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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精选)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在当今快速变化和不断变化的今天,我们都与制度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我们需要遵守的规则或行动准则。那么,制度如何发挥其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第一篇:煤矿。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在当今快速变化和不断变化的今天,我们都与制度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我们需要遵守的规则或行动准则。那么,制度如何发挥其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一篇: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务川县石柱坝煤矿 职业危害防治

责 任 制 度 汇 编

二0一二年二月

目 录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3、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5、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6、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7、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8、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9、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10、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1、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2、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13、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方案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3本规定适用于务川县石柱坝煤矿所属部门、班组。

2 名词解释

2.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作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2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2.3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2.4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3 基本要求:

3.1凡有害气体(如:城市煤气、城市燃气、氢气、氮气、二氧化硫等)的工艺、设备、管网及附属安全装臵等的设计方案、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3.2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施工工程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做到无措施、无计划不准许施工。

3.3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3.4新建、改建和扩建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必须做到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3.5所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禁止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6矿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3.7根据设备、工艺变化,各班组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3.8安全生产部门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每周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监测结果。

3.9矿综合办公室每月向矿长、主管科室下达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协助安全生产部门告知新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

3.10矿综合办公室根据企业职业健康体检规定时间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4 机构与责任

4.1矿长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副矿长、安全员根据“一岗双责”负责监护职业危害和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劳动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同时,接受生产部的指导。

4.2安全生产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2.1负责制订本矿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

4.2.2负责各生产单位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监测费用由被检单位支付),按规定做出报告,对危害因素超标的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整改意见;

4.2.3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体检费用由被检单位支付),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4.2.4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效果评价;

4.2.5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2.6负责安排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统计报告工作;

4.2.7根据本矿生产特点和需要开展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护的专题调研工作;

4.2.8进行劳动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4.2.9建立健全本矿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3各科室、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3.1配合制订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4.3.2配合生产部完成本单位有害因素的预防性监测和日常监测工作;

4.3.3根据生产部的安排,积极组织本单位接触有害因素人员按时完成各项健康体检;

4.3.4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劳动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4.3.5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劳动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

4.3.6负责本矿接触有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使其增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3.7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4.4技术部门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4.1严禁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

4.4.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4.4.3严禁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

4.4.5严禁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5 本办法解释权归水洋坪煤矿矿部。

6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1 总则

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3本规定适用于浣溪煤矿所属部门、科室、班组。

2 告知制度

2.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协助本矿技术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2生产现场所用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材料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臵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臵危险物品标识。

2.3技术科、设备科、生产安保科协助综合办公室根据危险源辨识方法,应将煤炭安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

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4综合办公室将上级部门检测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一式二份(存档一份),按时发放到各生产班组。班组周一安全活动期间,将报告书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数据记录在活动记录本中。

2.5安全生产部门、技术部门对即将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告知生产员工,所有参与研发和实施人员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必要的责任。

3 本办法解释权归水洋坪煤矿矿部。

4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施工现场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设施如:栏杆、沟、洞上盖的盖板、警告术语、应急工作灯、红绿指示灯、安全工器具等。这些都是用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重要设施,是确保施工人员在工作中不发生伤亡,鉴定设备的状况,判断设备的合格与不合格。为此对这些设施必须加强管理,作好超前的预防工作,杜绝事故的发生,特作出如下规定。

第二条 施工现场永久性的平台、楼梯、临时搭设的脚手架外侧均应设1.05米高的栏杆和18厘米高的挡脚板,且坚固美观大方。

第三条 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均应有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可靠的围栏、挡脚板及警告标志。

第四条 现场设臵的各种安全设施严禁挪动或移作它用。由于施

工人员乱动或挪作它用,所发生的后果概由人员所在的单位负责。

第五条 施工场所临时照明线路应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维修。照明工具的悬挂高度不应低于2.5米,任何人不得任意挪动,低于2.5米时应高保护罩。

第六条 重要场所、危险场所、安全通道中装设了事故照明或应急灯的应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无缺。

第七条 电气绝缘工具应设专人管理,绝缘靴、绝缘手套、验电笔、令克棒、绝缘绳每六个月由专业人员检查试验一次,并登记上台帐(包括领用日期、试验日期、试验人)。凡不合格的工具一律报废。预试后的电气绝缘工具应张贴试验合格证、试验日期、下次试验时间。

第八条 安全警示牌要有专人管理,购臵的警示牌尺寸大小应符合国家的标准。场所悬挂的警告标志方位醒目、具体。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内各部门管理和操作人员。

2.职责和权限

2.1本矿主管领导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

2.2综合办公室负责本矿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制定本矿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3各部门根据岗位特点负责申报培训需求,实施职业健康宣传、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员工实施培训;

2.4班组负责入岗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 3.工作内容

3.1培训计划:各部门根据岗位特点每年1月份负责向综合办公室书面申报培训需求。综合办公室根据申报的培训需求和内外部变化的情况制定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3.2培训时间: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3.3培训内容:本矿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3.4培训形式:(1)内部培训; (2)外部委托培训

3.4.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

a)新员工进厂-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本矿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

b)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本矿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

c) 转换岗位-由岗位部门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d)本矿按培训计划组织的职业健康知识及法律法规、标准等知识;

3.4.2外部委托培训

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 外部培训一般情况是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参加人员一般是本矿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4.培训效果评定

4.1新入矿或转岗人员经考核、评定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能力方可上岗。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2在岗期间参加本矿组织的培训经考核、评定不合格时,下岗学习,下岗学习期间工资减半、再次考核、评定不合格时本矿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4.3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参加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的人员按4.2条款实施。

5.记录

综合办公室应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臵和设备。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第三条、凡在本矿内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定。

第四条、本矿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本矿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在检测过程中应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弄虚作假。检测报告除具备基本内容外,还应当有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

第六条、本矿应当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臵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第七条、本矿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第八条、本矿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九条、本矿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十条、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的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定》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专项经费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必要的经费保证,这也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此外,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也要加强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报废等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还要加强教育和管理,保证物尽其用。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为了减少开支,购买假冒伪劣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没有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即使配备了劳动防护用品从

业人员也不使用或者佩戴,使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不当。《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对此作出了两方面的规定。 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地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从业人员的使用管理

获得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的权利。同时,正确地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又是从业人员的法定义务。这不仅是保护从业人员自身安全的需要,而且是保护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的需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要求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地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矿各施工生产单位。

2. 术语和定义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3. 职责

(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2)安全监督部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3)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4)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4. 一般规定

(1)各级安全部门、工会组织、各施工生产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2)各施工生产单位和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3)各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4)施工生产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5)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臵设臵安全标志。

(6)各级安全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定期对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并送检测结果。

(7)各施工生产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和生产单位的生产成本。

5. 职业病管理

(1)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项目合同医院初步诊断,报本矿安全监督部,由本矿安全监督部报告市职业病防治所,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诊断鉴定。

(2)当本矿安全监督部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6. 保健食品

(1)保健食品费是针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营养需要,有助于增强抗毒害能力,预防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一项劳动保护辅助措施。

(2)保健食品费按从事有害作业的实际天数计算,20天以上者按一个月发放,不足20天的按实际工作日计算。

(3)在设备、容器及通风不足的场所配合有害作业者,可与直接从事有害作业人员享受同等保健食品。

(4)保健食品费申请表由有害作业施工生产班组填写,经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员签字后,报项目部安全部门审批发放;无项目的现场由各专业安全员审批发放。

(5)保健食品费发放范围和标准参照施工所在地现行标准执行,改、扩建及检修工程参照厂方标准执行。

(6)暑期施工的防暑降温费标准参照本矿文件规定执行。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认真规范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

第三条 自体检工作结束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做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科室和体检医师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 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人按规定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六条 按统计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部门和个人要按规定履行职责,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否则将予以处罚。

第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承办部门应加强自身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及程序开展工作,做好质量控制,确保工作质量。

第九条 应将每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上报市卫生局,接受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第六条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第七条 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或者申报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格式和内容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5 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2011年5月31日前申报。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本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矿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员工名单由安全综合部提供。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本矿各单位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7~8月向本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本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核实后,结合各单位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安全综合部要及时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臵;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六、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七、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九、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十、对各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3~5年由安全综合部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安全综合部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十一、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十二、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十三、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安装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十四、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本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财务部门按法规规定执行。

十五、各单位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建立台账,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对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情况每两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查出的不符合项将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根据本矿《职业病防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十六、本规定解释权归本矿综合办公室。每年按本矿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七、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本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

管理制度

为建立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投入长效机制,加强费用管理,维护企业、职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是指本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条件的资金,对其企业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取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2、本企业的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 完善、改进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2)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 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 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5)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3、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将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优先用于满足职业病防治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4、企业对提取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实行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结余下使用,当年计提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5、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使用程序为;由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或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报本矿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6、对在使用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中形成的资产,本矿将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7、为职工提取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中列支。

8、接受地方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矿的实际,对矿各科室区队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3、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4、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6、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7、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2、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3、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4、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5、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三、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

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7、职业病人处理、安臵情况汇总资料。

四、“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五、“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六、随时、定期地根据本矿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七、“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八、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并复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十、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

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十一、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三、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十四、本规定解释权归本矿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按本矿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本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治工作,最大限度的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水洋坪煤矿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一、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防治管理工作,搞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作业场所空气的粉尘浓度应符合下列标准(见表格)。

三、职业危害检测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1、总粉尘:

⑴作业场所中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两次,地面每月测定一次。

⑵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

2、呼吸性粉尘:

⑴作业场所个体呼吸性粉尘检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一次其他地点每6个月测定一次。 ⑵定点呼吸性粉尘检测每月测定一次。

3、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一次。

4、粉尘检测的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并按时上报。

四、粉尘检测的仪表、仪器必须按时到经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归口单位鉴定合格。

五、通防科要对检测报表、粉尘分散度、游离SiO

2、仪表、仪器的送检等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职业危害因素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场所提出整改措施。积极帮助和协调生产单位建立健全各种防尘设施,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第二篇: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最新、最完整2012)

第一章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 2 第二章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 4 第三章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 7 第四章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 9 第五章 职业危害防治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 11 第六章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 13 第七章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 15 第八章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 17 第九章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 20 第十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 22 第十一章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 23 第十二章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 25 第十三章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28 第十四章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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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等文件精神。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企业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我矿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职业危害责任制度:

一、成立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所属各科室、队的主要负责人在职业卫生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与安排下,各负其责,做好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日常检查的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并建档保存。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职业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公告栏等形式告知并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领导小组负责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提出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并重点抓好落实工作,积极改善劳动条件。负责向劳动者发放符合(AQ1051—2008)国家标准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造册登记,建立档案。

五、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科室、班、队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

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报领导小组整改,落实科室、班、队解决情况,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有结果并留有记录。

六、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经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机构进行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对于检查出的职业病的人员,及时到医院进行诊疗。

七、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1.矿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培训必须到取得二级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2.粉尘监测人员的培训必须到弥勒县煤炭局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3.全员培训,由本矿或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八、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组织开展对本矿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建立好职业病危害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九、每年委托经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核准的有资质的技术服务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申报,并向劳动者公布。

十、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小队,落实人员、职责、资金、物品、药品以备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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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了搞好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促进煤矿的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煤矿2011年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11年我矿的职业卫生工作,将以继续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中心,全面落实公司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各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积极控制职业危害因素,努力防范职业性中毒事故发生;提高全员职业卫生意识;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依法保护职工健康权益;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促进职工健康。

二、总体目标

2011年我矿的职业卫生工作,要继续在煤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结合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根据煤矿工作安排组织实施。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大力开发领导层,提高对职业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员普及职业病防治法有关知识,增强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责任和权益意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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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教育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整体提高职业卫生素质。

2、做好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完善职业卫生资料,落实职业卫生各项工作:

1)建立健全煤矿职业卫生档案,真实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状况,建档合格率100%。

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作业场所监测,杜绝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发生。

3)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确保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身体健康。按照要求安排,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体检率达到目的100%。

4)对存在有害作业因素的场所进行改造,并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

三、工作计划:

1、 完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继续落实职业危害部位应急救援预案。

2、 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3、 加强从事有害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检查,控制和杜绝急性职业中毒事故;

4、 加强职业卫生防护的宣传和培训。

5、 各工作班组在当班工作结束前必须派人清除各溜煤眼口的煤尘,减少因煤尘污染井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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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装煤时,溜煤眼口不允许把煤放空。

7、 在没有解决湿式凿岩的地段作业,作业人员必须带口罩工作。

8、 开采较干燥的煤层,必须喷雾撒水,进行降尘。

9、 定期捡测粉尘浓度,对粉尘超出规定的地点,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10、 声的措施。

11、 完成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对职工身心影响太大的噪声,必须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

四、保证措施

1)为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配备专门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工作服、防护手套等。

2)煤矿要结合本采区实际,配合做好本采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体检安排及有害场所的监测。

3)各采区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真正做好这项工作,力争把2013年度的职业危害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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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管理,保护职工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制定本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告知的内容:

(一)职业病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二)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三)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

(五)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六)提供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七)为职工定期进行职业病体检;

二、告知的方式:

(一)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告知; (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2)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三)职业危害与健康告知;

(1)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监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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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并向职工公布。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告知职工本人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四)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劳动者要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本矿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正确使用佩戴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3)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 (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矿职业危害领导小组;

(5)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三、告知的责任部门:职业危害领导小组;

四、考核: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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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内各部门管理和操作人员。

二、职责和权限

1、 煤矿主管领导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

2、 安全科负责入矿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制定煤矿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 车间根据岗位特点负责申报培训需求,实施职业健康宣传、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员工实施培训;

4、 班组负责入岗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

三、工作内容

1、培训计划:采区根据岗位特点每年1月份负责向安全科报告培训需求。安全科根据申报的培训需求和内外部变化的情况进行培训。

2、培训时间: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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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培训内容:煤矿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4、培训形式:内部培训、外部委托培训。 (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

a)新员工进矿-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煤矿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

b)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公司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

c)转换岗位-由岗位部门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d)煤矿按培训计划组织的职业健康知识及法律法规、标准等知识;

(2)外部委托培训

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外部培训一般情况是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参加人员一般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四、记录

安全科应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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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职业危害防治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内部所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 职责

1、安全科负责企业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

2、各部门负责各部门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规程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用人单位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3、煤矿采购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

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安全科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⑴、采区安全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⑵、安全科应经常进行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⑶、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 ⑷、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记录。

⑸、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6、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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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

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进行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内各部门、采区。

三、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科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采区。为本制度的执行部门。

四、内容与要求

1、 在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的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危害因素,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2、 免费为生产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不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具体执行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

3、 员工在矿内调动工作时,其享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可随身转带。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工种外),安全环保部有权作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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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员工因特种作业确需配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须经生技科与安全科共同认定后配置或借用。

5、 凡作业环境会对从业人员产生危害的岗位按照标准规定发放保健品。

6、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等均属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7、 劳动防护用品由专人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按规定入库,发放给使用人员,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

五、劳动防护用具(品)的使用

1、 员工进入井下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2、 各采区对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损坏。

3、 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认真研读使用说明,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4、 对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生技科审批,更换。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原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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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

2、依据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有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特制订本制度。

3、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整个煤矿。

4、具体内容

(1)煤矿井下安装了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中心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每天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有超标现象立即查明原因,编制相应处理措施进行预防。

(3)每天由监控中心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并上报矿长和总工签字后,进行备案。

(4)瓦检员每班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两次监测,将相关数据填写至现场管理牌板上,并汇报调度部门做相关记录。

(5)每月由安全科专职人员对作业现场的粉尘进行两次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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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做好相关记录,有超标现象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6)每月由安全科工作人员对作业现场的噪音进行一次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

(7)每年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8)存在超标现象的地点必须编制防治措施进行治理。 (9)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检测报表必须经过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备案。

5、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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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煤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煤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入矿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员工名单统计室提供。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煤矿各采区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5~6月向煤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煤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核实后,结合各采区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统计室要及时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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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及时通知用人采区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六、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七、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九、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采区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十、对各采区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3~5年由统计室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统计室、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十一、各采区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十二、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十三、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安装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十四、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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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等费用由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财务部门按法规规定执行。

十五、各单位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建立台账,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对各采区职业健康管理情况每两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查出的不符合项将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根据公司《职业病防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十六、本规定解释权归煤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每年按煤矿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七、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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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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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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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 煤矿和劳动者应当如实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提供有关或必要的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二、 煤矿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相应的医治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单位人事部门安排工作。

三、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四、 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 本规定解释权归煤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

六、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病诊断及治疗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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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

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内各部门、采区。

三、具体内容

1、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每年新增或更新的职业危害防治系统,列入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要统一管理,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主要包括在以下项目内: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2、为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必须加大在“一通三防”方面的投入,主要在通风设备、瓦斯监测、矿井防治水、矿井防灭火及综合防尘方面的支出。

3、计划下达后,资产类由供应公司集中负责采购,费用类、工程方面主要由企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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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每年度下达的计划、具体项目,分轻重缓急做到合理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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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

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矿的实际,对矿各科室区队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3、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4、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6、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7、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2、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3、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4、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5、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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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

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四、“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五、“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六、随时、定期地根据本矿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七、“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八、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煤矿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十、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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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三、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十四、本规定解释权归煤矿安全科。每年按煤矿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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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及时组织和协调各方面救援力量,预防和减少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原则,特制定本方案。

2、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全矿各科室、各井口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气体中毒、高温中暑、冻伤等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二、应急组织机构

1、指挥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电话: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 电话:

(技术负责人) 电话: (机电副矿长) 电话:

组 员: 职责:

(1)组织制定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指挥、协调整体应急反应行动。

(3)与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组织机构进行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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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督应急操作人员的行动。

2、应急救援行动组 组 长: 电话: 组 员: 职责:

(1)一旦发生事故,小组成员必须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听从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指挥。

(2)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抢救人员,避免事故扩大化,减少事故损失。

3、应急通讯联络组 组 长: 电话: 组 员:

职责:确保领导小组与各应急小组间信息的及时准确传达。

4、应急医疗救护组 组 长: 电话: 组 员:

职责:负责营救、转移事故中的受伤人员,清点事故在场人员数,核实人员受伤情况。

5、治安维护组 组 长: 电话: 组 员:

职责:维护事故发生后的矿区治安,有计划、有步骤地疏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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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事故区域人员车辆的进出。

6、救援运输组 组 长: 电话: 组 员:

职责:负责事故中伤员的运输,负责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运输。

7、外部联络机构

XX救护队 值班电话: XX人民医院 值班电话: XX煤炭局调度室 值班电话: 6

三、应急救援程序

事故报告—应急救援现场自救互救—封闭现场—对外联络—联合救护—事故分析责任落实

1、现场急救互救:各岗位工作人员均应掌握心肺复苏及外伤急救包扎技术,备有现场急救包。一旦发生事故,便于现场急救互救,并及时对外联系,争取应急救援。

2、建立应急救援联络通讯系统:各岗位人员要熟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联络电话,以便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联系,取得救援。

3、封闭现场:发生事故时除参与救援人员外,疏导无关人员迅速撤离现场,封闭现场,以免造成混乱,不利于急救和事故处理及分析。

四、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1、最早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部门及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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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源。

2、调度室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快速查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及医疗救护队伍和各专业队伍迅速赶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3、领导小组成员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性质和规模,通知通讯组迅速向上级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

4、领导小组成员到达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后,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组立即开展救援。如职业病危害事故扩大时,应请求支援。

5、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小组,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并成立抢修小组,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尽早恢复生产。

五、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一)综合防尘措施

1、采取有效的综合防尘降尘措施。

2、加强通风管理,确保供风充足。

3、佩戴好防尘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

(二)噪音防护措施

1、保持设备的经常性完好,发挥设备本身的消音降噪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音指标超过国家环保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直到符合标准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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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人员配备切实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

3、对于突发性噪声,提前通知附近的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其他能够人为控制的突发性噪声应尽量做到“以人为本”的原则,使噪声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4、在设备选型时选择低噪声的设备。

5、对职工进行定期体检,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6、加强设备维修,减少机械老化带来的噪声。

(三)高温防护措施

1、在高温季节来临时,应准备好职工的防暑降温用品和物资。

2、加强工作现场温度监测。

3、加强职业危害学习培训。

(四)有毒有害气体防护措施

1、加强气体监测。

2、加强通风管理。

3、准备好个人防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

4、加强职工培训,掌握自救互救知识。

六、有关规定和要求

1、为了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得当,矿内所有有关部门及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应急救援预案。各井、各科室,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每年组织一次专业分工的演练。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供应。

2、应急救援小组,在落实好日常值班制度、检查制度、例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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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同时,要针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本预案加以不断提高、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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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

害防治制度

一、劳保用品发放及管理制度

1、为加强本公司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工作(生产)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订本办法。

2、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3、本矿劳动保护用品分消耗性劳动保护用品、耐用性劳动保证用品消耗性劳动保护用品包括手套洗衣粉、毛巾、防尘口罩等耐用性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工作服、雨鞋等。耐用性劳保用品采用周期性管理根据使用周期发放消耗性劳保用品定期发放。需增加其他劳保产品的由公司会议研究决定。

4、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

5、劳动保护用品应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货币代物发放更不得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劳动保护用品归口劳资科管理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购入的劳保用品必须满足国家有关煤炭开采行业劳保用品强制性指标要求的规定。

6、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岗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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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其他岗位的在岗职工因工作确需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由各部门上报申请物资供应部门审核经分管矿长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发给。

7、因特殊情况需提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工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物资供应部审核报分管矿长批准后可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凡未列入和新增加的工种由其所在部门根据本矿实际拟定标准报财资部审核分管矿长批准后发放。

8、消耗性劳保用品每季度发放一次具体发放标准根据工作情况由公司研究确定可以累积发放。

9、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各部门(队)按职工岗位。工种编制劳保申领人员花名册报财资部,财资部根据职工工种及出勤情况对花名册进行审核、汇总删除不符合领用条件的人员后送财资部,财资部根据职工职务、岗位、工种确定发放标准并编制消耗性劳保用品采购计划送交物资供应部采购。耐用性劳保用品根据库存情况,由物资供应部门编制采购计划分管矿长批准后采购。

1O、采购到矿的消耗性劳保用品由财资部验收并向库房保管送申领人员花名册一份保管依花名册所列人员及标准进行签字发放。耐用性劳保用品的验收按材料验收制度执行。

11、耐用性劳保用品的发放。新招职工由所在部门出具证明由物资供应部门领导审批后发放。

12、对短期内因工作需要调换岗位的职工。根据岗位标准配发劳保用品任务完成后,使用的耐用性劳保用品必须办理上交手续。其他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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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需要使用劳保用品的,经调度室审核、物资供应部门领导批准后可暂向库房办理借用手续用毕后交回库房。

13、本规定执行前发放的耐用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不足原规定年限的可继续按原规定年限使用到期后按新规定的标准配发。

14、劳动保护用品是为劳动提供保护的必要物质条件。除消耗性劳保用品外,其他劳保用品职工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

15、耐用性劳保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应正确使用、应杜绝野蛮违章使用劳保用品、应做好清洗保养工作。保持其正常的使用状态。对损坏、无法使用和丢失劳保用品的必须立即更换或补领。

二、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1、凡新招收的员工在上岗前,必须在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由企管部建立员工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对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不得招收。

2、每次招收的新员工在岗前安全知识培训时,必须把职业病防治知识及劳动卫生知识列入培训内容使其掌握职业卫生的有关规定。

3、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人按周期组织进行拍片检查。

4、接尘人员每季度必须配发防尘口罩、手套及其它劳保用品物资部门要建立劳保发放档案。

5、各部门必须按照分管范围及工作场所。定期清理巷道中的浮尘确保作业场所工业卫生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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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严格按照《规程》规定建立健全井下防尘系统,完善喷雾降尘设施减少作业场所内的浮尘,湿润作业场所内的落尘,使其不能飞扬。

7、对于喷雾降尘不能到达的地方,每周至少要进行一次洒水,确保巷道湿润。

8、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9、保持设备的性能完好。发挥设备本身的消音降噪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音指标超过国家环保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直到符合标准才可使用。

10、对于突发性噪声。提前通知附近的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其他能够人为控制的突发性噪声应尽量做到“以人为本”的原则。使噪声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加强设备维修减少机械老化带来的噪声。

11、在高温季节来临时。应准备好职工的防暑降温用品和物资加大井下采掘工作面的通风力度,加强工作现场温度监测,防止井下作业场所出现高温情况。

12、加强职业危害学习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学习职业危害和职业卫生常识。

13、加强各工作场所气体成份的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增加时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

14、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对作业场所内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对粉尘的分散度,每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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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定1次。粉尘中的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测定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15、在地面设制专门的晒衣场。升井人员能及时晒干衣物,以防潮湿时间过长导致风湿病发生。

16、接触粉尘及有害物质的人员作业时。必须佩戴防尘、防毒口罩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17、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1)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4)心、血管器质性疾病。(5)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18、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1)风湿病(反复活动性)。(2)严重的皮肤病。(3)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19、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20、劳动工资部门必须加强职业病信息收集和沟通掌握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

21、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定期检查。矽肺病患者应定期复查检查时间为(1)矽肺观察对象和各期矽肺病患者每年复查一次,也可与定期检查一同复查。(2)对接尘工龄超过矽肺最短发病工龄(15年)者,脱尘后每四年检查一次,连检三次无症状者再检时间由职业病防治部门确定。

22、其它职业危害可根据情况不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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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龙湖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矿主管领导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监督实施;

2职教科负责入岗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

3职教科根据岗位特点每年1月份负责向主管领导申报培训需求。主管领导根据申报的培训需求和内外部变化的情况制定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

4 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5培训内容有矿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6 内部宣传教育培训:

a) 新职工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各单位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

b) 职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各单位新设备、新工艺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

c) 转换单位由单位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d) 职教科按培训计划组织的职业健康知识及法律法规、标准等知识;7外部委托培训

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 外部培训一般情况是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参加人员一般是矿里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8培训效果评定

a) 新职工或转岗人员经考核、评定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能力方可上岗。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b) 在岗期间参加矿里组织的培训经考核、评定不合格时,下岗学习,下岗学习期间工资减半、再次考核、评定不合格时矿里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c) 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参加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的人员按8.c)条款实施。9 职教科应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

龙湖煤矿

二〇一〇年元月一日

第四篇:煤矿职业危害及防治研究

《安全工程基础》课程报告

煤矿职业危害及防治研究

动力与机械学院 龚强 2008301390120 摘 要:煤炭行业职业危害以粉尘造成的尘肺病最为严重。尘肺病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职业病,一旦发病往往就是灾难性的、难以治愈,只能用药物来控制病情的恶化。针对煤矿职业病发病现状及发病原因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煤矿;职业危害;尘肺病;防治

0.引言

煤炭行业职业危害主要包括粉尘、毒物、噪声、振动、高温高湿5大类,其中以粉尘危害造成的尘肺病最为严重。2007年河南张某“开胸验肺”事件,把农民工患职业病维权之路的困境引向高潮。事实上,这个例子仅仅是揭开了我国职业病患者现状的冰山一角。事件发生后,卫生部发布了新版《尘肺病诊断标准》,并启动了全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现状调查。

1. 煤矿职业危害现状分析

1. 1 基本情况介绍

建国以来,我国一直都非常重视职业病的防治工作,特别是煤炭生产企业的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煤矿职业病患病率居高不下,据卫生部门的不完全统计, 2008年底,各地累计报告职业病患者达70多万例,其中尘肺病近64万例。近几年平均每年报告新发尘肺病患者近万例,每年因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达1000亿元。因尘肺病致贫、返贫的现象在一些地区大量存在,尘肺患者的生活质量每况愈下。我国是世界上职业病发病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在全世界的尘肺病患者中,我国约占50%。在我国的尘肺病患者中,煤矿工人约占一半。

据统计,在2007年新増的10963例尘肺病例中,煤矿工人尘肺和矽肺仍是最主要的尘肺病,分别为5351 例和4447例,两者共占尘肺病例总数的89. 37%. 1. 2 煤矿职业危害特点

1. 2. 1煤矿尘肺病患病率高

据卫生部门统计, 2007年全国3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发各类职业病14296例,其中尘肺病10963例,占职业病报告总例数的76. 69%;2008年全国3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发各类职业病13744例,其中尘肺病10829例,占职业病报告总例数的78.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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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基础》课程报告

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除采取防治措施外,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或防毒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农民工作为煤矿生产企业的建设主体,应当得到最基本的安全卫生保障,由于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可以降低生产成本,煤炭生产企业在职业病防治方面显得积极性不高,致使职业卫生防护投入严重不足,使煤矿职业病特别是尘肺病的发病率逐年上升。

2. 1. 2职业卫生法律意识淡薄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现实中不少煤矿企业,特别是乡镇煤矿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不规范,有的企业甚至不愿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再加上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跟不上,致使职工不知矿尘的危害、后果以及防范要求和应急处理措施,放大了矿尘的危害和影响范围。

2. 1. 3政府缺乏有效监管机制

目前,煤矿管理部门对煤矿的管理通常是综合执法,通过执法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行为,避免煤矿事故的发生,而尘肺病由于具有迟发性通常被执法部门所忽略。我国自建国以来就非常重视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在各煤炭生产基地都建立了职业病防治机构,但防治工作基本停留在鉴定和对患者治疗的层面。而管理、防护部门和煤炭生产企业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即缺乏对煤矿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监管,造成了在职业病防治方面“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现状。

2. 1. 4职业卫生法律略显无力

《职业病防治法》中明确规定:职工享有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权;对工作场所状况及职业病相关防护措施的知情权;要求健康工作条件权;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作业权;职工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权;要求赔偿权等权益,同时也明确企业负有对职工的健康保障的义务。事实上一些煤炭生产企业对其法定的“告知”义务没有履行,甚至有意欺瞒,使职业卫生法律成为一纸空文。

3. 防治煤矿职业病的建议

3. 1加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投入

为接尘人员配备合格的防护用品并制定相应的制度进行监管,健全防尘系统和设施,完善综合防尘措施,降低工作场所的产尘量,控制粉尘危害范围和程度,改善井下作业环境,实现煤矿生产由安全型向健康型的转变。配齐测尘仪器和其他防治职业病危害的检测设备,及时检查、监测所有工作场所的产尘量,对于产尘量超标的工作面强迫停产整改,产尘量不达标不得恢复生产。

《安全工程基础》课程报告

3. 2构建分层、分级的职业危害防治机构

在省、市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煤矿职业危害监督机构,负责辖区煤矿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在设区设置职业危害监督执法机构,负责辖区职业危害的政策、法规的落实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执法。在国有煤矿建立职业危害防治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定期检查职业危害防治规划、措施的落实情况。在地方、乡镇煤矿配备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人员,负责煤矿日常粉尘、有毒有害物的监测和职业危害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把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纳入煤矿安全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内容之中,依法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开展执法监察, 督促煤矿企业强化管理,落实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督促煤矿企业制定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健全防护设施、配置检测设备、落实检测制度;监督企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预防知识教育和提供专门的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定期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发现劳动者存在健康损害的,立即进行相关治疗和工作调动;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如实记载并监护好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状况。

3. 3加强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范意识

加强职工上岗前和工作中的定期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培训,特别要加强对临时工、季节工、农民工的职业病预防教育,使从业人员认识到职业危害的危害性,掌握职业危害的防范技术、措施,提升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使煤矿从业人员自觉、自愿、主动、积极参加职业危害防范工作。真正做到从物理方面、技术方面、组织方面和人员方面全方位地防范煤矿矿尘的危害。

3. 4加大职业病防范的执法力度

加大职业病防治的执法力度,政府定期、不定期对煤炭生产企业进行职业卫生环境检查、抽查,对于只顾生产不顾职业卫生环境的企业重罚,对于职业卫生环境好的单位重奖。对国有和地方国有煤矿的从业人员,加大职业病检查的频度,对乡镇煤矿的从业人员定期强制进行职业病检查和鉴定工作。要建立完善、合理的赔偿制度,职工在哪得的职业病,哪就要负责职工后半生的生活费用。

3. 5建立煤矿职业卫生环境评估制度

建立煤矿职业卫生环境评估制度,通过中介机构每年一次对煤矿职业卫生环境进行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与煤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挂钩,对于职业卫生环境合格者发放许可证,对于不合格者坚决予以关闭。

4.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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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一、公司简介

二、矿井主要危害

煤炭生产是综合性较强的特殊工业生产,其主要生产过程在井下,作业也十分复杂,井下作业地点经常变动,生产环节、机电设备较多,作业空间有限,生产中经常受到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自然灾害的威胁,导致职业危害因素也较多。

1、瓦斯

在5对生产矿井中,某矿为高瓦斯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为12.2m3/t,瓦斯绝对涌出量为34m3/min;其余均为低瓦斯矿井,相对涌出量均在1.18~ 3.95m3/t之间,绝对涌出量均在0.54~18.39m3/min之间。

2、矿井粉尘

矿井粉尘主要是煤尘和岩尘。矿井煤尘主要发生在回采、掘进工作面,在顶板冒落、采煤机综掘机高速切割煤体和运输以及液压支架放顶等过程中产生。另外在其他煤巷掘进头、各煤仓下口装载点、煤炭运输转载过程也产生一些煤尘。岩尘则主要来源于岩石巷道掘进工作面。地面煤尘主要产生在主井地面生产系统,在转载、破碎、筛分、装车等环节也很突出。

煤尘、岩尘对工人的身体健康影响较大,是煤矿工作的主要职业危害。

3、噪声

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过程中各类设备的运转,其噪声性质有机械震动性、空气动力性等,由于噪声强度较大,持续时间长,传播距离远,在矿井的各个环节都会产生噪声,会对操作及附近人员产生职业危害。

4、火灾

井下火灾一部分是采空区浮煤自然发火,另一部分可能由于明火、放炮、电流短路、摩擦等外因而引起,发生火灾后,往往生产大量有毒或窒息性气体和烟雾,同时还往往会引起瓦斯爆炸和煤体燃烧,对井下机电设备和巷道都会带来很大的破坏,对井下工人的生命和健康也是一个很大的威胁。

5、水灾 井下水灾是矿井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主要灾害之一,不仅严重破坏矿井的正常生产,而且还威胁工人的生命安全。水灾主要来源于地表水、周边小窑采空区积水、上覆采空区水、承压含水层水、钻孔水。

6、其他危害 (1)冒顶片帮

易发生在采、掘工作面。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巷道围岩松动,巷道支护不及时,顶板和两帮矸石容易掉落。回采工作面主要是上下端头煤壁受集中应力的作用区域,煤层顶板和煤壁松动导致发生冒顶和煤壁片帮。

(2)井下使用的炸药、雷管都是易燃易爆危险品,一旦发生意外爆炸事故,就会危害到工人的人身安全和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集团公司所属矿井均为机械化生产,炸药用量较少,集团公司供应公司集中设一个火工品库房,各矿井均在井下设火工品库房。

(3)由于饮食、环境等其他因素对职工造成的危害。

三、主要防治措施

集团公司所属矿井由于受到煤炭井工开采的地下生产特殊场所限制和多种制约安全因素的客观存在,将会给煤矿生产造成重大水、火、瓦斯、煤尘和顶板等事故,对职工人身安全形成威胁,为了减少和控制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各矿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矿的实际情况编制了《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集团公司以安字〔2011〕100号文件进行了批复。在此基础上制订了集团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一)防治瓦斯

1、在李雅庄高瓦斯矿井建立了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站、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站。

2、防治瓦斯积聚措施:

(1)加强通风管理,保证采掘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风量,使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含量保持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范围以下。

(2)严格瓦斯管理制度,特别加强对死角区域的检查工作,并及时处理局部存积的瓦斯。

(3)保证局扇正常运转,并做到了三专两闭锁,全部配备了备用局扇,因临时停电或其他原因局扇停止运转,应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并及时撤离人员,在恢复通风前,必须进行瓦斯检测,符合规定后才可启动局扇进入人员。

(4)在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制定专门的排放瓦斯措施。

3、所有矿井配备了先进的矿井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对井下的瓦斯、一氧化碳、温度、风速、设备运行状态等参数进行实时监测,发生险情时,及时发生报警、切断危险区电源。

4、防治瓦斯引爆措施

(1)杜绝一切与生产无关的热源和火源,对生产中可能产生的热源进行严格管理控制。

(2)井口房和主扇风机房附近20米内,严禁烟火和用火炉取暖,井下禁止使用灯泡和电炉取暖,严禁将烟火和其他易燃品带入井下。

(3)井下设置了消防灭火管路系统,同时设置了消防材料库。

(4)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皮带运输机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都配备了灭火器和消防工具。

(5)在地面通风机设置了防爆门。

5、隔爆措施

水棚能有效把已发生的爆炸截住,有利于扑灭火焰,不使其传播开来,而且水的供给又方便、可长期使用不必更换等特点,因此采用水棚作为本公司的隔爆措施。

(二)防止粉尘

1、井下防尘措施

(1)回采工作面回采前必须进行煤层注水。在回采期间必须做到机组内外喷雾正常有效。

(2)通风防尘,保证有合理的风量和风速。

(3)定期清扫和冲洗巷道帮顶,支架和设备表面上的煤尘,消除转载点的浮煤。

(4)在井下煤仓、溜煤眼、运输机、装载机和其他转载点都设置了喷雾洒水装置,并在回风巷道设置了捕尘网。

(5)在采区回风巷道、掘进巷道、主要回风大巷都设置了风流净化水幕。 (6)在个体防护方面,为掘进工人配备了压风呼吸器,为采煤工人配备了防尘口罩。

2、地面防尘措施

(1)地面系统中在易产生煤尘的环节都设置了喷雾降尘装置。 (2)在产生煤尘较大的场所设置了机械除尘装置。 (3)坚持作业场所清扫制度,每天清扫一次煤尘。 (4)配备了个体防护装备。

(三)火工品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供应公司地面集中设一个火工品库房,并通过了地方政府管理部门验收,日常管理和向各矿井运送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各矿均在井下设火工品库房,日常管理和使用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四)噪声防治措施

1、地面噪声防治

(1)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如热风炉房的鼓风机、引风机、送风机,水池泵房的水泵等,采取集中布置,对设备加装空气消声过滤器和减震装置,并采取了吸声材料和吸声结构来吸收声能。

(2)在维修间内改革了生产工艺,选用了低噪声设备。

2、井下噪声防治

井下局部通风所采用的扇风机是噪声产生的主要场所,因此采取以下措施: (1)在风机机壳表面采用消音材料做膈音层。 (2)在风机出口处设置了消音设施。

(五)防止水灾

集团公司所属矿井水文地质条件较为复杂,针对性地采取以下防治措施: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防治水工作方针和原则,做到“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对矿井的水文地质情况提前做好了分析预测,同时制定了预防措施,对可能发生突水事故的区域进行探放水后再掘进。

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了可靠的矿井排防水系统。

3、配备了探放水及注浆堵水设备。

4、对主要含水层建立了动态观察系统。

5、及时清理水仓,保证能有规定的有效容量。

(六)电气安全防治措施

1、所有输电线路都设置了壁垒线保护,在井口附近设置了集中接地。

2、所有电气设备均按规程规定选用了矿用隔爆型。

3、井下电气设备都设置了保护接地装置。

(七)加强顶板管理及巷道支护

集团公司所属矿井所开采煤层的直接顶发育,一般为灰色粉砂岩、砂质泥岩、粉洗砂岩互层,岩石硬度不大,完整性较好,老顶一般为灰色粗砂岩或石灰岩,局部夹灰白色细砂岩、粉砂岩,属老顶周期来压短,采取以下措施:

1、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保证采煤设备的选型满足支护强度的需要。

2、工作面在初采、初放、末采、过断层、过老巷、顶板破碎以及片帮、冒顶事故的处理等特殊情况时,均编制了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加强了工作面顶板的管理,配备了先进的矿压观测设备,为预防事故的发生提供科学依据。

4、掘进巷道及时支护,不空顶、空帮作业,坚持正规循环,实行了“敲帮问顶”制度,同时认真落实了安全质量班验收。

5、根据不同的巷道围岩种类、特性,确定不同的巷道支护: (1)对岩石坚硬段巷道采用喷锚支护;

(2)对个别岩巷中的松软破碎带采用料石砌碹支护、锚网梁加锚索喷混凝土;

(3)各煤层巷道一律采用螺纹钢锚网梁或螺纹钢锚网梁加锚索支护; (4)所有金属支架巷道均考虑了8%的断面压缩率,可以保证巷道通风、运输的需要以及井下人员运行的安全。

(八)其他防护措施

为保证工人身体健康,保护工人的生命安全,井下人员每人配备一台压缩氧自救器;为防治矽肺病,采掘工人每人配备安全送风防尘口罩;为打眼、风镐和锚喷工人配备了压风呼吸器。

(九)职业病防治措施

1、新工人入矿前,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有禁忌者不得从事井下作业或有尘毒危害的作业,接触粉尘等有害作业的工人,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查出的职业患者,按国家规定及时治疗。

2、各矿均有职业病防治和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本矿区一带卫生、职业病防止和卫生防疫的监督、监测与管理工作。

3、在井下设置了饮水站,工人下井班班都送班中餐,使工人能保持旺盛的精力。

(十)工业卫生标准和监测

集团公司各矿在井上、下各种有尘毒的作业场所,均采取了有效的降低尘毒物浓度的措施,使人员作业地点的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要求。

井下有人工作的地点和人行道的空气中的粉尘也符合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要求。

集团公司所属各矿均按国家规定对本矿的尘、毒、物理因素、水质等定期进行监测:

1、作业地点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井上每月测定1次;

2、生产作业点粉尘,每半年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再测定一次;

3、粉尘分散度,每半年测定一次;

4、三硝基甲苯(生产车间)作业点,每月测定2次;

5、饮用水的水质检验、理化检验,夏季每月测定1次,其他季节每季测定1次。

6、噪声、放射线和其他物理因素,每年测定1次。

(十一)健康管理措施

1、新工人入矿前,都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接尘工人必须拍照胸大片,建立健康档案。有禁忌者不得从事井下作业或有尘毒危害的作业。

2、集团公司于2011年3月以职防字〔2011〕100号文件下发了《某某集团2011职业病防治工作安排意见》,对2011年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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