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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年度谣言分析报告(通用)

微信年度谣言分析报告报告是日常生活与学习的常见记录方式,报告有着明确的格式。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怎么样正确编写报告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微信年度谣言分析报告》,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第一篇:微信年度谣言分析报告微信朋友圈。

微信年度谣言分析报告

报告是日常生活与学习的常见记录方式,报告有着明确的格式。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怎么样正确编写报告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微信年度谣言分析报告》,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微信年度谣言分析报告

微信朋友圈谣言的冷思考

微信似乎正在重构我们很多人的生活方式!捧着手机、盯着微信、表情或呆或乐或萌成为了很多人最常见的状态,人们深深爱上了微信!远隔万里的人,只要想念,便可以时刻嘘寒问暖相伴左右;多年无联系的老相识,只要仔细,就可以突然冷不丁的在某个朋友圈点赞党中被发现;原本各种不对称的信息,只要你想,都可以轻而易举的从朋友的朋友中获知;各种优雅美丽的图片、唯美动人的语句、幽默风趣的小文、严谨专业的著作、时尚灵动的广告,在微信里全部应有尽有,人们确实感受到了便捷和实惠!

同时,微信的某些方面也让大家头疼不已。作为一种社交公具,微信号从来都不是孤立的存在,每个人的朋友圈都或多或少与他人有着关联。按照著名的人际交往理论,只要通过6个人,你就能找到任何一个你想找的人,那么,通过6个人的朋友圈,你会发现什么?在朋友圈密密麻麻的关系网里,有人曾调侃,如果说微博的“三宝”是“转发、滴蜡和祈祷”,那么微信朋友圈的“三宝”非“谣言、代购和鸡汤”莫属。

除开各种千变万化真假难辨的商业代购、广告宣传,微信朋友圈不时发生的传谣事件就是最令人厌烦的事情,不仅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也损害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出于各种目的,利用微信朋友圈制造大量的谣言以及低俗无趣、蛊惑人心的言论、图片、视频进行传播,使微信不可避免地成为谣言传播的第一网络阵地。

一、万达集团因谣言提讼

近期,因为某微信公众号冒用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名义发布不实信息,万达集团向北京市法医提起诉讼,索赔1000万元。据报道,被诉账号主推企业经营管理、成功案例分析、商业最新资讯、营销策略等文章,其发布的内容头条基本被王健林、马云、王石及董明珠等商界大佬的文章“承包”,阅读量都较大。乍一看这些文章确实很吸引眼球,可是冷静下来想想,这些商界大佬,真的就如此缺这些“被承包的头条”吗?实际情况可能都经不起较真。

谣言止于诉讼,本次提讼不仅仅是打击了这次谣言的发布者,也为广大在微信上发布信息的人敲响了警钟,同时也提醒微信朋友圈看客们注意甄别消息。按照万达集团负责人的说法:提起诉讼不仅是为了维护企业自身正当权益,以正视听;同时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警示那些没有底线的网络媒体,净化网络风气。

上述谣言因为有了大佬的重视才得以明示天下,而更多的谣言在朋友圈泛滥成灾,无力识别的大家即使再漠视,也偶有中招相信的时候。朋友圈谣言亟待净化,亟待微信平台管制,亟待发布者自律,亟待国家法律的管制与规范。

二、 三个曾经在微信朋友圈广泛传播的谣言

谣言是指捏造、虚构、没有事实根据的谎言。微信朋友圈成为谣言重灾区是不争的事实。中国社科院等相关研究单位曾发布2015《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在600多篇被举报的“谣言”文章中,食品安全、人身安全分别占四成之多,疾病相关、健康养生、防骗、金钱、亲子等话题紧随其后。以下仅列举三个被传播的最为广泛的谣言,希望大家面对各种流言蜚语,可以产生免疫力。

(一)电话错输密码锁定骗子银行卡

朋友圈谣言:一旦不小心给骗子的银行卡汇了款,只要打电话给汇款银行,按语音提示进入查询系统、输入对方卡号,在系统提示输入密码时,故意连续3次输错密码,就可以冻结骗子的账户,使其无法把钱提取或转走。

事实真相:中行、建行的客服人员均表示,如果是电话银行连续输错几次密码,电话银行渠道是被锁住了,但是只要输入正确的取款密码,照样可以在ATM机上取款。

(二)发票不索,税收骗走

朋友圈谣言:一定要向肯德基、麦当劳、必胜客等洋快餐店索要发票,我们不要发票就会让他们掠走20亿元的税收。

事实真相:这是打着爱国旗号的谎言,其实对于肯德基、麦当劳、必胜客这样的洋快餐店,国家监管一向很严,他们的收款机器自带计税功能,不管你要不要发票,他们都会交税。

(三)土地补偿新标准,好多人要发财

朋友圈谣言:近几年来加快城市建设,城市拓展,政府征取大量土地,农民失去土地,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大家可以看一看。小伙伴你家的地被收了补助了多少钱?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事实真相:一些个人自媒体平台为了吸引眼球,将2014年的某个不论事实真相的网络汇总,改头换面标注成了2015年的文件,严重扰乱了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该文件没有任何发文政府机关,没有文号,没有具体发文时间,补偿具体金额清清楚楚丝毫不考虑各地的实际区别,这样的伪文竟然在搜狐焦点网以及其他各大论坛广泛传播,而且某微信公众号在近年11月初又拿出来造势宣传,扰乱民心,给原本就不安定的政府拆迁补偿工作雪上加霜。

三、朋友圈谣言的目的与种类

有人根据谣言制造者的目的,将朋友圈谣言分为如下四类:

(一)为了吸引眼球引起更多人对自己账号的关注。有的谣言制造传播者本身是某些社交平台账号的创建者或管理者,不惜转发明显的谣言甚至编改信息予以发布,造成了更多人对谣言的传播。

(二)为了恶作剧或者报复。有的谣言传播者先是看到了别的网络谣言,然后便进行了改编再传播。更有甚者在传播谣言时,存在报复他人的心理,他们故意留下别人的电话和各种私人信息,给他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骚扰。

(三)主观臆断。还有的谣言发布者,在一些事发现场看到一些纠纷或冲突后,并未经过核实便主观臆断地将之想象成为某某骇人听闻的事件,在网络上传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四)随手转发。还有更多的网友,是在看到这些谣言后,出于对好友的信任和对其他朋友的提醒,将这些谣言信息进行转发。

“我把你当成朋友,但你把我当成了资源,甚至当成了欺骗或诈骗的帮凶。”对于朋友来说,确实有些许悲凉!微信朋友圈确实改变了圈子文化,便利了人们接受信息的渠道,可惜多数人都缺少识别信息真伪的慧眼,总会不时中了某些谣言制造者的圈套,令人防不胜防啊!

四、法律如何整治朋友圈谣言呢?

转发有危险,点赞需谨慎!不做谣言制造者的同时,大家千万不要一味转发,成为了谣言的传播者。网络谣言的制造者、传播者,根据现有法律规范,应该根据具体情形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刑法的威慑力

编造虚假信息的人其实可能构成犯罪!2013年9月,“两高”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入罪标准。

今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开始正式实施。在现行刑法第291条中增加了一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朋友圈谣传最高可判7年!今后在微信、微博上发布关于险情、疫情、警情等消息前,一定要核实信息的准确性,三思而后行。

(二)民法的巨额侵权赔偿金等民事责任

朋友圈转发虚假信息确实可能摊上大事儿,并让你赔的血本无归。万达集团的本次提讼,1000万元,就是个很鲜明的例子。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或组织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希望广大被侵权的人士都毫不手软的拿起法律武器,争取应有的尊重和权益,促进网络环境的净化。

有热心好事者归纳了《朋友圈垃圾文章的12种标题》,第一种就是拿各种大佬或成功人士的观点/忠告/格言等说事的。这些标注成功人士名字的标题,令很多追逐成功的粉丝趋之若鹜,毫不犹豫就点击浏览了,而往往成功人士太忙,这种标题下的内容多数可能是虚假的。如果是虚假,就是侵犯了成功人士的人格权,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相关民事法律责任。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你赔的起吗?

(三)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列举一个最近遭到行政处罚的例子。今年国庆节刚过完,湖北恩施人的朋友圈突然出现了一条《恩施三岔大批病羊肉流入恩施市场》的消息在朋友圈疯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恩施人的正常生活,对羊肉是敢想不敢吃了,引发部分市民恐慌。此条微信的突然出现引起了恩施市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高度重视,全力以赴调查病羊肉的问题,对三岔山羊养殖地进行紧急病情防疫,避免出现病羊事情的发生。恩施警方快速侦查,经确认属于谣言后,警方在相关时政新闻栏目中刊载《微信中‘恩施三岔大批病死羊流入市场’纯属谣言》的辟谣信息,使得谣言最终得到有效遏制。同时,对违法行为人颜某处以治安罚款500元的处罚,并对10余名转发信息的违法行为人均予以口头警告。

网络谣言千变万化,调查、排除谣言以及打击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的重任沉沉的压在公安机关头上,被行政拘留、罚款、警告的例子举不胜数。由于多数谣言都没有明确的被侵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并不明显,在没有触犯刑法之前,在没有侵犯谁的民事权益之前,警方的严厉处罚为我们的网络环境提供了强力保障。

五、我们该如何面对朋友圈信息呢?

以前打开微信朋友圈,我们看到的更多是晒心情、晒食物、晒旅游、晒小孩照片等信息。而如今,似乎敢晒的真实信息越来越少,几乎每个人的朋友圈都充斥着各种买卖信息、广告资讯、评论软文等,特别是对一些社会敏感热点问题,故意借题发挥,炮制谣言,误导民众,造成社会恐慌和公共秩序混乱。热点信息经常被无数次转发,动辄几万十几万的点击量,可笑的是,很多人对信息不加甄别、不加思考就盲目转发,笔者自己也中招了。

该如何面对朋友圈信息呢?以下是汇总过来的一些小建议:

(一)对使用微信的个人来说:

1、不擅自修改不明来源的微信内容转发到朋友圈。在朋友圈里,不认识的人发布的微信内容要慎重对待,如果有好奇心要记得核对疑问。

2、对于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微信内容如停电停水通知,要注意核对发布时间,有些旧闻是真实的,但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如果把旧闻当新闻转发就变成了谣言。

3、同情心和善良不要轻易的让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学会识别不良信息。“为灾区祈福”之类的转发信息大多数是骗子骗人的勾当,什么小孩走失被人贩子骗走等等信息,都是骗子骗人的勾当。

(二)对政府等职能部门来说:

1、要强化防范教育。在新的传播环境下,民众要求政务活动更加公开透明,有了质疑官方应及时予以回应,对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要充分利用官方微信公共账号,结合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等平台,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各职能部门应当把握微信传播的主动权,及时发现谣言苗头,在第一时间公布真相,澄清事实,让真实、真相挤压谣言的空间。要加强对广大“微友”的法制宣传教育,逐步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防范意识和社会主体的责任意识。面对纷繁复杂的微信朋友圈信息,切勿在不经意间成为谣言的推手,更不要信谣和传谣。

2、各主体是要落实监管责任。防控微信谣言关键要以立法、执法、司法机关为主导,网络运营商参与,构建一套宏观、有效、有预见性的监管机制。相关微信公众号运营商、公司、个人应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微信用户的实名认证管理,强化对有害信息的监控,对虚假、有害信息要及时删除,对违规自媒体公众号进行封杀。各级政府部门应随时沟通联系,主动探讨研究,构建一套宏观、有效、有预见性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微信信息传播的监测防控,努力营造守法、和谐的微信运营环境。

3、严格执法,强化打击力度。微信谣言一旦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事态形成,即使捏造者、传播者不是故意的,也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应该予以严惩。由于微信属于比较私密的个人空间,只在朋友圈内传播,因此公安机关应尽快掌握微信谣言的信息甄别技术、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等主体的实时监管、主体的追查锁定、以及证据取得等能力,严格执法,加大对微信平台谣言传播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以正公众视听。

六、总结

微信朋友圈是个非常便于“借势热点、制造话题”的传播工具。越来越多的普通网友在朋友圈上爆料更新鲜、更迅速、更刺激眼球的信息,同时也由于爆料人并非专业培训过的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更多带有个人感情色彩、缺乏公正客观性、未加甄别的消息在微信朋友圈泛滥成灾。

目前,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微信的监管力度并不大,有些地方可能还尚处空白,加上个人对谣言的识别能力十分有限,因此,如果任其发展和传播,负面影响将愈加严重。强化政府对微信谣言的防范、监管,刻不容缓!强化民众对微信谣言的识别、举报,刻不容缓!

律师简介

刘慧慧,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物流师。擅长领域:公司股权、劳动仲裁与诉讼、行政复议与诉讼、婚姻家庭纠纷。小文:《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完善》,《这是不正当竞争吗》等。

第二篇:微信朋友圈中的科学谣言是怎么制作的?

我们经常能在朋友圈中看到各种看似“科学”的信息,比如“在北京待一天相当于抽20支烟”、“吃一包泡面需要解毒32天”、“微波炉加热食物会产生致癌物”等等。在看到这些信息的时候,我们经常会往自己身上联想,甚至有的人还会因为恐慌而转载类似的信息,但是事实上微信朋友圈中看似科学的内容并不科学。这些看似科学的谣言流传很广,而且危害也很大,我们应该多了解这些科学谣言的制作方法,避免陷入这类不科学的内容中。

首先,制作科学谣言必须要有良好的文字质量,在文章中不能出现错别字、语句不通顺、格式不标准等情况,否则会引起怀疑。

其次,这些内容必须要与我们的生活相关,只有与生活相关的内容才能引起读者的阅读兴趣,相比于“北极星是北半球最亮的星星”,人们更容易被“食盐抗癌”“牛奶致癌”等内容吸引,而且传播起来也会非常快,其速度是我们难以想象的。

另外,微信朋友圈中看似科学的谣言,还需要具备“不严谨的科学性”,能模仿“常识”,和各种信息混杂在一起,让人们分不清信息的真假。大家可能听说过同时服用维生素和吃虾会导致中毒,这就是常见的“离开剂量谈毒性”,这个谣言具有不严谨的科学性,要造成中毒,甚至死亡,其剂量需要是非常大的,这个谣言中就避开了剂量的问题。

最后,在制造谣言时,还会引用科学文献,从而增强谣言的“可信度”。

现在的互联网非常发达,信息流通非常方便,而且网友也非常具有刨根问底的精神,甚至还会扒出一些谣言制造高手的黑历史。在网络慢慢发展起来后,曾经有很多畅销书写手都转行做起了网络营销,网络营销的利益是非常吸引人的,所以创造出了很多带有营销目的的网络软文。对于网络营销人员而言,他们要做的就是吸引用户眼球,得到更多的转发量、点击量以及关注度。

现在的很多文章标题中都有:警惕、震惊、紧急通知、紧急救助、央视曝光、中国人注意了、太可怕了、太重要了、转给你的家人和爱人、一定要转、快转出去等等,我们在看到这些词汇的不要盲目的点进去,应该慎重一些。

现在是一个崇尚科学的世界,但是有些人却对任何自然科学流言都相信,其实这并不是崇尚科学的表现,而是反面迷信。我们不要盲目的相信朋友圈中看些看似科学的谣言,应该加强自身的净化能力,普及科学常识。同时网友要多了解一些科学知识,培养出一种“科学精神”,在面对一些来源不明的信息时,要用基本的科学方法判断信息的真假。

朋友圈中流传的谣言看似很科学,只要我们用严密的逻辑思维以及充分的证据证明,就一定能避免陷入其中。最重要的是,我们要有合理的怀疑精神,这样就能使那些谣言无所遁形。

第三篇:庭审报告- 论网络谣言及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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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报告

题目:论网络谣言及其治理

姓名:朱林青青

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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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谣言及其治理

据联合早报报道:近日在中国互联网上广为流传的“军车进京、北京出事”等传言,北京市公安局称已查悉是有个别网民在网上特别是微博中编造,公安局已对有关6人依法予以拘留。另外,电信管理部门依法对梅州视窗网、兴宁528论坛、东阳热线、E京网等16家造谣、传谣,疏于管理的网站予以关闭。对新浪和腾讯微博客网站集中出现的谣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问题,北京市和广东省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分别对两个网站提出严肃批评,做了相应惩处。“两个网站表示要认真落实相关要求,采取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强管理。”

其实近日引起公众关注的网络谣言时间在我国,尤其近几年已经连续发生多起,并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平台。然而,在“自由表达”的网络上,经常会出现一些谣言、谎话,有时候谣言的传播力甚至还强于真相。“食盐涨价停产”、“毒香蕉”、“乞丐村”,这些与事实偏差较大或完全相左的谣言谎话,借助网络和个别不负责任媒体的传播,曾经误导许多不明真相的网民,给群众生活、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带来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首先,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言论自由,又称“表达自由”是指人人享有以口头、书面、绘画、摄影、音乐等各种形式和方法自由表达观点和意见的权利。言论自由既包括单纯的 更多法律课件,论文报告,请关注 朱林青青 新浪微博,或加QQ 1170297334 获取更多

言论和出版自由,又包括新闻自由和知情的权利和自由,既包括积极的权利和自由,也包括以沉默等方式表现出的权利和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因此,公民可以在网络上公开发表言论。

但是,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自由和权利,公民的任何权利都要受到相应的限制,否则,无规矩不成方圆,若人人享有绝对的自由,社会将陷入恐怖的无序状态。因此,公民不得在网络上随意散布虚假信息,尤其是对社会政治经济等重大涉及公共利益的部分造成恶劣影响的虚假信息,以此等方式行事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既是对此项权利的歪曲,同时也构成了对权利的滥用。

纵观这些在网络造言生事,散布虚假信息以混淆视听的行为,均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一些网络谣言在短时间内引发恐慌,影响群众正常生活。为引导市民“少吃盐、吃好盐”,今年3月,甘肃省盐业公司向市场投入加锌海藻碘盐、低钠盐等多个品种的食盐,因加入成分的不同,价格存在一定的差异。不料,却在兰州引发了一场抢盐风波。自清明节开始,兰州市部分市民因轻信食盐“涨价停产”等谣言,开始大量购买食盐,很多商场、商铺的食盐被抢购一空。抢购到盐的人短期吃不完造成浪费,而真正需要盐的又因抢购买不到盐,不少受害者对此表示无奈和愤慨。兰州市民杨蓉说:“前几天正好家里没盐了,去了商店才发现已经没得卖了,抢光了。”兰州农民巷一名王姓餐厅老板说:“前几天谣言传得厉害,大家都抢购食盐,对我们这些用盐量稍大的 更多法律课件,论文报告,请关注 朱林青青 新浪微博,或加QQ 1170297334 获取更多

餐厅来说压力很大,生意受到影响。我觉得大家在听到谣言的时候要多想一想,不要成为谣言的传播者,不然很容易害人害己。”

对海南省三亚市崖城镇拱北村香蕉种植农户高冬梅来说,“香蕉有毒”的谣言已经不止一次给她造成经济损失。“谣言害死人!”高冬梅说,“我经历过两次香蕉有毒的谣言了,损失都很大。第一次是2007年,香蕉致癌的谣言使香蕉的价格从每斤一块多跌到两毛多,我一下子没了好几万元。我想不通,好好的香蕉怎么可能有毒呢?我们每天到地里干活的时候还摘来吃,怎么说致癌呢?去年,我的损失更大了,因为人工成本和肥料费都涨了,本来能卖3块多钱一斤的香蕉,被谣言搞得又跌到了几毛钱,眼睁睁地看自己辛苦种出来的香蕉烂在地里,一点办法都没有。真希望这些害人的谣言不要再有。”

谣言影响地方形象,给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山东临朐也有类似遭遇。正在临朐县开展的“胃癌高发区人群根除幽门螺杆菌感染预防胃癌项目”,是经科技部立项,由多部门共同合作完成的一项惠民项目。今年1月5日,一些门户网站论坛出现“山东省临朐县居民被强行试验药品”帖文。1月10日,某晚报电子版登载有关新闻,迅速被120余家网站以“临朐20万人疑被当‘小白鼠’”、“山东临朐否认20万人遭强行试药”为题转载,导致大量网民发言言辞激烈,甚至产生了部分攻击党委、政府的言论。

从这些事件中,我们深深得知,公民随意散布可能对社会经济政治的正常发展造成威胁的虚假信息,会阻碍社会发展和进步,影响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生活状态,危急社会经济的稳定持续增长,给整个 更多法律课件,论文报告,请关注 朱林青青 新浪微博,或加QQ 1170297334 获取更多

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因此对于此种行为我们必须严肃加以治理。

首先应该从问题本质出发,对症下药,国家应以法律规定等形式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对于滥用权力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

第一个方面国家应该对于言论内容侵权的行为予以法律限制,公民言论的内容或多或少都会涉及发生在他人身上有价值的事项,因此在社会生活中,因行使言论自由权而侵犯他人人格权利等人身权利的事情大有存在,因此国家应该从实际国情出发,制定相关规范予以治理。

其次,对于内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必须严加规范和惩戒。对于鼓励和倡导暴力和威胁国家安全的言行,任何国家都是无法容忍的。因此内容含有此类内容的言论,非常容易造成社会的混乱和不稳定,甚至危及国家的安危存亡。但是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有公民通过网络等各种形式表达对国家或政府某些行为的不满,因此,国家应该本着“利益衡量的”的标准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

另外,国家应该通过立法,对于公民的表达言论的方式进行限制。例如一些极端的恐怖主义以及自残自杀等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并且提供透明公开的正当表达途径使公民可以行使言论自由权。法律还可以通过对于公民知情权的限制以及对于沉默表达观点等行为进行相关的立法,使得各项工作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谣言止于真相,流言止于知者。政府是真相的掌握者,也应成为谣言的终结者。建立法治政府和公众广泛参与是治理谣言的根本途 更多法律课件,论文报告,请关注 朱林青青 新浪微博,或加QQ 1170297334 获取更多

径。将政府管理、社会运行都纳入法治轨道,促使公众形成对法定秩序的基本信任,网络谣言也就基本没有了市场。政府应通过各种方式畅通公众参与政府管理的渠道,使公众不再是旁观者,而是政府治理的参与者,这样才能培养出制止谣言的“知者”。提高政府公信力。及时发布政府及公共事务、突发事件信息,用正确的信息抵制谣言。当前,各地各部门在加强网站建设上动作很大,但是在维护网站上跟进不平衡。尤其是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网络管理为平台,整合政府职能资源,形成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履行职能解决问题、及时回复问题的机制很不够。有的职能部门甚至对焦点问题、热点问题、敏感问题顺其自然,不处理不回复,漠视网民关怀,导致官方无声,谣言横流。因此,在政府大量公共管理事物、公务活动中,制度性的及时发布政务信息,及时回复网民问题,是防控谣言的重要手段。

当前,我国对互联网实行的是备案登记管理制度。这项制度有利于降低互联网市场准入门槛,促进互联网的发展。然而,这项制度也为互联网谣言滋生提供了空间。一些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迷信“眼球经济”,不仅允许互联网使用者传播各种谣言,而且在谣言传播的过程中推波助澜。这是极端危险的边缘游戏,它不仅让我国网络信息品质不断恶化,而且损害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挑战了法律的尊严。

加强主流文化建设。网络谣言是一种文化现象,其本质是腐朽的、低级的、破坏性的文化,而不是健康的、大众的、良性的文化。有学者认为,谣言与语言同时诞生。从这个意义上看,谣言是社会生活中 更多法律课件,论文报告,请关注 朱林青青 新浪微博,或加QQ 1170297334 获取更多

不可避免的现象。然而,网络谣言虽然是一种文化现象,但其本质是腐朽的、低级的、破坏性的文化,而不是健康的、大众的、良性的文化。当主流文化比较占据优势的时候,谣言就会自生自灭;当主流文化处于不均衡的状态时,谣言就会泛滥。加强主流文化建设,要倡导政府诚信行政,诚信开展公共服务;要求政府官员说实话,说真话。用正气压倒邪气,用实实在在的言行粉碎一个个的谣言。时间长了,造谣者没有市场,谣言也就没人相信。

加强互联网技术应用管理创新。网络的虚拟性增加了网络谣言防控的难度,也是防控、治理网络谣言的瓶颈所在。互联网技术领域要加快开发创新力度,建立网络谣言监测形成机制、筛选确认制度、破坏评估制度、整合相关职能机构调查处理制度、处理后反馈制度,形成及时发现网络谣言、及时处置网络谣言、及时辟谣机制,对网络谣言内容本身及时正本清源,对网络谣言的发布者、传播者的处理及时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对网站的管理创新,完善网站行业自律制度,提高网站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提高网站识别、管理、惩戒网络谣言的能力和水平,在网民中开展诚信发言、抵制谣言等互动活动。

总之,我们应当从各个方面入手防止网络谣言对于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在保证公民基本的言论自由权的基础上,加强管理和监督,为建设和谐社会而努力。

第四篇:【谣言】用理性与事实合力反击“案件谣言”

人民网评:用理性与事实合力反击“案件谣言”

郭云凯

2013年07月02日16:14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手机看新闻

日前,北京警方就李某等5人涉嫌强奸案答问,针对网上传得沸沸扬扬的“其他4人有背景”传言,认为“背景说”并非事实。而之前围绕李某案出现的“私了”“虚报年龄”“轮流发生性关系”等说法,也被警方确认是乌龙。

“兴奋了半天,原来都是谣言打的鸡血。”当事实浮出水面,有网友如此调侃。近期,像这样传播率极高而又最终被揭下画皮的谣言,还有不少。比如安徽太和县“孕妇腹中婴儿被盗”耸人听闻,结果却是自导自演的一场闹剧。“广州伪娘coser遭黑人强奸”、“广州一罪犯狱中遭多名黑人奸杀”等消息也一度传得热闹,也被广州警方证实是编造出来的。

不久前,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3)》,以100个微博热点舆情案例为研究对象,指出“事件中出现谣言的比例超过1/3”。从人们的网络感受来看,谣言确实是网络生态中的“常见品种”。最近不断爆出的“案件谣言”,则是更加刺激想象、追求离奇、冲击视听的“升级版”。在真相出场后的一地鸡毛中,许多人开始反思,事后看起来破绽百出的事情,为何当初却深信不疑?昨天还在嘲笑“谣盐”风潮中排队抢盐的老太太,今天自己怎么就着了谣言的道儿?

网络时代,信息既海量又快捷,带来了信息消费的快餐化。帖子一发就是一长列,微博一刷就是一大片,古人说“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在网络信息的汪洋大海、潮起潮落中,没有冷静的分析、理性的判断、务实的求证,就很可能被一些编织得“有依据”“有道理”“有噱头”的谣言牵着鼻子走,甚至脑子发热、情绪失控,当了谣言的“二传手”和放大器。这样的案例,已经举不胜举。

每一个握着鼠标、敲着键盘的人,固然都应对其发布和转发的信息负有一份责任,保证其真实、客观,这是遏制谣言的重要基础。但另一方面,在纷繁复杂、迅速变幻的网络世界,普通网民难以对每一条信息都去认真甄别、正确判断,这个时候,权威渠道和有关部门就要及时站出来,不失语、敢作为,用真实信息对谣言展开迅猛反击。这一点同样很关键。

心理学研究表明,群体性的心理恐慌和忧虑,往往来源于公众对可能影响自己生活的突发事件的未知。如果信息不透明,相关部门迟迟不发声,公众不能及时从权威渠道得到实情,小道消息就会有大肆传播的足够空间,谣言就会满天飞,人们的心理稳定就很难保持。以往教训一再表明,因信息不透明而引发的谣言、传言常常会加剧公众的恐惧心理,最终对社会秩序产生冲击和危害。

“真相在与谣言赛跑”,任何谣言都有一个酝酿发酵的过程,越是防微杜渐,下先手棋、打主动仗,就越能阻断其传播链条,消除其负面效应。此前,面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的谣言,有关部门第一时间发布详细疫情信息,避免引发社会公众的恐慌情绪。日前,个别人在网上传播所谓“新疆各地**”等谣言,公安部门迅速依法处置,安定了人心。这些成功经验说明,谣言来势再凶猛,本质上还是只“纸老虎”,只要全社会理性客观应对,只要事实和法治坚决出击,就一定能扫除谣言等弊病,让网络空间更加文明而清新。

第五篇:谣言辩论

辩题: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老虎伤人致一死一伤。32岁游客赵女士在东北虎园下车时,被老虎拖走受伤,其母周女士下车追女儿时遭老虎撕咬死亡。事发后,网上有传言称,被咬伤女子已经去世;咬人的老虎被处死;受伤女子家属大闹医院等,后被证明均为谣言。在互联网时代,似乎人人都可以成为记者分享身边发生的消息,也可以发表对一些问题的见解,但这也滋生了谣言。

正方:应该完全禁止谣言→谣言无意义(或弊大于利??) 反方:不应该完全禁止谣言→谣言有意义

(强调是立场问题→应不应该,非可行或不可行的问题)

不应该完全禁止不等同于漠视了谣言的危害性→承认谣言的危害性,认为谣言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及合理性(论据例子)→对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需及时澄清

不完全禁止谣言认为谣言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以及合理性

谣言的定义:

法国学者卡普费雷认为:"我们称之为谣言的,是在社会中出现并流传的未经官方公开证实或者已经被官方所辟谣的信息。" 谣言:指的是没有相应事实基础,却被捏造出来并通过一定手段推动传播的言论。(百度百科) 谣言是利用各种渠道传播的对公众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今传媒》杂志)

(根据上述定义,谣言不一定为假,也可能是真的。谣言没有真假之分,因为是未经证实的信息;谣言是个中性词,不是负面词。)

谣言存在的必然性(如何产生):

1、谣言=(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模糊性÷公众批判能力

(美国社会学家G·W·奥尔波特和L·波斯特曼,传播学者克罗斯)

公式阐述:一件事情之所以引起谣言,说明它有一定的重要性和含糊性,且事件和人们切身利益相关度越高,信息不确定性越大,谣言滋生传播的空间就越大。当重要性与模糊性一方趋向零时,谣言也就不会产生了。

重要性无法把控。

公众批判能力无法无限大。

模糊性趋向于零需要及时披露真相,所谓:“谣言止于真相”(但许多人或机构总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掩盖事实→因此事件模糊性无法趋向于零)

模糊性→人们不可能了解全部信息是所有一切互联网造谣的理论基础。

2、谣言是社会大众传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人们日常精神文化生活中的调味料.一个稳定繁荣的文化传播社会应该有一定的谣言产生几率与其相适应,谣言越多,反应出社会文化传播活性越强(人们对于传播的积极性越高),反之,则说明这个社会的大众传播或者人际传播缺少活性。(《浅析“谣言”传播》)

3、在人类的表意系统中,反事实性的社会话语体裁占有相当重要的份量。从传播学的角度讲,反事实、非科学的社会话语主要是由三种非常规的信息传播形态——谣言、流言和传说——构造而成。三种信息传播形态的共性即非常性在于其传播脉络超脱于经验事实的约束而又很可能有用且可信。(《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谣言的合理性(积极意义):

一、谣言在逼真相说话(谣言是促进人类寻求真相的动力)

2012.05.26深圳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当时出现一个震惊大众的谣言:肇事司机是顶包的。为此,警方召开第一次新闻发布会,但是当时媒体几乎一边倒地对警方说法表示极不信任。有些记者公开和私下地表达了鲜明的立场,判断此事很可能就是“顶包”。基于谣言的压力,警方通过及时公布大量第一手证据如视频等,逐渐平息了原先铺天盖地的质疑。

群众的求知欲及心理期盼→反推新闻报道的全面性、清晰性→间接促进真相的揭露

前《南方都市报》和《新京报》总编辑程益中曾说过:“谣言是存于人心深处的真相,是群众表达意愿方式,是大众对抗官方宣传和谎言的武器。它不是事实,但比事实更真;它经不起推敲,但比真理令人信服;它漏洞百出,但大众深信不疑。”

谣言的聚众性让后果往往严重化,这对某些稳定且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得以借机彻底暴露,并一次性解决。(事例)可能是谣言,但最终的结果是使得舆论势态严重恶化,高层最终不得不高度重视,严格操作,最终得到了较为正面的结果。有时谣言可以引发对一些问题的关注,或者间接得利于某些真相的揭露。

一系列迹象表明(需要例子说明),谣言这种“弱者的武器”对于当代中国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扰乱社会秩序的同时又创造了重构社会公平的契机;它在瓦解社会信任的同时又提供了重建社会和谐的可能。

二、谣言是一种反权力

谣言的本质是 一 种信息,在谣言上集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知情权,在谣言规制上,若采用过度严苛的规制政策,则会导致寒蝉效应,影响言论自由的行使与思想市场的形成。

寒蝉效应,原意是指蜂在寒冷天气中噤声,现在则在政治、法律与传媒等领域中广泛地被使用,特别是在讨论个人思想、言论、集会等基本权利时,由于人们担心遭受国家刑罚,或是无力承受预期耗损,就必将放弃行使正当权利,导致公共事务无人关心。谣言最为显著的特点是反权威性,是一种“反权力”,这就导致社会当局往往要用舆论宣传及各种行政手段、法律手段来反对谣言。

2008年12月,网友曝光原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抽1500元一条的天价香烟,戴名表开名车等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产生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周久耕的该行为被网友曝光而未经官方证实就广为传布,引起了南京市委,市政府和江宁区委,区政府重视。经纪委调查,查实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受到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谣言是对权威的一种返还。

它揭露秘密,提出假设,迫使当局开口说话。

它对当局作为唯一权威性消息来源的地位提出异议。 谣言是无人邀请的发言,是一种反权力。

谣言本质上是和官方结论相悖的。当公民丧失对公权力质疑的权利之后,谣言就消亡了。结论,对于谣言不能做价值评判,因为,在一个举国封锁真相封锁外国人评论的地方,凡是和官方不一致的陈述,都可以被视为谣言。

古语云,谣言止于智者。但其实不太确切,因为如果没有公开,仅凭个人经验就可判定谣言真伪的“智者”是罕见的。因此正确的说法应该是,谣言止于公开,唯有公开信息,使得各方说法能够在一个平台上交汇,才会涌现越来越多的“智者”。

三、完全禁止谣言的后果

所谓谣言就是广为流传的非真实性言论,能够广为流传这本身再结合谣言本身,能够让统治者了解人民的大体思维状况,便于引导宏观政策和主体文化

古时统治者对于谣言极为看重,往往通过谣言、民谣等了解社会动向与民众意见,通上下之情,这是古代民本政治的主要传统。

作为舆论的谣言,在监督、肃清吏治方面的功能。

历代统治者都明白谣言的利弊,也有君主曾经实施过严厉的控制政策,妄图打杀谣言,控制舆论民情。但除了留下一段暴政的历史记录外,谣言从来就未被真正禁绝过。其实,打击谣言最厉害的时候,往往正是权力最不受控制的时候,是权力根基发生动摇的时候,古训所谓“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可谓一语中的。所以开明的统治者总是在一定范围内允许谣言的流播,不仅观测舆情,监督官吏,也是为社会开排一个发泄口子。

现代学者很难理解这种制度的意义,有论者指称这是“制度性放纵”,错了!这其实是对言论自由的制度性保护。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只有允许风闻言事,才能逼使信息公开,谣言(舆论)的任务是提出问题,而进行辩驳、提出事实依据的应是“被告”,因为他们掌握着信息资源,并掌握着取证手段。面对权力、信息不对称,需要的就是这种免责的“制度放纵”,否则,根本不可能有所谓“言路”。古训“言者无罪,闻者足诫,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正是对这种免责制度的最好说明。

(以上节选自 邓文初《消失的传统》)

谣言)既然是未经证实的信息,那么整顿谣言之前就得先经过一个判定真假的程序。否则就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所以不能完全禁止!一棒子打死!以偏概全!

总之一句话:谣言是正常现象,不正常的是对待谣言的恐惧心理;谣言不可怕,可怕的是用强力禁止任何谣言。当谣言不证真伪就被禁止,那么真话被锁喉也便顺理成章了。 (以上节选自 章文《比谣言更可怕的是禁止谣言》

四、善意的谣言

谁在制造谣言?

好人(处于困境中的人,无恶意发表未经正式言说的人,误解)

坏人(谋取一己之力者,哗众取宠者,追求政治利益者,恶意重伤者)

说到底谣言之祸只是因为传谣者动机不善。人心之恶才是万恶之源。若人心向善。谣言也并非为恶。况且,信息的流通拥有一定的“自净”能力。那些对社会有害的虚假言论虽然可能流行一时但终会被事实击败。

对善意的谣言无需有太多的指责之辞。它不会触碰道德和法律的底线。任其自生自灭是最好的处理态度。灭者自然是因为其虚假,生者可让世人见到人间的真情。如此不但无害反而有益。又为何要因“谣言”二字而生歧视乃至赶杀?

(以上节选自《社会需要容忍善意的谣言》)

1.雅安地震期间,有人贴上了汶川地震时的照片,称是善意提醒让出生命通道。

2.马航370失联期间,有人散播消息称飞机已找到,情况并没有想像的严重,在引起广泛关注后自己辟谣,说完全是一种美好的祈愿。(乐观派)

3.2015年网上出现谣言:“孩子死于进藏”。这涉及到儿童能不能去高原地区。扬子晚报的记者采访了一位援藏医生,在医生看来,只要留心一些去高原地区的注意事项,身体健康的孩子去西藏完全没问题。这个善意的谣言虽然之前引起了不少网友的恐慌,但现在医生现身说法也算是给大家吃了一颗定心丸,科普了以前从没关注过的问题。

重申观点:我方并不否认谣言有其危害性,但我方必须强调谣言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及合理性,因此我方认为不应该完全禁止谣言!

补充:

在现行刑法第291条中增加了一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 所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是指: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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