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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发票管理办法(全文)

企业内部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篇:企业内部发票管理办法发票内部管理制度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内部发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规范国家税务机关内部发票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实施细则》特制定本。

企业内部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篇:企业内部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内部管理制度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内部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规范国家税务机关内部发票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家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国税机关)对发票(含收款收据,下同)的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发票管理机构、人员、职责

第三条: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各局)的征收管理科是发票管理职能机构,必须配备1—2名专职发票管理员负责发票管理工作,并在税务所根据需要设立发票管理组或配备专职发票管理员。

第四条:上级发票管理机构对下级发票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征收管理科应设立发票印制、审批、领发、检查、会计、出纳、保管等工作岗位。各岗位应把工作量大小、可实行专职或兼职,但会计和出纳不得互相兼职。

第六条:发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一、征收管理科的发票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的法规、制度、制定所管辖区内发票管理的具体办法;

2、负责有关发票管理政策业务问题的解答。负责对基层税务所、征收、稽查科、室发票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检查和考核。

3、编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领购计划和普通发票的印制计划、组织领购或印制。并做好发票的收发、保管、缴销工作、及时汇总编报有关报表;

4、办理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和付印手续。市区(不含镇海区、北仑区、开发区、大榭开发区,下同)各局应报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部(以下简称发票管理部)批准办理付印手续;

5、设立必要的帐薄、报表,正确核算、反映和监督发票工本管理费及有关财务收支情况,收好、管好、用好发票工本管理费;

6、负责发票保证金集中管理;

7、负责对发票定点印刷企业的日常管理;

8、有计划地组织抽查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种类的发票管理及使用情况;

9、配合其他部门查处重大发票违章案件;

10、审核印制、保管、领用环节的发票违章案件的处理工作;

11、建立发票管理档案;

12、其他有关发票管理工作。

二、发票管理组人员的职责:

1、负责实施发票管理制度;

2、负责对税务专管员发票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

3、审查辖区内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申请报告;

4、负责发票的领发、保管、审核、检查、缴绡;

5、及时登记发票帐薄和编报有关发票报表;

6、有计划地抽查用票人的发票使用、保管情况;

7、组织、参与查处印制、保管、领用环节的发票违章案件;

8、建立发票管理档案;

9、其他有关发票管理工作。

三、税务专管员的发票管理职责:

1、负责实施发票管理制度;

2、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纳税人发票管理工作;

3、初审所管业户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领购发票的申请报告;

4、审核所管业户已用发票存根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按次核批所管业户每次领购发票数量。

5、查处发票违章案件;

6、其他有关发票管理工作。

取消税务专管员制度的国税机关,应将上述职责分解落实到发票管理组(员)发票发售窗口和检查科(组)。

第三章 发票的印制管理

第七条:发票由国税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各县(市)局要按照

“注重质量、确保安全、择优选择”的原则,选择保密性强、制度健全、技术条件好的国有、集体印刷企业,报经上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作为本县(市)发票定点印刷企业。对发票定点印刷企业实行年检年审制度。

第八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使用、保管发票监制章、票据管理专用章以及发票防伪用品。

第九条:普通发票分为统一发票和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市区的统一发票由市发票管理部统一组织印制,有关各局向市发票管理部统一领购后,审批发放。其它地区的统一发票由各县(市、区)局按照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制发的票样组织印制、发放。

确因税收征管需要的非全市性统一发票,由各局自行设计票样,报市国税局批准后,按上述规定组织印制、发放。

第十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纳税态度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可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十一条:印有单位名称发票按以下程序审批、印制。

1、用票单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使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申请,提供单位发票管理员身份证明,发票领购薄;

2、税务专管员进行初审同意后,报税务发票管理组(员)复审;征收管理科审批;

3、各县(市、区)征收管理科审查批准后,通知发票定点印刷企业印制(市区发票应报送市发票管理部批准并组织印制)。

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应符合统一发票的设计规范和大小规格。

第十二条:对经批准印制的发票,征管科应填开“发票印制通知书”,责成发票定点印刷企业按通知书的有关要求印制,并统一办理有关费用的结算事项。

第十三条:国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其票面内容除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有关内容外,还在发票边框左边印明国税机关批印文号、承印时间、印刷本数、份数、联次及承印发票企业名称。在发票左上方套印形状为圆形,中间刻有“国” 字样的专用标志。

第四章 发票保管、领发管理

第十四条:发票一般应由国税机关统一保管。暂不具备统一保管条件的,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可采取由用票单位自备专柜(库),税务专管员与单位发票管理员共同保管措施。

第十五条:各局及各税务所必须设立发票专库,库房的安全保管措施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运输安全保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防霉、防虫、防鼠等条件。

第十六条:各局必须在每年5月底前或11月10日前向市国税局分别编报下专用发票或货运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领购计划。市区各局应在每年11月10日前向市国税局编报下普通发票领购计划。市国税局12月10日前下达各局下发票领购计划。

第十七条:市国税局根据各局上报的计划按季向各局发送专用发票、货运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发送时间由市局发票管理部事先通知。并由各接收单位做好安置准备工作。同时,为了加强对基层的服务、简化清算手续, 对各单位应付发票货款由市局计财处直接在下拨经费中划转至市发票管理部。

市区各局凭发票领购登记薄,按市国税局审定的种类、数量向市发票管理部领购普通发票。

第十八条:各局应派具有防盗性能的车辆,将发票送至各税务所,并填开发票领购单。

第十九条:各国税机关领购发票时,应按箱或按包检查验收。各基层税务机关在发放、使用发票前,必须有2名以上人员对每包发票的数量进行清点,并采取随机抽样方式,检验发票的印制质量。经核查无误后,才能发售或使用。

第二十条:对不符合印制、包装质量标准的发票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包为单位发现的多本、少本问题,应立即将此包发票封存,并在当日逐级上报给上一级国税机关。属专用发票、货运发票、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的,应立即汇报到市局征管处。

2、以本为单位发现的缺联、少份、多份、缺号、错号、无号、白页、上下联错格等问题的,应将此本发票封存,由各县(市、区)局、分局集中保管。属专用发票、货运发票、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的,应按月汇总上报市局征管处。

第二十一条:各局向税务所发售发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一个半月周转量。税务分局(所)向用票单位和个人发售发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

第二十二条:向用票单位和个人发售发票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用票单位和个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领购发票申请,提供单位发票管理员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发票、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和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的,应同时提供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章的税务登记证件) 和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2、税务专管员初审后,报分局征收管理科或各县(市、区)局税务所批准,并发给发票领购薄,根据其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财务及发票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和纳税态度,核准使用发票种类和购票方式。但不得批购超越其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的发票。

3、税务专管员按次核定用票单位和个人的每次购买数量。对实行交旧换新或验旧换新的用票单位和个人,税务专管员必须先审已用发票存根后核批发票。

4、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由发票管理员持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和发票领购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按核准的种类、数量、购票方式向国税机关设立的发票发售点购买发票,并除一次购票量在20本以上外,必须当场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点清发票份数。

第二十三条:发票发售部门向用票单位和个人发售发票时,应认真审核,严格按核准的种类、数量发售发票。并及时在发票领购薄、发票发售分户帐、分类日记帐上登记。对未办妥审批手续的,不得发放发票。

第二十四条:国税机关对外市、县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的,应责成用票人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所在地国税机关签发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和外来经营户申购发票报告表(一式二份,一份作为售票附件,一份为缴销发票清单),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根据所领购发票的限额、数量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责令保证人或以保证金缴纳罚款,并提请用票人所在地国税机关追缴发票。

国税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局只能向辖区内税务所发售发票。税务分局(所)只能对所管用票单位和个人审批发售发票。税务专管员只能对所管纳税人审批购领发票。

第二十六条:国税机关进行税收征管使用发票限于窗口开票人员、集贸市场开票人员。领用时,按规定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上述人员原则上限于使用国家税务局通用发票,农产品交易市场专用发票。使用其他发票的,需经各局批准。

对经国税机关委托的代征人领购发票的手续,比照对用票单位领购发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发票使用、缴销管理

第二十七条:国税机关应责成用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发票前,检查每本发票是否缺号、错号、重号、无号、缺联、少份、多份等印刷、装订错误,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启用;使用时,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第二十八条:国税机关窗口开票时,应责成受票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填开发票申请单(一式三份,一份作开票附件,一份作付款附件,一份作发票统计联附件,下同)及其他有关证明,方可开票。并在发票上加盖国税机关发票专用章。对应税的项目,一律先征税后开票, 并在发票上注明税票号码,已征税额;在税票上注明相应的发票字轨号码。属于免税的,应在所开发票上加盖“免税”戳记。同时,及时登记窗口开票情况登记薄。

第二十九条:国税机关为代为保管用票人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应责成其提供“发票领购薄”、“填开发票申请单”。原则上先征税后开票,并在发票存根联上注明税票号码、已征税额。在税票上注明发票字轨号码。并及时登入发票使用情况登记薄。

第三十条:对用票人因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破产、歇业、停业、变更名称、更换法人代表和单位发票管理员、改变隶属国税机关以及发票换版等情况,主管国税机关认为需要进行发票清理,结清税款、缴绡票证和发票领购薄的,由管户税务专管员和税务发票管理员共同办理有关清缴手续,并监督用票单位办理单位发票管理员的交接手续。

用票单位上交的空白发票和税务机关结存的需销毁的空白发票,一律由各局集中监毁。销毁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报市国税局批准。

第六章 发票交接管理

第三十一条:税务发票管理员调离原岗位,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1、清点所管的库存发票和缴回的发票存根;

2、核对所发放尚未销号的发票;

3、清点、装订需要移交的有关帐表、资料、印鉴和物品;

4、填写移交清单(一式三份,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各执一份)和移交事项说明。

移交工作由上级主管人员负责监督,如发现移交的物品不符,上级有关主管人员应责成移交人限期查明,待查明相符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二条:税务专管员及其他领有发票的税务人员如调离原工作岗位,应清点已领或已发未缴销的发票,连同有关资料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比照对税务发票管理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未按规定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岗。

第七章 发票检查

第三十四条:国税机关对各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管理工作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在每年的税收大检查中应安排发票检查内容。征管科对发票定点印刷企业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国税局征管处。发票管理组和税务发票管理员每月至少抽查5户用票单位和个人的用票保管、使用情况;税务专管员应定期对所管业户进行发票使用、管理情况检查。专用发票的检查工作应按月进行。各级国税机关每月检查户数不得低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百分之十,抽查发票数量不低于开具和取得发票合计数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五条:各局应建立对税务机关内部发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制度。征管科应对发票管理组或税务发票管理员的发票管理工作每季组织一次互查;发票管理组或税务发票管理员应每月对税务人员领用填开的发票进行一次清点、互审, 对税务专管员的发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六条:在进行发票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清点被查单位的库存票据、核对帐薄报表、库存现金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被查单位和当事人应积极配合,不得回避、刁难、阻挠和弄虚作假。发票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写出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建立专用发票丢失、被盗情况报告制度。各基层税务机关接到或发现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后,应立即组织力量查明情况,并在2天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各局。由各局核实,并在10天内上报市国税局征管处。各级国税机关保管的空白专用发票发生丢失、被盗,必须在当天报市国税局征管处。各局对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必须按市国税局有关规定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市国税局征管处。

第八章 考核、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考核制度和工作优劣奖罚制度,切实增强税务人员工作责任感。考核分市国税局对分局、各局对基层税务机关以及单位对个人两个层次。考核结果与单位奖金总额和个人奖金挂钩。 发票管理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大力表彰和奖励。对有显著贡献的税务人员,报经批准,给予记功、记大功、浮动工资等奖励。

第三十九条: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局除予以批评教育、限期纠正外,还应给予扣发半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奖金的处罚。

1、不按规定审批发票的;

2、不按规定发放(售)、收回、填开、使用、审核、检查、销毁发票的;

3、不按规定办理发票交接手续的;

4、不按规定保管发票,发生责任事故的;

5、不按规定对发票建帐建制,有关发票帐表不及时记载或记载不真实的;

6、各局认为需要处理的其他发票违章行为。

第四十条:对利用发票、印鉴徇私舞弊的税务人员,在经济上加倍处罚,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代征单位及会计服务机构有第三十九条、四十条行为的,除对责成所在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比照税务人员的处理外,还可视情节轻重取消该单位的代征及发放、填开发票资格。

代征及外聘人员有第三十九条、四十条行为的,除比照对有关税务人员的处理外,还可视情节轻重解除代征或聘用关系。

第四十二条:各局对处理的发票违章案件应建立档案。载明违章单位(个人)、时间、方法、性质、责任人、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征管科、发票管理组、税务发票管理员应当分户建立发票管理档案,保存有关单位和个人申请购领、使用、保管、缴销发票和检查、违章处理等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各局制定,并报市国税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1995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二篇:增值税发票内部管理制度(推荐)

增值税发票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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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内部管理制度

QJ/RG 21.0-A 前 言 为了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流程,加强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与控制,特制定此制度。 本标准由财务科提出。本标准由财务科起草并负责解释。本标准由行政人事部归口。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增值税发票内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财务科增值税发票的购买、开具、保管、红冲、作废以及丢失管理等要求和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财务科内部增值税发票的控制。 2内容 2.1 购买 2.1.1 增值税票由发票管理员购买,发票管理员根据实际用量进行购买,其他任何人员无权购买。 2.1.2 购买时必须在发票管理簿(税务机关印制)上办理签收手续。 2.1.3发票管理员必须在未开发票份额为10份以上购买增值税发票且在月底前3天,特别注意子公司开票最大限额,购足发票量。 2.2 开具 2.2.1增值税发票只能由发票管理员开具,且发票管理员应持上岗证,其他人员不得开具,因特殊原因需代理开具时,须经财务总监批准。 2.2.2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必须符合管理规定,不得虚开,不得开具与实际货物不一致的增值税发票,必须填写完整,注明开票人名称。 2.2.3增值税发票开具时,若出现开票单位与付款单位或收货单位不一致,对方单位必须出具公函,并同时盖有以上单位的公章。 2.2.4预开发票必须由财务总监批准后方可开具,发票管理员应设立预开票审批台账。具体操作如下: a)业务员要求预开票,开票员在接到通知后先登记预开票审批台账并交给财务总监审批。 b)销售员将合同传真件或原件发回,交到合同管理科,由合同管理员录入到履约和K3中,确定合同的编号。 c)合同管理员开具发货单转开票员开票。 d)开票员在接到预先开票的发货单后,严格按照合同将发票及时准确的开出,并将发货单财务联复印件粘贴在合同上且注明原凭证号,在开票的电子表格中注明是先开票。 e)预开票合同正式发货时,合同管理科须在此发货单后附原发货单或在发货单上注明(已经开票的字样)并转开票员。 f)开票员将原先粘贴在合同上的发货单复印件一起附上交给应收会计,并在发出商品明细表中录入实际发货日期和现有的发货单号。 2.2.5增值税发票开具时原则上必须附有发货单、发货回执,若业务员要求不需附回执,可先开票,回执送财务后,当月必须附在凭证后,客户联回执寄给对方或按月统一装订。 2.2.6每天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录入开票明细表。 2.2.7联系业务员或客户,每天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必须及时寄出,并录入发票去向登记簿。 2.2.8发票寄出后,及时跟催发票签收单、电话确认或通过打印网上查寻结果确认发票是否收到,收到的发票签收单可与发票存根一一对应装订或单独装订成册,电话确认须登记台账。 2.3保管 2.3.1完全未使用的增值税票由发票管理员保管,且必须锁入保险柜内。 2.3.2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顺序号装订,每50份装订一本,在每本前打印开具汇总表,加盖封面后装订成册,编号后于次年年初存档。现附发票存根联封面格式见附表。 2.4增值税发票的红冲与作废 2.4.1增值税专用发票 2.4.1.1因增值税专用票开具错误,在当月开具、联次齐全,可直接作废。作废发票必须保证联次完整性、一致性,并按顺序粘贴,不得简单用大头针粘在一起,且须将作废发票印制章剪掉。 2.4.1.2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

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4.1.3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4.1.4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国家税务局的相关通知外,发票管理员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关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4.1.5增值税发票红冲时,须复印原蓝字发票的发货单并注明原凭证号,作为红冲发票及新开蓝字发票的附件;开票员开具红字发票时须在备注栏内注明原蓝字发票的发票号,新的蓝字发票须在备注栏内注明原发货单号。 2.4.2增值税普通发票 2.4.2.1 因增值税普通票开具错误,在当月开具、联次齐全,可直接作废。作废发票必须保证联次完整性、一致性,并按顺序粘贴,不得简单用大头针粘在一起,且须在每联盖具作废章或剪掉税务印制章。

2.4.2.2若普通发票开具错误已隔月,只须对方单位退回发票,可直接开具红字发票;若对方已入账,须取得国税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 2.5增值税发票丢失的处理 2.5.1发票联、抵扣联同时丢失 2.5.1.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5.2抵扣联丢失 2.5.2.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5.3发票联丢失 2.5.3.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6增值税发票附件—发货单的管理 2.6.1发票管理员每天向合同管理科催收发货单,并录入发货未开票明细表(含备品配件)。

2.6.2将发货单按省进行划分,并于每天锁于柜子中,不得随意将发货单借于他人使用、复印。

2.6.3根据发货未开票台账跟催合同管理科及时收回发货单回执,并录入发货未开票明细表。

2.6.4将发货单与发货回执一一对应,联系业务员开具发票,并将发货单及回执粘于发票记账联后交应收会计入账。 2.7奖惩条例 2.7.1每年对开票员发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若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从不发生违规操作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2.7.2发生购进货物发票(含抵扣联)遗失,造成实际损失的,由责任人补偿损失。 2.7.3增值税发票随意摆放,每发现一次对保管责任人扣款20元, 发生丢失造成实际损失的,由责任人补偿损失。 2.7.4账套中进项税额与开票员进项税额不一致,查清原因,对责任人扣款20元,开票员据实不报的,对其扣款200元,两次以上开除。 2.7.5增值税专用发票移交不办理签字手续的,每发现一次对移交人扣款50元。 2.7.6开具发票所需要的其他相关单据如发货单、合同等,若发生丢失或私自填写、涂改,视损失及情节严重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3 附表发票存根联封面格式 使用单位名称本月共册本册是第册(每册不超过50份) 发票起止号码使用起止日期本册作废份数号码开

具发票金额验 票 人开票人签名财务科长签名3)发票管理员必须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且加盖封面,每100份装订一本。现附发

票抵扣联封面格式: 单位名称本月总册数

本册张数本册号码汇总扣税额验票人开票人签名财务科长签名

第三篇:内部会计管理制度-14支票、发票、收据管理制度

上海×××××××××有限公司

支票、发票、收据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加强对支票、发票和收据的管理,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 出纳员购入支票后,应妥善保管村如保险箱内。支票与印签分开存放。

二、 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只限财务部使用,签发支票必须有合法的手续。出纳员按规定日期签发支票,并认真做好领用注销记录

三、 支票领用人应在五天之内将签收后的支票存根联交回财务部。

四、 因经营业务需要,无法确定收款单位名称、或实际金额,而必须领取空白支票,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借条,部门经理同意,总经理批准,财务部门方可签发空白支票,但必须做到以下三点:

1. 支票上应具明签发日期和用途;

2. 支票金额栏内标上“¥”记号

3. 经办人员必须在五天之内,按照规定用途和限额向财务部报销,由出纳员在领用记录上予以注销,并归还借条。

五、 签发支票时,因填写错误而作废,或开出的支票已超过其签发的有效日期时,出纳员应在支票上盖“作废”字样的图章或写上“作废”,并据以办理注销手续。每本支票用完,将领用注 1

销记录订入当月会计凭证内,以备日后查阅。

六、 各部门收到外单位签发给公司的支票,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交给公司财务部,及时办理进帐。

七、 发票和收据由财务部专人负责购买,领用时应办理签收手续,第二次领用时,应交回上次领用的发票或收据存根,对交回的已使用过的发票或收据存根必须进行检查,确保编号完整无缺。作废的发票或收据应全数粘贴在存根上,不能缺页,并注明“作废”字样;同时妥善保管好上交的发票或收据存根。

上海×××××××公司

2001年1月

第四篇:企业发票管理办法

公司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制度

1.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2.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公司经济活动,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3.发票的领购、保管、缴销

3.1 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部按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财务部按税务部门要求对发票进行管理。

3.2 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部专门人员保管,专用发票及IC卡存放于专门的保险柜内,落实防盗措施。

3.3 已缴销或使用完毕的发票,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4.发票的开具

4.1 公司需要开具发票,首先由公司业务人员填写《开票申请单》,经授权人员审批后,连同相应的合同复印件和购货单位开票信息,提交财务部开票人员开具发票。

4.2 已开好的发票,经业务人员复核无误后,在发票登记簿上签字领取发票相应联次,并填写发票回执单,发票送至对方单位后,须在第一时间将加盖对方单位公章的回执单交财务部归档;财务人员依据记账联登记入账。

4.3 发票填写规定:开发票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并加盖单位发

1票专用章;各项目内容应填写清晰、真实、完整,;已开具的发票不得修改,如果填开有误,应录入税控机确认发票作废的号码后整套加盖“作废”印章。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或依照税务当前规定进行处理)。

5.发票的取得

5.1 经办人员取得各类发票时,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特殊收据,应严格审核其真伪、内容开具是否合规。

5.2 经济业务发生后,业务人员取得发票时,应确认其是否具有发票开具的资格。若其经营范围中不包含此业务,则其不具备开具发票的资格,需要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

5.3 业务人员取得发票后应及时送交财务部门入账。日常经营活动取得的发票应在取得日后15天内(不超过发票开具日期30日内)提交财务入账。若出现发票滞后入账,使增值税进项不能抵扣(一般发票抵扣期为180天),不能税前列支的问题,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5.4 差旅费、招待费发票必须在出差返回后或业务发生的7天内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

5.5 本发票应在本结束之前提交财务挂账或付款,每年1月1日起不再报销以前各类发票及票据。

5.6 财务部门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将发现的假发票,退回经办人员,由经办人负责联系客户进行发票的更换。如不能更换,财务部拒绝付款,并提请总经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山东亚能能源有限公司2013年6月1日

第五篇:企业所得税与发票管理

一、新《发票管理办法》政策及要点解析

1.发票与有效凭证

税务判断的思维方式

税务判断的思维方式是日常的、必要的,且数据合理。比如,某企业从客户处订了一万元的货物,客户请吃饭,花费两百元。这顿饭是日常的、必要的,且数额很合理。如果客户请吃饭的花费是三千元,数额就不合理了,这时就需要提供证据。这里的证据既包括发票,还要有点菜单。

当然,这时也会出现难以断定的状况。例如吃饭时自带酒水,财务上就有餐费和酒两项,看似是一个整体行为,但税务局就可以认定酒属于无偿馈赠,因而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能够证明酒不是馈赠,就可以把两个发票作为一个整体处理。所以事实和证据很重要,是判断的前提。

发票是一种重要证据,对所得税影响很大,但不是唯一的证据。

新《发票管理办法》

在2011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发票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二条规定: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变化,发现假发票就要重罚,不像以前直接补税就可以了。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这一概念很难掌握。单位报账时经常用车票、办公用品等来充,但不论什么票充,都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公安局在调查时不看发票,直接查事实,所以用票充费根本没用。所以公司财务不能随意充票,需要改变思维方式,否则会受到重罚。

一般而言,在过年过节之前,企业能够都会出现办公费用大量增加的情况,这无异于掩耳盗铃。随着税务改革的发展,发票会慢慢退出历史舞台,企业必须用事实证据说话。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如下:

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形势在悄悄发生变化,只要企业提供有效凭证,税务局就不可以随意调整。所谓有效凭证,从司法层面讲,就是能被法官采纳的证据。发票不是有效凭证,只能起到补充说明的作用。

2.跨期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案例】

2009—2010年的跨期发票

问:2009年12月开出的发票10万。由于经办人等原因,本公司在2010年6月份才取得发票,并计入账中,在计算2010年所得税时,该笔10万费用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企业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合理划分费用的所属,属于2009的费用,不能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2009的费用不能在2010年扣除。这不是“零”的概念,而是指既然2009年的费用不能放在2010年,那么可以回到2009年,相关法条也做出了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这是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文件,并在征管法中明确说明。因此这不是“零”的概念,而是“可以”的概念。企业多交税时可以追5年,并且要写申报和说明,要求退税。

3.税务机关对差旅费、会议费的把握标准

图1 会议费的三种情况

图1代表会议费的三种不同情况,分别是开订货会、看展厅以及请客户看演出。实际上,企业要对会议费有准确的认识,不能滥用会议费发票。例如,企业去客户处订了10万元的货物,客户买了两张票观看剧院演出,这两张票可以归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企业包场请看演出,则要计为会议费。因此,如今更注重的是费用的名称,而不是实质内容。

国税发(2000)84号文件对差旅费、会议费有明确说明: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由此可见,企业不能把会议费当成垃圾篓,随意往里塞费用,税务局更关注发票后面的内容,这个更关键。正如稽便函(2011)31号所规定的:

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须列为必查发票进行重点检查。对此类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发票及其他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对填开金额很小的发票(如出租车发票、停车费发票等),可以不列入重点企业检查范围。

税务机关开展抽查和重点检查工作的开始时间不得迟于2011年8月1日。 税务局对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等进行重点检查有两个原因:

第一,这与整个国企的职务消费相配套,很多职务消费混到了会议费、餐费等费用中; 第二,税务局要检查各种费用里的实物。会议费成了垃圾篓,任何费用都往里塞。税务局就要一层层剥开,逐个检查出席人员。之所以检查餐费,是因为很多单位将所分东西的费用放进餐费里,这样虽然不让计成本,但免除了个税,造成餐费数额庞大。税务局检查餐费时要查实物,所以企业不能把各种费用都混在这里。同时,尽量不要写办公用品,因为在税务局的观念里,办公用品就等于购物卡。另外,佣金也不能随便给,超出税务局5%的规定就不让计成本。

4.礼品赠送与职工福利

礼品赠送

以月饼为例,企业在礼品赠送时有两种思维方式:

第一,在税务安排时必须为税务局留个“老鼠尾巴”,即一定要有送礼这个项目,可以把数额变小,剩下的数额再想办法,但不能一点都没有。这是一个技巧问题。

第二,企业可以不交税,但要策划一个税务节税规划安排。例如,饭店打包是不交个税的,企业可以与酒店合作,在商定的酒店价格基础上多给酒店钱,在会议结束时以酒店的名义送月饼。这样既没有增加办公用品等其他科目的费用,又免除了个税。即使往深里查,酒店的月饼交了营业税,不会出现问题。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要与酒店等服务业合作,不要与月饼厂合作,因为服务业比食品厂的税负低得多。

职工福利

如果将月饼作为福利发给员工,员工在单位吃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将月饼拿回家,就要交个税,这就要求企业把握好两者的界限。

无论是礼品赠送还是职工福利,企业都可以通过与其他机构合作节省税款,因而现在形成了很多捆绑式营销。所以,企业要学习运用政策。

二、发票类税务案例解析

1.发票合法与企业内控

【案例】

采访要给专家费

某国际咨询公司自己内刊的编辑,曾四次采访电力企业的一位高管,然后每次答谢4000美金,说是行规。

这种情况如果正常处理,就是送礼。四次一共有10万,发票上要写专家的名字,既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更重要的是还会出现贪污受贿等状况。解决办法就是利用公司的广告费,在该杂志上做个广告,把多给的广告费让内刊编辑采访专家。采访的内容不重要,重要的是把钱送给专家。如此一来,发票就换成了广告宣传费,专家拿钱也心安理得。事实上,如今有很多专家都在外面挂职,企业就要想办法使发票合理、合法。

【案例】

150万美金年薪

某国际知名企业为给回扣,安排给收回扣的领导的儿子负责其公司在美国的私人飞机的管理。其职务类似国内的车队队长,是一个虚职,不上机。然后以职务要求素质极高为名,给了150万美金的年薪。

案例中的公司在境外设立,150万美金年薪从境外支付,不用发票。但如果把钱全部套现变成私帐,就会有很大风险。实际上,有很多合法的管道,企业要在做事之前要设计这个管道。

【案例】

北京饭店与小饭店

如果北京饭店和小饭店同时到菜市场买200块钱的黄瓜,二者的税务处理是不一样的。比如卖黄瓜的个体户没有发票,盖了个人印章,那么北京饭店可以作为成本税前扣除,但小饭店不可以。

这是因为北京饭店是五星级饭店,内部管理非常严格,有内控。北京饭店买到黄瓜以后一定是用于做菜卖给消费者,而且这个收入申报缴纳了营业税,也就有了所得税,因而可以税前扣除。

小饭店没有内控,即使卖黄瓜的个体户能够证明小饭店买了黄瓜,也不能证明黄瓜是小饭店老板自己吃了还是做成菜卖给了消费者。而且做出菜卖给消费者的收入没有申报交税,没有营业税,成本也就无法扣除。

由此可见,内控对企业财产有重要作用。有效凭证取之于内控,但内控不是花钱越多越好,适合自己最重要。

2.如何处理假发票

【案例】

假发票 一个小饭店购买送来的黄瓜、辣椒等原料之后没有查验交付的发票,会计水平不高,没有验出发票是假票,当税务局查账时才知道发票是假的。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局没有看实物,而是按照虚列成本,要求小饭店以25%的税率直接补税罚款。

小饭店觉得自己很冤,于是把送调料的个体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结果法院判决小饭店败诉。判决理由是,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当对方开发票时会计有审查发票真假的义务。小饭店由于自己的失误,没有看出发票的真假,把货款给了个体户,以后的责任就与卖调料的没有关系了。

实际上,小饭店不能认吃这个哑巴亏,可以拿出依据——东西确实收到了,但发票是假的。同时,要用相关法律法规去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 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在这个案例中,小饭店的情况基本符合第四条,根据这条法律,不应该简单地乘以25%罚款补税,税务局需要进行重新评定。对于难以评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这个细则说得非常清楚,出现虚假发票时,税务机关应按法定程序重新进行评估。

3.虚假申报

曾经有过一家民营企业的腐败问题被媒体曝光,发现有几千万甚至上亿的假发票套现,于是公安局开始查账。此时就不看发票,只看实物。由于审计署反贪局和公安部联合办案,被查者进去后一定全部招供。

发票套现、股东分红、送礼等都属于虚假申报,这涉及两项罪名。第一,没有扣个税的罚0.5到1倍,而且套现时的工薪所得或者股绩分红再罚1倍,这是罚单位的。补税再罚1倍,这样就要罚3倍罚款。第二,交滞纳金,企业老板被抓去判刑。因此,公司高层要对董事会说清这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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