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清产核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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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事业单位清产核资方案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令)、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86号)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办法(试行)》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07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实施,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两令”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统一部署和总体要求,摸清我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家底”,掌握资产的存量、构成和使用情况,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与财务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完善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为提高我省行政事业资产监管水平,促进国有资产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奠定基础。
二、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目标
围绕深化财政四项改革,完善部门预算体系,促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与财务统一管理,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收入来源渠道、支出结构和水平,以及人员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状况,为理顺分配秩序、规范津补贴的发放,为部门预算编制的细化、科学化提供决策依据,为制定科学的定员定额标准及实物费用定额提供准确数据,为建立健全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网络化动态管理系统提供初始数据。
三、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这次清产核资的范围,主要是指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对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行政单位附属未脱钩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企业(包括具有法人资格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也列入本次清产核资的范围,具体政策执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其配套政策。
四、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彻底清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债权、债务,核实单位人员状况、收入来源渠道、支出结构和水平等基本情况,为编制部门预算提供真实依据,为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供初始数据。
(二)对清产核资中盘盈、盘亏、资产挂账等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清产核资政策,经申报、核实、批复后进行账务处理。
(三)核实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及其他“非转经”等有偿使用资产、行政事业单位附属未脱钩经济实体资产负债等情况。为加强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管理水平和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五、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
这次清产核资主要内容是:核查单位编制人数与实有人数,资产账账、账表、账卡、账物、账实是否相符;经费收支渠道(含预算内外的资金)、数额、用途等是否合规、真实、准确。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资产清查。是指对单位的各项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负债等。
第 1 页 共 4 页 2.收入和支出的清查。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外收入渠道和经费支出结构进行全面清查核实。 3.机构人员编制清查。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机构人员编制进行全面清理核实。
4.价值重估。是指对单位通过清查盘盈、价值不明以及财政部门认为需评估的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5.资产核实。资产核实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查登记和对收入、支出情况进行详细核对的基础上,对价值重估结果进行确认,对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损溢认定,对清出的问题和估价的结果按规定进行必要账务处理,以重新确认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各项资产价值总额和净资产的真实状况。
六、清产核资工作组织领导
这次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在省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由省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负责各项工作组织、协调,省监察厅提供纪律保证。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比照省里成立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由一名分管财政的副市、州、县(市、区)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各地财政部门要强化责任、主动服务,积极认真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确保这次清产核资工作的数据真实可靠和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各清产核资单位必须成立清产核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挂帅,分管领导负责,成立工作专班具体承担清产核资工作任务。清产核资工作专班应由人事、纪检(监察)、财务、资产管理、后勤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分工负责,统一协调,加强配合。
七、清产核资工作时间安排
这次清产核资工作按照“整体设计、先行试点、自上而下、全面铺开”的原则。从2006年9月开始,争取2007年12月结束。具体工作分为:准备阶段、试点阶段、全面铺开阶段。
准备阶段(2006年8月1日~10月31日):制定下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办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金核实办法》等文件,设计清产核资报表,完善“湖北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清产核资模块。
试点阶段(2006年10月31日~2007年1月31日):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省直单位、行业和部分市、县进行试点,对清产核资方案、报表和信息系统进行修订。
全面铺开阶段(2007年1月1日~12 月31日):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全省范围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
八、清产核资工作方法与步骤
(一)清产核资的方法:这次清产核资工作采取自查自报与专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首先由各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将“湖北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的软件买回,装到计算机上,在自查自报的基础上,由财政部门统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核查,边核查、边录入软件系统。同时,出具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或资产评估报告,财政部门根据审计或资产评估报告对单位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核实批复,各单位根据批复的情况,将清查后已录入“湖北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修订,送财政部门进行锁定后,各单位不得再随意更改数据库的数据。
(二)清产核资基准日:对试点单位清产核资的基准日定为2006年9月30日,对全面铺开阶段的单位的基准日定为2006年12月31日。 (三)清产核资的步骤:
第 2 页 共 4 页 1.动员培训:制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组建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召开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动员大会;组织培训清产核资工作人员和单位财务人员;印制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报表和做好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前期准备工作。 2.单位自查:各单位要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和清产核资工作有关规定,认真填报单位清产核资报表,开展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在清查过程中,重点对本单位的编制和现有人员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及负债进行实地盘点、清查、登记、核对;对预算内外收入来源、经费拨付渠道、数额及用途进行清查核对;对有关事项要在本部门本单位公示,形成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单位一把手和财务负责人对自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并履行必要的承诺手续。同时,在单位自查过程中,边清边将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缴入财政专户。
3.专班核查: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单位进行核查。主要是对各单位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对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盘盈、盘亏、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损失进行经济鉴证,对单位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并出具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4.确认批复:财政部门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及损失挂账申报核销项目审核说明,对单位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核实,并下达资产核实批复。
5.登陆上网:根据财政部将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信息系统纳入“金财工程”建设决策支持系统的要求,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由各单位将本单位资产的账卡、数据、图片、方位等详细资料全部录入计算机系统,建立“湖北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构建省与各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动态管理信息平台,以全面、及时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变动情况,实现从“进口”到“出口”各个环节的网络化动态管理。
6.处理整改: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各单位要针对清查中出现的问题,从堵塞漏洞,防止前清后乱,制定整改措施入手,建章建制。同时对清产核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于2007年12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组织力量对各地、各省直单位清产核资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省政府汇报。
九、清产核资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这次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周坚卫同志“各级政府的分管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清产核资,不得拒绝登记纳入软件管理系统,不得拒绝将国有资产收益纳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讲话要求,加强领导,抓好落实。按照全省“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的原则,按财务隶属关系,分级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检查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加大检查力度,保证清产核资工作顺利进行。各地要确保清产核资专项工作经费的落实,原则上地级不低于50万元、县级不低于30万元。对组织不力、工作不到位、清产核资结果达不到要求的地方,省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各单位在清产核资过程中,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和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政策规定,如实填报清产核资相关报表,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核,以保证清产核资工作成果真实可靠。
(三)各中介机构要认真扎实地做好清产核资核查、鉴证工作,按照本方案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容和任务的前提下,认真制定清产核资工作计划,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法律、规章;认真扎实地开展核查工作,严格执行政策,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为被查单位所有资产财务资料保密的原则,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清产核资核查任务。
(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清查工作质量。各地各单位要结合这次清产核资工作,完善单位资产和财务管理,堵塞漏洞、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内部约束与监督机制,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资金使用效益。对清查中遇到的问题,要积极向清查小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映,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及时进行改进;对自查中敷衍应付、漏报的单位要限期补课,并予以通报批评;对不按照统一工作要求完成或拒不完成清查工作的单位,财政部门可暂缓下预算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对清查中发现的由于失职、渎职造成单位管理混乱,“家底”不清,财产丢失,化公为私、低价变卖和转移国有资产的
第 3 页 共 4 页 问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清查工作中玩忽职守、违反法律、规章和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公务员法》、《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根据具体情节,分别予以处罚。对在清产核资工作中积极努力,成绩显著,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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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096.郑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办法(试行)
郑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清产核资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4年12月17日 郑国资[2004]43号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摸清郑州市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家底”,加强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现将<郑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国资委统计评价和业绩考核处联系。联系电话:0371—68868393
郑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清产核资有关政策法规,按照市政府关于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要求,为摸清郑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家底”,加强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全面清查各类财产和债权债务,按国家规定对清查出来的问题进行必要账务处理.重新核实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财产的工作。
第二章 清产核资的范围
第三条 清产核资的范围:
(一)市直机关(含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和各事业单位。
(二)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宾馆、饭店等各类经济实体。
第三章 清产核资的内容 第四条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清产核资的主要工作内容为:基本情况清理、资产清查、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
第五条 基本情况清理是指各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对所属单位户数和编制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第六条 资产清查是指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及负债的清查。
第七条资金核实是指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对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查登记和对收入、支出情况进行详细核对的基础上,对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进行核实清理,对清理出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必要帐务处理,确认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占用的各项资产价值总额和净资产的真实状况。
第八条 完善制度是指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对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和暴露的问题,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形成单位内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前清后乱,加强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 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九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清产核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单位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二)单位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
(三)市国资委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四)单位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
(五)单位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变更。
第十条 单位应向市国资委报送由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材料。
第十一条 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二)按规定表式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其它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收到单位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按照市国资委清产核资批复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单位在接到清产核资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市国资委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清产核资的组织
第十五条 各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或调整充实清产核资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并与市国资委建立工作联系;各单位要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并由财务、人事、基建、后勤、设备管理等相关机构组成办事机构,成立相应的专业工作清查小组。
第十六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严格执行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各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负责人要对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六章 清产核资的要求
第十七条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对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帐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结合起来,把收入与支出相对结合起来,以物对帐,以帐查物,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做到见物就点,是帐就清,不重不漏。 第十八条 在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各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认真审查、复核,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的真实、准确。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的清查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同时要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将清查结果按照统一的清产核资报表和软件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报表填报和数据录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国资委。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时完成或不积极组织清产核资的部门和单位,市清产办要责令其限期完成,并指定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所需费用由被审核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不按统一工作要求完成,或拒不完成清产核资工作的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要暂缓其下年度预算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由于失职、渎职造成单位管理混乱,“家底”不清,财产物资丢失浪费严重的,要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者的行政责任;对于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低价变卖和转移国家资产,以及贪污盗窃问题各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能够主动积极反映存在的问题,并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从轻处理的,在以后国家有关检查工作中不予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隐瞒真实情况,不如实填报报表,提供虚假资料,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要对单位和主管领导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个人,根据具体情节由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的清产核资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行政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总结
篇一:清产核资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1] 清产核资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 为了配合我省部门预算编制改革,按照财政部部署,省财政厅于xxxx年下半年选择了省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等七个部门了开展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试点工作;xxxx年x月,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其中省直单位xxxx年全面铺开了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各地市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结合本地机构改革和预算管理改革实际需要逐步推开。经过组织准备、宣传培训、清查核对、复查核实、审核批复、检查验收、建章健制等阶段,至xxxx年x月,省直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已全面完成。现将省直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做法及特点
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立足于为财政中心工作服务,为部门预算改革服务,摸清预算单位“家底”,为编制部门预算、细化预算以及制定科学的定员定额标准提供真实的依据。主要做法及特点是: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如果没有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没有健全的机构是难以完成的。为了加强领导,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等部门单位共同组成了“省直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清产核资工作中的问题,这是清产核资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各部门(单位)也陆续成立以主管领导挂帅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在内部指定相关机构组成清产核资办事机构,成立相应的专业工作清查小组,抽调骨干力量组织开展工作,在清产核资中切实做到工作机构明确、重大问题有人管、具体工作有人干、工作时间有保障、工作任务能落实,为顺利完成清产核资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各部门(单位)领导高度重视,并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为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二)精心组织,充分准备
这次清产核资是我省第一次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的规模较大的一次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为了使清产核资工作有计划按步骤进行,省财政厅清产办作了充分准备,先后制定印发一系列工作方案、办法和规定,使本次清产核资有统一明确的政策依据和工作规范。如经省政府同意,印发了《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开展此项工作的目的意义、工作组织原则、主要任务、工作范围、总体部署和有关要求,使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工作有了基本依据;印发了《xxxx年广东省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保证了全局工作有整体方案;印发了一系列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文件、问题解答、工作要求以及报表和配套工作软件,编发了《广东省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实用植帷罚魅妨私锥涡怨ぷ饕蟆j〖陡鞑棵牛ǖノ唬┮灿≈啤⒆⒘嗽に愕ノ磺宀俗视泄匚募柿希舛ū静棵?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制定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使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更加细化和切合实际,保证了清产核资工作有条不紊地展开。
广泛宣传、认真培训是做好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重要准备和基础工作,为此,省财政厅清产办于xxxx年x月底组织召开了全省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和发动全省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明确了工作目标、内容、程序,严格要求各部门(单位)在清产核资工作中遵守统一的政策、制度和规定,使用统一的报表和配套软件,严把各项工作质量关。为使有关人员掌握政策制度和工作方法,省财政厅清产办连续举办了四期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政策、报表、数据录入和汇总等业务培训班,为各部门(单位)清产核资业务骨干xxx多人,还派出人员到下属单位较多的厅局进行培训辅导,使清产核资工作人员熟练地掌握了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有关政策和具体操作技术,为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做好积极的人力准备。在检查验收阶段,针对需要重点检查验收的内容、常见的错误、需要注意的问题等对委托检查验收的中介机构进行培训指导,确保了检查验收工作的质量。
(三)协调督导,措施落实
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如果不及时予以指导和监督,清产核资工作就会流于形式,走过场。为此,省财政厅清产办在工作部署后十分注意协调,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工作的落实。一是与各部门(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形成上下联系、渠道畅通的清产核资工作网络,及时掌握各阶段的工作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二是充分发挥省财政厅内各职能处室的作用,共同做好清产核资工作。如在检查验收阶段,与有关业务处组成了核查小组,深入单位对重大问题进行检查核对;在资金核实中,实行与有关业务处共同审核的办法,对各部门(单位)申报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和有关资金挂账,按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认真细致地审核,严把质量关。三是抓好指导和监督,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在清产核资工作实施过程中,省财政厅清产办细心解释有关政策,指导、督促各部门(单位)认真组织清查、如实填报报表、充分反映情况和问题,并对暴露的问题及时研究,统一口径和解决办法,有效地推动了工作;对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及时予以表扬,对工作开展慢或不认真的单位予以批评并督促其整改,确保了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顺利地推进。四是借助社会中介力量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检查验收,确保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客观、真实、可靠。省财政厅清产办在省直各基层预算单位对照检查和主管部门复(联)查的基础上,随机抽取部分预算单位进行了样本核查;在基本完成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批复工作后,选择一些资质可靠、认真负责的中介机构,按照统一的方案和标准,组织开展了清产核资验收工作,检查了各部门(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情况和工作质量,以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的真实、全面和彻底,防止清产核资工作走过场。五是部署和指导预算单位做好建章健制工作,以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省财政厅清产办针对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和暴露出的各种问题和管理“漏洞”,提出了指导意见,要求各部门(单位)边清边改边建制,及时建立和健全相应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推动了各单位内部监督管理机制的建设。
二、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成效
改革开放以来,省直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经历了撤消、合并、改变隶属关系以及由行政事业性质改为企业经营单位等情况变化,加上有些单位财务管理不规范,许多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资产管理混乱、“家底”不清、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等现象。通过本次清产核资,我们基本摸清了省直预算单位的“家底”,核清了省直预算单位人员结构状况及各项收支情况,核实及处理了账外资产、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弄清了省直预算单位财务及资产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建立完善了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同时,这一次清产核资为测算切合实际的定员定额标准和编制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编制提供了基本数据,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一)基本摸清了预算单位的“家底”
这次省直预算单位清产核资以xxxx年xx月xx日为基准日,范围包括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参加本次清产核资的省直预算单位共x,xxx户,其中行政单位xxx户,事业单位xxx户,社会团体xx户,企业管理事业单位xx户。经过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处理了资产盘盈xx.xx亿元,资产损失xx.xx亿元,资金挂账xx.xx亿元。在处理了这些问题后,省直预算单位截止于xxxx年xx月xx日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状况为:资产总额xxx.xx亿元,其中行政单位xxx.xx亿元,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和企业管理事业单位,下同)xxx.xx亿元;负债总额xxx.xx亿元,其中行政单位xx.xx亿元,事业单位xxx.xx亿元;净资产总额xxx亿元,其中行政单位xxx.xx亿元,事业单位xxx.xx亿元。 (二)核清了预算单位人员结构及各项收支情况 参加本次清产核资的省级预算单位定编人数为xxx,xxx人,其中行政编制(含公检法)xx,xxx人,占定编总人数的xx.xx%;事业编制xxx,xxx人,占定编总人数的xx.x%;社团编制xxx人,占定编总人数的x.x%;另列编制xxx人,占定编总人数的x.xx%;老干部服务人员xxx人,占定编总人数的x.xx%。实有在职人员为xxx,xxx人,其中行政人员xx,xxx人,占实有在职总人数的xx.xx%;事业人员xx,xxx人,占实有在职总人数的xx.xx%。
参加本次清产核资的省级预算单位本年财政拨款收入xxx.xx亿元,预算外资金收入xx.xx亿元。行政事业支出总额xxx.xx亿元,其中:人员经费xx.xx亿元,占支出总额的xx.xx%;公用经费xxx.xx亿元,占支出总额的xx.xx%,
(三)规范了管理,完善了制度
在本次清产核资中,许多部门(单位)在原有基础上建立和完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强化了预算单位的内部管理。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客观上促进了各部门(单位)会计基础的规范化,推动了财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在财务方面,大部分单位经过对经费和收支状况的清查核实,找出了财务管理制度中存在的不足,补充、修订和建立了有关经费收支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从制度上规范财务行为和财务工作流程,让制度管人,并层层落实。在资产方面,各部门(单位)对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的清点,逐一登记造册,建账立卡,编排序号,对固定资产印贴标签,做到一物一卡,促进账、卡、标签、实物一致。同时,对清产核资发现和暴露出的各种问题及管理漏洞,有针对性地研究对策,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
省直许多部门(单位)对资产管理和建章健制十分重视,在管理制度、管理手段等方面大胆创新,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如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近年先后制定了出纳工作细则、填制会计凭证及登记账簿细则、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财务管理办法、预算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基建及修缮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等十二个内部管理细则、管理规定,并汇编成册,下发本系统所有单位,指导全系统财务及资产管理工作。省民政厅所属杨村社会福利院,单位领导与各资产使用部门签订了资产管理责任书,负责资产的安全使用,切实解决资产管理职责不清、无人管理、无人负责的问题。省工商局对本系统在本次清产核资检查验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通报,要求各单位进行整改,并对全系统提出了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的意见。省检察院基于本单位资产的特殊性,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除了按统一要求对本次清产核资基准日之前的资产进行清理核实外,还对清产核资基准日以后的资产进行了清理登记,至今年x月底,资产清理工作基本完成。一些部门(单位)如省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监狱局为了强化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管理,设置国有资产管理专职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科(办),统一协调管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大部份部门(单位)都制定了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对资产的管理责任、增减变动、维修保养、资产清理、账卡设置、各种表格等都作了规定。一些单位还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详细的专项资产管理制度,强化对专项资产的管理,如省地税局所属的东莞市、河源市及博罗县等地税局,制定了《计算机资产管理制度》、《计算机设备使用规定》、《机动车辆管理制度》、《空调管理制度》等;省水利厅所属的省飞来峡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局,制定了《设备材料采购管理制度》、《材料管理制度》、《物资管理制度》、《设备台账制度》等;省教育厅所属华南农业大学,制定了《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土地管理办法》、《关于家具的管理规定》、《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等;省科技厅所属的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制定了《专利管理细则》、《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一些部门(单位)采用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等现代化手段管理资产,开发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涵盖了资产处置的各个流程,具备资产数据录入、查询、统计、打印等功能,可以输出资产卡片、标签、领用单、验收单和分类、明细报表等,建立了财务部门负责价值核算、机关服务中心和各部门负责实物资产管理、信息中心负责资产信息管理、各部门分工合作、资源共享的管理体制,极大地提高了资产管理效率和科学化管理水平,完善了管理工作。在这方面,省监狱局及所属xx个省属监狱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所属江门和开平工商局、省水利厅所属省飞来峡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局等单位先行一步,已经实现资产管理的电算化,值得各部门(单位)学习和借鉴。
三、清产核资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存在“重收入、重购置、轻管理”的思想,资产管理意识淡薄,资产管理混乱,缺乏一套规范和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随意购置,任意处置,贪大求全,不讲效益。这次清产核资反映出相当部分单位财务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如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日常资产管理工作与帐务管理脱节、有物无账、账卡不符、帐帐不符、帐实不符,形成的大量账外资产无人负责、无人管理等,具体表现在:
(一)基础工作不规范
清产核资发现许多部门(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只列支费用,不记固定资产账;新建的办公楼、房屋建筑物完工后未及时办理竣工结算,使用多年仍挂在基建账上,未在单位的固定资产账上登记;接受赞助、捐赠的资产,既不入账,又无专人管理,有的甚至由私人长期使用;资产报废、毁损以及变卖、被盗、赠送给外单位,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处理,仍将其长期挂在帐上;一年到头不清理、不对账,资产长期闲置,无人过问,使其自然损耗,造成浪费;不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和卡片账,本单位究竟有多少类型和数量的固定资产,领导和财会人员都说不清楚等等。久而久之,就使许多单位“家底”不清,资产存量不实,管理混乱。
(二)资产处置随意性大
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一九九五年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xx万元以上(含xx万元)的仪器设备,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这次清产核资发现,许多单位将国有资产当作部门(单位)资产擅自处置,资产减少、报废、调拨等手续不全,不按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对应当通过资产评估的资产,不经评估,低价处置;资产处置收入由本单位另行安排使用,逃避财政监管等等。
(三)“非转经”管理松懈
据不完全统计,本次清产核资的省直预算单位“非转经”资产总额x.xx亿元,xxxx“非转经”收益x.xx亿元。一些部门(单位)利用闲置或多余的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经营,有许多不规范、不完善的地方。如有些单位无偿将固定资产(房屋、车辆、设备等)提供给一些经济实体使用,或以低租费出租给关系人,或长期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成为国有资产收益流失的一个重大缺口;不少单位在“非转经”过程中,不按规定办理报批和资产评估手续,对转让方和接受方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国有资产产权不清;有些单位对“非转经”资产缺乏有效的管理,既不实行成本核算,也得不到回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有些单位的“非转经”资产,只见使用,不见收益,使资产在经营过程中得不到补偿;有些单位“非转经”资产经营收入不如实入账,少报、漏报,脱离财政监管,成为部门单位的“小钱柜”。
(四)账外资产、闲置资产以及资产浪费损失现象严重
参加本次清产核资的省直预算单位清理出来的资产盘盈xx.xx亿元(其中流动资产盘盈x.xx亿元,固定资产盘盘xx.xx亿元,未入账的对外投资x.xx亿元),资产损失xx.xx亿元(其中流动资产损失x.xx亿元,固定资产损失xx.xx亿元,对外投资损失x.xx亿元),资金挂账总额xx亿元(其中房改形成的资金挂账xx.x亿元,基建超支挂账x.xx亿元,医药费超支挂账x.x亿元,经营亏损及潜亏挂账x.xx亿元)。对上述问题,省财政厅清产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清产核资政策进行了相应的处理,使各部门(单位)切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清产核资情况还表明,目前省直各部门(单位)普遍存在资产分散、不能共享、重复建设的现象。据本次清产核资不完全统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达x.xx亿元(其中房屋建筑物x.xx亿元,交通运输工具x.xx亿元,通用及专用设备x.xx亿元)。各单位之间国有资产占用量参差不齐,办公条件苦乐不均。比如一方面,一些单位迫切需要添置资产,另一方面,一些单位资产闲置浪费,难以调剂。因此,如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整合重组、优化配置,缓解社会事业发展投入不足与资源浪费并存的矛盾,缓解财政支出压力,势必成为一个新的课题。
(五)部分单位财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清产核资中发现行政事业单位帐务处理不规范、账表不符、账实不符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与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和责任心不强有很大关系。一些财会人员只管一般的核算而忽视管理,缺乏责任心,不熟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不熟悉业务,对本单位办公大楼的基建款从哪里支付、固定资产帐入在哪里、产权归谁等都不了解,无法说清楚;对本单位资产长期不清不点,资产都已报废了,也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冲销;财务报表不平,只是通过调帐上报;还有相当部分财会人员没有按文件规定提供资金核实申报材料,清产核资报表编制质量不高,出现不少技术错误,这给资金核实审批工作增加许多难度,影响了清产核资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我们在对省直xxx户部门(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验收中还发现,不少部门(单位)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漏报、错报现象。如漏报、错报资产,漏报资产盘盈、盘亏及报废、漏报职工房改资金挂账损失,漏报“非转经”资产损失等。一些单位存在部分费用支出未取得合法凭证、用“白头单”报账的现象。有些部门(单位)对清产核资工作认识不足,片面理解清产核资只是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忽视了对暂存、暂付等往来账款的清理,存在长期挂账的暂付款,以往来款方式反映其他收入和支出,同时少计收入支出的现象较为普遍。有些部门(单位)虽然制定了资产管理和财务收支方面的制度,但在日常核算和管理中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造成资产的账实不符、损失浪费。有些部门(单位)制定的资产管理的制度内容不够完善,操作性不强,有些甚至与国家现行的有关文件规定不相符。有些部门(单位)的运输工具产权不清,车辆的行驶证标明车主为外单位或个人等。
四、巩固清产核资成果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本次清产核资反映的情况和问题,现就巩固清产核资工作成果提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认真做好清产核资的后续工作,巩固清产核资工作成果
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清产核资的后续工作,一是对本部门(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查漏补缺。对本次清产核资漏清漏报和错报的资产、资产盘盈、各项资产损失、资金挂账以及往来账款等进行清理核实后,按清产核资规定申报处理;对标明车主为外单位或个人车辆的行驶证标,抓紧办理过户到单位的手续。二是对本单位内部执行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落实,促进各部门按章办事;对本单位各项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全面的清理,按国家现行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在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中,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审批权限等内容,要严格执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本次清产核资文件等有关规定。三是充分利用清产核资资料数据。清产核资数据是十分重要的信息资料,是一个单位综合素质的集中反映。如果只是把它放进抽屉,锁进柜子,是对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各部门(单位)要善于通过对清篇二:清产核资工作总结
xxx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总结 xxx经管办
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是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村官保廉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加强农村“三资”管理工作,我镇在上级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对各村(居)集中开展清核工作,理顺了管理关系,健全了财务制度,强化了财务监督、确定了资产存量和界定了产权,健全了帐务,现将我镇农村清产核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 主要做法与成效
(一)统一思想,广泛动员。为了营造良好清核工作的氛围,提高对清产核资工作的认识,按市、区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清核工作的部署,镇党委政府专题召开了清产核资工作会议,对此次清核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制定出台了开展村集体“三资”清核工作的实施方案,扩大了清核工作的影响力和知晓度,为后续工作的开展打下了较好的群众基础。
(二)成立机构,落实责任。为了加强对清核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确保此次清核工作有序进行,我镇专门成立了农村集体“三资”清核工作领导小组,以镇长为组长,纪委书记、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单位和各村(居)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清核办公室在镇农经站,负责日常工作和业务指导,做到按照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政策和分工协作的原则,对各村(居)委会的“三资”存量、结构、分布与效益情况进行拉网式的盘查清理。
(三)组织实施,全面清查。各村(居)自查,全面摸清本村“三资”情况,两委会成员全面参与,推进本次清查工作更好的进行。成立了清产核资核实小组,对清理登记的资产数额、权属、台账与实物,处置与管理等情况进行详细的核实,提交党员代表大会和群众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核实后的资产达到数额无误,产权明确,现状清楚。公示清核结果,接受群众监督、举报,防止村集体资产流失。在清核工作开展期间,镇清核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部门不断到各村(居)巡查督导,指导各村整理资料、提供数据,参与债权债务核实、资产盘点,核实和确认盘盈盘亏资产,组织村业务人员检查各阶段清核工作,使清核工作扎实推进。 我镇用近半年时间,按市、区农委的统一部署,在全镇开展了“四项清理”工作,期间填报各类报表。清核资产是集体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其主要任务是:清查资产、界定权属,重估价值,核实存量,登记产权,建章立制。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村(居)对本村所有资金项目进行清理清查,对资产、资源进行全面摸底、计量、盘点、核实、登记,全面澄清村资金、资产、资源底子。全面清理账户、债权债务、收费票据、固定资产及公有财产,并进行分类造册登记。规范账务账目,建立一套“三资”账簿,包括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固定资产登记簿和资源登记簿。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清产核资中存在的问题
(1)资源性集体资产管理存在不足,有贬值或被占有现象。 (2)债权债务因长期挂账不清理,存在债权债务冲抵不及时或者因时间长有不知不详等情况。 (3)由于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不够正规,集体资产评估管理体制不健全,评估手段十分落后,价格估计有时存在不合理,无形中造成资产损失。 (4)部分村干部对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认识不高,存在畏难情绪等因素和怕承担责任的意识。
三、对农村清产核资的工作建议
(一)加大村集体资产透明度,彻底改变以往只对资金管理公开,而对资产、资源管理暗箱操作的情况,把“公开”、“透明”作为抓好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重点来抓。在处置村集体资产时,均要履行民主讨论,坚持“四议两公开”制度,把最终结果向上一级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报告。
(二)界定好集体资产产权和登记工作,在所有权界定中要本着“谁投资谁所有”原则,界定集体资产所有权,在此基础上对集体所有的资产进行全面登记。同时,加强村级的业务培训力度,尽量稳定报账员队伍,搞好登记工作,发挥好报账员的业务监督作用。
(三)严格实行资产保值、增值制度。村集体组织将集体所有的资产、经营项目发包给承包人经营时,要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签订承包合同,时刻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健全管理制度。在制度建设中,实行村财镇管,突出抓好财务开支申报审批、审计制度,堵塞漏洞,拒绝不合理开支,做到“八个不付款”:即没有单据不付款;未经主管领导审批不付款;超越权限不付款;开支不当不付款;用途不明不付款;印章不全不付款;数量、金额不清不付款;单据涂改不付款。
(五)这次村级“三资”清查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界定好资产资源界限,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同时应核销的债权债务和不存在的固定资产应及时通过合法程序予以核销。把这次全面清查后的集体资产作为今后村干部任职期间廉洁自律考核和离任村干部审计的重要依据。
通过这次清核工作,使我们彻底摸清了各村的家底,确保群众对村集体资产的知情权和掌控权。针对此次村级财务清核发现的问题,我们将及时纠正,并在制度层面查找原因,通过建章立制,进一步规范村级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管理,严格财务纪律,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充分认识农经工作的新形势、新问题,跟上发展的步伐。今后,我镇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配套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提高我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水平,进一步推动我镇农村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与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篇三:清产核资工作总结 xx县农村集体经济清产核资 工 作 汇 报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我县从3月底起,在全县范围开展农村集体经济清产核资工作,经过两个多月的工作,圆满地完成任务,现将主要工作实施情况汇报如下:
一、 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xx县辖区9个镇街 (开发区)、394个村。共320193人,耕地面积581776.01亩。我县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工作从3月底启动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将“三资”清理列入4.5月份重点工作,扎实推进。各乡镇下设“三资”清理领导小组,各村党支部村委会成立清产核资实施小组,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截止5月底,我县全部完成了清理、登记、核实、公示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召开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对各村集体“三资”清理结果进行了确认,并逐级上报汇总表。
二、农村集体“三资”清理的成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清查中:基准日账面金额为:xxxxxxx元,清查后为:xxxxxx元,增加xxxxxx元,核销:xxxxxxx元,待界定的资产:xxxxxxx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类清查:其中负债基准日账面金额为:xxxxxxx元,清查核实金额为:xxxxxxx元;所有者权益基准日账面金额:xxxxxxx元,清查核实后为:xxxxxxx元,减少金额:xxxxxxx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清查中:基准日账面金额为:xxxxxxx亩,其中:依法承包:xxxxxxx亩、承包经营:xxxxxxx亩、集体经营:xxx亩、其他方式已利用:xxxx亩、闲置:xxxx亩; 在全面开展清产核资掌握家底的基础上,各镇街、开发区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评估制度、“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度、“三资”民主监管制度、资产清查制度、资产台账制度等各项制度,建立“三资”管理办公室,加强对“三资”工作的管理。通过清产核资健全“三资”管理制度,摸清了村级家底,客观地反映了村级资产、资源的现状,从而有利地保护了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村级资产资源的流失。
二、农村集体“三资”的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组建机构。我县于2012年3月召开农村集体经济清产核资会议。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了由副县长杜文陆同志为组长,县纪委牵头,县农财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这次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财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各镇街、开发区也成立相应的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精干人员,组建清产核资办公室,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指导。县、镇街、开发区制定《农村集体经济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及清产核资配当表,明确任务目标,细化工作措施。
(二)动员培训,加强部署。农财局组织各镇街、开发区经管人员前往乐陵参观学习清产核资管理操作流程及先进经验,根据学习的先进经验,各镇街、开发区分别对本辖区的经管人员和村会计进行了集中培训,为确保这次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三)加强舆论宣传。通过宣传栏、发放明白纸等方式,使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充分了解这次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全力支持配合工作开展,为清产核资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督导工作。县清产核资工作实施过程中,由县纪委牵头的成员单位人员不定期对清产核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以便及时掌握清产核资工作的进度和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给予纠正。
(五)严格审批汇总。农财局对各镇街、开发区上报的清产核资汇总、台账表格进行严格审核汇总。
三、清产核资中存在问题
(一)债权债务化解较慢,由于个别村更换村主要干部频繁,造成村级债权债务逐年上升,同时,个别村对清收债务重视不高,对部分固定资产利用率不够,给债权债务化解造成一定的困难。
(二)由于个别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对重点工程签订的合同管理不规范,并没有及时做账务处理;对会计账目交接不及时的,造成了库存现金不实。
四、对农村清产核资的工作建议
(一)严格实行资产保值、增值制度。村集体组织将集体所有的资产、经营项目发包给承包人经营时,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签订承包合同,时刻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界定好集体资产产权和登记工作,在所有权界定中要本着“谁投资谁所有”原则,界定集体资产所有权,在此基础上对集体所有的资产进行全面登记。
(三)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健全管理制度。在制度建设中,实行代管资金,突出抓好财务开支申报审批、审计制度,堵塞漏洞,拒绝不合理开支,做到“八个不付款”即没有单据不付款、未经主管领导审批不付款、超越权限不付款、开支不当不付款、用途不明不付款、印章不齐全不付款、数量、金额不清不付款、单据涂改不付款。
(四)如何化解农村集体债务。进几年来,随着党的惠农政策不断出台,对农民收取的越来越少,赋予的越来越多,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大部分村集体没有收入,而村级遗留的债权大部分是原来农户所欠的“三提五统”和农业税附加款,村集体很难收回,种种原因导致村集体不能偿还债务,为保持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建议从中央到地方给予村级债务逐年补偿,逐步化解村级债务。
通过这次清产工作,使我们彻底摸清了家底,确保群众对集体资产的知情权和掌控权,针对此次村级清产核资发现的问题,我们将及时查找原因,并在制度层面查找原因,通过建章立制,进一步规范村级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情况,今后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配套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提高我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水平,进一步推动我县农村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与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篇: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
【法规标题】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8-6-2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view.jsp?code=200309241007348050 【全文】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
国家税务总局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
1998年6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的操作,确保工作质量和全面完成工作任务,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财清字〔1996〕11号)、《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国税发〔1996〕217号)、《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23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及主管部门、各级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条 资金核实工作的任务是,在企业完成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和产权界定工作基础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对企业资产实际占用量重新审查核实,并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以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总量。 第四条 资金核实工作的主要目的
(一)通过核销企业的一部分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损失,减轻企业包袱;
(二)建立健全企业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加强税务部门对企业财务和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为填报清产核资报表和做好产权登记打好基础。 第五条 资金核实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认真贯彻落实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各项政策规定;
(二)资金核实工作可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优先解决改制企业的相关问题。
(三)正确处理企业暂时困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四)依法审批经过核实认定的事项。
第六条 资金核实工作由企业(核实申报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核实部门)、税务部门及清产核资机构(审核批复部门)共同完成。其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企业核实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在完成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产权界定基础上,应按时填制《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编写“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一并报送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核实;没有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报送主管税务部门进行核实审批。
(二)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核实。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经审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送主管税务部门核批。
(三)税务部门审核批复。主管税务部门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报送的材料,经审查核实后,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进行批复。
(四)企业调帐。企业根据主管税务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帐务处理。 第七条 企业申报的主要工作和基本要求
(一)主要工作:
1.企业要在完成资产清查、产权界定、资产价值重估工作基础上,对各项资产、负债、权益进一步审查核实。核实重点是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资金挂帐损失,投资损失,资产价值重估增值,各项权益的增减变动情况等。
2.按照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企业对清理核实后的有关问题提出详尽的处理意见,填报《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编写“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报告”,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二)基本要求:
1.真实准确地核实企业的各项债权、债务、所者权益及各项资产价值总量; 2.详细分析各项资产结构、质量及管理使用状况;
3.实事求是地反映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暴露出的问题要有明确的处理意见; 4.按规定报送的证明文书、凭证等必须有法律效力。 第八条 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核实的主要工作和基本要求
(一)主要工作:
1.审查核实《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和“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填报和编写;
2.审查核实有关数据是否准确、真实,必备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按规定向企业出具坏帐损失的证明文件;
4.审查企业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是否可行,是否符合税法、财务处理规定; 5.签署审查核实意见。
(二)基本要求:
1.全面分析、掌握所属企业的资产、财务管理状况;
2.对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排队,为企业改制和加强管理打好基础;
3.做好工作总结,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税务部门会同清产核资机构审核批复的主要工作和基本要求
(一)主要工作:
1.协商本地区资金核实工作的组织、审批方式、方法; 2.对本地区资金核实工作进行部署,提出具体时间安排意见;
3.核实主管部门报送或按规定由企业直接报送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和“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
4.对数额较大的资产损失、资金挂帐损失、资产价值重估增值等进行专项核实; 5.对《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和“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提出审批意见,并下达审批文件。
(二)基本要求:
1.对企业申报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和“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核实、认定要准确,审批要及时;
2.要严格按照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批;
3.资金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要方便企业,政策落实要充分、到位; 4.本地区资金核实工作的时间安排要与全国的统一部署协调一致。 第十条 企业调帐的主要工作和基本要求
(一)主要工作:根据主管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下达的批复文件,再次对企业整个清产核资工作进行重点复核,在此基础上调整有关帐目,进行必要的税收、财务处理。
(二)基本要求:调帐前要对企业整个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复核,如发现差错,要及时纠正并向主管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要严格按照主管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下达的批复文件进行调帐。
第二章 资金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由各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和税收征管范围分级、分系统地组织实施。其中:中央各部门、单位直接管理的集体企业的资金核实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集体企业由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税收征管理范围分工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核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领导小组或设立临时机构,或指定专职人员负责资金核实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部门要根据户数清理结果,按规定权限将参加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层层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清产核资工作人员)。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积极参与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和产权界定各阶段的工作,掌握第一手资料,为资金核实工作打好基础。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对企业按规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下达资金核实批复文件。资金核实批复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金核实前后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增减变动情况;
(二)企业申报的各类资产损失、资金挂帐损失数额及审批后的处理意见;
(三)企业资产价值重估前后固定资产原值、净值、累计折旧、资本公积增减额;
(四)固定资产原值增加以后折旧提取的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部门资金核实批复文件后,应按照清产核资财务处理的规定,及时进行有关税收、财务处理。
第十六条 对以前已进行过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为了避免工作重复,可在原有工作基础上按“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必要的资金核实完善工作。 第十七条 农村信用社按下列规定进行资金核实工作:
(一)1994年已进行过清产核资工作的农村信用社,可以以1994年的资产清查、价值重估和产权界定结果为基础,以1997年3月31日的资金实际占用量为准,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清产核资政策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数据衔接,并据此填报《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编写“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经上级信用联社审核同意后,报主管税务部门和清产核资办公室进行审批。
(二)1994年没有进行过清产核资工作和以后新建的农村信用社,应按照清产核资统一规定和要求进行资金核实工作。
(三)农村信用社有关《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的填报工作,由县(市)联社统一组织。 第十八条 原电力部所属中央企业、单位主办的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原电力部统一组织实施。其资金核实工作程序如下:
(一)企业完成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和产权界定工作后按规定填制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和编写的“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报主办单位;
(二)主办单位对企业申报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和“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部门进行审核;
(三)电力主管单位根据主管税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层层汇总报送上级主管单位和当地税务部门,由省级电力主管部门汇总报同级税务部门进行审核;
(四)企业主管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根据省级税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批;
(五)企业根据批复意见,调整有关帐务。
第十九条 交通部部属单位主办的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由交通部按系统统一组织实施。其资金核实工作程序如下:
(一)企业完成资产清查、价值重估和产权界定工作后按规定填制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和编写的“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报主办单位,经主办单位审核并提出意见,报主管税务部门进行审核;
(二)主管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和“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审核后,按交通部系统逐级汇总上报交通部,最后报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审批;
(三)企业根据批复意见,调整有关帐务。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做好资金核实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其内容包括资金核实工作程序、方式、方法、基本要求及有关政策等。
第二十一条 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组织考核评比工作,考核评比的组织、方法、内容等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与“报告”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完成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产权界定工作后,应按规定及时填报《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编写“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向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部门申报。
第二十三条 企业填报《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时,要详细阅读有关填报说明,认真准备、核实各种资料来源,仔细研究表中各项目、栏次之间的勾稽关系和在清产核资工作的特定含义,要求做到:
(一)内容和数据要全面、真实、准确;
(二)各项数据、资料要与以前环节的相一致,如发生不一致的情况,要作单独说明;
(三)企业自行处理的各项损失,要符合清产核资规定的权限,须申报审批后才能处理的,要及时申报,不得越权擅自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应按以下方法填报:
(一)“资产清查数”按资产清查快报和资产清查登记表中对应的项目填列;
(二)“重估增加数”按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申报表”中对应的项目填列;
(三)“界定增加数”按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的“产权界定申报表”中对应的项目填列;
(四)“自行处理损失数”根据各类资产清查登记表中登记的资产盘盈、盘亏、损失、资金挂帐损失等,按照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可以由企业自行处理的部分填列;
(五)“申报处理数”根据各类资产清查登记表中登记的资产盘盈、盘亏、损失和资金挂帐损失等,需要报经税务部门审批后的处理数额填列;
(六)“资金核实数”按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核实审批的数额填列。 第二十五条 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 第二十六条 “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正文主要内容有:
(一)本企业清产核资(即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四个环节)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资金核实前后企业资产、负债、权益的变动情况;
(三)需要申报处理的各项损失、挂帐等问题的总体情况和分类情况;
(四)各类资产损失、挂帐产生的主要原因;
(五)企业对各类问题处理的具体意见;
(六)资金核实工作组织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反映的情况、建议。 第二十七条 “资金核实工作报告”附件具体包括:
(一)资产清查快报表,审批后的产权界定申报表、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申报表;
(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三)各类资产损失分项明细表。表中应注明损失发生的时间、项目原值、项目净值、损失原因、责任人、鉴定人和处理意见等;
(四)各项资金挂帐情况及说明、证明材料;
(五)单项资产损失在一定数额以上的证明文件、资料及鉴定报告等;
(六)其他有关重大事项的专题说明。
第四章 资金核实工作的内容和方式方法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主管部门、主管税务部门收到企业资金核实申报材料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九条 资金核实工作可区别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
(一)对纳税重点户、亏损大户、有偷税案底和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其上报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和“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可采取由税务部门集中力量直接进行核实、审批。
(二)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填制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和“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进行核实,出具核实报告,再报主管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进行核实、审批。
(三)对规模较小且财务管理较好的企业,可采取由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核实,税务部门抽查的方式进行核实、审批。 第三十条 资金核实工作的主要方法
(一)全面核实法。对所有参加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全面、系统、详细地审查核实。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户数不多、工作量不大的地区。
(二)重点抽查法。对参加清产核资工作企业的有关情况及问题进行分析、整理和归类,有重点、有针对性地抽出一部分企业进行审查核实。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户数多、工作量较大的地区。
(三)重点项目核实法。在资金核实过程中,选择对税收、财务处理影响较大的项目,进行重点审查核实。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核实的内容和方法
流动资产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存货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情况,以及各种债权、债务和未处理的各种挂帐损失、呆(坏)帐损失、少摊少转的各种费用等。
(一)审查存货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原因是否清楚,有关证明、鉴定材料是否齐全;
(二)审查各项资产损失、挂帐、潜亏是否如实反映;
(三)审查呆(坏)帐损失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等。 第三十二条 长期投资核实的内容与方法
长期投资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长期投资中是否存在应列帐而未列帐的问题,向其他企业(单位)的投资额及增值(或损失)额,经产权界定后企业应增加或减少的资产和股权,超过一年以上的股权、债券和其他投资的溢价或损失。
(一)审查投资项目是否齐全;
(二)审查对外投资的清查方法是否正确;
(三)审查原始投资的股本或资本份额是否准确,增值或损失数额是否真实;
(四)审查投资损失证明、鉴定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五)审查在产权界定中已重新明确产权关系的投资,是否按批复要求进行了帐务处理等。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核实的内容和方法
固定资产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各种盘盈、盘亏、毁损及待报废的固定资产价值,新增固定资产的价值,已转作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情况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增值情况。
(一)审查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时间界限,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前清理出来挂在帐上尚未处理的,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相应的财务处理;
(二)审查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是否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技术鉴定;
(三)审查新增固定资产入帐价值是否准确;
(四)审查已转作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的产权关系,对已明确为投资关系的,是否进行了相应的财务调整;
(五)审查固定资产价值重估范围、程序、方法、计算依据是否符合规定,原值、净值、累计折旧、资本公积增减额是否正确及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相应的税收、财务处理等。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核实的内容和方法
无形资产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和摊销额,以及购入或在费用中列支形成的应入帐而未入帐的各项无形资产的价值。
(一)审查无形资产管理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二)审查无形资产的计价是否准确;
(三)审查无形资产的摊销是否正确等。 第三十五条 递延资产核实的内容和方法
递延资产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一)审查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费用列支范围和内容是否真实;
(二)审查应分期摊销的费用计算是否真实、准确;
(三)审查各类递延资产是否按规定的费用性质进行了转销处理等。 第三十六条 负债核实的内容和方法
负债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的各项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数额及基本情况。
(一)审查明细帐与总帐是否相符;
(二)审查有关手续是否齐全、计息是否正确;
(三)审查流动负债的各项余额是否正确等。 第三十七条 实收资本核实的内容和方法
实收资本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集体、国家、法人、外商、个人等实际投入企业经营活动的资本金(包括各种财产物资的价值),及经批准从企业经营积累中转为企业实收资本的数额和有关情况。
(一)审查企业各项资本金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审查企业是否按产权界定结果调整了有关产权关系;
(三)审查企业有关“待界定资产”产权是否单独核算、反映;
(四)审查“实收资本”不实或低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时,是否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延期补齐手续等。
第三十八条 资本公积核实的内容和方法
资本公积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资本和股票的溢价、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及接受捐赠的资产入帐价值。
(一)审查资本公积来源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二)审查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增值是否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
(三)审查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时,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等。 第三十九条 盈余公积核实的内容和方法
盈余公积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应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结余数额。
(一)审查盈余公积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审查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三)审查盈余公积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等。 第四十条 未分配利润核实的内容和方法
未分配利润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利润分配比例是否符合有关合同、章程和财务制度的规定,税前弥补亏损数额是否符合现行税法规定等。
第五章 总结验收 第四十一条 各级税务部门在资金核实工作结束后,要组织检查验收,其方式可分为企业自查、有关部门联合检查及上级税务部门对下一级税务部门的检查等。
第四十二条 检查验收工作要以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和资金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为重点。主要内容为:
(一)资金核实工作的组织方式、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二)资金核实工作是否按照规定的核实内容和要求进行;
(三)税收、财务处理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税收、财务制度及清产核资政策规定;
(四)对本地区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的总结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四十三条 检查验收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实事求是,不走过场;
(二)认真听取企业、主管部门、基层税务部门的工作汇报,深入企业,实地查看;
(三)检查报告要全面,如实分析并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
第四十四条 在检查验收工作中,对查出的有关问题,可根据情节轻重,按清产核资和税收、财务规定,以及国家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一)对没有按国家统一部署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或在资金核实工作中“走过过场”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责令限期补课或不予验收,并通报批评。
(二)对存在申报不实或隐瞒不报、虚报各项帐外资产、帐外收益、各项资产损失、投资损失、挂帐损失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税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存在有意化公为私,或低价变卖、转移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贪污、盗窃等问题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提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四)对不认真组织资金核实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或对资金核实结果审批有误的税务部门,要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通报批评。 第四十五条 企业、单位和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检查验收工作,如实反映情况,主动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资金核实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对本地区资金核实有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加工,建立清产核资数据资料库,并进行规范管理。
第四十七条 资金核实工作全面完成以后,各级税务部门要及时对本地区资金核实工作进行总结,并层层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四十八条 各级税务部门和有关人员在检查验收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检查质量。
第六章 税收、财务处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企业清产核资中的税收、财务处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原则上由各级税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级负责。其中,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直接管理的集体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第五十条 企业清产核资中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的税收、财务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清产核资税收、财务审批权限仅限于清产核资中适用,日常的税收财务管理仍应按现行的税收、财务审批权限执行。 第五十一条 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发生的各项资产盘盈(包括帐外资产)、盘亏和损失等,可先列待处理财产损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清理核实。核实后各项资产盘盈、盘亏和损失原则上作增减企业损益处理,但各项目相抵后净额较大,当年处理有困难的,经审批后可增减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以下统称权益)或列为递延资产。其中,对各项目相抵后净损失数额较大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企业有承受能力的,可直接列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无力列入当期损益的,可核销企业的权益;
(三)企业无力列入当期损益,又无权益可冲的,可暂列为递延资产留待以后逐步处理。 第五十二条 企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如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前清理出来挂在帐上尚未处理的,报经审批后可依次增减企业的权益。 第五十三条 企业出售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企业出售职工住房发生净损益,经核实后可增减住房周转金,不能增减权益或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出售其他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益,一律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四条 企业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可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增加的价值,经审查核实后,相应调整资产帐面原值、净值和累计折旧。其中,净值按重估后原值的升值幅度进行调整,调整增加值增加资本公积;重估后帐面原值与重估后净值之间的差额增加累计折旧。
(二)企业可以按调整后的固定资产原值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当期全额计提折旧有困难的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同意后可以分期到位。
(三)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增加的价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增值部分增提的折旧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已按重估后的固定资产价值增提折旧的,应按照重估后的固定资产价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对重估后未能按照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增提折旧的,可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实,从199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部分免征房产税和缓征印花税。
第五十五条 企业逾期使用和一次性进成本的固定资产,不能进行资产价值重估,也不能计提折旧,但清理核实后,没有入帐的要及时入帐,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十六条 企业清理出来的各项有问题的应收帐款是否列为坏帐损失,原则上按现行财务规定执行。对不符合坏帐条件但又确实收不回来的应收帐款,经企业主管部门专案处理并出具同意核销的证明文件,经审批后也可列为坏帐损失。坏帐损失的核销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规定可以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企业,要先用坏帐准备金予以核销,不足部分,经批准后分期计入损益;
(二)不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已发生的坏帐损失,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分期计入损益;
(三)坏帐损失数额较大的企业,按上述办法处理有困难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也可依次冲减相关权益。
企业按规定已经核销的坏帐损失以后又收回的,以及清查出来的各项无法付出的款项,经审查核实后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七条 企业库存商品(产品)中进价高于时价的,必须按照随销售随处理的规定执行。在商品(产品)还没有实现销售,损失尚未实现以前,不能作为损失进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八条 企业在清查对外投资时,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按照成本法进行。
第五十九条 企业通过筹资形成的资产,经资金核实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企业向个人筹资凡实行还本付息的,应作为长期负债处理,其资产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不得分股到个人。
(二)企业经批准以个人入股形式进行筹资的,其入股的资金作个人资本金处理,不得在成本中列支股息。
(三)企业未经批准自己决定实行内部职工入股的,应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凡没有合法手续的,由集资单位负责清理并逐步偿还。
(四)属于各级政府或其他企业、单位出资入股的,可按“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在资金核实中要与出资单位具体明确产权关系,并计入相关的资本金。
(五)企业接受馈赠或其他收益形成的各项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属于企业资产的一部分,须按规定进行清查登记,没有入帐的应按规定及时入帐,计入“资本公积”科目。其中,接受馈赠的资产,凡当事方有约定的,可在资本公积下专项反映。
(六)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如租赁期未满,其所有权仍归出租方的,作长期负债处理;如租赁期已满并付清了租赁费,其所有权转移至承租方的,经资金核实后,应按规定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估价入帐。
(七)企业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按现行财务规定应入帐而未入帐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应及时按规定作价入帐,归企业所有。
(八)企业从成本中提取的工资、福利费等消费性资金结余,凡用于购建集体福利设施的,应按照规定进行清查登记,作为企业资产入帐。
第六十条 企业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职工福利费(含医药费)超支挂帐数额较大的,可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一)凡目前经营效益较差的企业,经批准可一次性冲减企业的盈余公积金;
(二)对目前经营效益较好有承受能力的企业,经批准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一部分。 第六十一条 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以前政府部门应补未补的款项,经审查核实后,由当事部门按规定予以补足。对一时难以全额补足的,有关部门要分期分批予以解决,或签订归还协议,在一定期限内解决。
第六十二条 企业的资本金可划分为城镇集体资本金、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各项资本金的核算内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28号)执行。企业的各项资本金经过核实认定后,可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要摸清家底,理顺产权关系。对错计、漏计有关资本金的,应按规定及时进行调整。对产权关系不明晰的,可在实收资本下设置“待界定资产”进行单独核算,待产权关系明晰后再行调整。
(二)企业在清产核资财务处理中,凡需要用实收资本处理有关损失或有关权益转增实收资本的,都要按各项资本金所占的比例同增同减,不得单独冲减某项资本金。
(三)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如核定无资本或资本金达不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可限期在五年内补足。补充的方式可通过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直接转增,也可通过其主办单位或其他部门直接投入。 第六十三条 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要对国家历年减免的税款及税前还贷等项目单独进行清理和核实,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1993年6月30日以前国家减免的税款(包括以税还贷),作为城镇集体资本金,并在城镇资本金下设置“减免税基金”科目单独反映。
(二)对1993年7月1日以后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及所得税,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专门用途的项目,作为盈余公积处理;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规定专门用途的项目,按规定作为当期损益处理。
(三)企业在1993年6月30日以前享受的税前还贷,及按国家规定免征所得税的项目,作为城镇集体资本金,并在城镇集体资本金下单独反映。
(四)企业在1993年7月1日以后享受的税前还贷,以及按国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按规定作为盈余公积处理。
第六十四条 对已经开展过清产核资工作的城乡信用社和城市商业(合作)银行,在按规定进行资金核实补课工作时,如发现差错较多,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可重新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一)城乡信用社和城市商业(合作)银行的呆帐损失、坏帐损失和投资损失,首先要用已提取的准备金核销;各项准备金不足核销的损失,经批准可在营业外支出中核销。
(二)城市商业(合作)银行组建时清理出来的,已确认不能收回,但又不符合用呆帐准备金核销条件的贷款,可暂转为递延资产进行管理;也可逐次用权益核销。
(三)城市信用社组建城市商业(合作)银行时,其净资产清理核实后如为负数,报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列为营业外支出。具体审批权限为:净资产负数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不超过500万元的,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具体确定。
第六十五条 城乡信用社占用有关部门的资产,没有入帐的,要及时入帐。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城市信用社与原主办单位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后而引起的资产增减变化,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信用社占用有关部门的资产,凡产权明确已属于信用社的,城市信用社一律计入资本公积,农村信用社一律计入当期损益。
(二)有关部门占用信用社的资产,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凡产权明确已不属于信用社的,一律作为盘亏处理,计入当期损益。计入当期损益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摊销。
(三)信用社与有关部门产权界定不清的,应尽快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处理,以便明确产权归属。对一时难以分清的,可暂作待界定资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 城市信用社组建城市商业(合作)银行时,其公共积累经清理核实后,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公共积累首先用于核销呆帐和坏帐,如余额为正数,要提足公益金、呆帐准备金、法定盈余公积金、职工退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建立和提取风险准备金,与国家减免税形成的公共积累一并转入新组建的城市商业(合作)银行;如为负数,应相应冲减原投资者股金。
(二)上述提留以外的资本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其他公共积累,可作为原投资者的权益量化给原投资者。对于量化给原投资者的收益,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第六十七条 “挂靠”集体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核实和甄别后,如未改变性质,则应按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并执行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税收、财务处理规定。
“挂靠”集体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核实和甄别后,如改变为其他性质,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前国家减免的税款(包括所得税减免)和税前还贷、以税还贷的金额,可作为城镇集体资本金,并在城镇资本金下设置“减免税基金”科目单独反映、管理。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可按规定作为盈余公积。
(二)企业按规定明确为个人资产的部分,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十八条 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以前欠交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凡处于停产、半停产、亏损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清欠工作的通知》(财综字〔1997〕1号)精神,可全额豁免所欠“两金”。
第六十九条 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和财务处理主要政策文件包括:
(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17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32号);
(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规定》(财清字〔1997〕12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113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31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中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55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七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标题】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7-3-2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全文】
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3月25日,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门和直属机构:
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清产核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工作,维护集体企业资产的完整和其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加强集体资产的综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是指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对集体企业中集体资产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归属,核发《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是集体企业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集体资产并以该资产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凭证。《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分为正、副本,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统一监制,各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核发。
第四条 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包括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有关集体事业单位,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在完成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资金核实各项工作后,应在3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对于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并符合下列任一条款的集体企业,首先进行产权登记:
(一)归本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资产与归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资产及其他集体企业投入资产之和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二)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或其他实行劳动合作的企业,其集体股金与职工个人股金之和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三)由集体企业或集体企业为主改制为各类联营、国内合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其集体资产在企业净资产中占最大份额;
(四)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认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 产权登记工作按照属地原则,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及县以上各级经贸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城镇集体经济综合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负责核发《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六条 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有:集体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集体企业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总额,其中集体企业实收资本额、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集体企业集体净资产总额,其中本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资本额(含劳动积累)、联合经济组织和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资本额,其他集体企业投入资本额;集体企业资产总额;集体企业负债总额等。
第七条 产权登记的基本工作程序是:
(一)申请。当事集体企业向负责产权登记的部门提交申请产权登记的书面报告,并领取“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表”。
(二)填表。当事集体企业填制“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表”。表中有关所有者权益、集体净资产、企业总资产、负债等科目,均依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金核实结果据实填写。其中集体企业集体净资产总额,由以下公式计算:
集体企业集体净资产总额=本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资本额(含劳动积累)+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资本额+其他集体企业投入资本额+其他集体资本(已确定为集体性质但不能归为上述各项的集体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中的集体所有的权益;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中的集体所有的权益由以下公式计算:[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本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资本额(含劳动积累)+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资本额+其他集体企业投入资本额+其他集体资本]÷集体企业实收资本总额×100%。
(三)审核。当事集体企业将填制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表”先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后,再报送负责产权登记的部门,并附下述资料:《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财清字〔1996〕13号)规定的“产权界定文本文件”、经经贸部门和清产核资机构认定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申报表”、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对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结果的批复;《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国税发〔1996〕217号)规定的经税务部门批复的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
能够确认集体资产所有者的证明文件、凭据等资料。负责产权登记的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清产核资有关政策,对“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核。
(四)发证。凡“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表”各栏目计算、填写正确,所附资料齐全、真实、可靠的,由负责产权登记的部门填写《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并盖章后发给当事集体企业。 第八条 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各级经贸部门或其他城镇集体经济综合管理机构应履行产权登记、维护集体资产完整和其所有者合法权益的职责。负责产权登记的部门对在本部门登记的集体资产应依法予以保护,对于产权登记后平调、挪用、侵占集体资产或集体企业资产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和纠正;对于侵犯集体资产的重大事件,应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经贸部门或其他集体经济综合管理机构报告,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予以查处和纠正;上一级经贸部门或其他集体经济综合管理机构对查处工作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九条 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表 登记类别:
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 址: 邮 编: 项 目 行 次 金 额(万元)
一、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 1
1、实收资本 2 其中:集体资本 3
2、资本公积金 4
3、盈余公积金 5
4、未分配利润 6
二、企业集体净资产总额 7
1、本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资本额(含劳动积累) 8
2、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劳动者集 体所有资本额 9
3、其他集体企业投入资本额 10
4、其他集体资本 11
5、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中的集体所 有的权益 12
三、企业负债总额 13
四、企业资产总额 14 注:表中各行次关系为: 1=[2+4+5+6]; 3=[8+9+10+11]; 7=[3+12];
12=[4+5+6]×[3]÷[2]×100%; 14=[1+13]
填表人: 企业审核人: 填表时间: 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审核意见 (盖章): 产权登记审批部门负责人签字: 登记证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