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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精选)

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第一篇: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 建城[2009]23号 2009-02-18实施)1.总则1.1 为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

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

第一篇: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试行)

( 建城[2009]23号 2009-02-18实施)

1.总则

1.1 为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政策。

1.2 本技术政策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以下简称“污泥”),是指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

1.3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污泥的产生、储存、处理、运输及最终处置全过程的管理和技术选择,指导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设计、环评、建设、验收、运营和管理。

1.4污泥处理处置是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原则,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控制,根据污泥最终安全处置要求和污泥特性,选择适宜的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实施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管理。

1.5污泥处理处置的目标是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鼓励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坚持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实现污泥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达到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的目的。

1.6 地方人民政府是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的责任主体;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负责污泥的安全处理处置。地方人民政府应优先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污泥衍生产品。

1.7 国家鼓励采用节能减排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鼓励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处理处置污泥;鼓励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研发适合我国国情和地区特点的污泥处理处置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2. 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和建设

2.1 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应纳入国家和地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应符合城乡规划,并结合当地实际与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土地利用等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2.2 污泥处理处置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宜相对集中设置,鼓励将若干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集中处理处置。

2.3应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规划污泥产生量,合理确定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模;近期建设规模,应根据近期污水量和进水水质确定,充分发挥设施的投资和运行效益。

2.4 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污泥处理必须满足污泥处置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不能通过验收;目前污泥处理设施尚未满足处置要求的,应加快整改、建设,确保污泥安全处置。

2.5 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应统筹兼顾污泥处理处置,减少污泥产生量,节约污泥处理处置费用。对于污泥未妥善处理处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核减城镇污水处理厂对主要污染物的削减量。

2.6 严格控制污泥中的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工业废水必须按规定在企业内进行预处理,去除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达到国家、地方或者行业规定的排放标准。

3.污泥处置技术路线

3.1 应综合考虑污泥泥质特征、地理位置、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污泥处置方式。污泥处置是指处理后污泥的消纳过程,处置方式有土地利用、填埋、建筑材料综合利用等。

3.2 鼓励符合标准的污泥进行土地利用。污泥土地利用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标准和规定。污泥土地利用主要包括土地改良和园林绿化等。鼓励符合标准的污泥用于土地改良和园林绿化,并列入政府采购名录。允许符合标准的污泥限制性农用。

3.2.1污泥用于园林绿化时,泥质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园林绿化用泥质》(CJ248)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污泥必须首先进行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并根据不同地域的土质和植物习性等,确定合理的施用范围、施用量、施用方法和施用时间。

3.2.2污泥用于盐碱地、沙化地和废弃矿场等土地改良时,泥质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土地改良泥质》(CJ/T 291)的规定;并应根据当地实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2.3 污泥农用时,污泥必须进行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农用标准和规定。污泥衍生产品应通过场地适用性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估,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污泥农用应严格控制施用量和施用期限。

3.3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推广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是指污泥的无机化处理,用于制作水泥添加料、制砖、制轻质骨料和路基材料等。污泥建筑材料利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严格防范在生产和使用中造成二次污染。

3.4 污泥填埋。不具备土地利用和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条件的污泥,可采用填埋处置。国家将逐步限制未经无机化处理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场填埋。污泥填埋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混合填埋泥质》(CJ/T 249)的规定;填埋前的污泥需进行稳定化处理;横向剪切强度应大于25kN/m2;填埋场应有沼气利用系统,渗滤液能达标排放。

4.污泥处理技术路线

4.1在污泥浓缩、调理和脱水等实现污泥减量化的常规处理工艺基础上,根据污泥处置要求和相应的泥质标准,选择适宜的污泥处理技术路线。

4.2污泥以园林绿化、农业利用为处置方式时,鼓励采用厌氧消化或高温好氧发酵(堆肥)等方式处理污泥。

4.2.1 厌氧消化处理污泥。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厂采用污泥厌氧消化工艺,产生的沼气应综合利用;厌氧消化后污泥在园林绿化、农业利用前,还应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4.2.2 高温好氧发酵处理污泥。鼓励利用剪枝、落叶等园林废弃物和砻糠、谷壳、秸杆等农业废弃物作为高温好氧发酵添加的辅助填充料,污泥处理过程中要防止臭气污染。

4.3污泥以填埋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高温好氧发酵、石灰稳定等方式处理污泥,也可添加粉煤灰和陈化垃圾对污泥进行改性。

4.3.1 高温好氧发酵后的污泥含水率应低于40%。

4.3.2 鼓励采用石灰等无机药剂对污泥进行调理,降低含水率,提高污泥横向剪切力。

4.4污泥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污泥热干化、污泥焚烧等处理方式。

4.4.1 污泥热干化。采用污泥热干化工艺应与利用余热相结合,鼓励利用污泥厌氧消化过程中产生的沼气热能、垃圾和污泥焚烧余热、发电厂余热或其他余热作为污泥干化处理的热源;不宜采用优质一次能源作为主要干化热源;要严格防范热干化可能产生的安全事故。

4.4.2 污泥焚烧。经济较为发达的大中城市,可采用污泥焚烧工艺。鼓励采用干化焚烧的联用方式,提高污泥的热能利用效率;鼓励污泥焚烧厂与垃圾焚烧厂合建;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污泥作为低质燃料在火力发电厂焚烧炉、水泥窑或砖窑中混合焚烧。

4.4.3污泥焚烧的烟气应进行处理,并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等有关规定。污泥焚烧的炉渣和除尘设备收集的飞灰应分别收集、储存、运输。鼓励对符合要求的炉渣进行综合利用;飞灰需经鉴别后妥善处置。

5.污泥运输和储存

5.1 污泥运输。鼓励采用管道、密闭车辆和密闭驳船等方式;运输过程中应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防止因暴露、洒落或滴漏造成的环境二次污染;严禁随意倾倒、偷排污泥。

5.2 污泥中转和储存。需要设置污泥中转站和储存设施的,可参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等规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和使用。

6.污泥处理处置安全运行与监管

6.1 国家和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的监管;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保障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6.2 运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国家相关职业卫生标准和规范,保证从业人员的卫生健康;应制定相关的应急处置预案,防止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发生。

6.3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单位和各污泥接收单位应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并定期将记录的联单结果上报地方相关主管部门。

6.4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备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并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及其副产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相关资料至少保存5年。

6.5 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污泥土地利用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污泥土地利用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污泥衍生产品土地利用后的环境质量状况变化进行评价。污泥处理处置场所应禁止放养家畜、家禽。

6.6 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填埋场的监督和管理。填埋场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定期对污泥泥质、填埋场场地的水、气、土壤等本底值及作业影响进行监测。

6.7 污泥焚烧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定期对污泥性质、污泥量、排放废水、烟气、炉渣、飞灰等进行监测。污泥综合利用单位还需对污泥衍生产品的性质和数量进行监测和记录。

7. 污泥处理处置保障措施

7.1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主管部门应加强污泥处理处置标准规范的制定和修订,规范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

7.2 地方人民政府应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和管理水平,污水处理费应包括污泥处理处置运营成本;通过污水处理费、财政补贴等途径落实污泥处理处置费用,确保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正常稳定运营。

7.3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对于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和设备,按规定给予财政和税收优惠;建立多元化投资和运营机制,鼓励通过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

第二篇:防内涝应急预案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轨道交通1号线西乡塘停车场项目经理部防内涝应急预案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轨道交通1号线

西乡塘停车场工程项目经理部

防内涝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上海先行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南宁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

审核:

批准:

日期:年月日

为提前做好今年雨季的防内涝工作,按照“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确保中铁十一局南宁西乡塘停车场项目防内涝抢险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项目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确保设施设备和业主的财产安全,现结合我项目防内涝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目标

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和有效开展预防措施。大雨、大暴雨时,能及时排除内涝,将内涝造成的损失见到最低限度。认真组织和迅速开展汛期防内涝各项隐患排查和治理,确保应急设备及物资齐全有效,当遇大雨、大暴雨时,及时检查,排除内涝隐患,出现险情及时有效抢险,防止内涝给项目内的人员人生安全,设施设备和业主的财产安全造成损失。

二、组织领导

成立西乡塘停车场项目部防内涝抢险指挥中心,实行统一指挥、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防内涝抢险工作组织体系。

指挥长:刘军(项目经理)

副指挥长: 肖炳军(常务副经理)杨忠强(项目书记)

三、组织应急小组

1、巡查抢险应急组

组长:王勇(安质部长)

成员:邱兴华、魏相坤

2、疏导组

组长:张立兴

组员:肖鹏

2、设施设备保障应急组

组长:朱智翔(物资部长)

成员:张军

3、预警联络组

组长:李鹏(办公室主任)

成员:赵灵亚

4、检查落实组

组长:刘智明

成员:杨少飞

四、应急小组职责

1、组织落实人员和设备,重点对项目内涝重点地段排水(污)设施设备、排水沟进行检查清淤疏通;对现状排水管网进行检查。

2、对施工现场内道路排水、散水沟及项目周边排水沟进行全面的清淤、疏通。准备好相应的机械、机具、抽排水泵、管材、防洪沙袋及其它相应物资等,确保重点内涝地段排涝的转移处置。

3、储备汛期防内涝抢险物资,供内涝抢险使用,定期检查应急抢险物资,确保应急抢险物资完好,不被挪作他用,保障出现险情情况下的电力,通讯等正常使用。

4、对用电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防内涝期间用电设施(发电机等)的正常运行;对项目防洪防涝定期提前检查,并实施巡查制度,

一旦发现断电或险情就及时修复,确保用电安全。

5、加强防内涝抢险意识培养宣传,组织应急抢险演练,密切关注权威天气预报中心发布的天气预警情况,及时接收和传达急降雷暴雨预警。定期检查应急抢险准备落实情况。

五、防涝排涝工作安排和抢险措施

1、各部门各小组必须根据本《预案》,严格履行相应的防内涝抢险工作职责,落实好重点地段防内涝抢险工作措施,雷雨季节期间实行领导负责制、值班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报项目防涝抢险指挥部。

2、雷暴雨频发季节,各小组要对易涝地点每日进行排查,全面检查排涝物资完好情况,做到有备无患,确保人、财、物到位。

3、巡查小组及时检查施工区域边坡时候有用塑料布固定覆盖,防止因大暴雨冲刷出现的山土滑坡情况。

4、加强预警,措施到位,关心天气预报,当接收到降暴雨预警时:

A.预警联络组发出暴雨通告,各应急小组分头检查责任区域和应急准备落情乱况;

B.各小组执行值班制度,易受内涝影响区域做好充分的准备,以保证能及时排涝,把内涝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C.各抢险小组对抢险物资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排涝抢险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D.对易涝地段要进行巡视检查,做好防涝排涝及抢险等工作。

5、设施设备应急组要完成项目对发电机、对讲机、水泵等设施

设备的检查、确保发电机、对讲机等设备的完好和雨水排水泵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完成对施工区域内的排水管道、窨井、沟渠的疏通和清淤,保持管道流水畅通。

6、检查落实组对照计划对施工区域和项目部工作区域防汛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7、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开展一次模拟项目易发内涝区域应急处理等事件的应急处置演练活动。

8、对我项目雨污排水管网排接出口是否正常连通至排放区域进行检查,如发现我项目排水管网接出口不具备承载大暴雨排水的能力时,应及时向轨道公司提交报告说明情况,并请求轨道公司帮助解决。

9.检查落实组按照防洪需要准备并落实必要的防洪物资准备,包括雨衣、手电筒、锄头、耙子、铁锹、编织袋、竹竿,泥沙等物资的储备。

10.防洪抢险队成员要做到手机不关机,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及时联系,同时保证对讲机的正常通讯施工,实现各小组间的联动通讯,每当遇到特大暴雨,都应注意观察周边的水位上涨情况。

六、防洪防内涝规章制度

1、实行领导负责制。各应急小组组长必须认真负起防涝排涝抢险工作责任,认真组织防涝排涝抢险各项工作,保证各自负责区域能够正常有序工作。

2、落实值班制度。汛期期间,各部门各小组必须安排专人巡查,

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指挥长汇报,并及时妥善解决相关内涝问题。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不得擅离职守,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一直处于可联络状态。

3、落实请示汇报制度。各小组每天上班提前了解当日天气预报。当发生内涝时,及时向指挥长报告,并定期汇报现场发生情况,如遇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4、各部门要增强水患意识,树立“度大汛、防大涝、抗大灾、抢大险”思想观念,顾全大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团结协作,全力以赴做好防涝排涝工作,确保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及项目设施设备和业主的财产安全。

防洪值班电话:18769292715

第三篇:香城镇《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工作小结

为了深入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提高用人单位、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的法制意识,提高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进一步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邹城市2011年、《关于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开展了以“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为主题的宣传活动,现将宣传周活动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镇领导,安监部门和卫生院对本次职业病防治宣传周活动高度重视,把职业病防治宣传活动作为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大事来抓。由镇安监站牵头,卫生院卫生监督科成立了宣传周活动领导小组,组长:镇安监站李巡周站长;副组长:卫生院卫生监督科科长潘杰;成员由卫生监督科职业卫生科和安监站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并制定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方案,做到各种准备工作到位,人员到位,机构到位,确保宣传周活动顺利开展。

二、采取多种形势开展宣传活动

在宣传周期间我们结合本地实际,我镇工作人员深入到厂矿企业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及检查督导,共写出检查现场笔录5份,提出卫生监督意见书5份,要求各用人单位在宣传周期间,在工厂大门口、车间门口悬挂宣传横幅,树宣传牌,办宣传职业病防治有关的科普知识的板报及宣传栏,充分发挥利用宣传标语及现场咨询、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营造

了良好的宣传氛围,使宣传工作达到了良好效果。我镇卫生监督科在此次宣传活动中,共发放宣传材料60份,深入企业宣传5次;现场咨询5次,接受咨询人数76人,举办培训班1次,接受培训40人,出动宣传人员15人次,出动宣传车辆2次,悬挂横幅2条。

三、取得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

通过此次宣传周活动,使我们自身受到了一次良好的教育和提高,认识到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护知识的缺乏和迫切需求,同时也看到少数私营企业为谋取短期经济利益,对保护劳动者健康缺乏足够的认识,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潜在的危害,要充分利用媒体和各种形式的宣传工作,使劳动者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尽管本次宣传周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离劳动者所需求的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今后,将进一步加大宣传普及力度,着力于提高广大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护知识及健康维权意识,为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香城镇卫生监督科

第四篇: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宣贯会讲课稿

一、新规范的主要特点

1、结构特点

四个版块构成:

1)基本规定;

总则;符号、代号;基本规定

通用性规定。养护范围、分类(养护等级、评价等级、工程类型)

2)养护技术要求;

路基养护;沥青路面养护;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其他路面养护;人行道养护;掘路恢复;道路附属设施养护不同的结构类型编写的养护技术要求

3)检测、评定及质量要求;

道路检测、评价、对策;养护状况评定;养护工程检查验收

统一的又是相互独立的,相互不可替代,又不可缺少,过程控制,

4)安全防护。

养护作业安全防护

新增内容,创新

与原规范比较条理更强,层次更分明,内容广泛而具体,文字表达更简练、准确。

2、以人为本的特点

广场、步行街的块石路面(花岗岩、大理石)防滑性能

盲道块型、位置应安装正确;

块石的缝间距问题, 3mm~10mm控制质量通病

踏步每阶高度应一致

3、养护理念的变化

基本规定3.0.5条“进行预防性养护工作——恢复磨耗层的功能,提高抗滑能力,早期出现的裂缝处理等”。

编制预养护经费就有了依据和保障。

预防性养护工作和保养小修本质的区别和量的区别

保养小修——为保持道路功能和设施完好所进行的日常保养,对路面轻微损坏的零星修补,其工程量不宜大于400m2。

4、规范的先进性

1)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了国外的标准规定,规范了目前我国城市道路养护的各项技术要求。

2)兼顾中小城镇的发展水平、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具有可操作性。

3)修订的规范内容全面,积极的促进作用,达到国内领先和国际先进水平。

①淘汰“过渡式路面的技术要求”,水泥砼路面采用沥青砼修补;取消了半整齐、不整齐块石路面;定量的指标属中等偏上的水准。

②在编制过程中去掉了管理上的规定——人行道禁止上车;报亭、话亭、灯箱、广告排架不得妨碍行人通行;掘路的审批、管理、恢复时间的要求等等。由道路管理条例来解决。

二、新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

1、原规范共9章37节278条,删除桥梁养护条款61条,还剩217条。新规范共14章54节291条,净增74条。

2、大部分内容都做了调整修改,信息数量上大大超过了原有规范,基本上反映了我国目前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水平。在部分条款上也反映了国内先进、国际先进的养护工艺、材料及设备。

2、增加了强制性条文共7条

(1)3.0.8条城镇道路的掘路开挖断面严禁上窄下宽。道路结构修复时应满足其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

(2)4.2.7条在经常性巡查中当发现道路沉陷、空洞或大于100mm的错台以及井盖、雨水口篦子丢失等影响道路安全运营情况时,第一发现人应按应急预案处置,并应立即上报,设置围挡。

(3)4.4.1条当道路遇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特殊检测:

1、道路大修、改扩建工程。

2、不明原因的道路沉陷、开裂、冒水。

3、在道路下进行管涵顶进、降水作业、隧道开挖等工程施工期间。

4、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道路。

(4)10.1.1条掘路前应先查明地下管线状况,挖槽时不得损坏原有地下管线。

(5)10.2.1条掘路沟槽回填严禁使用淤泥、腐殖土、垃圾杂物和冻土。

(6)11.4.1条每年洪水和冰雪季节前后,应对涵洞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

1、洞内的淤积程度。

2、涵洞主体结构的开裂、漏水、变形、位移、下沉及冻胀程度。

3、涵顶及涵背填土沉陷程序。

(7)14.1.1条养护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进入养护作业现场内的人员,必须穿戴具有反光功能的安全标志服和防护帽。

确定强条的原则是:

1、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

2、对设施安全有重大影响的;

3、对人身安全有重大影响的。

(1)(4)(5)针对掘路修复所做的规定,实际工作中问题多;“官司”多;不可避免;有施工问题、质量问题、还有管理问题、审批问题。技术把关同时对管理、审批部门的一个约束。

(2)是对巡查人员的规定,对可能危及设施安全和人员安全的条文做了强制性规定。

(3)关于特殊检测。这是关系到设施否能安全运行的问题,如在道路下进行管涵顶进、降水作业、隧道开挖等工程施工期间的检测,就可能尽早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7)是对养护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基本保证,包括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最基本的防护用品的投入。

3、第三章基本规定的主要变化

3.0.1 条“城镇道路养护工作范围包括道路设施的检测评定、养护工程和档案资料”。范围更明确,内容更全面,检测评定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检测、特殊检测,养护工程包括保养小修、中修、大修、改扩建工程,档案资料包括建立城镇道路养护管理系统。非专业的养护组织不易做到全面的养护。

道路设施的定义中不含绿化、路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等。

3.0.6条第四款改扩建工程是新增加的内容,定义是“对道路及其设施不适应交通量及载重要求而需要提高技术等级和提高通行能力的工程”。

不同于基本建设的新建工程在于:1)规划条件不同;2)工程性质不同;3)工程规模不同。没有做定量的规定,可大可小规模的不同。

3.0.7条是新增内容。人行道改扩建工程应设置盲道和无障碍设施。

3.0.9条快速路养护的规定,两种路面的养护技术要求,分两章做了规定,三点写在了基本规定中,第一以机械化施工为主,强调快速修补;第二养护管理部门应备有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及设备;第三对快速路上的防眩、防撞、隔离、诱导设施出现的破损、缺失应立即维修、补齐。

3.0.10条城镇道路的养护应按养护里程配备养护设备、检测设备及专业养护技术人员。养护单位资质条件的说明。

4、其它章节的主要变化

第4章 4.2经常性检查、4.3定期检测、4.4特殊检测为增加内容;

第6章 6.1.5、6.1.

6、6.1.1条及6.3路面上封层,6.4路面补强;

第7章 7.2日常养护中对接缝的养护要求8条,原文只1条;7.4翻修及路面改善,新增加的内容,原文只有2条;

第8章 8.1.6条、8.2水泥砼预制砌块路面,新增加的内容;

第9章 9.2.6条、9.2.8条、9.3.1条、9.4.4条、9.4.5条、9.5.5条; 第10章 新增加的内容前面已经讲过;

第11章 11.3.3条在路面上设置的其它种类的检查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铸铁检查井盖》CJ/T3012的规定;

第12章 12.5养护状况评定,增加了对快速路的评定;12.5.2-5增加了城镇道路养护状况综合评定等级标准、综合完好率的评定,更全面的反映道路的使用状况,体现道路设施的整体服务水准。

第13章 将养护工程质量检验从各章节中抽出单列一章,更便于操作,增加了盲道,无障碍设施的检查与验收,增加了监理规定。

第14章 属新增加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04年5月1日颁布执行,第29条、第30条、条32条、第105条(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客观事实是道路养护作业的人员以交通安全事故为主(主要危险源)

三个重点必须抓住:第一:14.1.1强条的规定(人的安全),第二:栏护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要规范,第三:安全设施、设备、保护用品的投入。

三、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废旧沥青砼再生利用问题

2、修补工艺问题:本次修订对热修补技术做了规定,对应用冷补材料也没有加以限制,希望在下次修订时在这两方面有更多的经验总结。

3、超薄磨耗层技术应用

4、道路检测工作中探地雷达技术应用问题

地下工程、建筑物施工降水、给水排水管道泄漏、顶管作业超挖、人防工事坍塌等等,都有可能造成路面下空洞,雷达检测是一种先进的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只限于定性的分析,不能做出定量的判断,要与其它方法相互印证。

4、关于“镇”的道路养护技术

道路铺装相当复杂,要补充大量关于镇的道路技术要求。

第五篇:十三、炭疽防治技术规范

炭疽(Anthrax)是由炭疽芽胞杆菌引起的一种人畜共患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二类动物疫病。

为预防和控制炭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炭疽的诊断、疫情报告、疫情处理、防治措施和控制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 诊断

依据本病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结合实验室诊断结果做出综合判定。

2.1 流行特点

本病为人畜共患传染病,各种家畜、野生动物及人对本病都有不同程度的易感性。草食动物最易感,其次是杂食动物,再次是肉食动 254 物,家禽一般不感染。人也易感。

患病动物和因炭疽而死亡的动物尸体以及污染的土壤、草地、水、饲料都是本病的主要传染源,炭疽芽胞对环境具有很强的抵抗力,其污染的土壤、水源及场地可形成持久的疫源地。本病主要经消化道、呼吸道和皮肤感染。

本病呈地方性流行。有一定的季节性,多发生在吸血昆虫多、雨水多、洪水泛滥的季节。

2.2 临床症状

2.2.1 本规范规定本病的潜伏期为20天。 2.2.2 典型症状

本病主要呈急性经过,多以突然死亡、天然孔出血、尸僵不全为特征。

牛:体温升高常达41℃以上,可视黏膜呈暗紫色,心动过速、呼吸困难。呈慢性经过的病牛,在颈、胸前、肩胛、腹下或外阴部常见水肿;皮肤病灶温度增高,坚硬,有压痛,也可发生坏死,有时形成溃疡;颈部水肿常与咽炎和喉头水肿相伴发生,致使呼吸困难加重。急性病例一般经24~36小时后死亡,亚急性病例一般经2~5天后死亡。

马:体温升高,腹下、乳房、肩及咽喉部常见水肿。舌炭疽多见

255 呼吸困难、发绀;肠炭疽腹痛明显。急性病例一般经24~36小时后死亡,有炭疽痈时,病程可达3~8天。

羊:多表现为最急性(猝死)病症,摇摆、磨牙、抽搐,挣扎、突然倒毙,有的可见从天然孔流出带气泡的黑红色血液。病程稍长者也只持续数小时后死亡。

猪:多为局限性变化,呈慢性经过,临床症状不明显,常在宰后见病变。

犬和其它肉食动物临床症状不明显。 2.3 病理变化

死亡患病动物可视黏膜发绀、出血。血液呈暗紫红色,凝固不良,粘稠似煤焦油状。皮下、肌间、咽喉等部位有浆液性渗出及出血。淋巴结肿大、充血,切面潮红。脾脏高度肿胀,达正常数倍,脾髓呈黑紫色。

严禁在非生物安全条件下进行疑似患病动物、患病动物的尸体剖检。

2.4 实验室诊断

实验室病原学诊断必须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2.4.1 病原鉴定

2.4.1.1 样品采集、包装与运输

256 按照NY/T561 2.1.2、4.

1、5.1执行。 2.4.1.2 病原学诊断

炭疽的病原分离及鉴定(见NY/T561)。 2.4.2 血清学诊断

炭疽沉淀反应(见NY/T561)。 2.4.3 分子生物学诊断

聚合酶链式反应(PCR)(见附件1)。 3 疫情报告

3.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者疑似本病的动物,都应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2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按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 疫情处理

依据本病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结合实验室诊断做出的综合判定结果可做为疫情处理依据。

4.1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疑似炭疽疫情报告后,应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检查,采集病料送符合规定的实验室诊断,并立即隔离疑似患病动物及同群动物,限制移动。

对病死动物尸体,严禁进行开放式解剖检查,采样时必须按规定 257 进行,防止病原污染环境,形成永久性疫源地。

4.2 确诊为炭疽后,必须按下列要求处理。

4.2.1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 点:指患病动物所在地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及同群动物所在畜场(户组)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 区:指由疫点边缘外延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在实际划分疫区时,应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和自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以及气象因素,科学确定疫区范围。

受威胁区:指疫区外延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4.2.2 本病呈零星散发时,应对患病动物作无血扑杀处理,对同群动物立即进行强制免疫接种,并隔离观察20天。对病死动物及排泄物、可能被污染饲料、污水等按附件2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动物舍进行严格彻底消毒(见附件2)。疫区、受威胁区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对病死动物尸体严禁进行开放式解剖检查,采样必须按规定进行,防止病原污染环境,形成永久性疫源地。

4.2.3

本病呈暴发流行时(1个县10天内发现5头以上的患病动物),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封

258 锁报告后,应立即发布封锁令,并对疫区实施封锁。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处理措施如下: 4.2.3.1 疫点

出入口必须设立消毒设施。限制人、易感动物、车辆进出和动物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对疫点内动物舍、场地以及所有运载工具、饮水用具等必须进行严格彻底地消毒。

患病动物和同群动物全部进行无血扑杀处理。其它易感动物紧急免疫接种。

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以及排泄物和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等物品产品按附件2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动物尸体需要运送时,应使用防漏容器,须有明显标志,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4.2.3.2 疫区:交通要道建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派专人监管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对进出人员、车辆须进行消毒。停止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所有易感动物必须圈养,或在指定地点放养;对动物舍、道路等可能污染的场所进行消毒。

对疫区内的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4.2.3.3 受威胁区:对受威胁区内的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59 4.2.3.4 进行疫源分析与流行病学调查 4.2.3.5 封锁令的解除

最后1头患病动物死亡或患病动物和同群动物扑杀处理后20天内不再出现新的病例,进行终末消毒后,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后,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机关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

4.2.4 处理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建立档案。 5 预防与控制 5.1 环境控制

饲养、生产、经营场所和屠宰场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2002]15号令)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建立严格的卫生(消毒)管理制度。

5.2 免疫接种

5.2.1 各省根据当地疫情流行情况,按农业部制定的免疫方案,确定免疫接种对象、范围。

5.2.2 使用国家批准的炭疽疫苗,并按免疫程序进行适时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

5.3 检疫

260 5.3.1 产地检疫

按GB16549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实施检疫。检出炭疽阳性动物时,按本规范4.2.2规定处理。

5.3.2 屠宰检疫

按NY467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屠宰的动物实施检疫。 5.4 消毒

对新老疫区进行经常性消毒,雨季要重点消毒。皮张、毛等按照附件2实施消毒。

5.5 人员防护

动物防疫检疫、实验室诊断及饲养场、畜产品及皮张加工企业工作人员要注意个人防护,参与疫情处理的有关人员,应穿防护服、戴口罩和手套,做好自身防护。

261 附件1

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技术

1 试剂 1.1 消化液

1.1.1 1M 三羟甲基氨基甲烷-盐酸(Tris-HCl)(pH8.0) 三羟甲基氨基甲烷

12.11g 灭菌双蒸水

80mL 浓盐酸

调pH至8.0 灭菌双蒸水

加至100mL 1.1.2 0.5M 乙二铵四乙酸二钠(EDTA)溶液 (pH8.0) 二水乙二铵四乙酸二钠

18.61g 灭菌双蒸水

80mL 氢氧化钠

调pH至8.0 灭菌双蒸水

加至100mL 1.1.3 20% 十二烷基磺酸钠(SDS)溶液 (pH7.2) 十二烷基磺酸钠

20g 灭菌双蒸水

80mL 浓盐酸

调pH至7.2

262 灭菌双蒸水

加至100mL 1.1.4 消化液配制

1M 三羟甲基氨基甲烷-盐酸(Tris-HCl)(pH8.0)

2mL 0.5mol/L 乙二铵四乙酸二钠溶液(pH8.0)

0.4mL 20% 十二烷基磺酸钠溶液(pH7.2)

5M 氯化钠

灭菌双蒸水

1.2 蛋白酶K溶液

蛋白酶K

灭菌双蒸水

1.3 酚/氯仿/异戊醇混合液

碱性酚

氯仿

异戊醇

1.4 2.5mmol/LdNTP

dATP(100mmol/L)

dTTP(100mmol/L)

dGTP(100mmol/L)

dCTP(100mmol/L)

263

5mL

4mL 加至200mL

5g 加至250mL

25mL

24mL

1mL

20µL

20µL

20µL

20µL

灭菌双蒸水

加至800µL 1.5 8pmol/µL PCR引物

上游引物ATXU(2 OD)加入701µl灭菌双蒸水溶解,下游引物ATXD(2 OD)加入697µL灭菌双蒸水溶解,分别取ATXU、ATXD溶液各300µL,混匀即为8pmol/µL 扩增引物。

1.6 0.5单位Taq DNA聚合酶

5单位Taq DNA聚合酶

1µL 灭菌双蒸水

加至10µL 现用现配。

1.7 10×PCR缓冲液

1.7.1 1mol/L 三羟甲基氨基甲烷-盐酸(Tris-HCl)( pH9.0) 三羟基甲基氨基甲烷

15.8g 灭菌双蒸水

80mL 浓盐酸

调pH至9.0 灭菌双蒸水

加至100mL 1.7.2 10倍PCR缓冲液

1mol/L三羟基甲基氨基甲烷-盐酸(Tris-HCl)( pH9.0) 1mL 氯化钾

0.373g 曲拉通X-100

0.1mL

264 灭菌双蒸水

加至100mL 1.8 溴化乙锭(EB)溶液

溴化乙锭

0.2g 灭菌双蒸水

加至20mL 1.9 电泳缓冲液(50倍) 1.9.1 0.5mol/L 乙二铵四乙酸二钠(EDTA)溶液 (pH8.0) 二水乙二铵四乙酸二钠

18.61g 灭菌双蒸水

80mL 氢氧化钠

调pH至8.0 灭菌双蒸水

加至100mL 1.9.2 TAE电泳缓冲液(50倍)

三羟基甲基氨基甲烷(Tris)

242g 冰乙酸

57.1mlL 0.5mol/L乙二铵四乙酸二钠溶液(pH8.0)

100mL 灭菌双蒸水

加至1 000mL 用时用灭菌双蒸水稀释使用 1.10 1.5%琼脂糖凝胶

琼脂糖

3g TAE电泳缓冲液(50倍)

4mL

265 灭菌双蒸水

196mL 微波炉中完全融化,加溴化乙锭(EB)溶液20µL。 1.11 上样缓冲液

溴酚蓝0.2g,加双蒸水10mL过夜溶解。50g蔗糖加入50ml水溶解后,移入已溶解的溴酚蓝溶液中,摇匀定容至100mL。

1.12 其它试剂 异丙醇(分析纯) 70%乙醇 15mmoL/L氯化镁 灭菌双蒸水 2 器材 2.1 仪器

分析天平、高速离心机、真空干燥器、PCR扩增仪、电泳仪、电泳槽、紫外凝胶成像仪(或紫外分析仪)、液氮或-70℃冰箱、微波炉、组织研磨器、-20℃冰箱、可调移液器(2µL 、20µL、200µL、1000µL)。

2.2 耗材

眼科剪、眼科镊、称量纸、20 mL一次性注射器、1.5 mL灭菌离心管、0.2 mL薄壁PCR管、琼脂糖、500 mL量筒、500 mL锥形 266 瓶、吸头(10µL、200µL、1000µL)、灭菌双蒸水。

2.3 引物设计

根据GenBank上已发表的炭疽杆菌POX1质粒序列,设计并合成了以下两条引物:

ATXU:5’-AGAATGTATCACCAGAGGC-3’

ATXD

:5’-GTTGTAGATTGGAGC CGTC-3’,此对引物扩增片段为394bp。

2.4 样品的采集与处理 2.4.1 样品的采集

病死或扑杀的动物取肝脏或脾;待检的活动物,用注射器取血5~10mL,2~8℃保存,送实验室检测。

2.4.2

样品的处理 每份样品分别处理。 2.4.2.1 组织样品处理

称取待检病料0.2g,置研磨器中剪碎并研磨,加入2mL消化液继续研磨。取已研磨好的待检病料上清100µL加入1.5 mL灭菌离心管中,再加入500µL消化液和10µL蛋白酶K溶液,混匀后,置55℃水浴中4~16h。

2.4.2.2 待检菌的处理

267 取培养获得的菌落,重悬于生理盐水中。取其悬液100µL加入1.5mL灭菌离心管中,再加入500µL 消化液和10µL 蛋白酶K溶液,混匀后,置55℃水浴中过夜。

2.4.2.3 全血样品处理

待血凝后取上清放于离心管中,4℃ 8000 g离心5 分钟,取上清100µL,加入500µL消化液和10µL蛋白酶K溶液,混匀后,置55℃水浴中过夜。

2.4.2.4 阳性对照处理

取培养的炭疽杆菌,重悬于生理盐水中。取其悬液100µL,置1.5 mL灭菌离心管中,加入500µL消化液和10µL蛋白酶K溶液,混匀后,置55℃水浴中过夜。

2.4.2.5 阴性对照处理

取灭菌双蒸水100µL,置1.5 mL灭菌离心管中,加入500µL 消化液10µl蛋白酶K溶液,混匀后,置55℃水浴中过夜。

2.5 DNA模板的提取

2.5.1 取出已处理的样品及阴、阳对照,加入600µL酚/氯仿/异戊醇混合液,用力颠倒10次混匀,12000g离心10分钟。

2.5.2 取上清置1.5mL灭菌离心管中,加入等体积异丙醇,混匀,置液氮中3分钟。取出样品管,室温融化,15000rpm离心15

268 分钟。

2.5.3 弃上清,沿管壁缓缓滴入1ml 70%乙醇,轻轻旋转洗一次后倒掉,将离心管倒扣于吸水纸上1分钟,真空抽干15分钟(以无乙醇味为准)。

2.5.4 取出样品管,用50µL灭菌双蒸水溶解沉淀,作为模板备用。

2.6 PCR扩增

总体积20µl,取灭菌双蒸水8µl,2.5mmol/L dNTP、8pmol/µL扩增引物、15mmol/L氯化镁、10×PCR缓冲液、0.5单位TaqDNA聚合酶各2µL,2µL模板DNA。混匀,作好标记,加入矿物油20µL覆盖(有热盖的自动DNA热循环仪不用加矿物油)。扩增条件为94℃ 3分钟后,94℃ 30s,58℃ 30s,72℃ 30s循环35次,72℃延伸 5分钟。

2.7 电泳

将PCR扩增产物15µL混合3µL上样缓冲液,点样于1.5%琼脂糖凝胶孔中,以5V/cm电压于1×TAE缓冲液中电泳,紫外凝胶成像仪下观察结果。

2.8 结果判定

在阳性对照出现394bp扩增带、阴性对照无带出现(引物带除外)

269 时,试验结果成立。被检样品出现394bp扩增带为炭疽杆菌阳性,否则为阴性。

270 附件2

无害化处理

1 炭疽动物尸体处理

应结合远离人们生活、水源等因素考虑,因地制宜,就地焚烧。如需移动尸体,先用5%福尔马林消毒尸体表面,然后搬运,并将原放置尸地及尸体天然孔出血及渗出物用5%福尔马林浸渍消毒数次,在搬运过程中避免污染沿途路段。焚烧时将尸体垫起,用油或木柴焚烧,要求燃烧彻底。无条件进行焚烧处理时,也可按规定进行深埋处理。

2 粪肥、垫料、饲料的处理

被污染的粪肥、垫料、饲料等,应混以适量干碎草,在远离建筑物和易燃品处堆积彻底焚烧,然后取样检验,确认无害后,方可用作肥料。

3 房屋、厩舍处理

开放式房屋、厩舍可用5%福尔马林喷洒消毒三遍,每次浸渍2小时。也可用20%漂白粉液喷雾,200mL/m2作用2小时。对砖墙、土墙、地面污染严重处,在离开易燃品条件下,亦可先用酒精或汽油喷灯地毯式喷烧一遍,然后再用5%福尔马林喷洒消毒三遍。

对可密闭房屋及室内橱柜、用具消毒,可用福尔马林熏蒸。在室 271 温18℃条件下,对每25~30m3空间,用10%浓甲醛液(内含37%甲醛气体)约4000mL,用电煮锅蒸4小时。蒸前先将门窗关闭,通风孔隙用高粘胶纸封严,工作人员戴专用防毒面具操作。密封8~12小时后,打开门窗换气,然后使用。

熏蒸消毒效果测定,可用浸有炭疽弱毒菌芽孢的纸片,放在含组氨酸的琼脂平皿上,待熏后取出置37℃培养24小时,如无细菌生长即认为消毒有效。

也可选择其它消毒液进行喷洒消毒,如4%戊二醛(pH8.0~8.5)2小时浸洗、5%甲醛(约15%福尔马林)2小时、3% H2O22小时或过氧乙酸2小时。其中,H2O2和过氧乙酸不宜用于有血液存在的环境消毒;过氧乙酸不宜用于金属器械消毒。

4 泥浆、粪汤处理

猪、牛等动物死亡污染的泥浆、粪汤,可用20%漂白粉液1份(处理物2份),作用2小时;或甲醛溶液50~100ml/m3比例加入,每天搅拌1~2次,消毒4天,即可撒到野外或田里,或掩埋处理(即作深埋处理)。

5 污水处理

按水容量加入甲醛溶液,使其含甲醛液量达到5%,处理10小时;或用3%过氧乙酸处理4小时;或用氯胺或液态氯加入污水,于 272 pH4.0时加入有效氯量为4mg/L,30分钟可杀灭芽孢,一般加氯后作用2小时流放一次。

6 土壤处理

炭疽动物倒毙处的土壤消毒,可用5%甲醛溶液500mL/m2消毒三次,每次2小时,间隔1小时。亦可用氯胺或10%漂白粉乳剂浸渍2小时,处理2次,间隔1小时。亦可先用酒精或柴油喷灯喷烧污染土地表面,然后再用5%甲醛溶液或漂白粉乳剂浸渍消毒。

7 衣物、工具及其它器具处理

耐高温的衣物、工具、器具等可用高压蒸汽灭菌器在121℃高压蒸汽灭菌1小时;不耐高温的器具可用甲醛熏蒸,或用5%甲醛溶液浸渍消毒。运输工具、家具可用10%漂白粉液或1%过氧乙酸喷雾或擦拭,作用1~2小时。凡无使用价值的严重污染物品可用火彻底焚毁消毒。

8 皮、毛处理

皮毛、猪鬃、马尾的消毒,采用97~98%的环氧乙烷、2%的CO

2、1%的十二氟混合液体,加热后输入消毒容器内,经48小时渗透消毒,启开容器换气,检测消毒效果。但须注意,环氧乙烷的熔点很低(<0℃),在空气中浓度超过3%,遇明火即易燃烧发生爆炸,必须低温保存运输,使用时应注意安全。

骨、角、蹄在制作肥料或其它原料前,均应彻底消毒。如采用

273 121℃高压蒸汽灭菌;或5%甲醛溶液浸泡;或用火焚烧。

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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