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篇: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孔家梁中心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学校学籍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少年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按照西宁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籍管理工作,特定如下制度:
一、学生学籍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学籍管理是学校常规管理的基础,学籍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学校要确定教导主任人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学籍档案资料应做到齐全、规范、准确,且要配备电子学籍管理的软硬件设备,形成电子学籍。
二、新生注册手续办理的有关要求
1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为每一位在籍学生编制学籍号。学校新生由学校教导处填报《东乡县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登记表》 ( 附件 1),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籍审核工作 ,并在《东乡县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登记表》 ( 附件 1) 加盖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印章,于当年 9 月底以前完成 ;凡已取得学校学籍的学生,其它学校一律不得同时给予办理学籍。学籍姓名必须与户口一致,不得随意更改。
2 、七年级新生名册 ( 附件 2) 、每学期初的学生增减登记表 ( 附件 3) 和学生电子学籍卡 ( 附件 13) 必须在开学后15天内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 学校存档1份备查。
三、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的办理要求
1 、学生的转学: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变化确需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向转出、转入学校分别提出申
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 , 并报双方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 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办理。学校不得拒收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因超班额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我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开证个人承担责任,学校不负责任。转学学生接收后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不得重读,毕业年级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
2、办理转学手续应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
(1) 转学申请表 ( 一式四份 )( 附件 4 );
(2) 转学证明 ( 附件 5);
(3) 学生学籍卡和综合素质评价登记册。
3 、凡因身体状况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申请休学。因病申请休学者应填写休学申请表 ( 附件 6) 、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疾病证明、 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经班主任同意、学校审核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毕业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康复证明 ,在学期初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对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 ,学校应准其复学,并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学。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延长1年。学生在休学期间,仍保留学籍,但不得转学。
四、借读学生的入学及管理要求
1 、借读学生:指 6 ~14 周岁儿童少年无东乡县户口 , 二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东乡县暂时居住半年以上,并借读于本县各中小学的学生。
2、借读者需经借读学校同意,本人填写借读申请表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同意后,方可到借读学校报到。
3 、借读学校对借读生进行正常的学籍管理,同时还须建立专门学籍 ( 内容要求同在校生学籍 ), 要注明借读字样和借读时间、年级,单独装订成册。借读学校每年九月应将借读学生花名册 ( 附件 7) 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4 、借读申请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新学期开学前一周
办理。办理借读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
(1)东乡回族土族自治县中、小学学生借读申请表 (附件8)
(2) 父母身份的有关证明
(3) 学生的学籍证明及转学证明
(4) 父母在本地区的暂住证或父母用工单位证明 f
5 、借读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评优奖励、课外活动、帮困助学等方面,与本县学生一视同仁。
五、学校班额的有关规定
根据本县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对县内各中小学班额规定如下:班额应控制在 56 人以内 ,特殊情况需增大班额时,必须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擅自扩大班额,将通报批评并进行经济处罚 , 同时学校负责分流超额学生。
六、学籍管理的有关说明
1 、学生注册后由教务处编设学号,设立学籍卡片 ( 附件 1) 、 电子学籍卡 ( 附件 13) 永久保存。学生学号用九位数编设 : 从左至右的的头两位数表示学生入学 ; 第三四位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市、区编号 ( 本县为 07); 第
五、六位表示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学校代号 ( 附件 12); 最后三位数表示由学校所确定的学生顺序代号。初中学生的学号应前冠 "C" 字母,班主任不得违反上述规定自行编设学号。新转入的学生,由教导处重新编
排学号,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 ? 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学校学籍档案应包括 :
(1) 新生花名册 ( 附件 2)
(2) 学生学籍卡片 ( 附件 1)
(3) 学生电子学籍卡 ( 附件 13)
(4) 在校生分班名册 ( 附件 13)
(5) 毕业生花名册 ( 附件 9)
(6) 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登记 ( 附件 3 、 6 、 7 、 8)
(7) 转学、学历证明存根及相关凭证资料 ( 附件 5 、 10) (8) 学生奖励处分材料
(9 〉体育合格登记卡及有关材料
3 、各校学生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变动情况应于每周
一、由学校派专人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二新生花名册、学生 学籍卡、电子学籍、每学期增减名册、借读生花名册等在每学期开学 15 日内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对休学、转学、毕 ( 结〉业和表彰奖励等弄虚作假、涂改学籍档案、统计中虚假瞒报等,教育行政部门将视情节对直接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附件 :
1 、东乡回族土族自治县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登记表 ( 一 )( 二 )2 、新生花名册
3 、每学期学生增、减登记表 ( 一 )( 二 )
4 、东乡回族土族自治县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
5 、转学证明
6 、东乡回族土族自治县中、小学学生休学申请表7 、学校借读学生花名册
8 、东乡回族土族自治县中、小学学生借读申请表9 、东乡回族土族自治县毕业生花名册
10 、学历证明
11 、结业证明
12 、东乡回族土族自治县各学校代码表
13 、电子学籍卡
第二篇: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等);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学校应按规定录取新生,并由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四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学校可保留其学籍。对开学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学校应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学籍或取消学籍的处理。
第五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将注册的新生名单报主管学校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中“3 + 2”高职新生录取名册还应同时抄报挂钩高职学校和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由学校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和移交相关部门。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八条
学校每学期要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大纲规定,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职业技能的运用能力;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遵纪守法、学习态度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允许校际之间、不同专业之间、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培训,各种短期培训之间,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分进行互认。考核成绩和评定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应按《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试行学分制的原则意见》(浙教职成[2002] 45号) 制定实施学分制方案,确定具体的学分标准、学分取得方式、学分互认和折算办法,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条
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校应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和课程特点确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和具体考核方式。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等级制或学分制。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
第十一条
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之一,学校应按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规定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实习活动,要建立完善对实习学生的评价考核机制,将实习考核成绩作为学生毕业的必备条件。
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三条
学校应组织学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四条
鼓励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学习途径(经历)在课余或校外学习有关课程,其课程内容等于或高于教学大纲规定的相同或相近课程的教学要求,凭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部门审核认定,可以免修或免试相应课程,并取得有关课程成绩或学分。学生申请免修或免试某课程,须在开课前提出。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需要事先提出申请,经教务部门批准后缓考。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参加补考。
第十六条
课程(包括实践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应在下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参加补考。对补考仍不及格的,学校应提供再次补考的机会,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可以重修补考不及格的课程。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七条
学生在每学年考核评定符合升级条件的,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课程(含实践教学)考核(含补考)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的,允许学生在下一学期随班试读。不及格课程原则上应重修或自修。
第十九条
学生每学年经考核,仍有应修总课程门数的的二分之一及以上不及格或操行评定不合格的,应予留级。留级学生所学专业如无后续班级,学校应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安排到其他适当专业就读。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不及格课程原则上应重修或重考,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二十条
成绩特别优秀,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同意后,可以跳级,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应在学期结束后或新学期开学二周内进行。毕业班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转学需由学生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理由正当,经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在地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跨省转学还须经转入、转出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受普通高中或其他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需由学生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核同意后,根据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转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六章
工学交替、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织成年学生实行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的,应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病(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或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教学时间的三分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七条
成年学生已入学一年或完成总学分的三分之一,要求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等,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休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两次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同意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转入其他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 , 方可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有关单位,报学校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
2.自愿要求退学或休体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劝阻仍坚持退学者。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突出及有某方面突出成绩的学生,学校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记入学生档案。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对参加地市级以上各种知识、技能和体育、文艺等竞赛获得表彰或奖级的学生,应酌情奖励一定的学分。
第三十二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或多次犯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应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处分决定公布前,学校应事先告知学生家长(监护人)。对学生的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学校领导应集体讨论决定,处分在校内公布,同时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受除开除学籍以外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同意后,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决定,应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
对极少数多次受学校除开除学籍外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又不够开除学籍处分条件的学生,报主管学校所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进行工读教育。
第三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2.受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内经教育仍不改悔者。
学生的开除学籍处分,应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报主管学校所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处分应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对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从该学生的档案中取出。
第三十六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 智、 体三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和健康状态等方面。
第三十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全部规定课程,考核成绩(含实习)全部及格或修满规定学分,并取得本专业职业技能证书,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实施学分制学校学生,提前修满本专业学分,可以提前一年毕业,也可继续选修其他专 业的课程,达到要求的可取得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操行总评不合格者,或未取得职业技能证书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基本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结业半年后两年内,由本人申请,经补考,成绩(或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或由用人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证明实习成绩及格或操行评定达到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四十条
对具备学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但可以由学校发给毕业证明书。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试行。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3+2”高职学生前三年的学籍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实施本《规定》过程中有异议,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篇: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技工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技工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把严格的管理制度同思想教育相结合,奖励同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 技工学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
第四条 各技工学校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技工学校按国家计划招收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 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准假或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在入学后的三个月内,应接受学校复查。经复查证实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标准者,由学校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四级(优秀、良 好、及格、不及格)制。
第十条 体育课的成绩,要把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记分时应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三条 擅自缺考,该课程以零分计,不准补考。考试作弊,应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考勤。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每学期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在学生毕业时进行操行总评。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以及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的三分之一,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休学须有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书,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必须离开学校(户口和粮食关系可留在学校); 休学期间停发助学金,医疗费由本人自理。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酌情补助。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的前一个月应向学校提交有关证明,经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
第五章 升级、试读、退学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有两门考试科目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应随班试读一学期(试读期一次),试读期间停发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试读生在试读期末考试成绩及格者,可以转为正式生;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令其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每学年有四门考试科目不及格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一个学期内连续旷课7天,累计旷课10天以上者,应令其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转学。因特殊情况必须转到外地的学生,应先向学校提出申请,报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并征得转入地区学校、学校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证明和入学手续。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德、智、体和生产实习劳动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表扬、记功和授予“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称号,并向全校公布,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纪律和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处分学生必须经过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执行,其中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需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帮助后确有显著进步者,可撤销处分。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毕业考核和操行总评(毕业鉴定)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有两门主要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应准予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操行总评不及格或生产实习课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因身体状况不能参加工作者,允许保留学籍一年,病愈后由学校同有关部门联系,酌情安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 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 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第十三条 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第十九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以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二十三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以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成绩或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当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应当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当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以视情况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
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运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填报、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第四十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发布的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篇:×××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高职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高职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三年制中职学生(五年制高职学生前三年按此规定执行,转段后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录取为本院的三年制中职和五年制高职新生,须持《××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报到须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向学院招生就业处、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 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原籍。
第六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报到当天持有效证件以班为单位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延缓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学费、住宿费等。学生前一学期有损坏教学设备、损坏、丢失图书或体育器材等情况,需要交纳赔偿费用者,必须在注册前全部交清。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按规定缴费者,不予注册。
第九条 五年制高职教育实施“3+2”分阶段学籍学历管理。学生在前三年学习阶段具有中职生身份,执行中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后两年进入高职阶段,纳入高等教育管理范畴。
第三章 学制与学分
第十条 我院中职生教育学制三年;学习阶段的修业年限可以二至五年。
第十一条 我院中职生教育实行成绩和学分制培养方案。 第十二条 成绩、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和成效的计量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根据,也是制定教学计划、分配课时的基本依据。
第十三条 学分设定标准
依据《××职业技术学院成绩管理规定》和《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升留级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包括课程考核和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 第十七条 学生经注册、学习并参加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该门课程的相应学分。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只记录考核成绩,不能取得学分。
第十九条 每学期末进行学业结算,累计已修的课程未取得学分达到12学分以上者或有2科以上不及格,各系向学生发放“学业成绩警示单”。新学期开学前,学生应将带有家长签字的警示单回执交班主任存档。
第二十条 因学业原因留级:
1. 每学年初进行学分结算,上一学年内已修的必修课和限选课未取得学分达到或超过 20 学分者,或有4科及以上不及格者,予以留级处理。
2. 在进入三年级之初进行学分结算,累计已修的必修课和限选课未取得学分达到或超过 20 学分者,或有4科及以上不及格者,予以留级处理。
3. 在校学习阶段,留级生需要重新学习留入班级在留级所开设的全部必修和限选课程,留级生学习这些课程的原有成绩全部取消(需要重学)。
第二十一条 在校学习阶段每学期初进行学分结算,累计已修的课程(含任选课)未取得学分达到或超过 40 学分者,或有6科及以上不及格,应予以退学。按规定应予以退学的学生,由教务处提出意见,学院领导审核同意后,向学生发放《退学通知书》。若学生本人及家长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并报学院领导批准,可改为留级试读。
1. 申请留级试读的学生应在接到教务处退学通知书的三个工作日内填写《留级试读申请表》一式三份,教学系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报学院领导批准。
2. 留级试读期为一年,学生在校期间只给一次试读机会。若学生再次达到退学条件,予以退学。
3. 留级试读学生如遇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转入下一年级的其他专业学习。
4. 在校学习阶段,留级试读学生需要重新学习留入班级在留级所开设的全部必修和限选课程,留级生学习这些课程的原有成绩全部取消(需要重学)。
5. 留级试读学生在试读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 6. 留级试读期间,学生若发生违纪并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取消试读资格,予以退学。
第二十二条 各门课程的成绩和学分由教学系进行统计,汇总后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在校园网提供学生成绩查询功能。在成绩公布一周内,学生若对考核成绩有疑义,可通过班主任或任课教师提出质疑,核实成绩评定情况。若要求复核成绩或复查试卷,应回校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
第二十三条 缓考
1. 因不可抗拒力导致不能按时参加期末考试者,可提前三天持有关证明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临时发生的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者,需在考试前联系班主任,由班主任到所在系办理,并报教务处备案,待学生返校后持有关证明到教务处补办缓考手续。
2. 批准缓考的学生参加单独补考,考试成绩按课程成绩评定办法进行成绩处理。
3. 补考不办理缓考。 4. 期中考试不办理缓考。未参加期中考试的学生,期中考试成绩记 0 分。
第二十四条 补考与重修
1. 必修课、限选课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或经教务处批准的缓考者,可参加在下学期开学初组织的补考。任选课不安排补考。
2. 补考及格者可取得学分,课程成绩记 60 分,学业档案记载“补及”标记。
3. 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未取得学分者必须参加重修。限选课程考核不合格应该重修,在其他限选模块开设的情况下也可以改修其他模块的课程;任选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安排重修,学生需重新选课。
4. 重修考核合格者可获得学分,课程成绩记60分,学业档案记载“重及”标记。重修考核不合格者,记录重修成绩,不能取得学分。
5. 重修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学生应重新申请重修。 第二十五条 需要重修的学生,按以下规定向教务处提出重修申请,办理重修审批手续。未申请者不安排重修。重修办法依据《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学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一学期内学生缺课(包括因病假、事假、旷课产生的缺课,也包括因迟到、早退产生的折算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学时的三分之一者(含),或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的三分之一者(含),取消其该门课程期末考试资格,视为“禁考”。期末考试前三天,教务处张榜公布被禁考的学生名单。被禁考者总评成绩记为 0 分,禁止参加补考,相关课程应重修。 第二十七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被视为“缺考”。期末考试缺考,禁止参加补考, 课程考核成绩以 0 分记载,课程应重修。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违纪行为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 0 分,允许参加补考;在考试中发生作弊行为的,课程考核成绩记为 0 分,禁止参加补考,课程应重修。对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根据《××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学院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取得国家认可的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书的课程,或在同类学校已学过的课程,且学时数与专业教学计划中该课程的学时数基本相当,经本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由教学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根据《免修和奖励学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可免修相应课程,直接取得课程成绩和学分。
第三十条 学生获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或在市、局级以上部门组织的课程竞赛、技术或技能比赛、科技成果比赛中获得前三名者,由教学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根据《免修和奖励学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可免修对应课程或奖励规定的学分。奖励学分通常在留级审核前或毕业资格审核前进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等原因申请免体,须有校医室诊断证明,经学生所在教学系审核同意、基础教研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由体育教师安排保健型体育课,根据学生具体情况提出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要求,并进行综合考核,评定其体育课成绩。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包括每学期的操行考核和累计第二课堂素质学分考核,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学生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或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整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申请,在学期末由本人向所在教学系提出。
1. 经我院考核认可,学生确有特长,转入其他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2.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3. 经我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4. 因复学或留级需转入下一年级,但原专业没有下一届班级的,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七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已学课程与同年级拟转入专业的已开设课程相比较,经教学系确认课程的替代关系之后,若欠修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达到《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学分管理规定》要求的,应予以留级。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 入学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录取分数下限的。
2. 受办学条件限制,转出专业学生数较少或转入专业学生数过多,将影响到正常教学秩序的。
3. 经教学系考核,不具备特长或不具备本专业学习能力的。 4. 招生时确定为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 5. 应作退学处理的。 6.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九条 被我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我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但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 前三年学习阶段申请转出到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者。 2. 后两年学习阶段申请在高职院校间进行转学者。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 入学后未满一学期的。
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 招生时确定为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 4. 应作退学处理的。 5.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或转学,对符合条件者,按以下程序办理。
1. 转学、转专业手续须在学期初办理。
2.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且转出专业所在教学系和转入专业所在教学系审核同意后,由转出专业所在教学系报教务处办理手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个人原因只能申请转专业一次。
3. 学生在本省市范围内转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且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上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经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4. 学生跨省转学,须经转出学校上报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经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 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按公安部门户籍管理规定审核。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前三年学习阶段和后两年学习阶段的休学时间分别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三条 经学生本人或家长联系接受单位,并有接受单位出具的证明,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教学系主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学生可休学进行工学交替。因工学交替而申请休学者,须处于后两年学习阶段,年满十八周岁。 第四十四条 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经医院诊断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学生,应予休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本人提出休学申请,需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证明材料,家长签字同意,经所在教学系主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十六条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不得返校上课或参加考试。休学学生患病,凡已上相关保险且在保险期内的,医疗费报销按保险公司规定办理;保险过期或未上保险者,医疗费自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医院健康证明,并经校医务室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四十八条 休学期满后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又无正当理由者,取消学籍。休学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或有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取消学籍。
第四十九条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原专业无下一年级的可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转入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要求出国学习,须向所在教学系提交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经教学系主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有关部门审批。自费出国学习者若要求保留我院学籍,须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学籍最长两年。学籍保留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其学籍自行取消。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做休学处理。若五年级参军,在无欠修学分的前提下,按时提交军旅实践报告和部队鉴定(替代毕业实践环节),学生可按期毕业。
第五十二条 学院批准的学生休学或复学均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退 学
第五十三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做退学处理并取消学籍。 1. 因学业原因应予退学,且未申请试读的。
2. 试读期间发生违纪并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试读学生。
3. 再次达到退学标准的试读学生或曾经试读的学生。 4. 超过规定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业的。
5. 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6.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7. 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教学活动,且累计旷课学时未达到开除学籍标准的。
8.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理由的。 9. 本人申请退学的。
10. 因其它原因,经学院认定必须退学的。 第五十四条 学生退学需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校内公告(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同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按《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1. 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后的十天之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 学生退学,需由学生或其家(亲)属共同办理退学手续。 3. 接到退学决定后的十天之内未办理退学手续者,按办理手续之日进行有关费用的结算。
第五十七条 退学并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五年高职前三年学习阶段后期的管理 第五十八条 中、高职流向选择
1. 第五学期中期,学生应做出以中专身份毕业或升入高职阶段的流向选择。学生可以选择升入高职阶段,以完成高职学业;学生也可选择以中专身份毕业,不再进入后两年高职阶段学习。
2. 第十四周,学生填写《以中专身份毕业申请表》,经学生和家长签字,报教务处批准,经校领导签字后送教务处备案。
3. 申请以中专身份毕业的学生不得再次进入高职阶段学习。 第五十九条 以中专身份毕业学生的管理
1. 申请以中专身份毕业的学生,第六学期的学习内容为毕业实践与顶岗实习,并重修未取得学分的课程。
2. 第六学期的课程重修应在4月底完成。重修后若仍存在欠修学分课程,允许学生参加5月底举行的阶段性补考。
3. 前三年学习结束,学生完成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同时操行评定合格,并达到该阶段规定数量的第二课堂素质学分要求,可获得中专毕业证书。
4. 前三年学习阶段结束,学生完成了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由教学系择期单独进行一次考试,成绩合格后由学院颁发中专毕业证书;考试仍不合格者不予发放任何学历证明。
第六十条 升入高职阶段的资格审核 1. 第六学期的课程重修应在 4 月底完成。
2. 第六学期重修考试结束后对拟升入高职阶段的学生进行学业审核,若累计成绩或欠修学分(含任选课)低于学分制规定标准的,允许学生参加 5 月底举行的阶段性补考;若累计成绩或欠修学分(含任选课)达到或超过相应学分规定的,则不允许参加阶段补考。
3. 阶段性补考结束后进行升学资格审核。学生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操行评定合格,并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允许进入高职阶段学习。
4. 不允许进入高职阶段的学生应予留级。重修或阶段性补考后,若成绩合格,随留级年级升入高职阶段。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六十一条 五年制高职学生和三年制中职学生毕业标准如下。 1. 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达到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分要求,任选课学分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标准。
2. 学生达到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要求。 3. 学生的操行评定合格,并达到规定数量的第二课堂素质学分要求。
第六十二条 存在必修课或限选课欠修学分的学生,允许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标准要求,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后,未达到毕业标准,若不超过允许的修业年限,学生可以申请延迟毕业,准予留级。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标准的,不予发放任何学历证明。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可以参加返校补考或以学院允许的形式补足学分,达到毕业标准的,由学院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如果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没有达到毕业标准,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七条 学生返校补考的时间由教学系在毕业前做出安排,通过往届毕业生补考通知单予以明确,学生应提前与所属系联系,落实补考事宜。因未联系而影响补考的,由学生个人负责。
第六十八条 学院执行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毕业生信息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六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颁发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十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七十二条 参考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职业技术学院成绩管理规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等
第七十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包括三年制中专学生和五年制高职前三年学生。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录取为本院的三年制中职和五年制高职新生,须持《××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报到须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向学院招生就业处、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 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原籍。
第六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报到当天持有效证件以班为单位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延缓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学费、住宿费等。学生前一学期有损坏教学设备、损坏、丢失图书或体育器材等情况,需要交纳赔偿费用者,必须在注册前全部交清。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按规定缴费者,不予注册。
第九条 五年制高职教育实施“3+2”分阶段学籍学历管理。学生在前三年学习阶段具有中职生身份,执行中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后两年进入高职阶段,纳入高等教育管理范畴。
第三章 学制与学分
第十条 我院中职生教育学制三年;学习阶段的修业年限可以二至五年。
第十一条 我院中职生教育实行成绩和学分制培养方案。 第十二条 成绩、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和成效的计量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根据,也是制定教学计划、分配课时的基本依据。
第十三条 学分设定标准
依据《职业技术学院成绩管理规定》和《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升留级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包括课程考核和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 第十七条 学生经注册、学习并参加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该门课程的相应学分。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只记录考核成绩,不能取得学分。
第十九条 每学期末进行学业结算,累计已修的课程未取得学分达到12学分以上者或有2科以上不及格,各系向学生发放“学业成绩警示单”。新学期开学前,学生应将带有家长签字的警示单回执交班主任存档。
第二十条 因学业原因留级:
1. 每学年初进行学分结算,上一学年内已修的必修课和限选课未取得学分达到或超过 20 学分者,或有4科及以上不及格者,予以留级处理。
2. 在进入三年级之初进行学分结算,累计已修的必修课和限选课未取得学分达到或超过 20 学分者,或有4科及以上不及格者,予以留级处理。
3. 在校学习阶段,留级生需要重新学习留入班级在留级所开设的全部必修和限选课程,留级生学习这些课程的原有成绩全部取消(需要重学)。
第二十一条 在校学习阶段每学期初进行学分结算,累计已修的课程(含任选课)未取得学分达到或超过 40 学分者,或有6科及以上不及格,应予以退学。按规定应予以退学的学生,由教务处提出意见,学院领导审核同意后,向学生发放《退学通知书》。若学生本人及家长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并报学院领导批准,可改为留级试读。
1. 申请留级试读的学生应在接到教务处退学通知书的三个工作日内填写《留级试读申请表》一式三份,教学系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报学院领导批准。
2. 留级试读期为一年,学生在校期间只给一次试读机会。若学生再次达到退学条件,予以退学。
3. 留级试读学生如遇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转入下一年级的其他专业学习。
4. 在校学习阶段,留级试读学生需要重新学习留入班级在留级所开设的全部必修和限选课程,留级生学习这些课程的原有成绩全部取消(需要重学)。
5. 留级试读学生在试读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 6. 留级试读期间,学生若发生违纪并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取消试读资格,予以退学。
第二十二条 各门课程的成绩和学分由教学系进行统计,汇总后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在校园网提供学生成绩查询功能。在成绩公布一周内,学生若对考核成绩有疑义,可通过班主任或任课教师提出质疑,核实成绩评定情况。若要求复核成绩或复查试卷,应回校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
第二十三条 缓考
1. 因不可抗拒力导致不能按时参加期末考试者,可提前三天持有关证明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临时发生的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者,需在考试前联系班主任,由班主任到所在系办理,并报教务处备案,待学生返校后持有关证明到教务处补办缓考手续。
2. 批准缓考的学生参加单独补考,考试成绩按课程成绩评定办法进行成绩处理。
3. 补考不办理缓考。
4. 期中考试不办理缓考。未参加期中考试的学生,期中考试成绩记 0 分。 第二十四条 补考与重修
1. 必修课、限选课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或经教务处批准的缓考者,可参加在下学期开学初组织的补考。任选课不安排补考。
2. 补考及格者可取得学分,课程成绩记 60 分,学业档案记载“补及”标记。
3. 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未取得学分者必须参加重修。限选课程考核不合格应该重修,在其他限选模块开设的情况下也可以改修其他模块的课程;任选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安排重修,学生需重新选课。
4. 重修考核合格者可获得学分,课程成绩记60分,学业档案记载“重及”标记。重修考核不合格者,记录重修成绩,不能取得学分。
5. 重修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学生应重新申请重修。 第二十五条 需要重修的学生,按以下规定向教务处提出重修申请,办理重修审批手续。未申请者不安排重修。重修办法依据《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学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一学期内学生缺课(包括因病假、事假、旷课产生的缺课,也包括因迟到、早退产生的折算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学时的三分之一者(含),或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的三分之一者(含),取消其该门课程期末考试资格,视为“禁考”。期末考试前三天,教务处张榜公布被禁考的学生名单。被禁考者总评成绩记为 0 分,禁止参加补考,相关课程应重修。
第二十七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被视为“缺考”。期末考试缺考,禁止参加补考, 课程考核成绩以 0 分记载,课程应重修。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违纪行为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 0 分,允许参加补考;在考试中发生作弊行为的,课程考核成绩记为 0 分,禁止参加补考,课程应重修。对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根据《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学院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取得国家认可的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书的课程,或在同类学校已学过的课程,且学时数与专业教学计划中该课程的学时数基本相当,经本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由教学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根据《免修和奖励学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可免修相应课程,直接取得课程成绩和学分。
第三十条 学生获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或在市、局级以上部门组织的课程竞赛、技术或技能比赛、科技成果比赛中获得前三名者,由教学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根据《免修和奖励学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可免修对应课程或奖励规定的学分。奖励学分通常在留级审核前或毕业资格审核前进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等原因申请免体,须有校医室诊断证明,经学生所在教学系审核同意、基础教研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由体育教师安排保健型体育课,根据学生具体情况提出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要求,并进行综合考核,评定其体育课成绩。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包括每学期的操行考核和累计第二课堂素质学分考核,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学生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或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整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申请,在学期末由本人向所在教学系提出。
1. 经我院考核认可,学生确有特长,转入其他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2.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3. 经我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4. 因复学或留级需转入下一年级,但原专业没有下一届班级的,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七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已学课程与同年级拟转入专业的已开设课程相比较,经教学系确认课程的替代关系之后,若欠修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达到《职业技术学院学分管理规定》要求的,应予以留级。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 入学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录取分数下限的。
2. 受办学条件限制,转出专业学生数较少或转入专业学生数过多,将影响到正常教学秩序的。
3. 经教学系考核,不具备特长或不具备本专业学习能力的。 4. 招生时确定为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 5. 应作退学处理的。 6.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九条 被我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我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但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 前三年学习阶段申请转出到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者。 2. 后两年学习阶段申请在高职院校间进行转学者。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 入学后未满一学期的。
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 招生时确定为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 4. 应作退学处理的。 5.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或转学,对符合条件者,按以下程序办理。
1. 转学、转专业手续须在学期初办理。
2.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且转出专业所在教学系和转入专业所在教学系审核同意后,由转出专业所在教学系报教务处办理手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个人原因只能申请转专业一次。
3. 学生在本省市范围内转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且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上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经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4. 学生跨省转学,须经转出学校上报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经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 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按公安部门户籍管理规定审核。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前三年学习阶段和后两年学习阶段的休学时间分别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三条 经学生本人或家长联系接受单位,并有接受单位出具的证明,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教学系主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学生可休学进行工学交替。因工学交替而申请休学者,须处于后两年学习阶段,年满十八周岁。
第四十四条 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经医院诊断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学生,应予休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本人提出休学申请,需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证明材料,家长签字同意,经所在教学系主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十六条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不得返校上课或参加考试。休学学生患病,凡已上相关保险且在保险期内的,医疗费报销按保险公司规定办理;保险过期或未上保险者,医疗费自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医院健康证明,并经校医务室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四十八条 休学期满后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又无正当理由者,取消学籍。休学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或有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取消学籍。
第四十九条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原专业无下一年级的可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转入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要求出国学习,须向所在教学系提交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经教学系主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有关部门审批。自费出国学习者若要求保留我院学籍,须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学籍最长两年。学籍保留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其学籍自行取消。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做休学处理。若五年级参军,在无欠修学分的前提下,按时提交军旅实践报告和部队鉴定(替代毕业实践环节),学生可按期毕业。
第五十二条 学院批准的学生休学或复学均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退 学
第五十三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做退学处理并取消学籍。 1. 因学业原因应予退学,且未申请试读的。
2. 试读期间发生违纪并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试读学生。
3. 再次达到退学标准的试读学生或曾经试读的学生。 4. 超过规定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业的。
5. 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6.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7. 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教学活动,且累计旷课学时未达到开除学籍标准的。
8.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理由的。 9. 本人申请退学的。
10. 因其它原因,经学院认定必须退学的。
第五十四条 学生退学需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校内公告(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同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1. 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后的十天之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 学生退学,需由学生或其家(亲)属共同办理退学手续。 3. 接到退学决定后的十天之内未办理退学手续者,按办理手续之日进行有关费用的结算。
第五十七条 退学并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五年高职前三年学习阶段后期的管理 第五十八条 中、高职流向选择
1. 第五学期中期,学生应做出以中专身份毕业或升入高职阶段的流向选择。学生可以选择升入高职阶段,以完成高职学业;学生也可选择以中专身份毕业,不再进入后两年高职阶段学习。
2. 第十四周,学生填写《以中专身份毕业申请表》,经学生和家长签字,报教务处批准,经校领导签字后送教务处备案。
3. 申请以中专身份毕业的学生不得再次进入高职阶段学习。 第五十九条 以中专身份毕业学生的管理
1. 申请以中专身份毕业的学生,第六学期的学习内容为毕业实践与顶岗实习,并重修未取得学分的课程。
2. 第六学期的课程重修应在4月底完成。重修后若仍存在欠修学分课程,允许学生参加5月底举行的阶段性补考。
3. 前三年学习结束,学生完成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同时操行评定合格,并达到该阶段规定数量的第二课堂素质学分要求,可获得中专毕业证书。
4. 前三年学习阶段结束,学生完成了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由教学系择期单独进行一次考试,成绩合格后由学院颁发中专毕业证书;考试仍不合格者不予发放任何学历证明。
第六十条 升入高职阶段的资格审核 1. 第六学期的课程重修应在 4 月底完成。
2. 第六学期重修考试结束后对拟升入高职阶段的学生进行学业审核,若累计成绩或欠修学分(含任选课)低于学分制规定标准的,允许学生参加 5 月底举行的阶段性补考;若累计成绩或欠修学分(含任选课)达到或超过相应学分规定的,则不允许参加阶段补考。
3. 阶段性补考结束后进行升学资格审核。学生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操行评定合格,并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允许进入高职阶段学习。
4. 不允许进入高职阶段的学生应予留级。重修或阶段性补考后,若成绩合格,随留级年级升入高职阶段。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六十一条 五年制高职学生和三年制中职学生毕业标准如下。 1. 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达到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分要求,任选课学分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标准。
2. 学生达到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要求。 3. 学生的操行评定合格,并达到规定数量的第二课堂素质学分要求。
第六十二条 存在必修课或限选课欠修学分的学生,允许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标准要求,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后,未达到毕业标准,若不超过允许的修业年限,学生可以申请延迟毕业,准予留级。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标准的,不予发放任何学历证明。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可以参加返校补考或以学院允许的形式补足学分,达到毕业标准的,由学院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如果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没有达到毕业标准,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七条 学生返校补考的时间由教学系在毕业前做出安排,通过往届毕业生补考通知单予以明确,学生应提前与所属系联系,落实补考事宜。因未联系而影响补考的,由学生个人负责。
第六十八条 学院执行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毕业生信息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六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颁发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十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七十二条 参考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职业技术学院成绩管理规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等
第七十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包括三年制中专学生和五年制高职前三年学生。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