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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吉祥安康两全保险(集锦)

太平吉祥安康两全保险第一篇:太平吉祥安康两全保险宝宝安康两全保险产品名称:太平洋宝宝安康两全保险产品类型:主险 险种类别:少儿保险 所属公司:太平洋人寿投保年龄:出生满5天-17周岁的未成年人均可投保缴费方式:您可选择趸交,或分3年、5年。

太平吉祥安康两全保险

第一篇:太平吉祥安康两全保险

宝宝安康两全保险

产品名称:

太平洋宝宝安康两全保险

产品类型:主险 险种类别:少儿保险 所属公司:太平洋人寿

投保年龄:出生满5天-17周岁的未成年人均可投保

缴费方式:您可选择趸交,或分3年、5年、10年交清保费。 保险期限:您可选择保至被保险人25周岁,或保至被保险人30周岁。 太平洋 ·宝宝安康·产品特色:

• 0岁可投保,保障无缝隙

一款突破最低投保年龄限制的少儿保险。出生满5天即可投保,相当于让您的孩子一降生就拥有了大额健康保障,成为一个真正的福气宝宝,也使父母对新生儿的爱和保护无缝对接、即刻体现。

• 专属少儿险,“30+1”病种全

一款专为子女成长阶段设立的少儿专属重疾产品。涵盖30种少儿常见重疾并特设一项少儿高发重疾——白血病,少儿疾病种类覆盖广而全,为您宝贝的健康提供最全面的保障。 • 满期返本110%,长成享礼金

一款孩子长大后就可返还全部保费的少儿重疾计划。当孩子25岁或30岁人生独立时,将获得相当于所交主附险保费总额110%的满期保险金,当年的投入可以全部拿回,更有增额收益。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也将获得主附险所交保费110%的身故保险金,可确保您的资金安全。

• 最高保额30万,充足免担忧

一款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可高达30万元的少儿重疾计划。该计划不但保障全,保额也相当充分,未成年人可承保的保额最高为30万元。让您孩子的重疾保障一步到位,健康成长无后顾之忧。

• 保费双豁免,保障想周到

一款创新加入保费双重豁免功能的少儿重疾计划。若孩子不幸患合同约定的重疾,之后的保费可以全部豁免,帮助减轻家庭负担;若投保人不幸身故或全残,之后的保费也可以豁免交纳,保证合同不失效。双保费豁免功能设计体现周到体贴、彰显人性关爱。 • 5元一天起,天天享安康

一款真正实惠的少儿重疾计划。“宝宝安康”每份为1800元,买一份相当于一天交5元保费,

买两份相当于一天交10元保费,价格可承受,您还可以选择一次性或分3年、5年、10年交清保费。“宝宝安康”要让每个孩子都能拥有获得保障的可能! 太平洋 ·宝宝安康·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交费次数×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身故或全残保险费豁免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及“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费自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本合同及“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本合同终止。

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主险合同终止。 太平洋 ·宝宝安康·投保示例:

张先生和太太喜得千金,并起名璐璐,全家高兴之余,也考虑周全,立刻给刚出生的女儿投保了2份“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障计划”,年交保费3600元,交10年,保至30周岁,基本保额为299708元,让璐璐一出生就拥有大额医疗的保障,保护小公主健康成长。

1、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不幸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获得299708元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帮助被保险人早日恢复健康。

2、满期保险金

在璐璐30周岁时,可获得相当于所交保费110%的满期保险金39600元,张先生夫妇可将其作为孩子的婚嫁金或创业金。

3、双重保费豁免

在交费期内,若投保人不幸身故或全残,将豁免交纳剩余的保费,保证了父母呵护子女的责任;若被保险人不幸患合同约定的重疾,之后的主险保费也可豁免交纳,进一步减轻家庭财务负担。

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或全残,将获得相当于所交保费110%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39600元,保证资金安全。

注:具体以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篇:太平洋母婴安康保险

班级:金融1111班

姓名:张静

学号:1111014126 太平洋母婴安康保险

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类型:女性保险 投保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妊娠所致疾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妊娠所致疾病导致全残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全残的鉴定应在疾病治疗结束之后,由双方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作出。如果自分娩结束之日起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三、共同被保险人(无论一胎或多胎)在分娩过程中身故或在分娩结束之日起7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该共同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共同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共同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分娩结束之日起第15日的24时止。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按份计算,并按以下不同情况确定保险费及保险金额:

一、经身体检查,情况正常的被保险人及共同被保险人,每份保险的保险费为人民币22 元。每份保险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 元;共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如共同被保险人为多人(胎),保险金额由各共同被保险人均分。

二、经产前检查已确诊胎儿死亡或听不到胎心音的被保险人,每份保险的保险费为人民币18 元;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 元,无共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任。

三、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四、投保人应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赔偿问题:

进入指定医院等待分娩的孕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胎儿(婴儿,下同)为连带被保险人。

您可获得:

----身故保险金:一旦因分娩或意外伤害以致死亡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如果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的,我们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连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连带被保险人因被保险人分娩以致死亡的,我们按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核保要素:

一.生理因素,其中主要包括:

1)年龄。年龄是影响生育的首要因素,也是最重要的因素。妊娠满35周,经产前检查,身体健康、情况正常的孕(产)妇及其胎儿(新生儿)。孕妇年龄在正常的生育范围之内,如果是高龄产妇就相对危险。

2)性别。性别是仅次于年龄需要考虑的因素。一般情况下,女性的平均预期寿命除在妊娠期间外总是要高于男性。这是一款针对孕妇的保险,对母婴均提供保障。

3)健康状况。一个人的健康状况对生育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在这一因素当中,首先得注意既往病史。过去曾患过某种疾病或由外伤都成为既往病史。疾病的出现使得死亡率可能增加。体格是否适度、血压值、心跳频率等是否正常。因为这些的正常与否预示着种种疾病的有无或将来疾病发生的可能性等等。此外,今天的健康已不仅仅局限于身体无病的物理状态,同时还包括健康的行为、良好的心理状态,健全的性格等等,因为不健康的行为,不好的心理状态,扭曲的性格,同样会影响生育。

4)家族史。家族史包括家族病史所涉及的家族遗传和某些疾病遗传倾向。人的生理病理的生命现象通常受到基因的影响,尤其是家族遗传基因的影响。

5)投保前前检查。要求投保人通过指定医疗机构或专门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是为危险的第二次选择。在这一阶段,体检医师一是听取被保险人的告知。在听取告知的同时,还要适当地进行询问,以加深对信息的了解程度。二是进行身体检查。就是对被保险人身体状况进行物理检查。在检查当中,必须确定被检查者是否为被保险人本人;

6)孕前体检报告。这作为投保人的书面证明之一,是为危险的第一次选择。 二.非生理因素,其中主要包括:

1)职业。职业按其危险度可分为事故危险职业、健康危险职业、工作环境危险职业。在核保时,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在了解被保险人职业时,必须了解其所从事职业的具体工作岗位及工种及工作性质,以确定其所属哪一类职业,然后再确定是否承保或费率。 2)嗜好。在这里,嗜好主要是指一些不良的生活习惯,如吸烟、酗酒,尤其是毒品的滥用等等。这些都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而且影响胎儿的健康。现代生活条件,嗜好的存在与否对母婴的影响越来越大,这已成为核保时不能不关注的因素。

3)环境。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自然环境主要是居住环境、工作环境等。社会环境则包括人际关系、周边社会状况等。环境对人的影响已是众所周知,好的环境对人的生存与发展无疑起着良好的促进作用。而恶劣的环境势必对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所以环境也就不可避免地成为核保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

4)经济状况。这一方面要从投保人来看,看他是否有足够的收入来承担保费。这一因素的考虑,也是基于避免出现道德风险。核保人员必须接到保单的时候,应根据所投保险金额是否与其年龄、职业、婚姻等尤其是经济收入是否相符。一般参加保险人员,对于所要投保的险种和保险金额都有明确地认识,如果险种与保险金额出现明显的不相符,那么此时的重新审核是十分必要的。

5)投保动机。顾名思义就是投保者参加保险的目的。它主要考虑是否存在道德风险问题,这主要可以结合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经济状况、嗜好、以往纪录、有否隐瞒重要信息以及投保险种交费方式等方面予以考察。

6)保费缴纳方式。一般而言,保费的缴纳方式是采取自愿的方式,它一般不影响保险合同的实质内容。但在实务中,缴纳方式仍是作为是否存在道德风险的判断依据之一。如果投保申请选择趸交的时候,道德风险相对要小些。

第三篇: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和平安世纪天使少儿两全保险哪个好

以下以0岁男孩10年交为例:

世纪天使鑫利两全

每万元保额需交保费24422026

返还每3年返保额的12%每2年返保额的7%

(平均每万元保额每年返400)(平均每万元保额每年返350) 身故保障18岁前返所交保费,18岁前返所交保费,

并按2.5%单利增值。并按2.5%单利增值。

18岁后返3倍保额18岁后返2倍保额

附加重疾每万元130370

保额需交保费

重疾保障1倍重疾保额2倍重疾保额

总结:

1、世纪天使保费相对贵些,但是返还也更多。如果按平均年返还除以

年交保费,则可以得出鑫利的保费返还率稍高一点;

2、身故保障方面,世纪天使18岁后的保障比鑫利多1倍;

3、保险期限鑫利为80周岁,世纪天使为终身,但鉴于平均寿命就是80左右,所以二者几乎等同;

4、鑫利重疾保障比世纪天使多1倍,重疾保费却比世纪天使多了近2

倍。但是由于都规定重疾保障不能多于保额,因此当世纪天使和鑫利

保额相同时,鑫利可以用近3倍的重疾保费换取2倍的重疾保障。

因此,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世纪天使偏重身故保障,保费返还率稍低一点;

鑫利两全偏重重疾保障,保费返还率稍高一点;

当世纪天使和鑫利同保额时,鑫利可以获得更高的重疾保额,但是重疾保费也稍贵些。 ◎ 平安保险的世纪天使是为了中高收入家庭需求而设计出来的产品。鑫利是根据中低收入家庭设计出来

的产品。

◎ 可以清楚的知道鑫利相对要比世纪天使返还的部分要多几十,加上累积生息这笔钱要多出几个百分点. ◎ 如果想获得更高的利益,可以用保单的一个条款,叫"增额交清",可以把返还和分红的部分来做这个动作,

把保额提高,这样每年返还的部分也相对提高.保单的现金价值也相对增多,分红同时也在增加.

第四篇: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

1. 年交保费3316元,交至18周岁。共计交纳保费53056元。

2. 18周岁领取生存金16000。

3. 22周岁领取生存金我16000

4. 25周岁领取生存金我16000

5. 30周岁领取满期金12000

6. 至30周岁分得红利35416(保监会有规定利益演示中的红利均为低等红利,实际经营中

的红利比演示中的要高。)

7. 共计获得收益95416元。

8. 本款保险还有一个特点是保障投保人的,如果投保人在交费期内身故或是身体高度残

疾,免交后期保费,而且每年还会给被保险人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

9. 这是一款专门为孩子定期储蓄的保险。专款专用。

10. 这是一款真正意义上的保险,既给孩子存了钱又同时保障了投保人。孩子是我们的

希望但是我们是孩子的避风港,一旦这个避风港出了意外还有保险公司为孩子撑起一把伞。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

1. 年缴保费5922元(可以少交也可以多交。)一年交一次一共交10次。

2.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三年领取生存金2400,领至80周岁。共计领取62400,如果不领

取会复利计息至80周岁共计能领取240731元。这笔生存金随时都可以领走。比如18岁孩子上大学时可以一次性领取43842。或者等到孩子25岁创业时领取。可以领取68508元。

3. 本款保险也是分红型,至80周岁共分得红利508470元。

4. 这款保险还有重疾保障,人们常见的12种大病都包括在内。发生重疾赔付90000元。

5. 被保险人至80周岁给付满期金90000元。合同终止。

6. 总收益:一共交纳保费59220元。最后的收益为240731(生存金)+90000(满期金)

+508470(红利金)=839201元。

国寿福满一生(三月底退出市场)

1. 年交保费10000元。(多少凭自己交费能力)一年次一次一共交10次。

2. 合同生效10天后既返还1885元。之后每年都返还1885至59周岁。60岁以后每年返还

3571元。)至75周岁共计返还生存金为527617元。75周岁还给一个满期金17854元。这笔生存金也可随时领取。例如18岁时可以领取85870元。或者30岁可以领取186020元。(保监会规定各家保险公司返还型保险返还期限不得低于3年。快反型产品即将退出市场。这款保险是国内反钱最快的一款保险,三月底全面退市

3. 至75周岁共分得红利515973元。

4. 最高身故保障278540。

5. 总收益:527617(生存金)+17854(满期金)+515973(红利金)=1061444。

以上是我个人比较喜爱的三款保险。其中瑞鑫和福满一生我们自己都上过。说的比较粗略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给我打电话。

中国人寿:郭艳平

电话:15343167781

第五篇:国寿福馨两全保险条款

(1999·8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福馨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十六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满期年龄及保险期间

满期年龄分五

十、五十

五、六

十、六十五周岁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满期年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满期年龄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满期年龄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

八、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八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中国人寿保险条款样本第1页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三、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

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此项选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的保险合同。

第十一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满期年龄的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五条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偿还。未能及时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六条 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须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七条 可转换权益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满二年后任一年的生效对应日,申请将本合同转换为本公司当时认可的终身保险、两全保险或养老保险合同而无需核保,但其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且被保险人年满四十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后不再享有此项权益。

转换后的新合同将于转换日开始生效,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原核保等级、转换之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新合同的费率计算保险费。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九条 住所或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二十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如经本公司体检的,则应扣除体检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月)的生效对应日。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体征)。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不正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形态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利息:是指补(或垫)欠交保险费、借款的利息,按补(或垫)欠交保险费、借款的数额,经过天数和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公布一次。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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