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制度是工作的抓手,也是长效机制形成的保障。那么你真的知道如何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的收集整理的《放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供大家阅读,更多内容可以运用本站顶部的搜索功能。
第一篇:放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放射防护管理人员
安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成立 放射防护管理组织机构的通知
为了加强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单位领导讨论决定成立“放射防护管理组织机构”。
放射防护管理组织机构由放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和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小组组成,全面负责并执行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工作。
一、放射防护管理组织机构 (一)放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
本单位成立放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领导本院的放射诊疗安全防护和质量保证工作
1、人员组成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2、职责
(1)决定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小组成员; (2)制定放射防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3)制定放射防护管理相关预算; (4)审核放射防护管理相关费用支出 (5)监督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小组工作 (6)管理并监督放射诊疗项目的开展 (7)定期召开(每季度一次)工作例会。
(二)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小组
本单位成立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小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全面执行本院的放射诊疗安全防护和质量保证工作。
1、人员组成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2、职责
(1)制修订相关制度 工作内容:
1)制修订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2)制修订放射诊疗质量保证方案
3)制修订大型医用设备(含放射设备)管理制度 (2)许可管理 工作内容:
1)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及变更、校验和注销 2)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及变更、校验和注销 3)办理放射诊疗新技术项目的审批工作 4)负责许可证书的保管工作 3)办坦放射诊疗而技术项目的 4负贰许可证书的保管工作 4)负责许可证书的保管工作 (3)建设项目管理 工作内容: 委托具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评价(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办理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防性审查和竣工验收。
(4)放射工作人员管理 工作内容
1)为放射工作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2)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3)组织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4)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卫生、环保部门组织的培训 5)开展放射工作人员内部培训
6)建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妥托具有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放射卫生技术股务机构进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评价(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办理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防性审查和竣工验收。
(5)放射卫生档案管理 工作内容
1)建立放射诊疗管理工作档案并及时更新
2)完成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录入工作 (6)放射诊疗设备管理 工作内容
1)开展放射诊疗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 2)开展放射诊疗设备的维护维修管理
3)联系检测机构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性能检测及防护检测
4)联系计量检定机构对放射防护检测仪器和质控设备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 (7)日常管理 工作内容: 1)定期组织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和设备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并完成检查和整改记录 2)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完成放射诊疗管理自查工作 (8)应急 工作内容
1)制定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3)在放射防护领导小组的指挥下,依据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第二篇: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1.本单位对新建的放射诊疗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才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2.在制度建设上,建立了法人代表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立了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明确了专(兼)职人员负责放射卫生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等的建立。
3.专(兼)职人员负责安排对放射诊疗设备的技术指标和防护性能的检测、评价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立即向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汇报,研究整改方案,通过整改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才能投入使用。
4.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安排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并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放射防护知识的培训。
5.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人员对放射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对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进行督查。
6.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和有关部门来我院检查指导,根据上级部门和有关部 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和完善。
第三篇:介入科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1、放射科X线辐射防护工作由科主任负责,科室制定兼职协助科主任做好X线辐射防护工作
2、放射科工作人员要增强放射防护意识和责任性,在放射诊疗工作中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科室定期组织对放射科诊疗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查
3、放射诊断工作人员必须按要求具备相应的资质,各级各类人员应熟悉放射设备的主要结构和安全性能确保设备安全,防止意外放射事件的发生。
4、放射科各X线检查室、控制室的辐射防护必须达到国家要求,放射科诊疗场所必须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放射科诊疗场所必须配备工作人员和受检者防护用品。
5、在放射检查前应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在登记室、X线检查室设置告示牌,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X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受孕后8周至15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在放射检查中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惊醒屏蔽防护,在不影响诊断的前提下,摄片、透视、介入治疗等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和小光圈。
6、操作人员在放射检查前应关闭检查室门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检查室,确实因病情需要,必须陪同检查者,应给予必要的防护用品,陪同人员应尽量远离X线球管
7、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各种放射设备操作规程,确保影像质量,减少废片,避免重复照射,有条件的单位尽可能采用数字化X线检查,减少辐射、
8、放射科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佩戴个人剂量仪,接受专业及放射防护培训,定期健康检查,医院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9、放射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实行轮休、疗养等。
第四篇: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一、加强放射防护安全管理,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或配备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制定放射事件应急处理措施。
二、从事放射诊断工作,必须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诊断工作,并按规定时限申请校验。
三、每年对放射诊断工作场所、设备性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及状态检测,保证放射诊疗设备和放射工作场所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对临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尽量以胸部X-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放射诊疗机房入口处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进行射线检查必须关好防护门、窗,并限制无关人员进入,如确需陪护,必须向陪护人员提供防护用品。
六、放射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定期进行防护知识培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上岗。
七、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使受检者转诊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放射科放射诊断质量保证制度
一、落实责任制,由放射科负责人负责放射诊断质量控制工作。
二、放射科医、技师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技能。
三、放射诊断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不购置、接受、使用、转让和出租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断设备。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每年对放射设备进行状态检测,定期进行设备校正、维护保养,并进行记录。
五、建立完整详细的质量控制记录。记录包括放射诊断设备校正、维护保养,电源电压的稳定性,洗片机专用水槽的质量等。
六、熟悉X射线诊断设备和X胶片的性能特点,使用符合质量要求的X胶片。根据体厚选择适宜的投照条件。
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认真钻研业务,及时分析解决问题,积累工作经验,确保影像质量。力求做到图像清晰,层次丰富,无遗漏,无人为伪影。
八、注意控制投照剂量,在确保得到稳定的高质量影像的前提下,尽量减少X射线的投照量。
放射医、技师岗位职责
一、放射医、技师应熟悉并遵守国家有关放射诊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自身及有关人群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
二、爱护放射诊疗设备,进行经常性保养,及时调整机房温、湿度,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各种仪器设备及附属用品使用完毕后必须归还原位。
三、放射医、技师应熟悉放射诊疗设备的性能及各部件的使用方法,业务技能熟练。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擅自更改设备的性能参数,避免工作的随意性。
四、进行放射诊疗操作前应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其健康的影响。扫描前仔细阅读申请单,了解病情及检查要求,合理选择胶片大小及投照条件,查对号码姓名,检查完后详细填写各有关项目,特检需记载造影剂名称、用量、反应及处理过程。
五、增强防护意识,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时,尽量使用小照射野,对患者敏感部位进行必要的防护。
六、对病人热情耐心,检查中随时注意病人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停止检查并及时处理;对陪护人员应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和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
七、爱护设备及室内设施,及时整理机房,清洁设备,保持室内整洁,下班前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放射科操作规程
一、开机前巡查机房、控制室、电源很有等,做好准备工作;开启通风设备,保持机房内良好的通风。
二、正确佩带个人剂量计。
三、认真核对患者姓名,明确检查目的和要求,做好登记。
四、选择适宜工作条件实话投照。透视时,必须作好充分的暗适应,在不影响诊断的原则下,应尽可能使用“高电压、低电流、厚滤过、小照射野、间歇式曝光”进行操作;在摄影时,根据不同的管电压更换附加铝过滤板,将照射野限制在实际需要的范围内,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在屏蔽室内进行曝光。
五、对患者进行检查时,非投照部位进行屏蔽防护,其他人员不应留在机房内,如确需陪伴,均应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
六、根据放射影像专业知识及有关标准,做出临床诊断,出具诊断结果报告单。
七、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放射诊断设备异常情况或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在查明原因,设备恢复正常后方可重新工作,并将故障和维修情况登记备查。
第五篇:放射科放射线防护制度
(一)放射防护原则
在实施放射防护工作时,必须对利益、代价和效果进行权衡,以求付出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防护效果。尽可能做到放射实践的正当化、放射防护的最优化,保证个人所受辐射剂量不超过国家防护规定的相应限值,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采取各种防护措施,使人体受照射剂量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二)防护措施
1、放射科工作人员必须加强放射防护意识,具有明确的针对工作人员和患者以及环境的辐射防护措施,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2、机房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辐射防护的要求,并经有关专业辐射检测部门检测,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以保证周围环境无辐射污染。
3、放射科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范,在保证检查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降低照射条件,减少患者的辐射剂量。
4、对受检者的非检查部位中的敏感部位(性腺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5、怀孕妇女一般情况下禁止照射,因抢救生命等特殊情况必须行放射检查时须经上级批准并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
6、尽量避免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对因病情需要必须陪同患者进入机房的家属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7、放射工作者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定时参加体检。工作中必须按规定佩带个人辐射剂量检测计,定时检测并记录入档。禁止超剂量、长时间在辐射环境下工作。
8、放射科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放射防护培训合格证。
放射科辐射防护相关强制性规定
不应将X线胸部检查列为婴幼儿、青少年体检的常规项目。
X线诊断的筛选普查应避免使用透视方法。
不管是放射工作人员还是一般公众,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未满16周岁者,不得参与放射工作。
从业人员就业前或定期体检,X线胸部检查的间隔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年。
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允许,不得使用便携式X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
对育龄妇女的腹部及婴幼儿的X线检查,应严格掌握适应症。
非特殊需要,不得对孕妇(尤其是受孕后8-10周)进行下腹部X线检查。
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受检者受照剂量,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
对孕妇和幼儿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事先告知对健康的影响。
候诊者和陪护检查的家属(患者必需被扶持才能进行检查的除外),不得在无屏蔽防护的情况下在X线机房内停留。
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为保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技术的应用与发展,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从事使用射线装置前,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领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从事许可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
二、建立放射防护责任制,配备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档案。
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备,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四、购买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时,应当事先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准购批件,凭准购批件办理放射性同位素的订货、购货及运输手续。
五、对受检者使用射线进行诊断、治疗、检查时,必须严格控制受照射量,
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对孕妇和幼儿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事先告知对健康的影响。
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监测和健康的规定,对已从事和准备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并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七、发生或发现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发行必须尽快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事故单位应做好应急处理,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放射事故报告卡》.
(XXX医院)放射诊疗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样例)
为贯彻放射诊疗实践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规、标准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患者(受检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 警示告知
1、 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和各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在各机房门口设置工作指示灯。
2、 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入口处显眼位置设置“孕妇和儿童对辐射危害敏感,请远离辐射。确需放射检查,请与医生说明并在知情同意书签名。”的温馨提示标语。
3、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二、 屏蔽防护
1、 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配备与检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应符合一定的铅当量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
2、 放射工作人员实施医疗照射时,只要可行,就应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工作人员在辐射场操作时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三、 放射检查正当化和最优化的判断
1、 医疗照射必须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2、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3、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4、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5、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6、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7、每次检查实施时工作人员必须检查机房门是否关闭。
四、设备维修保养
1、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对机器的使用、保管、清洁、维护负责,机房内保持清洁,不堆放杂物,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机器。
2、设备开机后应检查是否正常,先预热球管后才能工作。
3、设备应开展定期的维护(三个月一次)、检查。
五、监督检查
1、放射安全领导小组应每月一次对科室的防护操作进行检查,科室负责人每周应进行检查。
2、对放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行为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科室落实整改。
3、检查结果与科室及个人年终考核评先挂钩。
XXX医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