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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工作信息报送制度(精选)

扶贫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在当今社会,我们在很多情况下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般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或行动准则,也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规章制度或一定规格。那么如何制定相关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扶贫工作信息报送制度》,供大家阅。

扶贫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在当今社会,我们在很多情况下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般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或行动准则,也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规章制度或一定规格。那么如何制定相关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扶贫工作信息报送制度》,供大家阅读,更多内容可以运用本站顶部的搜索功能。

第一篇:扶贫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信息报送工作制度

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信访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

二、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当前信访工作动态、信访工作做法和成效,以及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要上报两条信息。

四、信息可以上报上级机关,也可以发送到办事处网站开展宣传活动。

第二篇:信息报送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推动信息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充分发挥信息工作在上传下达、正确决策、科学管理宣传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各项事业和谐,健康,快速发展,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大队信息工作主要由办公室统一组织管理,办公室协调大队所有的信息工作,大队外勤人员具体负责事故现场的信息报送工作。

二、信息工作的主要职责

1`、按照遵义高管处的有关文件要求,研究和制定信息报送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递、上报、反馈和存档等各项日常工作。

3、结合领导和大队职工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综合信息。

4、负责路政相关资料的信息刊物的撰写、编辑、报送工作。

5、及时、准确、全面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报送重要路政信息,同时将上级要求的信息报送要点及时通报单位。

6、负责统计单位的信息报送情况

三、要明确大队信息报送员,从事具体信息报送工作。

四、大队信息员的工作职责

1、根据信息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完成本单位信息的收集、

编写、报送工作,定期存档。

2、负责在第一时间迅速收集上报大队重大突发性时间、重要动态、重要紧急情况,并随后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起因后果和吸取教训的情况。

五、信息报送基本要求

1、大队上报信息必须实事求是,准确无误,动态类信息要言简意赅,讲求实效,参考类信息应力求创新,分析透彻,具有借鉴意义。

2、重大突发性时间的报送必须注意时效性,重大事故、突发事故在发生后立即电话通报上级领导,并快速整理成文字信息报送。

3、各中队报送信息以及办公室报送信息均作为大队资料存档保管。

第三篇:行政调解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工作,整合行政调解工作信息资源,促进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报送的内容:

(一) 行政调解的重要制度、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安排与部署;

(二)行政调解日常工作情况;

(三)突发事件、有重大影响或者群体性的行政调解案件的办理进展情况、办理结果和可能存在的隐患;

(四)行政调解的典型案件,行政调解工作的新模式、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

第三条

信息报送的形式。以文字信息、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形式报送。

第四条 信息报送的要求。局行政调解联络员负责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工作。

(一)文字要求。语言准确精练。一般信息字数以 500 字左右为宜,重要的或者专项信息应当控制在 2000 字以内,格式符合公文处理规定。

(二)报送时间。根据信息的性质和内容,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同时,每年6月30日和 12 月 30 日前要报送半年和当年行政调解工作总结;对于特别重要和紧急的信息,应当在1日内报送。

(三) 报送数量和方式。按照上级规定的报送数量和方式报送信息。 第五条 信息报送考核。信息报送工作列入行政调解工作考评内容。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行政调解统计报告工作,发挥统计分析在行政调 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专职调解员负责行政调解有关数据的收集、整理、统计和报送工作。

第三条应当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台帐,按要求统计并报送本局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统计报表报送至市行政调解中心办公室。

第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接待登记制度

第一条

各科室要认真做好来访接待和来信、来电登记工作。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认真倾听诉求,耐心解释疏导,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调解案件,收集登记好群众提交的各种材料,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调解案件,应当告知其受理的机关。群众来信及上级和有关方面转来的信件,应拆封登记,按信纸、信封顺序整理装订,并按照要求填写编号、日期等。来电能即时回答的,即时回答并做好登记记录;不能即时回答的,研究后及时回复来电人。

第二条 申请行政争议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与所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所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与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有关。 第三条

申请行政调解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争议调解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的理由和要求,申请日期;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矛盾纠纷的,填写《行政调解申请书》;当事人口头申请调解的,承办人负责做好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受理制度

第一条

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有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填写《行政调解审批表》,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向申请人、被申请人下发送达《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和《行政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对被申请人不同意行政调解,或者虽然同意行政调解,但不属于行政调解范畴的,应当作出《行政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解决纠纷的渠道。

第二条

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机关对管辖权产生争议的,由同级政府法制办指定管辖。

第三条 下列调解申请,本局不予受理

(一)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二)已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进行的调解除外);

(三)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委托行政机关协助调解的除外);

(四)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愿意调解的。

第四条

本局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并下发《行政调解通知书》,及时将行政调解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第五条

受理矛盾纠纷后,对易激化的矛盾纠纷要采取边受理、边调处、边报告的原则,及时做好缓解和稳定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调查取证制度

第一条

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调解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承办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并应

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第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承办人可以提出对证据进行登记或者保存的建议,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按相关程序进行登记或者保存。

第三条

承办人员向有关组织或者人员调查取证时,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保密。

第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回避制度

第一条

在行政调解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人员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纠纷处理的。 第二条

当事人发现调解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调解人员认为自己不宜调解该纠纷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第三条

局主要负责人决定调解人员的回避。 第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主持调解工作制度 第一条

对重大复杂的争议案件,局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行政调解;其他争议案件,由当事人选择调解人员或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调解人员进行行政调解。

第二条

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专业人才或者其他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支持。调解跨乡(镇、街道)、跨单位的纠纷,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共同做好行政调解工作。

第三条

行政调解开始时,调解人员应当宣布行政调解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布行政调解人、记录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

第四条

行政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提出证明事实的证据,并对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负责。调解人员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本行政机关在行政调解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找准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连接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行政调解协议。

第五条

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各方当事人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一般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事实、争议焦点及各方责任;

(三)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五)当事人签名、调解人员签名。

行政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各方当事人分别保留一份,行政机关存档一份。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后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的,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六条

经行政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终止行政调解,根据案件性质,制作《终止行政调解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纠纷,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

行政调解应当自启动之日起60日内终结,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法律文书送达制度

第一条

需要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可以通过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进行。 第二条

行政调解协议书的接收必须由当事人签字或由被委托权的代理人签字。

第三条

送达任何法律文书,均应使用送达回证,依法签收,送达回证必须附卷。通过邮寄送达的,应当使用挂号信或快递。

第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行政调解工作的上级有关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照片音像资料应妥善保管,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条

行政调解相关工作资料,如当事人申请、原始证据材料、调查、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等应及时装订归档,行政调解案件要按年、月、日归档编号,做到一案一档。文书顺序为:

(一)行政调解卷宗目录;

(二)行政调解申请书或口头申请笔录;

(三)行政调解告知书;

(四)有关证据材料;

(五)行政调解协议书或行政调解终结材料;

(六)送达回证。

第三条

对各类档案必须编制检索目录,分类装订,保证档案资料的整洁完好。

第四条

矛盾纠纷案卷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并遵守保密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员选任及行为规范制度

第一条 担任行政调解员的条件是:具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行政调解工作。

第二条

行政调解员履行职务,应当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道德素养,提高行政调解的能力。

第三条

行政调解员调解纠纷,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不得拒绝接受当事人的调解请求;

(二)不得以冷漠、推诿、搪塞、粗暴的态度对待当事人;

(三)不得徇私舞弊、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四)不得泄漏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五)不得侮辱、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

(六)不得接受吃请、收受礼品、索贿受贿;

(七)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八)不得久拖不调、久调不结。 第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安全生产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X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各企业安全信息报送、组织和管理,明确责任,确保渠道畅通、程序规范,提高安全事件应对能力,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工作信息(以下简称安全信息)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记录、汇报、数据及造成不良后果的各类不安全事件。

第三条

安全信息报送实行分类、分级、逐级报送的原则,任何企业和部门应当按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安全信息,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各类安全信息,不得阻挠安全信息的报送。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XXX公司安全管理部是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企业安全信息进行汇总,并按照有关要求向上级管理部门、地方政府报送;负责对各企业安全信息报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

第五条

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报送的安全信息资料负领导责任;各级分管安全领导负责审批报送的安全信息资料。

第六条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资料的分类收集、建立台账,并负责及时、准确、完整的向上级企业报送安全信息。部门负责人为报告安全信息报送的责任人,24小时联系电话、邮箱等信息应报XXX公司安全管理部备案。人员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将新变更的人员信息进行报备。

第七条

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及时接受各类安全生产文件及预警信息,会同安全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其他相关部门和子公司负责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安全信息资料中涉及到本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和数据。

第八条

企业任何一名员工在发现或发生不安全事件时,应立即向本班组、部门、企业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可直接向行政一把手或安全分管负责人汇报。

第三章 报送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

安全信息报送分为:日常信息报送、特殊情况信息报送和事件(事故、未遂事件)信息报送。

第十条

日常信息报送

1.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情况。每季度首月5日前报送上季度会议情况,需上传照片或扫描件形式的原始会议记录和签到表。

2.上半年、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每年7月5日前报送半年工作总结;次年1月5日前报送上工作总结。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每季度首月5日前报送上季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除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附件一)外,还需上传照片或扫描件形式的企业安全检查记录表。

4.企业安全工作计划及安全工作目标。每年2月底前上报企业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工作目标。

5.工程项目“三同时”资料。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在工程建设前期和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按要求分别提交设计图纸安全项目会审表和安全项目竣工报验表。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信息报送

1.安全值班情况。按上级企业通知要求报送值班表。 2.区域内发生气象、地质等自然灾害(如地震、大风、洪水、泥石流等情况)导致企业出现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在灾害发生12小时内,将企业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通过电话向XXX公司领导和安全管理部简要报告情况。

3.上级企业要求报送的其他安全、职业健康、社会类信息。

第十二条

事件(事故、未遂事件)信息报送 1.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和启动应急预案,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 2.发生一般火灾事故、较大工伤亡事故、重大交通事故以上(含)的企业必须从发生事故之日起算,在2小时内报XXX公司,并按规定报告政府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发生工伤重伤事故或一般交通事故的企业,必须在3日内向XXX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如发现故意隐瞒不报的,除按规定处罚外,将取消安全先进企业评比资格,情节严重的,在全系统内通报批评。

4.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使受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同时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自《工伤认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5日内,向XXX公司安全管理部上报工伤情况说明及《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5.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按照逐级汇报的原则进行汇报。情况危机时,也可越级直接汇报至企业行政一把手。

6.发生其他非我方责任造成企业财产损失和职工伤亡的事件,应当立即向上级企业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资料管理

第十三条

收集的安全信息、资料应分类保存,登记建档,以便核对和检索。资料归档应尽可能的做到纸质和电子文件双重保存,重要的、使用频繁的文件材料可适当增加归档份数。

第十四条

安全资料未经许可不得借阅、销毁,做好保密工作;重伤和死亡事故、火灾事故、建设项目“三同时”和事件类信息归档资料应长期保存,其他资料保存期一般不少于5年。

第五章 通报及考核

第十五条

XXX公司安全管理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与评价,定期对各企业报送信息情况进行统计,并在全系统范围内通报,上传到企业内部网站。

第十六条

安全信息上报纳入年终工作目标考核,未按时、按要求上报的按照《XXX安全检查、考核办法》进行扣分;如发现故意隐瞒不报的,除按规定处罚外,将取消安全生产先进企业资格,情节严重的,全系统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文中要求的上报时限均以“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

第十八条

在XXX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前,上报电子类信息资料的通道如无特殊要求以“XXXOA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记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XXX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健康扶贫信息系统数据报送工作制度

新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健康扶贫信息系统数据报送工作

制度

为贯彻落实全市健康扶贫工作推进会议精神,及时了解健康 扶贫各项措施落实情况,掌握我市健康扶贫工作进度,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泰安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健康扶贫工作情况每月上报制度的通知》要求,建立我市健康扶贫工作情况月报制度:

一、报送内容

信息报送内容主要包括“八个一”工程落实、患病贫困人口 分类救治、村卫生室建设、对口支援、公益活动开展等工作情况。 信息报送内容已设计成统计模板,通过山东省健康扶贫信息系统 上报。

二、建立健全信息报送联系制度

要加强对健康扶贫信息数据报送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信息上报联系制度,固定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手机畅通。信息数据报送工作人员如有变动调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卫生局扶贫办。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各单位联系网络及信息联系制度。

三、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

要严格按照时限报送健康扶贫信息数据,每月18日前按照任务分解及时、准确、保质、保量完成信息数据上报工作。

信息报送的质量将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请各单位认真落实健康扶贫工作各项政策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开展,全面、及时、准确统计上报工作信息,为工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新汶街道社区服务中心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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