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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蒙田第007论人性(全文)

修改蒙田第007论人性第一篇:修改蒙田第007论人性蒙田论个性特点论文哲学理论的创新,是从突破旧观念、解放思想开始的。蒙田的怀疑论作为中世纪哲学和近代经验论、唯理论哲学之间的一个逻辑环节,所起的正是这种作用。分析蒙田怀疑论的个性特征,对于我。

修改蒙田第007论人性

第一篇:修改蒙田第007论人性

蒙田论个性特点论文

哲学理论的创新,是从突破旧观念、解放思想开始的。蒙田的怀疑论作为中世纪哲学和近代经验论、唯理论哲学之间的一个逻辑环节,所起的正是这种作用。分析蒙田怀疑论的个性特征,对于我们正确把握西方哲学的发展模式具有重要价值。

蒙田(1533-1592年)是文艺复兴晚期的法国人文主义哲学家。在文艺复兴这个特定的时期,一切进步的思想家都有这样或那样形式的怀疑思想,蒙田只是人文主义怀疑思想的代表人物。蒙田没有专门的哲学着作,他的哲学思想和其政治、宗教等思想一样,均出现在他以文学的方式写成的三卷本《尝试集》中。他不是一位有系统理论的哲学家,也没有创建新的哲学体系,他的怀疑论思想只是对古代怀疑论思想的“恢复”或“复兴”。

哲学概念的怀疑论是指以克服独断论为目的,以人类在一定时期所得到的认识为反思对象,以人类特有的思辩为基础而形成的怀疑客观存在和获得客观真理的可能性的学说。这一学说在古代哲学家皮浪和塞克斯都·恩披里可那里能够找到依据。日耳曼的“蛮族”人侵,摧毁了古希腊罗马的一切文化,包括古希腊罗马的哲学。接着是宗教神学长达1000年的精神独裁。在文艺复兴运动中,资产阶级的思想家在各个领域里对宗教神学、经院哲学和各种旧的传统观念开展了无情的批判和斗争,他们特别重视继承和利用在中世纪遭到摧残的古希腊罗马的“世俗文化”,作为反对封建神学的思想武器。蒙田也就成了近代最先全面恢复古代怀疑论观念的哲学家。

蒙田怀疑论的基本依据是:人本身的不确定性。在他看来,“人是一个异常不足道的、变化无常和动摇不定的创造物,关于人找到确定不变的判断是困难的”。这样,人就不可能得到关于自己和关于事物的绝对确定的、永恒不变的知识;感觉会是虚假的,感觉会欺骗我们。由于感觉不是绝对可靠的,在这种感觉基础上形成的理性认识也不是绝对可靠的。因此,就感性知识和理性知识的性质来说,对任何事情予以确定,是愚蠢的表现。这样,人并没有绝对可靠的知识;一切事物都处在不断的运动变化之中。他说:“就是没有永恒的存在,我们的存在是如此,万物的存在亦是如此。我们,及我们的判断和所有其他生灵,都在不断的滚动、转变中逝去。因此没有任何东西是屹立不变的,而我们和存在之间并没有任何联系”。既然事物是变化的,我们人关于事物的知识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任何自诩为达到绝对不变的知识的人,是一种无知的傲慢;知识同认识者是相联系着的,因而人们的知识也是多种多样的。对于同一个事物,在不同的时间里,可以有不同的认识。这样,知识不但是不确定的,而且也不能以一种认识作为人必须接受的统一的知识。“我们试图从事件的相似引出推论是不确定的,因为事件总是不相似的”,“对于同一事物两个人不能作出一样的判断;不但在不同的人那里,而且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间里,找到两个完全一致的观点是不可能的”。在关于人们认识的差别性和一致性问题上,蒙田强调差别性,却否定了共同性。在他那里,认识完全个人化了,认识的差别性成了人们彼此之间的共同认识的障碍。

实际上,蒙田的怀疑论在古代怀疑论的基础上,并没有提出更多的、更有说服力的新论据,他的怀疑论的个性特征不在于此,而在于它与众不同的历史作用上。如果说其他的怀疑论破坏了人们的信念,使人不相信其理性有依据科学发展、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对科学发展构成了威胁,那么蒙田的怀疑主义则具有另一种性质:它是摧毁中世纪经院哲学精神统治的有力武器,导致了近代以经验论和唯理论为标志的哲学革命,对人和人的认识能力的批判同其他人文主义者对人及其理性的颂扬一起完善了人类对自身的自我认识。因此,蒙田怀疑论的结论是有局限性的,但在文艺复兴那个特定的年代,它的实际意义却是非常积极的。

怀疑主义成为蒙田哲学的重要内容,并不像有人所说的那样,他一头钻进了那座塔楼,在与世隔绝的背景下经历了他的所谓“怀疑危机”。他的怀疑思想的产生以及他敢于把他的怀疑主义的矛头指向经院哲学,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和自然科学基础。

封建教会内部日益激化的矛盾和长达30年的法国宗教战争,是蒙田经历“怀疑危机”的重要原因。1378年继任教皇乌尔班六世是意大利人,而驻罗马的法国红衣主教们却另选克利门特七世为“对立教皇”,天主教会便陷人分裂。这两个教皇互相争夺管辖地区,互相开除教籍。由于异端势力逐步强大起来,教会感到内外交困,因而于1409年在意大利的比萨召开了宗教会议。这个会议开除了两个教皇的教籍,选出第三个教皇,即亚历山大五世。至此,天主教会成了三个教皇鼎立的局面,天主教会的丑态完全暴露了出来。教会内部的矛盾激化使教会及其所宣扬的宗教神学的权威受到了严重挑战,长达30年的法国宗教战争则动摇了人们的信仰。所谓“宗教战争”,是天主教徒与加尔文教徒(新教徒)这两种势力的厮杀。16世纪30年代蒙田这一代人面临着一个尖锐的问题:对于基督教的两派—天主教与新教何去何从?新教徒怀疑传统的权威,而天主教徒则怀疑《圣经》的权威。蒙田在《尝试集》第二卷中指出:“就民众而言,一旦他们胆敢批判和谴责他们以前奉为神圣的那些观念,一旦他们看到自己的某些宗教条文受到怀疑,就会很快怀疑到其他信念的可靠性并且抛弃一切权威。”蒙田是一个天主教徒,但天主教的虚伪性、性和残酷性已将自身的“神圣”外衣剥得精光;对思想的严厉禁锢,对异教徒的毫不宽容,绵延30余年之弥.的宗教战争,使法国人民长期处于苦难之中。蒙田亲身经历了这样的社会时代,这些刀砍不掉的事实使这位天主教徒过去那种宗教信仰不能不为之动摇。

蒙田敢于怀疑经院哲学,另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近代自然科学的革命动摇了神学世界观的根基。首先向天主教宣战的是哥白尼的太阳中心说。它提出了地球并不是神意安排的宇宙中心,而是和其他天体一样都按力学规律运动的一个普通天体。科学革命中,与哥白尼齐名、被誉为这一革命的两大代表人物之一的就是比利时的解剖学家维萨里。他以自己的医学成就给了天主教致命的一击。维萨里通过解剖观察出:男人身上的肋骨与女人一样多;人体中没有永不毁坏的“复活骨”。这些见解否认了上帝用男人肋骨创造出女人的说法,驳斥了耶酥可以通过复活骨使死人复活的无稽之谈。近代自然科学的革命也是世界观的深刻革命,它在观念上导致了对正统神学宇宙观的怀疑。

封建社会内部孕育了它的对立物一资本主义。然而,封建教会却成了资本主义发展的严重障碍。鼎盛时期的封建教会,在经济上,拥有大量的土地,从事各种工商业、运输业和放债活动,征收“什一税”,教皇收人高于欧洲各国国王收人的总和政治上,教会拥有自己的法庭、监狱和武装力量,肆意镇压“异端”。在组织上,罗马教会建立了以教皇为首的高度集权的国际组织和严格的教阶制度,成为西欧封建制度的国际中心和最强大的支柱。在思想上,基督教神学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一切按照神学中通行的原则来处理,教会教条成为政治信条,圣经词句在各法庭中都有法律效力,教会垄断了文化教育,垄断了整个精神生活,实行了严酷的思想统治。教会这种万流归宗的特殊社会地位决定了它必然成为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众矢之的。与此同时,为基督教会的统治服务的经院哲学也就必然成为资产阶级思想家反封建斗争的切人口。蒙田和其他人文主义思想家一道,向经院哲学开战。与哥白尼和布鲁诺那种仗义直言、大义凛然的战斗方式不同,蒙田的作战方式是用他那富于弹性的怀疑主义武器来动摇经院哲学和教会存在的根基。

蒙田的怀疑论怀疑任何知识的可靠性,而经院哲学是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被教会说成是绝对的、终极的真理,它们不仅是人类智慧的最高标准,而且是人类行为的最高准则。所以,蒙田怀疑论的矛头直接指向就是经院哲学。蒙田宜布人类有权怀疑和不相信宗教权威。他认为经院哲学家们所说的话彼此抄来抄去,尽是些胡言乱语,这些东西的可靠性是非常值得怀疑的。盲目追随别人的人,追随不了什么,他得不到什么。此外,蒙田依据他的怀疑主义原则,否定灵魂不朽、神造奇迹等天主教的传统观念。他认为,灵魂不朽找不到经验的或理性的根据,证明它的不朽是徒劳无益的。传统的天主教观念认为,奇迹是上帝首肯而超越自然法则之上的。蒙田则认为奇迹在认识论上也是没有根据的,“奇迹建立在我们对大自然的无知这一基础上,而不是大自然本身所固有的”。把奇怪的事称为奇迹以及那种奇怪的观念都含有某种群体的优越感。“我们看到野蛮人觉得奇怪,他们看到我们也同样觉得奇怪。”蒙田和其他人文主义者对经院哲学的批判,第一次冲破了宗教的、封建的藩篱,沉重地打击了宗教神学的精神独裁,唤醒了人们的理性,解放了人们的思想。

同任何事物的发展一样,人类哲学思想的发展也要遵循着辩证法的这一规律:由于内外矛盾的作用,必然要经过由量变到质变再到新的量变的辩证过程,这样必然使整个哲学史的发展呈现为若干不同质的阶段。黑格尔曾把新旧两个阶段比喻为两种安定的状态,而把夹在中间的怀疑论哲学比喻为不安定的因素和环节。正是由于有这种因素,旧的平衡、稳定才能被打破,量的积累、渐进的过程才会中断,因而才会有新的发展阶段的出现。蒙田的怀疑论哲学在中世纪的经院哲学与近代的经验论、唯理论哲学之间,正是作为中间环节而起作用的。

欧洲哲学史家一般认为,经院哲学是西欧中世纪在查理曼帝国的宫廷学校、基督教的大修道院和主教管区的附属学校中发展起来的基督教哲学。这些学校都是研究神学和哲学的中心,其教师和学者,被称为经院学家;他们的基督教神学被称为经院神学或经院哲学。作为一种新形态的哲学,经院哲学已经没有古希腊罗马哲学的那种“追求”或“探索”的进取精神,经院哲学本质上是神学唯心主义,它以上帝和《圣经》作为自己研究和论证的对象,排斥对自然界的研究,排斥实际知识。经院哲学的这种蒙昧主义严重束缚了人们的思想,堵塞了人们认识自然和社会的道路。

蒙田的怀疑论摧毁了中世纪经院哲学的精神统治,中世纪大一统的思想控制已不复存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厌恶神学领域的无谓争论而转人了对现实世界本身的研究。如何才能正确地认识现实世界的问题,即认识论问题,便成为近代英国经验论和欧洲大陆唯理论哲学研究的重要问题,甚至是最主要的问题。弗兰西斯·培根把自己的主要哲学着作称作(新工具》,在他看来,哲学的主要任务就是要为人类认识自然、解释自然提供可靠的方法和工具。笛卡尔发表的第一部重要哲学着作叫作《方法谈》,他和培根一样,也把认识方法和思维方法看作哲学研究的首要问题,以为确定科学的方法论原则,乃是世界上最重要的事。洛克更是明确地把哲学宣布为认识论,他的《人类理智论》对人的认识能力、知识的起源、确实性、范围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探讨。近代其他的经验论和唯理论哲学家也无不如是。近代的经验论和唯理论哲学为了解决认识论问题进行了长达200年的艰苦又有成效的探索,这种探索正是由蒙田破除中世纪经院哲学的独断引发的。

蒙田认识论观点在理论形式上具有怀疑主义的特点,但同皮浪式的怀疑论有着根本的区别。、他的怀疑论思想,不是抽象地否定一切知识,不是鼓吹蒙昧主义,而是以怀疑论思想作为立足点,以促使人们破除对绝对真理的迷信,清除经院哲学留在认识道路上的迷信的垃圾,使人无止境地去探索新知。他说,当“怀疑思想家”说“我怀疑”或“我不知道”的时候,至少相信他自己的怀疑是确定的,因为他们知道他们不知道,他们是想用问题的形式陈述“我知道什么?”所以怀疑思想家并不怀疑自己的力量和自己的认识活动,“我相信我的一切力量”。这一观点对笛卡尔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从中可见笛卡尔“我思故我在”的影子。蒙田的怀疑论对后世哲学的影响不仅在于宣布了一种新的需要,而且还为新哲学的产生直接莫定了基础。

中世纪经院哲学极力证明上帝的伟大和人的渺小,把人说成只是上帝的工具、附庸。而文艺复兴时期则发现了人,人的个性、人的尊严、人的价值得到了肯定和尊重。可以说,这是对人的价值和地位的再认识。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学家们唱出了一曲曲人的颂歌,但丁说,人的高贵,就其许许多多的成果而言,超过了天使的高贵。莎士比亚把人赞为世间最优美的造物。皮科在《论人的尊严》一书中揭示了人的尊严与幸福的合理性,肯定了人的崇高现实地位。作为文艺复兴晚期的人文主义思想家蒙田继承了这一文化传统,他强调了对人本身的研究的重要性,但与但丁、莎士比亚、皮科不同的是,蒙田更多的不是颂扬,而是无情地揭露并抨击了人的弱点、缺点乃至弊端。对人的烦扬和批评,这两个方面恰恰标志着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想家对人的认识的两个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以及所达到的完善意义上的人类自我认识。诚然,人类是世间了不起的杰作,但人类自身又有着许多缺点、弊端。蒙田用他的怀疑主义对人类理性的种种虚骄做了猛烈的摧毁。他指出,人类狂妄地把自己看作是天地间最高尚的生灵,然而一般动物也和人一样具有务实的理性,人们的理智和推理并不可靠,因而得出的结论也就靠不住。如果说皮科对人的颂扬是当时热情奔放地向封建神学作战、争取所必须的,那么蒙田怀疑论对人的批评则是冷静沉思人类自身改善问题时必然会出现的。蒙田针对古希腊哲学家普罗泰戈拉“人是万物的尺度”这个命题指出人应当先“量量自己”。这个思想是非常值得肯定的。蒙田生活的时代,有太多丑恶的东西,他不能不持一种反讽的怀疑的目光看待那些古往今来的动听的颂扬词藻。蒙田的深刻的自我批判和皮科的骄傲的自我肯定,形成了人的自我认识上的一种“二律背反”,推动着人类自我认识不断走向成熟。

第二篇:法律信息简报2014第007期

* * 法 律 简 报

2014年第07期

*******有限公司(内部资料,请勿外传)2014年7月29日

【以案说法】

**************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简介】

原告*************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有限公司。

2013年3月29日,我公司因承建*********************工程项目的需要,与**************有限公司签订了《低压配电箱(柜)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供货数量422台,合同金额为1344774.00元,付款方式为:

1、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总货款的20%;

2、配电箱成套全数送到工地后5日内支付总货款的60%;

3、工程竣工验收合同后5日内支付总货款的15%;

4、余5%货款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2个月后5日内付清。并同时约定,如买受人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时间内支付合同款项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支付方法是,每延期一天,违约金为逾期部分金额为千分之一,依次累积计算。签订合同后,项目部已于2013年7月18日支付268955元、2013年12月30日支付100000元,合计368955元,尚欠975819元。现原告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诉讼。

【法院裁判】

法院于2014年*月*日上午8时*分在*******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潘××、许××在送货单上签字的行为是不是职务行为。而原告提供的送货单未经项目部盖章确认,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潘××、许××二人系我公司职工。我公司对所有送货单也不予认可,不能证明双方存在事实的买卖合同关 1

系。潘××、许××二人虽以我公司的名义签收了货物,但不能认为他们得到了我公司的授权,应认定为无权代理行为。

在上述案件中,原告虽然提供了送货单,但这些送货单并没有经过我公司项目部的盖章确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也未能提交证明潘××、许××二人曾在我公司工作的证据,所以,潘××、许××二人虽然以我公司的名义签收了货物,但不能认定潘××、许××二人的行为得到了我公司的授权,他们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双方对于是否存在代理权有争议,应该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或者当事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或是行为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这都是主张权利一方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潘××、许××二人和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所以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表见代理,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法律强使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制度之设,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对疏于注意的被代理人,令其自负后果。构成表见代理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件:一是主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二是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三是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合于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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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论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

内容提要:

当今我国正处在大变革时期,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变化剧烈,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与矛盾逐步显现。与此同时,群众的民主意识,平等观念,自我意识和社会参与意识越来越强。在这种大背景下,实行人性化执法是必须的且具有深远意义的。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是现代法治理念对行政执法的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执法工作的重要原则;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执法活动的新期待。对缓解、遏制和消除社会冲突与矛盾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在现阶段,我们公安民警对人性化执法的把握和使用不尽如人意,人性化执法的理念还没有普遍深入到公安民警的执法思想中。在实际执法活动中具有人性化不突显的问题。而在对人性化执法的运用上,不少公安民警走入了一定的误区:一是把人性化当成人性化执法,二是错解人性化执法,导致软弱执法。这些误区严重地损害了法律尊严,侵害公民利益。要解决这些人性化执法的运用问题,很好地继承人性化执法的优越性,必须通过强化人性化执法观念,改变落后的执法方式,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完备的机构设置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人性化 执法 公安民警

现阶段的中国,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持续发生很大变化。群众的思想日益被不断变迁向前发展的社会解放出来。然而,伴随着先进的思想被解放的还有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新问题。为适应时代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概念首次在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面对这一系列的变化,我们公安民警应发出积极响应,“人性化执法的”的提出并运用是必然的。在执法中加以人文关怀彰显出执法为民的宗旨,对缓和社会矛盾,改善警民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实际意义和深远影响。公安民警在日常执法中要加以重视。现结合当前形势公安实践,谈一下关于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浅知拙见。

一、 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涵义

所谓人性化执法,就是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以人权为核心,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当事人的社会权益,人道的、理性的、文明的从事各项执法活动。简单的来说,就是法律允许,群众接受,充满人情味,注重社会效益的执法。是公安民警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更是“执法为民”宗旨的集中表现。人性化执法包含了“热情服务”于“严格执法”两层含义,“人性化”与“执法”是密不可分的,它们互为依托,互相映衬,深化与完善了一般性执法的意义和作用。其目的在于通过规范文明的执法体现民警高效热情的服务并为民警营造一个严格执法的良好氛围。

二、 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意义

有一些公安民警认为,“人性化执法”的提出其实就是给群众作个姿态,让外界觉得公安队伍看起来还是有点“人气儿”的,换来点好名声,是所谓的面子工程,是可有可无的。所以,他们在日常执法中所表现出的“人性化”是虚伪的,肤浅的,应付了事型的,嘴上嚷嚷着“人性化”,实际做的却是另一套。久而久之,就连人民群众都会认为我们公安民警的人性只是嘴上说说,根本没放在心里去,落实到行动上去。这就会导致群众对我们公安工作不信任,是与我们坚持的“人性化”所要达到的效果背道而驰的。因此,让公安民警认识到人性化执法的意义是必要的。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意义在于:

(一) 缓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

中国变化翻天覆地,各种利益相互摩擦、碰撞,矛盾就会接踵而至,并且产生的会越来越快,越来越多。这些矛盾都是会造成社会**的根源,破坏和谐稳定,进而阻碍经济发展和国家建设。我们公安民警作为社会安定和谐的维护者,化解社会产生的矛盾本就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在执法过程中运用“人性化”,对处理的矛盾采用疏通,安抚而不是强堵,打压,会有效避免在执法过程中与被执法对象发生激烈摩擦,产生新的矛盾或激化原来的矛盾。便如一剂疗效良好的辅药,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 唤醒道德良知,促进社会进步

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始终坚持人性化,以充满人情味的实际行动尊重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样的执法透出了浓浓的人文关怀,往往会感动执法对象,唤醒他们的道德良知,使他们态度软化,愿意积极配合公安民警执法。事实上,许多违法犯罪的作案人的主观恶性并不深,用人性化的方法对待他们,往往会在执法过程中有所突破,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同时,人性化执法是一种让人放心,文明的执法方式,是得民心的。它可以凝聚整个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推进社会进步。

(三) 响应群众心声,改善队伍、政府、国家形象

人性化执法是以“人的本性”为基础的一种执法管理模式,一切以人民群众的需要为中心,尊重每个人的价值和尊严,这无疑与现在群众衷心所希望的,所要求的一拍即合。从而赢得群众对公安队伍的好感,拉近警民之间的距离,获得公安队伍整体形象的提升。同时,公安行业是一个国家、政府面对社会的“窗口”行业,公安民警更是群众眼里的国家、政府“形象大使”。一言一行都会被视为是国家政策,政府授意。所以,我们执法人性化从深层次上可以让群众感受到国家、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和对民意的顺应,这对国家、政府的形象提升有很大的帮助。

三、 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存在的误区

在实际情况中,不少民警虽然心里装有“人性化”,执法操作中想表达出人性化,但往往只得其形,而失其神。表面上看起来执法很有人情味,让被执法对象心里满意了,顺气儿了。但事实上呢?是以损害法律尊严,违背法律准则,损害公民利益为代价的“任性执法”。说到底,还是我们公安民警在人性化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误区造成的。作为一名以国家法律为后盾的公民权益维护者,如果连这块坚实的后盾都抛弃了,以自身情感在左右执法,那怎能谈得上公正、有效地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这是很危险的,我们公安民警应该极力避免、纠正这些误区。目前,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过程中存在一下两点误区:

(一) 把人性化执法看成人情化执法 人性化与人情化,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也确有许多相近甚至相同的表现形式,但却有着截然不同的内涵、本质和目的。人性化执法是一种以法律为基石的执法,公正、文明的执行法律的规定是其最终目的,而人性化是为了更好地达到这个目的的方式、手段。如同脱轨的火车就到达不了目的地一样,人性化的前提是保证公正、文明执法,它所有的动作都不能脱离这个范畴。而人情化执法是一种无约束、无所顾忌、无原则的人情交往。它以人情凌驾于法律之上,以情代法,以情代罚,是种情与法的交易。如同脱缰的野马,纯粹按自己的意愿去选择到达的目的地。不少公安民警就是没有认识和把握好人性化与人情化执法的界限和尺度,以致坠入了人情化执法的“魔圈”。给了别有用心之人以可乘之机,通过友情、亲情、利情、恩情、爱情甚至色情等各种情,诱惑、利用我们公安民警最终达到以尽可能小的情感投入,换取尽可能大的法律纵然的目的。

(二) 把人性化执法变成了软弱执法

吉林省德惠市交警大队镇内中队民警曲佳松和王兴盛在4月25日的执法过程中被一名拿不出行车运营证的女司机杨某当街扇了40个耳光,造成轻微脑震荡。事后他们对记者说:“因为打人者是女人,我们不能还手,也不能躲开。如果躲开,人们就会看到一名女人在追着打警察,会因此产生误会。”近年来,像这种袭警案件屡有发生,与一些公安民警执行所谓的“人性化执法”不无关系。这些民警曲解了人性化执法的涵义,将其软弱化,在执法过程中盲目坚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原则,一味的忍让,以为是在人性化执法,是尊重群众的表现。殊不知尊重了群众却践踏了自己,助长了一些违法分子的气焰,“惯坏”了执法对象。久而久之,群众就会认为公安“软了”, “怕事了”。这样不仅有损公安队伍的形象,更减弱了群众对公安机关和民警执法的信服度。大大损害公安民警的尊严,严重会危及公安民警个人在执法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试问一个国家的警察连自己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都保护不了,何谈保护人民群众的?换句话说,软弱执法客观上等于纵容了违法乱纪行为,大大有害于社会的和谐发展,这不是人性化执法的初衷,反而离此大相径庭。

四、 解决人性化执法运用问题的途径

要想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对人性化的准确、有效运用,总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 强化人性化执法观念

让公安民警实现在执法过程中人性化的准确、有效运用的首要前提是使心中存有人性化。但值得注意的是,不仅要公安民警心中有人性化,还要让全体社会公民心中了解人性化。要加大对关于“人性化执法”的宣传教育,让民警掌握,让广大群众了解其内涵、意义,使每个公民都认识到人性化执法不是“人情化”执法,不是“软弱”执法,不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更不是“面子工程”。只有全民对人性化执法的认识提高了,群众和公安民警才能在执法过程中产生良性互动,公安民警的人性化执法才有其生长的土壤。

(二) 改变落后的执法方式

人性化执法是一种进步的,文明的的新兴执法模式。要运用好它,非常重要的一步就是改变落后的执法方式。而要改变落后的执法方式首先要从根本上改变公安民警对于执法工作的认识,抛弃所谓的“以恶制恶”的执法观念,要全力推进公安民警从以前执法时的管理控制型向执法服务型的转变,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全面提高公安民警的素质。公安民警的内在得到了提升,在自觉摒弃落后执法方式的同时接触起人性化执法就能熟悉得更快,掌握得更好,运用得更妙。否则,即使披上“人性化”的华丽“外衣”,也只能落的个“穿上龙袍不像太子”的悲剧。

(三) 完善法律制度

人性化执法虽然是执法方式方法的大势所趋,但让它得到很好的发展依然困难重重。因此需要一相对完善的法律保障。但是仅宪法中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远远不够的。相关法律不健全,致使了公安民警在实践人性化执法过程中遭遇法律盲点。同时,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完整、系统地为人性化立法。这些都是当前人性化执法的有效实施迫切需要的。所以,应该在今后的行政立法中广泛听取各个领域和身份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听民声,察民意,将真正保护人权和体现人道的精神融入到法律、发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中去。这样有利于人性化执法的规范化,提高公安民警的执法效率,更好地保障了执法对象及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

(四) 建立健全完备的机构设置

人性化执法的运用、实施除了要有法律制度保障,还需要配套的机构设置进而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

首先,要成立人性化执法的研究部门,加强人性化执法的理论研究,用理论成果科学地指导人性化执法的实践工作。其次,要成立人性化执法的监督部门,随时随地有效地监督公安民警的执法工作,让民警在无形的压力下养成自觉在执法中强调人性化的习惯,并防止民警走入人性化执法的误区,和以“人性化”为借口做出损害法律尊严和人民利益的事。再次,要建立切实有效的警民沟通渠道,及时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心声,促进警民交流,拉近警民之间的感情。另外,需要建立维护公安民警权益的法律服务中心,着重解决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的权益受损问题,更好地保护民警自身,解除民警的后顾之忧,使民警更有底气地去执法,更放得开去执法。

总的来说,人性化执法是“刚柔相济”的结合体。“刚”体现在对法律的严格遵守和执行,“柔”则反映出了司法的各个环节、细节所体现出的人性、人权和人文关怀,透漏出了人道主义思想和深刻的道德感召力。人性化执法作为与时俱进的执法理念和方法,是人性的充分觉醒,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的出现本身就成为了社会进步的标志。我们公安民警掌握这种执法技能并在实践中运用它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但是,这并不是一个一帆风顺的过程,我们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其间会困难重重阻力颇多,有自身的也有来自外界的,这就需要我们公安民警长时间的努力。

因此,我们要充分做好长期作战的准备。这种准备不仅是心理上的,还有行动上的。我们的有关部门要快速运转起来,以实际行动帮助公安民警完成从旧执法模式到人性化执法模式的过渡。一方面加大对人性化执法的理论研究,一方面更多地从实质性的内容和细节入手,努力改变执法条件、手段、方式,切实提高执法水平,逐渐把“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贯穿到每一个执法环节当中去。同时,加大对社会各界的普法教育,公安工作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充分理解公安民警的执法工作,支持公安民警的执法工作,主动配合公安民警的执法工作。有关部门重视了,社会各界理解了,支持了,配合了,公安民警的人性化执法才有生存和快速发展的空间。

参考文献:

[1]张秀丽.<对于“人性化执法”的若干思考>.《法制与社会》2007(3). [2]海波.〈“人性化执法”并非“软弱执法” 〉.《法治与社会》(锐视版)2006(7). [3]刘文.<论“人性化执法”的实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6(3). [4]何贵初.《公安群众工作基本功》.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5]梁尚学.<坚持人性化执法,保障社会的和谐与公正>.《公安研究》2005(12).

第四篇:论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

摘要:和谐社会也对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当前我国公安民警的执法态度,言语等均有了很大的改进,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使得我国公安民警在人性化执法上依旧存在着一些问题。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能够更好的满足和谐社会的要求,也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关键词公安民警 执法 人性化 改进措施

绪论

和谐社会的科学含义应是: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社会就业比较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良好道德风尚、和谐人际关系进一步形成;社会创造活力显著增强,创新型国家基本建成;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社会秩序良好;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实现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当前全国上下都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和谐社会又是以法治为后盾的,在这样的前提之下,公安民警作为社会治安的维护者,承担着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与此同时,人民群众对执法过程的人性化要求也不断提高,因此,必须打造一支业务强,作风优又同时受人民群众喜爱的高素质公安队伍,所以,怎样实现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实施,以及具体实施步骤的完善和创新是非常重要的。

所谓人性化执法,就是执法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靠“人性化”管理,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处理好执法者与执法对象地位的关系,依据合法的程序开展执法活动。人性化执法是文明执法的需要,也是公安部门所大力倡导的执法方式。

一、当前公安民警执法的现状

(一)权力使用不当

近段时间以来,公安民警的不文明执法、暴力执法等现象在各地均有所闻,更有甚者还出现了一些执法人员与相对人之间尖锐冲突,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1、强制性手段的不恰当使用

虽然行政法规的确有必要需要强制性的一面,也允许在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一些强制的手段,同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强制手段的展示也确实有一定的震慑违法分子的作用,但是,我们应该注意的是,由于存在特权思想,少部分民警以管人者自居,

甚至把群众作为专政的对象,故在执法过程中,强制手段的实施则被驶入以法律和国家名义滥用公权的误区。在一个现代法制社会中,一味强调行政权的命令职能,忽视社会管理和服务功能既不符合现代文明的要求,也与现代法制原则和基本法理相悖,将加速政府与社会与公众的对立。

2、粗暴执法现象的存在

办案中的变相体罚,刑询逼供仍然存在。对待来访群众不耐烦,不愿意接待等现象也有所发生。处理治安纠纷案件时,仍旧多采用强制手段,不重视引导及思想教育。这种现象是导致警民关系不和谐的主要原因。目前,大部分公民对警察粗暴的形象不满,希望有所改善。2005年1月31日,湖北某地一派出所副所长在处理一起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案件时,将可能患有精神病的被害人房某丢弃在辖区外, 4天后房某被人发现冻死在野外。

3、权力的失控现象

个别民警把执法和管理活动作为谋取小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工具,以权力“寻租”,进行“权权交易”、“权钱交易”。少数执法人员出于个人的私利,在执法过程中,以执法之名,行滥收滥罚之实,导致社会上“三乱”不断;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对没有利益、“难缠”的事情能推则推,该管理的不管理,该作为的不作为,执法中带有很强的随意性,对当事人相同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差异很大,有的在执法过程中态度粗暴,甚至打伤群众。

(二)执法过程中缺少对法律的敬畏

1、执法缺乏公正与公平

公平与公正是法律对人民警察执法的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但是,在当前执法过程中,少数民警缺乏对领导、对民众一视同仁的态度,执法中拉关系、走后门情况严重,进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歪曲了人们心目中人民警察的形象,裹读了法律的尊严。2009年4月,金华永康某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大队长邱某在办理一起殴打他人的恶性案件时,滥用手中的权利,包庇犯罪嫌疑人吕某(邱某的小叔),干涉证人证言的公正,甚至还暗中阻碍法医的伤情鉴定工作。法律的公平与公正的适用是保障人权的重要途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需要的就是执法的公平、公开与公正。执法中冷漠、歧视现象也比较普遍,执法人员缺乏服务意识。有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认为,执法部门就是权力部门,在自己的思想意识中,有一种凌驾于别人之上的感觉,这就使得在执法的过程中盛气凌人,说话冷、横、硬,让相对人难以接受。或在执法过程中脱离群众,把自己孤立起来,造成“门难进”、“脸难看”的现象。执法人员缺乏服务意识,往往容易使行政相对人产生对立情绪,使本应很好解决的问题变得复杂化。

2、重打击,轻保护

在执法过程中,忽视了民权、民意、民情、民心,忽视了对公民权益尤其是私权利的充分保护。现代法治的核心内容就是对权利的保护,权利保护程度是衡量一国法治和依法行政发展进程的标尺之一。对权利的保护体现在维护人的尊严、尊重人的价值、保障人的生存条件之上。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上主要存在的野蛮执法、重打击,轻保护,任意侵犯相对人的权利等问题,其根源就在于对权利的漠视。

二、对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改进的建议

(一)人性化执法理念的确立

1、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树立人性化执法理念

确立良好的法治意识,人权保障意识,在改革不断深入的情况下,要使民警执法

的思想和理念跟得上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就必须确立良好的法治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首先是在处理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上,摒弃以往根深蒂固的权力至上思想,改变部分民警习惯按领导意志办事的陋习,重视法律的要求,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从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出发来执法,杜绝取权合法,以权代法的现象,其次是对执法的认识程度上,要认识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才是执法的最终目的,那些漠视公民权利,认为只要是打击犯罪,就可以不顾违法嫌疑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稳定大局,侵犯一些人的权利也在所难免的想法和行为都是错误的,要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公安执法工作的最高标准。

2、建设和谐的警民关系,牢记执法为民的宗旨

人民群众是公安执法工作的基础,而人民警察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群众是公安工作的基础,和谐的警民关系对于公安工作的开展具重要意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要求,和谐的警工关系,要求人民警察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群众,警民间形成一种相互支持,相互理解的良性的互动,有利于执法工作的改善。

3、深化教育培训效果,提高民警队伍素质

通过加强对国家公务员条例和有关警察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学习,明确规章制度的内容,同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警察的考试、录用、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从源头落实,使我国人民警察队伍的整体道德素养、法律知识以及人权知识等在内的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

4、突出警察法律业务素质的培养提高

公安执法质量是当前执法的核心问题,也是目前影响执法质量的主要问题,提高警察的法律,业务素质,关键是加强民警对执法相关法律的学习及对业务知识的熟练掌握,中央政法委刚出台了规范警察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及开展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意见规定:对重点岗位的执法警察要定期考核,以作为评定警察执法资格的重要依据,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是警察工作的基本法律,执法程序和工作规范,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笔者认为此举甚好,一方面提高了执法民警的业务素质,另一方面从心理上使执法民警重视法律业务素质的提高。从而,对民警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正确认识人性化执法

1、理解和认识人性化执法

“人性化执法”顾名思义,有两点意思:一是“人性化”,二是“执法”。这两点相辅相成,但其中也有主次关系,即以“执法”为主,要合理运用执法权,保障守法者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者予以处罚;在公证执法的同时,彰显人文关怀,提高群众对执法行为的满意度和支持率。

“人性化”执法,是执法的深化与完善,是执法态度、服务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外在体现,与“一般性”执法没有本质的区别。它既强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对监管相对人充满人性,也要保证监管相对人和全体社会成员在守法和接受监督管理时对执法者要支持与配合。因此,人性化执法实质上是执法工作的优化和执法质量的提高,以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法制社会的完善。并不是因为强调人性化,执法人员就可能会执法不严,减弱执法力度,对不法行为、抗法行为一味迁就忍让,坚持“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导致执法工作不能有效实施,执法质量受到影响,甚至受到人身伤害。如果是这样的话,就有悖于人性化执法的本意,是对人性化的异化,也不是法

制建设的初衷。

2、正确理解人性化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

人性化执法与严格执法并不是互相排斥,更不是互相抵触,而是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相互统一的。

从价值目标看,现代执法的根本目的已不是单纯惩罚犯罪和因果报应,而是通过法律手段挽救、帮助、教育、感化当事人和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在这个层面上,纯粹的简单处罚不仅很难取得令人满意的执法效果,而且还可能强化他们与公安机关的紧张和对立,而“人性化”执法的微妙之处就是借助对当事人和犯罪嫌疑人内心世界的启迪,来唤醒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三)改革优化当前制度,推进人性化执法落实

1、人民警察制度的改革

从制度层面出发,解决人浮于事的现象。确实对执法抱有人性化思维,首先是建立: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特殊情况下公安内部垂直领导的领导管理体制,撤消重复建设的公安派出机构,整合统一,将组织人事业务统一领导,最大限度的发挥公安机关整体作战效能,减少其他地方部门的干扰,减少非警务活动,可依据地方或辖区内的治安状况来设立公安派出所,而不是“一刀切”,原则性的凡地方都要设立派出所,确立能够合并的就要整合,依据实际情况建立警署,既有利于节约警力,又有利于改善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其次建立符合公安职业特点的人民警察职务序列,在国家公务员序列中单列出来,同时优化重新整合警力资源,最大限度地将警力沉列到一线,实行小机关,大基层,从实际出发,切实解决头重脚轻、机关化严重的问题及职能交叉,人浮于事问题,警力的配置。

2、深化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过程监督

提高执法质量,强化执法监督,要做到个延伸,遵循“广泛监督、深入现场、内外联支、超前控制”的原则:实现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深层性。实现由事处置向事前预防延伸的转变,一方面可以加强监督部门的信息保障,加强信息交流、协作,建立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另一方面也使得人民警察在执法的过程中,保证同步监督,随程控制。监督工作由监督执法查纠向服务保障延伸,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督机关要反馈信息,辅助决策,二是保护执法,加强执法者的心理疏导,这样做,一方面加强了监督工作的力度,另一方面又使监督工作由被动到主动,既改变了监督工作的被动局面,又有利于执法决策的完善。

三、结论

人性化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将人本思想、服务精神与管理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执行法律规定的执法理念,是“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的具体体现。人性化执法的全面实施,在实践中遇到了许多新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必须从立法、执法、程序、监督等各个方面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这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长期而艰苦的努力。在大力建设法治文明社会的今天,执法“人性化”应是一种必然。“人性化”本身并不代表“软弱”,尤其不代表纵容恶行。警察有裁制的权力,这并不妨碍对执法是否“人性化”的判断。不论是严格执法,人性化执法,还是公正执法,强调的只是一个问题的不同方面,是有侧重的强调。它们是一体的。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发展,这种一体性也会越来越明显。这也体现了我国法治的根本性进步。

一直以来,人民警察队伍是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具有强大凝聚力与战斗力的队伍,公安民警的工作也越来越多的得到了上级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肯

定与认同。这也使得公安民警必将更努力,更积极的为公安事业而奋斗。公安人民警察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所赢得的社会赞誉更是党和人民对公安民警工作的肯定,在人性化执法的学习改进中,公安民警必将以最大的程度发挥自身的工作积极性与潜力,为公安事业,为国家,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张建良,等,当前公安执法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对策[N]. 湖北警官学院报,2008,第3期;

[2]马伟灵,构建法治和谐社会与公安行政执法[N]. 政法学刊,2007,第5期;

[3]俞雷,公安管理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

[4]李伟,论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公安公正执法[N].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第5期;

[5]缪文升,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能力新要求[N].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6,第5期;

[6]陈辉,新形势下公安工作研究[J].公安研究,2009;

第五篇:论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

【摘要】

孟建柱同志指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人民警察肩负着人民的重托,必须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致力于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1)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是对公安工作的本质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社会稳定工作的根本保证。随着公安工作的规范和发展,公安执法工作,尤其是“人性化执法”在公安工作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成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重要环节之一。“人性化执法”是法治框架下的自由裁量执法,应当切入现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中并遵循正当程序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

【关键词】人性化执法;以人为本;和谐警民关系

一,把握概念、内涵,确保“人性化执法”的合法合理。

“人性化执法”,顾名思义就是在执法过程中包含人性化,以人为本,从“人本”思想入手,一切站在“人性化”的角度进行执法。严谨来说就是指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据法律程序进行非歧视的、理性化的执法活动,其中既要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又要做到热情、尊重、关爱、严格执法,要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道的、理性的、文明的从事执法活动。人性化执法是文明执法的需要,也是公安部门所大力倡导的执法方式。那么,就具体公安工作实践来看,应从三个方面正确把握“人性化执法”的内涵:

1,以执法公正为导向。“人性化执法”的前提是依法办事,确保公正。要保证执法公正,首先是适用法律要正确,这是实体公正的根本,人们依赖法律而具有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最终得以实现;其次是执法程序要规范,包括执法程序、执法方式、执法步骤等要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以及涉及的每一个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都应依法受到公安机关的公正平等对待;最后是处理结果要公平,就是执法结果的公平与否是衡量执法是否公平的主要依据。尤其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个体权利的维护与对社会秩序的保护发生冲突时,对社会秩序的保护就优先于个体利益的维护,这也是处理结果上公正的要求和体现。

2,以法律至上为标准。案情就是案件发生的过程和情况。法律虽然是刚性的条款,但是对待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跳出案件看案情,弄清案件的起因是故意还是过失、案件的动机和后果能否为各方接受,案件发生的过程是否存在“人性化”的因素和条件,在改变执法态度、执法方式上,是否违背“法律至上”的精神和“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治原则,只有在综合这些因素之后,才能做到“人性化执法”。

3,以群众满意为目标。“人性化执法”要求在执法过程中要体现对人的关心、尊重、理解、和关爱,是执法态度和执法方式、手段的转变,是对执法人员的更高层次的要求。它要求杜绝暴力执法和非人性化执法的存在空间,使执法人员的形象由凶神恶煞转变成为民、便民、亲民、爱民,也使执法目标得到人们的支持和尊重,相对人自觉配合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从而取得理想的执法效果。公安

机关作为维护稳定的主力军,是人民安居乐业的可靠保障和坚强后盾,在加强打

击防范,彰显“稳定是民生之盾”的同时,更应注重民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确保人民群众满意。

“人性化执法”主要是针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漠视人权的暴力执法提出的。从

历史角度看,由于我国几千年来都是封建集权制的国家,行政机关是集立法、司

法、行政为一体的高度集权的机构,由此造成了行政权力行使空间的膨胀和其它

权力行使的弱化,再加上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使得行政权的行使经常与暴力相

联系,通常采用以暴制暴的方法来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阶级统治和社会稳

定。现代社会,虽然“人权”、“以人为本”、“人道主义”的价值理念日益广泛地

受到重视和追求,但在行政执法中漠视人权的暴力执法现象还时有发生,背离了

以人为本和尊重人权的基本理念。由行政执法的非人性化而产生的上访事件和暴

力冲突事件层出不穷,暴露出行政执法中暴力监管的制度漏洞和矛盾。从更深层

意义看,我们还可以说它反照出社会发展与变革中公权力和私权利日益尖锐的对

立和冲突,背离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人性化执法”的提出恰恰在某种

程度上可以缓和公权力和私权力之间的对立与冲突,通过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尊

重和人文关怀,让相对人在正当程序中参与到行政执法的过程,双方共同协作、

相互配合,使社会秩序达到某种程度的稳定与和谐,由此可见公安民警在具体执

法过程中“人性化执法”的必要性。

二、探索“人性化执法”的发展方向

在推行和发展“人性化执法”的过程中如何不偏离方向,产生应有的效果呢?

笔者认为,应走出一个误区,处理好两个关系,加强三个建设,还有四个提升。

(一)走出一个误区。走出人性化就是人情化的误区。人性化不等于人情化,

在推行“人性化执法”的过程中必须澄清这一问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

和程序”是前提,“实现公正执法与执法效果最大化的统一”是目的。“人性化

执法”并不等同于“同情”和“法外开恩”,而是在“公正”的基础上寻求“公

平”,在“合法”的前提下争取“合理”,充分体现执法过程中的人文关怀。

(二)处理好两个关系。1,处理好执法者与违法嫌疑人地位的关系。两者的

地位是平等的,执法者应该尊重执法对象,不得有态度上的歧视、言语上的训斥

等非人性化执法现象发生。2,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执法与服务既对立又

统一,相辅相成,执法是手段,服务是目的,执法促进管理,管理才能更好地服

务。我们只有正确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才能在转变执法质量的同时提高服务水平。

(三)加强三个建设。1,加强队伍建设。“人性化执法”对公安民警素质的

要求较高,既要培养民警的法律素养,又要重视民警人文素质的提高。2,加强

窗口建设。不断创新服务举措,为相对人提供优质的窗口服务。3,加强制度建

设。要用制度来制约权力,杜绝权力的滥用,形成对权力的有效监督,为公安机

关“人性化执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确保不偏离方向。

(四)做到四个提升。1,要提升民警的政治思想素养。思想是行为的基础,

是执法价值取向的保证,要不断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增强民

警的政治观念和纪律观念。2,要提升科学文化素养。新时期的人民警察要具备

应对各种条件下的公正执法能力,不但要掌握各种知识和技能,还要了解各种形

势和宗教文化、风俗习惯、礼节礼仪等,这样才能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才能做

到公正执法。3,提升业务能力素养。要掌握业务新知识,精通法律条文,掌握

法律适用范围,才能有效杜绝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或各种随意执法现象发生。3,

要提升执勤执法的艺术素养。执法的过程也是一个执法艺术体现的过程。要加强

执法方式方法的修养和学习,转变执法观念,改进执法方式,不断提高执法的艺

术性,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被执法者心悦诚服,达到警示教育的执法目

的。

三、结合案例浅析民警“人性化执法”与“人情化执法”的区别。

从“人性化执法”现状来看,大多数执法者并不明了其内涵,以为温情脉脉、

有人情味的执法就是人性化执法,使人性化执法步入误区。人性化执法不等同于人情化执法,首先,我们一起来探讨下何为“人情”。

关于“人情”的定义,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可以解释为①人之通常的心情

事理:不近人情,人情世故。②交情;情面:做个空头人情,不讲人情,此事须

要托人情才办得。③人际往来应酬的礼节习俗:亲戚朋友多少人情客礼,哪里都

要顾到。④礼物:你许了我人情又不还。(2)另外还有一种名词叫作“人情资

源”,中国人的人情资源它可分为先天的和后天两大类,然后再分成各个子类,

其先天资源是:血缘、地缘、性别(辈分)、家世等,后天有:联姻、财产、身

份、地位、权力、名望、金钱、关系、信息、品质等,这些资源和中国社会文化

背景有很密切的关系。中国人情资源甚多,意味着中国的“人情”丰富。从“人

情”来说,深者为本性,浅者为习俗,层层相叠,或真或假,或隐或显,最详尽

的法律也不可能照顾周全。况且法律本系条文,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相比,法律

的安排总不能免于简陋之讥,这就是情与法的冲突。

“人性化执法”的正面案例:

遂昌县公安局始终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作为检验公安工作的

根本标准,全体民警从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小事做起,积极主动地为群众做好事、

办实事、解难事。在2010年全市社会治安安全感满意率调查中,遂昌县群众安

全感满意率达99.09%。自“大走访”活动开展以来,该局民警全警参与走访,

深入企业、深入校园、深入群众,广泛收集社情民意,注重访贫问苦,为民解忧,

进一步推进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活动期间,该局多次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

动,组织广大民警向帮困户、结对人捐款捐物。同时该局又积极推行执法办案回

应群众制度,进一步增强公安工作的透明度。该局建立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回访反

馈制度,切实变群众上访为民警下访。民警主动登门回访,及时反馈信访事项办

理进展情况,做好宣传解释和教育感化工作,尽早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给

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截止目前,该局对省委政法委认定的信访积案,化解率和

停访息诉率均达到100%。(3)

“人情化执法”的反面案例:

2008年11月22日下午5点多,北京市一名户籍民警张丽(化名)利用其

担任派出所内勤民警职务便利,趁在该所户籍室单独值班之机,变造他人的《准

予迁入证明》,后骗取同事的密码登录户籍管理系统,擅自为两名河北籍人员办

理进京户口并打印出户口本,致使该二人非法获得北京市户口。4天后,派出所

领导发现问题,找到张丽了解情况,张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据张丽交待,

她离异后带着两个孩子,生活比较困苦。遇到刘先生后,刘先生帮了她很多,她

非常感激。当刘先生让她帮着给同事的妻女办北京户口时,她多方打听发现正规

途径似乎没有办法办成。为了不让刘先生失望,一时冲动之下,她就利用职务便

利,通过触犯法律的方式来完成请托。因徇私情擅自为朋友的同事办理进京户口,

张丽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

年。(4)

人性化执法既不是人情化执法也不是软弱执法,而是把依法行政的原则性与

人文关怀的灵活性相结合,它既不应当是行政主体对自身法定职责的放弃,也不

应当是行政主体对自身法定责任的推卸。强调和倡导人性化执法不是对相对人或

违法行为人无原则的让步和妥协,人性化执法只是执法态度、执法方式的改变,

目的是为了杜绝凌驾于法律和人权之上的暴力执法、无秩序执法和随意执法,法

律赋予执法人员的职权和职责的本质没变。人性化执法并不意味着对违法行为的

无原则的迁就,也不是减弱执法的力度,更不能将人性化曲解为法外施恩、人情

执法,如果该执法时不执法,利用人性化执法减轻对亲戚、朋友、熟人等的执法

力度,那么法律的执行将失去其公平的价值和威慑力,其必然结果就是消弱和亵

渎法治的权威和尊严。因此,人性化执法有其必要的限度,不能随意扩大,对人

情的考量必须限制在合理性的范围,防止人性化执法演变为人情化执法,从而走

向法治的对立面。

四、结合笔者工作实际,浅谈如何做到“人性化执法”。

笔者现就职于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为一名交警,常年直接零距离接触

人民群众,如果存在着某些急功近利的行为,表现为对执法客体重处罚、轻教育,

重驱利、轻养成,重实体、轻程序,就会在部分百姓的思维定位上,认为交警执

法是出于利益驱动,是为了罚款,是看重经济创收。因此,执法客体中不时会出

现一些交通投诉和行政复议案件,严重影响了警民关系和谐,极大贬损交警形象,

不利于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普及和群众文明交通素质的提高。相反,如果交警在执

法中更加注重“人性化”,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人做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大力

提供便民措施,使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看到交警为民执法的博大情怀,认清民警

路面执勤执法的真谛,感受到自觉维护交通法律法规的必要性,做一个文明守法

交通参与人。下面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提出几点交警人性化执法的意见。

(一)加大普法力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民警素质。1,要加大全民普法工

作力度,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其自觉配合和支持公安交

警的执法活动;2,要加大对惩治暴力抗法行为的宣传力度,捍卫法律尊严;3,

要不断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树立以人为本思想,进一步强化执法为

民宗旨,突出人性化执法理念,加强民警的政治业务理论学习,规范民警执法行

为,确保民警在具体的执法工作中实现刚柔并济的执法要求,最大限度的体现以

人为本的精神。

(二)坚持法制建警,完善规章制度,强化监督考评。法律法规的不尽完善,

无疑阻碍了人性化执法进程,涉及人性化执法的一些法律法规跟不上时代发展步

伐,就会使人性化执法逐步演变成为一种个人行为,缺乏制度规范和约束。因此,

要坚持法制建警,不断制定完善法律条文,避免出现法律空白,确保人性化执法

良性发展。同时,要通过立法保障民警的执法权益,严厉制裁暴力抗法、袭警等

不法行为,以维护法律尊严。此外,各级公安部门要不断创新监督考评机制,强

化对民警执法规范化的监督考评。

(三)创新执法方式,广纳人民意见,确保群众满意。随着社会的进步,公

安交管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单靠传统的经验执法和服务,已经无法适应现实工

作的需要,执法是否“人性化”,不能简单的由执法机关说了算,而是要看人民

群众是否能接受、能满意。因此,要不断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开展执法和服务功

能的新方式,突出人性化执法理念。在出台人性化执法举措前,要尽可能的向社

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举行听证,邀请专家、学者对人性化执法举措的合法性、

科学性进行探讨,实现形式、内容和效果相统一,在细节上体现对人们的文化观

念、价值观念、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的尊重和关注,从而制定出多数人认可、有

利于社会和谐的人性化执法举措。

(四)坚持文明执法,提倡热情服务,提升执法形象。1,要细心执法。细节

决定成败,执法中要注重细节,无论是与群众沟通,还是调查取证,直至作出相

应处罚,均须细之又细,用心做好群众工作,消除抵制情绪,避免发生摩擦冲突;

2,要耐心执法。交警执法的过程也是与群众交流的过程,因此执法民警必须要

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务实的工作作风,克服一切不良情绪,耐心为群众办事;

3,要爱心执法。带着感情执法,要体谅人民的疾苦,把心交给群众,把根扎进

群众中间,始终与群众打成一片,时时处处为群众着想,建立起亲民、忧民、爱

民、为民的不解情节,人心才顺,人民才服,才能赢得群众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参考文献:

(1)摘选自公安部孟建柱部长在《求是》杂志发表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做党的忠诚卫士和人民群众的贴心人》

(2)摘选自《现代汉语词典》

(3)摘选自“全国公安机关—和谐警民关系网”李世勇《谈“人情”在公安工作

中的双重作用》第2页

(4)摘选自“全国公安机关—和谐警民关系网”李世勇《谈“人情”在公安工作

中的双重作用》第3页

准考证号:010108121143

考生姓名:杜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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