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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功能规范(通用)

电子商务平台功能规范第一篇:电子商务平台功能规范电子商城平台功能需求总结订单管理系统功能规划主要功能内容:商品管理、促销管理、订单管理、查询统计、文章管理、加盟商管理、权限管理、系统设置、数据库管理、参数设置。1.商品管理:包含:商品列表。

电子商务平台功能规范

第一篇:电子商务平台功能规范

电子商城平台功能需求总结

订单管理系统功能规划

主要功能内容:商品管理、促销管理、订单管理、查询统计、文章管理、加盟商管理、权限管理、系统设置、数据库管理、参数设置。

1.商品管理:

包含:商品列表、添加新商品、商品分类、商品属性、商品图片管理、商品上下架管理。 商品列表:自营商品列表。

自营商品单个商品后台显示内容:商品名称、货号、售价、市场价、运费、类别、促销价、促销日期、限购数量、详细信息、商品属性、关键词、商品相册、关联商品、首页广告推荐添加新商品:商品名称、货号、商品分类、扩展分类、售价、市场价、运费、详细信息(商品介绍)、其他信息、商品重量、商品尺寸) 商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分类排序。

商品属性:商品类型名称、属性数量、状态、操作(属性列表、添加、编辑、移除) 商品上下架:商品名称、上架时间、下架时间、操作人员。 2.促销管理:团购、优惠活动。

团购:参团商品名称、商品售价、团购价、运费、开始时间、结束时间、限购数量

优惠活动:活动名称、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优惠折扣、排序、操作(编辑、添加、删除) 3.订单管理:自营订单列表、订单查询、订单打印、登记、添加订单、发货单列表、售后订单(退款/退换货及维修)

订单列表:订单编号、订单类型、收货人、联系电话、订单商品、订单总金额、实付金额、支付方式、订单来源、订单状态、备注、操作(查看、编辑、移除)

订单查询:订单编号、加盟商名、收货人、收货地址、联系电话、配送方式、下单时间、订单状态、付款状态

发货单列表:流水编号、订单号、下单时间、收货人、发货时间、发货状态、操作人、操作(查看、编辑、移除)

售后订单:退款订单、退换货订单、返修订单、(原订单号、商品名称、供货商名称、申请时间、应退金额、是退金额、收货人、退换状态、备注标记) 4.广告管理:广告列表、广告位置、首页广告管理

广告列表:编号、广告名称、广告图、广告位置名称、广告链接、操作(编辑、添加、删除) 广告位置:编号、广告位名称、广告图尺寸(宽度、高度)、广告位描述、操作(查看、添加、编辑、删除)

5.查询统计:客户搜索记录、加盟商购买金额、商品分类销量统计、时间段内统计 6.文章管理:文章分类、文章列表、文章发布

文章分类:文章分类名称、分类类型

文章列表:编号、文章标题、文章分类、添加日期、操作(查看、编辑、添加、删除) 文章发布:文章名称、发布时间、操作(查看、编辑、添加、删除)

7.加盟商管理:加盟商注册、加盟商列表、添加加盟商、加盟商等级、充值提现、资金管理

加盟商注册项设置:

加盟商申请列表:加盟商名称、是否验证手机/邮箱、等级、注册日期、注册审核、操作(编辑、移除、添加)

加盟商列表:加盟商名称、是否验证手机/邮箱、等级、注册日期、操作(编辑、移除、添加)

加盟商等级:

加盟商留言:用户名、留言标题、内容、类型、留言时间、状态(回复、未回复)操作(查看、编辑、删除)

充值和提现:加盟商名称、操作日期、类型(提现、充值)、金额、支付方式、到款状态、

8.权限管理:管理员列表、管理员日志、角色管理

管理员列表:用户名、邮箱地址、加入时间、最后登录时间、操作权限、操作(分派限、查看、编辑、移除)

角色管理:角色名称、角色描述、操作(添加、编辑、移除)

9.系统设置:商城设置、加盟商注册项设置、支付方式。

商城设置:网站基本信息、基本设置、显示设置、商品显示设置 支付方式:当下有的最常用的支付方式都放进去 参数设置:其他参数设置,计算公式管理, 10.模板管理:网站各种风格管理 11.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

加盟商:加盟商可以在线购买成衣订单进货,也可以定制订单下单管理,

第二篇:微信公众平台功能介绍——包头商务网

微信公众平台,去中心化的平台级创新

日前微信已经“悄悄地”开放了公众平台。

这一平台向公众开放,意味着这个产品已经明确了它的发展方向,开始启航。普通用户得以一窥全貌,并将在新的形态下形成新的沟通场景。

——从今天开始,每一个人都可以用一个 QQ 号码,打造自己的一个微信的公众号,并在微信平台上实现和特定群体的文字、图片、语音的全方位沟通、互动。

如何申请及使用

使用 QQ 号码,可以登录 mp.weixin.qq.com ,确认成为公共帐号用户。申请的中文名称是可以重复的,你不需要担心上面有人抢注了你的微信公众号。

确认公共帐号后,就会进入微信公众媒体的后台。

后台很简洁。主要有实时交流、消息发送和素材管理。用户对自己的粉丝分组管理、实时交流都在可以在这个界面完成。

发布及订阅方式

它的最重要的发布和订阅方式,是通过发布公众号的二维码,让微信用户随手扫描订阅。任何微信公众帐号用户,都在设置种找到一个如下格式的二维码,品牌 ID 会放到二维码的中部。

你也可以有其他方式来订阅微信公众帐号。比如,通过微信号进行订阅,在微信上直接点按“添加朋友”——“按号码查找”,输入 ifanr 就可以查找并关注我们。但是对于目前开放申请的微信公众号,大部分微信号格式类似 gh_1f95ca2071e2 ,并不利于记忆和查找(此外,微信上面还可以通过发送名片的方式把你喜欢的微信公众帐号 ID 发送给朋友)。

消息推送和阅读 微信公众帐号可以通过后台的用户分组和地域控制,实现精准的消息推送。普通的公众帐号,可以群发文字、图片、语音三个类别的内容。

而认证的帐号,有更高的权限,能推送更漂亮的图文信息。如下图,这类图文信息也许是单条的,也许还是一个专题。

两个人性化的功能设置

群发助手

由于公共帐号不能在手持设备上登录,因此,个人公众号可以绑定一个私人微信帐号,并可以在私人帐号上通过公众号助手(微信号 mphelper,你需要添加 mphelper 为好友)向所有公众号的粉丝群发消息。每次发送消息的时候都会被询问“是否确认发送”,消息提交过程比一般微信号的发送过程稍慢。

自动回复

由于是一对多的点对点方式,微信公众平台后台设置了自动回复选项,用户可以通过添加关键词(可以添加多个关键词)以便自动处理一些常用的查询和疑问。很多人玩过小黄鸡(SimSimi)吧?微信平台的后台智能程度还没有这么高,尚不能自行学习,不过匹配好关键字后仍然不错。假如通过微信目前开放的开发端口进行二次扩展的话,那么自动只能回复将有可能强大到siri的程度。

你可以试试和我们的官方帐号互动,看看它是怎么自动回复的。不过,自动回复其实对于非明星类的小媒体或者品牌来说,不是一个特别好的选择,我们都喜欢真正交流的乐趣和温暖。:) 一些细节看战略

平台的命名

微信的公众平台曾命名为“官号平台”和“媒体平台”,最终定位为“公众平台”,无疑让我们看到一个微信对后续更大的期望。和新浪微博早期从明星战略着手不同,微信此时已经有了亿级的用户,挖掘自己用户的价值,为这个新的平台增加更优质的内容,创造更好的粘性,形成一个不一样的生态,想必是平台发展初期更重要的方向。 推荐的认证类型

目前的微信公众号有两类,“认证帐号”和普通的“公众帐号”有一些区别。任何人可以注册微信公众号,但是而申请认证则至少需要 1000 人个关注。这种对品牌的认证可以更好的在前期控制公众号的质量内容,在一个海量的开放平台,这种示范和培育对平台的发展无疑也是相当必要的。

认证的媒体,在微信的详细资料页面上面会有一些品牌的认证细节和官方链接。

品牌的传播

平台登录页面最底部的“我的品牌,上亿人看见”充分展示了微信对这个品牌平台的自信。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微信可以借助个人关注页和朋友圈,实现品牌的病毒式传播。每一个人的个人信息页,都会出现所关注的品牌 LOGO。你的朋友在关注你的时候,也可以知道你的偏好和关注。当然,你也可以选择是否展示品牌。

去中心化的平台级创新

人们很容易联想到微博。特别是今天我把消息发布到微博上后,很多回复都把它们两者相提并论。

不过,在实际上,它们是两种不同形态的媒体。微博有更强烈的传播和媒体属性,而微信有更强的粘性和沟通感觉,是一个私密纽带。目前,关注同一公众号(品牌)的用户之间也没有(社交)交集,人们关注,可能只是更直接的获得有用、有趣的信息。而对于公众帐号,这个过程则是了解和接触特定目标群体的直接、便利的途径。

虽然在终端的呈现上,微信是一个交流的工具。但实质上,微信通过这个公众平台提供的,是一个去中心化的平台。人们会更喜欢双向的沟通和交流。在这个平台,任何人可以发布,任何人可以有自己的族群。

PS:聚微信运营系统介绍

聚微信成立于2012年9月份,是在微信公众平台开放以后就着手开发的一个以发布、展示、公号互动、微信用户订阅、资源发布等为目标的微信导航网站,目前已成为现阶段最权威、最具影响力的微信导航平台。

聚微信与2012年10月31号开始推出微信运营系统。通过内容页面进行互推,帮助公号用户快速提升公号品牌。

什么是内容页互推呢?顾名思义,就是我们用内容承载平台发布微信的内容,利用内容底部推荐微信号来互推。聚微信提供的运营系统可能和你所熟悉的方法不一样。

聚微信微信运营系统地址:http:///yunying

互推方法:

1、联系好需要互推的微信号,也可以实现组合多个微信号互推。

2、双方准备好当天微信要发的内容,如笑话号准备好笑话内容、电影号准备好电影相关内容。利用word编辑好备用。

3、互推时对方的内容由我方添加,我方的内容由对方添加。 例如:我要利用制服美女和别人互推,那么我就把别人要发的内容添加到我的微信运营系统里面,如图1;然后在多行式推广帐号和底部多列式推广帐号里面选择预先设置好的我自己的帐号,如图

2、上半部分属于多行式推广帐号展示效果,下半部分属于多列式推广帐号展示效果。

内容底部的这些微信号就是要参与推广的微信号哦。

4、设置好了之后把文章链接给对方,对方在自己的要互推的帐号添加图文消息。然后群发的时候发送图文消息即可。

这样,对方发送的内容顶部显示的都是我方要参与推广的微信号,如图2。只要对方的粉丝浏览了内容,就会看的。粉丝可以直接点击之后就可以立刻关注,也可以分享到朋友圈,如图3,传阅给更多用户。

同样我方发送的内容页也是由对方编辑的内容页,底部都是对方的微信号,我方微信粉丝浏览内容后,也会点击关注他的微信号。

此方法的优点是:用户体验好,互推效果好。 该系统开发出来的内容页面比较美观,非常方便添加微信号。我们可以同时添加多个微信号参与推广,一个粉丝可能关注多个微信号,当有多个微信号被推荐,总有一个微信号对方粉丝可能会感兴趣。

1、微信运营系统内容发布页面

2、微信运营系统内容页面底部

图3 分享到朋友圈

第三篇:提案:推动中国电子政务平台建设 协同规范电子商务发展

构建大数据时代的电子政务平台

目前,中国经济的发展进入互联网、物联网的时代,社会管理步入大市场、大数据的时代,政府的市场执法与社会服务职能,需尽快实现面向全国、面向全行业的电子政务管理,打破行政区域区格,连通政府部门职能。

一、统一电子政务,是纵深两化融合的新标准

统一电子政务将为企业两化深度融合带来新机遇,全国电子政务平台的推行,将使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在工商、物价、税收、质检、海关等方面实现跨地域的互联互通、信息互动,减少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成本和时间成本,消除信息孤岛效应,提高企业运营效率,享受电子政务带来的便捷服务。

二、统一电子政务,是规范电子商务发展的新准绳

基于互联网构筑面向全社会的电子政务管理,政府的监管职能与服务职能合二为一。有助于电子商务的全面发展,有助于规范电子商务的有序发展。企业注册信息、电子票据认证、技术监督核准、专利商标授权等一系列的互联网政务管理,是规范电子商务发展的行业准绳。

三、统一电子政务,是开创互联网社会服务的新模式

随着3G、4G网络建设的全面展开,数字移动终端的日益普及,医疗、交通、治安、教育、气候、环境、饮水、用电、燃气等社会公共咨询服务的网络化传播越来越迫切,构筑统一的社会信息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平台,是我国城镇化建设、社会服务管理的重要环节。

电子政务平台建设,要由国家组织,系统规划,阶段实施,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导向、立法保障。以统一电子政务平台建设为推手,建立大数据时代智能智慧的政府管理机制。

第四篇:2011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高峰论坛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财经》综合报道】为倡导诚信规范的经营服务理念,完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4月12日,商务部与北京市共同主办“诚信经营、规范服务——2011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高峰论坛”,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研讨交流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与热点问题,并考察调研部分在京电子商务企业。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北京市副市长程红出席论坛并讲话。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鼓励平台经营者设立“冷静期”制度,允许消费者在冷静期内无理由取消订单,但冷鲜产品、食品、化妆品、药品等除外。

姜增伟指出,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社会经济形式和现代流通方式,广泛深入地渗透到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领域,改变着传统经营管理模式和生产组织形态。商务部一贯致力于创建有利于电子商务与网络购物健康有序发展的政策法制环境,并将继续与有关部门一起推进电子商务的应用普及工作。

姜增伟表示,在全国深入开展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的新形势下,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就是以促进电子商务与网络购物健康和谐发展为宗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以制度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对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保护广大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安全的交易环境。

姜增伟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电子商务发展特点与应用实际,鼓励在当地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平台企业的检查指导,探索既契合本地实际,又符合客观规律的电子商务发展新模式,并做好规范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工作。

商务部信息化司司长李晋奇介绍说,为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营,创造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商务部组织制订了《规范》。该《规范》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确定了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运行原则、设立条件与服务规则。作为独立于交易双方的第三方平台,《规范》要求其应当遵从“业务隔离”原则,必须分离平台自营业务与第三方服务业务,从制度上确保平台相对交易双方的公平、公正和独立。

二是调整了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站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规范》要求平台经营者从会员注册、合同规范、行为规范、信息管理、秩序维护、错误交易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禁止行为等8个方面对站内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

三是对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提出新要求。如《规范》提出,平台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和督促站内经营者建立和实行各类商品信誉制度,方便消费者监督和投诉,从而约束站内经营者的不当行为。

四是明确了网络交易中的禁止行为。例如,《规范》要求利用自有平台进行商品与服务交易的平台经营者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商务部统计,2010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已超过4万亿元人民币,网络零售总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已超过3%。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共分9章32条,从平台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引导、对消费者的合理保护、与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协调监管等5个方面明确交易各方责任、保护各方权益。

来自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知名电子商务企业代表、电子商务专家学者共500人参加了论坛。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目录 前言 引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3.1电子商务

3.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3.3平台经营者 3.4站内经营者 4.基本原则

4.1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4.2业务隔离原则 4.3鼓励与促进原则

5.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 5.1设立条件

5.2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 5.3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

5.4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 5.5数据存储与查询

5.6制订和实施平台交易管理制度 5.7用户协议 5.8交易规则 5.9终止经营

5.10平台交易情况的统计

6.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与引导 6.1站内经营者注册

6.2进场经营合同的规范指导 6.3站内经营者行为规范 6.4对交易信息的管理 6.5交易秩序维护 6.6交易错误 6.7货物退换 6.8知识产权保护 6.9禁止行为

7.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合理保护 8.平台经营者与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协调 8.1电子签名 8.2电子支付 8.3广告发布 9.监督管理 9.1行业自律 9.2投诉管理 9.3政府监管

2 前言

本规范的全部技术内容为推荐性。

本规范的制定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的规定,并总结电子商务实际运作经验制定的。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引言

电子商务服务业是以信息技术应用和经济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社会全局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引领带动作用的新兴产业。中国电子商务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加强电子商务标准化建设,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不仅沟通了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渠道,大幅度降低了交易成本,也开辟了电子商务服务业的一个新的领域。加强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服务规范,对于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秩序,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活动,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和经营活动的行为规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务部负责对本规范的解释。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起草过程中参考了下述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 (2)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

(4)国家标准《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 (5)国家标准《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

(6)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

(7)国家标准《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服务及其等级划分规范B2BB2C电子商务服务平台》(GB/T24661.2-2009);

(8)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

相对于上述文件,本规范突出表现出两方面的特点:

(1)规制的重点不同。本规范专注于对主体的管理,规制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从法律角度提出规范的条款。

(2)写作的方法不同。本规范没有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所有行为进行详细的规定,这主要是因为现有文件已经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作了详细的、静态的规定。本规范主要关注现有文件和标准没有顾及的交易主体之间关系的调整,并把这种调整看作一种动态的、系统的活动。

3 3.术语和定义 3.1电子商务

本规范所指的电子商务,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和其他信息网络)所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包括货物交易、服务交易和知识产权交易。

3.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总和。

3.3平台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4站内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内经营者(以下简称站内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从事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4.基本原则

4.1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平台经营者在制定、修改业务规则和处理争议时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4.2业务隔离原则

平台经营者若同时在平台上从事站内经营业务的,应当将平台服务与站内经营业务分开,并在自己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上予以公示。

4.3鼓励与促进原则

鼓励依法设立和经营第三方交易平台,鼓励构建有利于平台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 鼓励平台经营者、行业协会和相关组织探索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交易安全制度,以及便捷的小额争议解决机制,保障交易的公平与安全。

5.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 5.1设立条件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从事的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硬件设施;

(2)有保障交易正常运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安全环境;

(3)有与交易平台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5.2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

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5.3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 (2)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登记或经备案的电子验证标识;

(3)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4)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投诉机构的联系方式。

4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5.4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交易平台内各类软硬件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消防、卫生和安保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平台经营者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上交易平台系统和辅助服务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依法实时监控交易系统运行状况,维护平台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处理网络安全事故。

日交易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设置异地灾难备份系统,建立灾难恢复体系和应急预案。

5.5数据存储与查询

平台经营者应当妥善保存在平台上发布的交易及服务的全部信息,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站内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的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最后一次登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发生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站内经营者有权在保存期限内自助查询、下载或打印自己的交易信息。

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通过独立的数据服务机构对其信息进行异地备份及提供对外查询、下载或打印服务。

5.6制订和实施平台交易管理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制度:

(1)用户注册制度; (2)平台交易规则;

(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

(4)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6)广告发布审核制度;

(7)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 (8)争议解决机制;

(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定期在本平台内组织检查网上交易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改善措施。

5.7用户协议

平台经营者的用户协议及其修改应至少提前30日公示,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抄送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用户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用户注册条件; (2)交易规则;

(3)隐私及商业秘密的保护; (4)用户协议的修改程序; (5)争议解决方式;

(6)受我国法律管辖的约定及具体管辖地; (7)有关责任条款。

5 平台经营者应采用技术等手段引导用户完整阅读用户协议,合理提示交易风险、责任限制和责任免除条款,但不得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用户义务,排除用户的法定权利。

5.8交易规则

平台经营者应制定并公布交易规则。交易规则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30日予以公示。用户不接受修改的,可以在修改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通知退出。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原交易规则妥善处理用户退出事宜。

5.9终止经营

第三方交易平台歇业或者其他自身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站内经营者,并与站内经营者结清财务及相关手续。

涉及行政许可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终止营业的,平台经营者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确保在合理期限内继续提供对消费者的售后服务。

5.10平台交易情况的统计

平台经营者应当做好市场交易统计工作,填报统计报表,定期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6.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与引导 6.1站内经营者注册

(1)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需要向平台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2)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向平台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获准经营的证明文件、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3)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核验站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外是否显示站内经营者真实名称和姓名由平台经营者和站内经营者协商确定。

(4)平台经营者应当每年定期对实名注册的站内经营者的注册信息进行验证,对无法验证的站内经营者应予以注明。

(5)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提示,督促站内经营者履行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管理制度,增强诚信服务、文明经商的服务意识,倡导良好的经营作风和商业道德。

6.2进场经营合同的规范指导

平台经营者在与站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时,应当依法约定双方规范经营的有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该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必备条款:

(1)平台经营者与站内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站内经营者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严格自律,维护国家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公平、公正、健康有序地开展网上交易,不得利用网上交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站内经营者应当注意监督用户发布的信息,依法删除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防范和减少垃圾邮件。

(4)站内经营者应当建立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处理的有关制度,并在提供服务网店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6 6.3站内经营者行为规范

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遵守以下规范,督促站内经营者建立和实行各类商品信誉制度,方便消费者监督和投诉:

(1)站内经营者应合法经营,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有毒有害的商品。对涉及违法经营的可以暂停或终止其交易。

(2)对涉及违法经营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站内经营者可以按照事先公布的程序在平台上进行公示。

(3)站内经营者应就在停止经营或撤柜前3个月告知平台经营者,并配合平台经营者处理好涉及消费者或第三方的事务。

(4)站内经营者应主动配合平台经营者就消费者投诉所进行的调查和协调。

6.4对交易信息的管理

平台经营者应对其平台上的交易信息进行合理谨慎的管理:

(1)在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公布所经营产品的名称、生产者等信息;涉及第三方许可的,还应公布许可证书、认证证书等信息。

(2)网页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必须真实。对实物(有形)商品,应当从多角度多方位予以展现,不可对商品的颜色、大小、比例等做歪曲或错误的显示;对于存在瑕疵的商品应当给予充分的说明并通过图片显示。发现站内经营者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广告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上交易平台服务。

(3)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站内经营者有侵权行为或发布违法信息的,平台经营者应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有害信息,并可依照投诉人的请求提供被投诉人注册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4)平台经营者应承担合理谨慎信息审查义务,对明显的侵权或违法信息,依法及时予以删除,并对站内经营者予以警告。

6.5交易秩序维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证网上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和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服务,维护交易秩序,建立并完善网上交易的信用评价体系和交易风险警示机制。

平台经营者应当合理提示用户关注交易风险,在执行用户的交易支付指令前,应当要求用户对交易明细进行确认;从事网上支付服务的经营者,在执行支付指令前,也应当要求付款人进行确认。

鼓励平台经营者设立冷静期制度,允许消费者在冷静期内无理由取消订单。

鼓励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卖家保证金”服务。保证金用于消费者的交易损失赔付。保证金的金额、使用方式应事先向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6.6交易错误

平台经营者应当调查核实个人用户小额交易中出现操作错误投诉,并帮助用户取消交易,但因具体情况无法撤销的除外。

6.7货物退换

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商品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对于违反商品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规定的站内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应当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可依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7 6.8知识产权保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适当的工作机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对于权利人附有证据并通知具体地址的侵权页面、文件或链接,平台经营者应通知被投诉人,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台经营者应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6.9禁止行为

第三方交易平台同时利用自有平台进行网上商品(服务)交易的,不得相互串通,利用自身便利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7.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合理保护

未经用户同意,平台经营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转让用户名单、交易记录等数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台经营者应督促站内交易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及相关凭证。

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站内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8.平台经营者与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协调 8.1电子签名

鼓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订立合同。标的金额高于5万元人民币的网上交易,第三方交易平台应提示交易双方使用电子签名。

8.2电子支付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采用的电子支付应当由银行或具备合法资质的非金融支付机构提供。

8.3广告发布

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被投诉的广告信息,应当依据广告法律规定进行删除或转交广告行政主管机构处理。

第三方交易平台应约束站内经营者不得发布虚假的广告信息,不得发送垃圾邮件。 对于国家明令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务,提供搜索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在搜索结果展示页面应对其名称予以屏蔽或限制访问。

9.监督管理 9.1行业自律

鼓励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依照本规范进行行业自律,支持有关行业组织对平台经营者的服务进行监督和协调。

鼓励行业协会设立消费警示制度,监督和约束有不良行为的平台经营者。

鼓励平台经营者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规和行约,建立网上交易诚信体系,加强自律,推动网上交易的发展。

9.2投诉管理

消费者协会和相关组织通过在线投诉机制受理的网上交易争议投诉,平台经营者应及时配合处理与反馈。

对于不良用户,平台经营者可以根据事先公示的程序和规则对站内经营者的市场准入进行限制。

8 9.3政府监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上交易服务规范的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对平台经营者及站内经营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

(全文完)

第五篇:“诚信经营、规范服务—2011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高峰

论坛”在京举行

为倡导诚信规范的经营服务理念,完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商务部信息化司与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于4月12日在北京共同主办“诚信经营、规范服务--2011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高峰论坛”,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研讨交流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与热点问题,并考察调研部分在京电子商务企业。

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北京市副市长程红出席论坛并发表讲话。姜增伟在讲话中指出,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社会经济形式和现代流通方式,广泛深入地渗透到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领域,改变着传统经营管理模式和生产组织形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电子商务,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等新型服务业态”。

商务部一贯致力于创建有利于电子商务与网络购物健康有序发展的政策法制环境,并将继续与有关部门一起继续推进电子商务应用普及。北京市在营造诚信、规范、和谐的行业发展环境,以及提升行业发展凝聚力和影响力方面,开展了扎实工作和积极创新。

1 在全国深入开展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的新形势下,商务部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就是以促进电子商务与网络购物健康和谐发展为宗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以制度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对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保护广大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安全的交易环境。

姜增伟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电子商务发展特点与应用实际,鼓励在当地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平台企业的检查指导,探索既契合本地实际,又符合客观规律的电子商务发展新模式,并做好规范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工作。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共分9章32条,从平台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引导、对消费者的合理保护、与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协调监管等5个方面明确交易各方责任、保护各方权益。

来自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知名电子商务企业代表、电子商务专家学者共500人参加了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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