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xchariot使用指引
第一篇:ixchariot使用指引
《权利质押合同》使用指引
《权利质押合同》(ABCS[2007]2004)使用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合同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的质押担保业务,上述财产权利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股权、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配套文本
本合同为《借款合同》、《减免保证金开证合同》等各种资产类、或有资产类本外币业务的从合同,《权利质押清单》、《个人存单国债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存单国债质押凭证处理通知书》、《使用开户证实书协议》、《开立单位定期存单委托书》、《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仓单质押合作协议》及相关的账户监管协议等与本合同配套使用。
三、使用说明
(一)第四条 出质人承诺
1、第4项
出质的权利存在被申请撤销、被异议、被查封、被冻结等情形将影响质权实现,甚至导致担保无效,本项约定旨在要求出质人承担权利暇疵担保义务。经营行接受质押时,也应按行内规定对具体出质权利的清洁性进行审查。
如《商标法》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可被依法撤销;《专利法》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此外,有权部门已经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的权利也不能作为出质权利。
2、第6项
本项系对出质人维护权利持续性义务的约定,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质押担保业务。
3、第7项
与本合同第八条质权实现条款对应,本项约定了出质人对可能影响质权实
现的重大事项的通知义务,经营行获知相关信息后,应及时依据主合同和本合同
第八条的约定采取债权救济措施或行使质权。
其他各项的使用说明请参见《抵押合同使用指引》承诺条款的相应部分。
(二)第六条 权利凭证的移交和保管
1、第1项
按照《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对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具有实物权利凭证的权利出质的,应当依照本项约定严格办理权利凭证的交付,交付期限应当明确填写,对于权利凭证或所质押的权利有瑕疵的,应当在质押清单中明确写明。出质权利凭证的保管责任由质权人承担,经营行应妥善保管权利凭证,避免因保管不善,而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2、第2项
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
8、99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公司债券出质的,应要求出质人在凭证上背书并记载“质押”字样,此时出质人须在背书处签章确认,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合同法》和《海商法》的相关规定,仓单、指示提单的转让需要背书,因此在以仓单、指示提单设定质押时也应要求出质人在凭证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确认,以预先排除处臵仓单、提单时的障碍。
以其他需要背书转让的权利凭证出质的,也应进行相应的质押背书,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以存单、国债、债券、保单等质押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权利凭证的止付手续。
3、第3项
(1)对于需要办理出质登记或其他法定出质手续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到有权部门办理。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注册商标权在国家商标局,专利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著作权在国家版权局指定的专门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质权登记后,如出现导致主债权或担保内容变更的,经营行应按质押登记的法律法规或登记机构的规定及时变更及补充登记。以著作权质押为例,《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12条即规定质押合同担保之主债权的种类、数额等发生变更或质权的种类、范围、担保期限发生变更的,质押合同当事人应于变更之日起十日内持变更协议、《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变更后的质押合同无效。
4、第4项
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出质的权利赠与、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经我行书面同意以转让、许可使用等方式处分出质权利的,应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质权人对出质人的承诺签章认可等体现双方合意的书面形式进行。该书面形式中一般应将出质权利的处分方式、期限、价格、价款支付方式、价款处臵、凭证交付等问题与出质人协商一致并充分体现于书面文件中。同时为防止出质人恶意逃废担保责任,应密切关注出质权利处分过程,确保处分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提存。
5、第5项
可参见《动产质押合同使用指引》第六条“质物的移交和保管”第5项的相应部分。实践中还应结合本合同指引第四部分“特殊问题的处理”中“
(二)警戒线和平仓线的合同处理”注意本项约定的具体适用。
(三)第七条 质权的转让
参见《动产质押合同使用指引》质权转让条款的相应部分。
(四)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1、第1项
本项是质权人有权实现质权的情形,其中第一种情形是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法定情形,虽然本处约定了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直接处臵出质权利,但是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仍要遵守其规定。其余5种情形为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当出现所约定的任一情形时,质权人也有权实现质权,实践中应根据出质人通知或自身贷后检查及时衡量相关情形对我行债权的影响,适时主张合同权利。
2、第2项
(1)按照本项约定,用于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的,质权人有权兑现或者提货变现,并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货物的变现价款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或者提存。除此之外,在实践中,质权人还可以与出质人协商将兑现或变现的价款存入专用的保证金账户或转为定期存单,继续作为主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但是要注意,保证金或定期存单质押变更了担保方式,采用时必须与出质人另行落实相应的担保合同,具体合同处理可参见《担保合同共同性条款使用指引》第四部分“特殊问题的处理”第五条的相关部分。
(2)本项内容仅按《物权法》第225条的规定约定了权利先于债务到期的质权实现方式,未将《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权利兑现或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实现方式直接作为合同条款。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2条规定,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提取货物。鉴于此,实践操作中需要注意,若确实需要在权利到期前提前处臵的,要征得出质人的书面同意。建议在签订本合同时直接在“其他事项”中与出质人预先约定质权的实现方式,由双方自愿排除适用司法解释第102条的规定。如订立合同时未作此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先于权利到期时,也可与出质人达成提前处臵的补充协议,就提前处臵征得出质人的充分同意。
(五)其他条款的使用说明参见《合同文本共同性条款使用指引》和《担保合同共同性条款使用指引》。
四、特殊问题的处理
(一)不同类型出质权利的合同使用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的出质权利种类多样,作为制式合同,本合同难以将各种权利质押的特殊性条款全部列举,内容重在设定权利质押的基本内容和核心条款,各类出质权利的特殊性约定在对应的权利清单中做了相应补充。但实践中因权利类型多样、权利及凭证的法律性质亦不尽相同,各行使用本合同和对应清单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注意结合行内信贷担保管理制度和实际接受的具体权利类型完善本合同相关条款,相关条款可在本合同“其他事项”中进行补充。
制式合同中的清单无法适应具体业务需要的,可以根据我行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定非制式合同清单配套使用。
目前本合同配套的权利质押清单包括票据、股权、基金份额、债券、知识产权、存单、国债等制式文本,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各行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应收账款的法律特征拟定相应的权利质押清单与本合同配套使用。
(二)警戒线问题的合同处理
《担保合同共同性条款使用指引》第四部分“特殊问题的处理”第四条已就“警戒线、平仓线、观察期、补仓期、处臵期”的合同处理做了说明,但基于以下考虑,本合同仅在配套的《权利质押清单(仓单提单)》和《权利质押清单(股权基金债券)》设臵了警戒线条款:
1、仓单项下货物、股权、基金份额或债券的价值波动较大,但其价值确定有相对客观的市场价格或市值作为参考。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较为复杂,票据、存单、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等权利价值则相对比较稳定。
2、补仓期可由我行在发送出质人的补充担保书面通知中进行确定,合同中预先设定补仓时限可能导致我行无法根据权利价值波动情况灵活把握。
3、在合同中约定处臵线、处臵期会构成对我行处臵出质权利的义务性限定,价值下降到处臵线而未处臵的或在处臵期内未及时处臵的,反而容易导致承担怠于行使质权的不利后果。因此在本合同第六条第5项已约定出质人未提供补充担保、质权人即有权处臵的情况下,未对处臵线(平仓线)、处臵期作预先设定。
实践中经营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需要约定“警戒线、平仓线、观察期、补仓期、处臵期”的,可在本合同“其他事项”或各清单的“备注”栏进行特别约定。
第二篇: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指引
会议材料之三:
期货公司监管工作指引第2号—
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对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使用进行指导,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是指期货公司自身拥有的货币资金,不包括客户保证金及代理结算保证金。
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在确保经营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期货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应确保其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自有资金使用途径
第五条 期货公司以银行存款形态存放的自有资金,需随时满足自身流动性需求。
第六条 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以银行存款形态存放的,可以根据自身需要以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方式存放。
第七条 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不得以定期存单形式存放,不得设置
质权。
第八条 期货公司可以自有资金申购新股,用于申购新股的资金不得超过净资本的70%。
第九条 期货公司申购新股或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在冻结期间应通过“存出保证金—认购新股占用款”核算。在计算净资本时按照5%的比例计算资产调整值,调减净资本。
第十条 期货公司在满足规定限额的最低结算准备金要求和结算要求的前提下可购买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资产。期货公司除购买本条所列金融资产外,不得擅自购买其他金融资产。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购买第十条所述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70%。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购买国债、投资级公司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公允价值合计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30%。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需为公募契约型基金,购买基金的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20%。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购买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公允价值合计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0%;购买单支股票的数量不得超过其已发行股份的5%。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的存款、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须以自身名义开户储存或购买,否则,在计算净资本时全额扣除。期货公司在股东或关联方开户购买金融资产或将存款存入集团财务公司的,也须以自
身名义并取得合法的权属证明。
第十六条期货公司不得持有投资性房地产,期货公司原经营用房产由于自用面积减少而部分出租的房产,或者由于新购置经营用房产而放弃使用的原自用房产应在改变资产用途后的6个月内进行清理。
第十七条期货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行为,由我部另行规定。
第三章 自有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期货公司自有资金应当与客户的保证金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应按照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自有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自有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决策程序与授权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设独立董事的期货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期货公司的投资活动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一条首席风险官应对期货公司自由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以自有资金购买金融资产的,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持有的金融资产进行分类、确认和计量,并保持会计政策的一致性。
第二十三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审核时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期货公司金融资产分类、确认、计量的准确性进行核对,同时对其在风险监管报表中填列的正确性进行核对。
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价值因市场波动较上一报告期下跌超过20%的,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对净资本的影响。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指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算的金额。
(二)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的房地产。
第二十六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货公司持有的资产与本指引不符的,需在本指引发布六个月之内达到本指引的要求。
第三篇:安徽加载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使用指引什么是社会保障卡社会
安徽省加载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使用指南
一、什么是社会保障卡
社会保障卡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身份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并可进一步扩展承载政府其他公共服务事项。安徽省社会保障卡由国家统一规划,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面向社会公众发行。
二、什么是加载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
2011年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人民银行开展战略性合作,推动加载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建设。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在具有记录信息、查询信息、办理业务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存取现金、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实现协同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与银行金融业务,提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和金融服务能力,方便人民群众更好地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和金融服务。加载金融功能的形式,由隐蔽磁条加芯片的方式过渡,最终在同一芯片内实现金融功能。
安徽省加载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标准,正
— 1 — 面印有国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采用迎客松水印图案作为背景,从上到下(从左到右)印有合作银行标识及名称、发卡单位名称、银联标识、持卡人照片、姓名、社会保障号码(中国国籍国内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华侨等则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的编制规则统一分配社会保障号码)、社会保障卡号、有效期限、发卡单位印章、银行卡号、ATM标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银行服务电话等信息。卡的右侧中部嵌有智能卡芯片,既支持社会保障业务,又支持金融业务。目前,安徽省共有七家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分别是: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社会保障卡左上角标记该卡所属银行信息。样式如下:
三、新发放的加载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新卡)与原社会保障卡(老卡)的区别
— 2 — 1.新卡采用国家社会保障卡文件和数据结构2.0标准,全省统一建设,数据集中管理,满足跨统筹地区通读通用的要求。老卡采用国家社会保障卡文件和数据结构1.0标准,由各市组织制作、发放,不能全省通用。部分市未发放老卡。
2.新卡是加载金融功能的复合卡,比老卡增加了银行借记卡功能。
3.新卡正式使用后,老卡将陆续停用,具体衔接办法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四、加载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有哪些功能
按照人社部总体规划,社会保障卡有六大功能:
(一)电子凭证功能。将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参保登记、工伤认定、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社保服务、人才服务的主要电子身份凭证。
(二)信息记录功能。在社会保障卡内或相关后台系统记录个人基本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键业务信息,形成电子形式的证件副本。
(三)自助查询功能。通过社会保障卡在自助服务终端或其他服务渠道连接后台系统,方便持卡人查询个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权益信息及办理相关业务。
(四)就医结算功能。通过社会保障卡实现本地和异地
— 3 — 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费即时结算,支持挂号、诊疗、妊娠登记、住院登记、购药等就医过程的信息服务,实现就医一卡通。
(五)缴费和待遇领取功能。通过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实现各类缴费和待遇领取。包括个人各项社会保险缴费、人事人才考试缴费、职业技能鉴定缴费,各项社会保险定期待遇和一次性待遇领取、报销费用领取、就业扶持政策补贴资金领取、重点行业(企业)农民工工资领取等。
(六)金融支付功能。通过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办理存取款、转账、代收代付等业务。
我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人社部规划要求,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优化
— 4 — 业务经办规程,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卡六大功能应用。各市发行的社会保障卡,普遍支持在统筹地区内的持卡就医即时结算和门诊药店购药,支持省内异地定点医院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社会保障卡应用还将逐步扩展到其他政府公共服务领域,实现“一卡多用、全省通用”。
五、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
(一)申领
在安徽省内居住、就业或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国公民、港澳台人员、华侨、外国人,尚未申领社会保障卡,可申领社会保障卡。首次申领社会保障卡,可由单位、社区(村)集体办理,也可由申请人到就业地或参保地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办理,申请人所需提供材料包括:
(1)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2)本人签字确认的申领登记表。
(3)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首次申领社会保障卡免交制卡工本费。
(二)密码修改与重置 1.初始密码和账户激活
社会保障卡的社会保障应用和银行账户均设置有初始密码。社会保障应用的初始密码(均为:123456)必须修改后才能使用,持卡人领取社会保障卡后应及时持本人社会保
— 5 — 障卡、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或当地人社部门指定的用卡网点修改社会保障应用初始密码,同时按照相应银行规定修改银行账户初始密码。
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必须激活后才能使用金融功能;持卡人只有在办理银行账户激活手续后,才能通过社会保障卡办理社会保险费缴纳、待遇领取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
2.密码遗忘后的处理
如果持卡人遗忘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应用密码,须凭社会保障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如果持卡人遗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密码,须按照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重置手续。
3.密码锁定后的处理
为确保社会保障卡使用安全,如果持卡人将社会保障应用密码连续10次输入错误(人社部计划将其调整为6次,待正式文件出台后,我省将对新制社会保障卡做相应调整),该卡将不能使用,并提示密码锁定。社会保障应用密码被锁定后,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办理社会保障应用密码解锁手续。
如果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密码被锁定,须按照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解锁手续。
(三)信息修改
持卡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发生变更时,须及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经办机构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后,再按照注
— 6 — 销、新申请流程换卡。
持卡人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非社会保障卡卡面的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需及时到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或通过12333咨询服务电话、自助服务终端、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站等途径办理社会保障应用个人信息变更。银行账户的非社会保障卡卡面个人信息变更,按照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四)挂失解挂 1.如何办理挂失
社会保障卡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持卡人可以先行办理临时挂失,再办理正式挂失,也可以直接办理正式挂失。已挂失的社会保障卡在全省范围内都不可使用。
1)临时挂失。临时挂失包括社会保障应用临时挂失和银行账户临时挂失。持卡人可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的网点柜台、12333电话服务热线、网上服务平台、自助服务终端等方式完成社会保障应用临时挂失。持卡人按照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银行账户临时挂失。
2)正式挂失。正式挂失包括社会保障应用正式挂失和银行账户正式挂失。持卡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办理社会保障应用正式挂失。持卡人按照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银行账户正式挂失。
2.如何办理解挂
持卡人办理挂失后,未办理补领申请手续前,找回本人社会保障卡的,可以办理解挂,恢复该卡的正常使用。已办
— 7 — 理挂失且完成补领申请的,不可办理解挂。解挂包括社会保障应用解挂和银行账户解挂。持卡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办理社会保障应用解挂。银行账户解挂按照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五)补(换)卡
社会保障卡因丢失、损坏等原因影响正常使用的,持卡人需到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申请补(换)卡,并按照规定交纳制卡工本费。持卡人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和领卡回执,到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领卡,然后前往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激活金融功能,旧卡由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回收。
持卡人如在社会保障卡补(换)期间急需用卡,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障卡临时卡。临时卡社会保障应用功能与正式卡一致,无银行账户。临时卡有效期3个月,持卡人在有效期满或领取新卡时须交还临时卡,否则新卡将无法激活。临时卡免费申领,遗失或损坏须按照规定缴纳制卡工本费。
目前,我省正在开展即时补(换)卡试点,各地将陆续开通即时补换卡业务。已开通的地区,参保人提交补(换)卡申请后,正常情况下可在一周内领卡。
(六)注销
持卡人有以下情况的,可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手续:1)因死亡、出国定居等原因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2)因社会保障卡姓名或社会保障号码错误需换卡的;3)需变更发卡地的;4)需变更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的。
— 8 — 注销包括社会保障应用注销和银行账户注销。持卡人应持社会保障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障卡管理窗口办理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应用注销,并前往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办理银行账户注销,已注销的社会保障卡由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收回。
六、社会保障卡的常见问题
(一)社会保障应用与银行账户的关系
从管理主体上来看,两者是相互独立的,分别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管理;从业务应用上来看,两者有联系,银行账户可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相关的缴费、待遇领取、医疗费用支付等。
(二)异地办理
社会保障卡申领、补(换)等业务不支持异地办理。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应用的挂失解挂、密码修改与重置、注销等业务支持异地办理,持卡人可在当地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办理。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挂失解挂、密码修改与重置、注销等异地业务遵照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三)代办
社会保障卡申请、社会保障应用挂失、解挂、注销等各项业务可以代办,代办时需同时提供代办人及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相关业务代办遵照社保卡服务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异地应用
社会保障卡采用省级集中建设,支持全省通读,省内任
— 9 — 一地市制作的社会保障卡,在参保地可正常使用。持卡人在省内参保关系转移时可不换卡。
社会保障卡是否可在省内跨参保地使用(业务发生地与参保地不同),取决于实际应用场景,如:医疗保险异地住院持卡就医结算应用时,社会保障卡可跨参保地使用。
由于全国性的社保卡管理服务及业务应用平台尚在建设阶段,目前暂不支持跨省用卡。
(五)如何正确保管社会保障卡
1.不要将社会保障卡与坚硬物品放在一起或接近强磁场(如磁铁、手机、电视等),避免损坏卡面和芯片。
2.牢记并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密码,不要将密码写在卡片上或与卡片放在一起。
3.在办理业务输入密码前,要注意周围环境,防止他人偷视,更不要将密码告诉他人。
4.社会保障卡只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
七、法律责任
(一)社会保障卡遗失后,因持卡人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二)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伪造、变造、买卖、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将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三)如发现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在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应用等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向其上级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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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1.社会保障卡咨询服务电话:12333 2.社会保障卡金融合作机构咨询电话: 中国工商银行 95588 中国农业银行 95599 中国银行 95566 中国建设银行 95533 徽商银行 9658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95580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合作社 96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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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内控指引讲座】《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解读
【内控指引讲座】《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
号—采购业务》解读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中所称采购,是指企业购买物资(或接受劳务)及支付款项等相关活动。其中,物资主要包括企业的原材料、商品、工程物资、固定资产等。采购是企业生产经营的起点,既是企业“实物流”的重要组成部分,又与“资金流”密切关联。众所周知,采购物资的质量和价格、供应商的选择、采购合同的订立、物资的运输、验收等供应链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采购流程的环节虽不很复杂,但蕴藏的风险却是巨大的。基于以上考虑,《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对采购的主要流程进行了梳理,明确了采购业务的主要风险点,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控制措施。本文就此进行解读。
企业在健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时,应当比照健全资金、资产业务内部控制,着力从全面梳理相关流程入手。在此过程中,企业应当对采购业务管理现状进行全面分析与评价,既要对照现有采购管理制度,检查相关管理要求是否落实到位,又要审视相关管理流程是否科学合理、是否能够较好地保证物资和劳务供应顺畅、物资采购是否能够与生产和销售等供应链其他环节紧密衔接。在此基础上,要着力健全各项采购业务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确保物资和劳务采购按质按量按时和经济高效地满足生产经营的需求。
一、采购业务流程
采购业务流程主要涉及编制需求计划和采购计划、请购、选择供应商、确定采购价格、订立框架协议或采购合同、管理供应过程、验收、退货、付款、会计控制等环节(如图1所示)。图1列示的采购流程适用于各类企业的一般采购业务,具有通用性。企业在实际开展采购业务时,可以参照此流程,并结合自身情况予以扩充和具体化。
二、各环节的主要风险点及管控措施
(一)编制需求计划和采购计划
采购业务从计划(或预算)开始,包括需求计划和采购计划。企业实务中,需求部门一般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向采购部门提出物资需求计划,采购部门根据该需求计划归类汇总平衡现有库存物资后,统筹安排采购计划,并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后执
行。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需求或采购计划不合理、不按实际需求安排采购或随意超计划采购,甚至与企业生产经营计划不协调等。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等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准确、及时编制需求计划。需求部门提出需求计划时,不能指定或变相指定供应商。对独家代理、专有、专利等特殊产品应提供相应的独家、专有资料,经专业技术部门研讨后,由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部门或人员审批。第二,采购计划是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的一部分,在制定生产经营计划过程中,企业应当根据发展目标实际需要,结合库存和在途情况,科学安排采购计划,防止采购过高或过低。第三,采购计划应纳入采购预算管理,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作为企业刚性指令严格执行。
(二)请购
请购是指企业生产经营部门根据采购计划和实际需要提出的采购申请。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缺乏采购申请制度,请购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导致采购物资过量或短缺,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建立采购申请制度,依据购买物资或接受劳务的类型,确定归口管理部门,授予相应的请购权,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程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门的请购部门,对需求部门提出的采购需求进行审核,并进行归类汇总,统筹安排企业的采购计划。第二,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对于预算内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请购手续,并根据市场变化提出合理采购申请。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应先履行预算调整程序,由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部门或人员审批后,再行办理请购手续。第三,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部门或人员审批采购申请时,应重点关注采购申请内容是否准确、完整,是否符合生产经营需要,是否符合采购计划,是否在采购预算范围内等。对不符合规定的采购申请,应要求请购部门调整请购内容或拒绝批准。
(三)选择供应商
选择供应商,也就是确定采购渠道。它是企业采购业务流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供应商选择不当,可能导致采购物资质次价高,甚至出现舞弊行为。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建立科学的供应商评估和准入制度,对供应商资质信誉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确定合格的供应商清单,健全企业统一的供应商网络。企业新增供应商的市场准入、供应商新增服务关系以及调整供应商物资目录,都要由采购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后,纳入供应商网络。企业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调查。第二,采购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择优确定供应商,在切实防范舞弊风险的基础上,与供应商签订质量保证协议。第三,建立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和供应商淘汰制度,对供应商提供物资或劳务的质量、价格、交货及时性、供货条件及其资信、经营状况等进行实时管理和考核评价,根据考核评价结果,提出供应商淘汰和更换名单,经审批后对
供应商进行合理选择和调整,并在供应商管理系统中作出相应记录。
(四)确定采购价格
如何以最优“性价比”采购到符合需求的物资,是采购部门的永恒主题。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采购定价机制不科学,采购定价方式选择不当,缺乏对重要物资品种价格的跟踪监控,引起采购价格不合理,可能造成企业资金损失。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健全采购定价机制,采取协议采购、招标采购、询比价采购、动态竞价采购等多种方式,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价格。对标准化程度高、需求计划性强、价格相对稳定的物资,通过招标、联合谈判等公开、竞争方式签订框架协议。第二,采购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大宗通用重要物资的成本构成与市场价格变动趋势,确定重要物资品种的采购执行价格或参考价格。建立采购价格数据库,定期开展重要物资的市场供求形势及价格走势商情分析并合理利用。
(五)订立框架协议或采购合同
框架协议是企业与供应商之间为建立长期物资购销关系而作出的一种约定。采购合同是指企业根据采购需要、确定的供应商、采购方式、采购价格等情况与供应商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该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向供应商支付合同规定的金额、结算方式,供应商按照约定时间、期限、数量与质量、规格交付物资给采购方)。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框架协议签订不当,可能导致物资采购不顺畅;未经授权对外订立采购合同,合同对方主体资格、履约能力等未达要求、合同内容存在重大疏漏和欺诈,可能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对拟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等进行风险评估;框架协议的签订应引入竞争制度,确保供应商具备履约能力。第二,根据确定的供应商、采购方式、采购价格等情况,拟订采购合同,准确描述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按照规定权限签署采购合同。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第三,对重要物资验收量与合同量之间允许的差异,应当作出统一规定。
(六)管理供应过程
管理供应过程,主要是指企业建立严格的采购合同跟踪制度,科学评价供应商的供货情况,并根据合理选择的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办理运输、投保等事宜,实时掌握物资采购供应过程的情况。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缺乏对采购合同履行情况的有效跟踪,运输方式选择不合理,忽视运输过程保险风险,可能导致采购物资损失或无法保证供应。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依据采购合同中确定的主要条款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对有可能影响生产或工程进度的异常情况,应出具书面报告并及时提出解决方案,采取必
要措施,保证需求物资的及时供应。第二,对重要物资建立并执行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巡视、点检和监造制度。对需要监造的物资,择优确定监造单位,签订监造合同,落实监造责任人,审核确认监造大纲,审定监造报告,并及时向技术等部门通报。第三,根据生产建设进度和采购物资特性等因素,选择合理的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办理运输、投保等事宜。第四,实行全过程的采购登记制度或信息化管理,确保采购过程的可追溯性。
(七)验收
验收是指企业对采购物资和劳务的检验接收,以确保其符合合同相关规定或产品质量要求。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验收标准不明确、验收程序不规范、对验收中存在的异常情况不作处理,可能造成账实不符、采购物资损失。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制定明确的采购验收标准,结合物资特性确定必检物资目录,规定此类物资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后方可入库。第二,验收机构或人员应当根据采购合同及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证明,重点关注采购合同、发票等原始单据与采购物资的数量、质量、规格型号等核对一致。对验收合格的物资,填制入库凭证,加盖物资“收讫章”,登记实物账,及时将入库凭证传递给财会部门。物资入库前,采购部门须检查质量保证书、商检证书或合格证等证明文件。验收时涉及技术性强的、大宗的和新、特物资,还应进行专业测试,必要时可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或聘请外部专家协助验收。第三,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比如无采购合同或大额超采购合同的物资、超采购预算采购的物资、毁损的物资等,验收机构或人员应当立即向企业有权管理的相关机构报告,相关机构应当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对于不合格物资,采购部门依据检验结果办理让步接收、退货、索赔等事宜。对延迟交货造成生产建设损失的,采购部门要按照合同约定索赔。
(八)付款
付款是指企业在对采购预算、合同、相关单据凭证、审批程序等内容审核无误后,按照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供应商办理支付款项的过程。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付款审核不严格、付款方式不恰当、付款金额控制不严,可能导致企业资金损失或信用受损。
主要管控措施:企业应当加强采购付款的管理,完善付款流程,明确付款审核人的责任和权力,严格审核采购预算、合同、相关单据凭证、审批程序等相关内容,审核无误后按照合同规定,合理选择付款方式,及时办理付款。要着力关注以下方面:第一,严格审查采购发票等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判断采购款项是否确实应予支付。如审查发票填制的内容是否与发票种类相符合、发票加盖的印章是否与票据的种类相符合等。企业应当重视采购付款的过程控制和跟踪管理,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当拒绝向供应商付款,避免出现资金损失和信用受损。第二,根据国家有关支付结算的相关规定和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合理选择付款方式,并严格遵循合同规定,防范付款方式不当带来的法律风险,保证资金安全。除了不足转账起点金额的采购可以支付现金外,采购价款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第三,加强预付账款和定金的管理,涉及大额或长期的预付款项,应当定期进行追踪核查,综合分析预付账款的期限、占
用款项的合理性、不可收回风险等情况,发现有疑问的预付款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尽快收回款项。
(九)会计控制
会计控制主要指采购业务会计系统控制。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缺乏有效的采购会计系统控制,未能全面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采购各环节的资金流和实物流情况,相关会计记录与相关采购记录、仓储记录不一致,可能导致企业采购业务未能如实反映,以及采购物资和资金受损。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企业应当加强对购买、验收、付款业务的会计系统控制,详细记录供应商情况、采购申请、采购合同、采购通知、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退货情况、商业票据、款项支付等情况,做好采购业务各环节的记录,确保会计记录、采购记录与仓储记录核对一致。第二,指定专人通过函证等方式,定期向供应商寄发对账函,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对供应商提出的异议应及时查明原因,报有权管理的部门或人员批准后,做出相应调整。
三、采购业务的后评估
由于采购业务对企业生存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强调企业应当建立采购业务后评估制度。就此,企业应当定期对物资需求计划、采购计划、采购渠道、采购价格、采购质量、采购成本、协调或合同签约与履行情况等物资采购供应活动进行专项评估和综合分析,及时发现采购业务薄弱环节,优化采购流程,同时,将物资需求计划管理、供应商管理、储备管理等方面的关键指标纳入业绩考核体系,促进物资采购与生产、销售等环节的有效衔接,不断防范采购风险,全面提升采购效能。■
第五篇:财务决算指引
2011年度财务决算指引
在财务决算之前,需确保下列事项得到完整准确地执行。
一、资产的全面清查盘点工作
公司应按照财产清查制度的要求,组织各部门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原材料、辅助材料、工程物资、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货币资金和票据等各项资产进行全面地清查盘点,查清其数量、使用状态、使用部门、使用责任人和保管情况,核实各项资产是否按照统一规定进行了确认和计量,是否完善了各项备查账簿的登记,做到账实、账证、账账、账表相符。
1、对于盘盈、盘亏和报废、毁损的各项资产,应按有关要求上报董事会与主管税务部门审批,纳入年度决算之内。
2、对于已消耗使用而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各项材料,要督促供货方提供有效的票据,办理入库手续,并正确进行会计估价,核算有关的成本费用。
3、对于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按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有关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相应调整。
4、认真核对银行存款的往来明细,并取得银行存款所在金融机构截至12月31日的银行对账单。对于银行存款中的未达账项,应查清原因,在收到正式的票据后,才能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对于银行存款未达账项在两个月以上的事项,应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详细说明原因。
二、往来账务的核对清理工作
1、对经营业务形成的应收账款应进行认真清理:对于合同结算期内赊销客户,应认真进行账务的核对确认。对逾期的应收账款应采取措施积极催收,清偿确有困难的个别客户,除明确公司责任人外,赊欠单位应签字认可。
2、对个人往来借款应通知借款经办人及时核对、清理,原则上不得保留余额。对于确有工作需要的,可于次年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3、因采购气源、材料和商品而发生的往来,应取得供货方全年数量、金额往来明细账,并与供货方认真核对,确保账务的清晰。如有不符,应认真查找原因,在取得有关原始单据后,才能进行账务处理。对于预付采购款,连续3个月没有发生采购业务的,务必进行清理收回。
4、与集团内公司之间发生的各项往来(包括应收应付、其他应收应付、预收预付)及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应进行认真核对,消除往来差异,确保数量金额对应一致。
企业间如有临时往来借贷(未办理委贷手续),须在年终决算前通过委托贷款或银行融资进行置换,以规范融资手续。
5、对于同一供应商的预付款和应付款(或客户的应收款和预收款),原使用同一个科目核算的,在本次决算时,必须对该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根据其余额性质进行重分类调整到“预付款”或“应付款”中(或调整到“应收款”或“预收款”中),而不能在编制报表时进行余额的合并或调整,以避免不同客户或供货商的往来账相互冲销。
举例:同一客户使用一个科目核算,产生的反方向余额(即应收款的贷方金额,及应付款的借方金额),必须重新分类到“预收账款”及“预付账款”中,需要结账前通过分录调整到对应的科目中,而不是在编制报表时调整。
三、做好收入确认工作
1、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和本次决算规定的结账截止日期,全面、完整、真实、正确地核算公司的收入,不得提前、滞后和隐瞒、截留收入。
2、工程收入结转:年底前应尽快组织协调工程及相关部门,加快工程安装进度,争取工程完工结算。对于本年度不能完工的跨期工程,需要做好工程进度确认相关支持文件的准备,取得工程管理部门提供的附有工程明细内容的工程进度报告。不得多转收入、少转成本,也不得少转收入、多转成本。
四、成本费用的清理
1、对于本年内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应督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取得发
票,办理报账手续。
2、严格待摊费用的受益期限:对于各项跨年进行分摊的待摊费用,应有完备的文件、合同给予支持。
3、从成本费用中预先计提的预提费用,应附上有关的合同、文件等依据材料。
4、工资和福利费:
(1)支付给员工的各项工资性费用,应按国家规定的核算范围进行核算,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对于董事会考核的效益工资与利润超额奖金,应按有关方案的规定预提计入到本年公司的工资费用。
(2)年度内开支的职工福利费需符合董事会及《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有关规定。采取计提方式核算福利费的公司,需在年底决算前将本年度节余的福利费冲回。
(3)检查外派人员工资是否已作服务费用处理。
5、坏账准备的计提:
(1)采用个别认定法对应收款项进行减值测试。在期末时,按个别认定法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需附上相关依据材料。
当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应收款项期末账面价值-应收款项预计未来可收回金额
(2)其他应收款:应对欠款性质进行分析,如存在坏账可能,应参照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方法计提坏账准备。
(3)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6、坏账损失的核销:发生的事实坏账,于决算前将坏账的有关资料报董事会批准后予以核销,并做好坏账核销的备查登记。
对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已根据职业判断在会计上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按照税法规定申请在所得税前列支。
7、汇兑损益的处理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分别对外币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1) 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增或调减外币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
(2) 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企业账面的外币项目在年底应进行汇兑损益的账务处理。
五、利润分配
待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再进行利润分配的账务处理。
六、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应附上审批报告及能证明属于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调整等原因的材料。
七、合并报表
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当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需提交合并报表的企业,还应单独提交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