摊销完毕,就采用有偿移交的方式。

就上述案例而言,若政府采用可用性付费模式,具体公式采用的是目前很多实例中运用的、基于中标收益率的年金公式,其经济实质已为项目符合可用性标准时,政府的付费额已经保证项目投资人可按照中标收益率收回投资并获取回报。因此,从经济实质上讲,项目公司的投资人所能获得的回报与项目资产是否在协议期限内折旧摊销完毕无关,即使项目资产还有账面净值,进行移交时也无需就未折旧完毕的资产给予项目公司投资人任何补偿。而在监管资产回报模式下,资产折旧额是作为确认收入水平的重要参数,此时如果项目资产未完全折旧,这意味着项目公司所获得的收入未足额满足投资的回收,因此,应根据项目资产的账面净值进行有偿移交。同时,在实际操作案例中当然还有税收、新增投资等一系列细节问题需在方案中予以细化完善并加以解决。

综上所述,PPP 项目在运营期末时需移交的资产应当是运营所需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相关资料、文件、许可等)。若项目公司对于运营所需资产没有所有权时(在很多特许经营项目中,运营所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划拨土地使用权等)均归政府或政府平台所有),应移交运营所需资产的使用权及占有权,而项目公司的现金(银行存款)余额作为经营所得资产,是社会资本股权收回及回报的归集,应当在合同期末分配给项目公司股东。

以股权转让形式移交时的法规衔接问题

以上讨论主要从财务和经济实质的角度分析了项目公司在运营期末无偿移交或有偿移交时的具体问题,并且明确了现金余额的处理建议。在实际的 PPP 方案中,移交方式的设计既可采取项目公司清算并移交资产的方式,也可采取股权移交的方式。

在清算移交的方式中,重点可能涉及资产转让相关税收的问题。而采用股权移交的方式,由于往往是将股权转让给政府的平台公司或国有企业,因而还需考虑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规的衔接。限于篇幅,我们仅就与国有资产评估相关法规的衔接问题进一步说明,在设定移交方案时,不应机械地采用“无偿移交”的方式。 根据《国有资产法》规定的“资产评估”程序性规定,凡是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行为,必须经过资产评估的程序来确定该转让股权的交易价格。由于在 PPP 合同结束时,项目公司作为特殊目的公司就不再具备经营基础和业务前景。对于这类公司的股权估值,按照通行的评估原则,评估师会采用成本法(即在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股权价值)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

在本文开头所举的案例中,由于经营期间未出现减资情况(除事先达成共识,并在 PPP合同及融资协议中做出特殊约定,通常项目公司很难在经营期间进行减资操作),在所有者权益中仍然包含股东项目期初所投入的资本,同时实操层面,按照《公司法》第 166 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项目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当中还会包括大量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项目运营所需资产通常已在项目运营期内折旧或摊销完毕,同时也已按照融资协议的约定完成了相应融资债 务的偿还,且不存在其他挂账往来的情况下,账面所有者权益所对应的资产,往往就是现金(银行存款)或现金等价物。此类资产的评估值,通常就是账面值。

因此项目公司在经营期末的股权价值的评估值基本等同于账面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账面值。若在设计 PPP 方案时简单套用“无偿移交”方式,要求社会投资人按“零价格”向政府方转让股权,涉嫌与《国有资产法》规定的定价程序要求相违背,且与前文所述的移交资产的经济实质不符。政府方接收企业时应当以评估值(即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账面余额)为依据,有偿从社会资本方处购买项目公司股权。这也与在以清算方式移交时,把账面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分配给社会资本的经济逻辑一致,也能够符合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PPP 项目的方案设计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全面考虑投资、建设、运营、移交的全流程,平衡好政府、社会资本方以及融资方的多元化诉求。不管是作为PPP 项目的顾问机构还是实施机构,对包括移交资产内容和方式在内的细节安排,要充分考虑包括业务模式特点、收入模式、项目结构、合理回报水平、风险分配方案在内的诸多项目自身特点,并细致考虑财务、税务、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影响,务求体现合理的商业逻辑和经济实质,使得 PPP 项目既能顺利落地实施,又能够顺利稳健地度过数十年的运营期并最终平稳移交,实现其应有的社会与经济价值。

(作者刘烨为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财务交易咨询服务合伙人,特别鸣谢,台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林颖、台州市财政局汪晶晶对在与本文相关的项目过程中及本文观点形成的讨论中的重要贡献)

第三篇:《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及其解读

2014年12月15日, 基金业协会出台了《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征求意见稿)、《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等 系列文件,对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选择、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这标志着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子公司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行将进入常态化过程。下 面,笔者结合资产证券化的理论与实践情况,采取原文与解读对照的形式对基金业协会出台的《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进行解读,供大家参考。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

原文:

一、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

解读:按照本条规定,除了项目企业采取PPP模式形成的基础资产可以设计成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外,其他“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就不能再做成资产证券化产品了。PPP模 式下项目收入来源主要有三种:一种是政府授予项目业主特许经营权方式,社会资本业主将项目建成并负责运营,运营收入来源主要为使用者付费形式,运营期满后 移交政府;一种是社会资本项目业主负责将项目建成并运营,运营收入来源为政府付费购买;另一种是社会资本项目业主的收入来源为使用者购买与政府财政补贴结 合形式。上述采用PPP模式建成后收入来源现金流稳定持续可靠,采特许经营权方式建成运营的项目收入属于项目业主资产收益类的基础资产;而运营收入依靠政府付费购买或者政府财政补贴方式形成的基础资产属于项目公司的债权类资产,均可以做成资产证券化产品。

“以 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是指以下情形:一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下属子公司项目收入来源直接依靠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支付,即项目(公司)是债 权人,地方政府是该项目(公司)的债务人。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分类管理各级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指示精神,此类平台形成的债权类基础资产不能通过发行资 产证券化产品形式筹集资金,如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采用BT模 式建成后,其合作相对方形成的债权类基础资产,政府就是直接债务人;另一类主要是指地方政府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担保或者承诺为其债务兜底而形成的或然负 债,此时政府就是间接债务人,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合作相对方以其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债权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则属于本负面清单管理之列。

下面以原始权益人以对政府的BT债权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结构图加以说明:

原文:

二、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解读:“以 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是指与地方融资平台的合作方为债权人,地方融资平台为债务人而形成的债权类基础资产。此类基础资产的原始权益人是民 间社会资本法人,其以对地方融资平台的债权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因此类政府融资平台属于国务院相关文件中清理整顿、分类管理范围,其最终地位取 决于融资平台公司业务范围是公益性还是自营性,若属于公益性(如政府保障房建设等),政府最终为平台公司的债务兜底,此类基础资产就可以发行资产证券化产 品;而自营性平台公司则在经营上自负盈亏,其在和社会资本合作过程中形成的债务是自营债务,政府不存在为此类融资平台公司财政支付和财政补贴责任,由于未 来现金流不稳定持续,故不能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原文:

三、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解读:矿 产资源开采收益权更多属于项目资产收益权,其收益受制于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波动影响,现金流收益不稳定;土地出让收益同样受房地产市场波动影响太大,现金 流收益不确定,也不是资产证券化的适格基础资产。这两类基础资产现金流还均缺乏可预测性,受外在市场环境影响太大。不过,上述资产虽不好实施资产证券化, 却可以进行准资产证券化——采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方式融资。

原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

1、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

2、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当地政府证明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

解读:这是指不动产证券化(Reits)。一般认为,不动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最恰当的是已经建成的商业地产与工业园区出租人出租不动产使用权而产生的租金债权;至于在建的不动产一般认为不是恰当的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因此该条款才规定将“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 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列入负面清单。而将国家建设的保障房纳入准许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笔者的理解仍然是基础资产 现金流的稳定性、可持续性与可预测性。一般在建商业地产与工业地产的资金来源不外乎由开发商的少部分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与地产的销售收入三类资金组成,而 若通过不动产证券化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其还款来源不外乎是房地产项目的销售收入,但房地产销售受市场因素与政府宏观调控影响较大,政府保障房由于在建 设期间资金来源有保障,建成后销售收入受市场影响较小,现金流稳定持续,故被排除在负面清单之外。

原文:

五、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如提单、仓单、产权证书等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凭证。

解读:提单、仓单与产权证书等之类的权利凭证,一般认为属于准物权,本身不能产生现金流,需处置后才能有收益,且只能一次性而不能分割处置,不是资产证券化的适格基础资产。

原文:

六、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如基础资产中包含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资产。

解读:根 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 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至于基础资产能否是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 性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规定中无相应明确条款。试想:某原始权益人企业既有应收账款类债权资产,又有收益权类的资产,若将其两类业务不同, 法律权属相异的基础资产打包在一起发行证券化产品,则至少会出现以下问题——一是违反基础资产的法律权属明确原则。权属明确的含义只能指基础资产归属于一 种权属,而不能够是债权与资产收益权两种权属的混合。二是资产池现金流的归集风险增大。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统一归集到专项计划托管账户中,若该账户中既 归集有债权类资金,又归集有收益权类资金,则两类资金会发生混同,对账户监管不利,容易引发财务与法律风险。三是信用增级措施触发条件与操作流程不同,债 权类资产经营现金流更多受到个别债务人自身经营情况的影响,收益权类资产经营现金流更多受到外部市场环境影响,二者并不兼容。将“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 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的基础资产纳入负面清单是正确的选择。

原文:

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资产。 解读:不赘述。

原文:

八、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计划受益权等基础资产。

解读:将 上述已纳入负面清单基础资产转化为信托受益权等基础资产,再将该信托受益权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则属于基础资产的再证券化,是更加抽象的远离原始基础 资产的资产证券化衍生产品,当属禁止之列。当然,如果是以未纳入负面清单基础资产转化为信托受益权等基础资产,再将该信托受益权证券化自然是允许的。

以下是以信托计划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

第四篇:资产证券化操作实务

一、资产证券化基础知识

1、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一般是指将原始权益人/发起人不易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重新包装现金流的高级投资银行技术(repackage the cash flow into the tradable securities),属于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直接融资模式。破产隔离、有限追索是传统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法律目标。

2、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性

资产证券化被认为是“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用好增量、盘活存量”的重要手段,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对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而言,是一种新的融资手段、一种资产管理的高级手段、一种风险管理的新工具。

3、中国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模式概述

目前,中国资产证券化主要有如下四种操作模式:(1)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2)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专项计划);(3)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资产支持票据(ABN);(4)保监会监管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模式

1、信贷资产证券化概述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目前,发起机构范围已逐渐扩展至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法人银行、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

2、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制改革的监管趋势

我们了解到,监管部门召开了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的会议,拟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备案制改革,即发起机构在取得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后,在产品发行前采取逐笔备案制。我们相信这个制度的推出,将有利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扩大试点。

3、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交易结构图如下:

4、在交易所市场实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 2014年6月23日,平安银行作为发起机构的“平安银行1号小额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成为第一单在交易所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刘柏荣律师团队作为该项目法律顾问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在交易所市场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需特别关注法律依据、审批流程、登记托管等相关节点问题。

5、抵/质押资产入池的法律解决方案

长期以来,由于办理抵/质押变更登记的操作性问题,除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RMBS)项目外,一般较少选择抵/质押担保贷款入池。经过对立法、司法方面的深入调研,认为在主债权转让时,即使不办理抵/质押权变更登记,抵/质押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同时提出在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中,可采取“权利完善事件发生”后再行办理抵/质押权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方案,且以该方案操作的相关证券化项目已经取得了相应监管部门的审批。这对于扩大基础资产范围、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很大推动作用。

三、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模式

1、证监会关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最新监管趋势

2014年2月份,根据国务院、证监会相关规定,取消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及相应的审批。近期,中国证监会已制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资产管理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正在特定范围内征求立法建议。据了解,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或将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并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2、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基本交易结构

据了解,相较于之前规定,前述征求意见稿对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法律关系没有实质性调整。结合前期规定与项目经验,证券公司实施的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如下:

3、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与计划管理人的法律关系

在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中,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与计划管理人(证券公司)之间认定为《合同法》项下的委托代理法律关系,投资者按份共有专项计划资产,不违反现有法律规定,但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但是,由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规定,尚不能将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直接认定为信托法律关系。可将二者之间认定为广义的委托法律关系,在具体交易文件准备中,按照信托制度进行设计,不明确为《合同法》项下的委托代理关系,则可为与后续立法的衔接留下空间。

4、典型案例:中信启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014年中信证券发起设立“中信启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将所募集资金通过非公募基金最终运用于持有北京、深圳中信证券大厦(“物业”)的两个项目公司,并以物业租金、处置收益等现金流作为资产支持证券偿付支持,通过普通分配、处置分配、份额分配的方式向投资者分配投资收益。在将来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该项目将转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募REITs(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四、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操作模式

1、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最新监管规则

2014年7月28日,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发布《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监管口径》(资金部函〔2014〕197号),对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业务作了明确规定。业内认为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将成为保监会监管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特殊目的载体。该监管口径对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交易结构、破产隔离机制、托管机制、现金流归集、受益凭证的评级作了详细规定,并明确基础资产包括:信贷资产、金融租赁应收款、每年获得固定分配的收益且对本金回收和上述收益分配设置信用增级措施的股权资产。

2、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基本交易结构图

五、资产支持票据(ABN)的操作模式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资产支持票据实行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交易商协会”)注册制发行。目前,已有15只资产支持票据(ABN)产品成功在交易商协会获得注册。ABN可分为抵/质押型ABN、信托型ABN两种类型。其中,抵/质押型ABN中,基础资产与发行人无法实现完全的破产隔离。

2012年10月,中伦与信托公司、会计、评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北京共同举行了“信托型ABN国际闭门研讨会”,形成了信托型ABN的成熟方案并获得交易商协会认可。信托型ABN的核心是“一票两权”,两权是指“投资者因认购ABN而享有信托受益权、投资者对发行人的债权”,两种权利价值具有可调整性。信托型ABN的最大优势在于能够实现A类信托受益权的破产隔离与有限追索、具有双信用支持,能够提高债项信用评级从而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六、租赁资产、小贷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模式

1、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模式探讨

根据监管体系的划分,租赁资产分为商务部主管的租赁公司、银监会主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两种类型,并可探讨不同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

商务部主管的租赁公司之租赁资产证券化,可探讨以下两种模式:(1)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2)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资产支持票据(ABN)模式。

银监会主管的金融租赁公司之租赁资产证券化,可探讨以下两种模式:(1)银监会监管的单SPT模式的租赁资产证券(参照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模式);(2)保监会监管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模式的租赁资产证券化。

2、小贷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模式探讨

目前,小贷公司主要受各地方政府金融办的监管,小贷公司的贷款债权不属于银监会主管的信贷资产。小贷资产证券化可探讨如下三类操作模式:

(1)通过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实施的小贷证券化; (2)通过在交易商协会注册ABN实施的小贷证券化; (3)通过保监会监管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实施的小贷证券化。

七、中国法律环境下循环购买结构的解决方案

循环购买结构是资产证券化较为复杂的交易设计,在中国会计准则项下,资产证券化采用循环购买结构,基础资产的会计“出表”是一直以来的难题。2013年7月,中伦与高伟绅律师事务所联合多家业内机构,召开了关于资产证券化监管资本与循环购买结构下“出表”问题的国际研讨会,对英国信用卡证券化中的主信托结构作了深入分析。目前,为实现与循环购买结构下资产“出表”的相同效果,提出信用卡证券化“一次审批、多次设信托、多次发行”交易结构构想,并通过SPT模式选择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交易所直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八、资产证券化中的流动性支持、信用増级的基本模式探讨

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是资产证券化的重要难点,也是保障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措施。流动性支持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基础资产现金流回收与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偿付暂时不匹配引发的流动性风险,而信用增级是对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信用保护,二者核心区别在于前者不对因资产池中产生的任何损失(如信用风险损失)导致的现金流短缺提供支持,后者优先承担或补偿因资产池中产生的任何损失导致的现金流短缺。

1、资产证券化中的流动性支持方案

目前,在资产证券化中可探讨如下三种流动性支持方案:(1)现金流截取方案;(2)发行特别资产支持证券方案;(3)第三方流动性支持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的方案。

2、资产证券化中的信用增级方案

信用增级分为内部信用増级、外部信用增级两大类。其中,内部信用増级主要包括:(1)超额抵押方案;(2)资产支持证券分层结构方案;(3)现金抵押账户方案;(4)利差账户方案。

外部信用增级可探讨基础资产端、SPV端、资产证券化产品端等不同交易环节项下的方案,即:(1)在基础资产端可探讨全额担保、最高额担保的信用増级方案;(2)在SPV端可探讨风险保护买卖、信用风险缓释合约、差额支付承诺及其他风险保障安排;(3)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端可探讨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特定情形下受让资产支持证券等方案。

3、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托公司为资产证券化提供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的探讨 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向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拓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与投资者权益保障而言,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愈加重要。同时,近年来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迅速,探讨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有重要的意义,相应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正在作积极推进。另外,探讨信托公司为资产证券化提供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的方案,对于丰富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措施富有启发意义。

第五篇:资产证券化申报材料

篇一:(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专项)申报材料目录及内容要点 资产证券化产品申报材料目录及内容要点

一、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或凭证)募集申请书

(一)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的申请

(二)证券公司现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业务规模、组织架构、业务的合规性、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等)的说明及对不规范业务(如有)的清理规范计划

(三)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计划)的基本情况

1、专项计划的简要情况

2、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等关联当事人持有凭证的特别安排

3、计划的创新介绍

(四)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管理、托管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获得内部授权批准,并已取得相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的业务资格认可的说明(并提供有关批准、授权或其他证明文件)

(五)受益凭证募集申请人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申报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内容一致)

(六)计划主要当事人的关联关系: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担保人、托管人、推广人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及一年内相关业务往来

(七)计划管理人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中防范利益冲突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

1、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

2、防范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的制度和措施

3、合规检查

4、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

(八)附件一:托管机构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运作中利益冲突防范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

1、办理专项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授权安排和业务分工

2、技术系统情况

3、计划资产和账户管理制度

4、托管结算业务操作流程和对管理人的监督、复核程序

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二)释义

(三)专项计划简介

(四)专项计划的参与

1、计划的推广期

2、推广方式

3、参与原则

4、最低参与金额

5、投资者的基本要求

6、参与方式

7、参与手续

8、资金的接收、存放

9、计划管理人参与计划的特比安排

10、参与费用

(五)专项计划交易结构与计划当事人简介

1、交易结构介绍

2、交易结构图

3、计划各方当事人简介(各当事人均需指定专人负责,并提供联系电话)。

(六)专项计划资金托管

(七)基础资产

1、原始权益人经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概况、近3年主要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摘要等)

2、基础资产(基本情况、权利限制、历史数据、现金流预测、压力测试(如有)等)

3、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商业安排(如供电安排、租赁安排等)

4、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基础合同的主要条款

5、基础资产的买卖(原始权益人的承诺、各方的权利义务等)

6、基础资产的担保(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责任、 启动担保的方式、担保人的偿付能力)或者其他信用增资方式

(八)专项计划的资产管理

1、资产的构成

2、资产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的收入划转、相应的现金流程图、担保人的偿付能力)或者其他信用增级方式

3、资金的再投资

(九)专项计划的费用

(十)专项计划资金的分配

1、现金流分配

2、现金流分配顺序

3、账户管理:包括正常现金流分配下的账户管理和启动担保支持下的现金流账户管理

(十一)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

1、专项计划设立

2、专项计划的设立失败

3、专项计划的展期

4、专项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十二)各期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概况(分期表述)

1、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名称

2、计划管理人

3、担保机构

4、规模

5、发行方式

6、面值

7、产品期限和预期收益率

8、预期支付额的赔付方式

9、投资的基础资产

10、重要时间:包括缴款截止日、计划设立日、权益登记日、到期日、兑付日

11、信用级别

(十三)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的登记及转让

(十四)当事人权利义务

(十五)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 (十六)法律及监管环境概要

1、为委托理财概述

2、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

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

1、专项计划的风险因素

2、相应的缓解措施

3、风险的承担 (十八)税务事项 (十九)信息披露 1.定期信息披露

计划存续期间,计划管理人应严格进行信息披露: (1)资产管理报告 (2)托管报告

(3)跟踪信用评级报告 (4)审计报告 (5)收益分配报告 (6)其他定期报告

2、临时信息披露

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发生下列可能对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篇二:资产证券化申报材料审查要点

资产证券化产品申报材料目录及内容要点

一、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或凭证)募集申请书

(一)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的申请

(二)证券公司现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业务规模、组织架构、业务的合规性、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等)的说明及对不规范业务(如有)的清理规范计划

(三)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计划)的基本情况

1、专项计划的简要情况

2、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等关联当事人持有凭证的特别安排

3、计划的创新介绍

(四)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管理、托管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获得内部授权批准,并已取得相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的业务资格认可的说明(并提供有关批准、授权或其他证明文件)

(五)受益凭证募集申请人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申报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内容一致)

(六)计划主要当事人的关联关系: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担保人、托管人、推广人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及一年内相关业务往来

(七)计划管理人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中防范利益冲突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

1、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

2、防范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的制度和措施

3、合规检查

4、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

(八)附件一:托管机构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运作中利益冲突防范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

1、办理专项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授权安排和业务分工

2、技术系统情况

3、计划资产和账户管理制度

4、托管结算业务操作流程和对管理人的监督、复核程序

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二)释义

(三)专项计划简介

(四)专项计划的参与

1、计划的推广期

2、推广方式

3、参与原则

4、最低参与金额

5、投资者的基本要求

6、参与方式

7、参与手续

8、资金的接收、存放

9、计划管理人参与计划的特比安排

10、参与费用

(五)专项计划交易结构与计划当事人简介

1、交易结构介绍

2、交易结构图

3、计划各方当事人简介(各当事人均需指定专人负责,并提供联系电话)。

(六)专项计划资金托管

(七)基础资产

1、原始权益人经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概况、近3年主要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摘要等)

2、基础资产(基本情况、权利限制、历史数据、现金流预测、压力测试(如有)等)

3、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商业安排(如供电安排、租赁安排等)

4、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基础合同的主要条款

5、基础资产的买卖(原始权益人的承诺、各方的权利义务等)

6、基础资产的担保(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责任、 启动担保的方式、担保人的偿付能力)或者其他信用增资方式

(八)专项计划的资产管理

1、资产的构成

2、资产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的收入划转、相应的现金流程图、担保人的偿付能力)或者其他信用增级方式

3、资金的再投资

(九)专项计划的费用

(十)专项计划资金的分配

1、现金流分配

2、现金流分配顺序

3、账户管理:包括正常现金流分配下的账户管理和启动担保支持下的现金流账户管理

(十一)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

1、专项计划设立

2、专项计划的设立失败

3、专项计划的展期

4、专项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十二)各期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概况(分期表述)

1、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名称

2、计划管理人

3、担保机构

4、规模

5、发行方式

6、面值

7、产品期限和预期收益率

8、预期支付额的赔付方式

9、投资的基础资产

10、重要时间:包括缴款截止日、计划设立日、权益登记日、到期日、兑付日

11、信用级别

(十三)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的登记及转让

(十四)当事人权利义务

(十五)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 (十六)法律及监管环境概要

1、为委托理财概述

2、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

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 (十七)风险揭示、控制与承担

1、专项计划的风险因素

2、相应的缓解措施

3、风险的承担 (十八)税务事项 (十九)信息披露 1.定期信息披露

计划存续期间,计划管理人应严格进行信息披露: (1)资产管理报告 (2)托管报告

(3)跟踪信用评级报告 (4)审计报告 (5)收益分配报告 (6)其他定期报告

2、临时信息披露

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发生下列可能对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篇三:(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专项)申报材料目

资产证券化产品申报材料目录及内容要点

一、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或凭证)募集申请书

(一)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是固定收益投资类品种,具体定义是指以特定的资产池(如信用贷款、企业应收款、租赁收入等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类型)为支持发行证券,即abs。abs投资者获得资金池未来产生的现金流,最初拥有资产池的原始权益人通过abs出售资产,获得资金的申请

(二)证券公司现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业务规模、组织架构、业务的合规性、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等)的说明及对不规范业务(如有)的清理规范计划

(三)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计划)的基本情况

1、专项计划的简要情况

2、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等关联当事人持有凭证的特别安排

3、计划的创新介绍

(四)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管理、托管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获得内部授权批准,并已取得相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的业务资格认可的说明(并提供有关批准、授权或其他证明文件)

(五)受益凭证募集申请人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申报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内容一致)

(六)计划主要当事人的关联关系: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担保人、托管人、推广人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及一年内相关业务往来

(七)计划管理人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中防范利益冲突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

1、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

2、防范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的制度和措施

3、合规检查

4、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

(八)附件一:托管机构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运作中利益冲突防范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

1、办理专项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授权安排和业务分工

2、技术系统情况

3、计划资产和账户管理制度

4、托管结算业务操作流程和对管理人的监督、复核程序

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二)释义

(三)专项计划简介

(四)专项计划的参与

1、计划的推广期

2、推广方式

3、参与原则

4、最低参与金额

5、投资者的基本要求

6、参与方式

7、参与手续

8、资金的接收、存放

9、计划管理人参与计划的特比安排

10、参与费用

(五)专项计划交易结构与计划当事人简介

1、交易结构介绍

2、交易结构图

3、计划各方当事人简介(各当事人均需指定专人负责,并提供联系电话)。

(六)专项计划资金托管

(七)基础资产

1、原始权益人经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概况、近3年主要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摘要等)

2、基础资产(基本情况、权利限制、历史数据、现金流预测、压力测试(如有)等)

3、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商业安排(如供电安排、租赁安排等)

4、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基础合同的主要条款

5、基础资产的买卖(原始权益人的承诺、各方的权利义务等)

6、基础资产的担保(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责任、 启动担保的方式、担保人的偿付能力)或者其他信用增资方式

(八)专项计划的资产管理

1、资产的构成

2、资产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的收入划转、相应的现金流程图、担保人的偿付能力)或者其他信用增级方式

3、资金的再投资

(九)专项计划的费用

(十)专项计划资金的分配

1、现金流分配

2、现金流分配顺序

3、账户管理:包括正常现金流分配下的账户管理和启动担保支持下的现金流账户管理

(十一)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

1、专项计划设立

2、专项计划的设立失败

3、专项计划的展期

4、专项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十二)各期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概况(分期表述)

1、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名称

2、计划管理人

3、担保机构

4、规模

5、发行方式

6、面值

7、产品期限和预期收益率

8、预期支付额的赔付方式

9、投资的基础资产

10、重要时间:包括缴款截止日、计划设立日、权益登记日、到期日、兑付日

11、信用级别

(十三)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的登记及转让

(十四)当事人权利义务

(十五)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 (十六)法律及监管环境概要

1、为委托理财概述

2、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

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 (十七)风险揭示、控制与承担

1、专项计划的风险因素

2、相应的缓解措施

3、风险的承担 (十八)税务事项 (十九)信息披露 1.定期信息披露

计划存续期间,计划管理人应严格进行信息披露: (1)资产管理报告 (2)托管报告

(3)跟踪信用评级报告 (4)审计报告 (5)收益分配报告 (6)其他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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