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网 论文资料 南京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精选)

南京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精选)

南京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第一篇:南京大学博士学位授予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本校按理学、工学、农学、经。

南京大学博士学位授予

第一篇:南京大学博士学位授予

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校按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五个学科门类授予学位。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和专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请上海市学位办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公布。

第二章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学位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二个基本要求:

(一)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修满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并完成各培养环节(含通过研究生外语学位课程考试),取得所要求的科研成果。

(二)申请手续完备,材料齐全。

第三章硕士学位

第四条课程与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外国语:要求第一外国语,须通过硕士生外语学位课程考试;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写作论文摘要,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三)基础课与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和基本的实践操作技能。

(四)硕士生的学位课程考试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本人培养计划进行,硕士生须修满规定的课程学分,完成各培养环节,且成绩合格。

(五)科研成果要求:

申请硕士学位者在学期间的科研成果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理、工、农学的硕士学位者,在学期间须在SCI、EI、ISTP、CSCD收录的期刊上公开发表(或录用)1篇以上(含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论文,并注明对应学位论文的第几章节;申请经、管类学科及农学类渔业经济与管理专业的硕士学位者,需在CSCD或CSSCI收录的期刊上公开发表(或录用)2篇及以上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研究论文。

2、 获得署名前五名(含第五名)的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成果奖;

3、获得与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或实审)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1项(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或是以导师指导小组主要成员为首的第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且上海海洋大学为专利权人。 注:

1.CSCD: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编制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CI: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其中增刊上的论文不计入科研成果。

2.所有发表论文须第一作者、或导师指导小组主要成员为首的第二作者;导师指导小组成员需经研究生部认定备案。

3.所有发表论文须以上海海洋大学名义,或将上海海洋大学与联合培养单位名称并列。

4.对于论文录用的情况,在资格审核时,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①录用通知(以后发表的论文题目要与录用通知上的一致);②录用文章的全文;③导师的承诺。学院在其后一年半的时间内对该录用文章进行跟踪。该论文公开发表后,导师需将发表论文原件交学院。若在规定时间内该论文未正式发表,导师需承担相应责任,有关规定参见《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条例》。

第五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① 应在导师(组)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② 对论文所有相关的内容要以严谨的科学态度进行分析研究。

③ 学位论文的研究目的明确、实验设计或调查方法合理、数据资料真实、分析方法正确、结论可靠。

④论文文字通顺、书写符合研究论文的规范(参见《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⑤ 论文应具有一定的新意或应用价值或学术参考价值。

⑥论文必须具有一定的工作量,在论文题目明确后,用于论文的时间至少应在一年左右。

第六条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硕士生最迟应在答辩前三个月交出论文答辩初稿和《实验原始记录本》。指导教师应在半个月内审查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审查学位论文所涉及的数据是否直接源于《实验原始记录本》、《实验原始记录本》记录是否符合规范。对于无实验数据的学科专业,导师要重点审查论文内容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的行为。硕士生要在本硕士点作预答辩,以征求意见。经过修改报院系领导同意后方可付印。同时填写《硕士学位申请表》。

第七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硕士论文应在答辩前一个月完成,并聘请二位副教授以上的专家评阅。

论文评阅人的确定及评阅手续的办理: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论文评阅人名单,填写《上海海洋大学聘请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送审表》,填报4人(校外填报2人)。

(二)由研究生部确定2名论文评阅人(校外1人,评阅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硕导资格)。

(三)学院派专人送学位论文、论文评阅人聘书和《上海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评阅意见书》给论文评阅人。

(四)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是否达到与学位相应的学术水平和可否提交答辩提出明确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学位论文和《上海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评阅意见书》寄至研究生部。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中有一人的评语是属否定的,不能进行答辩。应增聘一名论文评阅人,如评语仍为否定的意见,则本次申请无效,半年后学生重新进行学位申请的程序。

(五)研究生部将学位论文和《上海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评阅意见书》返回学院,学院安排研究生导师根据论文评阅人的意见指导研究生修改论文。

(六)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可根据需要对硕士学位论文开展匿名评审。

第八条上海市研究生论文盲审

1、拟申请答辩的硕士研究生,必须参加当年度上海市的论文盲审,领取确认号后上网登录信息,并填写《盲审简况表》。

2、被抽中同学需在两日内将学位论文一本交研究生部。由研究生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送审。

3、盲审成绩未通过的,研究生在一个月内修改论文后,由研究生部重新增加一名论文评阅人进行论文盲审,仍未通过,则本次申请无效,需半年后重新申请答辩。

4、论文送审超过20天成绩未出,研究生可进入答辩程序。如答辩后盲审成绩未过的,由研究生部重新增加一名评阅人进行盲评,如通过,则本次答辩有效;如仍未通过,则本次答辩无效。需在半年内修改论文,重新进行学位申请。

5、论文盲审成绩至学院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之时仍未出来的,视为通过。

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硕士生将学位论文一式三份送交本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

(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填写《上海海洋大学聘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送审表》,交研究生部审批。答辩委员会由副教授以上的专家3人以上(包括3人)组成(其中至少1人为校外专家;至少2人为硕导;评阅人和答辩委员重复不超过1人),其中主席

1人,由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另设秘书1人,由硕士学位获得者或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担任。

(三)硕士生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在答辩时可以列席,在讨论表决及形成决议时应离席回避。

(四)学院派专人在答辩前一周送学位论文和答辩委员聘书给答辩委员会委员。

(五)学院填报《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时间安排表》,并张贴《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海报》。

(六)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介绍答辩委员会委员的姓名、职称、所在单位和学术专长;

2、研究生指导教师或有关人员介绍学位论文作者的政治表现、课程考试成绩、论文工作等情况;

3、论文作者报告论文主要内容(时间为半小时);

4、答辩委员会委员审阅评阅意见书,并和与会者提出问题,答辩研究生回答问题;

5、答辩委员会委员评议(答辩研究生、指导教师及其他参加人员退场):

(1)答辩委员会委员讨论论文答辩情况,交换意见后写出答辩决议,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

(2)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3)答辩委员会秘书填写《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及答辩评分汇总表》和《上海海洋大学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票汇总表》,统计出评分等级和表决结果。

(4)答辩研究生、指导教师及其他人员进场,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十条 论文答辩不合格情况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或论文答辩通过而未被建议授予学位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做出决议,可在半年内修改论文,申请重新答辩一次。如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一条 答辩时秘书应认真做好记录

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整理好,填入《上海海洋大学硕士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并连同学位申请者的《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学位申请表》、《上海海洋大学硕士毕业生论文评阅意见书》、学位论文一式三份(交磁盘全文)、《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及答辩评分表》、《上海海洋大学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票》、《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及答辩评分汇总表》、《上海海洋大学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票汇总表》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课程与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外国语: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须通过博士生学位外语课程考试。要求具有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有较好的外语写作和听、说应用能力。能以第一外国语为工具,熟练地进行本专业的研究和学术交流。

(三)基础课与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熟练的操作技能,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分析综合能力。

(四)博士生的学位课程考试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本人培养计划进行。博士生须修满规定的课程学分,完成各培养环节,且成绩合格。

(五)科研成果要求:

申请博士学位者在学期间的科研成果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期间须在SCI、EI、ISTP收录期刊上公开发表(或录用)1篇以上(含1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论文;或在CSCD核心库收录的期刊上公开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研究性论文;或在CSSCI收录的期刊上公开发表3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研究论文(其中核心库2篇);其中至少一篇已经正式发表。

其中,受国家重点学科支持的博士学位授予点(目前有水产养殖、水生生物学博士点)博士研究生须在SCI、EI、ISTP、CSCD核心库收录的期刊上公开发表或录用2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研究论文, 其中SCI、EI、ISTP收录期刊论文至少1篇,发表的论文中至少1篇已经正式发表。

2、获得署名前五名(含第五名)的省部级二等(含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

3、获得与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 1项(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或是以导师指导小组主要成员为首的第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且上海海洋大学为专利权人。

注:

1.CSCD: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编制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CI: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其中增刊上的论文不计入科研成果。

2.所有发表论文须第一作者、或导师指导小组主要成员为首的第二作者;导师指导小组成员需经研究生部认定备案。

3.所有发表论文须以上海海洋大学名义,或将上海海洋大学与联合培养单位名称并列。

4.对于论文录用的情况,在资格审核时,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①录用通知(以后发表的论文题目要与录用通知上的一致);②录用文章的全文;③导师的承诺。学院在其后一年半的时间内对该录用文章进行跟踪。该论文公开发表后,导师需将发表论文原件交学院。若在规定时间内该论文未正式发表,导师需承担相应责任,有关规定参见《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条例》。

第十三条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① 应在导师(组)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② 对某领域以及相关的内容应以严谨的科学态度,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研究。

③学位论文的研究目的明确、实验设计或调查方法科学合理、资料翔实、数据真实、分析方法正确、论证严密、结论可靠。

④学位论文逻辑清晰、文笔流畅,撰写合乎《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⑤论文研究内容应在学科领域具有前沿性和探索性,要有创新性。

⑥论文必须具有一定的工作量,在论文题目明确后,用于论文的时间应不少于二年。 第十四条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博士生最迟应在答辩前四个月交出论文答辩初稿和《实验原始记录本》。指导教师应在一个月内审毕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审查学位论文所涉及的数据是否直接源于《实验原始记录本》、《实验原始记录本》记录是否符合规范。对于无实验数据的学科专业,导师要重点审查论文内容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的行为。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校内同行专家进行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所提意见的记录报送研究生部。预答辩通过者,可填写《博士学位申请表》。

第十五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博士学位论文和摘要应在答辩前三个月完成,并聘请五位相关学科学术造诣深的教授或研究员评阅。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的确定及评阅手续的办理: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论文评阅人名单,填写《上海海洋大学聘请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送审表》,填报6人(校内3人,校外3人)。

(二)由研究生部确定5名论文评阅人(其中至少有1名科研院所专家,校内专家不超过2人,博导不得少于3人)。

(三)研究生部派专人送学位论文、论文评阅人聘书和《上海海洋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评阅意见书》给论文评阅人。

(四)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是否达到与学位相应的学术水平和可否提交答辩提出明确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学位论文和《上海海洋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评阅意见书》寄至研究生部。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中有二人的评语是否定的,则本次申请无效;有一人的评语是属否定的,不能进行答辩,应增聘一名论文评阅人,如评语仍为否定的意见,则本次申请无效。本次申请无效的,半年内不得申请重新答辩。

(五)研究生部将学位论文和《上海海洋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评阅意见书》返回学院,学院安排博士生导师根据论文评阅人的意见指导博士生修改论文。

第十六条上海市研究生论文盲审

博士研究生的论文盲审同硕士研究生论文盲审 ,见第八条。

第十七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博士生将学位论文一式五份送交本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

(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填写《上海海洋大学聘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送审表》,交研究生部。答辩委员会由教授或研究员5人以上(包括5人)组成(至少3人为博导;校外专家2人以上;校外专家中至少有1人是博导),其中主席1人。另设秘书1人,由博士学位获得者或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担任。答辩委员和论文评阅专家重复不超过2人。

(三)博士生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在答辩时可以列席,在讨论表决及形成决议时应离席回避。

(四)学校派专人在答辩前半个月送博士学位论文和答辩委员聘书给答辩委员会委员。

(五)学院填报《上海海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时间安排表》,并张贴《上海海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会海报》。

(六)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介绍答辩委员的姓名、职称、所在单位和学术专长;

2、博士生指导教师或有关人员介绍学位论文作者的政治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学位论文工作等情况;

3、论文作者报告论文主要内容(不超过一小时);

4、答辩委员会委员审阅《论文评阅意见书》,并和与会者提出问题,答辩博士生回答问题;

5、答辩委员会委员评议(答辩博士生、指导教师及其他参加人员退场):

(1)答辩委员会委员就论文及答辩情况交换意见,讨论并写出答辩决议,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

(2)答辩委员会委员填写《上海海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及答辩评分表》和《上海海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及答辩表决票》,就是否同意通过论文和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以无记名方式表决(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方为通过;

(3)答辩委员会秘书填写《上海海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及答辩评分汇总表》和《上海海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及答辩表决票汇总表》,统计出评分等级和表决结果。

(4)答辩博士生、指导教师及其他人员进场,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十八条论文答辩不合格情况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或论文答辩通过而未被建议授予学位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做出决议,可在半年内修改论文,申请重新答辩一次。如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九条答辩时秘书应认真做好记录

答辩结束后,各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整理好,填入《上海海洋大

学博士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并连同学位申请者的《上海海洋大学博士学位申请表》、《上海海洋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评阅意见书》、学位论文一式四份(交磁盘全文)、《上海海洋大学博士研究生论文评分表》、《上海海洋大学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票》、《上海海洋大学博士论文评分汇总表》、《上海海洋大学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票汇总表》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第五章学位审批

第二十条院学位评定分委员对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就是否建议授予相应的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为通过。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分委员会在规定的日期将有关材料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交研究生部。第二十一条研究生部整理汇总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审批,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决定是否授予相应的学位,开会出席人数应为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

第二十三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博士学位证书须在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公示三个月后无异议时,予以颁发)。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学位申请人自提交论文及有关表格后,在整个论文评阅、答辩,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期间,严禁进行非正当活动,一经发现要按纪律从严处理。一切有关人员要严守纪律,申请者本人不应了解的内容,严禁泄露,违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于已毕业而未获得学位者,硕士研究生可以在毕业后一年内,博士研究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达到学位申请的基本条件后,可申请学位。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对于已授予的学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国家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对授予的学位应予复议,可以作出撤消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学位申请者对学位授予存有异议,可自学位授予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到研究生部提出书面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执行,并报上海市学位办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于批准之日开始执行,其中对于科研成果的要求,自2009届研究生开始执行。

上海海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二篇: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南京理工大学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南京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七届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分门类分别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少数暂无授予权的学科需授予学位的,可向有权授予学位的高等院校的有关学科申请相应的学位,并按该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一般由十九至二十五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任期二至三年。委员会成员由学院提名,经遴选后由校长确定。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组成,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分委员会成员应具有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的组成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 审议并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2. 审议并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3. 审议并做出授予名誉学位的决定; 4. 审议并做出撤消学位的决定;

5. 审查申请增列或调整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点; 6. 审批增列或调整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 7. 审批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

8. 审查、批准博士、硕士学位培养方案; 9. 研究、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 受理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 受理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 负责推荐并初审本领域内申请增列或调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事宜;

4. 初审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 5. 初审博士、硕士学位培养方案;

6.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代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某些职责。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形成重要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学位办公室,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一名。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第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是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托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考查的机构,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其施加影响。

第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委员会一般由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导师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席。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五人组成,委员中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家应占半数以上,委员会主席由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第九条 各学科提出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报学位评定分委会,学位评定分委会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批结果送交学位办公室。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把关,答辩前每位答辩委员必须预先审阅论文内容,做好提问准备。答辩时要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答辩后委员会应认真讨论、公正评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决议应当场向申请人宣读。委员会内部评议情况,参加会议的人员均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必须为下列之一: 1.同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2.不同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3.不同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同时同意在一年后至二年内修改论文后申请重新答辩一次;

4.不同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但对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者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必须为下列之一: 1.同意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2.不同意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3.同意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同时向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推荐申请博士学位;

4.不同意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同时同意在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后申请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对通过答辩的博士、硕士论文,可以用附件的形式对论文还需要修改的内容提出意见。

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所有学位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政治条件,方能进行学位申请: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愿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方可提出申请: 1.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考核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对未具有硕士学位的申请人,还须采取适当的方式考核部分硕士课程。

2.在学期间至少在国际正式期刊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三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文章,国内核心期刊目录见南京理工大学科技处制定的《国内期刊投向指南》,同时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上述三篇文章中至少有一篇被SCI或EI检索; (2) 上述三篇文章中至少有一篇在国外正式期刊上发表; (3) 上述三篇文章中至少有一篇在被选定的中国科协所属一级学会直接主办的刊物发表;

对出版过著作或取得较高水平学术成果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减少或取消对发表论文数量的要求;

上述文章以正式发表或录用通知为准。

3.校外申请人提交的学习课程、成绩、学位论文及其他材料经初审合格者。

硕士学位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提出申请:

1.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考试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对未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申请人,还须采取适当的方式考核部分大学课程。

2.校外申请人提交的学习课程、成绩、学位论文及其他材料经初审合格者。

第十六条 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及期限:

1. 博士学位论文三份,或硕士学位论文二份; 3. 博士(或硕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一份; 4. 博士(或硕士)学位审定表一式一份;

5. 校外申请人员还须提交单位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 6. 博士学位申请人在论文答辩前四十五天提交上述材料; 7. 硕士学位申请人在论文答辩前三十天提交上述材料; 学院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将这些材料连同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选题申请表及有关材料送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学习课程、成绩和学位论文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者,方能取得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学位论文的评阅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三名外单位专家,评阅人一般为本领域内正高级职称专家,论文评阅采用匿名送审的方式进行。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二名,评阅人应为本领域内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家。

第二十条

论文评阅人应本着公正负责的态度按评阅书所列栏目对论文写出详细评语,供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答辩及授予学位时参考。如遇一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或评出的等级较差或指出存在问题较严重,则应将此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查,如意见确切则本次申请无效。

学位论文的答辩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以公开方式进行(须保密的除外)。各学院至少在答辩前七天将答辩日程安排确定,并通知学位申请人本人,同时将答辩日程安排表交学位办公室一份。

学位论文至少在答辩前七天送交到各答辩委员会委员手中。 第二十二条 应提交给答辩委员会的材料为:

1. 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

2. 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选题申请表; 3. 博士(或硕士)学位申请表; 4. 博士(或硕士)学位审定表; 5. 博士(或硕士)论文评阅书; 6. 表决票。

答辩会过程情况、评语和决议由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记入博士(或硕士)学位审定表,并经答辩委员会委员签名。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

1.由研究生院派人或委托学院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资格审查结果。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由答辩秘书对申请人的自然情况、学习和论文情况作简要介绍。

3.申请人就论文的内容、研究手段、实验过程、结论、本论文的创新等方面进行报告。 4.委员提问和申请人答辩。 5.休会,答辩委员会单独举行会议进行评议、通过评语,对是否通过答辩并建议授予学位进行投票表决。

6.向申请人宣布答辩委员会的评语和投票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在答辩中,有权充分阐明自己的学术观点、理论和实践意义,有义务认真回答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在答辩委员会对申请人宣布决议后,申请人对答辩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在宣布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或复议申请,申诉或复议申请书送学位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不予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其论文可进行修改,在一年后至两年内申请重新答辩一次。

硕士学位论文不予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其论文可进行修改,在半年后至一年内申请重新答辩一次。

第二十六条 答辩结束后,学位申请人应在一周内根据答辩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修改,将修改后的论文一式四份(博士为五份)送交答辩委员会秘书,答辩委员会秘书将所有材料收齐后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备审批学位和归档。

学位的授予

第二十七条 博士学位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审,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批。

硕士学位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批,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总体审核。 第二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博士学位逐个进行审批,各博士学位申请人的答辩秘书或导师应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申请人的情况。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硕士学位授予名单进行总体审核。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产生的决议和表决票等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整理和存档。

其它

第二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授予学位之日,即为学位证书生效日期。

第三十条 博士学位授予人员的名单由学位办公室予以公布,三个月内无异议者,方可发给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有特殊贡献的科学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后,可以授予名誉学位。

第三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错授学位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时,应进行复议,必要时撤销原做出的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细则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另作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篇:青海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

2013-10-15 15:43

(校学位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我校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和专业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四条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

硕士学位申请者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撰写论文摘要,具有较强的听说能力;科学学位研究生外语原则上通过六级,并规定CET-6的最低分数线不低于400分。专业学位研究生外语原则上通过六级,并规定CET-6的最低分数线不低于350分。民族医学(藏医学)原则上通过四级,并规定CET-4的最低分数线不低于300分。

5.硕士研究生发表的论文应有自己的新见解,表明作者在学术上和技术应用方面的工作能力。其内容必须是研究生课题研究的核心内容或一部分研究内容,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至少在核心刊物上(包括:青海大学学报、青海师范大学学报、青海大学医学院学报、青海民族学院学报)发表一篇论文(不包括综述性文章和会议论文集)。

6.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论文应有自己的新见解,表明作者在学术上和技术应用方面的工作能力,其内容必须是研究生课题研究的核心内容或一部分研究内容。

7、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必须参加职业医师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医师资格证。

第五条硕土学位课程考试科目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3.一门外国语。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70分以上),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六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2.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或在技术方面具有应用性,或具有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

3.为了保证论文的质量,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在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

4.论文格式按《青海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统一要求》执行。

第七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部应对申请者逐个进行资格审查,符合下述条件者方可参加答辩:

1.政治思想表现好;

2.完成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学位课程,成绩合格者;

3.满足学校规定的学习与科研方面的其他要求;

硕士学位申请人的答辩申请被批准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应聘请三名与论文相关学科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至少有一名校外专家)。

硕士学位论文最迟在答辩前一个月送交评阅人评阅。在收到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和同意答辩时,方可组织论文答辩。导师评阅意见属否定的,一般不予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导师所在学位点提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并送研究生部核准。校内专家以院(所、部、中心)名义聘请,校外专家以学校名义聘请。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成员中至少应有二名校外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职务一般应由校外专家担任。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有关答辩事项,做好答辩详细记录,整理与答辩有关的材料。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发扬学术民主。答辩应公开举行(保密课题除外)。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五分之三以上(含五分之三)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院(所、部、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八条论文答辩程序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宣读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其委员组成名单。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开会;

2.导师介绍研究生的基本学习情况;

3.学位答辩人报告论文;

4.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申请人回答);

5.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休会(申请人以及旁听答辩的人员退场);

6.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形成答辩决议,并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申请人论文答辩及是否通过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以上投票均需答辩委员会中五分之三以上(含五分之三)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7.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决议和表决结果;

8.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散会。

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申请人,经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九条答辩会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包括论文评语和表决结果)填入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答辩记录(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及其他有关材料送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

第十条硕士学位的审定和授予

1.硕士学位审定、授予时间为每年三月(春季)和六月(夏季)两次,学位点应提前做好学位授予准备工作。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进行学位评审时,应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经答辩委员会通过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人,逐个进行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情况的全面审核,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五分之三以上(含五分之三)同意,方可通过,并填入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盖章后,连同申请人的其他有关材料送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逐个审核的基础上,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者进行审核,就是否授予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并填入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有效。

凡答辩委员会未建议授予学位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力量重新审核,认为确实达到学位标准的,可作出授予学位决定。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对硕士学位申请人分别作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或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时,不能采取通讯投票方式,必须召开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半数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4.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人,由校学位办公室将授予学位信息数据软盘上报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备案。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由校学位办公室通知各学位分委员会公布后,即可发给硕士学位证书。

5.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或确认学位错授可以撤销学位,撤销学位程序与授予学位程序相同。必要时,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也可以直接据情况审定撤销学位。

6.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位:

(1)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

(2)在课程考试和论文工作中舞弊作伪情节严重者;

(3)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4)业务上有不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和要求者。

凡有下述情况的,可以暂缓授予学位; (1)在课程考试和论文工作中有舞弊作伪现象,但尚未作出处理者;

(2)未达到学校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其他有关要求者。

第十一条硕士学位材料申报和归档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审查通过授予硕士学位名单后,应向校学位办公室送交学位获得者的下列材料:

(1)答辩申请书;

(2)《学位申请书》(一式二份);

(3)论文评阅书(三份);

(4)论文答辩会议原始记录;

(5)答辩表决票;

(6)学位论文(含电子版)。

未通过授予学位人员需交的材料和已获得学位人员相同。

凡经审查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有关各种材料,由院(所、部、中心)保存,留作以后答辩时参考。

2.硕士研究生的全部学位申请材料由学校学位办公室和各院(所、部、中心)档案员送校档案馆存档。

第三章 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经德育考核,凡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或达到博士生水平的同等学力人员,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三条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学校每年定期举行。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内要求的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工作后,可以提出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申请。

第十四条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较强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为满足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要求在培养方案中确定的有关规定。

申请人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考试委员会审查后提出,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五条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博士论文必须是一篇(或由一组论文组成的)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

博士研究生在SCI收录一篇论文或在一级学报上发表两篇论文;

民族医学专业博士最低要求发表本专业或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两篇,其中一篇在《中国藏学》期刊上发表,另外一篇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第十六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生要求进行论文答辩,应由本人申请,导师推荐,经同行对论文详细摘要或论文进行评议,审批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一般应是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应尽可能聘请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或其他专家,除本校专家外必须有两至三位外单位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当由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外单位专家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特殊情况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论文答辩通过毕业而未通过建议授予学位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做出决议,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如果论文答辩委员会未做出同意修改论文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并重新组织答辩。

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对论文答辩会全过程中各阶段的主要情况以笔录方式做如实记录。

第十七条本校博士生,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申请博士学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学位课程成绩单;

2.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3.指导教师学术评议书、论文评阅人对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议书;

4.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会记录;

5.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6.博士学位审批表;

7.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包括鉴定材料);

8.上述各项材料的电子版各一份。

第十八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全部材料,确定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要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做出相应的决议。

凡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的某些论文,经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做出明确的决议;或是允许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已按第十六条规定重新答辩者除外);或建议缓授学位;或做出不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博士学位决议时,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逐个审查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在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时,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第十九条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从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之日起证书生效。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条本条例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青海省学位委员会备案,从通过之日开始实行。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条例的修改权、解释权属于校学位评定委员。

第四篇:安徽医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安徽医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日前公布了2013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获奖结果,安徽医科大学张学军教授指导的博士研究生权晟撰写的《中国人群白癜风全基因组关联分析研究》由我省推荐,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评审,入选2013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这是安徽医科大学首次获此殊荣,也是我省省属高校首次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实现了零的突破。截止到2013年,该校另有4篇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论文。

评选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旨在加强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培养工作,鼓励创新精神,提高我国研究生教育特别是博士生教育的质量,是对博士培养质量进行监督和激励的一项重要举措。我省近年来积极探索并完善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和激励机制,通过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以及学位论文抽查等制度在高校中大力倡导树立科学的质量观,严谨的学风和勇攀高峰的创新精神,持续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我省将继续通过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机制,以研究生和导师为核心,以学位授予单位为重心,构建以学位授予单位质量保证为基础,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为引导,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积极参与的内部质量保证和外部质量监督体系,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水平。

第五篇:华侨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我校按获得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条 凡我校研究生,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现代化建设服务,品行端正,并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凡我校境外研究生,品行端正,并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也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课程及要求

第四条 凡攻读我校有权授予学位专业的研究生,必须修读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科目,修满规定学分(文科34学分,理工科30学分,学位课程学分不低于19学分),非本专业本科毕业考取的研究生及同等学力考取的研究生必须加修4学分,或加修两门本专业的本科主干课程。修读学位课目含有第一外语、政治理论课二至三门;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三至四门。上述课程的设置及考试要求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凡学位课考试有一门不及格(60分以下)或两门不合格者(60—69),可在一年内重修重考,重考仍不合格,不得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章 硕士学位申请

第五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现代化建设服务,品行端正,并具有硕士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习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修满规定学分。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请参照《华侨大学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华大校研字[2001]1号文件)执行。

(四)申请者应按期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初稿),经导师审阅后,导师认为申请者的论文符合硕士学位论文要求(要求见第四章)。

(五)在学期间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在CN号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如申请提前毕业,须在CN号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文科3篇,理工科2篇,其中一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第六条 学位申请每年进行两次。上半年学位论文送审、答辩时间为4月至5月(研究生处盲审的学位论文于4月20日之前将学位论文交至研究生处,否则延期答辩)。下半年学位论文送审、答辩时间为10月至11月(研究生处盲审的学位论文于10月30日之前将学位论文交到研究生处,否则延期答辩)。不能按期答辩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字,经培养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报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延期进行答辩。

第四章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第七条 学位论文是培养研究生科研和学术水平的集中体现。具有高质量、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不仅在内容上要有创造性和新颖性,在文字表达方式上也应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严谨性。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

一、论文封面要求

要求采用研究生处统一印制的学位论文封面。

二、中文摘要

中文摘要应说明论文的目的、研究方法、研究成果、结论和意义,论文摘要应尽量突出学位论文中具有的创新性和新见解。

1.硕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字数为500—800字,博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字数为1000—1500字;

2.中文摘要及其关键词另设一页;

(1)在“论文摘要”(三号宋体加黑)下空一行打印摘要内容(四号宋体),每段内容开头之前空二格,其标点符号占一格。

(2)在写完摘要内容后下空二行填写“关键词”(四号宋体加黑),关键词的数量一般不超过5个,关键词的字数不超过6个。

三、英文摘要

英文摘要内容应与中文摘要内容相一致,要符合英语语法,语句通顺。

1.英文摘要另设一页;

2.摘要内容每段开头留四个字符空格。

四、目录

1.“目录”两字(三号宋体加黑)居中,下空一行为章、节、小节和页码。

2.每章的标题为三号宋体加黑,每节的标题为四号宋体加黑,小节的标题为小四号宋体加黑。

五、引言

引言是学位论文主体部分的开始,主要介绍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和相关领域中已有的研究成果。介绍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和预期结果。

六、正文

正文是学位论文的主体(采用小四号宋体)。

七、结论

结论是学位论文总体的总结,要求观点明确、精练、完整。认真阐述自己研究的创造性成果及在本领域中的意义。

八、参考文献

1.参考文献按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序号置于方括号内。一种文献在同一文中被反复引用者,用同一序号表示。

2.参考文献的著录项目要齐全,注明序号,作者,题目,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例:

[1]朱亚杰,李锦堂.太阳能与可再生能源[J]太阳能,1995,4:2-6.

3.参考文献的类型以单字母方式标识:M-专著,C—论文集,N—报纸文章,J—期刊文章,D—学位论文,R—研究报告,S—标准,P—专利,其他未说明的文献类型,采用字母“Z”标识。

九、学位论文字数要求

按有关规定,硕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3万字;博士论文一般不少于5万字。

第五章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

第八条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在规定的答辩时间之前3个月将学位论文送交指导教师审阅,指导教师根据论文的学术要求,于两周内审完论文,并写出详细学术评语。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由各学院组织至少由两位副教授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校外专家进行论文评审。学位论文评阅书未全部收到之前不得进行论文答辩。若两名评阅人的评语都是70-79分(合格),论文将进行重新修改,修改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若其中一名评阅人的评语低于70分,应由研究生处增聘一名评阅人;如两名评阅人的评语低于70分,则本次申请无效,重新进行学位论文开题。申请者本人不得擅自与论文评阅人联系。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凡已同意受理硕士学位申请,并经论文评审后确认学位申请有效者,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一)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手续

学位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各培养学院研究生秘书到研究生处领取或在研究生处网页下载《华侨大学硕士学位申请审批书》和《授予学位人员登记表》。研究生本人、指导教师和学院秘书按顺序填写以下内容:

1、研究生本人认真填写《华侨大学硕士学位申请审批书》的1—3页和《授予学位人员登记表》。

2、指导教师填写《华侨大学学位申请审批书》的第5页。

3、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填写审核《华侨大学学位申请审批书》的

6、

7、11页。

4、答辩委员会秘书填写《华侨大学硕士学位申请审批书》的8-10页。

5、经各培养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华侨大学学位申请审批书》后,上报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签字后,方可组织答辩。否则答辩结果不能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学院聘请同一专业或相近专业5位以上具有副教授或以上的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外单位专家。

2、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答辩者的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的主席)。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教授职称的校外专家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应设秘书一名。

3、学位论文答辩时要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一般采用公开方式举行。

(三)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学位论文答辩会议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议的整个程序都应当有记录。

1、答辩会议主席致词宣布答辩程序;

2、导师介绍申请者培养计划执行结果、课程成绩及学位论文等情况;

3、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阐明见解,就论文的创新点作充分的说明,时间不超过30分钟;

4、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可休会15-20分钟,让申请人作准备,也可以不休会);

5、由秘书宣读指导教师的推荐意见和论文评阅人的评语;

6、委员要充分交换意见,商定评定论文的标准,对论文做出评价,并就答辩者可否毕业和可否授予学位分别进行表决,表决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全体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7、主席宣布投票结果,论文评语及决议;

8、答辩秘书应详细负责记录答辩过程,记录要求做到准确、完整。答辩的主要情况要记入《华侨大学学位申请审批书》,记录应由秘书和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

9、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和评阅意见书的内容,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应保密,有关材料需指定专人保管。

10、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培养学院负责安排落实,严禁学位申请者本人参与答辩委员会的组织接待工作。

第六章 博士学位课程及要求

第十一条 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修读学位课程学分应不低于12学分,总学分不低于18学分。课程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应包括:

1、马克思主义理论;

2、基础理论课及专业课;

3、两门外国语。

博士学位课程的考试,按培养计划进行。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的成绩合格(70分以上),方能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不能补考,不得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辨。

第七章 博士学位申请

第十二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现代化建设服务,品行端正,并具有博士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授予博士学位。

1、在本学科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较强的独立研究能力,在学科或专门技术领域中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3、学位论文在理论或实践上对经济建设具有较大的意义。

4、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习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修满规定学分。第一外国语要求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听说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5、在学期间有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在CN号刑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3篇,其中1篇为由学校认定的本学科研究方向权威学术期刊(由各导师组指定5-8种)。如申请提前毕业,博士研究生须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文科5篇,理工科4篇,其中至少有2篇发表在权威学术期刊上。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申请每年进行两次,上半年学位论文送审、答辩时间为4月至5月。下半年学位论文送审、答辩时间为10月至11月。不能按期答辩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字,经培养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报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延期进行答辩。

第八章 博士学位论文要求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

(一)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二)论文内容要求,参照本细则第四章第七条。

博士论文一般不少于5万字,中英文摘要1000字左右,英文摘要应是中文翻译。

第九章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

第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在规定的答辩时间之前3个月将学位论文送交指导教师审阅,,指导教师根据论文的学术要求,于两周内审完论文,并写出详细学术评语。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在答辩前2个月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提供10位校外送审专家名单(包括专家姓名、职称、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专业和研究方向)。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应聘请五位校外同行专家(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进行论文评阅,研究生处负责送审。学位论文评阅书没有全部收到之前不得进行论文答辩。若5位评阅人的评语都是肯定的,才能组织论文答辩;若其中一名评阅人的评语是否定的,应由研究生处增补一名评阅人。如两名评阅人的评语是否定的,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凡已同意受理博士学位申请,并经论文评审后确认学位申请有效者,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一)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手续

学位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各学院研究生秘书到研究生处领取或在研究生处网页下载《华侨大学博士学位申请审批书》和《授予学位人员登记表》。填写内容如下:

1、研究生本人认真填写《华侨大学博士学位申请审批书》的1-3页和《授予学位人员登记表》。

2、指导教师填写《华侨大学博士学位申请审批书》的第5页。

3、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真填写审核《华侨大学博士学位申请审批书的

6、

7、11页。

4、答辩委员会秘书认真填写《华侨大学博士学位申请审批书》的8-10页。

5、经各培养学院主管领导认真审核《华侨大学博士学位申请审批书》后,上报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签字后,方可组织答辩。否则答辩结果不能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学院聘请相近专业5-7名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2名校外专家,4名博士生导师。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专家,要坚持标准,保证论文答辩的质量。答辩结束后,委员们就答辩者可否毕业和可否授予学位分别进行投票。须获2/3以上票数方视为通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校外专家担任。

2、学位论文的评阅、答辩工作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办理,申请人应回避评阅人和答辩委员。

3、学位论文答辩时要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一般采用公开方式举行。答辩委员会工作程序,可参照本细则第十条第

(三)项。

第十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博士、硕士学位最终审批权属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答辩委员会成员的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核新增博士研究生导师、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六)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七)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八)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的决定;

(九)作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十)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十一章

第十九条 论文答辩的组织工作

研究生论文的组织答辩工作,由申请者所在的学院具体负责,申请者本人不能参与组织接待工作。接待工作的具体内容如下:

1、负责落实答辩的具体日期及布置答辩会场。

2、负责安排校外专家的接送、食宿。

第二十条 答辩经费

答辩经费包括论文评阅、答辩委员和工作人员的酬金等费用。经费从研究生培养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各学院统筹解决。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