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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精选)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篇: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篇: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2号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当于每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 资产评估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八条

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 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第十条 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三章 核准与备案

第十二条 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

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1);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九)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附件2);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所出资企业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

(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五)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一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二十二条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二)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六)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七)评估工作底稿;

(八)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九)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

(十)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于每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抽查及处理情况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资产评估项目的抽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不予配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境外国有资产评估,遵照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政企尚未分开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工作规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国有资产管理及国有企业改革论文

摘要:本文针对于赤壁市国有资产管理及国企改革中所进行的各项改革进行了总结,分析了取得的成果和依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和建议。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国有企业改革的内容范围分类

加快本市国有企业结构调整,明晰国有企业功能分类和投资运营模式,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由市场决定的国资进退,补充机制,全面优化本市国资布局。本市国有企业改革的范围,包括国资监管机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未与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改革后拟设立的国有企业。本市对上级上报的国有企业按照功能分类:属公共服务类型的企业有:市供水公司、市公汽公司,竞争类型的企业有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市小乔米业公司、市食品公司、市饮食服务公司、市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等。还有十几家未完全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的小型国有企业。

二、目前本市国资推进改革所做的工作

市委、市政府成立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公车用车制度改革的日常事务,为公车改制拍卖的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证。按规定分三类情况:对本市进入拍卖程序的公务用车进行摸底排查。对外出租出借公务车借用,占用下层单位及其他单位,接受企业捐赠车辆;领导干部因工作变动借用,占用原单位公务用车;公车私挂。截止2015年7月8日,本市共清理实际上交车辆44辆,其中乡镇上交28辆,部门上交超编公车4辆,人大、政协上交12辆。对上述产权清晰,权属明确的车辆。委托正规鉴定评估机构评估后,按程序委托拍卖公司对处理的车辆进行公开拍卖,分三个批次对上述44车辆进行了拍卖,除3辆流拍卖外,其它41辆全部拍卖成交,拍卖金额280多万元全部上缴国库。经过这三批次的公车拍卖,为本市公车改革积累丰富的经验,使本市公务用车改革进入一个快速发展阶段,有力地配合省政府刚刚出台车改方案执行,为方案的实施做好对接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为本市的公车改革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运行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两房清理整治专项活动能否取得实效,整改落实工作为重中之重。根据全市各单位三定方案统计人员数2875人,而实际人数3521人,副科以上干部人数1427人。在这次办公用房清理过程中,共清理面积109708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面积80023平方米、附属用房面积14155平方米、出租面积15530平方米;结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各单位三定方案人数核算本次应腾退43008平方米,已清理腾退面积2981平方米,统筹调剂15143平方米,已封存面积9354平方米,出租面积15530平方米。

三、探索新型的国有事业单位经营之路

对本市原血防医院、蒲纺医院进行托管,寻找有技术、有资金、会经营的合作对象,委托托管经营,对提高服务质量,对做大做强国有资产,有很大的帮助。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及建议

(1)继续配合机关事务管理局公车办完成公务用车改革工作,根据上级相关规定,逐步推进本市公务用车改革深入。(2)督促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出借、出租房屋按落实签订三家协议;对已清理腾退面积2981平方米,统筹调剂15143平方米,已封存面积9354平方米,出租面积15530平方米,进行登记造册,特别是对出租、出借的房屋面积进行监督管理,对签订合同的程序性和合法性进行跟踪问效,出租、出借收益全部进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3)积极探索本市小型国有企业改制之路,对本市经营相同的小企业可以进行合并、整改,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优化本市国有企业资源。例如:本市原粮食局下属6家小型国有企业,正在进行整合组成1家国有企业,这样可以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篇: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精编)(12个doc,1个ppt)目录:

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国有企业有效监管信息化项目建议书

二、于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五、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

六、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汇总

七、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八、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

九、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十、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资产处置操作办法

十一、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十二、清产核资工作手册

十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精编)(12个doc,1个ppt)内容简介:

其中《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提要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的档案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和档案的流失,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出售、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制和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以及

实行承包、租赁等其他资产与产权变动的档案处置工作。

第三条 国有企业档案是国有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宝贵财富,是企业资产的依据和凭证,属国家所有。

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应当做好档案处置工作,确保其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要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防止档案散失;

(二)区别情况,依法、合理处置;

其中《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提要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 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 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 企业(以下统称 企

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

记。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篇:资产管理论文企业资产管理方法研究论文:盘活企业闲置资产方法探讨

资产管理论文企业资产管理方法研究论文:

盘活企业闲置资产方法探讨

摘要:企业闲置资产主要是由于产业结构调整、科学技术发展、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引起的。针对闲置资产产生的原因,应采取加强政府调控、资产出租、并购、拍卖等方法加以盘活。

关键词:闲置资产;产生原因;盘活方法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中国企业参与世界竞争已不可避免。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许多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闲置资产,能否及时有效地盘活闲置资产,已成为影响企业经济效益以及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企业闲置资产产生的原因

闲置资产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客观原因

1、科学技术的进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大量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运用,使得很多传统设备已不适应市场的需求而造成闲置。还有来自进口产品的冲击,这些产品技术含量高,且成本低,对国内企业造成很大的影响,使很多同类型的产品积压,从而导致闲置。

2、产业结构的调整。为优化产业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产业政策,在这个过程中,一部分与产业政策相悖,资源耗费大,对自然环境有破坏作用的企业被强制停产,形成一部分闲置资产。

(二)主观原因

1、经营管理不善。一些企业领导者决策水平低,搞“拍脑袋工程”,虽然有尽快发展的愿望,仅凭借热情和过去的经验办事,没有按科学规律办事,也没有认真听取专家的意见,只是以想像代替科学论证,造成投资项目失败,继而产生闲置资产;还有一些企业的内部管理不力,导致资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者购买质量差的材料物资等造成资产闲置。

2、市场开拓力度不够。市场变化万千,竞争激烈,特别是现在处于买方市场的条件下,部分企业对市场开拓力度不够,再加上产品更新换代慢,在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均不佳,导致生产的产品成为没有销路的产品,造成积压,企业不得不采取限产措施,造成生产设备闲置。

3、资金短缺。企业要发展,要扩大再生产,就要不断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如果进行改造,就需要一大笔资金。但是,对于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或者效益不好的企业来说,融资的渠道有限,只能向各种金融机构贷款,或者拖欠其他款项,或者将流动资金转作固定资金使用,这些方法都是不合理的,只会使企业难以持续发展。可见,缺乏有效的资金来源,就成为闲置资产不断增加的重要原因。

二、盘活企业闲置资产的方法

盘活闲置资产应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以市场为导向,以资产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结合产权制度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打破地域和行业界限,先易后难,逐个解决,进而达到整体盘活的目的。

(一)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及时有效地盘活闲置资产,仅依靠企业自身是不足的,政府应该制定扶持政策,给予大力支持和指导,同时还要培育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为企业转让闲置资

产提供方便。

1、制定扶持政策,加强指导协调。一些企业在进行改造时,缺乏足够的资金,还有一些企业投资新项目中途因资金不到位造成投资失败。针对这些闲置资产,政府应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扶持政策,并监督政策的执行。同时,政府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为企业提供需要的信息,并利用政府对外联系渠道广、范围宽的优势,为企业牵线搭桥,对企业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协调。

2、培育产权交易市场,方便资产转让交易。培育和建立以闲置资产交易为主的产权交易市场,引导其有序、规范、高效的流通,在物尽其用的基础上满足社会需要,这是我国流通领域综合要素市场建设的一个迫在眉睫的内容。资产交易市场的建立需要国家和企业通力合作。我国建有很多交易市场,但大多数为无形市场,且由于组织形式、管理体制等方面的限制,主要对大中型企业有利,而对其他形式的中小型企业的闲置资产仍然得不到有效交易。鉴于此,可以以行业或地区建立闲置资产自由交易市场,使企业的闲置资产尽早得到有效转让,以减少资金占用,盘活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加大企业自身的盘活力度

1、建立企业设备信息库,实行网络化管理。(1)对生产设备应实行分级管理,采用计算机辅助设备管理,建立信息库,使企业内设备等资产的运作情况(如设备的分布、构成、变动及利用等)及时得到反映,可迅速提供闲置设备的清单,有利于设备的盘活和调剂;(2)建立资产管理计算机网络,企业可加入社会上的设备调剂或产权交易网络,旨在收集、汇总、发布产权交易信息,提供产权交易和资产调剂服务,促进信息交流,形成一个迅速、及时、范围广泛、可随时随地提供交换、查询闲置资产及产权转让信息的管理信息系统,从而实现资产优化配置,达到盘活闲置资产的目的。

2、利用资产租赁,盘活闲置资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部分企业大批资产闲置,而另一部分企业因融资困难无法添置所需的同类设备。针对这种状况,可以考虑将闲置资产对外出租,或分块出租,或整体出租。对于出租方来说,既可以达到盘活闲置资产的目的,又可以收取一笔租金,增加企业的收入,收取的租金可以投入到新的项目中,使得企业能正常地运转。对于承租方也是有益的,可以解决无力添置设备的困难。

3、通过兼并,盘活闲置资产。这里的兼并是指在两家公司或两家以上公司合并中,其中一家公司因兼并了其他公司而成为存续公司的经济行为。在兼并中,存续公司仍保持原有的公司名称,且有权获得其他被吸收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同时承担其债务,被吸收公司则不复存在。具有较高管理效率的企业兼并管理效率低的企业,可以通过提高后者的管理效率而获得正效应。很多企业经营状况不佳,由于资金周转不畅,大量资金都沉淀在一些有形资产上,如固定资产、存货等。从而形成大量的闲置资产。亏损企业可视情况与经营良好,需扩大规模的、有消化能力的大企业联合甚至被兼并,实现资产重组,使闲置资产以比较合适的价格被处理,并在新的资源配置中实现其保值增值。

4、利用拍卖转让,加速资金变现。随着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闲置资产可以通过拍卖转让的方式达到盘活的目的。这样就能把资金由“死”变为“活”。对于一些整体效益较好,但存在大量闲置资产的企业,应把闲置资产从企业中分离出来,然后采取拍卖转让的方式将闲置资产盘活。

5、通过对外投资,盘活闲置资产。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目的就是运用资产取得收益,以使企业的资产不断增值。因此,企业必须充分利用现有的资产,以增加企业的收益。但是,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经常会出现闲置资产,这时,企业可以考虑利用现有的闲置资产对外投资,以期取得投资收益,达到盘活闲置资产的目的。

这里的对外投资是指企业根据投资协议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其他企业进

行直接投资,以取得投资收益。一些闲置资产对企业自身可能没有利用价值,但对其他企业还是有用的,那么双方经过协商可以把这些闲置资产进行投资。对投资者而言,即使闲置资产得到了充分利用,提高了企业资金的利用率,还可分散投资,减少资产闲置造成的损失,减少企业的经营风险;对被投资企业而言,既可以迅速取得所需的资产,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还可以与对方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谋求共同发展。

6、通过企业托管,盘活闲置资产。资产的转移包括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和经营权转移两个方面,很多企业都采用资产所有权转移,但是有些资产的所有权转移难度很大,而资产经营权转移比较容易。资产的经营权转移包括出租、托管等多种方式。托管是指企业法人财产权或经营权以契约形式所作的全部或部分让渡,也就是说,企业法人将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交给托管公司经营,双方以契约形式约定,在一定条件、一定期限内,实现托管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托管有利于直接进行企业闲置资产的重组和流动,从而达到盘活闲置资产的目的。

目前,我国的托管经营还不成熟,因此有必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托管主体即受托方的选择。受托方必须是具备接受企业资产托管经营管理能力和权力的独立企业法人;(2)托管方式的选择。应针对托管客体的自身条件,采用不同的方式;(3)代理风险问题。这是指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状态下,由于与受托人的目标、动机、利益、责任存在差异,委托人所承担的资产的支配权和使用权转给代理人控制而可能引起的利益损失。

7、通过公益、救济性的捐赠,获取税收利益。所谓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民政等向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一些对企业作用不大的闲置资产,企业可以考虑公益、救济性的捐赠。这样企业既可以用低成本作了一个宣传企业的广告,又可以抵扣一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对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作了如下规定:(1)纳税人(金融保险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额在该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2)金融保险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性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3)纳税人通过国家机关或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对一些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范围,在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4)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予扣除。所以,对于一些企业闲置不用,又没有其他方法加以盘活的部分资产,可以选择合适的对象,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捐赠,从而起到抵税的作用。

8、通过科技创新,启动闲置资产。由于很多闲置资产技术水平落后,企业应加强科学技术投入,利用科技让资产由“死”变“活”,谁拥有了先进的科学技术,谁就能及时准确地把握市场,谁就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1)依靠现代科学技术改造闲置资产。很多企业资产的闲置是因为企业创新能力差、技术工艺陈旧、成本高、消耗大。如果企业利用先进科学技术对原有的闲置资产进行改造,就可以增强这些资产的适用性;(2)加大新产品的技术攻关力度,促进闲置资产的利用。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和市场开拓都需要一个过程,一些新项目之所以搁浅,就是因为新产品开发技术不过关,造成资产闲置。因此,企业应组织强有力的科技攻关队伍,加快新产品的开发力度,避免中途停产。

由于企业闲置资产的规模不同、资产闲置程度不同、产生的原因不同,盘活的方法也应有所区别。从企业自身角度来说应区别情况,采取加大科技创新,强化企业经营管理,积极组织投资、租赁、拍卖等方式盘活闲置资产。当然,盘活闲置资产,不仅依靠企业自身的力量,还必须有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政策扶持,只有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才能及时有效地盘活企业的闲置资产。

主要参考文献:

[1]严金明.国有闲置资产的成因及盘活问题探讨[J].学理论,2009.19.

[2]刘俊.盘活闲置资产要有新理念[J].中国粮食经济,2007.4.

[3]屈道群.盘活闲置资产,促进企业发展[J].科技信息,2007.9.

第五篇: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国有资产的管理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国有企业的改革

[概述]惠阳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正科级建制,为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惠阳区国有资产办公室根据区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内设综合股、组织人事股、企业改制股、统计财务股、资产监管股、资产经营股6个股市与1个新源公司。现有干部职工33人。区委、区政府对惠阳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高度信任,授权管理区级部门预算单位的物业与区国有企业。2011惠阳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强化国资及国企监管和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进一步规范、加强了惠阳区国有资产和企业的管理。

[摸清国企“家底”] 2011年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惠阳区国企经营状况,提升监管能力,对划归国资办管理的国企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主要数据有:清产核资企业共139家(含子公司),企业资产总额164297万元,负债总额161072万元,净资产3225万元;企业人员3025人(其中:在职1399人,下岗540人,挂靠180人,离退休人员836人,临工270人)。通过清产核资,真实、完整地掌握了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的现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数据,全面摸清了国企的“家底”,为加强惠阳区国企监管和科学决策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监管职责] 2011年国资办先后出

1台了《惠阳区经营性物业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等11个管理文件,初步形成以制度管人、管事、管财、管物的制度,使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2011国资办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组织了多期国有资产处置工作。企业资产处置收入639.73万元,统收统管资产处置收入3065万元,确保了国有资产增值。对国企领导人员的聘任和管理作出了重大调整,深入推进国企人事制度改革。切实抓好产权登记工作,受理产权登记4宗,包括金叶大酒店、新盈公司等国有产权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工作。另外开展了区属企业银行债务和辖区外资产调查摸底工作,为区政府的决策提供详实的科学依据。

[优化物业的经营管理] 国资办十分重视经营性物业的管理工作,坚持“三三”原则,即:坚持政府所有,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坚持统一政策,授权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在物业租赁管理中,做到依法依规,从严管理。2011物业招租工作顺利开展,物业管理收入共4382万元,其中资产处置收入3060万元,物业租金收入1322万元。物业租金收入完成计划1700万元的77.8%,租金清收率84.8%。今年10月份前,新招租物业4宗,招租月租金升幅增加7.3%

[国企改革取得新成效] 2011我办狠抓落实,积极推进企业改制工作。至11月底,区水产实业公司、区平潭示范农场等七家企业实施改制和职工安置方案报区国有企

业改革联审小组批准,共安置职工666人,拔付企改专项资金6585.72万元。年底前,另行提交区国有企业联审小组审批改制改制企业有:区食品工业发展总公司、城乡建设总公司等9家企业,计划安置职工270人。

[加强企改信访维稳工作] 切实解决企业职工实际问题,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通过一年努力,已有7家困难企业安置职工方案获批准实施,区政府在财政国企改革专户中拨款6585.72万元,用于7家企业的安置职工费用,共有666名职工受益,维护了企业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特别是区水产实业总公司和区平潭农业示范场共300多名职工稳定工作。区水产实业总公司在2009年已定为我区重点改制对象,该公司制定安置职工方案举步维艰,职工人员多、要求高、意见大,几年来已多次到市、区有关部门上访,是影响我区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今年上半年,在区政府的大力推动支持下,我办与区海洋渔业局及企业领导班子的共同努力,终于顺利完成了全部职工(共159名)安置工作。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以推进惩防体系建设为目标,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龙头,紧密联系国资工作实际,扎实开展反腐倡廉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各党工委委员分管负责部门和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明确工作职责。二是扎实开展反腐倡廉教育,领导

人员廉洁从业意识明显增强。加强理论和党纪政纪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全体会议上的讲话、《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中央和省市纪委会议精神。三是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推进源头治理工作。继续推行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制度,主要负责人签订了责任书。

[问题和不足] 国企改革力度有待加强,员工整体素质有待提升,国资及国企监管需进一步规范化、体系化。 惠阳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领导名单:

书记:练润康

主任:林德君

副书记:张庆丰副主任:黄海威、田锦芳(1月任职)廖谷池(1月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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