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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精选)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人类社会人们行为的标准。我想学习制定制度,但不知道该如何写?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篇:职业学校学。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人类社会人们行为的标准。我想学习制定制度,但不知道该如何写?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篇: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孔家梁中心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学校学籍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少年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按照西宁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籍管理工作,特定如下制度:

一、学生学籍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学籍管理是学校常规管理的基础,学籍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学校要确定教导主任人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学籍档案资料应做到齐全、规范、准确,且要配备电子学籍管理的软硬件设备,形成电子学籍。

二、新生注册手续办理的有关要求

1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为每一位在籍学生编制学籍号。学校新生由学校教导处填报《东乡县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登记表》 ( 附件 1),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籍审核工作 ,并在《东乡县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登记表》 ( 附件 1) 加盖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印章,于当年 9 月底以前完成 ;凡已取得学校学籍的学生,其它学校一律不得同时给予办理学籍。学籍姓名必须与户口一致,不得随意更改。

2 、七年级新生名册 ( 附件 2) 、每学期初的学生增减登记表 ( 附件 3) 和学生电子学籍卡 ( 附件 13) 必须在开学后15天内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 学校存档1份备查。

三、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的办理要求

1 、学生的转学: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变化确需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向转出、转入学校分别提出申

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 , 并报双方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 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办理。学校不得拒收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因超班额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我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开证个人承担责任,学校不负责任。转学学生接收后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不得重读,毕业年级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

2、办理转学手续应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

(1) 转学申请表 ( 一式四份 )( 附件 4 );

(2) 转学证明 ( 附件 5);

(3) 学生学籍卡和综合素质评价登记册。

3 、凡因身体状况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申请休学。因病申请休学者应填写休学申请表 ( 附件 6) 、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疾病证明、 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经班主任同意、学校审核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毕业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康复证明 ,在学期初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对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 ,学校应准其复学,并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学。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延长1年。学生在休学期间,仍保留学籍,但不得转学。

四、借读学生的入学及管理要求

1 、借读学生:指 6 ~14 周岁儿童少年无东乡县户口 , 二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东乡县暂时居住半年以上,并借读于本县各中小学的学生。

2、借读者需经借读学校同意,本人填写借读申请表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同意后,方可到借读学校报到。

3 、借读学校对借读生进行正常的学籍管理,同时还须建立专门学籍 ( 内容要求同在校生学籍 ), 要注明借读字样和借读时间、年级,单独装订成册。借读学校每年九月应将借读学生花名册 ( 附件 7) 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4 、借读申请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新学期开学前一周

办理。办理借读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

(1)东乡回族土族自治县中、小学学生借读申请表 (附件8)

(2) 父母身份的有关证明

(3) 学生的学籍证明及转学证明

(4) 父母在本地区的暂住证或父母用工单位证明 f

5 、借读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评优奖励、课外活动、帮困助学等方面,与本县学生一视同仁。

五、学校班额的有关规定

根据本县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对县内各中小学班额规定如下:班额应控制在 56 人以内 ,特殊情况需增大班额时,必须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擅自扩大班额,将通报批评并进行经济处罚 , 同时学校负责分流超额学生。

六、学籍管理的有关说明

1 、学生注册后由教务处编设学号,设立学籍卡片 ( 附件 1) 、 电子学籍卡 ( 附件 13) 永久保存。学生学号用九位数编设 : 从左至右的的头两位数表示学生入学 ; 第三四位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市、区编号 ( 本县为 07); 第

五、六位表示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学校代号 ( 附件 12); 最后三位数表示由学校所确定的学生顺序代号。初中学生的学号应前冠 "C" 字母,班主任不得违反上述规定自行编设学号。新转入的学生,由教导处重新编

排学号,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 ? 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学校学籍档案应包括 :

(1) 新生花名册 ( 附件 2)

(2) 学生学籍卡片 ( 附件 1)

(3) 学生电子学籍卡 ( 附件 13)

(4) 在校生分班名册 ( 附件 13)

(5) 毕业生花名册 ( 附件 9)

(6) 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登记 ( 附件 3 、 6 、 7 、 8)

(7) 转学、学历证明存根及相关凭证资料 ( 附件 5 、 10) (8) 学生奖励处分材料

(9 〉体育合格登记卡及有关材料

3 、各校学生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变动情况应于每周

一、由学校派专人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二新生花名册、学生 学籍卡、电子学籍、每学期增减名册、借读生花名册等在每学期开学 15 日内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对休学、转学、毕 ( 结〉业和表彰奖励等弄虚作假、涂改学籍档案、统计中虚假瞒报等,教育行政部门将视情节对直接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附件 :

1 、东乡回族土族自治县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登记表 ( 一 )( 二 )2 、新生花名册

3 、每学期学生增、减登记表 ( 一 )( 二 )

4 、东乡回族土族自治县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

5 、转学证明

6 、东乡回族土族自治县中、小学学生休学申请表7 、学校借读学生花名册

8 、东乡回族土族自治县中、小学学生借读申请表9 、东乡回族土族自治县毕业生花名册

10 、学历证明

11 、结业证明

12 、东乡回族土族自治县各学校代码表

13 、电子学籍卡

第二篇:某中学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

一、入学与注册

(一)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交验准考证、录取通知书、报到须知,到政教处领取收费明白卡,交纳各种费用后,凭交费收据向级段长、班主任报到注册,办理入学手续。

(二)学生入班后,根据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政教处安排,编号照像,填写学籍卡,报市、县主管部门输机备案后方取得学籍。

(三)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周。

(四)学生毕业、休学、转学、退学,离校前由政教处发给离校通知,到有关处室办理手续后,方可离校。

二、转学、休学、退学

(一)转学 家长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家庭地址跨省、市、县迁移,路途较远,不能就近入学的学生,情况属实,可以申请转学。

1.转入

外校学生转入本校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持父母调令或其他能认定必须转学的证明材料和本人户口; ②经成绩考核符合学校要求;

③持有原校转学证、学籍表、学业成绩单和操行考评结果。

条件审查合格,经领导集体研究批准,方可入学,不经研究,私自安排,一律无效。一经查出,立即清退,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转出 ①学生须转出者,个人写出申请,说明转学理由,家长签署意见,由级段长或班主任申报到政教处,经批准后,准予转学,并办理转学手续。 ②转出的学生一般不退所交的各种费用。一经办完手续,不得滞留学校。

(二)休学

1.学生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①因正当理由,一学期请假累计四十个学习日者;

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本人提出申请者;

③经查证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2.学生休学前必须交验有关证明,学生家长写出申请,班主任签字,级段长审查,校长批准,到政教处办理休学手续。持休学手续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根据上级指示精神,严格控制休学人数。

3.学生休学期为一年,因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复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一年。毕业学年内,不办理休学。

4.休学期满,学生应持休学证申请复学,经批准后,方可复学入班。休学期满,不申请复学,不办理续休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退学

1.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作退学处理:

①因重病不能坚持学习者;

②连续休学二年不能复学者;

③一学期连续旷课一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半月者;

④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又不履行请假手续者。

2.取消留级制度。学生成绩不及格,跟班试学,到毕业时,学习成绩仍不及格者,只发修业证书,不发毕业证书。

第三篇: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校正常的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省教育厅、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转学制度

1 、因家庭迁移,家长工作调动、部队转业复员,学生要求转入我校就读的,应先与我校教务处联系,开出接收证明后,再到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持家长调令、本人的市区居民户口证明,学籍档案到市直厂矿教育科办理转入手续。

2 、学生因家庭迁移,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要求转出我校,应先向我校出具报告,交存接收学校开出的接收证,经班主任签字,教务处负责人同意后,开出转学证,再到市直厂矿教育科办理转出手续。

3 、转入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在该年级学生学籍号末尾依次编定学籍号,并在备注栏注明转人时间和转出学校;转出的学生,应及时注销学籍,并在备注栏注明转出时间和转入学校。学生转出,初中生学籍卡片与学生随转,高中学生入袋档案随转,但学籍记载表须在学校存档。高中学生在市内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4 、学生的转人必须先办手续后进校。转出转人手续的办理时间统一规定在每学期开学的前三天至后三天,过期不予办理。

二、休学、复学制度

1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具意见,教导主任审核同意后,报校长批准,取得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2 、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学校应令其休学;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劝其休学。

3 、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再办一次休学手续,但连续休学只限两次,如仍不能复学者,高中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初中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休学时间。‛

4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在开学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后方可复学。病休复学者,‘学校应审查住院结帐单和病愈证明。不按规定办理休学复学手续者,不能办理学籍转移手续。

5 、学生休学,其学籍应予注销。待学生复学时在下一年级末尾重新依次建立新的学籍,并在备注栏注明休学、复学时间和原在班级。并交存休学、复学的有关资料。

三、退学

1、根据教育法规宇,初中学生,未学满规定年限,不得中途退学。

2、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者,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教导主任审核、校长批准,可以退学。学校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3、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

① 一学期连续旷课一周或累计旷课50 节(按每天6 节课计算)以上者;

② 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者。 4 、高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及时注销其学籍,其学号不能顶替,学籍档案不能销毁。

四、升级、留级、跳级制度

1 、每学年经过考核评定,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合格者,准予升级。 2 、全市已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初中学生原则上不能留 3 、高中学生在学综合考评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 ① 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中有两科不合格者;

② 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中有一科加上其它两科不合格者; ③ 不合格学科达到五科以上者。

每年留级在学年初决定,学年中途不得留级,毕业年级不得留级。每年留级学生数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3 %。

4 、学生德智体成绩特别优秀,且确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由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和任课老师协商推荐,学校同意,参加本年级和高年级会考(考试)合格者,可以跳级。学生跳级在年初决定,学中途不予跳级。学校不鼓励学生跳级。

五、学生奖励、处分制度

1 、各班班主任要以《 中学生守则》 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准则,每学期对学生进行一次鉴定,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鉴定要客观、中肯,要有利于学生进步。学生鉴定要上学籍大表,每期期终交教务处存查。

2、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奋给予奖励。

① 、对学生的奖励分单项奖’(优秀奖、二优胜奖、各种积极分子)、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学习标兵奖等。

② 、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三好学生‛,但上二皱‚三好学生‛必须在下一级‚市级三好学生‛中评选。 ③ 、学生干部德智体全面发展,工作成绩突出者,可评为学校、? 市级和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但上一级‚优秀学生干部‛必须在下一级‚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

④ 、学生在思想、学习、工作、文体或劳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评单项奖。

⑤ 、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均应记人学生学籍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3、对有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给予适当的批评、处分。

①、对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处分。

②、警告处分由政教处主任审批;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由校长审批;留校察看须经校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③ 、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撤消处分。

④ 、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应存人学生学籍档案;撤消处分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籍档案中退出,连同撤消处分的决定一起存人学校文书档案。

⑤ 、初中学生不能给予开除处分。

六、在籍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1 、新生入学后,以班为单位造好‚新生基本情况‛登记表,打印‚初中新生花名册初中三年期间不得转班‛ ,及时报市直厂教科。初中学生原则上在初中三年不得转班。

2、按教育科给定的学籍号;每位新生依次编号,印制学、中学生学籍表和《 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 。学籍卡片按规定存教育科。

3 、对每位在校学生的学籍资料严格保密,除上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外,学籍管理员不得擅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学生的有关资料。

七、毕业 结业 肆业

毕业:学生在校学习达到以下要求者,准予毕业: ① 、思想品德合格;

② 、初中毕业会考各科成绩平均及格;高中毕业会考各科成绩及格; ③ 、达到国家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④ 、按规定参加了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毕业证书发放:初中毕业证书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验印,学校颁发。 高中毕业证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地市教育局行政部门编号加盖省教育厅钢印,学校颁发。

结业: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其中由于文化成绩不合格(含通过补考仍不合格者)而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参加下一年的毕业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用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肄业:高中学生学习期满而中途退学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注明修业年限;自动退学和被开除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历证明。

学生肄业、结业或退学,其学籍应及时注销,并在备注栏注明异动时间。

八、学籍管理员交接制度 1 、学籍管理员应相对固定,确因学校工作需要,需要调整的,需在年初决定安排,并优先安排原则性强、工作认真、懂计算机的同志担任学籍管理员。

2 、学籍管理员异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内容主要有:各年级学生花名册、学籍表、两考成绩册、异动学生名册、转入(转出)学生清况、教师业务档案等,并按图书档案管理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3 、学籍管理员办理异动交接手续时,在教务处主任指导下进行,并由教务主任签字验收。

九、新生编班制度

1 、新生入学,应在开学前一天编班。

2 、新生编班应随机,不分快慢班、重点班,因课题需要确实需编实验班的应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市直厂教科批准。

3 、初中新生编班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牵头,教务处执行,并报校长审查。

4 、高中新生编班,由校长直接负责。

5 、学生班级编定后,不得随意变动,增班、减班,需及时报告市直厂教科批准,但原有班号应予保留。

6 、学生班级编定后,应按由小到大的顺序编定学生学号,学生学号在该学段不变。

7 、学生人学后,不得随意更改姓名,必要时需经户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同意并报市直厂教科存档方可更改。

十、学籍管理评价制度

1 、学籍管理一年一评,评价时间在每年年底。 2 、学籍管理评价内容包括:学生花名册、学籍表、两考成绩册、异动学生册、转人(出)学生情况、教师业务档案的管理。

3 、学籍管理员要坚持原则,严格学籍、学历、成绩证明的发放手续,严格学生转人(出)手续,对不按原则办理的实行一票否, 决制。

4 、学籍管理员应认真、及时填报有关表册? ,工作异动时要向承接人员办好交接手续,并由教务主任验收。

5 、学校每学期不定期检查学籍管理情况两次以上,并纳入学籍管理员月工作评价,与结构工资挂钩,对年终评价不合格的,第二年进行撤换。

第四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设区市教育局、省部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校:

今年五月,教育部正式颁发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为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厅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现将细则和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校实际一并认真执行。

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是维护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合法权益和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基础措施,是落实国家中职资助和免费政策的重要保证。这项工作政策性、时效性强,涉及学生的切身利益和学校的办学声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严格管理,切实维护学籍管理工作的严肃性。

二Ο一Ο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 印发 中职 学籍管理细则 通知 抄报: 教育部

抄送: 省资助范围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卫生类、师范类中等职业学校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省、市、学校逐级管理,分级负责,省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省教育厅:

负责省部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教育厅审批设置的民办职业学校,各级各地举办的卫生类、师范类中等职业学校(班),省属高校举办的中专部(班)的新生学籍注册、毕业证书审核验印、学籍异动备案(如: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等)、毕业证书补办。

设区市教育局:

1、省管范围之外的所有公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籍。

2、市、县属中等职业学校举办的“3+2”办学模式学校(班)的中专段学籍。

3、省教育厅委托代办学籍。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省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 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课和专业能力考试、考查成绩; 4.实习实训的成绩和顶岗实习鉴定; 5.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6.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7.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 学校应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市级、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核后上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新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日期为4月15日--31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日期为10月15日—31日。

1、注册要求

①以统一的数据库结构(附件1)上报新生录取备案的电子信息。注册时需携带统一格式打印的《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录取简明登记表》(附件2)。

②所有卫生类、师范类新生注册以省考试院审核录取结果为准,注册时提供省考试院审核录取登记表;所有招收卫生类专业的院校,其注册专业属于教育部2010年颁布《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范围内的,要提供经省卫生厅、教育厅、发改委联合评估合格的文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范围之外的,要提供省教育厅批准开办专业的文件;民办卫生类学校应同时提供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

③“3+2”办学模式新生学籍由中等职业学校会同联办高校一起注册。以省考试院审核录取结果为准,注册时提供省考试院审核录取登记表,同时提供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

2、电子图像采集

中等职业学校在新生学籍注册时,一并报送新生电子图像信息(统一按报送数据库中学生的身份证号命名)

电子图像信息规格:格式JPG,大小22.6×33.1(宽×高,毫米),分辨率300×300dpi,电子文件大小不超过30KB,蓝底彩色。一律不得使用翻拍或扫描的图片。

3、注册程序

①由省资助助学金的中等职业学校(班),一律到省教育厅职成教处注册学籍;由设区市、县资助的,一律到设区市教育局注册学籍。

②由设区市、县资助助学金的卫生类、师范类职业学校(含民办)的新生学籍注册,省教育厅委托各设区市教育局代为办理。

③省资助助学金的民办职业学校新生在省教育厅注册学籍之后,需在所在市教育局备案。

④各设区市教育局管理的新生学籍注册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新生汇总数据总库及电子图象信息,刻光盘报教育厅职成教处备案。

第十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 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办理学籍注册,双方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卫生、师范类专业对学制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第十三条 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市、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转学申请表》见附件6。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应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应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职业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二周以上。

第十九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学生本人合法身份证明、入学登记表和新生录取备案登记表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按要求填写《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备案登记表》见附件7。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二十三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以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成绩或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当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应当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当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视情况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

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毕业证书的编号由学校负责填写,编号要求见附件1备注。

办理毕业证书审核验印须提交材料:《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审核验印暨电子注册申请书》(附件3);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数据库(数据库结构见附件1);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或招生录取备案登记表原件;学生成绩表;学籍变动情况相关材料。各学校在上报学历证书电子数据的同时,一并报送毕业生的电子图像信息。

毕业证书审核验印办理时间:省管理权限内的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春季毕业的在1月15日—31日办理,暑期毕业的在6月15日—30日办理。市管理权限的办理时间由各市自定。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按学籍管理权限由省级或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补办学历证明书需经学生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并出具录取简明登记表和在校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填写《核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明书登记表》(附件4)。每月的最后一周集中办理。

毕业证明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毕业证明书的编号由学校负责填写,编号要求见附件5。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运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填报、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第四十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需要做出补充规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应健全学籍管理部门,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从2010年9月1 日起开始执行,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1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信息数据库结构

附件2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录取简明登记表

附件3毕业证书审核验印暨电子注册申请书

附件4核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明书登记表

附件5毕业证明书编号规则

附件6转学申请(确认)表

附件7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备案登记表

附件8关于规范卫生类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及学制的紧急通知

附件9教育部中职管理规程正式文

附件10转发教育部学校管理规程通知

第五篇:学校学籍电子化管理制度

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学生学籍规范化管理,推进教育管理的信息化和现代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学的学生电子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和建档

第三条 中学新学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区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建立班级和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条 班级建档。新学生入学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根据学生实际分班情况,按系统要求正确建立新学生班级信息,其编码规则为:3位年级代码﹢6位学校代码+3位班级顺延码,计12位数字。如:110100440101。

第五条 新学生建档。学校系统要求,建立全部就读新学生的基本信息档案,相关说明如下:

A. 学生编码。学生编码是识别学生的唯一标识号,学生转学、借读、升学等学籍异动均不改变学生编码。学生编码在新学生新建档案时分配。B. 学生类型属性。是指非普通就读生(随班就读、借读生、残障生等),新建学生档案时,务必录入正确。

C. 姓名。学生在小学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D. 学生所在班级、民族、出生日、是否民工子女等信息, 1

务必全部录入准确。

E. 监护人建档。每个新学生建档后,班级必须再建立该生的家庭档案,至少要录入一个监护人的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证号、文化程度、与学生的关系、职业等信息。

第三章学籍异动

流失(辍学)

第六条 学生流失由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对学籍变动提交申请,注明流失原因,由于洪区中教科审核后自动生效。 转学

第七条 转出转入学校都在本市的,由转出学校学籍管理员按有关程序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转学申请,指定转入学校及班级,转入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同意接收后,经于洪区中教科审批审核通过,该学生的电子学籍自动进入转入学校。

第八条 由其它省市转入,由于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没有该学生的电子档案,只能按新学生为其新建电子学籍档案,参见前述新学生入学和建档。

第九条 由本市转至外省市,由于转入学校及班级在系统中不可见,只能按流失处理,选择流失原因为“转至市外”,并在备注栏目注明“转出至。。。。省或市”,经于洪区中教科审批审核后自动生效。

借读

第十条 参见前述学生类型,将学生的类型更改为借读生。

退学

第十一条 按流失处理,记录正确的流失原因。

休学、复学、死亡

第十二条 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建有档案的流失学生,重返学校继续学习时,均应按复学情况进行处理,无需再为其建立新的电子档案。由需复学的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同意后,将该生电子档案中对学籍变动提交申请,经于洪区中教科审批审核后自动生效。

第十三条学生因伤病或其它原因连续缺课达3个月以上,可办理休学手续,由学校向于洪区中教科提交申请,经审核后自动生效。

第十四条 学生死亡,由学校管理员在学生流失栏中注明。 毕业、升学

第四章基本信息的日常维护

第十六条 学生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或初始建档时发生错误(如重新分班、学生依法更改姓名或信息录入错误)时,学校必须及时进行修改,保证系统中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七条 学生法定临护人的信息发生变化时,班主任及时在予以修改更新,正确反映监护人的信息。

第十八条 班级的毕业和解散。现有班级因为毕业、重新分班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学校管理员应及时进行修改或更新。

第十九条 转入学生的接收确认。学校管理员及时查看转入

学生的接收确认工作,符合要求的,要及时确认。

第五章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必须为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管理指定落实管理人员,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沈阳市第五十七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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