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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名单(集锦)

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名单第一篇: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名单关于做好2018年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县市区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市属各开发区党工委组织(政工)部(劳动人事局),市属各开发区经发局、科技局。

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名单

第一篇: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名单

关于做好2018年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县市区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市属各开发区党工委组织(政工)部(劳动人事局),市属各开发区经发局、科技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近日,省委组织部分别会同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部门,联合下发了2018年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6类项目申报通知(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请迅速高标准高质量展开申报工作。

1、准确把握标准条件。要全面学习研究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申报有关政策文件和通知要求,准确理解和把握好申报范围、标准条件等具体规定,明确工作方向和着力点。

2、全面进行调查摸底。要组织专门人员深入本地区、本系统内的每一个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做好政策讲解、宣传发动,切实加强与企业、人才的沟通联系,把符合申报条件的优秀人选摸清摸透、全部挖掘出来,确保应报尽报,防止漏报。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提报符合条件的科技创业类(海外)人选原则上不得少于1名,否则本暂不推荐该地人才申报。

3、搞好申报指导服务。市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对口省直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对接解决申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了解最新动态和信息;要逐一分析评估申报单位、人选和项目情况,对照省里的通知要求,帮助补充完善相关材料,指导申报单位高标准、高质量填写好申报材料。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落实专人负责、全程包靠,切实做好跟踪指导、填报把关、协调服务,确保申报材料规范、完整、真实有效,真正把企业亮点展现出来。市委组织部将对包靠情况随机抽查,对包靠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以一定方式进行通报。

4、把握时间要求。3月18日前,各地将摸底情况报市产业主管部门,之后每周五报一次进展情况,相关情况一并报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办公室。3月30日左右,市里将确定正式推荐申报人选名单,并统一组织申报培训辅导。4月30日前,所有申报人选完成申报材料网上提交工作。省主管部门审核反馈后,各申报单位务必于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审核且保证一次通过。

5、精心组织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入选数量,是省、市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各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把申报作为当前工作的头等大事,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调度、亲自推动,及时协调解决申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具体抓、靠上抓,确保按规定的标准条件和程序把有竞争力的人选推荐出来。市委组织部将每周调度一次申报进展情况,对敷衍塞责、推动工作不力的,约谈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当地组织部长。

工作中如有政策性问题,请及时与市直有关部门联系。高效生态农业创新类联系市科技局农村科技科,电话:8091385;传统产业创新类联系市经信委技术进步与装备科,电话:8090518;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类联系市科技局科技管理科,电话:8091361;现代服务业及社会民生产业创新类联系市产业办项目科,电话:8090767;科技创业类(海外)联系市人社局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办公室,电话:8091301;产业技能类联系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电话:8090278。

申报过程中如有技术性问题,可联系省技术支持服务电话:0531-555754

49、55575450。如有其他问题,联系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办公室,电话:8789315。

附件:

1、关于做好2018年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高效生 态农业创新类申报工作的通知

2、关于做好2018年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传统产

业创新类申报工作的通知

3、关于做好2018年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战略性

新兴产业创新类申报工作的通知

4、关于做好2018年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现代服

务业及社会民生产业创新类申报工作的通知

5、关于做好2018年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科技创

业类(海外)申报工作的通知

6、关于做好2018年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产业技

能类申报工作的通知

中共潍坊市委组织部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潍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潍坊市科学技术局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 日

第二篇: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 传统产业创新类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人才在引领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中的重要作用,巩固我省传统产业发展优势,提高传统产业发展质量效益,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鲁办发〔2014〕36号),现就在传统产业领域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工程的目标任务是:从2015年到2020年,面向海内外遴选180名左右传统产业领域领军人才,形成180个左右以领军人才为核心的创新团队,建设一批高水平的技术创新平台,攻克一批制约产业优化升级的重大技术,形成一批自主知识产权,转化一批重大创新成果,为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提供有力的人才引领和支撑。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传统产业领域主要包括:根据省政府《山东省六大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指导计划》(鲁政办发〔2013〕37号)确定的轻工、纺织、机械、化工、冶金、建材等六大传统产业。根据我省产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支持产业领域。

第四条 本工程的申报主体为:山东省行政区划内,主营业务处于六大传统产业领域的企业。

第五条 本工程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委组织部统筹协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保障和监管。用人单位负责落实政策、管理服务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对入选的领军人才,由省政府确定为“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4年。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七条 人选及团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领军人才研发方向处于相关产业发展前沿,与我省发展需求一致,拥有国际一流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果。其中,国内人才须在近5年内主持过相关产业领域省级以上重大产业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或领衔高层次产业创新团队,或担任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负责人,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的奖励;海外人才须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主持过相关产业的重大技术开发项目。

(二)领军人才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对本领域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指导、培养高水平研发团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人才团队结构合理,合作紧密。

(三)人才所承担的项目符合我省工业转型升级重点要求,属于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亟需解决的重大技术,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潜力和市场前景,能够实现重大突破,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带来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四)领军人才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至少2个月以上。省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须与申报单位签订4年以上劳动合同。

第八条 申报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拥有相关领域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二)申报企业研究与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5%。

(三)申报单位投入人才团队申报项目的资金不低于申请省级财政资助金额。

第九条 管理期内的泰山学者不得申报本工程。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和省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曾被取消称号的,不得申报。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十条 部署申报。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下发遴选通知。各市企业报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市财政局并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属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对申报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人才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

第十二条 评审遴选。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拟定评审方案,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后,组织会评工作。

(二)省委组织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省外同行专家进行人才网评。

第十三条 综合考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有关方面对通过会评的人选进行综合考察,提出初步人选名单。

第十四条 组织公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初步人选在有关新闻媒体、网站和申报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研究审定。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会评、网评、考察、公示情况,论证确定人选名单,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十六条 签订合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申报单位与人选签订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作合同,明确规定工作任务、合作方式、产业化时限、效益目标和资金使用等,并给予配套服务。工作合同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未签订工作合同或者工作合同审核未通过的,暂不提交省政府发文公布。

第十七条 发文公布。报省政府发文公布人选名单。

第十八条 对全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产生重大影响、具有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领军人才团队,可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基本程序为:

(一)申报单位与人才充分接洽,签订意向协议。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进行研究确认后(省属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研究确认),提出引进申请,报省委组织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人才及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论证。

(三)省委组织部组织公示。

(四)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签订工作合同,报省政府发文公布。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十九条 资助经费。

(一)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建设资金给予每名领军人才启动工作支持经费100万元,分项目启动期、中期评估两个阶段,按6:4比例拨付至用人单位,由领军人才支配使用,主要用于团队建设、技术交流等;省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4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认定后,再发放一次性补助100万元,直接发放至本人,主要用于改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期满验收优秀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发放给领军人才及团队。对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方式引进的领军人才及团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支持力度。

(二)省级工业提质增效升级专项资金给予每个领军人才团队200万元的项目补助资金,支持合同确定项目及任务的实施。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逐级一次性拨付到用人单位。领军人才申报书应明确提出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申请使用方案。对由领军人才及其创新团队承担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国家有关专项申报条件的有关项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给予优先推荐。

(三)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省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省级财政资助经费专款专用,强化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金融投资支持。领军人才团队参与的传统产业重点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相关产业投资基金优先给予资金支持;通过与商业银行开展战略合作,增加金融信贷扶持。

第二十一条 配套支持。管理期内,用人单位应给予领军人才团队不低于省财政经费资助数额的配套经费支持,遴选配备若干名年龄、知识结构合理的产业创新人才组成团队,并在工作环境条件方面提供支持和配套服务,允许领军人才在高校院所、企业兼职。支持领军人才在科研立项、经费使用、选人用人、薪酬分配、考核激励等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权。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项目立项、政府采购、科技项目、分配激励等方面,对领军人才给予优先支持,并在领军人才居留落户、子女入学、家属安置、医疗保健等方面,按省级高层次人才提供便利条件。从海外引进的领军人才,享受《关于加快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09〕15号)规定的居留、出入境等各项生活待遇。

第二十三条 加强联系服务。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了解掌握领军人才的工作、生活情况和有关需求,协调和帮助解决遇到的问题。优先安排领军人才团队成员参加全省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重点指导领军人才及其创新团队所在企业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进口设备免税等优惠政策落实。

第五章 管理评估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估。依据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作合同,分阶段开展绩效评估。

(一)评估。每年年底,用人单位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指导下组织评估,评估结果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二)中期评估。人才项目实施过半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及相关部门,组织中介机构开展中期评估。对达到中期评估要求的用人单位拨付中期支持资金;对未达到评估要求的用人单位,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中期评估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三)期满验收。管理期满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验收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根据期满验收结果拨付奖励资金。因自然灾害、政策变化、市场风险等不可抗力造成任务目标未完成,用人单位可提前申请延期一年验收,延期验收结果只能为“合格”或“不合格”两个等次。期满验收评估实施方案和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审定。

第二十五条 动态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建立领军人才和项目档案,对领军人才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支持资金拨付,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收回所拨经费,暂停用人单位申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资格:不履行工作合同规定的用人单位义务和承诺的;不按规定进行评估、中期评估、期满验收,中期评估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者期满验收不合格的;支持措施和配套经费落实不到位的;领军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发生重大调整,没有及时报送备案的;在领军人才管理服务中出现弄虚作假或其他重大问题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领军人才资格,停止支持资金拨付,不再享受有关待遇:管理期内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岗位、产业一线岗位工作的;管理期内调往省内其他单位,不再与申报单位保持合作的;管理期内调往省外其他单位,主动退回一次性人才补助资金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领军人才资格,停止其相应待遇,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回所拨经费,暂停人才申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资格,用人单位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纠正的,追究用人单位责任:不履行工作合同规定的人才义务和承诺的;公布后超过3个月未正常开展工作或管理期内调往省外其他单位,不主动退回一次性人才补助资金的;不能保证全职在我省工作或者本人表示不再担任领军人才的;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有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违规使用资金等情形的;在评估、中期评估、期满评估中不合格的;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军人才行为的。

取消领军人才资格等重要事项须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意见,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六条 抽查监督。省委组织部委托专业机构,不定期组织抽查,重点了解督查领军人才工作情况、用人单位支持措施和配套经费落实等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首批全国社会工作领军人才公示名单

社会工作网 时间: 2014-11-13 15:35

北京

李 涛

王昌伦

天津

刘国亮

潘 琳 河北

崔立丽(女)山西

王志中 内蒙古

王殿禄 辽宁

高 路(女)黑龙江

黄 红(女) 李 丽(女)上海

余国荣

范慧娟(女) 金婉仙(女) 赵婷婷(女) 王晓英(女)

北京市协作者社会工作发展中心 北京市救助管理事务中心

天津市南开区鹤童老年福利协会 天津市儿童福利院

河北省荣军医院

山西铸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赤峰市安定医院

辽宁省阜新市慈善总会

黑龙江省希望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哈尔滨市儿童福利院

上海市自强社会服务总社

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 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

上海市儿童福利院 上海市社会工作者协会

江苏

范向群(女)

宣浩煜(女)

高文钑 浙江

毛晓英(女) 安徽

周 军 福建

刘安娟(女) 江西

仰和芝(女) 山东

孙成键(女)

徐 进(女)

张新民

黄小霞(女) 河南

陈 骋 湖北

赵立新 湖南

廖鸿冰

无锡市崇安区七彩家园社工服务中心 南京市社会儿童福利院 江苏省苏州市社会福利总院

浙江省江山市虎山街道安泰社区居委会

合肥市爱邻社会工作服务社

福州市台江区鲲鹏青少年事务服务中心

吉安协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济南山青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青岛市你我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潍坊市社会工作协会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中山社区

郑州绿城社工服务站

武汉楚馨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长沙市天心区仁泽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广东

丁美方(女)

闾晓文(女)

周小燕(女)

王军芳(女)

周 巍 广西

周文栋 重庆

李长洪(女) 四川

刘 飞(女) 云南

兰树记

甘肃

张 姝(女) 青海

王 晶(女) 宁夏

乔 瑛(女) 新疆

岳素君(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广东省启航社会工作支援中心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

深圳市慈卫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广州市启创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东莞市普惠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广西众益社会工作服务研究中心

重庆市冬青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成都市锦江区爱有戏社区文化发展中心

云南连心社区照顾服务中心

甘肃惠群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西宁市儿童福利院

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街道星光巷社区

新疆克拉玛依区乐龄社会工作服务社

徐江丽(女)

第四篇:泉州市产业人才高地和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意见

2010-06-15 09:25:00 来源: 泉州晚报(泉州) 跟贴 0 条 手机看新闻

为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设一批产业人才高地,造就一支领军人才队伍,根据《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实施办法》、《海西创业英才培养实施办法》和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产业人才高地是指依托我市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龙头骨干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中具有产学研优势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和产品研发创新平台,能够引领我市相关产业发展的人才集聚区。

(二)领军人才是指拥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学术技术能力达到全省领先或全国、国际先进水平,能够引领和带动我市产业升级和相关学科领域发展的优秀人才。

(三)到2015年,建成100个左右产业人才高地,其中力争30个入选“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培养100名创新能力强、引领作用显著、业内广泛认可、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强竞争力的领军人才。

二、对象条件

(一)领军人才申报条件

1.工作业绩显著。在学术技术研究中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拥有国家发明专利或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社会科学二等奖、省优秀新产品二等奖或以上、市科学技术、社会科学一等奖的创新成果; 2.团队建设突出。具有较强的领导、协调和组织管理能力,能够通过创造性的劳动实现自身和团队的可持续发展;

3.引领作用明显。具有战略眼光,能够紧跟本学科、本领域发展趋势,在科学技术或社会科学等方面能发挥重要引领作用。

(二)产业人才高地申报条件

1.至少拥有1名同行业公认的创新团队领军人才,3名以上创新团队核心成员,拥有国家发明专利或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社会科学二等奖、省优秀新产品二等奖或以上、市科学技术、社会科学一等奖的创新成果; 2.团队协作精神好,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事业心;

3.企业人才高地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要求,节能减排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设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投入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企业成长性和人均利税在国内同行业中位居先进水平,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

高校、科研机构等人才高地应具有较强的产学研创新优势,拥有国内先进的科技成果技术,能够明显提升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形成技术和市场比较优势;有一套比较完善的人才、技术、资金、项目管理制度。

三、政策措施

每个产业人才高地和领军人才享受下列各项政策措施:

符合《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实施办法》条件的,积极推荐作为海西产业人才高地,享受省有关政策待遇,并可同时享受本意见的有关各项政策待遇。领军人才符合《海西创业英才培养实施办法》条件的,积极推荐为海西创业英才,享受省有关政策待遇,并可同时享受本意见的有关政策待遇。

(一)产业人才高地由市委、市政府授牌,并可根据不同的研发方向选拔确认1名团队带头人为领军人才。市政府给予每个产业人才高地50万元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技研究和人才培养等。

(二)领军人才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泉州市领军人才”荣誉称号。市政府给予每个领军人才资金补助1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启动、培养后备人才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等。

(三)鼓励领军人才以团队为基础,利用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创(领)办科技型企业(领军人才应为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对产业化成果较好,主导产品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的,市政府给予30万元的启动资金补助。鼓励各类投资资金给予产业人才高地的产业化项目投资。被确认为“海西创业英才”的,每人奖励80万元,当地财政也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支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技术开发、人才培养等。产品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纳入采购目录,优先推荐使用。

(四)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每年资助10-20名领军人才或核心成员到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科研机构进修培训,开展合作研究、技术攻关或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各有关部门要为领军人才出国从事学术交流和商务活动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质服务。

(五)大力吸引各类大型企业、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来我市创办或与我市共建高水平研发机构,创建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各类产业人才高地,按我市有关规定予以资金和政策扶持,并积极推荐申报为科技型企业。

(六)支持产业人才高地申报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等高层次研发机构,按我市有关规定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园区)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市人才开发专项经费给予一次性30万元建站资助,并给予进站博士后5万元的科研和生活补助。博士后科研人员出站后留泉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聘用)合同的,给予启动资金、生活补贴5万元。符合引进人才条件的,享受引进人才各项政策待遇。

(七)支持产业人才高地以产学研方式开展与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的人才、资金、技术、项目的有效对接。产业人才高地可设立专门的“开放式创新岗位”(事业单位可先突破单位编制、岗位限制,允许先引进再通过自然减员逐步抵消),通过“柔性引才”的方式引进海内外同行业领先水平的技术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符合引进人才条件的,享受我市引进人才的各项政策待遇。对于每年在泉实际工作时间超过3个月的,又不符合引进人才条件的“开放式创新岗位”人才,给予每年5万元的科研津贴。人事隶属关系在我市的高校、科研机构到产业人才高地工作的,3年内可保留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

(八)积极推进泉台产业对接和人才交流。在产业人才高地实施台湾专业人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认证、职称评定等试点政策。加强两岸人才信息交流,建立台湾人才数据库,支持产业人才高地聘用台湾人才,鼓励在大陆高校毕业的台湾学生到我市产业人才高地就业。

(九)优先支持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申报国家、省科技攻关和重点课题项目,市、县(市、区)的科技专项经费和市人才培养专项经费资助给予重点支持。

(十)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申报评审职称,更加突出以业绩为主的政策导向,其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知识产权拥有量和转化效益等业绩作为职称评定、职级晋升的主要依据。对成绩优异、有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开辟绿色评价通道,组建专门评审小组,评审确认其专业技术资格,聘任时不受评聘年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

(十一)领军人才享受我市相当条件人员同等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妥善解决领军人才住房问题,用人单位可按照本市现行比例为领军人才缴交住房公积金,在泉州市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在缴纳30%首付款后,余额可全部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领军人才购买首套住房时,准予申购限价房或经济适用房并优先安排。领军人才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按照本人意愿,选择工作所在地公办学校就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为其办理入学手续,所在学校不得收取额外的任何费用。

(十二)建立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联系产业人才高地和领军人才制度,经常听取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推荐程序

实行个人自荐、单位或行业协会推荐和组织评选相结合的办法。具体程序是:

(一)申报对象填写《泉州市产业人才高地建设申报表》或《泉州市领军人才申报表》,经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或市直单位人事部门初审后,报送市人事局;领军人才自荐对象可直接填写《泉州市领军人才申报表》,报送市人事局。

(二)市人事局会同市委组织部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初步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

五、管理服务

(一)产业人才高地和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人事局具体负责实施。

(二)产业人才高地和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每个管理期3年。每年评审一批。

(三)市人事局会同市委组织部要定期了解和掌握产业人才高地和领军人才创业创新情况,每年组织专家对管理期满的进行考核评估,对成绩显著的产业人才高地和领军人才继续给予确认;对工作成效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取消泉州市产业人才高地命名和泉州市领军人才荣誉称号,终止经费资助。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泉州晚报 )

第五篇:广东省领军人才:

(一)领军人才和团队人才基本要求:

申报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意向性合同,入选后3个月内签订正式合同并到岗;如系已签订正式合同,首次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间在2010年1月1日之后。

团队成员和领军人才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研究水平和成果居本领域、本行业前列;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等顶尖人才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引进后需在粤连续工作时间5年以上,从海外引进的每年在粤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从国内引进的人事关系需调入我省的用人单位全职在粤工作。

(二)在上述条件符合情况下,领军人才的申报对象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担任重大科技项目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或管理专家;

2、在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

3、担任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

4、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前两名完成者;

5、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

6、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7、自主创业取得较大效益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首次创办的企业成立时间1年以上、3年以下,个人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其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已开始产业化)。(私人绝对控股,申报人是最大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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