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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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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

第一篇: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报告

我们总会有这样那样的原因要离开某个公司而投入到另一家公司,可能会因为工资低,或者是离家远等。那么,当我们辞职的时候,要如何写辞职书呢?下面为大家搜集的是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报告范文,仅供参考~

尊敬的董事长:

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

我从1996年进入公司,到现在已有12年了,在这12年的时间里承蒙公司各位领导的关心支持和厚爱,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这十二年的工作对我本人的帮助非常大,学到了很多东西,充实和丰富了自己。同时,我也很幸运,能够有机会在这样一支团向上,优秀的团队里学习,更重要的是,学到了公司精湛的管理与作为企业家超脱的认知,认识了这么多好朋友和同仁,而且呢,与公司诸位同仁的合作又是那么的愉快和默契。正是在这里我开始踏上了人生的转折。当然了,奋斗中有过苦,有过累,有过艰辛,有过开心与欢笑,但更多的是收益了奋斗中的收获与得到。

公司平等的人际关系和开明的工作作风,一度让我有着找到了依靠的感觉,在这里我能开心的工作,开心的学习,受益匪浅,衷心感谢公司领导和同仁们对我的关心爱护、信赖帮助和大力支持。

当然了,我很清楚,在这个时候提出向公司辞职,离开自己奋斗拼搏了十二年之久,既熟悉又心爱的公司,并非我所愿,实属我人生的无奈。目前,公司正值用人之际,而春季又是各个项目即将启动之际,所有的前续工作在公司上下极力重视下一步步推进。而我呢,在正值事业发展腾飞的时期,却因家族公司而要放弃自己理想的事业,去从事虽说关系家族利益但却陌生的事业,憎恨家族公司的法人这样无情地毁灭了自己的理想,在这个关键时期撤股辞职自立门户!让家族公司面临无人照管和无法正常运转与存亡的危机中。同时,也让我置身于这两难的处境里,一面是家族公司的存亡,一面是自己目前所在公司的发展。唯一之路就是牺牲我的理想,担起家族负于的重任。留下我人生最大的遗憾与无奈。

我实在是难以呈上辞呈。离开洒下汗水和付出心血打拼了12年之多的公司,离开朝夕相处了12年之多的公司领导和同仁们,实在无法接受。无奈,为了家族公司的存亡与发展,为了我所在公司的发展和考虑到对公司今后早做合理的安排。本着对公司负责的态度,我经过深思熟虑,郑重地向公司提出辞职。而做出这个决定对我个人而言是相当困难的,作为公司的一名部门负责人,我的离去,不会对公司及一些正在进行的项目有所影响。我会在剩下的工作时间里,尽力在项目还未正式启动开始之前,完成好自己份内的工作,并交接好手头的工作,以确保各项工作正常顺利运作。

诚然,遗憾的是在3月份的工作后,我将离开这个公司,离开这些曾经同甘共苦的同仁们,很舍不得。舍不得领导们的譐譐教诲,舍不得同仁之间的那片真诚和友善。能为公司效力的日子不多了,我会把好自己最后一班岗,做好项目开始前属于自己的所有工作,尽力让项目做到平衡过渡。为了家族公司的发展,现向公司提出辞职,望公司给予批准。

最后,祝愿公司在今后的工作中发挥优势,扬长避短,公司的业绩一如既往,一路飙升!兴旺发达!

第二篇: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中办发〔2004〕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因公辞职

第五条 领导干部担任由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规定应当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条 领导干部因公辞职,应当在接到党委(党组)通知后7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书面申请。

第七条 因公辞职的领导干部另有任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拟任职务与现任职务不能同时担任的,应当在任免机关批准其辞职后,再对外公布其新任职务。

第三章 自愿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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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自愿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等情况, 同时辞去公职的还应说明辞职后去向等。

(二)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辞职原因、辞职条件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干部所在单位的意见及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对申请辞去领导职务同时辞去公职的, 党委(党组)除对是否同意其辞去领导职务作出决定外,还应对是否同意其辞去公职作出决定。 (四)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党委(党组)应当自接到干部辞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答复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辞职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超过三个月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

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

(一)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

(三)正在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

(四)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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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四章 引咎辞职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因工作失职, 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三)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四)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

(五)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七)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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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思想认识等。

(二)组织(人事)部门对辞职原因等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党委(党组)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四)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党委(党组)应当自接到干部引咎辞职申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任免机关在同意干部引咎辞职后,一般应当将干部引咎辞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五章 责令辞职

第十九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党委(党组)应当责令其辞职。

第二十条 责令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党委(党组)作出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并指派专人与干部本人谈话。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二)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应当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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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被责令辞职的干部若对组织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 党委(党组)接到申诉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复议决定仍维持原决定的,干部本人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后3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上级党委(党组)反映,但应当执行复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被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不服从组织决定、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或者提请任免机关予以罢免。

第六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委托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应当自任免机关批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等相关手续。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或者组织决定其暂缓辞职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同时提出辞去公职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条件。其中,责令辞职的干部同时提出辞去公职的,须按自愿辞去公职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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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可以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辞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三十一条所列范围内,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辞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辞职,由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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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文章标题: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探索与研究

一、前言对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的研究,我市早在两年前已着手实施。并于2003年9月份,在调研的基础上制订出台了《关于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的暂行规定》这样一个综合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并积极实施这样一个专项制度是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特别是中央《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相继出台后,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干部选拔任用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需要我们积极尝试和探索。我们经过了深入调查和研究,同时也借鉴和吸收了其他地方如广东、江苏等地及我省温岭市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逐步推进。

二、实施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基本做法

1、科学界定概念。根据领导干部辞职行为的不同性质可以分为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我们对不同的辞职行为都分别作了科学清晰地界定,这是整项制度的前提和基础。领导干部辞职制度。主要是指领导干部本人根据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组织程序,主动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所担任领导职务以及任免机关责令干部辞去所担任领导职务的一种干部管理制度。领导干部辞职分四类。一是因公辞职。指领导干部因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二是自愿辞职。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三是引咎辞职。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四是责令辞职。指市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2、严格把握标准。对领导干部辞职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和标准要科学合理,并具有操作性,在具体执行当中要严格把握、公平公正,这是整项制度的核心。我们在制度制订时对领导干部辞职对象共分成了六大类,有违反组织纪律、能力原因、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群众评议不过关、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及身体健康或其他等六个方面内容。同时我们对每一类分别细化成若干种具体情形,做到能细化的尽量细化,能具体化的尽量具体化。如引咎辞职,主要适用因盲目决策或违反程序决策,导致国有、集体资产严重流失或者重大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还有是因严重失职、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有恶劣影响的政治事件、重特大刑事案件、重特大治安事故、重特大群体性事件或者重特大安全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受到领导责任追究的。另外,对领导干部在思想政治素质、能力水平、党风廉政建设、群众公认度等方面存在问题,情节轻微,屡次发生又不够辞职、降职条件的,实行领导干部辞职、降职记分卡制度,对此类情形按规定进行扣分,三年内累计达到七分的,也应辞职或降职。

3、严格规范程序。有了标准和具体界定范围,如何执行好落实好,具体程序一定要规范,要确保程序到位,这是整项相当关键的一环,关系到制度本身的生命力。为此我们对各种领导干部辞职行为分别规定了具体程序,力求程序严密,操作规范。(1)因公辞职的程序。首先,领导干部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然后由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其中担任政协常委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因需要不再担任政协中的职务的,应书面向政协常委会提出辞职申请,经政协常委会同意接受辞职后,报告政协全会备案。(2)自愿辞职和引咎辞职程序。首先,由本人提出申请。辞职者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市管领导干部辞职审批表》,报任免机关审批。其次受理申请。任免机关通过组织调查、核实辞职对象的有关情况,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自愿辞职的,在组织调查之前,先由市委组织部对辞职对象进行谈话。引咎辞职的,应根据本人申请书及有关部门对其作出的书面意见,经组织调查,明确辞职对象应承担的责任。第三,讨论决定。根据组织部门调查、核实的情况,由市委常委会决定是否准予辞职。最后,由任免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辞职手续。(3)责令辞职程序。一是调查核实。对拟责令辞职对象,任免机关对其存在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与干部本人见面,听取本人意见。二是讨论决定。根据调查核实情况,由市委常委会决定是否给予责令辞职。三是下达《责令辞职通知书》。被责令辞职的干部,由任免机关向所在单位和本人下达《责令辞职通知书》,办理辞职手续。从目前我市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实施情况来看,总体效果比较好。在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制度建设、深化制度改革等方面都收到了较好的成效,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反响比较好,特别是对部分因责任心、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原因而引咎辞职或组织上责令其辞职的,公众相当认可,也体现了我们组织上对严格执行好该项制度

的决心和信心。推行领导干部辞职制突破了传统干部管理模式,其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进一步拓宽了干部“下的渠道”。领导干部辞职制的推行,有效突破了一直以来干部能上不能下的“瓶颈”制约,为建立正常的干部退出机制作出了有效探索。从我市出台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以来,共有25起党政领导干部辞职行为,其中因公辞职21起,主要是干部调整;自愿辞职3起,有下海经商,提前退休;引咎辞职1起,主要是干部生活作风问题原因;无责令辞职的。二是形成了干部监督新机制。“大事不犯,小事不断”的干部以前往往难以追究责任,领导干部辞职制可以说填补了这一空白。通过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行为,向广大干部起到了一个很好的警示,有效强化了对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三是进一步激发了干部队伍活力。推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对原先的“太平官”、“糊涂官”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在广大干部中引起了较大震动,大家感到前所未有的压力,普遍增强了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危机意识。同时,也使得人们对公共权力的要求和定位发生了变化,促使广大干部更注重对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从而强化了广大干部的群众观念。

三、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推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深圳、温岭等各地关于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方面的实际探索,结合我市《党政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执行情况来看,在该项制度的推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障碍性因素,归纳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由于受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制度推行思想障碍较多,领导干部能下的环境较难形成。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归结到底就要促进干部下,激活干部队伍活力,实现干部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此项制度又直接涉及到我们广大领导干部的切身利益和政治前途,尽管对此项的积极作用和发展趋势都已有了一定的认识,但当真正落到干部个体和具体对象时,难免会产生这样那样的思想障碍,影响了制度的较好执行。因此,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格局尚未真正形成,推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还缺乏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思想基础。分析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传统观念和封建思想的影响。在我国长期的传统观念来看,历来是“上荣下辱”,再加上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影响,“官贵民贱”、“官本位”等思想在我们党员领导干部当中也不乏存在。社会上群众对干部职务的升降同样也存在着偏面认识,一旦提升了,就认为有出息,道喜祝贺的络绎不绝;而一旦降下来,就认为是犯了错误。从而逐步形成了领导干部不犯错误不下台,不到年龄不退职的不良局面。二是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对干部管理基本上属于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缺少竞争性,更无忧患意识。一旦当了领导,地位待遇随即提高,而且很少降下来的,就象进了“保险箱”。长此以往,有的干部就产生了“当官就有权,有权就有钱”的错误思想。从而导致有些干部把当官看得比什么都重要。三是执行机关领导班子思想认识难统一。有些领导干部对此项认识还不够到位,也由于前面二个原因,部分领导感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宁愿充当“老好人”、不愿得罪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力度。而有的部门领导还存在一些不正确的认识,认为此项仅仅是组织部门的事情,不很支持,形不成执行合力。

2、由于责任主体难归属、具体标准难界定,致使增加了制度执行难度,造成了较大随意性。首先,关于责任主体归属问题。由于目前我国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的其他改革措施不到位,不配套,造成了领导干部责任制的难落实,责任主体的难归属,而造成此问题的体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党政不分。由于传统体制的惯性,当前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有的甚至还较严重,出了问题,责任究竟在党委还是在政府较难确定;二是行政机构设置不合理。纵向看,行政层次较多。横向看,行政机构的职能部门划分较细,尽管机构改革撤并了一些机构,但部门之间职能交叉、职责不明确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这样出了问题,对领导责任如何追溯就带来一定难度;三是缺乏刚性的个人负责制。我国现行的领导体制是按照不同机关、部门的不同职能分别采取了委员会制和首长制两种形式,这样出了问题,具体追究领导责任时就不明确,哪些领导应承担责任?是主管领导还是分管领导?是执行领导还是决策领导?是参与决策的所有领导,还是委员会的主持领导?其次,关于标准界定问题。制定科学细化的制度标准和责任追究规则是该项制度能否顺利实施的基础的基础,关系到该制度的实际成效和生命力。但由于受到现行法制体系的制约,当前,在领导干部责任制上对过错的性质及轻重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何制定科学合理而具有可操作性的硬性指标和量化办法较难。领导干部哪些行为和责任需要免职,哪些必须辞职,哪些可以降职安排等等,在具体标准的裁定上都提出了实际性要求,如何做到合理合情又合法,如何加以科学界定。比如什么是过错?辞职的前提是故意还是过失?过错到什么程度就应辞职,也即过错如何量化?还有什么是“重大损失”、“重大事件”?“因盲目决策或违反决策程序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损失”以及“由于不负责任致使辖区内发生重大恶性事件”的直接责任人是否仅仅是引咎辞职就可以安然无恙了?等,诸如这些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准确把握其尺度,若标准定得过粗,则制度弹性大,缺乏可操作性;若标准定得过细,则易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形。同时,由于标准界定不够清楚,会造成干部责任行为的定责不明,如将本属于免职情形的行为作为辞职或降职对待等等。

3、由于相应配套制度的不够健全,给整项制度的规范化执行带来了不便。辞职制度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它牵涉到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方面面,制度配套问题给整项提出了难题,主要是缺乏科学规范的干部评价体系、干部“下”的保障体系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等。从目前情况来看,各地虽不同程度的出台制订了有关制度予以配套执行,但从制度体系的完整性、科学性及合理化方面还存在着不少漏洞。如温岭市探索建立了领导干部公开承诺制度,但由于承诺目标的科学设置较难和考核评价因主客观条件限制也难以做到完全的客观公正,使该项制度的实际效果打了折扣。基本上各地还是以辞职制度本身“单兵”作战为主,从而影响了整项制度的全面实施和规范化水平。

4、由于制度监督体系的相对薄弱,社会监督氛围难形成,造成制度执行力度不够。每一项制度的贯彻执行都需要有一定的保障体系,而仅靠领导干部的自觉行为是远远不够的,而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加强监督,促进制度的落实到底,才能真正实现制度本身所应有的整体功能与作用。但从我市实际操作来看,对干部免职、辞职、降职等制度的执行贯彻和落实上相对缺少有力的监督与促进,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监督意识不强。有些干部群众认为干部辞职制度仅仅是走走形式,参与意识不强,有的将对此项制度的执行监督理解为是纪检监察等专业部门的事情,而缺乏应有的主动性和责任感,从而导致有些领导干部即使出现了失职现象,也没有群众反映,到最后就不了了之。二是监督难到位。有些专业监督部门虽然担负起了一定的监督职责,但由于干部监督牵涉到领导干部的方方面面行为,环节较多,内容比较广泛,存在一定的监督“盲区”,就往往使干部监督及职能监督到不了位。三是监督制度难以真正落实。虽然从已经建立的各项领导干部监督制度来看,可以说基本涵盖了领导干部的方方面面,比较全面详尽了。但执行起来,缺乏应有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四是监督合力难形成。各部门承担着不同范畴、不同职能权限的专门监督和管理,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罗列了领导干部不同类型的责任追究行为,要做到及时监督、及时处理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共同配合,相互沟通信息,及时反馈,形成足够合力。但事实上,往往是各部门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缺乏主动性,同时又没有将联席会议制度等干部监督联动机制的作用真正发挥好,导致了相互之间的脱节。

四、对策措施综合各地关于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建设的探索以及我市的实际操作情况,同时考虑到干部任用制度改革又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不断完善,逐步加以推进,为此在今后中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以进一步健全该项制度,整体推进该项。

1、加强宣传,渗透理念,逐步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领导干部的免职、辞职、降职直接关系到干部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整个社会舆论和干部用人导向问题。因此,如何转变认识,更新思想观念是关键。特别是随着该项制度的不断推进和深化,如何真正使那些能力一般、实绩平平的平庸者适时退出,而使那些优秀年轻干部能有机会及早走上合适的领导岗位,真正形成干部能上能下、充满活力和生机的用人机制,将直接影响到干部免职、辞职、降职系列制度的执行效能。这就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一方面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广泛的宣传,正确的引导,讲清利害关系,增强大局观念,从领导干部的一事一例说起,从制度的本质要求来分析,把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观念引导到正确方向上来,使有些干部群众从不理解到理解,从理解到支持,从支持到积极倡导,逐渐营造统一协调的良好社会氛围和共识,在全社会树立起“干部的上与下是人才资源配置的过程”的思想,消除“官本位”、“下必有过”等错误观念,为制度的深化推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就是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将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可作适当推广,逐步尝试在中层干部、事业单位干部等多个领域进行拓展。通过在一定范围的推开,扩大制度的影响面,使各个层面的干部和群众从制度执行的具体中提高认识,从制度改革的现实成效中转变观念。

2、完善制度标准机制,为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行为提供科学合理的衡量依据和尺度。要完善领导干部的免职、辞职、降职制度必须不断完善与之相关的评价标准,这是一个重要前提,也是制度实体的核心内容。我们认为,在具体制度设计和标准制定中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一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统一原则。既要制定和规范统一标准,又要

社会环境。另一方面就是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将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可作适当推广,逐步尝试在中层干部、事业单位干部等多个领域进行拓展。通过在一定范围的推开,扩大制度的影响面,使各个层面的干部和群众从制度执行的具体中提高认识,从制度改革的现实成效中转变观念。

2、完善制度标准机制,为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行为提供科学合理的衡量依据和尺度。要完善领导干部的免职、辞职、降职制度必须不断完善与之相关的评价标准,这是一个重要前提,也是制度实体的核心内容。我们认为,在具体制度设计和标准制定中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一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统一原则。既要制定和规范统一标准,又要根据各部门不同的情况允许量化标准有所区别,同时应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职位特点,细化标准。二是重点与一般相统一原则。既要着眼于重大事故或重大违法、违纪事件的责任追究,也要突出对日常业绩的监控。要根据干部的基本要求和岗位职责,制定一个涵盖经济、社会和政治等各个领域的道义标准和行为标准,确保制度执行标准的全面性。三是定性和定量相统一原则。一方面要有原则性的一般规定,从质的规定上给出定性要求。另一方面要有具体的执行标准,从操作层面制定出量化标准。四是宽严适度原则。要正确区分与法律责任的界限,处理好制度责任追究与法律责任追究及党纪处分责任追究之间的关系,防止出现利用免职、辞职等来逃避法律或党纪处罚。此外,在具体制度制订、标准界定及执行程序规定上还应严格坚持公开、民主、平等原则,应多渠道、多层面地征求意见,听取方方面面的建议,提高整项制度的客观性和公认度。

3、建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整体推进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的不断深化。该项制度要取得进一步的深化,相关措施和机制的配套至关重要,这是保障。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作为一项系统复杂工程,要真正起到预期的成效,必须有相关的制度作配套。着重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进一步的深化和完善:一是要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尝试分类考核评价制办法,细化考核办法、量化考核指标、完善考核监督,不断改进领导干部考核制度。优化考核主体,积极吸收相关职能部门特别是专业评估部门和人民群众代表纳入到综合考评机构中来,以提高考核主体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在评价标准上要注重实绩考核,以是否有利于地方经济的长远发展,是否有利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考核评价准绳;在考核制度建设上,要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岗位职责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要不断创新干部考核方法,实施全方位“立体化考核”,即在听取领导公开述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综合部门及纪检执法部门等方面的多种意见,实行干部考核认证办法,把考核结果适时反馈给基层群众和相关部门,将干部考核评价权交给群众,以此来增强干部考核的科学性和公开性。二是要完善领导干部辞职、降职记分卡制度。记分卡制度的制订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在思想政治素质、能力水平、党风廉政建设、群众公认度等方面存在问题,但在责任定性上还够不上辞职和降职标准,相对造成后果或行为情节较轻的情形,以扣分累计为手段,根据不同情形,按不同分值扣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必须辞去职务或降职使用。该制度有效弥补了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的许多不足,很有针对性和实用性。三是完善诫免制、试用期制、经济责任审计等相关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制度,逐步试行领导干部任期制。通过制度的配套完善,逐步构建一整套科学、合理的有效制度体系,从而促进干部能上能下的规范化管理,形成操作规范、运作有序的干部正常退出机制。四是建立健全有效的保障机制。一方面要认真做好退下来干部的谈心沟通,及时化解他们的思想顾虑,正确对待领导干部的进、退、留、转问题,真正使他们辞得放心,降得安心。同时对调整下来的干部要定期不定期的走访,了解其思想情况,做好帮带管理。另一方面要客观分析制订领导干部退下来后的相关待遇政策,根据本人任职时间等因素出台较为科学合理的待遇标准。对有实际困难的干部要尽可能的帮助解决,从而消除其后顾之忧。其次,组织上要积极拓宽安置渠道,丰富安置方法,给退下来干部尽力创造宽松的安置环境,使他们下的顺心。在重新择业和择岗上留有足够的空间和机会,转任非领导职务、转任非常设性机构或社团组织、社区等领导岗位,充分发挥个人所长,倡导下企业从事经济或专门参与招商引资等都不失为较好的途径。同时还可通过待岗学习或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增长才干。对调整下来的领导干部,如在一到二年里实绩突出,且符合重新提拔条件,可以重新走上领导岗位或提拔使用,这也是干部能上能下的要求。

4、着力构建制度监督体系,加大制度执行力度,确保制度的落实到位。一是强化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监督。健全干部监督网络、加大干部监督管理力度。通过领导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实现干部监督信息的及时交流沟通,做好汇总分析,提出具体处理意见。通过推行领导干部公开承诺制度,就其领导岗位的职责和任务向社会和群众作出公开承诺,以进一步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从而达到强化领导干部自我监督和公众监督的作用。二是强化社会舆论的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对于领导干部监督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新闻媒体的监督。从西方一些国家许多行政领导引咎辞职的案例来分析,在辞职过程当中,舆论和媒体监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许多人都是因自身在或生活上的种种不良行为而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冲击,强大压力情况下,而主动提出辞职的。为此,要实行政务公开,让领导干部的行政行为在“阳光”下运作,只有让社会群众了解了领导干部在做什么,该做些什么,如何做,他们才能对领导干部的行为作出一个客观公正的评判,也才能实现社会舆论正确有效的监督。三是强化执行部门和权力机关的监督。组织部门或其他权力机关赋有干部免职、辞职、降职的执行权力,同样也赋予了部门监督的职责,对领导干部免职、辞职和降职行为承担了重要的监督任务。通过他们来强化对领导干部及其失职行为的监督,加大制度执行力度,是该项制度是否能真正落到实处的关键一环。在整项制度推行中,只有严格执行,严格监督,其制度本身的功能才能实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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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

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

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中共中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是军队的领导人,紧随党和国家领导人名单之后。

现任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有:

胡锦涛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

吴邦国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党组书记

温家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党组书记

贾庆林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李长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习近平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家副主席

李克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党组副书记

贺国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

周永康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

王刚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

王乐泉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新疆自治区党委书记

王兆国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党组副书记

王岐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党组成员

回良玉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党组成员

刘淇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

刘云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宣传部部长

刘延东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

李源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组织部部长

汪洋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

张高丽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天津市委书记

张德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党组成员

俞正声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

徐才厚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军委副主席

郭伯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军委副主席

薄熙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

何勇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

令计划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办公厅主任

王沪宁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策研究室主任

路甬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科学院院长、党组书记 乌云其木格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党组成员

韩启德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党组成员、九三学社中央主席 华建敏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党组成员

陈至立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党组成员

周铁农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革中央主席

李建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党组成员兼秘书长、机关党组书记 司马义-铁力瓦尔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党组成员

蒋树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盟中央主席

陈昌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建中央主席

严隽琪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进中央主席

桑国卫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农工党中央主席

梁光烈中央军委委员、国务委员、国务院党组成员兼国防部部长 马凯国务委员、党组成员兼国务院秘书长、机关党组书记 孟……国务委员、党组成员兼公安部部长、党委书记

戴秉国国务委员、党组成员

王胜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曹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

廖晖全国政协副主席、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

杜青林全国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

帕巴拉·格列朗杰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佛教协会名誉会长

马万祺全国政协副主席

白立忱全国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

陈奎元全国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中国社科院院长、党组书记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全国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

李兆焯全国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

黄孟复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中国民间商会会长 董建华全国政协副主席

张梅颖全国政协副主席、民盟中央第一副主席

张榕明全国政协副主席、民建中央第一副主席

钱运录全国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兼秘书长、机关党组书记 孙家正全国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全国文联主席、党组书记

李金华全国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

郑万通全国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

邓朴方全国政协副主席

万钢全国政协副主席、致公党中央主席、科学技术部部长 林文漪全国政协副主席、台盟中央主席

厉无畏全国政协副主席、民革中央常务副主席

罗富和全国政协副主席、民进中央常务副主席

陈宗兴全国政协副主席、农工党中央常务副主席

王志珍全国政协副主席、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

何厚铧全国政协副主席

陈炳德中央军委委员、总参谋长、党委书记

李继耐中央军委委员、总政治部主任、党委书记

廖锡龙中央军委委员、总后勤部部长、党委书记

常万全中央军委委员、总装备部部长、党委书记

靖志远中央军委委员、二炮司令员、党委书记

吴胜利中央军委委员、海军司令员、党委书记

许其亮中央军委委员、空军司令员、党委书记

第五篇:中办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

中办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

中办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2007-02-09 07::

54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5年任期内应保持稳定

该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适用范围: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同一职位最多连任两期

该《规定》指出,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达到退休年龄的;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在一个任期内因工

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执行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该《规定》还指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3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拒不服从回避可就地免职

该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

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3类情况需进行回避

《规定》指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

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职务层次较低方回避

该《规定》还指出,第三条所列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实行回避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调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级难以安排的,报请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协调解决。经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需要实行地域回避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任期内调整的,在任期内予以调整;任期内难以调整的,任期届满后予以调整。第六条指出,领导干部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党委(党组)作出决定。必要时,组织(人事)部门可要求领导干部报告拟任职务所需要回避的情况。

第七条规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况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所在单位党组织发现其有需要回避情况的应当提出回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党委(党组)作出决定。

第八条规定,个人、组织有权反映领导干部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拒不回避可就地免职

该《规定》指出,领导干部有需要

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对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不得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

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适用对象: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

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交流重点主要为正职领导

《规定》指出交流对象主要为: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重点为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及其他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新提拔担任县(市、区、旗)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应当有计划地易地交流任职。县级

以上地方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新提拔的一般应易地交流任职。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四种情况可不交流或暂缓交流

《规定》指出,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离最高任职年龄不满5年的(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

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干部交流应按规定作离任审计

《规定》还指出,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之间进行。地区之间的干部交流,重点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人才战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支柱产业及重大项目建设进行。

干部交流应注意与领导班子换届相结合

《规定》指出,干部交流应突出重点,增强计划性、针对性,注意与领导班子换届调整相结合。市、县两级党政正职领导成员未任满一届的一般不交流,同一地区党政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同时交流;领导班子一次性交流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者任免的干部,交流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按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审计。

《规定》指出,干部交流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纪律:任何地方和单位必须执行上级党委(党组)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各级党委(党组)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交流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对象,不得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任何人不得借干部交流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另外,干部交流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并建立健全干部交流激励机制。交流干部的配偶、子女是否随调随迁,尊重本人意愿,按有关规定办理。配偶、子女随调随迁的,应当妥善安排其就业、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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