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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集锦)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篇: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部长:韩长赋。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篇: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2年第6号)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2012年7月30日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 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 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九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第十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五)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资质证明材料;

(三)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规范;

(四)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

(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现场检查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委托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检测机构对申请产品和相应的产地环境进行检测;现场检查不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产品样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环境样品抽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对初审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第十六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同意颁证的,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同意颁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七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是申请人合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凭证,应当载明准许使用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获证单位及其信息编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志使用有效期、颁证机构等内容。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分中文、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

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核。初审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准予续展的,与标志使用人续签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新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予续展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理由。

标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申请续展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三章标志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二)在获证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标准,保持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二)遵守标志使用合同及相关规定,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积极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其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跟踪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禁止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非许可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商标等发生变化的,应当经省级工作机构审核后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等条件发生变化,导致产品不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标志使用人应当立即停止标志使用,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报告。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标志使用人应当健全和实施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对其生产的绿色食品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和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食品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制度,组织对绿色食品及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情况实施年度检查。检查合格的,在标志使用证书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章。

第二十六条 标志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收回标志使用证书,并予公告:

(一)生产环境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

(二)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

(三)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四)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的。

标志使用人依照前款规定被取消标志使用权的,三年内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绿色食品标志和标志使用证书。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绿色食品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从事绿色食品检测、审核、监管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指定,永久不得再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三十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绿色食品标志有关收费办法及标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3年1月11日印发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993农(绿)字第1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解读《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2012-09-2

4为什么要修订《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几个方面?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人从修订的法律依据、绿色食品事业的公益性质、严格绿色食品的准入条件、绿色食品标志审核和管理工作,就新修订的《办法》进行了解读。

该负责人介绍说,此次修订的《办法》,以现行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了我国国情和农业生产的实际,总结了绿色食品事业20年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充分考虑了绿色食品工作的性质与特点。总体思路是:以标志管理为主线,以保证质量为核心,以标准化生产为基础,以规范审核为保障,以证后监管为手段,切实维护绿色食品品牌的公信力。

《办法》更加彰显绿色食品在“三农”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明确了事业的公益性质

该负责人说,实践证明,发展绿色食品,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示范带动作用。这些功能作用决定了绿色食品事业的公益性质,也明确了支持绿色食品发展的政策导向。新《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同时,绿色食品获证单位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从依法行政的要求出发,进一步理顺了绿色食品的管理体制

该负责人说,依法推动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强品牌农产品监督管理,是我国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以后,国务院赋予农业部的行政职能。绿色食品工作已成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成部分,此次修订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根据事业公益性、品牌公共性的特点,构建了部省地市县贯通的绿色食品管理体制。一方面,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各级农业部门依法推动绿色食品发展和加强监管的职能职责,同时围绕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审查与规范管理,明确了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职能职责。建立这样的管理体制,既体现了农业部门的主体职能和主导作用,有利于加强对绿色食品产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又适应了绿色食品运行模式和制度安排的需要,有利于充分发挥整个工作体系的职能作用。

立足精品定位,进一步严格了绿色食品的准入条件

该负责人说,新修订的《绿色食品标志办法》,界定了绿色食品的特定品质:即产地洁净、产品安全、质量优良,规定了绿色食品的基本要求:即标准化生产、全过程控制、规范化管理,体现了“严字当头、好中选优”的原则。由此从两个方面进一步严格了绿色食品的准入条件:一是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包括生产加工条件、原料基地建设、质量管理水平、承担责任能力等;二是产品受理条件,在符合《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必须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标准。

《办法》还特别规定: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前3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在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期间,因检查监管不合格被取消标志使用权的,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请。

以维护绿色食品品牌的公信力为基点,全面强化了证后监管

该负责人说,新修订的《绿色食品标志办法》,在机制层面,建立了“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企业自律为基础、行政执法监督为主导、工作机构监管为保障”的监管机制。在监管内容上,规定农业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获证单位用标规范,市场环境健康有序。在监管手段上,建立了绿色食品企业年检、产品抽检、风险防范、应急处置和退出公告等证后监督检查制度。在监管职责上,明确了获证单位对其生产的绿色食品质量和信誉负责;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开展绿色食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跟踪检查工作。

第三篇: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规范

作者:盐都现代农业网 文章来源:盐都现代农业网 更新时间:2008-12-19 15:08:06

一、绿色食品产品必须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1. 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应尽快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该标志具有商标的普遍特点,只有使用才会产生价值。若取得标志使用权后长期不使用绿色食品标志,还会妨碍中绿中心的管理工作 。因而,企业应尽快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2. 绿色食品产品标签、包装必须符合《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

(1)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在产品内、外包装及产品标签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时,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准图形、标准字体、图形与字体的规范组合、标准色、编号规范必须按照《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执行,并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备案。

包装、标签上必须做到“四位一体”,即绿色食品标志图形、“绿色食品”文字、编号及防伪标签须全部体现在产品包装上。凡标志图形出现时,必须附注册商标符号“R”。在产品编号正后或正下方须注明“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文字,其规范英文为“Certified China Green Food Product"。产品标签还必须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标签上必须标注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制造者、销售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和贮藏指南;质量(品质等级)和产品标准号。另外,还须注明防腐剂、色素等所用种类及用量。

(2)在宣传广告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在其宣传广告中应注意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在所有可做广告宣传的物体和媒体上,如在名片、台历、灯箱、运输车和办公楼上或电视广告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必须符合《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

3. 绿色食品生产企业不能扩大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范围。

绿色食品标志在包装、标签上或宣传广告中使用,只能用在许可使用标志的产品上。例如:某饮料生产企业产品有苹果汁、桃汁、澄汁等,其中仅苹果汁获得了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则企业不能在桃汁、澄汁的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广告宣传中也不应用“某某果汁,绿色食品”之类的广告语,只能讲“某某苹果汁,绿色食品”,以免给消费者造成误解。另外,在系列产品上,如某茶厂云雾绿茶获得标志使用权后,在未申报的银毫绿茶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在联营、合营厂的产品上,如山东省某奶粉厂生产的A牌奶粉获得标志使用权后,擅自在其河南省联营企业生产的B牌奶粉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等,都是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是不能允许的。

二、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的使用

1、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的特点。

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采用了以造币技术中的网纹技术为核心的综合防伪技术。该防伪标签为纸制,便于粘贴。标签用绿色食品指定颜色,印有标志及产品编号,背景为各国货币通用的细密实线条纹图案,有采用荧光防伪技术的前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主任刘连馥的亲笔签名字样。该防伪标签还具有专用性,因标签上印有产品编号,所以每种标签只能用于一种产品上。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发挥了全国绿色食品的规模优势,大大降低了印制标签的成本,防伪标签价格十分合理。防伪标签具有多种规格类型,为满足不同包装的需要,分为圆形,直径为15mm、20mm、25mm、30mm不等;长方形,52mmX126mm或按比例变化的任意规格。(详见附图)(请将防伪标签图案扫描进计算机内)

2、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的作用。

绿色食品防伪标签具有保护作用和监督作用。防伪标签是绿色食品产品包装上必备的特征,既可防止企业非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也便于消费者识别,利用标签先进的防伪性能,避免市场中假冒的发生。另外,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还利用发放防伪标签的数量,控制企业生产产量,避免企业取得标志使用权后,扩大产品使用范围及产量。

3、 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的管理。

(1)为了降低成本、严格管理,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统一委托定点专业生产单位印刷。企业不得自行生产或从其他渠道获取防伪标签,也不可直接向中心委托的防伪标签生产企业定货。

(2)各企业根据其绿色食品生产计划及产品包装规格的需要,填写《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需求计划表》,于需要使用前两个月报中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根据企业申报时的产量掌握一年内防伪标签的发放总量。企业在报表的同时,应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交付印标费用。中心将生产任务通知单下达到防伪标签生产企业,并按企业需求时间发货。各企业收到货物应及时检验,若标签有质量或数量问题,须立即与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联系。

4、 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的使用。

(1)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必须加贴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

(2)每种产品只能使用对应的防伪标签(印有该产品的编号)。

(3)防伪标签应贴于食品标签或包装正面显著位置,不能掩盖原有绿标、编号等绿色食品整体形象。防伪标签粘贴位置应固定,不能随意变化。

三、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企业的管理

1、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企业的监督管理。

(1)标志专职管理人员对企业的监督检查。

绿色食品标志专职管理人员对所辖区域内绿色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将企业履行合同情况,种植、养殖、加工等规程执行情况向中心汇报。

(2)产品及环境抽检。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每年年初下达抽检任务,指定定点的食品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对企业使用标志的产品及其原料产地生态环境质量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者取消其标志使用权,并公告于众。

(3)市场监督。

所有消费者对市场上的绿色食品都有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了解市场中绿色食品的真假,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向中心举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欢迎新闻媒体与消费者对绿色食品质量的监督。

(4)出口产品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管理。

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其出口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时,必须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在中心备案。

(5)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新的绿色食品标准(产品、农药、肥料、食品添加剂及操作规程等)出台后,应及时提供给企业,并在技术上、信息方面给企业以支持。

2、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应做到:

(1)企业必须严格履行《绿色食品标志许可使用合同》,按期交纳标志使用费,对于未如期交纳费用的企业,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有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并公告于众。

(2)绿色食品标志许可使用有效期为三年。若欲到期后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在使用期满前三个月重新申报。未重新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使用权,收回绿色食品证书,并进行公告。

(3)企业应积极参加各级绿色食品管理部门的绿色食品知识、技术及相关业务的培训。

(4)企业应按照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要求,定期提供有关获得标志使用权的产品的当年产量,原料供应情况,肥料、农药的使用种类、方法、用量,添加剂使用情况,产品价格,防伪标签使用情况等内容。

(5)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生产条件、产品标准及工艺。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等变更须及时报发展中心备案。

第四篇: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

日期:2014-07-15 11:26 发布单位:认证审核处 作者:

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工作,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核准工作。

第三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现场检查工作。地(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相关工作机构可受省级工作机构委托承担上述工作。

第四条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负责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检测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标志许可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家庭农场等,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和兵团团场等生产单位;

(二)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三)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四)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至少稳定运行一年;

(五)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七)与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或检测机构不存在利益关系。

第六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绿色食品标志商标涵盖商品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第七条 申请人至少在产品收获、屠宰或捕捞前三个月,向所在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完成网上在线申报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及《调查表》;

(二)资质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质量控制规范;

(四)生产技术规程;

(五)基地图、加工厂平面图、基地清单、农户清单等;

(六)合同、协议,购销发票,生产、加工记录;

(七)含有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标签或设计样张(非预包装食品不必提供);

(八)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初次申请审查

第八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绿色食品申请受理通知书》,执行第九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产品类别,组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 在材料审查合格后四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现场检查(受作物生长期影响可适当延后)。

现场检查前,应提前告知申请人并向其发出《绿色食品现场检查通知书》,明确现场检查计划。

现场检查工作应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实施。

第十条 现场检查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根据现场检查计划做好安排。检查期间,要求主要负责人、绿色食品生产负责人、内检员或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在岗,开放场所设施设备,备好文件记录等资料。

(二)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收集好相关信息,作好文字、影像、图片等信息记录。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程序

(一)召开首次会议:由检查组长主持,明确检查目的、内容和要求,申请人主要负责人、绿色食品生产负责人、技术人员和内检员等参加。

(二) 实地检查:检查组应当对申请产品的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包装贮运、环境保护等环节逐一进行严格检查。

(三) 查阅文件、记录:核实申请人全程质量控制能力及有效性,如质量控制规范、生产技术规程、合同、协议、基地图、加工厂平面图、基地清单、记录等。

(四) 随机访问:在查阅资料及实地检查过程中随机访问生产人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收集第一手资料。

(五)召开总结会:检查组与申请人沟通现场检查情况并交换现场检查意见。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完成后,检查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工作机构提交《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省级工作机构依据《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向申请人发出《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查合格的,执行第十三条;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告知理由并退回申请。

第十三条 产地环境、产品检测和评价

(一)申请人按照《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委托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产品进行检测和评价。

(二)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分别依据《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规范》(NY/T1054)和《绿色食品 产品抽样准则》(NY/T 896)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环境抽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产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三)申请人如能提供近一年内绿色食品检测机构或国家级、部级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且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检测项目和质量要求的,可免做环境检测。

经检查组调查确认产地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NY/T391)和《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规范》(NY/T1054)中免测条件的,省级工作机构可做出免做环境检测的决定。

第十四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心,同时完成网上报送;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并告知理由。

第十五条 中心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完备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向申请人发出《绿色食品审查意见通知书》。

(一)需要补充材料的,申请人应在《绿色食品审查意见通知书》规定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二)需要现场核查的,由中心委派检查组再次进行检查核实;

(三)审查合格的,中心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绿色食品专家评审会,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同意颁证的,进入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颁发程序;不同意颁证的,告知理由。

第四章 续展申请审查

第十七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续展申请,同时完成网上在线申报。

第十八条 标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续展未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十九条 标志使用人应当向所在省级工作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第七条第

(一)、

(二)、

(五)、

(六)、

(七)款规定的材料;

(二)上一用标周期绿色食品原料使用凭证;

(三)上一用标周期绿色食品证书复印件;

(四)《产品检验报告》(标志使用人如能提供上一用标周期第三年的有效年度抽检报告,经确认符合相关要求的,省级工作机构可做出该产品免做产品检测的决定);

(五)《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产地环境未发生改变的,申请人可提出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做环境检测和评价的决定)。

第二十条 省级工作机构收到第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检查和续展初审。初审合格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二十五个工作日前将续展申请材料报送中心,同时完成网上报送。逾期未能报送中心的,不予续展。

第二十一条中心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完备的续展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准予续展,同意颁证;不合格的,不予续展,并告知理由。

第二十二条省级工作机构承担续展书面审查工作的,按《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续展审核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有效期内进行续展检查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中心确认,续展检查应在有效期后三个月内实施。

第五章 境外申请审查

第二十四条注册地址在境外的申请人,应直接向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注册地址在境内,其原料基地和加工场所在境外的申请人,可向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亦可直接向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中心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境外检查合同》,直接委派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组织环境调查和产品抽样。

环境由国际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提供背景值,产品由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七条初审及后续工作由中心负责。

第六章 申诉处理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如对受理、现场检查、初审、审查等意见结果或颁证决定有异议,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据。

第二十九条申诉的受理、调查和处置

(一)中心成立申诉处理工作组,负责申诉的受理;

(二)申诉处理工作组负责对申诉进行调查、取证及核实。调查方式可包括召集会议、听取双方陈述、现场调查、调取书面文件等;

(三)申诉处理工作组在调查、取证、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诉方。

申诉方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或投诉。

第五篇:地理标志食品

地理标志名单编辑

华北地区

北京市:平谷大桃,燕山板栗,大兴西瓜,房山磨盘柿,昌平苹果,门头沟京白梨,昌平草莓,延庆国光苹果

天津市:茶淀玫瑰香葡萄,香盘山磨盘柿,小站稻,独流老醋,七里海河蟹

河北省:顺平桃,唐县大枣,宣化牛奶葡,魏县鸭梨,容城绿芦笋,黄骅冬枣,昌黎葡萄酒,沙城葡萄酒,沧州金丝,卢龙粉丝,泊头鸭梨,蠡县麻山药,涉县核桃,赞皇大枣,京东板栗,涉县花椒,山庄老酒,

板城烧锅酒,武安小米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肥牛,苏尼特羊肉、巴林石,呼伦贝尔西旗羊肉,阿鲁科尔沁牛肉、阿鲁科尔沁羊肉 鄂尔多斯细毛羊

山西省:太谷壶瓶枣,祁县酥梨,永济芦笋,沁州黄小米,平遥牛肉,山西老陈醋,阳城蚕茧,广灵小米,左权绵核桃,左云苦荞

辽宁省:盘锦河蟹,桓仁蛤蟆油,桓仁山参,傅家花生,抚顺哈什蚂花、牛苹果,清原马鹿茸,黑山花生,盘锦大米,锦州道光柑,鞍山南果梨,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岫岩玉,丹东板栗,桓仁冰酒,桓仁大米,桓仁大榛子,桓仁红松籽,桓仁蛤蟆油,桓仁山核桃油 高桥陈醋

吉林省:延边黄牛肉、吉林长白山中国林蛙油、白城绿豆、白城油葵、大川平贝母、吉林长白山天然矿泉水、吉林梅花鹿、姜家店大米、集安板栗、延边苹果梨、吉林长白山人参、露水河红松籽仁、通化山葡萄、扶余四粒红、延边大米、梅河大米、白城燕麦、长白山红景 黑龙江省:五营木都柿,珍宝岛大米,饶河东北黑,铁力平贝母,铁力北五味,铁力中国林蛙油,抚远“黑龙江大马哈鱼”鱼子,抚远“黑龙江鲟鳇鱼”鱼子,宝清红小豆,五常大米,孙吴大果,沙响水大米,宝清大白板,梅里斯洋葱,挠力河毛葱,板子房西瓜,北大仓酒,玉泉酒,黑龙江大豆(九三垦区)

华中地区

河南省:卢氏鸡、张弓酒、河阴石榴、正阳花生、西峡猕猴桃、西峡香菇、济源冬凌草、淮阳黄花菜、仰韶酒、洛阳牡丹、道口烧鸡、西峡山茱萸、钧瓷、怀山药、平舆白芝麻、方城丹参、南召辛夷、原阳大米、汝瓷、灵宝大枣、灵宝苹果、偃师银条、确山板栗、卢氏黑木耳、卢氏连翘、宁陵金顶谢花酥梨、嵩县柴胡、唐半夏、唐栀子、中牟大白蒜、禹白附、禹白芷、禹南星、宁陵白蜡杆、泌阳花菇、内黄大枣、信阳毛尖、固始鸡、信阳红、固始云雾、商城黑猪[1] 、许昌腐竹、郑州黄河鲤鱼[2] 、潢川甲鱼、新郑大枣、杞县大蒜

湖北省:来凤金丝桐油、咸丰白术、板桥党参、来凤漆筷、景阳鸡、九资河茯苓、襄阳大头菜、利川山药、涨渡湖黄颡鱼、窑湾蜜桔、程河柳编、巴东独活、襄麦冬、来凤凤头姜、罗田甜柿、丹江口翘嘴、洪山菜薹、京山桥米、利川莼菜、利川黄连、恩施玉露、蔡甸莲藕、郧阳乌鸡、龙峰茶、邓村绿茶、宜城板鸭、罗田板栗、房县黑木耳、竹山绿松石、郧阳木瓜、丹江口翘嘴鲌,武当蜜橘,[3] 麻城福菊、荆州鱼糕、罗田金银花、黄陂荆蜜

湖南省:醴陵瓷器,黔阳冰糖橙,武冈卤铜鹅,武冈卤豆腐,临武鸭,永丰辣酱,湘西猕猴桃和乐蟹,古丈毛尖,隆回龙牙百合,隆回金银花,浏阳花炮,邵东玉竹、湘绣,邵东黄花菜,湘阴藠头,桃源野茶王,乌牛早茶,雪峰蜜桔、松花石、松花砚,仓桥水晶梨,汉寿甲鱼,澧县葡萄、安化黑茶,桂东玲珑茶

华东地区

上海市:崇明老白酒、崇明老毛蟹、南汇水蜜桃

江苏省:东海水晶,鸽岛、竹岛、羊山岛、开山岛、秦山岛、车牛山岛、达山岛、平岛醋,固城湖螃蟹,镇江香醋,高邮鸭、高邮咸鸭蛋,洞庭(山)碧螺春茶,宝应荷藕,泰兴白果,

扬州漆器,阳澄湖大闸蟹,雨花茶云锦,南通长江河豚(养殖),吕四海蜇,盱眙龙虾,河横大米,兴化香葱,东台发绣,邳州银杏[4] ,阳羡雪芽茶滨海白首乌

浙江省:新昌花生、开化杜仲茶,王店三园鸡,温郁金,姚庄蘑菇,建德苞茶,松阳茶,天目山铁皮石斛,龙井茶、杭白菊,庆元香菇,金华火腿,龙泉青瓷,常山胡柚,新昌花生(小京生),安吉白茶,塘栖枇杷,余姚杨梅,黄岩蜜桔,萧山萝卜干,天台乌药,海盐大头菜,德清早园笋,严东关五加皮酒,龙游发糕,仙居鸡,常山山茶油,遂昌竹炭,瓯柑三门青蟹,宁波金柑,绍兴酒,慈溪杨梅

安徽省:涡阳苔干,霍山黄芽,霍山石斛,迎驾贡酒,怀远石榴,凤丹长丰草莓,八公山豆腐,六安瓜片、宣纸、滁菊、口子酒,黄山毛峰茶,砀山酥梨,古井贡酒,太平猴魁茶,黄山贡菊(徽州贡菊) ,符离集烧鸡,宁国山核桃,霍山百合,塔山石榴(淮北市烈山区)。 福建省:柘荣太子参,尤溪金柑,永安莴苣天,宝香蕉,南日鲍,龙岩咸酥花,浦城薏米,平潭水仙花,德化黑鸡,清流豆腐皮,河龙贡米,云霄枇杷,永泰李干,连城红心地瓜干,明溪肉脯干、闽笋干,永春佛手茶、大红袍茶、白毫银针,古田银耳,建瓯锥栗,永春芦柑,政和白茶,柘荣太子,福建乌龙茶,坦洋工夫永春、佛手,德化白瓷、永春篾,香东山鲍鱼,长汀河田鸡,武夷岩茶,建宁建莲清流溪鱼,浦城丹桂,莆田桂圆,莆田枇杷,武平金线莲,大田肉兔。

江西省:横峰葛,大余金边瑞香,余江夏天无寻乌蜜桔,三湖红桔,广丰白耳黄鸡,广昌通心白莲,泰和乌鸡,万年贡米,金溪黄栀子,崇仁麻鸡,兴国灰鹅,军山湖大闸蟹,高安腐,竹浮瑶仙芝,南康甜柚,瑞昌山药,彭泽鲫,南城淮山,婺源绿茶,南安板鸭,遂川金桔,峡江传统米粉,安福火腿,宜春茶油,奉新大米、四特酒,万载百合生米藠头,南丰蜜桔、狗牯脑茶,赣南脐橙,泰和乌鸡,景德镇瓷器,庐山云雾茶,弋阳年糕,商州枳壳、三瑚红桔,天桂梨,共青板鸭及副产品夏布萱麻,东乡瘦肉猪,临川贡酒,婺源荷包红鲤鱼、白玉豆系列蔬菜,余干辣椒,梅岭毛尖,五丰系列米粉,三江口萝卜,广丰马家柚

山东省:周村烧饼,景芝神酿酒,平邑金银花,日照绿茶,苍山大蒜,马家沟芹菜,烟台大樱桃,泰山赤鳞鱼,大泽山葡萄,无棣贝瓷,烟台鲍鱼,沾化冬枣,烟台苹果,烟台葡萄酒,龙口粉丝,平阴玫瑰,乐陵金丝小枣、丁马甲鱼,安丘大姜,潍县萝卜,崂山绿茶,昌邑丝绸,青州蜜桃,威海海带,海洋白黄瓜,金乡大蒜,成武大蒜,沂源苹果,麻湾西瓜 华南地区

广东省:罗浮山百草油,东陂腊味,合水粉葛、端砚,郁南无核沙糖桔,罗定肉桂,[5] 罗定皱纱鱼腐,[6] 罗定稻米,[7] 泗纶蒸笼,[8] 新兴香荔,清新冰糖桔,西牛麻竹笋,徐闻山羊,龙门年桔,水东芥菜,清远乌鬃鹅,星子红葱,惠来荔枝,西牛麻竹叶,连南瑶山茶,连州溪黄草,普宁青梅,河源米粉,廉江红橙,马坝油粘米,增城丝苗米,程村蠔春,砂仁流沙南珠,陆河青梅,埔田竹笋,普宁蕉柑,覃斗芒果,愚公楼菠萝,英德红茶,化橘红黄圃腊味,梅州金柚,新会陈皮,新会柑,南山荔枝,湛江剑麻纤维,徐闻良姜,南雄板鸭,白蕉海鲈,增城迟菜心,派潭凉粉草,火山粉葛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罗汉果,桂林马蹄,桂林腐乳,桂林米粉,桂林辣椒酱,灵川狗肉,兴安白果,全州禾花鱼,全州湘山酒,绍水蘑菇,恭城月柿临桂五通甘蔗平乐茨菇 平乐石崖茶灌阳红枣大新苦丁茶,梧州龟苓膏,梧州腊肠,钦州坭兴陶,融水糯米柚,桂林三花酒,容县沙田柚,合浦南珠巴马香猪,荔浦芋,凌云白毫茶,永福罗汉果,忻城金银花,玉林香蒜,天等指天椒,阳朔金桔,横县茉莉花,横县大头菜,南山白毛茶[4]

海南省:兴隆咖啡,琼中绿橙,白沙绿茶

西南地区

重庆市:涪陵榨菜,合川桃片,酉阳青蒿,江津花椒,南川方竹笋,金佛山方竹笋奉节脐橙,城口老腊肉

四川省:南江山核桃,会理石榴,涪城麦冬,洪雅雅连,国胜茶青,川七佛贡茶,旺苍杜仲,彭州大蒜,资中冬尖,新店七星椒,双流枇杷,南溪豆腐干,泸州酒,江油附子,都江堰猕猴,中江丹参,雁江蜜柑,蒙山茶,水井坊酒,古蔺肝苏,安岳柠檬,苍溪猕猴桃,苍溪雪梨,龙泉驿水蜜桃,通江银耳,南江金银花,长赤翡翠米,汉源花椒,剑南春酒,郫县豆瓣,青川黑木耳,双流冬草莓,达县苎麻,温江大蒜,仪陇大山香川芎,金阳白魔芋,金阳青花椒,朝天核桃,崇州郁金,峨眉山茶[9]

贵州省:赤水金钗、石斛,赤水乌骨鸡,兴义饵块粑,德江天麻,开阳富硒米,遵义朝天椒,余庆小叶苦大方天麻,茅台酒,仁怀酱香酒,梵净山,翠峰茶,余庆苦丁茶,沙子空心李,六枝特区“郎岱酱”

云南省:红河灯盏花,程海螺旋藻,洱源梅子,普洱茶,宣威火腿,文山三七,昭通天麻,石屏杨梅西畴阳荷深沟鸡[10]

西藏自治区:西藏那曲冬虫夏草,西藏藏药

西北地区

陕西省:紫阳天然蓝黑板石,延川红枣,紫阳蓝黑板石,临潼火晶柿,略阳乌鸡,汉中仙毫,镇巴腊肉,子洲黄芪,富平柿饼,府谷海红果,黄龙核桃,西凤酒,陕西苹果蓝田玉,韩城大红袍,紫阳富硒茶,太白酒,凤县大红袍,平利绞股蓝,商洛丹参,延安酸枣,周至猕猴桃,定边马铃薯[4]

甘肃省:文县纹党,临泽小枣,秦安蜜桃,两当狼牙蜜,西和半夏,苦水玫瑰,兰州百合,礼县大黄,临洮大丽花,武都橄榄油,平凉金果龙神茶,庆阳黄花菜,静宁苹果,环县荞麦

[1]

青海省:藏毯互助青稞酒

宁夏回族自治区:香山压砂西瓜,灵武长枣,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宁夏枸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色买提杏干,莎车巴旦姆木垒鹰嘴豆,阿克苏红枣,阿克苏核桃哈密大枣,吐鲁番葡萄,伽师瓜,库尔勒香梨,哈密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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