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结算资料管理
第一篇:建筑工程结算资料管理
【工程实例】工程进度计量资料不能作为竣工结算资料
工程计量是承包人和工程师对照工程量清单及分项工程表项目和计量单位,按照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则,测量、核实已完工程数量的行为。工程计量是确定已完工程数量的手段,是已完工程估价及价款支付的前提和依据。
进度计量是在工程竣工前对已经部分完成工程的计量。进度计量是支付进度款的依据。验收合格一般不是进度计量的前提。在按月计量中,计量的内容是当月已经完成工程的数量,而非当月已经完成并经验收合格项目的数量。《FIFIC合同99版》14.3、14.5款中进度款包括拟用于工程甚至还在运输之中的生产设备和材料,这些在途材料显然是无法验收的。当然,合同可以约定将已完成工序或分项工程检验合格作为进度计量的条件,没有验收合格的已完工程量不予计量。
问题是:在工程合同提前终止情况下,进度计量结论能否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呢?
【典型判例】2001年10月,趣园地产与致远建工签订《土方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填土固定单价26元每方,总土方量暂计90万方,工程价款按实结算;进度款按每月致远建工报送经工程师审核后工程量的70%付款;结算尾款在竣工并经审计后支付。施工过程中,工程师用目测估算90万方完成比例。按照工程师出具进度审核报告,致远建工共完成了89万方土方。后因工期严重拖延,趣园地产解除了合同,并委托专业机构测量已完土方量,同时通知致远建工参加,但致远建工未参加测量过程。测量结果为实际完成土方量为68万方。测量完毕后,趣园地产委托其他单位完成了后续工程,后续工程土方量为35万方。致远建工不认可68万方的测量结果,于2003年12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趣园地产按照其运土量120万方支付工程款。(选自工库网中国工程判例全库41-0002)
【典型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进度计量结果是根据施工图纸包括设计变更图纸来计量的,并经工程师审核,当然能作为结算的依据。第二种意见认为:工程师签认的进度计量结果不发生签证效力,但如各方当事人对该进度计量结果无异议,则其可作为结算依据。第三种意见认为:经工程师审核的进度计量结果只是暂估的、临时的,仅能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而不能作为支付结算款的依据。
【法律分析】我认同第三种意见,理由是:
因为项目尚未全部完成且在进行之中,往往难以准确计量,故进度计量结论是临时的,暂估的,极不准确的,不能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进度计量的作用是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进度款仅仅是一种临时性付款,主要满足于承包人建设资金的需要。《FIDIC合同99版》、《FIDIC合同88版》中,进度款支付是临时支付,“付款证书不应被视为工程师接受、批准、同意或满意的表示”。《标准合同07版》第17.3.4条等规定,工程师可以对以往任何一次签发的付款进行修正,也就是对计量结论进行修正。第三方结论是对合同解除后工程的测量结果,且已经通知致远建工参加,具有相对的客观性,在没有其他证明可证明最终工程量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判例中,仲裁庭也认同该意见,最终采纳了第三方测量结果68万方。
【索赔支招】合同解除后,我们撤离现场前应与发包人一起计量已完工程量和部位,全过程参与第三方测量工作,为核实和反驳做准备,提供法律依据。不参与测量,容易丧失反驳的有利地位。尽量核实第三方测量结论是否准确。如该结论不准确,应该要求重新测量。如工程现场已经不具备复测条件或者第三方测量结论基本准确,应该尽量与发包人协商,争取获得稍好一些的最终结算结果。在以后进度款支付中,可以要求发包人对已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分阶段计量,并以该计量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有关工程计量中进度计量的其它相关问题,读者可阅读《工程索赔100招》第五章第一节,了解、掌握和交流全过程索赔实务
第二篇:工程结算审核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工程结算审核需要提交那些资料?一 什么工程结算根据《工程计算编审规范》工程结算发承包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工程实施期中和已完工程后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条 工程结算可分为期中结算、终止结算和竣工结算等。二 竣工结算审核
发承包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后,对最终工程价款的调整和确定。 竣工结算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办理的工程结算,是期中结算的汇总。竣工结算的成果文件包括竣工结算送审报告、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竣工结算书。竣工结算送审报告是指工程竣工后,承包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报送给发包人供其审核之用的竣工结算成果文件。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是指发包人自行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送审报告进行审核后,出具的成果文件。竣工结算书是指发包人自行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送审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后,出具的最终成果文件。当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送审报告进行审核,出具的经发包人、承包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相关方签署确认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即为竣工结算书。三 审核竣工结算的依据1 完整、有效的竣工结算送审报告;2 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包括工程施工图及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4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索赔与现场签证,以及相关的会议记要;5 发包人及监理现场相关指令及联系单;6 经批准的材料设备的采购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7 工程材料及设备中标价或认价单;8 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9 承包人的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10 现场踏勘复验记录;11 建设期内影响合同价格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2 与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核相关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方法、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相关规定等计价依据;13 其他相关依据。欢迎关注:巨子令工程任务众包网!了解更多水利工程、交通桥梁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的工程造价、施工技术、工程索赔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你轻轻的一个关注,将为你带来认识上的巨大提升!
第三篇:工程竣工结算的程序及结算资料及时递交的重要性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第33条及建设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工程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承包方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发包人通常按以下规定时限对承包方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间
1、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后一年(或合同约定的年限)质保期到期后清算,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同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第33.5条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工程结算资料的及时递交关系到工程价款的正常和及时结算,尤其是在目前建筑市场存在大量的建设单位拖延审价结算的情况下,工程结算资料能否及时递交至为关键,为审价结算及后期工程款的回收争取了有利的时间和必要的机会。
法务部:黄艳兵
第四篇:工程竣工结算应提供的资料文件
0、 招标文件、投标答疑、投标文件
1、 施工合同、有关协议(如优良奖、提前工期奖)及相关证明
2、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甲方批准的土方开挖方案,机械进出场次数、基础、主体脚手架搭设方案,新技术、新工艺或复杂项目的施工方案,安全防护措施,塔吊台数、现场围护、现场道路、临时用电平面图及材料明细),若实际发生变化还应作签证。(注:本项所涉内容可根据需要作签证处理)
3、图纸会审和设计变更
4、有关的隐蔽记录:
4-
1、土方隐蔽记录(应有平面图、剖面图,并标明现场标高和槽底标高)4-
2、无设计变更而变更的钢筋隐蔽记录
4-
3、楼地面、吊顶、屋面做法的隐蔽记录
5、施工过程中的有关经济签证(如零星用工的数量及单价,增加的零活,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返工损失,电气穿线管是否采用成品管接头粘接、吊顶内的电气线路敷设方式、图纸会审和设计变更没提到的任何实际施工变化等)。
6、施工用水、电的单价和数量
7、甲方供材明细(包括规格、数量、单价、使用部位等)。
8、乙方购材价格签证单
9、主要乙方购材的规格、用量明细
10、外包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11、甲方外包项目说明(如要提取管理配合服务费应有甲已双方协议)
12、施工甩项说明
13、若图纸变更太大,应结合图纸会审、设计变更等内容重新绘制竣工图
14、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以上资料要求记录详实全面,书写认真规范,语言简练意清,已变更或已错误的有关资料应予以删除或作出标志和说明。
第五篇:工程结算和决算审计需提供的相关资料清单
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过程中拟收集的资料,根据实施审计的具体情况有可能进行延伸审计或计划审计时,提供的资料收集不限于以下资料:
第一部分: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资料
1、 同意进入审计程序的政府批文或政府批转的审计申请。
2、 项目立项+报告及批文(发改下达的计划批文或财政下达的采购计划单)。
3、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若有)
4、 初设概算及调整概算批复。(若有)
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若有)
6、 国有土地使用证书。(若有)
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若有)
8、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若有)
9、 开工报告及批复。(若有)
10、 委托地勘、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单位的合同。(若按规定需进行招标的还需要提供: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
11、 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12、 勘察、设计、质监、监理等质量评估报告。
13、 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
14、 竣工验收相关资料。
15、 质量检测报告确认证明。
第二部分:工程结算审计相关资料
1、 财政评审中心预算控制价编制文件(原件)
2、 财政局确认的财政评审中心预算评审报告(原件)
3、 业主单位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及中标通知书(原件)
4、 中标单位的资质材料及取费证(复印件)
5、 建设单位施工合同(原件)
6、 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文件(原件)
7、 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回复(原件)
8、 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及隐蔽工程记录(原件)
9、 竣工图及收方记录(原件)(需业主、施工、监理三方盖章)
10、 安全文明评价书(原件)
11、 工程竣工结算和汇总表(结算书需业主和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含软件编制的电子数据)
第三部分:财务相关资料
1、该项目施工单位每次交税时地税部门出具的建筑业发票和缴税完税证复印件(要求复印清晰,建设单位在复印件上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可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