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篇: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的行为。财
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好范文版权所有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2.对项目概、预、决(结)算单项评审。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是:
(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评审任务;
(二)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九)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十)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投资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汇报,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要求是:
(一)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确需与其他评审机构合作完成委托评审任务的,须征得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
1.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3.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4.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对建设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的原因,如发生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概算外投资审增情况,应与概算内投资的审定情况分别表述。
(四)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五)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七条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委托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四)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五)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经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六)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委托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七)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任务的机构支付评审费用,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的付费办法按照财政部财建[2001]512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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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
)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若在评审机构送达建设项目评审结论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九条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承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近年来,我市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切实为政府资金支出把好关。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市政府日前发布《承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中明确指出,财政投资评审属于财政部门固有的管理职能,本市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可对评审过程和结论进行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以财政评审出具的施工决算报告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依据,财政部门以财政评审出具的预(决)算报告作为其办理资金拨付、项目资金预算、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移交、产权登记、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本《办法》自2010年4月16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河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各级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及对投资项目绩效进行评价的行为。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属于财政部门固有的管理职能,本市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可对评审过程和结论进行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
(三)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
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各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负责。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评审机构与各业务部门的关系,逐步将评审工作融入支出预算管理的全流程,不断健全和完善“三先三后”的工作机制。
(一)先评审后编制。将项目预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的依据,控制关口前移。
(二)先评审后拨款。将项目建设的现场监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实时掌握资金安全。
(三)先评审后批复。将竣工决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批复交付使用资产和处理工程尾款的依据,把住资金使用最后一道关。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九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应当按照下列依据进行:
(一)与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
(三)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
(四)有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五)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依据。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
(二)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下同)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四)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六)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做出处理决定;
(七)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或整改。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收到被评审项目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后,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相应评审工作:
(一)报审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20个工作日;
(二)报审额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项目为30个工作日;
(三)报审额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为45个工作日;
(四)报审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60个工作日。特大型项目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告知被评审项目单位延长时限的理由,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等内容,其中评审结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二)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三)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四)对项目预(概)、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审增投资额,应当分析说明审减、审增的原因;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确定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项目资金、批复竣工决算,并监督管理项目预算的执行,建设单位以评审出具的施工决算报告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依据。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进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
(三)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九)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十)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被评审项目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评审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应当向评审机构说明情况,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应当自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
(一)项规定,评审机构做出的评审结论不真实、不准确的,评审结论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重新评审。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
(一)、
(二)项规定,被评审项目单位不按时提供所需资料或者拖延、拒绝说明情况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根据情况暂缓下达支出预算或者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八条 经评审发现被评审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加强本单位档案工作,全面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颁发的《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等有关规定,特
制订本制度。
1.2档案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工作,是评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反映评审工作成效和历史面貌具有重要意义。本单位由综合科专门负责档案资料的接受、
整理、归档、保存、查阅等工作。
2.立卷归档制度
2.1本单位档案分为文书档案和项目评审档案,涉及项目评审所发的文件在文书档案和项目评审档案中要同时归档。项目评审档案实行“谁审核,谁立卷”的原则,各科室需将处理完毕的文件、评审资料经过整理立卷,定期移交给综合科集中保存,建立规范的归档制度,具体包括归档范围、归档时间、归档要求。
2.2归档范围(详见附件
一、附件二)
2.2.1本单位各科室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评审资料,包括综合科、路桥建设科、社会事业科、市政公用科、水务科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材料;同时与本单位业务工作有关的资料,均属于归档范围。 2.2.2本单位颁发的各类文件、召开会议形成的文件材料,有关问题的请示、
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2.2.3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单位主要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2.2.4归档的文件除了文件的正件外,还应包括它的附件,如条例、会议纪要、图表、计划、总结、登记表、名单等文件材料。
2.2.5除了经过登记的文件外,还应包括未经收发文登记的文件材料,如会议文件、调查报告、访问记录、合同、协议、契约等。
2.2.6本单位的会议记录、规章制度、各种统计报表、重要文件的历次修改
稿以及重要活动的声像材料等。
2.3归档时间
2.3.1本单位文书档案一般应在第二年的三月底以前整理立卷完毕,并向综
合科移交归档。
2.3.2本单位评审档案一般应在项目评审结束一个月以内整理立卷完毕,并
向综合科移交归档。
2.3.3各科室在文件、项目评审办理结束后,应立即将文件、评审材料归回
综合科,及时归档。
2.3.4各科室应在每季度终了时,及时清理应归档的文件、评审材料,定期
归档。
2.3.5声像档案在每项活动结束后,及时向综合科移交归档。 2.3.6其它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应在各项活动结束后,及时移交归档。
2.4归档要求 2.4.1应归档的文件、评审材料的种类、份数及页数均应收集齐全、完整,按照文件、评审材料的形成规律和有机联系进行分类、立卷,使组成的案卷能正确反映本单位活动的基本面貌,便于保管和利用。
2.4.2文件、评审材料立卷的程序一般分为:分类→组合→编目,即在材料收集齐全的基础上,将材料按有关特征分开,然后将经过分类的材料,按一定的规律进行组合,最后将经过组合以后的材料进行系统排列和编目。 2.4.3按照档案内容和载体的不同,制定统一的分类方案。本单位文书档案、评审档案分类一般采用年度——组织机构的分类方法;其它不能采用按年度——组织机构进行分类时,可按照国家档案局和有关专业主管机关共同制定的分类方
案进行分类。
2.4.4组合的基本要求是:组合应以问题为主,兼顾其它特征,使之联系紧密,分级适当,做到问题单一,类型鲜明,年代不混,保管期限准确。 2.4.5不同年度的文件、评审材料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跨年度的请示和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立卷;跨年度的项目评审材料放在评审结束年立卷;其它材料的立卷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2.4.6卷内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文书类的按下列原则排列:一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批复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重要法规性文件的历次稿件排列在定稿之后;转发件在前,原件在后,非诉讼案件卷结论、决定、判决性文件材料在前,依据材料等在后;跨年度的法规性文件放在通过或公布年立卷;跨年度的调查材料放在成文年立卷。评审类的应以评审报告在前,项目批办单、评审依据等
材料在后的原则排列。
2.4.7卷内材料应按排列顺序,依次编写页号。成卷装订的案卷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填写页号。
2.4.8永久、30年和10年的案卷,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对文件材料的题名不要随意更改和简化;没有题名应拟写题名,有的虽有题名但不符合内容的亦应重新拟写;没有责任者(作者)年、月、日的文件材料要考证清楚,填入有关项目;会议记录填写每次会议的时间和主要内容;填写的字迹要
工整,卷内材料目录放在卷首。
2.4.9声像材料应用文字标出摄像或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
责任者(作者)。
2.4.10有关卷内材料的情况说明,都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可说明也应将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时间填上以示负责。备考表应置卷后。 2.4.11案卷封皮应逐项按规定填写清楚,案卷题名要简明确切地反映卷内文件材料内容,一般包括责任者(作者)内容和名称等,体式一致,文字简练,使用简称应通用易懂,并用碳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2.4.12卷内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的材料应按裱糊技术要求托裱,文件纸张统一为16K或A
4、A3,过小的要用16K或A4空白纸衬托,杜绝使用铅笔、圆珠笔及喷墨打印机。字迹已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即复制件在前,原件在后;文件没有留出装订线的要加补贴边,案卷应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 2.4.13案卷的排列,应以全宗为单位,按不同门类、载体和不同保管期限分别排列。案卷排列自上而下,自左向右,不得随意改动。
2.4.14按照案卷排列顺序编制卷号,以固定案卷位置,在一册案卷目录内
不得出现重复的案卷号。
2.4.15案卷目录应区别不同保管期限,分年度编制案卷目录,在一个全宗
内,案卷目录号不得重复。
2.4.16文书档案、评审档案的案卷封皮、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档案号的格式分别按《文书档案案卷格式》和《评审档案案卷格式》执行。其它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案卷格式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2.4.17用于档案管理工作的各种图表的外型尺寸和用纸、案卷目录、卷内目录、案卷接收(移交)登记簿、档案借阅登记簿、档案利用效果登记簿(表)、档案销毁清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档案情况统计年报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档案保管制度
3.1本单位根据保存档案资料的数量,设置必要的档案专用库房和铁箱。 3.2库房要坚固,并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档案库房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库房内不得堆放杂物。
3.3要定时做好库房内温湿度记录,库房温度保持14℃-24℃之间,湿度保持在50-65%之间,照片、底片、录音、录像带应放入特制的密封盒、底片夹。 3.4库房中的档案箱等装具,应该排列有序,统一编号,不同规格、不同式样的档案装具应该分开排列,尽量做到整齐划一。
3.5综合科根据档案工作需要增置温湿度计,复印机、收录机、照像机、去湿机、吸尘器、空调设备和电子计算机。 3.6案卷多柜存放的应绘制案卷存放的示意图。
3.7档案应存有全宗卷、积累和存储本单位案卷立卷说明、分类方案、鉴定报告、交接凭证、销毁清册、检查记录、全宗介绍等材料。
3.8定期组织人员对档案保管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对破损褪变的档案要进行修裱、复制和其它技术处理。录音带、录像带根据其特点,每隔一段时间翻录一次,如发现磁带变形、断裂、脱落等现象,应及时进行补救,发现照片、底片有发黄、发霉变质等现象时,要及时进行清洗和技术处理。
3.9档案管理逐步纳入本单位办公自动化系统,同步发展,根据需要和可能,采用先进技术设备,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以提高档案的科学管
理水平。
4.档案借阅制度 4.1档案人员必须了解本单位档案库房所藏各门类档案情况,熟悉本单位主要业务工作,编制案卷目录、全引目录、收发文登记薄及各类索引等检查工具,能够大概了解各科室对档案材料的利用需求,主动提供服务。
4.2查阅和借阅档案时,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用毕及时归还,并办理注销手续,不准转借,并填写档案利用效果实例。
4.3借阅档案的人员对案卷要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泄密和污损,不得抽换、涂改、勾画、拆卷,如造成档案资料损坏的,视其情况进行处理。 4.4外单位借阅或抄录本单位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综合科领导同意后方可借阅、抄录、复印,利用者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细心核对、以防差
错。
4.5档案人员应加强档案的编研工作,多渠道多形式地为本单位主要业务工作服务,搜集好利用档案成果的典型事例。
附件一:
文书档案归档范围
1、机构设立及编制调整文件和人事任免、奖惩文件;
2、人员聘用文件及合同、职称聘用文件;
3、人员调进调出和大中专学生报到证(介绍信);
4、单位工作纪律、财务制度、业务管理、分配制度、工作考核制度等规定;
5、单位年度工作总结、计划;各业务科室年度工作总结、计划;
6、单位部门预算、决算的相关材料;
7、单位编写的《评审简报》及上报主管部门的请示、建议、报告等文件资
料;
8、中介机构选聘招标文件、聘用合同等材料及协审质量考核材料;
9、上级部门下发的关于业务、学习、工作考核的有关文件资料。
10、其他需要存档的材料。
附件二:
项目评审档案归档范围
1、评审中心项目评审意见;
2、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申请(告知)书;
3、项目评审批办单;
4、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委托协审书;
5、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审核委托协审书;
6、项目立项文件;
7、建设单位关于项目情况的书面说明;
8、评审资料交接单;
9、项目协审延期申请表;
10、与项目评审有关的会议纪要、协调会资料、工作联系函、评审过程中重
大问题的请示等资料;
11、评审项目三级复核单;
12、协审单位初审报告;
13、协审单位终审报告;
14、评审中心档案资料交接表。
第四篇:西城区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城区财政投资评审(以下简称“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根据《西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西城区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操作规程(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从事投资评审业务时,按照本办法进行质量控制。
第三条 评审机构从事评审业务质量控制的内容包括评审人员基本要求、评审准备、实施阶段控制、报告质量、内部稽核、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 评审人员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评审人员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恪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评审职业道德,坚持严谨、务实、负责的工作态度。
第五条 开展评审工作时,评审人员与被评审单位有法律法规规定回避的情形,应当回避;评审人员离开被评审单位不满两年的,应当回避;评审机构与被评审单位存在与评审相关的业务往来,在接受委托时,应主动回避。
第六条 评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 1第四章 评审实施阶段的控制
第十一条 评审人员的组织。根据项目特点,评审机构将评审人员分成若干专业小组,每个小组至少由两名评审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评审小组负责人须全面掌握项目评审的进展情况,负责填写评审工作日志、检查和复核各评审人员的工作记录或底稿。
第十三条 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须认真计算、核实有关事项,作好相关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后作为档案资料存档。被评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出具的评审证据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评审人员应当在评审证据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可以作为评审证据。
第十四条 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要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对已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涉及工程技术、造价和管理方面的资料进行合理性、真实性复核,根据工作需要,据实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记录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重点突出,条理清晰,格式规范,如实反映项目评审过程以及评审方案编制和实施情况;评审工作记录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必须准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评审证据如有矛盾,应当予以鉴别和说明。评审工作记录不得擅自删减或修改。主要内容是:
- 3第十八条 评审机构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以核实的事实为依据,综合分析,形成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并按规定送达被评审单位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评审报告分为项目预算评审报告、项目招标控制价评审报告、项目结算评审报告、项目竣工决算评审报告等。
第二十条 评审报告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一、封面,包括:项目名称、评审报告类型、委托评审编号、评审机构单位全称、报告日期。
二、正文
(一)目录。
(二)标题:统一表述为:“**项目预算评审报告”、“**项目招标控制价评审报告”、“**项目结算评审报告”、“**项目竣工决算评审报告”等。
(三)主送单位。主送单位为下达评审任务的单位。
(四)前言。前言对项目评审的依据、起止时间、方式和相关责任作明确说明。
(五)项目概况。项目报建批复,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实施情况,投资总额,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情况,在项目概况中作详细说明。
(六)评审依据。
(七)评审范围及程序。对项目评审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程序作说明。
(八)评审结论。
- 5第二十一条 评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表述准确、观点客观公正。评审报告的装订采取左侧胶封装订,不得采用活页方式装订。
第六章 项目评审的稽核
第二十二条 稽核采取三级复核制度。即先由评审小组负责人、项目稽核员对项目评审工作记录、评审报告逐级审查,最后由评审机构负责人审定并签发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稽核人员独立于项目评审人员以外,稽核人员必须与项目负责人取得一致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最终统一意见,确认评审结论。
第二十四条 稽核应包括现场稽核和报告审核两个方面。现场稽核是指稽核人员随项目组到被评审单位现场进行稽核,其职责是对项目评审人员工作程序、方法、资料手续完备等情况,进行认真的复核,提出意见;报告审核是指稽核人员根据评审工作底稿对评审内容、方法、依据、计算过程等进行检查,对评审中反映的问题、结论进行全面、系统复核。
第二十五条 稽核人员主要复核评审报告中有无重复计算工程量、错套定额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以及对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等重大问题没有反映或定性不准确等情况。
第七章 项目评审的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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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西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若国家和北京市发布实施新的规定,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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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建〔2009〕648号
【颁布时间】 2009-11-05
【生效时间】 2012-04-22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 1
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
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
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十二)其他。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
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三)其他方式。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一)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二)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下同)单位配合评审工作;(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四)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五)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六)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七)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二)确定并下
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四)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
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六)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七)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
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
字(具体格式见附件);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九)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十)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十一)对因严重过
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因评审业务需要,评审人员可以向与项目建设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相关情况,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有关银行帐户资金情况。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查询工作予以配合。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评审意见
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
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
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财政部门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四条 对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及相关文件,制定财政投资评审内部操作办法、内部控制与评审风险管理办法、评审工作底稿及档案管理办法、评审人员管理办法以及投资评审质量管理技术岗位职责等办法,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颁布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同时废止。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报告(略)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