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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超编人员待遇(通用)

事业单位超编人员待遇第一篇:事业单位超编人员待遇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待遇有关福利制度一、假期制度(一)探亲假为了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分居两地的探亲问题,关心分居两地职工的生活,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使之安心地工作,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国务院从1。

事业单位超编人员待遇

第一篇:事业单位超编人员待遇

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待遇

有关福利制度

一、假期制度

(一)探亲假

为了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分居两地的探亲问题,关心分居两地职工的生活,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使之安心地工作,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国务院从1958年起建立了职工探亲假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1)探配偶的条件: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2)探父母的条件: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

已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的,探亲假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3、路费报销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探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包括职岗津贴、省直补贴、地方职务岗位津贴)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30%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4、探亲假中的有关问题说明

(1)“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2)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期满转为正式职工后,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下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3)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的,四年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

(4)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①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②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③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凭据按实报销。

④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⑤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5)职工探亲住宿费开支标准:

①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②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参考文号:国发(1981)36号、(81)劳总险字12号、浙人字(81)052号,浙人字(81)080号、(81)财预字第265号、浙人薪[1997]163号

(二)产假、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产假、哺乳假的规定。具体如下:

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

(1)产假假期:

①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 0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②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③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2)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2、女职工妊娠期间的待遇

(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班工作。

(2)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以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标准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

3、女职工哺乳假假期待遇

(1)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2)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3)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参考文号:浙政[1988]31号、浙人薪[1994]67号、浙人薪[1997]163号、《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三)病假

为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务院干1981年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通知规定了机关工作人员的病假工资待遇,事业单位人员可参照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病假假期及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3)请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按80%计发。

(4)上述人员病假期间,津贴、奖金(即活工资部分)如何发放,由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对请假两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如果要发给津贴,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80%;对病假六个月及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70%。

(5)病假期间职务岗位津贴、地方职务岗位津贴与基本工资(固定部分)一起按病假比例发给。

2、享受病假待遇的有关问题:

(1)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批准,可以提高(10%-15%)。

(2)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3)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病假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4)半日休养半日工作的,工资原则上可以照发。但要严格审批手续。

(5)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6)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7)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不计算工龄。

参考文号:国发[1981]52号、浙人薪[1994]67号、浙人薪[1997]163号

(四)事假 为加强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激励工作人员勤奋工作,我省于1995年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具体办法如下:

1、请事假的条件及程序

由于实行了年休假和新的工时制,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或上级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可予以辞退。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工资待遇

事假期间的工资按下列规定扣发: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

(含 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 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十职务(岗位)津贴十省直补贴十地方职务岗位津贴]÷21,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3、事业单位已制定事假工资待遇规定的,也可按本单位的规定执行。

4、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工作人员的考勤和事假登记工作,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有关待遇等规定。

参考文号:浙人薪[1995]79号、浙人薪[1997]163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

(五)婚假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1、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2、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六)丧假.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浙江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浙劳人除(87)257号文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1、假期: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一3天的丧假。

2、路程假:去外地料埋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工资待遇: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

二、死亡抚恤制度

为了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安心工作,解除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有关抚恤待遇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三项。

(一)丧葬费

1、丧葬费标准

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发给其家属2000元的丧葬补助费。

2、丧葬费发放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原单位发放。 参考文号:浙人薪[1998]233号、浙财行[1998]150号

(二)一次性抚恤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及基数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革命烈士:本人生前的40个月的工资;

因公死亡:本人生前的20个月的工资;

因病死亡:本人生前的10个月的工资。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

(1)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和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地方职务岗位津贴、保留津贴150元之和。

(2)计发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数包括教龄、护龄津贴、中小学特级教师补贴费。

参考文号:民优函[1994]212号[浙民优字(1994)207号、(1994财行160号转发)];人薪发[1994]48号[浙人薪(1994)146号文转发];浙民优(1992)1114号、(92)财行550号,民优发(1991)12号、民优发(1992)32号,(86)财文字第762号,浙人薪[1999]211号、浙民优字(1999)219号、浙财社(1999)121号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后其遗属的基本生活,1988年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2001年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又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

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现行遗属困难补助人员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1、享受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人员的条件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与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八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读研究生或体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4)工作人员生前抚养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八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读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几点说明

(1)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工作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开始发放。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中的大中专毕业生或从社会上招聘的干部,在见习期或试用期间死亡的,可以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执行。

(3)凡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不得再享受企业职工家属医疗等劳保待遇。

(4)对死者生前患病期间所造成的遗属经济困难,可根据其困难大小,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的一次性补助。

(5)职工自杀,如不是政治性自杀,而是因家庭或生活问题自杀,可按因病死亡处理。

(6)下列人员,应及时停发、不发或减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①死者遗属已经独立生活(如参军、招工、从事个体经营、农业劳动等)或者去世,其生活困难补助费即不再发给;

②死者的配偶改嫁或另娶后,其本人生活困难补助费不再发给。

③死者的父母、弟妹,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已作为其他亲属的遗属领取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可以不发。未领取的,可视情况酌情减发。

④死者生前供养的子女中,系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超生的,不得列入补助范围。

⑤死者遗属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劳动教养的,不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⑥死者遗属已享受精减退职或计划外临时工晚年生活困难补助等补助费的,只能选择其中的一项补助费。 参考文号:浙人薪[2000]70号、浙财行[2000]60号,浙人薪[2001]62号

五、补助制度

(一)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补助费标准由市人事局根据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确定。

(二)精减退职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费:凡符合浙组[1997〕1号文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费的干部,本人去世后按其生前的生活补助标准一次发给3个月的补助金,作为丧葬费用,并从去世后的次月起停发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二篇:事业单位新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待遇

(2009-02-18 21:33:24) 转载 标签: 分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事业单位 工资待遇 新聘人员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9号)的规定,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实行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

(一)岗位工资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窝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附1:岗位工资标准

其中教师:

中学高级 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即930元 中学一级 套十级岗位,即680元 中学二级 十二级岗位,即590元

(二)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

附2:薪级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构成基本工资。全国都基本一样,差别在于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其中义务教师从09年开始实施绩效工资,省级统筹。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和类别的评估指标体系,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和实施范围、类别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方案另行制定。

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根据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整为:一类区月人均 70 元,二类区月人均 130 元,三类区月人均 230 元,四类区月人均 400 元,五类区月人均 680 元,六类区月人均 1000 元。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岗位)人员适当拉开差距。其中,一类区每月 65 元 130 元,二类区每月 120 元 240 元,三类区每月 215 元至 380 元,四类区每月 370 元至 680 元,五类区每月 640 元至 1050 元,六类区每月 950 元至 1400 元。

四、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具体方案由人事部、财政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四)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收入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第三篇:毕冰.事业单位改革后离退休人员待遇

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后

离退休人员差额补贴能维持多久的忧虑及浅思

毕冰

前些年我与退休人员讨论过、争论过,百分之百的人认为,单位理应保住他们辛苦一辈子的“铁饭碗”退休金。

动笔之前,我思考了许久,这个问题太大了,国家目前尚没有行之有效的办法,体育馆今后如何发展?引深的问题是对管理者如何在改革的浪潮中,披荆斩棘走出一条符合未来体育馆发展与壮大的新路,是解决离退休差额补贴问题的关键所在。 体育馆目前实行的是两套退休生活费标准,一套是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退休标准,一套是甘肃省企业退休标准。 随着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工资调整、工资改革,同一离退休人员,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离退休生活费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

按照目前体育馆“3—5年计划,以及半年来运用企业化管理方法经营场馆,取得了很好经济收益,近几年发放退休人员补差这一块是没有问题的。关键是改制以后雾里看花的未来,取决于过国家改革相关配套政策以及体育馆场馆未来经营体制转变后,继续承担、逐渐加重的退休人员差额负担能保持多久的忧虑。

体育馆自1999年起,按照甘肃省社会保障厅文件规定,符合文件中参保要求:“事业单位自收自支性质、差额拨款性质单位„„”,从1992年7月至1999年12月按照甘肃省历年缴费比例,计算出在职人员期间的单位、个人、划入个人账户补缴金额;核算出单位已办理离

退休手续人员从1996年1月份起历年应享受养老金标准。1999年核

算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基本按照兰州体育馆执行甘肃省行政事业

单位离退休标准核准养老金给付标准执行。

近年来,体育馆退休人员逐年增加,截止目前,体育馆已有28

位离退休人员享受甘肃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尽管连续7年

甘肃省每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但与甘肃省行政事业单

位退休标准差距还是很大,而省上财政只负担体育馆8位离退休人员的差额补贴部分,体育馆今后负担离退休人员补差部分的担子将会越

来越重,这是摆在管理者面前的现实问题。

我国目前离退休人员待遇分为三个等级:国家公务员离退休、行

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离退休。三个等级之间有着“三级跳”的巨

大差距,许多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养老金水平达不到1500元,行

业之间的差距也是造成离退休待遇不统一的问题,某些垄断行业在职

期间缴纳额度为社会平均工资300%,其退休后享受养老金个人部分

就高出一大节。

引用网民的一段话: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方案受到工人、农民

的欢迎。但一如既往地,受到以教职工为代表的事业单位从业者

的坚决抵制。 征求意见稿在以高校教职工为代表的公益类事业单

位内,掀起了一股提前退休潮。 一位已退休的教师测算过,按老

办法退休,退休金在3500元/月以上;若不申请提前退休,退休

金则可能只有1600元/月左右。

在全国两会期间,许多委员递交了提案,要求提高企业离退休人

员养老金水平,认为这是社会不公现象,是和谐社会不和谐因素。虽

然国家连续几年对离退休人员中建国前老工人、转业军人、退休待遇

偏低人员采取了政策倾斜,提高了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水平,但

是与公务员、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还是有巨大的差距,

许多老人认为,在祖国社会主义建设中他们付出了毕生精力,有些人

一家几代人都在一个企业工作,现在他们退休了,国家保障了他们的

基本生活养老金的发放,但是飞涨的物价使他们的生活捉襟见肘,强

大的反差令许多离退休老人自叹“退休老人还要分三六九等”,造成许

多老人心里的严重失衡,。

我们国家养老保险制度起步晚,处在探索与实验阶段,各项政策、

规定还有待完善,与其他国家成熟的养老保险体制不同之处在于只有

国有企业以及一部分事业自收自支单位离退休人员进入社会保险,;而

不是全民纳入老保险范畴。

我国也在设想在2020年后实行“全民单轨制”养老保险。没有

职务、等级差别,只要在职期间按时交纳一定比例养老金,到达退休

年龄即可领取养老金。

“全民单轨制”包含三个要素:一是全体国民在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时都享有领取退休金的权力;二是全体国民在离退休后的保障水平应当是基本相等的,退休以后无关乎贡献大小和生存标准问题,工人和部长是没有区别的;三是全体国民的离退休待遇应当是生存需求,

而不是奢侈生活,至于疾病保障应当由医保那一块解决,而不是由养

老金解决,高水平养老金是任何政府都无法承担的,没有“低标准”

就无法保证“全民覆盖”。 国家多个部委、专家研究解决缩小离退

休人员生活待遇差距问题,至今没有行之有效、多方满意的办法,国

家每年投入补充养老金几个亿(具体数字记不清了)。很多问题至今停

留在“纸上谈兵”阶段。至少在近10年内,全民单轨制只是一个美好

的设想。

体育馆转制后,离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的两条路:一是推向社会

化管理,享受企业基本养老金。体育馆不再负担补贴部分,盼望国家

连年出台政策,提高整体养老待遇水平,彻底解决养老金待遇“三级

跳”问题。二是保障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费标准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

水平。

兰州体育馆转制后,如果取消了事业单位性质,那这一部分部分

补差如何计算?差额部分能否保障?如何补助?是摆在当今后管理者

面前的现实问题。在国家尚未出台行之有效的全民单轨制政策下,兰

州体育馆能否在未来,继续保证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政事业单位离退

休工资待遇,使越来越沉重的离退休人员差额“包袱”,不再成为负担,

只有现在做好,将来做大,才有可能为之保障。

至今,在发放体育馆离退休人员差额补贴问题上,没有形成文字

性的东西,只是口头保证在取得经济效益的前提下,给予离退休人员

这部分差额保障,谁也不能保证今后的经营能长此以往如目前的状况。

因为不久的将来,我也将加入退休的队伍,也希望能拿到为数可观的

补差。如果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失去这一块差额部分待遇,离退

休人员将面临与企业职工一样的生活水平,他们的落差心理比企业职

工更为有甚。要保证离退休人员差额部分无论在什么体制下不致消失,

除了坚信相信国家出台政策逐渐缩小领域差距,关键还得依靠强有力的班子带领人人努力的团队共同前进,今天的努力,是为明天的自己储备养老金,我们绝大多数人会在体育馆退休这是不争的事实。

事业单位改革势在必行,明确事业单位功能定位,根据事业单位

的不同属性,实施分类改革,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的用人权、薪

酬分配权、自主运营权等法人自主权。有了政策支持,接下来就

是管理者能否把握和运用好手中的权利,运用智慧,充分施展才

华,带领全体人员拓展市场、研发市场、寻求商机,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市场经济大潮下乘风破浪。

近两年来体育馆实施的内部改革,整章建制,出台并完善了一系

列的规章制度、绩效考评等等改革措施,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是制

约体育馆发展的大环境并没有改变,许多省级机关包括上级机关个别

处室依然抱定,国家投资的场馆理应免费或少出资为其提供高、保、

真的服务,思想观念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仍习惯使用是行政命令,

体育馆如何维持?场馆基本维护、在职人员工资、场馆水电、暖气等

费用从哪里来?又如何保障离退休人员的补差? 对体育馆来说,搞好经济建设才是硬道理!只有体制机制彻底转

变了,用人机制灵活了,经济建设搞好了、搞上去了,体育馆有足以

满足场馆发展的雄厚资金做支撑,工资、奖励、福利待遇、离退休人

员差额补贴的发放才能成为可能。

第四篇:关于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项目进一步明确规范的通知

(讨论稿)

市直各部门组织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

为了使离退休人员及从事离退休工作的人员,进一步明确离退休费各项待遇的名称和标准,便于理解和掌握,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及津贴补贴项目再次进行明确规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规范后的离退休待遇项目名称

将现执行的所有离退休费及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13项,分别为:基本离退休费、增发离退休费、生活补贴

1、生活补贴

2、特需补助费、驻济地方福利补贴、物价补贴、福利费、乘车费、电话费、护理费、住房补贴、其他津补贴。

二、明确规范后的离退休待遇项目内容

(一)基本离退休费: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标准工资计发的离休费、退休费。

(二)增发离退休费:离退休人员按鲁老[1988]9号、鲁老[1989]8号、国发[1989]82号、国发[1991]74号、国发

[1993]79号、国发[1995]32号、人发[1997]74号、国办发

[1999]78号、国办发[2001]14号、国办发[2001]70号、国办发[2003]93号及以后按国家文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

(三)生活补贴1: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85工改

前离退休人员17元; [1990]鲁人退字14号文件规定:85工改前离退休人员,一个级差,但离休人员不低于15元,退休人员不低于10元;85工改后至89年9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一个级差;2001年12月市委、市政府决定,职务补贴及副局以上干部职岗补贴;鲁人发[2004]30号文件规定:2004年12月生活(岗位)津贴等项目。

(四)生活补贴2:[1986]鲁人老字7号文件规定:85工改前退休人员8元;鲁老[1988]9号文件规定:85工改前离休人员0.5-3元;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93工改前离退休人员5元;99年12月市委、市政府决定:100元;原保留补贴事业20元、机关40元。

(五)特需补助费:按照[1986]鲁人老字2号文件规定:离休人员12元。

(六)驻济地方福利补贴:鲁人薪[1997]15号文件规定: 56元;鲁人薪[1997]16号文件规定:125元。

(七)物价补贴:按照鲁人退[98]4号规定:85工改前离退休人员51元(属禁食猪肉民族54元);85工改后至93工改前离退休人员46元(属禁食猪肉民族49元);93工改后离退休人员属禁食猪肉民族为3元。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85工改前退职36元(属禁食猪肉民族39元);85工改后至93工改前退职31元(属禁食猪肉民族34元);93工改后退职属禁食猪

肉民族为3元。

(八)福利费:按照鲁人福[1994]3号文件规定:8元。

(九)乘车费余额:按照鲁人薪[1997]16号文件规定:离休人员,地市级35元、县处级20元、其他离休人员10元;副局级以上退休人员20元。

(十)电话费:按照济财文字[1999]33号文件规定:副局以上干部电话费。

(十一)护理费:按照鲁老干[2004]12号文件规定:离休人员300元。

(十二)住房补贴:基本工资的35%。

(十三)其他津补贴:未列出的其他津补贴项目,如:

[1986]鲁人老字8号规定的教、护龄津贴(3/5/7/10元);鲁人薪[1995]27号规定的警衔津贴(随职务不同标准不同)等。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离退休项目和标准,认真梳理本单位实际执行的离退休各种项目,规范列支,不得随意增加和减少。

(二)各单位对离退休人员待遇项目进行重新简化归并后,要及时将本单位原使用的每月离退休费发放单,更换为“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月离退休退职费发放单”(详见附件1),并负责向离退休人员解释清楚。

(三)这次规范后,根据鲁人退[1998]4号文件相关规定,对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以及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牺牲(病故)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基数中的有关项目进行相应的调整(详见附件

2、附件3)。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人事局可参考执行。

附件1:《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月离退休退职费发放单》及《填表说明》

附件2:《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人员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项目》

附件3:《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牺牲(病故)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基数项目》

济南市人事局

二00六年二月十四日

第五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涨工资 养老金待遇调整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涨工资 养老金待遇调整

事业单位改革:今年以来,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中心经过3个月的努力,为市直133个参保单位、2952位市直离退休人员调整了养老金待遇,补发放养老金1200万余元。了解更多事业单位招聘信息,请点击事业单位考试网。

为了按照新标准发放养老金并尽可能补发放到位,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中心积极进行数据测算,在向财政部门报告并申请补发放资金的同时,督促各参保单位及时审批本单位离退休人员调资标准并填报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表。中心人员利用晚间加班及周六日的休息时间积极做好待遇调整工作,目前除了在淮省属事业单位及市直参公事业单位暂未调整外,其他参保单位人员养老金已基本调整并补发放到位。

(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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