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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创新引导资金(精选)

企业技术创新引导资金第一篇:企业技术创新引导资金2017年朝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一、申报材料要求(一)申报材料内容及装订顺序 1.封面; 2.目录; 3.项目申报书;4、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5.企(事)业单位营业。

企业技术创新引导资金

第一篇:企业技术创新引导资金

2017年朝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内容及装订顺序 1.封面; 2.目录; 3.项目申报书;

4、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5.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或批复、税务登记证、国高新证书、中关村高新证书等企业资质证明材料;

6.20

15、2016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

7.其它证明材料。

(二)纸质材料一式两份,装订尺寸为A4,平装,胶钉,并加盖骑缝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申报材料不需要胶钉,简单装订即可)。

(三)项目申报书须由法定代表人在指定位置签字并加盖公章,且须是Excel原格式。

(四)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报材料内容

(一)申请“新经济发展重大落地项目支持资金”的企业需提供:

1.项目申报书;

2、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参照附件3中项目撰写要点撰写);

3.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或批复、税务登记证等企业资质证明材料;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国家高新、中关村高新); 5.20

15、2016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6、刊有企业排名信息的国内外正式发行的报纸、刊物,或者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在公开媒体上发布的企业行业排名信息,或者其它可证明企业行业排名或销售份额等信息的由权威机构正式认证、公开发布的相关材料;

7、自主知识产权等技术创新方面的证明材料;

8、其他能够证明技术水平、管理水平、项目投入等方面的材料。

(二)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重点项目引导资金”的企业需提供:

1.项目申报书;

2、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参照附件3中项目撰写要点撰写); 3.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或批复、税务登记证等企业资质证明材料;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国家高新、中关村高新); 5.20

15、2016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6、产品销售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等;

7、自主知识产权等技术创新方面的证明材料;

8、其他能够证明技术水平、管理水平、项目投入等方面的材料。

(三)申请“高新技术认定补助”的企业需提供: 1.项目申报书;

2.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或批复、税务登记证等企业资质证明材料;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国家高新);

4、企业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协议)、审计费发票复印件及原件。

(四)申请“重点商务楼宇、工业物业、孵化器等产业平台支持资金”需提供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或批复、税务登记证等企业资质证明材料;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国家高新、中关村高新); 4.20

15、2016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5、物业管理机构上年度税务完税证明复印件;

6、重点商务楼宇、工业物业、孵化器等项目简介及产业规划;

7、为企业服务承诺书(战略合作协议);

8、入驻企业名单(含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工商注册地、纳税地等)。

第二篇: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省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08〕8号)中关于对省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进行整合集中使用的要求,我们就整合后的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拟定了五个管理办法(见附件),已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2. 《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支撑与自主创新)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3. 《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4. 《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科技服务平台)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5. 《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苏北科技富民强县)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

(自然科学 基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的使用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需求拉动与学科推动、衔接国家目标、实行人才优先的原则,面向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区域特色产业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应用需求,加强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的原始创新和前沿性科学问题研究,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基础性科技问题研究,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为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为高新技术产业的跨越发展提供创新源。

第三条

基金主要用于资助省基础研究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并实行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任期管理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立项和经费管理由省基金委负责。基金委的日常工作由基金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负责,省基金办设在省科技厅社会发展与基础研究处。

第四条

基金的立项实行“面向全省、发布指南、自由申请、专家咨询、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五条

省基金委每年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发布基金申报指南,指导项目申请工作。

第六条

项目申请必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符合基金指南范围;

(二)第一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且为单位在职人员并一般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必须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三)第一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且无在研基金项目(指南特别说明的项目除外)。

第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独立法人单位;优先鼓励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以学科团队的方式申请;支持已建立国家级或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流动站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地的市、县科技局及省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各市、县科技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签署推荐意见报送省基金办;省有关部门对申请项目审核后签署推荐意见报省基金办。

第九条

省基金办根据申请项目的专业领域,以学科组专家为基础,聘请省内外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省科技计划管理规定的程序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条

省基金办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基金资助项目,并于每年7月底前下达立项项目和资助经费。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来源主要为省财政预算安排拨款,同时接受社会捐赠。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自然科学基金计划一次性或分批拨付专项资金。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资助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省基金办。

第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具体包括从自然科学基金获得的资助、从项目承担单位获得的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支出预算包括研究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具体如下:

(一)科研业务费:指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二)实验材料费:指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三)仪器设备费:指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四)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五)测试化验加工费:指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六)劳务费:指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无工资性收入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及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劳务费用。项目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重大项目及各类专项的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

(七)管理费: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等。管理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5%。

第十四条

基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性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基金资助项目预算、核定的用途及开支标准使用。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基金资助项目预算一般不做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基金资助项目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按程序报省基金委批准。

第十七条

在研资助项目的结余经费,结转下一继续使用。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应退回省基金办,按省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拨款管理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基金项目,由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将资助经费拨至项目承担单位,接收拨款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一致。

第十九条

因故终止实施或撤销的资助项目停止拨款,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已拨经费余额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退回省基金办, 由省基金办按省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对逾期不退回的,将缓拨该单位其他项目的资助经费。

第五章

经费决算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资助经费进行不定期检查或审计。

第二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资助项目经费决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在申请项目验收时提交省基金办。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的;

(四)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六)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的。

第二十三条

经省基金委批准中止和提前结题的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四条

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科技管理部门(或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省基金委对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或《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将按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项目承担单位,必须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的处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应按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

(重大科技支撑与自主创新)专项引导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加快重大技术突破和高技术攀升步伐,提升关键领域自主创新水平和重点产业科技支撑能力,省政府设立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支撑与自主创新)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自主创新资金”)。为加强自主创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自主创新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自主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产业技术政策导向,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重点

第四条

自主创新资金主要支持在生物技术与新医药、新能源与环保、信息技术、新材料、现代装备制造、资源与环境、现代农业、社会发展等重点领域开展的前沿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和公益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集中资源联合攻关,力争在若干重点领域取得突破,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技术和战略产品,实现技术跨越,增强核心竞争力,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传统产业提升、循环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第五条

自主创新资金支持项目主要分高科技攀登、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产学研联合创新、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国际科技合作、重要技术标准研制以及社会发展应用研究与科技示范工程等方面。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和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六条

指南发布。根据省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注重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的衔接,省科技厅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1月份发布《江苏省重大科技支撑与自主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指导项目申报工作。对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公开组织招标。

第七条

项目申报。自主创新资金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第一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地的市、县科技局申报,由各市、县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集中向省科技厅推荐。国家高新区和省有关部门可组织直接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自主创新资金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产业和技术政策,技术的前瞻性、创新性、关键性特征较强,能够获得发明专利、技术标准等形式的知识产权。

(二)可形成附加值高、产业带动强或对我省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和引领作用的科技成果及目标产品,项目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

(三)市县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对经济薄弱地区符合条件项目可适当降低财政配套资金要求。

第八条 自主创新资金项目实施以江苏省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为第一承担单位。实施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包括较好的研究开发条件和资金投入能力。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团队或较强技术依托单位。

(三)单位经营和科研活动中的资信良好。

第九条

自主创新资金鼓励面向省内外的产学研联合,鼓励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鼓励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鼓励国内外高层次科技人员面向江苏产业技术和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创新研究。

第十条

项目专家咨询。省科技厅根据当申报项目分类情况,从省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咨询评审,并提出明确咨询意见。专家咨询采取会议咨询或网上咨询方式。对于重大项目,可根据需要增加答辩、现场考察或可行性论证等程序。专家咨询全过程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

第十一条

项目审定。省科技厅依据专家组的咨询意见,结合资金预算,提出项目安排建议会商省财政厅。经审定的项目,采用适当方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行文立项,并与相关责任方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自主创新资助资金原则上于每年7月底前下达。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自主创新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研发过程中的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资助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研发经费总额的50%。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能源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大型仪器设备等消耗的燃料动力及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自主创新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性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建立自主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审核制度,严格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核。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时,应当细化申报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立项评审、论证过程中,应按照有关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报项目经费预算总量、支出结构的合理性和政策相符性及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补助经费文件。原则上在项目合同签订后拨付补助经费的60%,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拨付剩余的40%。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自主创新资金使用的监督约束机制,按照《科技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含项目承担单位的自筹经费),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资金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职责:

(一)严格按项目合同和计划任务执行,落实自筹资金,保障项目按合同进度要求实施;

(二)执行项目情况报告制度,定期提交项目执行进展、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和下工作计划等;

(三)接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项目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填报省科技计划统计调查等有关报表。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二)及时划拨自主创新资金,匹配合同约定拨付的科技经费,督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

(三)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自主创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负责项目执行情况的统计,每汇总上报省科技厅项目执行总体情况。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对项目实施实行跟踪和目标管理,组织对项目实施和自主创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中期检查和中期评估;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目标考核和信用评价。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对自主创新资金进行监管,负责资金的预算及拨付,负责对自主创新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考核。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承担单位在规定执行期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并对项目经费决算进行审计后,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财务和项目验收申请,由省科技厅组织对项目先进行财务验收。财务验收通过的,再组织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自主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并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的;

(四)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六)虚假承诺配套资金、自筹经费不到位的。

第二十二条

自主创新资金项目验收程序按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77号)执行。验收的主要依据是项目合同。申请验收的自主创新资金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正常实施并已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等目标任务;

(二)完成项目财务审计工作;

(三)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完整、数据准确,能真实反映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三条

自主创新资金项目验收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二)项目技术总结报告(包括有关技术检测报告);

(三)项目绩效分析报告;

(四)项目财务验收报告。

自主创新资金项目在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仍未提出财务和项目验收申请的,省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自主创新资助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省科技厅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未通过验收的自主创新资金项目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负责人进行通报。其中,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和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三年内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自主创新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自主创新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绩效考评是指对自主创新资金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的考评。主要考评项目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的可持续影响、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单位财务管理状况、单位财务信息质量等方面的内容。

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报告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通过验收之后的两年内,有义务按省科技厅要求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原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报表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自主创新资金项目实施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成果形成的论文及专著应标注“江苏省科技支撑与自主创新资金资助”字样。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省政府设立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果转化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科技厅、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

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设立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

(三)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经费预算;

(四)审议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

(五)协调解决成果转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科技厅和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农林厅、环保厅、药品食品监管局、中科院南京分院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

省科技厅具体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二)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开展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提出成果转化资金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五)负责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管、验收、统计等,并向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六)办理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省财政厅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与省科技厅共同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相关实施细则及工作指南,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及项目安排建议;根据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安排成果转化资金经费,并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负责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考评。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对象

第九条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强对重点产业发展的战略研究和布局引导,主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中具有战略性、前瞻性、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作用强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和优势产业向高端攀升。加强对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果的支持,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

第十条

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二)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

(三)市、县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经济薄弱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适当降低财政配套资金要求)。 优先支持获国家资助和风险资本投资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先支持符合我省产业技术创新布局、市县政府重点推动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先支持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企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一条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和规范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四章

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方式。主要有:

拨款资助。主要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试或产业化过程中研究开发工作,用于所需仪器设备购置、能源材料消耗、测试化验加工等。

有偿资助。主要支持能较快产生经济效益、在合同确定的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一定期限内能偿还资助资金的产业化开发项目。回收资金继续用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在项目实施期内,如企业上市或被收购,经双方协商,可将有偿使用转为股权投资。

贷款贴息。主要支持为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效益而向银行大额借贷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项目技术水平、贷款规模等确定相应贴息额度。

股权投资。主要支持能较快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成果转化资金所占股权一般不超过该项目股权的30%。

上述方式可以单项使用,也可以混合使用。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每年由省科技厅发布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指南。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照项目申报工作指南要求向所在地市、县科技局申报。

第十五条

各市、县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向省科技厅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

(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六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七条

由省科技厅从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专家组由省内外科技、产业、管理等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明确的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依据专家组的咨询意见,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于每年六月底前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报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审定。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行文立项,并与有关责任方签订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落实地方财政配套经费,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科技厅组织对项目的验收。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成果转化资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其资金由省财政厅按项目合同和实施进度及资金合理流向予以拨付。

拨款资助在项目立项后分期拨付。

有偿资助在项目立项并由省科技厅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后拨付。

贷款贴息由各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终后一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供有效的银行贷款(指用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中长期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和银行结息凭单,经省科技厅委托专家初审后报省财政厅审核拨付。

股权投资项目由省财政厅按照相关协议拨付。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核算。成果转化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的,按照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处理;合同未约定的,由省财政厅收回已拨资金。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成果转化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效果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成果转化资金进行绩效考评。

绩效考评是指对成果转化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的考评。主要考评项目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验收的有效性、组织管理水平、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单位财务管理状况、单位财务信息质量等内容。

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成果转化资金安排的依据。

每年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本成果转化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书面报告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

第十章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依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绩效考评等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4:

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

(科技服务平台)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率先建设创新型省份,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具有江苏特点的区域创新体系,根据全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长期需求,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加强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特设立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科技服务平台)(以下称“科技平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科技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平台专项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科技平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规划、整合集成、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参与全省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科技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各方的职责:

(一)省财政厅

1、负责核批经费预算;

2、会同科技厅审定并下达项目经费预算;

3、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制定绩效考评制度,指导和监督科技平台绩效考评工作。

(二)省科技厅

1、负责提出经费预算建议;

2、负责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

3、负责安排项目经费预算并会同财政厅下达预算;

4、会同财政厅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负责组织科技平台绩效考评工作。

(三)项目主管部门

1、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项目预算;

2、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3、按照财政厅和科技厅的要求汇总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4、受财政厅、科技厅委托,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编制项目预算;

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自筹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3、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计划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经费支持范围与重点

第五条

科技平台专项资金以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为目标,主要支持重大研发机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平台建设过程中的科研仪器、设备购买,以及科技平台的运行补贴等。

(一)重大研发机构。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按照研发设施、研发水平国内一流的标准,支持行业骨干企业建设引领产业发展、产学研紧密结合、体制机制创新的重大研发平台;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基础性、公益性重大研发平台。

(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整合、集成、优化科技资源,提升公共技术服务能力,建设具有基础性、开放性、专业化特点的面向产业的共性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和面向社会事业的资源共享型公益科技服务平台,为我省科技创新提供基础性支撑。

(三)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针对高技术产业和可持续发展领域的重大科技问题,以应用基础、高技术研究为重点,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聚集和培养重点领域技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

(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依托研发实力较强的骨干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五)科技平台运行补贴。以引导和促进我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础设施形成“开放、流动、协作、竞争”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其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多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总体部署、科技发展规划的建设重点和经费预算,每年发布科技平台建设指南,提出科技平台建设要求,采用推荐申报、定向组织和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项目立项。

第七条

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以自主申报方式为主,一般由承担单位提出、主管部门择优推荐,省科技厅经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及专家论证后立项。

申请科技平台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大研发机构。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和全省科技创新需求,承担主体为代表国家或江苏水平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或重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创新创业载体。

(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应具有一定规模的技术装备、科技资源和场地设施;拥有一支为科技创新和科技产业化提供共性技术服务、资源共享服务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对外服务业绩,具备承担政府委托的重大科技任务的能力;具备灵活的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开放性服务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三)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应属于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实体,具有一定规模的技术装备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拥有高水平的技(学)术带头人及一支精干高效、结构合理的人才团队;研究领域符合科技发展政策,并且在某一研究方向具有明显优势,前期工作基础较好,以往科研成绩突出,拥有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国家及省重大科技任务的能力。

(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具有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具备承担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拥有一支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

第八条

各申报单位每年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委托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和现场考察后确定资助项目。

第九条

重大研发机构建设项目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重点工作,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采用定向组织方式组建。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科技平台专项资金原则上在每年六月底前下达。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切实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用于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资金须经联合评议后方能使用。科技平台专项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管理和核算,确保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实行资金跟踪问责制度。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科技厅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跟踪管理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是否持续支持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局、科技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报告。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科技平台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技平台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是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其成效,包括: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的可持续影响、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单位财务管理状况、单位财务信息质量等方面的内容。

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安排科技平台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分别制定《江苏省重大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5:

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

(苏北科技 富民强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苏北振兴推进区域共同发展,培育壮大苏北特色产业,切实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科技部《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与要求,省政府设立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苏北科技富民强县)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用于支持苏北地区县域特色产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以下原则管理和使用:

(一)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专项资金项目由省、市、县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省科技厅和财政厅负责集成相关科技资源,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和专项资金投入。

(二)统一部署、分步实施。根据各地区域产业特色,进行整体设计,统一部署,按照进度安排,选择不同类型的、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县及科技项目,成熟一批,实施一批。

(三)财政引导、奖补结合。以财政投入为引导,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通过财政资金的前期引导和后期奖励等多种方式,调动社会各方参与实施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的积极性,加大对专项行动的资金投入。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中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用于与专项行动无关的开支。同时,要建立对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分期拨付、定期考核。省财政会同省科技厅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分两批拨付专项资金。资助额超过50万元的重点项目在执行第一个拨付资助总额的70%,第二年视上年的考核情况拨付剩余资金。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重点

第四条

专项资金旨在围绕苏北现代高效农业发展和地方特色资源开发的需求,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示范推广,培育壮大苏北特色产业;为国家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提供项目源和配套经费。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由科技型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做大做强县域特色产业的项目;重点支持各类产学研联合体、科技园区基地等创新载体围绕特色产业实施的关键技术攻关与示范推广项目;支持围绕国家科技富民强县试点组织实施的配套项目。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工作重点,定期发布苏北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计划的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为列入县域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

(二)项目申报单位须是江苏境内企事业单位或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并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能力。

(三)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第八条

项目立项程序:

(一)指南发布:省科技厅根据各地区域产业发展情况和国家科技富民强县项目计划的要求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二)项目申报:项目申请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如实编制项目任务书,提供相关的附件材料。对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第一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地的市、县科技局申报,各市、县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集中向省科技厅推荐。

(三)形式审查:省科技厅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项目形式审查的内容主要有:项目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格式是否规范;申请项目的负责人是否有在研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申请单位是否有应结未结项目、强制中止或撤消项目;项目申请材料是否过于简单,有效信息量不足,以致于专家咨询难以作出评价意见;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无不良信用记录等。

(四)省市会商: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共同组织省市会商。会商重点是明确重点培育支持的特色产业及其发展中的关键技术等相关内容。

(五)专家咨询:省科技厅对通过形式审查和省市会商的项目,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技术和管理专家进行咨询,提出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咨询意见。专家咨询过程实行回避与保密制度。在专家咨询的基础上,省科技厅会省财政厅于每年七月底前确定立项资助项目,并下达补助资金。

(六)合同签订:计划下达前,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省科技厅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一式六份),省科技厅留存两份,并将其余四份返回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而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作自动放弃。对由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应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牵头,与其他承担单位签订具体合作协议,明确各承担单位的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相应的经费分配方案,作为合同附件。如无法取得一致,则取消该项目。

(七)计划下达:省科技厅编制项目计划,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下达计划项目经费。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采取拨款资助的方式。项目经费(包括单位自筹经费)应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期间的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资助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研发经费总额的50%。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能源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燃料动力及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人员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国家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试点县的省级配套经费使用,参照科技部、财政部《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计划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协调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具体按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93号)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因特殊原因确需对计划目标、内容、经费、主要承担人员等进行调整,以及因不可抗拒原因需要延期的,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复同意后,方能调整实施。项目延期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撤销:

(一)知识产权不明晰,出现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经调解无效的;

(二)项目配套的拨款、贷款、自筹资金等不能及时落实的;

(三)与项目实施相关的重要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发生重大变化使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四)项目主要负责人发生重大变化,使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第十五条

申请撤销的项目,由第一承担单位对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已取得的成果等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省科技厅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承担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基本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及经费决算审计后,应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财务审计和项目验收申请,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财务审查。财务审查通过的,由省科技厅组织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的;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的;

(五)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的。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程序按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77号)执行。验收的主要依据是项目合同。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正常实施并已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等目标任务。

(二)完成项目财务审计工作。

(三)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完整、数据准确,能真实反映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二)技术总结报告(包括有关技术检测报告);

(三)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四)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项目在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仍未提出财务验收和项目申请的,省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项目、课题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省科技厅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负责人进行通报。其中,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弄虚作假和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三年内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考评。

绩效考评是指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的考评。主要考评项目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的可持续影响、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单位财务管理状况、单位财务信息质量等方面的内容。

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2010年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附件一:

2010年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

引导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意见》(粤发„2009‟13号)的部署,我省设立省财政专项资金,从2010年至2012年资助高新区开展技术研发与引进产业高端项目、孵化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加速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引导各级政府加大对高新区的科技投入力度,有效推动高新区提升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把高新区建设成为全省自主创新核心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先导区、国际科技合作承载区、体制机制创新先行区、科学发展模式示范区。经调研和组织专家科学论证,广东省科技厅会财政厅共同编制2010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高新区“二次创业”与创新体系建设专题 专题0122:高新区“二次创业”建设

为加快推进高新区“二次创业”建设,加强园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使高新区成为我省率先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示范区。今年将在高新技区推进现代服务业建设为主的“二次创业”建设工作,重点支持具备发展现代服务业条件的园区开展现代服务业试点示范和现代服务业平台建设。

㈠ 高新区“二次创业”试点示范建设。

主要内容:引导园区建设以现代金融服务、现代物流、高端商务服务、信息服务工业设计和科技服务为核心内容的现代服务业体系,重点促进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的有机融合,建立科技服务的市场化和企业化运作机制,加强技术支撑体,科学现代管理体系建设。引导各类机构和企业提供专业化和差异化的各类现代服务,引进培养高素质和复合型的人才队伍,促使园区构建起网络化和连锁化的现代服务体系。

申报要求:申报单位必须是高新区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必须制度健全,并有相应的管理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项目研究和实施。

重点支持国家现代服务业产业化基地、粤港合作推进高新区建设示范园区及国家创新创业园区等发展现代服务业基础较好的高新区开展试点示范。

㈡ 综合型现代科技服务平台建设。

主要内容:重点支持能够提供专业化和差异化的科技服务,促进研发链与产业链的高效对接,构建起网络化、连锁化的服务体系综合性现代服务平台建设。从而有效促进企业非核心流程外包,使要素配置从“内置化”走向“市场化”。 申报要求:申报单位必须有一支国际水准、科技支撑、服务一流、能为企业提供综合型集成服务的团队,与高新区管理机构密切合作;服务平台建设目标明确,方案可行,有典型的示范意义。平台建设应在高新区内。

专题0123:高新区创新体系建设与发展专题 ㈠ 园区创新体系规划与产业发展规划。

主要内容:⒈研究编制国家级或省级高新区创建国家级创新型科技园区、创新创业园区和特色鲜明的自主创新基地等方面的规划。⒉研究制定引进高端产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提高高新区内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发展和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端产业集群的相关政策措施。⒊引导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发展,建设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培育区规划。

申报要求:申报单位必须是园区管理机构或政策研究咨询机构,园区外的研究机构开展项目研究必须与园区管理机构紧密合作。

㈡ 促进高新区发展政策体系研究。

主要内容:围绕促进全省高新区发展的资金、人才、技术、国际化等政策问题开展研究,重点在重大科技成果推广,共性技术支撑、公益技术扶持,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以及在推动行业或区域服务体系、技术创新体系(联盟)建设与发展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研究。 申报要求:申报单位可以是政府部门、园区管理机构、高校或有关的政策研究、咨询机构。园区外的研究机构开展项目研究必须与园区管理机构有紧密合作。

㈢ 专业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主要内容:以服务园区内企业创业、中小企业发展为主,为企业开展的技术研发、新产品设计和检测以及市场开拓等活动提供公共服务。重点支持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平台、产品设计平台、产品检验测试平台、信息服务平台、孵化器等公共设施建设,提升行业技术水平和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申报要求:申报单位必须是园区内或服务园区发展的服务机构,所提供服务的企业已有相当的数量,整体性能要有明显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平台必须在创业服务、企业孵化、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检验检测、信息服务、人才培训等方面开展了实质性工作并取得显著工作成效。

重点资助建设省级或国家级的各类专业型公共服务平台、被批准为国家或省级检验检测中心、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省重点实验室(平台)和经过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以及大学科技园等。

二、重大成果转化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技术攻关专题 专题0124 :新型照明与显示技术

重点支持有机发光显示(OLED)技术及装备、LED照明产业上游关键技术与装备。OLED重点突破良品率低、成本高和寿命短等几大技术瓶颈问题;LED重点突破外延材料、芯片制造、驱动技术及MOCVD装备等技术瓶颈问题。要求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体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能实现较大规模的产业化。

专题0125: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核心芯片与软件开发 重点支持面向物联网应用的传感网络、宽带无线网络、信息安全、智能计算等关键共性技术的核心芯片与软件开发,形成特色化的产品与应用,推动相关的技术与应用标准制订,并在典型行业形成较大规模的示范与推广,促进智能、可靠、安全的物联网快速发展。

专题0126:高性能材料和重大装备

重点支持金属材料、特种功能材料、精细化学品,高档精密数控装备、高端科学仪器、智能电网技术与装备等。

金属材料重点支持解决高速铁路、轻轨、地铁、特高压电网等重大产业领域的关键材料国产化问题;精细化学品重点支持石化产业和电子制造业的绿色、超净、高纯产品的开发与应用;特种功能材料重点支持应用于信息、生物、能源、环境、空间、交通等高技术领域的关键材料;高档精密数控装备重点支持面向我省优势产业的高精度自动化成套装备及检测设备等;高端科学仪器重点支持面向科学研究、环保、生物医药和石油化工等领域的高精度检测分析仪器;智能电网技术与装备重点支持规划设计技术、智能检测检修技术、安全运行技术研究和开发相关设备,实现产业化应用。

专题0127 :新能源与高能效技术开发与应用 重点支持褐煤产业化利用、屋顶太阳能示范工程、大型空调节能、电动汽车等。

褐煤产业化利用重点解决我国现有大量几乎废弃的高灰高硫低发热量褐煤的高效利用问题,要求实现较大规模的产业化应用。太阳能屋顶重点支持标准化、模块化的光伏建筑一体化关键器件(组件)的开发应用,鼓励示范工程建设;大型空调节能目标要达到30%以上,并在多家大型用户示范运行;电动汽车重点支持动力电池、驱动及控制系统、整车设计、充电站关键技术等研发,重点鼓励园区电动汽车应用示范工程建设。

第四篇: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

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

理办法(试行)

(苏财教[2008]19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省政府设立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果转化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科技厅、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 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设立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

(三)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经费预算;

(四)审议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

(五)协调解决成果转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科技厅和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农林厅、环保厅、药品食品监管局、中科院南京分院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 省科技厅具体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二)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开展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提出成果转化资金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五)负责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管、验收、统计等,并向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六)办理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省财政厅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与省科技厅共同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相关实施细则及工作指南,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及项目安排建议;根据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安排成果转化资金经费,并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负责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考评。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对象

第九条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强对重点产业发展的战略研究和布局引导,主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中具有战略性、前瞻性、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作用强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和优势产业向高端攀升。加强对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果的支持,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

第十条 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二)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

(三)市、县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经济薄弱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适当降低财政配套资金要求)。

优先支持获国家资助和风险资本投资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先支持符合我省产业技术创新布局、市县政府重点推动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先支持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企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一条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和规范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四章 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方式。主要有:

拨款资助。主要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试或产业化过程中研究开发工作,用于所需仪器设备购置、能源材料消耗、测试化验加工等。

有偿资助。主要支持能较快产生经济效益、在合同确定的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一定期限内能偿还资助资金的产业化开发项目。回收资金继续用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在项目实施期内,如企业上市或被收购,经双方协商,可将有偿使用转为股权投资。

贷款贴息。主要支持为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效益而向银行大额借贷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项目技术水平、贷款规模等确定相应贴息额度。

股权投资。主要支持能较快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成果转化资金所占股权一般不超过该项目股权的30%。

上述方式可以单项使用,也可以混合使用。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每年由省科技厅发布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指南。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照项目申报工作指南要求向所在地市、县科技局申报。

第十五条 各市、县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向省科技厅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

(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六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七条 由省科技厅从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专家组由省内外科技、产业、管理等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明确的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依据专家组的咨询意见,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于每年六月底前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报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审定。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行文立项,并与有关责任方签订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落实地方财政配套经费,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科技厅组织对项目的验收。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成果转化资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其资金由省财政厅按项目合同和实施进度及资金合理流向予以拨付。

拨款资助在项目立项后分期拨付。

有偿资助在项目立项并由省科技厅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后拨付。

贷款贴息由各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终后一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供有效的银行贷款(指用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中长期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和银行结息凭单,经省科技厅委托专家初审后报省财政厅审核拨付。

股权投资项目由省财政厅按照相关协议拨付。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核算。成果转化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的,按照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处理;合同未约定的,由省财政厅收回已拨资金。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成果转化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效果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成果转化资金进行绩效考评。

绩效考评是指对成果转化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的考评。主要考评项目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验收的有效性、组织管理水平、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单位财务管理状况、单位财务信息质量等内容。

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成果转化资金安排的依据。

每年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本成果转化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书面报告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依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绩效考评等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范文模版]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企〔2008〕184号 苏中小综〔2008〕72号

各市、县财政局,中小企业局,省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规范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根据《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技术创新、新品研发、产业集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创业投资与风险补偿等方面。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的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诚实申请、择优支持,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省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省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项目资金的拨付及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内容和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范围:

(一)技术创新项目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产业化,包括工业设计、软件开发等知识密集型产品的产业化项目;

2、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和新产品的产业化;

3、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

4、中小企业为先进制造业提供配套服务、传统产业升级及品牌化建设。

(二)产业集聚项目

1、产业集群(园区)标准厂房、环境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依托产业集群,打造区域性专业市场已取得明显成效的建设项目。

3、产业集群(园区)绿色制造项目。

(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1、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重点服务机构,包括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管理咨询、政策法律、信息及技术等方面的公共服务;

2、组织中小企业开展经贸交流合作活动,包括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参加境内外重要经贸活动;

3、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包括为创业者提供价格优惠的生产经营场所、公共配套设施和相关服务;

4、产业集群(园区)内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包括研究制定产业集群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开展产业集群品牌宣传推广并取得明显成效的活动。

(四)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发展项目

1、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通过产品升级扩大生产、提高效益、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

2、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技术创新、节能技改、新产品开发、品牌建设及融资等项目建设。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规模和增强抗风险能力,对按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担保费以及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给予补助;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对资本金增资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

(六)创业投资风险补偿项目

支持和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创业投资机构包括具有投资能力的创业投资公司、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等。对创业投资机构给予风险补偿。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以资助和奖励为主。

第八条 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单位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对产业集聚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单位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对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费用发生额的5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省级重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和经贸活动除外)。

第十一条 对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项目根据项目的技术创新、节能技改的技术设备投入额以及融资财务费用支出额的5%给予资助,当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纳入规划的重点中小企业连续支持3年。

第十二条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补助和奖励按以下分类计算:

(一)担保费及风险补助: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年末累计平均担保余额已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给予不高于20%的补助。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的标准收取担保费的,按照担保额给予不高于2.5%的补助。对微小企业(年销售500万元以下,单项担保合同200万元以下)及涉农企业提供担保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对不收保费的担保业务不予补贴。

(二)增资奖励:在上注册资本(实收资本)额基础上增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增资额补助5%,获得增资补助的信用担保机构五年内不得撤资。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助和奖励,其总额度控制在400万元以内。

第十三条 对创业投资机构风险补偿的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机构实际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项目金额的3%,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 已获取财政资金支持以及上一已支持过的项目,本不再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及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

(四)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基础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

(二)单位经营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以上材料如提交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 申报技术创新项目的具体条件:

(一)中小企业新产品必须是新开发并取得省级及以上相关证书。同时实现批量生产,市场前景较好。

(二)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项目必须是近两年内签订共建协议,合作研发项目取得明显成效。

(三)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企业或单位应是省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示范单位。

(四)配套服务和提高升级项目必须是省级及以上品牌产品或为品牌产品配套的。 第十八条 申报产业集聚项目的具体条件:

(一)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确认的省重点培育产业集群(园区)。

(二)负责产业集群(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营实体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产业集群(园区)新建多层标准厂房1万平方米以上。对苏北地区适当放宽标准。

(四)产业集群(园区)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显著,对当地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

(五)产业集群(园区)内通过市、县验收的清洁生产项目。

(六)申报的项目必须是上一年底前竣工投产的。 第十九条 申报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的具体条件:

(一)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四到位”(即注册到位、场所到位、人员到位、服务到位)的基本要求成立并运作。

(二)具备较强的服务能力,服务收入占营业额的比例不低于50%,可实现收支平衡,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专项服务活动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

(四)服务机构、培训机构须承担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下达的服务工作计划、培训计划相关任务。

(五)申报创业基地建设的项目,应符合本地区总体规划,创业场所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以新创办的小企业为主,在本地区具有较强的服务和示范功能。

第二十条 申报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项目的具体条件:

(一)上一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4亿元以下,上缴税收在600万元以上。

(二)通过扶持,企业的销售收入增幅每年要超过30%,实现利润总额和上缴税收每年增长超过20%。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项目的具体条件:

(一)担保业务开展一年以上,运转正常,业务量逐年增长;管理规范,无不良经营记录,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年平均担保余额高于担保机构年平均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3倍,且60%以上的担保业务是面对中小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的信用担保机构。

(二)申报担保费及风险准备金补助的信用担保机构,其上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南京、无锡、苏州市不低于9,000万元,其所属县(市)不低于8,000万元;常州、南通、泰州、镇江、扬州市不低于6,000万元,其所属县(市)不低于5,000万元;苏北五市不低于3,000万元,其所属县(市)不低于2,000万元。

(三)申报增资补助的信用担保机构,其上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南京、无锡、苏州市及所属县(市)不低于6,000万元;常州、南通、泰州、镇江、扬州市及所属县(市)不低于4,000万元;苏北五市及所属县(市)不低于2,0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偿项目的具体条件:

(一)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对中小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创业载体的创业投资占对外投资总额的30%以上。

(三)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共同对申请企业或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后分别报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 省级项目直接报送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将项目申请材料分别报送所在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各市、县于4月底前汇总本地区项目报送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 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共同组织相关经济、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和当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二十七条 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支持的项目并对外公示。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部门根据公示的结果,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于每年6月底前下达专项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部门和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分别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共同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量化标准对已实施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 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在终了后对上一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工作总结。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和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企〔2007〕43号),《江苏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企[2007]138号)和《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加强财源建设实施办法》(苏财企〔2007〕142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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