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
【发布单位】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12-15 【生效日期】2005-12-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
施意见
(2005年12月15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他们的就业是一个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一方面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另一方面广大基层特别是农村还存在人才匮乏的状况。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有利于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和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的结构,有利于促进城乡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政府宏观调控力度,切实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努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
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开展积极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地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的需要紧密结合起来。要通过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帮助大学生深入了解省情、了解基层、了解社会,正确认识就业形势,转变就业择业观念,发扬艰苦奋斗、自强自立的精神,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积极主动到艰苦地区就业,踊跃到基层锻炼成才。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党和政府有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创业成才的先进典型,唱响到基层、到我省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主旋律,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
三、进一步完善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
对到县(市、区、特区)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省内外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移到工作所在地。工作满5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迁往原籍,流动到市、州、地政府(行署)所在地工作并落实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应准予落户;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县以上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代理服务。从2005年起,对到省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村工作满5年,到非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村工作满7年的高校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财政代为偿还,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事、财政、教育等部门制定。在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村就业的,不实行试用(见习)期,自起薪之日起高定2档工资;在非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村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试用(见习)期为半年,并自起薪之日起执行转正定级工资,试用(见习)期满后高定1档工资。工作满5年并经考核合格的,其高定的工资转为固定工资。
四、积极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职业技术资格培训,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劳动事务代理等服务,并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劳动保障维权工作。高校毕业生创业能力培训所需资金,列入各级财政再就业资金开支。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由市(州、地)或县(市、区、特区)政府指定的机构为他们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对于高校毕业生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或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经纪人等中介服务工作,鼓励他们到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就业或创业。
五、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
对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非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取消落户限制。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他们当中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奖或荣誉称号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认真贯彻《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贵州省人才市场条例》,为高校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提供良好的中介服务。对于从事短期职业的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要与其签订平等的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坚决查处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切实维护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六、积极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各级政府要负责制定规划和综合协调,落实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或联系安排见习岗位。从2006年起,每年安排1000名左右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见习培训,见习期一般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由见习单位与同级财政共同承担,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其中同级财政提供100元。高校毕业生在事业单位的见习基地由人事部门负责落实,在企业单位的见习基地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见习期满后,可招录到见习单位工作;也可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为其免费提供人事代理和就业指导等服务。要加强对见习生的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列入个人档案。
七、逐步实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办法
从2006年起,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要对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采取预留部分职位或适当加分照顾等方式,使考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对在乡(镇)、村工作2年以上的“选调生”和参与“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在乡(镇)、村从事教育、卫生、农技推广、中介服务、自主创业和在乡镇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要根据他们在基层服务的年限,实行加分照顾。对2000年以后考录到县以上党政机关而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从2006年起,要采取选派参加党建扶贫工作队驻村工作,到乡、村学校、卫生院(所)帮助工作,到村任职(或挂职)等方式,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到乡(镇)、村(社区)工作1至2年。今后在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注意从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
八、进一步加大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力度
逐年增加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的数量,从2006年开始,每年选派300名左右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村和社区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选调生的管理和培养,在他们到基层工作2至3年后,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岗位需求,从中择优选拔部分人员任用到乡镇、街道领导岗位。今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选用。
九、大力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
在继续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同时,组织实施我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从2006年起,每年招募1000名(含“西部计划”中的贵州计划数)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开展支教、支医、支农和扶贫工作,时间2至3年,工作期间比照国家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财政专项安排。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有关部门应协助在系统内推荐就业,原系统内补充工作人员时,应优先接收。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时,其在乡(镇)工作的时间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工作业绩视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和聘任。对报考本省高校和科研院所研究生的,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报考公务员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对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的,为其保留学籍2年。
十、大力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
从2006年起,在全省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每年选拔100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进村和社区工作,力争到2010年全省每个村、社区至少有1名大学生。对进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由县(市、区、特区)组织、人事部门公开选聘,合同管理,可通过法定程序安排担任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相应职务,也可在村和社区从事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农技推广、中介服务工作以及在村(社区)办企业工作,其聘期一般2至3年,人事档案由县级人事部门免费代管,户口根据本人意愿可留在原籍,亦可迁到工作所在地。在村和社区工作期间的报酬,参照“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生活补贴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省、市(州、地)和县(市、区、特区)按3:3:4的比例分担。要把到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作为将来补充乡镇、街道干部的重要来源,今后他们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在村工作的时间可连续计算工龄。对工作2年后报考公务员的,要采取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报考研究生的,应当给予优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
一、为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艰苦地区基层单位适当安排周转编制
为缓解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艰苦地区基层单位急需人才与编制紧缺的矛盾,在严格控制总编制的前提下,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从2006年起连续3年,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由省编办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艰苦地区的乡镇安排部分周转编制,用于接收应届或往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十
二、实行面向基层就业的定向招生制度
根据基层的实际和需要,适当采取优惠政策,安排部分招生指标,继续推行面向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及企业就业的定向招生制度。要严格招生管理,严格执行定向就业协议,保证招生工作公平公正,保证这部分学生完成学业后到协议单位服务。高等职业院校要转变人才培养模式和机制,以就业为导向,以培养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创业能力为重点,通过“订单式”培养等方式,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合;积极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制度,努力为基层培养更多的高技能人才和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迫切需要的实用人才。
十
三、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
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各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与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合作,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努力实现各级就业网的联通和就业工作的信息化,及时发布供需信息,为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搭建方便、快捷、覆盖面广、资源丰富的信息平台。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积极推动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相互贯通和资源共享。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辟高校毕业生就业专业市场,提高供需对接的针对性,既方便高校毕业生求职择业,也帮助用人单位选用合适的高校毕业生。
十
四、面向基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
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规划高等学校的区域布局和层次结构,明确不同层次高校的办学宗旨和目标,进一步解决好高校人才培养定位问题。调整学科和专业设置,面向市场培养出更多适应基层需要的人才。要加强对高等教育发展的分析和预测,保持合理的招生规模。要加强素质教育,注重学生的职业技能培养和社会实践能力的锻炼,提高毕业生适应市场和基层需求的能力。要加强对大学生的职业发展指导,开设有关职业生涯发展辅导课程,帮助他们了解创业政策,确立面向基层的职业意向,增强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要把教育、指导和帮助学生面向基层就业作为高等学校的一项重要任务,大力整合校内资源,形成所有部门和教师共同关心和促进学生就业的强大合力。
十
五、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组织、人事、教育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把这项工作作为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帮助到乡镇工作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改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省和市(州、地)要建立扎根基层、建功立业优秀人才评选表彰制度,每三年表彰一次,表彰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政治上爱护、工作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积极为他们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事业中贡献才智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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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贵州省土地执
【发布单位】贵州省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7〕99号 【发布日期】2007-09-21 【生效日期】2007-09-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贵州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
通知
(黔府办发〔2007〕9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贵州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贵州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实施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 省监察厅
为保证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土地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坚决惩处土地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决定,集中100天时间开展土地执法行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通过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集中清理、查处2005年1月1日以来的“以租代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未批先用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一)“以租代征”行为的整治。“以租代征”是指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工商企业项目建设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到2007年底,各地要对“以租代征”问题进行逐一清理,按照查处权限,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对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行为的整治。重点查处现有已审核公告的开发区擅自突破国土资源部核定的四至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的行为;查处以“工业集中区”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进行工业用地开发的行为。到2007年底,各地要全面清理开发区或以“工业集中区”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分类进行处理,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用地行为,巩固开发区清理整顿成果。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之前,各地一律不得在规划范围外以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产业集聚区”等各种名义非法调整规划。
(三)“未批先用”行为的清理和整治。重点清查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先行征地、供地、施工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到2007年底,各地要查清本辖区内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未批先用”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查处权限予以处理;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先行动工建设的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提出处理意见。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清理阶段(9月15日至10月14日)。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监察机关要对此次重点整治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认真自查清理,充分利用我省近两年开展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检查和案件查处专项行动、卫片执法检查等工作中的基础清理成果,全面查清问题。
(二)查处纠正阶段(10月15日至11月24日)。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监察机关要对清理出来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按照查处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到位。对清理出来的管理不规范问题,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督察整改阶段(11月25日至12月25日)。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针对清查各类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暴露出的管理问题,举一反三,制定以完善制度和程序,明确执法责任为重点的整改方案,针对本地实际,书面提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建设用地报批程序的意见或建议。各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监察机关要负责督察所属县(市、区)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查处、整改工作,检查率要达到百分之百。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将组成工作组,对自查清理、查处纠正工作以及第七次卫星图片检查中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情况进行检查。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成立贵州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任副组长,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动员部署,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全面领导本辖区内的土地执法百日行动。
(二)统筹兼顾,协同配合。2007年以来,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厅局(委)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了进一步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等专项工作。各级监察机关、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次百日行动的部署和要求,统筹兼顾,积极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完成各项任务。百日行动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特别是涉及本部门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主动提出建议,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中的关键问题。
(三)依法查处,督促整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监察机关要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以罚代法、处罚不到位的行为。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及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对不认真组织查处的,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将直接立案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严重的地区,实行问责,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2008年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将不予安排。
(四)积极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宣传工作要以百日行动为重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百日行动各阶段的整治成果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进展情况,保持舆论的高压态势。要通过当地主要媒体曝光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百日行动的进展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通过声势浩大、卓有成效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中央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坚决打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定决心,牢固树立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观念,营造良好的土地管理氛围。
(五)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通过百日行动,认真总结土地管理的经验,针对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立足于从管理上查找原因。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共同研究完善工作协作机制,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责任人的移送力度。对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要研究落实措施。要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促进依法行政和依规办事。
(六)及时总结,报告情况。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监察机关要在每个阶段结束前(10月14日、11月24日、12月25日)将百日行动各阶段进展情况报告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将对百日行动组织开展情况、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等予以通报。各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监察机关必须在2007年12月25日以前,共同向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上报本行政区域开展百日行动的工作总结和所有相关报表(报表由省国土资源厅另文制定下发)。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纳入所在市(州、地)开展此项工作。各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监察机关要对所在地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进行统一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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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发布单位】贵州省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9〕8号 【发布日期】2009-01-23 【生效日期】2009-01-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王晓东 (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唐德智 (省政府副秘书长)
沈 健 (省粮食局局长)
成 员:李 路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杨小鲁 (省监察厅副厅长)
王先耕 (省财政厅副厅长)
吴承斌 (省农业厅副厅长)
寇 平 (省审计厅副厅长)
孟宇光 (省质监局副局长)
张贵平 (省统计局副局长)
乔鲁毅 (省粮食局副局长)
胡世财 (农发行贵州省分行副行长)
孙相荣 (中储粮贵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乔鲁毅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审计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农发行贵州省分行、中储粮贵州分公司等部门抽调组成。
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然撤销。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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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6]1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
为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强农产品加工业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加速农村经济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重要意义
农产品加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途径。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对于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实现农产品多重增值,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解决“三农”问题、新阶段扶贫开发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把农产品加工业培育成为我省新的重要经济增长点。
二、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突出特色,努力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的比率和水平,不断提升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档次和产品质量,逐步形成合理的农产品加工区域布局,培育一批骨干企业和名牌产品,使农产品加工业成为推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主要原则。
1.市场导向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发展优质、安全、市场需求的产品,努力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2.科技进步原则。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大技术集成和原始创新力度。加快引进、消化吸收和技术改造,保护和发展特色传统工艺。逐步实现农产品由初加工向精深加工转变,由传统加工工艺向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转变。积极实施农产品加工业名牌发展战略。
3.重点突出原则。围绕农业产业化,确立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因地制宜,发挥资源、经济、市场和技术等方面优势,重点发展有特色的农产品加工业,逐步形成适合不同区域的优势突出的特色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在扶持龙头骨干企业的同时鼓励发展有市场、有特色、有潜力的成长型企业。
4.质量安全原则。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加工标准体系和全程质量控制体系,加快实施市场准入和质量安全认证,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确保农产品加工质量安全。
5.开放带动原则。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通过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设备、人才和管理经验,新建、改造、嫁接农产品加工企业,提高农产品加工企业运行质量和水平。
6.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把发展与保护紧密结合起来,合理利用资源,推行清洁生产,着眼于建立良性循环的产业链,使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三)发展目标。保持我省主要农产品加工业快速增长,农产品加工转化率和农产品加工业增加值有较大提高,到2010年,农产品加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5%左右;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30%左右。
三、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重点领域和方向
(一)粮油加工。大力发展粮食、菜籽油等主要农产品的精深加工。粮食加工以稻谷为主,大力发展薯类、豆类等深加工,积极发展各种优质安全营养的方便食品和旅游、休闲食品。重点开发油脂新产品,鼓励开发各类高档食用油、调味油、保健油的精加工。
(二)调味品加工。依托我省辣椒资源优势,大力发展辣椒制品,扩大辣椒加工业规模,积极开展辣椒精深加工,提高附加值。积极发展食用调味油、酱醋等调味品生产。
(三)畜禽制品加工。重点抓好肉类加工。要进一步向现代化屠宰、冷藏和深加工方向发展。注重畜禽副产品的综合利用。积极发展多品种深加工熟肉制品,提高熟肉制品在肉类消费中的比重。
(四)乳品加工。依托乳品加工骨干企业,建立优质奶源基地,支持液态奶、鲜奶生产,鼓励发展优质、营养的学生、儿童、老人饮用奶,扩大奶制品产业的发展。
(五)饮料加工。努力推进白酒行业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形成一批骨干企业和大企业。积极发展啤酒、果酒等产品。大力发展猕猴桃汁、木瓜汁、核桃乳、蔬菜汁、刺梨汁等传统产品。加快发展贵州名优茶,整合资源,扩大规模,提高茶叶加工技术水平和产品挡次。大力发展无公害茶叶、因地制宜发展绿色、有机茶叶,提高名优茶比重。
(六)果蔬加工。积极发展有机果蔬和绿色果蔬加工,搞好果蔬的清洗、分级、整理、包装、储藏、保鲜为主的初加工,推广净菜上市。发展速冻、脱水蔬菜和保健蔬菜等深加工产品。在重要生产和销售集散中心布局建设保鲜加工配送中心。注重发展优势水果的贮藏、保鲜和深加工。鼓励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野生蔬菜及酱腌菜加工。
(七)现代中药加工。鼓励和支持现有中药企业通过资产重组等多种方式建立制药企业集团和技术创新体系,打造在国内外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族药品牌,发挥民族药特色优势。加快我省特色中成药的开发和研制。依托龙头企业建设一批中草药材种植基地。
(八)特色农产品加工。因地制宜,培植和合理利用山区资源,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业。重点抓好银杏、山野菜、橡子、山药、魔芋、竹笋等特色食品及竹、藤、草特色制品的加工。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加工品牌。
四、切实抓好农产品加工业的重点工作
(一)制定和实施发展规划。各地要重视农产品加工业的规划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规划,明确主攻方向和发展重点,并认真组织实施。在产业发展上处理好初加工和深加工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作用,合理布局具有比较优势、规模较大的加工企业。突出发展附加值高、创汇能力强、相对集中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和物流中心。在行业布局方面,逐步建立起若干个覆盖面广、有带动作用的农产品加工主导产品和骨干企业。
(二)搞好项目管理,加强招商引资。要充分发挥我省农产品资源优势,多渠道筹集资金和引进项目、技术、人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积极吸引外来投资。要建立省、市、县三级农产品加工项目库,完备项目前期工作,增强招商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注重引进国内外实力强的公司和企业。对招商引资成功的项目和正在实施的项目,要建立项目联系工作责任制,协调和解决好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地每年要确定一批重点项目,在领导力量、科技攻关、扶持帮助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确保项目建设一个,成功一个,带动一个产业。
(三)培育和扶持龙头企业,鼓励和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原料生产基地。各地要筛选认定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和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予以重点扶持,逐步构建全省范围内分级分层的重点农产品加工项目群和区域性的骨干企业带动群。着力培育壮大一批产业关联度大、带动力强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省外、国(境)外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农产品加工水平,增强农产品加工制品市场竞争力。要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农户建立原料供应利益联结机制,鼓励龙头企业建立自己的原料基地,逐步实现农产品加工原料生产基地化、专业化、规模化和标准化。
(四)加强农产品加工产品的宣传和市场开拓工作。进一步加大我省农产品加工产品宣传促销力度,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和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参加国际专业展览、产品推介和产品出口。积极发展农产品专业市场,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有效整合信息资源,努力提高农产品加工业市场信息服务水平,为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市场、商品、技术标准、贸易政策等各类信息。加强农产品加工业营销队伍和市场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多元化的市场体系。
(五)积极推进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支持适用先进技术推广。积极组织力量对农产品加工关键技术、共性技术进行技术攻关,引进和开发大宗农产品的精深加工工艺和技术,提高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和做好传统名特产品的工业化生产。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中心。加快农产品加工业信息化建设。注重职工的技能培训。
(六)加强农产品加工业的质量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逐步形成全省农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体系,完善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手段。加快实施市场准入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加强对农产品加工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测和检查,完善有关法规并严格执法。农产品加工企业都要建立自己的质量检测机构,建设好自己的质控体系。鼓励和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申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申办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
(七)实施名牌战略和积极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业。积极实施农产品加工业的名牌战略。帮助和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创建一批具有贵州原产地、生态特色的省级名牌产品,树立“贵州制造”农产品的良好形象。有条件的企业要努力夯实创建名牌产品的各项基础工作,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建立和完善计量检测体系,注重技术创新。对重点龙头企业要促其做成“中国名牌”。在具有相对资源优势的肉类、油菜籽、辣椒、马铃薯、茶叶、蔬菜等集中产区以及有地方特色的农畜产品基地,建设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加工企业。
五、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集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资金,进一步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培育经营投资主体,激活各项资本的投入,多渠道筹集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资金。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乡镇企业发展资金、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配套资金、中
小企业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要调整支出结构,通过贷款贴息等形式,吸引更多的金融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入农产品加工业。对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实现税收在8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小于50%,所使用原料60%以上为省内提供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农业品加工制品获得全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申报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技改贴息项目,省有关部门应优先推荐上报。要支持有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资本经营。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后,要支持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
(二)积极争取金融部门的扶持。商业银行要把扶持农产品加工业作为信贷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资金安排上给予积极支持。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要依据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原则上不上浮利率。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要积极开展农户信用评级建设,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方式,扩大基地农户贷款的发放,支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展。
各地已建立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要优先安排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贷款担保。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组建形式多样的农业贷款担保机构,建立“银、企、农”风险共担机制。
(三)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62号)中确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要落实免征3-5年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四)其他配套措施。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转制、重组。对以技术作价入股出资注册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允许农产品加工专业技术人员科技成果入股金可占注册资本的35%。国土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时,要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用地进行统筹考虑,合理安排。电力部门要保证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供电。对在农产品加工业有重大贡献的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切实加强对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组织领导
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是我省在解决“三农”问题工作中一件带有全局性的大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重要意义,增强新形势下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紧迫感,把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统筹规划,精心指导,落实工作措施,切实加强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了省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处理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州、地)、县(市、区)都应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工作。
各地人民政府要把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作为繁荣农村经济的重点,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并纳入经济工作的考核目标,建立责任制和激励机制。省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研究制定和协调落实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省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改善服务,共同推动农产品加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五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
【发布单位】贵州省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7〕103号 【发布日期】2007-09-26 【生效日期】2007-09-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监督管理意见的通
知
(黔府办发〔2007〕10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
省扶贫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省审计厅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扶贫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结合我省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自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扶贫工作特别是新阶段扶贫开发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不断加大扶贫投入和帮扶力度,全省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我省个别地方和部门在扶贫资金项目监管上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有截留、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的违规违纪现象,有的甚至出现弄虚作假套取、贪污扶贫资金的违法行为,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和纠正,必将严重影响扶贫资金的使用效果,造成重大损失和浪费。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扶贫资金是用于支持农村贫困群众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专项资金,其管理使用的好坏,关系到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关系到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监管,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打造诚信政府的重要内容,也是反腐败的具体措施。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把各项工作抓细、抓实、抓好,确保扶贫资金发挥应有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认真执行政策,加强建章立制
多年来,国家及省有关部门就扶贫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等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为各级切实做好扶贫工作提供了基本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各地要在严格执行的同时,进一步抓好制度建设,堵塞各种“漏洞”,使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更加规范、完善、有效。
(一)认真学习贯彻各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章制度。从实际工作中暴露出的各类问题看,有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已有的各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章制度,需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抓好落实。一是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贵州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杜绝挤占、挪用、截留扶贫资金的行为。二是要继续严格执行《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扶贫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贵州省小额扶贫到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扶贫资金的专户管理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和专账核算,杜绝专户不专、以拨作支、骗取、套取、贪污扶贫资金的行为。三是要继续严格执行《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信贷扶贫项目立项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扶贫资金项目的立项审批,在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报账决算方面严格把关,确保项目完成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杜绝弄虚作假和豆腐渣工程。四是要继续严格执行《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加大上审下和交叉审的力度,严格审计监督。五是要继续严格执行《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贵州省扶贫开发工作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实施办法》,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黔开办〔2006〕199号)要求,切实加强扶贫统计监测、督促检查和跟踪管理,及时准确掌握扶贫资金项目管理使用和实施动态,客观评价扶贫工作成效,认真落实奖惩措施,杜绝干好干坏一个样。
(二)建立和完善扶贫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制度。把加强监管贯穿于扶贫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实施、检查、验收的全过程,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全程监控管理制度。一是继续坚持扶贫资金分配“三公开”原则,公开资金总量、公开分配因素法、公开各地县所分资金数量。完善分配扶贫资金的方式,提高绩效考评分配资金权重。二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扶贫资金专户管理和报账制管理。财政部门设立本级扶贫资金专户,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不准设立扶贫资金“过渡专户”或“报账专户”,项目实施单位设立“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并严格按照项目实行专账核算。加强和完善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凡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县,必须实行县级报账制。在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认真核实的基础上,严格报账凭证的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按进度拨付资金和报账。对迟迟不启动项目、建设进度迟缓和报账不及时的财政不予拨款。三是健全和完善扶贫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在完善扶贫规划的基础上,建好扶贫项目库。坚持扶贫资金项目到村到户的原则,发挥群众的扶贫工作主体作用,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管理权,项目的选择、立项、实施、监督、管理必须有群众参与,大力推行重大扶贫项目专家评审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加大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督促检查和跟踪管理力度的基础上,建立、完善和落实由各级监察、审计和财政监督机构等多部门参加的协查制度,经查实凡未经批准自行调整的项目、超过12个月未启动实施的项目和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建设期限(12个月)未完工的项目,资金按原渠道收回由项目主管部门重新安排项目。通过横向监督与纵向监督相结合,切实推动各项扶贫资金项目监管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四是要健全和完善社会监管制度。要加强党和政府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到家喻户晓。扶贫资金项目审批管理实行阳光作业,避免暗箱操作。严格执行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制度,建立扶贫资金项目标志牌,明确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建设内容、规模、投资额度、主管单位及负责人等,并在辖区报纸、电视、网络、宣传栏等载体上公示公告所有扶贫资金项目。吸收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村民代表参与扶贫项目的监督管理,广泛接受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三)建立和完善扶贫资金项目评估及后续管护制度。针对当前项目立项质量不高和后期验收评估及管护工作不到位的状况,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立项的勘察、设计、投资概算及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评估工作,提高项目立项审批质量。对大额扶贫资金项目不搞地县平均分配,实行竞争立项。在加强项目实施跟踪监管的同时,完善和落实项目后期评估验收制度,所有扶贫项目均要对照立项审批内容严格评估验收,所有完工扶贫项目均要建立和落实后续管护制度,并作为后期评估验收的重要内容,通过强化后期评估工作,确保扶贫资金项目发挥应有的效益,并把评估验收结果作为次年安排各级扶贫资金项目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和完善扶贫资金项目激励约束制度。健全以结果为导向的扶贫资金项目管理使用制度,完善扶贫资金项目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完善考核办法,并把考核结果作为扶贫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及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建立激励约束并重、奖励处罚分明的工作机制,在认真开展督促检查、绩效考评、审计监督、行政监察的基础上,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使用效果好的部门、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在扶贫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对出现违规违纪违法的地县要通报批评,责令其整改,调减其扶贫资金额度,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突出监管重点,完善协作机制
强化扶贫资金项目监管,达到安全、规范、有效运行,必须坚持宣传教育、制度建设、监督管理并重,预防和奖惩并举,尤其要通过抓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加大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增强各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一)突出重点,明确职责,强化部门监管责任。一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对扶贫资金的拨付、使用、报账和管理实行全程监控,通过强化财务监督,杜绝以拨作支、大额现金支付、虚假报账,对稽查和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对转移、截留、挪用、挤占以及贪污扶贫资金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行政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调查处理。二是各级扶贫、发展改革委、民宗等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提高项目立项审批质量,加大对项目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全过程的监管力度,切实负起扶贫项目实施的监管责任,继续坚持管办分离,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一律不准直接实施项目,重申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三是各级审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围绕扶贫资金投向是否符合规定用途、专款专用,是否有损失浪费问题,是否有转移、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等违纪违法行为,坚持依法审计,加大上审下和交叉审计的力度,对重大扶贫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对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要依法纠正,严肃处理,对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四是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扶贫资金,截留、挤占、挪用扶贫资金,因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要认真纠正和查处。对各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要按照案件管辖原则认真办理,对涉及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加强行政监察情况通报。各级派驻行政监察机构应及时向行政监察机关报送相关信息,省监察厅适时用简报形式通报各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检查情况,向各地区各部门通报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情况。
(三)加强监管部门内部情况通报。各地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扶贫资金项目监管协调会议,由行政监察、审计、财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参加,协商扶贫资金项目监管中的有关问题。各级财政、扶贫、发展改革委、民宗、金融等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审计、监察部门提供扶贫资金项目文件资料,向监察、审计部门通报扶贫资金使用和扶贫项目实施情况。监察、审计部门要及时向财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通报扶贫资金项目审计和查处情况。
(四)加强监管部门协查联动机制。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共同组织对重点扶贫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从各自的职责和重点出发,共同加强对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督。要通过加大跨级检查、交叉检查、联合检查的力度,切实提高扶贫资金项目管理使用和实施效果。
(五)加强扶贫资金项目法人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项目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扶贫资金的投向和管理要求使用好资金,实施好项目;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切实负起扶贫项目大宗物资采购及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责任;杜绝擅自调项、截留、挪用、骗取、贪污扶贫资金的违纪违法行为。针对当前扶贫资金项目法人责任制不够健全、出现问题未追究责任的状况,各级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为项目法人的责任制,通过强化对项目法人的合理有效约束,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项目实施一旦出现违纪违规违法和质量问题,将严肃追究项目法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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