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招标采购管理
第一篇:建筑工程招标采购管理
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一.制定本办法的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工程招标活动,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招标的项目范围
建筑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要进行招标。
三.招标的组织管理
1. 公司成立招标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主管副总经理
成员:班子成员、工程部经理、财务部经理
2. 职责分工
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
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协助组长工作;组长外出时,负责主持领导小组的工作。
工程部:负责起草招标文件、合同谈判、负责施工队伍的报名登记、资格预审以及队伍考察、技术等工作。
财务经理:负责相关文字及法律工作。
四.招标的方式
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五.招标的程序
1. 技术准备:
在工程施工招标前,工程部做出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需要编制标底或工程量清单的,要编制出标底或工程量清单。
2. 发包:
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工程部编制招标文件或委托招标公司。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⑴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⑵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⑶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⑷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⑸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⑹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是否需要投标保证金和履约担保,经过研究而定)
工程部或招标公司办理有关的招标手续。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如果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该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要收取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要收取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可以退还押金。
3. 资格预审:
发包以后,工程部负责资格预审。投标人向工程部或招标公司报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
件一般应当包括一下内容:
⑴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
⑵申请人须知;
⑶投标申请人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
⑷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投标申请人报来资格预审文件以后,工程部组织公司有关部门或招标公司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考察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后,工程部提或招标公司提出资格预审报告,向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汇报,经招标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向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4. 开标和评标
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评标要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要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领导小组的委托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考虑有关因素后确定中标人。
工程部或招标公司在2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5. 签订合同:
工程部在发出中标通知书10日内,代表公司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管理制度
1、目的
理解签订合同的各项要求,遵纪守法,使合同文件规范、完整、合理,
具备可操作性,保证合同履行,满足我公司建设要求,以利公司的生存发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的工程项目,在确定施工方后的承包合同。
3、职责
(1)公司分管工程部的副总经理负责合同洽谈、合同评审的领导工作.工程部负责具体实施。
(2)工程部:根据招标文件,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并组织相关人员对合同进行评审及签订,对合同文件的合法性、严密性负责。
(3)对于较特殊的工程,必须由总经理亲自参与、定夺。
4、工作程序
(1)合同评审的要求
参加评审的人员中应有以后负责合同实施的经营、技术管理人员。
对合同的评审,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且又能满足我公司基本方针和经营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合同条款的相关办理工作。
参加评审人员应对合同中有疑问的条款充分发表意见。应按确定的事项做好合同签约的准备工作。
(2)评审内容
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合同法》《建筑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
合同中的各项条款是否清楚、合理。
任何与招标不一致的合同要求是否得到解决。
现有的生产要素及各项资源条件是否能满足合同要求。
有关质量保证条件是否符合实际,如有特殊质量要求,如何采取措施保证实现。 合同规定的竣工工期及安全等指标能否满足,价格及付款方式是否适宜。
公司资金的承受能力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与后果。
(3)评审实施
了解信息,进行实地踏勘,对招标文件进行讨论,确定。
编制招标书,召开招标评审会,对招标书的内容进行评审(包括对施工技术、质量、工期、工程造价、取费标准、优惠幅度、 付款方式、物资供应、环境保护等)作好评审记录,并在评审后对招标书进行修改,提高招标书的质量。
依据招标文件和我公司对该工程施工队伍的具体要求,编拟合同草案,合同草案应与招标文件条款基本一致。
合同草案由工程部指定专人,根据我公司对该项目的具体要求,在充分考虑双方各自的风险和利益的基础上拟稿、进行初审,然后按合同评审有关规定,组织合同初评工作。
合同初评方式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召开会议、传阅、会签、审核、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如合同草案无异议,即起草正式合同样本。如有重大问题,应再与相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然后签订确定正式合同样本,并做好评审记录。评审记录必须经工程部经理,及相应主管领导和总经理签字确认。
评审合同或合同的修订均应按上述规定办理,并将结果正确传递到公司内各有关职能部门。“合同评审记录”应按规定进行管理,由行政部保存。
(4)正式合同的签订
合同正式文本修订后,由工程部相关负责领导组织有关人员与确定的施工单位进行合同的谈判及签订工作,原则经讨论的合同样本不做实质性修改,如因特殊情况需做重大修改(如造价、工期等指标),则需报公司总经理审核。
(5)合同的管理
公司合同专用章,统一集中由公司行政部掌管。正式合同洽谈好后,经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行政部依据合同总经理签字,方能加盖印鉴。
公司工程部负责合同的归口管理。合同签订后,工程部经理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合同的相关条款交底,确保公司内部各部门对合同文件理解一致,以便按合同条款组织实施,确保合同条款的全面履行。
公司工程部应认真做好合同台帐的登记、统计工作。公司工程部在合同签订后并办理合同鉴证,鉴证后所有原件应在壹星期内送公司行政部存档保管,复印件分送总经理、工程部、财务部等部门。如相关人员因工作需要提取原件的,必须经相应主管领导的同意,并说明事由,方能在行政部借阅。行政部应做好借阅登记记录(借阅人及相应主管领导均应签字确认)。 合同管理及执行情况的检查由分管工程部的副总经理主持,工程部组织,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并注意保持检查记录。
。
第二篇: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
一、填空
1、建设工程招投标基本原则:合法原则,统
一、开放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求效择优原则,招标投标权益不受侵犯原则
2、招标按竞争分类: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3、投标文件修订原则:
1、投标文件中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争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4、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实际费用法、修正总费用法
5、招标保证金超过的天数(30)
6、签订合同的时间:我国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7、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8、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返还财产、补偿损失、追缴财产,収为国有
同
4、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5、为谁的利益分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6、何时履行分即时清结合同与非即时清结合同
7、是否有主从关系分主合同与从合同
5、合同分类(按计价分):固定总价承包、计量估价承包、单价承包、成本加酬金式承包
6、索赔: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
7、公开招标相比邀请招标的优点:有较大的选择范围、有助于打破垄断,实行公平竞争、竞争程度强
8、低于成本报价:工程造价
9、确定中标后(15)天提交招标情况报告
10、合同工期
三、多选
1、索赔产生原因:当事人违约、不可抗力事件、合同缺陷、合同变更、工程师指令、第三方原因
9、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性质:它不是政府的管理部门,并不具备监理管理职能。它是依据
2、工期顺延:见书上P156 国家法律法规成立,为建立工程交易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服务性机构
10、建筑市场资质的管理:对从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对专业人士的资质管理
11、邀请招标:又称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选择若干符合招标条件的承包商,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这些特定承包商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1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由招标负责人组建。
13、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真实性、全面性、效力性、及时性
14、建设施工合同文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
15、索赔按目的分类:工期索赔、费用索赔、
二、单选
1、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特、
一、
二、三级
2、合同争议解决的程序:当事人和解、当事人调解、通过仲裁解决争议、通过诉讼解决合同争议
3发包人的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4、合同的分类:
1、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是否以偿付为代价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3、是否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分诺成合同和实践合
3、招标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4、索赔按合同依据划分:明示的索赔、默示的索赔、道义索赔、
5、公开招标的范围: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6、合同纠偏的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合同措施、经济措施
四、简答题
1、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报价的策略:生存型报价策略、竞争性报价、盈利型报价、先亏后盈型报价
3、建设工程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施工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4、影响投资决策的主客观因素:
1、主观因素:包括技术方面的实力、经济方面的实力、管理方面的实力以及信誉的实力等。投标人对自己内部情况、资料也应当进行归纳管理。
2、客观因素:包括政治和法律方面、自然条件、市场状况、工程项目方面的情况、投标人的情况、竞争对手资料
5、施工索赔的依据:合同文件、来往信件、各种会谈纪要、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施工现场的工程文件、气候报告、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交接记录、市场行情资料、各种会计核算资料、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
6、有关废标的措施:加强政府采购法规的学习和宣传、规范招标信息发布、细心制作招标文件、认真编制投标书、精心测算采购预算
1、以个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
2、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3、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三篇:工程合同管理之设备采购招标评标办法
工程合同管理之设备采购招标评标办法 在工程合同管理中材料、设备供货评标的特点是,不仅要看报价的高低,还要考虑招标人在货物运抵现场过程中可能要支付的其他费用,以及设备在评审预定的寿命期内可能投入的运营、管理费用的多少。购如果投标人的设备报价较低但运营费用很高时,仍不符合以最合理价格采购的原则。货物采购评标,一般采用评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也可以将二者结合使用。
(一)评标价法
以货币价格作为评价指标的评标价法,依据标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比较方法。
1、最低投标价法
2、综合评标价法
以投标价为基础,将评审各要素按预定方法换算成相应价格值,增加或减少到报价上形成评标价。采购机组、车辆等大型设备时,较多采用这种方法。投标报价之外还需考虑的因素通常包括:
(1)运输费用。
(2)交货期。
(3)付款条件。
(4)零配件和售后服务。
(5)设备性能、生产能力。
将以上各项评审价格加到报价上去后,累计金额即为该标书的评标价。
3、以设备寿命周期成本为基础的评标价法
采购生产线、成套设备、车辆等运行期内各种费用较高的货物,评标时可预先确定一个统一的设备评审寿命期(短于实际寿命期),然后再根据投标书的实际情况在报价上加上该年
限运行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再减去寿命期末设备的残值。计算各项费用和残值时,都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贴现率折算成净现值。
这种方法是在综合评标价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上一定运行年限内的费用作为评审价格。这些以贴现值计算的费用包括:
(1)估算寿命期内所需的燃料消耗费;
(2)估算寿命期内所需备件及维修费用;
(3)估算寿命期残值。
(二)综合评分法
按预先确定的评分标准,分别对各投标书的报价和各种服务进行评审记分
1、评审记分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投标价格;运输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合理性;投标书中所报的交货期限;偏离招标文件规定的付款条件影响;备件价格和售后服务;设备的性能、质量、生产能力;技术服务和培训;其他有关内容。
2、评审要素的分值分配
评审要素确定后,应依据采购标的物的性质、特点,以及各要素对总投资的影响程度划分权重和记分标准,既不能等同对待,也不应一概而论。下表是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通常采用的分配比例,以供参考。
综合记分法的优点是:简便易行,评标考虑要素较为全面,可以将难以用金额表示的某些要素量化后加以比较。缺点是:各评标委员独自给分,对评标人的水平和知识面要求高,否则主观随意性大。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型号各异,难以合理确定不同技术性能的相关分值差异。
第四篇:建筑公司劳务分包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把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劳务管理,依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使用外部施工队伍的单位及所有进行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外部施工队伍。
第三条机构设置及职责
一、劳务招标工作的组织机构由公司领导、劳务管理部、经营管理部、施工管理部和质量管理部组成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主管副经理担任,日常工作由劳务管理部负责。
二、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修改公司劳务分包招标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招标与投标工作,保证其公平、公正性;决定招标对象,确定劳务价格和质量标准,确定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标准;对投标的外部施工队伍进行评审,确定使用队伍。
三、劳务管理部根据招标文件,提出招标对象,并报劳务招标领导小组批准;与中标的外部施工队伍签订《北京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办理注册登记、《就业证》等业务手续;http:///负责制定外部施工队伍管理办法,并负责落实建立外部施工队伍管理机构,管理人员配置和务工人员管理标准等《内部六项管理规定》。协助相关部门搞好劳务费(预)结算工作。
四、经营管理部负责制定劳务价格和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有关人员对投标的外施队伍劳务报价进行评审;按规定结算已完工程项目的劳务费。
五、施工管理部确定工期进度,对外部施工队伍投标承诺的工期进度,安全要求和文明施工目标等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外部施工队伍按照施工生产规范进行安全施工;负责办理《施工安全认可证》和《施工工地安全许可证》;审查队伍入场安全教育及考核情况。
六、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质量目标,组织对外施队伍投标承诺的质量标准进行评审。对外部施工队伍承担的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指导,对完成的承包项目组织验收。
七、基层用工单位要做好劳务招标过程中的具体工作;落实对外施队伍入场教育,实行现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谁使用,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用工原则;按规定及时办理劳务费用的结算与支付手续。
第四条招标的方式和程序
根据施工对象和分包范围的具体情况,劳务招标可按项目的全部施工过程招标,也可按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一、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公司劳务管理部向具备投标条件的外部施工企业发布信息,通过公开竞争选择投标方和中标方。
(二)邀请招标:劳务管理部根据工程结构类型,质量标准等具体情况,在一定范围内有针对性的选择投标对象,并予以审定。邀请招标对象一般不少于三个。
(三)议标:因特殊情况或不具备招标条件的,经领导小组长同意可以议标。由劳务管理部选择对象。凡与公司合作时间在两年以上,施工能力强,信誉好的外施队伍,可参加议标。议标的外施队伍一般不少于两个。
(四)凡不具备以上招标条件的重点工程,特殊项目或应急、政治性较强的施工任务,由劳务管理部负责选调施工队伍。
二、招标程序:
(一)确定招标方式。劳务管理部按本办法,提出招标工程具体适用的招标方式并报领导小组批准。
(二)制定招标文件。项目经理部根据承担的施工项目,协助经营管理部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信息。劳务管理部对投标的外施队伍进行资质审查,并报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确定投标对象。
(四)召开标前会议。劳务管理部组织投标方会议,发布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组织投标的外施队伍勘察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五)答疑。投标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就有关疑问向劳务管理部提出书面报告或请示劳务管理部在有效期限内给予答复。
(六)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方编制投标书并准时送达。
(七)公司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五条标底及招标文件的编制
一、经营管理部负责组织编制招标工程的标底,用工单位应予以协助。标底应依据设计图纸和招标工程价格构成的具体情况,按公司有关规定编制,特殊情况下可考虑到施工措施费或包干费用等因素。其中定额总工日数及主要材料数量在标底中单列。
二、标底由领导小组审核并最终审定后,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否则,按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 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建筑面积、结构类型、技术要求、文明施工目标、质量标准、现场条件、承包方式、材料供应、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等。
(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措施,务工人员的自控能力,务工人员遵纪守法和行政卫生管理要求等。
(三)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定标原则及开标日期。
(四)劳务费的支付方式等。
第六条投标队伍的资审条件
一、参加投标外部施工队伍应具备的条件:
(一)经市建委批准进京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在三级以上,从事建筑安装、市政道路施工三年以上;
(二)与公司合作三年以上,信誉评价较好以上并承担过市优工程施工的队伍可作为优选条件;
二、参加投标外部施工队伍应提供的资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所在企业担保书;
(二)项目经理(施工队长)任命书;
(三)施工方案;
(四)管理人员花名册,岗位、职称证书原件;
(五)特殊工种有效操作证书原件;
(六)近年在京施工中承担过的工程项目名称及相关的荣誉证书;
(七)内部管理有关保证措施等。
第七条投标开标评标
一、投标:投标方按招标文件规定,按时将密封的投标文件报送到指定地点。投标书的密封按公司印制的统一格式执行。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并视为投标方弃权。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未按规定填写或字迹模糊不清内容不全;
(三)未加盖单位公章;
(四)逾期未送达的。
二、开标:公司劳务招标领导小组(必要时用工单位领导参加)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招标标书,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在开标前按要求准时到会,当众启封,宣读投标书,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三、评标: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和用工单位领导组成评标工作组并依据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总工日数、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及企业信誉等综合指标进行议定。
四、定标:在评标基础上评标工作组成员采取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中标者。如有相同票数时,由招标领导小组长决定。确定中标后,劳务管理部签发中签通知书。
第八条公司在中标方接到"中标通知书"一周内应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书的主要条款及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相违背。如中标方坚持提出不合理要求时,除取消中标资格外,另按中标价的20%向我方支付违约金并取消该中标方在我公司的施工分包资格。
第九条公司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方法及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如有发生串通投标,私定中标或违规签约等行为时,一律按违纪论处。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公司法制工作管理办法》中有关处罚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公司劳务管理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参加劳务投标单位初审资料
1.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红章)。
2.施工方案。
3.承担投标单位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施工队伍)任命书。
4.投标施工队伍管理人员体系表(加盖红章)。
5.管理人员上岗证、职称证书复印件。
6.特殊工种人员花名册(含电工、电气焊工、信号工、测量工、放线工、试验、架子工、机械操作手、小翻斗司机),操作证、上岗证复印件。
7.历年来在京施工的主要工程简历及获得质量等级和荣誉证书复印件。
8.投标单位参加开标会议人员(限2人)法人证书或法人委托书。
第五篇:一级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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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一。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积极鼓励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技术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第七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及第十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建筑工程项目总投资额比例过大的;
(三)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影响建筑工程项目实施时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设计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根据设计条件及设计深度,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类型分为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两种类型。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中明示采用何种招标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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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设计所需要资金已经落实;
(三)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条件详见本办法附件二。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全国性媒介发布。
第十四条 招标人填写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招标方式、招标类型、招标内容及范围、投标人承担设计任务范围、对投标人资质、经验及业绩的要求、投标人报名要求、招标文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投标报名时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等。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样本详见本办法附件三。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或投标人报名数量较多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可以实行资格预审。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不得通过资格预审排斥潜在投标人。
对于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情形,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进行资格预审所需达到的投标人报名数量。招标人未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或实际投标人报名数量未达到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不得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必须由专业人员评审。资格预审不采用打分的方式评审,只有“通过”和“未通过”之分。如果通过资格预审投标人的数量不足三家,招标人应修订并公布新的资格预审条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三家或三家以上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为止。特殊情况下,招标人不能重新制定新的资格预审条件的,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样本详见本办法附件四。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技术文件要求
(三)投标商务文件要求
(四)评标、定标标准及方法说明
(五)设计合同授予及投标补偿费用说明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执行国家规定的设计收费标准或提供投标人设计收费的统一计算基价。
对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参与投标的设计方案必须包括有关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工程造价、运营成本等方面的专题报告。
设计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样本、招标技术文件编写内容及深度要求、投标商务文件内容等分别详见本办法附件
五、附件六和附件七。
第十八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或者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承担方案及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但中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的,若承担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应按照《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市[2004]7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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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招标人只要求中标人承担方案阶段设计,而不再委托中标人承接或参加后续阶段工程设计业务的,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示,并说明支付中标人的设计费用。采用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方案阶段设计付费标准支付中标人。采用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方案阶段设计付费标准的80%支付中标人。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的投标人应具备下列主体资格: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应当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建筑专业事务所资质证书,并按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投标活动。
(二)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企业,应当是其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建筑设计行业协会或组织推荐的会员。其行业协会或组织的推荐名单应由建设单位确认。
(三)各种形式的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符合上述要求。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确投标人其他资格条件。第二十一条 采用国际招标的,不应人为设置条件排斥境内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和深度提交投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评审和比选办法。
凡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规定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方案。如投标人擅自提交备选方案的,招标人应当拒绝该投标人提交的所有方案。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二十日,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四十日;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四十五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编制时间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不予备案。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开标程序详见本办法附件八。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处理,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建筑工程项目特点和需要组建评标委员会,其组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包括招标人以及与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有关的建筑、规划、结构、经济、设备等专业专家。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应增加环境保护、节能、消防专家。评委应以建筑专业专家为主,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应占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应少于9人;
(三)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建筑工程,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建筑工程,采取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从设计类资深专家库中直接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外地或境外资深专家参加评标。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评审。评委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独立、实事求是的评标原则。
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方案设计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分析、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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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方案设计水平、设计质量高低、对招标目标的响应度进行综合评审;
(三)对方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的高低进行分析、评价;
(四)对方案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五)对方案投资估算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六)对方案规划及经济技术指标的准确度进行比较、分析;
(七)对保证设计质量、配合工程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措施进行分析、评价;
(八)对招标文件规定废标或被否决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判。
评标方法主要包括记名投票法、排序法和百分制综合评估法等,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评标方法。评标方法及实施步骤详见本办法附件九。
第二十九条 设计招标投标评审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招标人应确保评标专家有足够时间审阅投标文件,评审时间安排应与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提交有效标的投标人数量和投标人提交设计方案的数量相适应。
(二)评审应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负责人应从评标委员会中确定一名资深技术专家担任,并从技术评委中推荐一名评标会议纪要人。
(三)评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除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外,不得引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
(四)在评标过程中,当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需要向投标人质疑时,投标人可以到场解释或澄清投标文件有关内容。
(五)在评标过程中,一旦发现投标人有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施加不正当影响的行为,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六)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标活动,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七)对于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标志性建筑,招标人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接受社会监督。但列席人员不发表评审意见,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评标工作。
第三十条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对其中有关规划、安全、技术、经济、结构、环保、节能等方面进行专项技术论证:
(一)对于重要地区主要景观道路沿线,设计方案是否适合周边地区环境条件兴建的;
(二)设计方案中出现的安全、技术、经济、结构、材料、环保、节能等有重大不确定因素的;
(三)有特殊要求,需要进行设计方案技术论证的。
一般建筑工程项目,必要时,招标人也可进行涉及安全、技术、经济、结构、材料、环保、节能中的一个或多个方面的专项技术论证,以确保建筑方案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按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无投标人公章(有效签署)、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效签章及未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有效签章的;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没有经有效签章的合法、有效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二)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签署的联合体协议书的;
(三)投标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的;
(四)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
(六)违反编制投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可能对评标工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七)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八)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九)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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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十一)在投标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十二)其他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实质性条款要求的。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确认为废标的,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评委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所有投标均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二)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三)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符合前款第一种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纪要上详细说明所有投标均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理由。
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的,应对有串标、欺诈、行贿、压价或弄虚作假等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投标人取消其重新投标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按如下规定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一)采取公开和邀请招标方式的,推荐1至3名;
(二)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三)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各投标文件未最大程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重新招标时间又不允许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评委可以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自然多数票产生3名或3名以上投标人进行方案优化设计。评标委员会重新对优化设计方案评审后,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四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评标结束后15天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开排名顺序,并对推荐中标方案、评标专家名单及各位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推荐中标方案在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定标方法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主要包括:
(一)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二)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的,或者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其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也发生上述问题,依次可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三)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组织审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后,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详见本办法附件十。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工程设计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按照不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签订设计委托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合同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应当控制在经审批的可行性报告规定范围内。
国家制定的设计收费标准上下浮动20%是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依据。招标人不得以压低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招标人违反上述规定,其签订的合同效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建设主管部门对设计合同不予备案,并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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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应在签订设计合同起7个工作日内,将设计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建设或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 对于达到设计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设计方案,招标人应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偿。
(一)采用公开招标,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补偿标准。若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行补偿。
(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人应给予每个未中标的投标人经济补偿,并在投标邀请函中明确补偿标准。
招标人可根据情况设置不同档次的补偿标准,以便对评标委员会评选出的优秀设计方案给予适当鼓励。
第三十九条 境内外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设计收费,应按照同等国民待遇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收费标准。
工程设计中采用投标人自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其专利和专有技术收费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协商确定。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保护投标人的知识产权。投标人拥有设计方案的著作权(版权)。未经投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人不得将交付的设计方案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招标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设计合同后,招标人在该建设项目中拥有中标方案的使用权。中标人应保护招标人一旦使用其设计方案不能受到来自第三方的侵权诉讼或索赔,否则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使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的,应当事先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支付使用费。未经相关投标人书面许可,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
联合体投标人合作完成的设计方案,其知识产权由联合体成员共同所有。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方案设计的安全性、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真实性及合同履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设计原因造成工程项目总投资超出预算的,建设单位有权依法对设计单位追究责任。但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要求,仅承担方案设计,不承担后续阶段工程设计业务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二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及取得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的诚信管理。在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及取得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的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及取得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的诚信档案。
第四十三条 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和无故否决依法按规定程序评出的中标方案。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国家和地方建设方针、政策、标准、规范的落实情况,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一般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等。
第四十五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筑工程进行设计招标时,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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