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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集锦)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制度是单位开展日常工作的准绳,完善、有效的制度有利于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助力单位长远发展。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供大家阅读,更多内容可以运用本站顶部的搜索功能。第一篇: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放射防。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制度是单位开展日常工作的准绳,完善、有效的制度有利于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助力单位长远发展。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供大家阅读,更多内容可以运用本站顶部的搜索功能。

第一篇: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一、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二、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遵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管理法律法规。

四、从事放射治疗工作人员应取得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上岗证》,并定期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放疗科主任负责放疗科质量保证和放射安全防护管理工作。

五、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必须依照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规定配备必要的个人放射防护装置,佩戴个人剂量监测装置。

六、放射装置场所必须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联锁装置、辐射报警装置和工作信号指示装置。

七、建立放射安全防护管理组织,切实做好放射安全防护工作,发生放射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八、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定期做好放射装置的维修保养、剂量监测和环境辐射监测工作,并建立检查记录档案。

第二篇:放射安全防护制度

根据国务院发布《放射性同位素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和公众的健康和安全,促进放射技术应用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1、严格执行放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凡已使用的放射设备,更换放射设备之前;新建、扩建、改造放射工作场所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展放射工作之前;以及生产、维修放射设备等的单位和个人,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向卫生监督部门申请许可,取得《放射工作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许可的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单位,应建立放射防护安全科或组。配有一名以上专(兼)职放射防护员,负责本单位放射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3、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上岗;;

4、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工作人员,应有规范的防护屏设施和个人防护器材。使用移动式放射设备,按规定设置安全区,并设《禁入放射区》标志;

5、从事放射诊断和治疗的单位,必须贯彻射线应用的正当化于最优化的原则。并对受诊者或扶持人,配以非照射部位的防护衣具;

6、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外环境应定期进行检测。建立有关管理制度和放射卫生资料档案。

第三篇:放射诊疗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为贯彻放射诊疗实践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规、标准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患者(受检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告知

1、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和各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在各机房门口设置工作指示灯。

2、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入口处显眼位置设置“孕妇和儿童对辐射危害敏感,请远离辐射。确需放射检查,请与医生说明并在知情同意书签名。”的温馨提示标语。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二、屏蔽防护

1、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配备与检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应符合一定的铅当量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

2、放射工作人员实施医疗照射时,只要可行,就应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工作人员在辐射场操作时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三、放射检查正当化和最优化的判断

1、医疗照射必须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2、不得将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3、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4、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5、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6、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7、每次检查实施时工作人员必须检查机房门是否关闭。

四、设备维修保养

1、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对机器的使用、保管、清洁、维护负责,机房内保持清洁,不堆放杂物,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机器。

2、设备开机后应检查是否正常,先预热球管后才能工作。

3、设备应开展定期的维护(三个月一次)、检查。

五、生产安全保障

1、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检查水电安全情况。

2、义务消防员检查消防设备是否正常。

3、设立专用通道,指派专人在突发情况下有序疏散病人。

六、监督检查

1、放射安全领导小组应每月一次对科室的防护操作进行检查,科室负责人每周应进行检查。

2、对放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行为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科室落实整改。

3、检查结果与科室及个人年终考核评先挂钩。

第四篇:放射源安全管理防护制度

一、

二、 放射源辐射防护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购置新的放射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国家或单位以及有资质的代理单位

(国外生产放射源)签订废源回收协议,并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逐级审批备案,新源到达和废源回收后须按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应的部门备案。

三、 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

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四、 配备必要的检查和检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或操作维修人员要

配备带警报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五、 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备剂量检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

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稳定。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六、

七、 建立放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使用管理、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代管”

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储存、使用、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八、

九、 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存放、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源警示标志。附近不得存放易燃、

易爆、腐蚀性物品。

十、 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

十一、 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十

二、 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发生放射源丢 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环保、公安部门报告,并迅速启动辐射防护应急预案。

第五篇:放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开展放射诊断工作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和环保部门分别办理许可登记或变更手续并按要求定期进行许可登记证的校验工作。

2、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时必须按要求做好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放射防护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3、设立放射防护管理小组,明确职责。制定与使用的射线装置相适应的放射防护管理措施,配备相适应的供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

4、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放射防护知识和相关法规的专门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经常检查射线装置及防护设施的性能,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严禁在设备异常情况下进行放射诊断。

6、遵循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7、医用诊断射线装置须由专业放射影像医师操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设备。

8、机房内除受检者外,陪同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9、按要求在放射工作场所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在机房大门上方设置工作状态指示灯。

10、建立工作场所防护检测档案,定期对射线装置的防护性能、工作场所和环境进行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

11、严格放射性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放射事故,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

报告,采取应急措施,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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