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现状
第一篇: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现状
中国农村政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长期以来,人们对中国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的关注,多侧重于经济和文化方面的探讨,“很少有人关注和深入研究乡村政治问题,尤其是广大农民的政治参与问题”[1]。事实上,农村政治状况不仅决定着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现代化的历史进程,而且制约着“三农问题”的最终解决。因为,“如果我们不从政治的高度加以认识和重视农村问题的政治方向,不能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理顺农村各种政治关系,那么最终会影响到农村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2]。甚至可以说,如果离开农村政治视野,任何有关农村经济改革和文化发展的方案都无法真正有效地实施而导致失败。
本文将对现阶段中国农村政治状况和发展趋势进行研究。这项研究旨在通过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中国农村公共权力组织的构成和运作及与农民公共参与之间相互关系进行考察,试图从社会转型的视角来认识市场化进程中农村政治的发展规律。
一
国家主导农村社会的格局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以代表国家权力为基本特征的乡镇政权掌握着农村社会最主要权力资源,对农村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农村社会秩序处于相对稳态。但存在乡镇干部行为失范、乡镇政权管理效率低下和社会动员能力减弱等问题。
从20世纪初开始,中国社会总的发展趋势是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世界各国现代化的历史逻辑表明,对于象中国这样一个后发展的民族国家,现代化是与农村动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将农村社会纳入到国家的体制之中实现全社会的有机整合,才能获得国家现代化的经济和政治资源。事实上,这个历史的逻辑也指导了中国人对现代化的设计。无论是晚清的农村改革,还是国民党时期的农村建设;无论是新中国的集体化运动,还是新时期的村民自治,就其总的历史状况和目标而言,都是民族国家力图将农村社会纳入到国家现代化统一进程之中的努力。也就是说,中国社会没有进行也不可能完成西方社会那样一个由农村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自然转型,而是在走一条“规划的社会变迁”之路。这就要求以政治发展来推动社会发展,“政府要在农村发展中扮演主导角色,而组织是政府推动农村发展的体制性的力量”[3]。其表现形式就是国家权力体制在农村社会得以建立。自民国期间国家行政体制下沉到乡镇一级之后,在农村社会直接代表国家的就是乡镇政府。人民公社时期,实行了高度集权的政社合一体制,国家行政权力冲击甚至取代了传统的社会控制手段,国家及农村干部通过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统辖而实现了对农村社会政治及其它领域的控制,极大地强化了国家的社会动员能力,也从根本上破坏了传统农村社会秩序的基础。新时期中国农村改革,最直接的目标和最重要的成果是对人民公社体制的否定,“这就是实行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联产承包制,实行政社分设”[4]。而政社分设后产生的“乡政村治”体制,成为了当代中国农村社会最基本的社会组织方式。
“乡政村治”体制的“乡政”,是指乡级机构的功能运转主要体现在乡政权上,特别是体现在乡政府的职能上,从乡级政治事务、行政事务和经济事务的管理方面,都突出一个“政”字。而“村治”则是指村级组织对村域事务在自治基础上的具体管理。在这一体制中,“乡政”代表着国家权力,具有系统而完整的组织机构,而且掌握了农村社会最主要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资源,控制着和主导着农村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1)人民公社体制废除时,国家政权的基本属性通过新的“乡政”体制顺延了下来,特别是经过近二十年的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全国各地的乡镇普遍建立了完备的党委、人大、政府及政协等政权组织。这些组织机构分别从党务、立法、行政和统战等系统强化着国家政权,以保证国家权力自中央到地方的统一性。(2)各乡镇政权配备了大量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随着公务员制度在乡镇的推行,大批有文化、懂法律的优秀知识分子充实到了乡镇干部队伍,乡镇干部的整体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他们在乡镇政权的各个岗位上,确保了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实施。(3)普遍建立了乡镇财政制度,乡镇政府具有了一定的财政自主权,提升了乡镇政权在经济、文化事业和社区发展等领域上的政治能力。(4)乡镇企业有所发展,增加了乡镇政权对经济的影响力。特别是那些由乡镇政府直接管理的具有资源性质的乡镇企业,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乡镇政权整合各种社会资源的工具。
但是,目前的“乡政”也存在诸多问题,极大地影响了乡镇政权的施政能力,乡镇政权的社会动员能力呈下降趋势。(1)体制上冲突。乡镇政权体制存在诸如党委一元化领导和一体化运作的现状与党政分开的改革目标及乡镇长负责制之间的冲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权力受到一定程度虚置;政府职能部门条块分割,乡镇政府的管理职能受到肢解,政府功能和权力残缺不全等问题。(2)人员臃塞,乡镇财政负债严重。目前我国乡镇政权吃“财政饭”和“事业饭”的人数普遍在100—200人之间,有的甚至超过500人。乡镇政权人员的臃塞,势必增加乡镇财政的负担。据对全国81个农民负担监测县调查,平均债务额1098.6万元,平均净负债708.2万元。乡镇财政濒临破产。[5](3)乡镇干部整体综合素质较低及激励机制欠缺,工作效能差和制度化程度低,其行为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和寻租性,贪污腐败现象较为严重。特别是有些地方为了缓解乡财政的负担或乡镇干部自己获利,采取各种名目增加农民负担,并在与民争利时采取许多非法的失范行为,造成干群关系紧张,乡镇政权处于从农村获利和维护农村安定的两难之中。
为了解决乡镇体制存在的问题,各级政府一直在进行积极的探索。目前有两种不同的改革方案:(1)强化乡镇体制。主张者认为,应该继续强化国家对农村社会的主导作用,大力加强乡镇体制建设,其中在规范乡镇各政权机构相互之间的关系同时,采取各种办法提高乡镇干部的素质并努力使其行为制度化,特别是要县级政权要简政放权,下放各部门在乡镇的下设机构,以改变目前乡镇体制上条块分割的状况而提高乡镇政府的工作效率[6]。有研究者认为,要强化乡镇体制,还必须将社会体制的下线伸入到村[7],即将政府组织延伸至行政村,实行“乡治、村政、社有”[8],也就是将村级组织的行政功能扩大或制度化,在村一级实行行政化体制,在村民小组一级实行村民自治体制。(2)弱化乡镇体制。持这种观点者认为,乡镇政权建设应该遵循转型期以来中国农村政治发展的历史逻辑,即“随着国家对农村经济依赖性的减弱和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传统的权力文化向现代权利文化的转变,国家的行政权力将逐渐退出农村的政治领域,农村社会将最终完成从身份到契约的过渡,实现从传统的专制家族社会向现代民主的个体社会的转型”[9]。其政策性主张是撤乡并镇,在确保国家基本行政职能下沉的同时,逐渐实现国家行政权力体制上移,达到乡镇社区自治。事实上,近几年来,在一些市场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开始实行乡镇规模调整,有的地方有1/3的乡镇被撤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0]。
毫无疑问,现代国家是不可能放弃也不应该放弃对农村社会的管制。因为,如果没有国家强制性的影响,传统农业是不可能走向现代农业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没有农村的发展,国家的稳定和发展都缺乏基础。问题只是,在市场化进程中,应该建立什么样的管理模式,本文来源于文秘知音网站才能实现农村社会现代化这一目标。在现实的农村政治中,乡镇权力体系往往表现出很强的自我扩张惯性。这是由行政支配主导型和缺少约束制衡的体制特点所决定,其最为根本的原因是利益的驱动。从目前农村社会的基本情况来看,国家对农村社会的管制能力并不完全取决于行政性的“命令—服从”模式如何有效,而应该主要建立一种“法制—遵守”模式。也就是说,国家应该通过一种法制方式,将国家在农村社会的利益和国家对农村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通过强制性的法律预期确定下来。在这种“法制—遵守”模式中,应该将农村社区事务、国家目标进行适当的区分。对于诸如各种税收、计划生育和国土管理等国家目标,则依靠法律手段,进行职能部门的法制管制;对于农村经济的管理,根据市场化的进程,应该从直接管理过渡到利用非行政手段的宏观调节。而对于农村社区性事务,应在国家授权性的法律权威下,实现广泛的自治,在村一级实行村民自治,在乡镇一级实行社区自治。 二
村级治理体制处于结构性转型之中,村民自治正在改变农村政治的性质和运作路径,农村民主建设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由于存在各种权力边界不清等深层次的冲突,农村政治制度化建设落后于现实需求,极大地影响了村民自治体制的绩效和发展空间。
目前,中国村级治理体制正在实现以村民自治为核心内容的结构性转型。这种转变是与农村经济改革的历史进程相联系的。如果说,1980年开始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际上是在坚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基础上通过对土地经营制度的改革,改变了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那么,从1984年开始进行的农村第二步改革,通过改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为合同制,取消生猪、蛋品派购,实行市场价格,则在改变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关系。自此之后,市场成为了配置农村社会资源的主要形式之一。农村社会一定程度的市场化最直接和最重要的社会后果,就是促使社会流动增加,并使中国农村社会的分层结构发生变化,即农民职业分化和经济差距的扩大,从而改变了原来的刚性的城乡二元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新的利益关系。但是,这种因市场化取向而产生的社会分化,又受到了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制约和影响。正是在这种多样化的制度性冲击和约束下,决定和形成了目前农村社会利益主体的分化及主体之间的复杂关系,特别是各主体获取利益的手段和方式。具体来说,一方面,由于市场化取向的冲击和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制约,形成了农村社会不同的利益主体和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利益主体的分化,特别是“农民阶级的大分化,瓦解了中国社会非民主、非法制的社会根基”[11],中国农村社会正在进行以经济上的不平等取代政治上的不平等的过程。然而,“分化本身并不足以导致现代化。发展是分化(既有社会的分工)和整合(在一个新的基础上将分化的结构联系起来)互相作用的过程”[12],为了达到这一整合,国家需要向农村社会输入新的政治制度规则,这就是村民自治体制的逐渐建立。村民自治是农村基础人民群众自治,即村民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其目的是使广大农村居民在本村范围内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有效地处理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本村公共事务,将社会主义民主落实到最基层,保证国家对农村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13]。这一体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2年至1988年,全国各地普遍废除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在乡镇以下建立了村委会。尽管还没有实行村干部的民主选举,但村级组织建设开始规范,村级干部也在精简。第二阶段是1988年以后,随着《村组法》的实施,从建立乡政府和村委员进入到了村民自治阶段。在这个阶段,主要开展了民主选举、村务公开、建章立制等自治活动,并在全国建立了一批示范县。到目前为此,全国(除台湾和港奥外)基本上都实行了村民自治体制,并普遍进行四至五届村委会选举,共有9万多个村民委员、38万名村委会干部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各地还在不同程度开展了“村务公开”和“建章立制”等活动。农村民主建设有了一定的发展。
但是,村民自治在实践中普遍存在深层次的体制性冲突:(1)农村基层党组织与村委会在权力关系上的冲突。农村基层党组织作为国家实现对农村社会一体化整合的工具,在村级正式组织中处于领导核心位置。可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是以国家法律的授权为依据、以全体村民的民主选举为基础的,在法律上并不具有服从村党组织的义务。两者权力来源和职权不同的客观存在,必然影响到农村政治的统一性。而为了解决这些冲突,有些地方在乡镇党政的支持下,采用控制选举、用党支部会议代替村民会议、以党组织替代村委会行使职权等所谓一元化领导和一体化运作的方式来控制农民自治组织。其结果是改变了村民自治的民主性。(2)国家行政权力与村民的自治权力之间的冲突。从国家立法上来看,村民自治否定了公社体制时国家政权与农村组织特别是乡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将过去那种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转变成为国家政权对基层自治组织的指导关系。这种相互关系的变化,最主要表现在,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农村权力的基础已由上级授权而改变成了村民授权。这种改变必然影响到国家行政权力对村委会的管辖权限及行为习惯等问题,也必然影响到乡镇政权的权威。乡镇政权为了维护自己的施政能力,一方面通过强化对村级党组织的领导,并通过建立村级党组织来控制村民自治组织;另一方面则是实行“村财乡管”等措施来肢解村民自治组织的职权。(3)村委会的自治权与农民的经营自主权之间的冲突。根据《村组法》的规定,村委会不仅管理着村集体的土地和财产,还具有支持和组织全村发展经济的责任和义务,并需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因此,人们按照人民公社时期的习惯思维,将村委会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有些地方就借发展集体经济为名,将村委会职能扩大,不断强化村委会的经济功能,使之向经济组织方向发展,并以此来剥夺农民的经营自主权。
这些问题,实际上是有关国家权力与村庄自治权、社区组织与村民个人权利的边界问题。政治组织理论认为,任何权力边界模糊,也就意味着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不确定性。这样,就会产生组织的不经济性和个人权利的不可预期性。组织的不经济性,不仅包括其运转成本,而且还包括其机会成本的增加,特别是因不必要的职能产生的代价。在一定意义上来说,这种代价就是由于其职能的无限度扩大而自身成本投入又明显不足或过剩所导致的与目标的实现没有内在必要联系的某种损失。为了克服这种不经济性,就必须有效而合理地确定村级组织的权力边界,明确其职能范围。目前最为现实的选择应该是:(1)真正落实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性,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契约关系。村民自治作为国家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实行的一种农村政治安排,是在中国自上而下的权威体制内生成的这种“自治制度”,对广大村民来说,其选择空间是十分有限的。特别是有关村级织织的性质、结构和职权这些方面都不是村民自主选择的结果,而只能是在国家法律权威下形成的制度性安排。也就是说,在国家主义的权威导向下,要求广大村民这些“自治主体”完全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建立符合基层政府意志的“自治组织”,因此,在村委会的设置和权力及村党支部的领导地位等方面,并不存在实际意义的约定和更改。要克服这些问题,就必须大力提倡法制权威下的契约精神,将乡镇党政、村基层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真正作为法律上平等的政治主体,并促使其相关规则的制度化,以此来强化村民自治组织职权的刚性。(2)限制村民自治组织的经济功能,通过建立独立的经济合作组织,为农民走向市场提供组织性服务[14]。村民自治解决的是村庄内部的秩序及村庄与国家体制之间的秩序,并没有解决也不可能解决村民与社会,特别是村民与市场的关系。村庄内部的秩序,表明的是社区组织所必需的结构环境,是社区存在的根据和发展的基础,是政治学意义上的秩序,是有关与控制与正义相关的问题;市场秩序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秩序,是有关交易赖以实现的市场伦理与信用关系问题。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肯定了国家之外社会的存在。但是,处于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农村社区并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社会,村民进入社会需要许多中间的渠道。村治体制不能够也不必要为村民提供市场化的组织,根本性出路是通过制度创新来满足农业市场化的组织性需要。从目前中国农村社会政治状况和各种组织资源来看,最为现实和有效的市场化组织,就是以平等主体为基础的、通过契约的方式建立的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及合理退出机制的会员合作制组织[15]。
三
农民的公共参与意识正在加强,公共参与的主体和形式呈现多样化,农村新的公共领域和公共权力组织正在形成。但是,农民非制度性参与、非法参与和宗族性参与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村政治权力运作过程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公共参与是公众通过自己的政治行为影响和改变政治过程的活动[16]。在传统农村社会,家庭才是法定的基本政治单元,广大农民作为皇权下的“子民”,在村庄事务中,只有通过他们家族或宗族组织进入公共领域,其活动只不过是家庭或宗族组织行为的外化或代表,个人在社区事务中不具有独立的政治身份。民国时期,虽然农民的“国民”身份得到了确认,但在严格的保甲体制中,农民作为“保丁”承担更多的是对国家和社区的义务,而且是一种与社区“连坐”的强制性义务。新中国建立之后,在集体化时代的“集权式农村动员体制”下,农民成为了“社员”,社员对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和人身上的依附也就决定了其公共参与权利的有限性,法律规定的“社员”参与集体经济组织决策和管理的一切“权利”是一种虚置的权利。只有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政村治”体制之后,农民成为了“村民”,获得了经济上的自由,并拥有了参与社区管理的民主权利。事实上,在国家大力推行村民自治过程中,特别是在近几年进行的第四届和第五届村民选举时,每届选举全国有六亿、占总数90%的农民参加了村委会的民主选举,表现出空前的政治参与热情。在一些村民自治搞得好的地方,村民已在事实上享有了村务的管理权。而当这些选举权和管理权及其它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部分农民已能够拿起法律武器,与各级党政组织或干部对簿公堂。特别是部分农民通过组织或参加新型的经济合作组织,在农村形成了新的公共领域和公共权力。这些都表明,我国农民的民主观念和权利保护意识不断加强,农民的公共参与已经到了新的发展阶段。
但是,我国农民的公共参与还存在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1)公共参与主体的分化,形成了新的政治上“有权群体”。据调查,目前许多地方虽然进行了形式上的民主选举,并没有建立相应的民主管理体制,村务的管理权在事实上被大约11%的管理者和特权者掌握,大多数村民处于农村政治权力的边缘。(2)农民非制度性参与大量存在,采取集体行动对抗基层党政的事件增多。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农村社会的各种利益冲突和农村干部的行为失范。特别是近几年来,农民的增收较为缓慢,而有关农民负担却日益增加,乡镇政权的财政收入以及乡镇干部的工资及福利补贴都直接依赖于农民的税费,而村级组织在代理国家和乡镇收取上交提留任务时常“搭便车”的行为并有些过激手段和方式,这样在不断积累村民的不满对抗情绪,一旦有动员性力量加入,就可能以非理性的、难以控制的方式发泄出来,农村社会就会处于**之中[17]。(3)农民非法参与有扩大的危险。近几年来,农民通过贿赂、暴力威胁和恫吓等手段影响乡村干部决策或村委会选举的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有些地方,黑恶势力侵入到村级政权,出现了恶人治村,地痞村霸气焰嚣张,扰乱了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农民的财产和生命权益受到极大的侵害和威胁,民主和法制遭到了无情的践踏。(4)村民通过家族组织参与农村公共事务的现象有所增加。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家族势力作为农村社会的一种自在秩序,得到了国家政权的扶持,家族现象构成了中国社会的外观形态。但自中国进行转型期之后,稳定的家族势力遭到了冲击,特别是随着农村社会的集体化和公社化的开展,宗族组织逐渐瓦解,家族势力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制。但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国家对农村政治的高压式的控制有所减弱,家族势力作为一种自成体系的具有完整文化内核的历史悠久的秩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复兴。宗族组织的复兴并成为农村政治参与的主体,一方面为目前缺乏社区归属感的农民提供了精神上的依托和经济上的保障,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一定的意义;另一方面有些宗族组织通过操纵或暴力破坏村民选举来控制农村基层组织,破坏了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 如何解决现阶段农民公共参与存在的问题,目前的政策性取向较为复杂。总的来说,对于非法参与这类直接危害社会秩序稳定和发展的行为,都持否定态度,认为必须进行坚决有力的打击。事实上,对于黑恶势力对农村基层政权的侵入,已引起了各级党政的高度重视。许多地方党政在结合国家打黑除恶的专项斗争,运用专政机器对那些由村痞地霸控制的村进行了集中打击和整治,取得了显著效果。而对如何看待农民制度性参与的发展趋势、解决农民非制度参与及宗族性参与等问题的分歧意见较大。其中主要有两种观点:(1)扩大村民的制度性参与,规范村民的非制度性参与,限制宗族性参与,将村民自治的直接民主往乡镇甚至县市推广。其理由是,村民自治实际上就是村民对村级社区事务的全面参与,其成功经验证明了中国农民能够管理好自己的事务。村民自治所形成的民主可以通过制度传递的方式不断向上层递进,“村民自治的发展必然会推进乡镇民主制度的建设”,其“经验必然会向上引伸,发展到乡镇”[18],即应该按照村民自治所提供公共参与的经验,进行县、市长的直接竞争性选举[19],这种传递最终影响到国家民主。而对于农民的非制度参与要进行具体的分析,特别要从农民的利益表达和保护方面来进行规范。为了让农民能够表达和保护自身的利益,需要在国家正式组织之外建立农民的政治组织,应该建立农民利益集团,[20]其中恢复政治性农民协会组织是一种合理的选择[21]。而对于宗族性参与要给予一定的空间,引导其往利益集团方向发展。(2)在严格限制村民的非制度参与和宗族性参与的同时,尽量减少村民的制度性公共参与。其理由是,村民的非制度参与具有目的和手段不可控性,经常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宗族性参与则具有强势群体利用我国农村目前还不成熟的“形式上的民主”来剥夺少数的弱势群体的民主权利,因此这两者都必须予以严格限制。而对于村民的制度性参与,不仅不能扩大,而应该尽量减少。这不仅因为,现在许多农民并不具有民主参与政治生活的素质,也没有形成民主参与政治生活的习惯,多数农民并没有明确的、自觉的民主意识,没有把民主参与当做是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他们的参与仅仅是为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手段性参与,而不是目标性参与,因此他们对农村干部还不能形成有力的民主监督,不能有意识地影响农村、农业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政策的执行[22]。而且还在于,任何公共参与都是需要成本的,如果在农村社会增加公共领域和公共事务,以求增本文来源于文秘知音网站加村民的公共参与,其成本基本上都需要由村民负担,而为了从农民手中争夺维护公共权力的费用,又需要扩充公共权力机构,这样形成的是一种恶性循环。因此,在目前农村经济不能提供更多经济剩余的情况下,还是尽量减少公共领域和公共事务,减少村民的公共参与,以节约公共权力的运作成本。 公共参与从来都是评价政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准。但并不是所有的公共参与都能促进社会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因而,现代国家,一方面开放政治领域,通过公共参与来解决社会发展问题,满足民主政治的基本需求;另一方面又在公共参与的形式和程度上加以适当的限制,以确保社会秩序处于稳态。特别在有关农民的公共参与问题,因考虑农村社会的利益资源和权威结构等特性和农民的整体素质,一般将农民的社区性公共参与和国家层面的政治参与区分开来。对于农民社区性公共参与的范围和程度,以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需求和供给为根据;对于国家层面的政治参与,则赋予农民以公民权,按照国家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来确定农民政治参与的深度和广度。因而,随着我国农村市场化进程的发展和乡镇体制改革的深入,乡镇将在组织形式和职能方面由国家基层政权组织向社区自治组织转变,农村社区性事务的范围将有所扩大,而国家政治层面将往县级政权提升。而为了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强化法律权威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就成为必然。这样也就决定了我国农村社会公共参与的发展基本趋势:(1)农民的社区性参与将会有增加,而国家层面的政治性参与将有所减少;(2)非制度性参与将受到限制和规范,但使其制度化成为政治性的农民利益组织的努力不会实现,有可能的选择是建立新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来主张和保护农民的权益;(3)各种非法参与、宗族性组织参与因其复杂的社会根源将继续存在,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打击和抑制。
第二篇:农村中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现状与对策
罗田县三里畈高中 余锋 论文摘要
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发展状况不仅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着国家的前途与命运.农村中学生中的很大一部分即将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中坚力量,他们的思想道德发展状况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很多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开始发生了改变和扭曲。因此,全面了解农村中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实际状况,以及有针对性地加强中学生道德品质教育,是我们每个教育工作者所要思考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农村中学生 思想道德教育 现状 根源 对策
近年来,我们在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实施意见》的过程中,努力发挥学校德育工作的主课堂、主阵地、主渠道作用,竭诚为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服务,取得一定的成效.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打工经济和劳务经济初步形成,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青少年学生这一庞大群体在社会的冲击下,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也悄然起着变化,需要我们进一步了解掌握其发展动态,积极主动采取对策。
一、农村中学生思想道德现状分析:
十八大报告强调“立德树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务,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我国教育的根本目的,这就是为教育如何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培养什么样的人,怎样培养人指明了道路,同时,也为学校思想道德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根据调查分析,当前农村中学学生思想道德存在一些不容忽视、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1、 价值观念混乱,人生目标不明。
受社会“金钱至上”,“一切向钱看”的不良风气影响,多数学生认为人生目标是 “走出穷山区,挣更多的钱,让自己富起来。”这种只重视自身实际利益而无法把个人追求价值与对社会的奉献统一起来的行为,在这一程度上限制了学生的更好发展,造成个人主义的蔓延和价值观的倾斜,导致不少学生学习目标不明确,学习动力不足。厌学情绪,辍学现象严重。
2、个人利益至上,集体观念淡薄。
许多青少年学生“胸中无祖国,心中无他人”,待人做事处处以自己的利益为出发点,对学校、班级的建设与发展漠不关心。他们在生活中我行我素,放任自流,盲目追求时尚,攀比摆阔,往往借各种聚会之名,吃喝玩乐。与人交往,过分考虑自己得失心胸狭隘,斤斤计较,对别人缺乏宽容和同情心,这类青少年学生往往对老师和家长的批评教育臵若罔闻,而且逆反心理很强,与家长、老师有较强的抵触情绪。他们缺乏正确的是非观念和荣辱感,大多意志薄弱,一旦受不良风气诱惑,很容易出现违纪违法现象。
3、道德素质低下,行为习惯较差。
受不良社会风气和网络语言影响,许多中学生语言粗鲁,出口成脏,打架斗殴,抽烟喝酒,逃课旷课,翻墙外出,不尊重老师同学,不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言谈举止粗俗, ,行为不够端庄,游手好闲,惹是生非,缺乏羞辱之心,自尊心不强。缺乏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起码的礼仪常规。他们随处乱扔脏物,乱涂、乱写、乱划,社会公德意识较差,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欠缺。
4、意志毅力不坚,心理防线脆弱。
现代中学生由于父母的溺爱,娇生惯养,导致其意志毅力不坚,心理防线脆弱,加之学业负担过重,社会阅历不深,许多青少年学生一旦在学习、生活中遇到挫折和困难便无所适从,他们大多表现出焦虑、烦躁、胆小、恐慌、易怒等种种不良情绪,缺乏克服困难的勇气和信心。生活自理能力与社会适应能力较差,面临压力、变故,他们便意志消沉,破罐子破摔。若被不良行为引诱,容易盲从,逃学、弃学,甚至离家出走,给学校、家庭和自己带来许多麻烦,甚至因此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5、缺乏感恩之心、漠视社会责任。
现在学生接受的爱太多,所以大部分以自我为中心,对接受的爱不会感恩,不会感谢,认为父母为其做牛做马是天经地义的,老师为其呕心沥血是理所当然的,国家贫困资助、社会爱心捐款、学校助学奖励是顺理成章,导致亲情疏远,师生淡漠,社情紧张。更缺乏社会责任感,有的学生将破坏公物视为儿戏,用水不关水龙头,人走灯不关;或者在公共场合例如教室、图书馆大声交谈;更有甚者,在校园内打架斗殴。不少学生“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对身边的同学、学校和社会发生的事情漠不关心,“各人自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不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对人对事都比较冷淡,自私自利,不愿担当。
二、农村中学生产生不良思想道德的根源
(一)家庭因素的影响:
1、家长的文化素质不高。目前多数农民文化程度不高,他们误以为教育孩子是学校的事,家长只要给钱给物当好“后勤部长”就可以了,至于读书是学校和老师及孩子自己的事情,家长是没有什么责任的,他们一般认为孩子学习成绩的好坏是由孩子个人的素质决定的。家长应该改变这些不正确的思想,树立“子不教,父之过”的教育责任观,明确教育子女是自己的应尽之责,家长自身文化水平的高低并不影响对子女的教育。
2、家长教育方法不当。 目前农村的家庭教育方式实在令人担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溺爱型”:主要是一些父母外出打工,与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的孩子,由于对孩子过分的关心和呵护,会造成孩子自私自利、好逸恶劳、专横霸道的恶习;
(2)“棍棒型”,由于父母性格暴躁或家庭贫困,有的家长教育方法极其简单,一点小事,不分青红皂白就是打,与孩子没有交流,这种教育方式容易造成学生人格自卑、心理扭曲、报复心重;
(3)“放任型”,不少家长或许是劳动繁忙,或许是性格的原因,对孩子不闻不问,放任自流,也不与学校老师联系,这样家庭的孩子往往是非辨别能力较差,容易上当受骗走上歧途。
3、家庭结构失调
近年来,随着进城务工和出外打工的农民越来越多,农村留守学生也日益增多。这些留守学生大多由爷爷奶奶、外婆外公或亲戚朋友代管,在生活上许多地方照顾不到 ,学习上没人关心,思想上无法与老人沟通 ,长期以来,孩子心理不健康,思想不积极上进。还有一些父母死亡、离异,出现了一批“单亲孩子”或孤儿。这些现实使这些孩子难于形成健康心态,大多冷漠,抑郁、孤僻,难以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二)学校教育的误区
学校是育人的场所,是培养人才的主要阵地。然而。对于学生的思想道德的教育却存在种种弊端:
1、以分数论英雄:
受“应试教育”指挥棒影响,虽然强调“德育为先”,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把分数看成衡量学生的唯一标准,对学生思想品德修养的培养却被淡化,由于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处处以分数论英雄,思想政治课成了摆设。成绩好的学生, “一俊遮百丑”,学校教育还没有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发生根本的改变。这是导致农村中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低效的重要原因。
2、 教育方法不当。
现在农村许多教师,缺乏上进心,也很少进行教育培训,不少人上课墨守成规,说教枯燥,不能把课堂与社会实践联系起来,学生只是获得一些教条、抽象的东西。不能用自己的教学魅力吸引学生,致使许多中学生上课不是玩手机就是睡觉,学生厌学情绪严重,因此,这种陈旧的教学方法,不能适应青少年身心发展的新特点,不能适应社会生活的新变化,更不能全面推动素质教育的新发展。
3、 社会舆论对学校德育的缺乏起码宽容。
一些学校、一些老师也愿意管教管导,对学生的思想道德、行为习惯提出了一定地要求,对违纪学生进行了一定的惩戒,结果有些老师的过当行为被社会舆论无限放大,导致学校被警告、老师被处分,所造成的后果是,学校管理学生畏首畏尾,一切以不出事故为出发点,老师怕惹学生,对学生的违纪行为“睁只眼闭只眼”甚至视而不见,对学生的德育教育是形式的,内容少,效果差。
(三)社会因素的影响:
1、打工经济的影响。改革开放促进了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也造就了数量庞大的打工族,许多家庭为了改善家庭经济状况,父母双双外出打工,将孩子丢给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抚养,造成了大量留守子女。不完整的家庭就存在不完整的教育,这样家庭的孩子,长期得不到父爱、母爱,大多成绩较差,心情抑郁,性格孤僻,待人冷漠。
2、计划生育政策的后遗症。计划生育政策本是一项减轻中国人口负担,提高国民素质的利国利民的好政策,但任何好政策都不是十全十美的,。计划生育政策极大的改变了中国的家庭结构,造成了独生子女这一独特现象,由于子女少,所以每一个孩子都成了每个家庭的“传家宝”,造成了父母对孩子的过分溺爱,他们集千娇万宠于一身,养成了“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坏习惯。
3、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社会上不良风气是诱发农村中学生的思想颓废、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中学生正是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逐步形成的时期,也是人生中最富于变化而不稳定的时期。一些道德失范,诚信危机,假冒伪劣、欺骗欺诈活动蔓延;一些成年人价值观发生扭曲,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长;网络游戏、黄色网站、录像的诱惑等等,给未成年人成长带来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三、加强农村中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教育的对策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面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学校、家庭、社会三方如何有效地防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使农村中学生得以健康成长,值得我们大家共同探讨。
(一)国家要加快教育改革,真正改变“应试教育”,推行“素质教育”。只要高考指挥棒还在挥舞,农村乃至全国的“应试教育”就不会改变,由此带来的后遗症就不会根除,只有国家大力推行素质教育并制订科学的评价标准,不用一把尺子衡量,才能为中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教育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社会舆论要支持学校德育,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支持学校对学生进行必要的体罚和惩戒。让学生知道有所为有所不为,逐渐形成对道德的敬畏,对规则的敬畏、对制度的敬畏、对法律的敬畏。
(三)大力宣传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发挥好家庭教育的作用。
1.办好家长学校,提高家长的认识水平。家庭教育是“三育人”的起点和基础,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建设中具有特殊教育作用。育儿如树木,父母的一言一行将影响孩子的一生,所以要通过家长学校、网络培训等形式使其通过学习提高教育孩子的水平。
2.家长要注重孩子交友的情况,及时与学校沟通。家长要从小事培养孩子良好的品行习惯,对不良行为要及时地预防和娇治,但切莫采用暴力手段解决,而要多与孩子交流沟通思想。如果父母的话他们听不人耳,可以设法找一些孩子能接受的亲朋好友从旁劝导。以便及早发现情况,即使有“苗头”,也可以完全解决在萌芽状态之中。家长应加强与“监护人”联系及亲子间的沟通。及时掌握孩子的学业、品行及身体健康状况,并通过各种方式对孩子的学习和生活进行指导,要求“监护人”一定要保证孩子充分的学习时间,一定要嘱咐其对孩子的严格要求,加强生活和学业的监护。
3、应采取多种方式,注意家长与孩子的沟通交流。家长与孩子沟通的时间间隔越短越好,保证熟悉孩子的生活、教育情况以及孩子的心理变化;沟通内容力求全面、细致,沟通中父母要明示他们对孩子的爱与厚望,希望孩子能理解他们的家境与现状,通过沟通以了解孩子的生活、学习、情感变化;沟通方式可以多样化,除电话外,可采用书信、网络等形式进行交流。
4.家长要重视自身的言传身教。 家长的言传身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农村人口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农村家庭中父母对子女教养认知水平偏低。所以应加大农村教育法制宣传力度,从而提高他们对教育法的认识,大力宣传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做好孩子的第一任教师。
(四)学校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中学生品德教育。
1、加强留守学生的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学习。教师要与 “留守学生”交朋友,时刻关心、爱护、照顾他们。在安全上,时刻提醒;在生活上,尽可能提供帮助;在心理上,细心观察,多方沟通;在学习上,耐心辅导,让每一个留守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2、要改进方法,多途径育人。我们我们不能老抱着让学生考试清华、北大,一本二本这样的奢望,不能指望学生多成为国家的栋梁,社会的精英,毕竟这个社会普通人居多,我们要改进育人方法,多途径培养人才,着力将学生培养成一个合格的社会公民,能够适应社会,具有一技之长的社会有用人才。
3、要身正为范、德高为师。中国有句古话叫做“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我们教师只有加强自身修养,具备崇高品德,率先垂范范,才能去说服、教育、感染学生,才能潜移默化的熏陶学生。
总之,中学生的道德建设是一个非常复杂系统工程,是一个牵涉方方面面,影响千秋万代的民生工程,只有国家系统规划,家庭言传身教,学校立德树人,社会舆论支持,立大德育观,时时育人、事事育人,才能有效改变中学生的种种不良现状,真正为国家为社会培养有用之才,实现我们民族的教育梦,进而实现中国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第三篇:农村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现状调研报告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发展和道德品质形成的关键时期,了解并掌握青少年思想道德状况,引导和帮助青少年形成健康、积极的道德品质,对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利用近一个月的时间对市区的几所中小学进行了调查。
调查采用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分别对小学3?6年级,初中1?3年级的学生进行调查,共发放问卷800份,回收
有效问卷775份。其中,年龄段为8?16岁,平均年龄l2.6岁;男生412人,女生363人。另外,还对两个山区乡、镇的中、小学进行了抽样调查,经过对比分析,总体状况基本相符。
一、农村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现状调查
1.主观上认同和维护社会公德,但主动性不够,并且在基本公德素养上存在着随年龄增加而逐渐淡薄的倾向。《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作为当前社会提倡的最基本的公共生活准则,得到大部分学生的认同。有59.3%的学生表示能够遵守,40%的学生表示基本能做到,说明广大中小学生有一定的社会公德意识。在关于“在公交车上是否给老弱病残乘客让座”及“是否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方面,83.7%的学生表示会主动让座,但随着年龄的增大,这一比例呈递减趋势。“有人想吐痰,附近找不到痰盂,你认为应该怎样做”,有近80%的学生认为“先吐在废纸上,然后扔掉”。应当肯定的是农村青少年在自觉履行公德方面还是好的,只是在卫生习惯上有些欠缺,同时实际行为与道德观念略有偏差。在“用完东西你会归位吗”这一问题中,82%的学生选择了“会”,但有18%的学生认为“不会”。崇尚传统家庭美德,家庭美德意识较强,但家长的观念相对滞后,影响了中小学生家庭美德的行为实践。调查显示84%的中小学生愿意经常帮助父母做家务。另外,中小学生的家庭参与意识较强,有52%的孩子对家庭中的事能主动参与并发表意见,有47.3%的孩子希望与父母的关系是平等的,愿意以朋友的身份与父母沟通。然而,有12%的中小学生愿意帮助父母做家务,但家长不让做,有20%的中小学生想参与家庭中的事并发表意见,但父母反对。这说明许多父母受封建等级观念的影响较大,习惯用专制的教育方式,不能接受孩子与自己“平起平坐”,或者是出于对孩子的关心和爱护,认为孩子的首要任务是学习,而不愿意让孩子参与家庭事务。这样便影响了中小学生家庭美德的行为实践,长此以往,必将削弱中小学生家庭美德的养成。
2.注重个人价值的实现、人生态度的务实性、理性,但有时自我意识膨胀,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生理想。在回答“你努力工作主要是为了什么”时,58%的青少年是为了“实现自我价值,得到社会的认可”,有35%的青少年是为了“谋生的需要”,或是“提高个人的生活水平”;在问到“你所信奉的人生信条是什么”时,32.8%的青少年选择了“走自己的路,让别人说去吧”,13%的青少年选择“勤奋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而选择“机遇”、“人际关系”、“有个好父母”的分别占10%、7%、3%。但问到“你的人生理想是什么”时,13.7%的青少年回答要当明星,l0%的青少年回答要当企业家。在回答“当国家或集体需要你做出贡献或牺牲时,你采取何种态度”时,“勇于牺牲,敢于奉献”的占14.7%,“在不损害个人的前提下奉献”的占32.4%;在回答“你认为中国发展社会主义的前景如何”时,75%的青少年认为“前途光明,充满信心”,对中国未来的发展前景持积极的态度。由于青少年道德规范不够健全,对道德行为的监督还不够严格。在“看到别人作弊,你的想法是什么”的选择中有近59%的学生做出了“自己不作弊要吃亏”的回答,有7%的学生甚至认为“只要有机会也会作弊”;“高考要求学生签诚信承诺,你认为有用吗”,选择“作用不大”和“无济于事”的占43%。
3.接受公平竞争。注意团结合作。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青少年更加体会到团队精神对事业成功的积极作用。80%的青少年愿意接受公平竞争,不赞成“竞争可以不择手段”;有95.6%的青少年对“一根筷子轻轻被折断,十根筷子牢牢抱成团”的团结力量大的道理表示“赞成,很有道理,应该提倡和发扬”;但也有2%的同学认为道理不错,但不切实际,提倡自己的事情自己做。这说明还有部分农村青少年比较自闭,对团队的活动没有信心,不甚积极。
4.社会评价和交往方面表现出农村青少年质朴的人际交往观。对自己出生在农村、生活在农村,农村青少年态度是坦然的。如“你对自己是一个农村学生自卑吗”,有98%的学生选择了否定答案;“你对自己农村生活状况满意吗”,有70%的同学回答“满意”。对自己的诚信度回答,有近80%的学生回答“非常好”或“比较好”,只有20%对自己的评价较差。认为现在社会上人与人的关系主要是“真诚协作关系”的占76%,认为“竞争对手关系”的有19%;“同学向你请教时,你会怎样做”这一问题中选择“详细讲解”的占57%,“简单说明
第四篇:农村产权纠纷现状调查报告与农村低保工作现状调研报告
农村产权纠纷现状调查报告
近年来,随着农村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利益格局的调整,农村各种深层次社会矛盾,特别是因农村各类产权纠纷而引起的社会矛盾进一步显现,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正确认识和分析新形势下农村这类矛盾的现状,及时有效地化解这类矛盾,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农村产权纠纷引起的社会矛盾的现状
1、农民土地问题形成的矛盾纠纷。
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和惠农补贴的不断增加,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惜地意识日益增强,因而衍生相伴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一是退耕还林土地矛盾纠纷。少数农户由于外出打工,承包地由村或组集体安排给他人造林,现要求将林地收回;二是五保老人死亡,其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置引发纠纷;三是随着农村城镇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少数村组干部或农户私自将土地出售给他人建房,由于未规范征地,少数农户没有权力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等待遇;四是在承担农业税费期间,由于少数抛荒地无人承担税费,只好找人代耕,现抛荒人要地,代耕人不愿归还;五是农户间为便于耕作,自行将承包地互换,互换的土地被征用时,补偿费发放发生争议。
2、农民宅基地问题形成的矛盾纠纷。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依法治村与村规民俗、历史现状的冲撞,农村宅基地纠纷正呈逐年增多之势。一是村庄规划执行不严,使之抢占、强占、多占宅基地、建新房不拆旧房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由于建房规格不统一,因为排水、通风、采光或多出一个边、多占一个沿等影响邻里团结,发生争执,严重的可引起械斗事件。三是城镇周边村庄“外嫁女”不走,要求宅基地产生的纠纷;四是农村宅基地多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拆迁安置和置换城镇住房缺少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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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权问题形成的矛盾纠纷。
一是村民与乡镇村的纠纷,主要是渠道、公路边的树木,曾经有(路、渠)树随田走的说法,但是有的乡镇或村是集体安排专人管护的,在采伐时就发生了争利问题;二是农户与农户的纠纷,多是由于林业“三定”时期工作不细,造成边界线模糊,权属不清引起的;三是抛荒地退耕还林的纠纷,主要是原承包者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实施退耕还林者具有林木所有权,原承包者要求收回土地时,林权处置难。
4、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产权问题形成的矛盾纠纷。
一是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产权界定不清。有些小型水利设施由几家农户管理,有些由村民小组管理,有些是村集体管理,但大多所有权和责任主体不明确,特别是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的工程更是无人问津。二是农村小型水利设施责任主体不明。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维护,理应有一个明确的责任主体。但实际上目前绝大多数的小型水利工程的主体并不明确。我县的小型水利工程分别由水务部门、镇、村或农户管理使用,难免出现放公家水灌私家田、重使用轻维护的局面,导致这些工程有人用无人管,有人受益无人担责。三是农村小型水利承包产生的矛盾,塘坝承包存在养殖与农田用水的矛盾,电灌站承包存在供水与收费、供水不及时的矛盾。
二、当前农村产权纠纷引起的社会矛盾的主要成因
社会矛盾的产生有其深刻政治经济根源和社会背景,其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为:
1、追求经济利益的思想过于片面化,催生矛盾隐患。以土地承包为重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使广大人民群众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思想意识大大增强,一些农民、行政村、企业管理人员为谋取经济利益最大化,擅自违约,不履行经济合同或协议,甚至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有的基层单位和行政组织为谋求小集体的经济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农民群众的感情,在公民、企事业单位、基层行政组织之间埋下了引发矛盾纠纷的 第 2 页 共 7 页 隐患。
2、一些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使干群隔阂加深。有的基层干部素质较低,服务意识、公仆意识较差,对人民群众缺乏感情,不能够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推诿拖拉,对正当要求置若芒闻,对出现的矛盾纠纷不能及时调处,甚至酿成严重事件。有的基层干部作风粗暴,方法简单,没有真正体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态度强硬,作风蛮横,引起群众不满,伤害了干群之间的感情,从而引发干群之间的矛盾,造成不好影响。
3、对热点、难点问题处理得不够稳妥,引发上访事件。对出现的工程建设征占地补偿、房屋拆迁、突发性重大事故等,处理得不够及时、公正和彻底,引起了一些群众的不满和怨恨;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承包等问题处理不公;对企业与驻地群众之间产生的矛盾,协调不力,处理不当等等。对于这些热点、难点问题处理不妥而引发了不少上访事件。
4、解决“三农”问题的惠农政策带来一些不利影响。随着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广大农民群众种粮的积极性普遍高涨,对山林、土地倍加珍惜,一些原弃耕、转包、出租土地的农户强烈要求收回原管理使用权,而现拥有土地管理使用权的农户又不愿返还,因此导致此类纠纷的现象普遍高涨。
三、解决的对策和措施
1、健全教育管理机制。一是要加强干部群众的思想教育。二是要加强法制教育。通过开展政策法规教育,使农村干部能依法管理、依法自律,广大农民依法参与社会事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三是要规范干部行为。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管理,规范其行政行为和办事行为,杜绝滥用职权、违法行政、违规办事、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伤害人民群众感情的现象发生,牢固树立良好的公仆形象,切实加强基层干部与人民群众的亲合力。
2.健全民意表达机制。一是在各项政策和决策出台前,广泛征求和听 第 3 页 共 7 页 取村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减少和防止随意性,让政策和决策制定得更加科学合理,从源头上预防侵害群众利益现象的发生。二是拓宽民意表达途径,为人民群众的诉求提供畅通、便利渠道。
3、充分发挥村级人民调解组织作用,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一要建立调解组织。组建有村组干部和“五老”(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老族长、老军人)参加的村级调解委员会,县、乡都要成立服务中心,确立专门办事机构和人员,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二要建立健全对人民内部矛盾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调处机制。针对新形势下,农村因被征地、承包土地、宅基地、林地权属和小型水利等易发生的纠纷且容易激化的特点,经常深入村、户,认真排查摸底,发现有苗头和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预案,并探索新形势下调解的方法和手段。三要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各级司法调解中心和调委会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力量和第一道防线,特别是村级调委会要立足广大农村,最大限度地做好各类简单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坚决防止矛盾激化和引发治安刑事案件,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坚决杜绝群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努力维护基层社会稳定。
4、健全超前联动机制。一是预警机制。要充分发挥公安、信访和司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等信息网络体系的作用,建立信息、排查、回访等预防机制,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化解,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预防,及时掌握苗头动向,努力获取深层次、预警性信息;二是排查机制。实行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集中排查相结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化解;三是调处机制。要充分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处和诉讼调解等多种方式,实行综合治理,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内部。四是包案机制。要将每起纠纷具体落实到每个调委会和调解员身上,做到“四定”、“三包”,即定牵头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办结时限,包调处、包跟踪、包反馈。
5、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各类社会 第 4 页 共 7 页 矛盾纠纷的出现和发生,都与本单位、本部门有着必然的联系。对辖区内出现的矛盾纠纷,要依靠富有正义且有威望的群众代表、矛盾纠纷当事人的亲属和亲戚朋友以及相关部门,及时做好纠纷化解工作;对出现在不同单位和部门间的纠纷要搞好相互协调与配合,主动沟通情况信息,共同做好纠纷化解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在党委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各有关部门都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能,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农业部门要加强土地承包和流转的规范化管理和服务;林业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做好退耕还林土地及其林权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规划部门要在全县村庄布点规划的基础上,抓紧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尽快形成村庄建设平面图和说明书以及统一住宅式样,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奠定基础;国土部门要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积极主动地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土地征用补偿费发放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落实乡镇、村和土地管理部门的责任,严格按照政策法规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审批宅基地,处理好农村宅基地和土地征用补偿费发放纠纷;水务部门要做好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产权界定工作,明确其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的责任主体,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水利设施产权和供用水方面的矛盾纠纷。
6、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矛盾纠纷发生地的责任,并相应明确各单位“一把手”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负总责。对责任心差、作风浮夸、敷衍了事、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先评模、提拔任用和晋升晋级资格,并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第五篇:农村信访工作现状及对策
成因分析
一、物质利益受到侵害。
一是土地承包权没有保障。2003年3月,我镇各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刚刚结束,就有一个村民来反映,新当选的村委会要收回他承包的土地。当时我们看了该村民拿来的土地承包证书,我们知道,98年我国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承包期30年不变,所以该村委会收回他的土地
是不对的。我们研究了一下有关政策,有三种有关政策,有三种情况村委会不能收回土地。一是村民外出将土地交给村委会,这种情况是村民将土地交给村委会代保管,村委会不能将土地收回,村民回来后,要求继续承包土地,村委会必须将土地交给该农民。二是依据法律,村民有权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转包,村委会不能以你已将土地转包他人而将土地收回。三是如果该村民外出打工,承包的土地由基亲属代为耕种,村委会不能以此为由将其土地收回。此类信访问题在98—99年较多,占信访量的1/3。现在还存在一些遗留问题。
二是局部过重的农民负担。1998年至1999年,这两年有部分村民来访,反映其所在村闲置干部过多,(其中有个村有57个干部),农民负担过重,还有一个村的来访者反映该村土地税定得过高,超出村民承受能力。
三是农村资源发包缺乏透明度。农村机动地、“五荒”和集体资产的发包、转让、出售,暗箱操作且价格低廉,有的“近水楼台先得月”,使集体利益受损,农民看在眼里,痛在心里,“物不平则鸣”,故而上访。2001年4月2日,中内泡135名村民到区政府上访,4月3日到市政府上访。9日、16日又到区政府集体上访。4月10日又到市里上访,并在市政府滞留两天一夜。他们这次大规模上访的原因就是因为该村委会在没有征得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将村集体的水面低价承包给了他人。
二、民主权利受到侵犯。
一是政务财务公开不到位。农民是农村的主人,有权利参与集体事物管理和建设,有权对集体重大事项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但个别村屯无视农民的种种权利,公开流于形式,“说芝麻避西瓜”,搞“模糊战术”,农民“雾里看花”,疑窦顿生,有被愚弄的感觉。9
8、99两年我办共接待因村务财务不公开而上访案4件次。
二是基层民主工作有薄弱环节。实行村民自治后,个别村民主建设没有到位,尤其是农民对村级事务的民主监督无法行使,主人公地位没有保障。例如有的村民来反映该村的理财小组等于虚设,根本派不上用处。
三、村级事务管理混乱。
有的村帐目不公开,个别村干部有贪污嫌疑,有的凭借权利乱用“两工”,有的资源发包上多吃多占、偏亲向友,“肥水不流外人田”,看着“糊涂帐”农民心犯嘀咕,事不顺,心不平,如梗在喉,不吐不快。几年来,我办共接待因此来访5件次。
四、工作方法简单生硬。
在税费征缴、“一事一议”、村委会换届选举和分摊任务时,有的镇、村干部缺乏必要的思想教育,重“统”轻“疏”,话没说透,理没说清,干群沟通少,工作线条粗,农民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故心存芥蒂,对干部不信任。我经常接待这样的来访者,他们进政府就要找区长,找区委书记,待问明原因是,他因事找到镇、村干部时,他们的回答是“愿上哪告上哪告”,或者说“我就不管”。
五、干部作风问题。
农村干部工作较为辛苦,但由于方式方法问题,一些农民不理解,因而管理工作难做,逐渐失去了责任感。有的缺乏民主,涉及农民利益的事情,往往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拉大了同群众的距离,增加了干群的对立情绪,有的办事不公平,偏亲向友,以势压人,谋取私利,甚至奢侈浪费,违法乱纪,加大了集体亏空,加重了群众的愤懑情绪。在干群矛盾面前,有的缺乏自省,认识不到干部作风是干群紧张的导火索和崔化剂,片面归结为农民素质低而加以推卸。2001年初,有一个村的村民到市、区集体访,反映了14个问题,经区里调查核实后给予答复。但他们不服,最后演变为要求罢免该村的村委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干群关系紧张。
六、政策法规落实走样。
有的村干部政策水平低或者出于少数人利益需要,在贯彻落实农村各项政策时,或截留政策,或曲解政策,或擅定土政策。殊不知,农民已从宣传媒介上知晓了政策精神,这样做只能引发矛盾,效果适得其。1997年,不知出于何原因,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未满之时,有一个村擅自将土地进行了调整,结果导致97-98年产能建设用地补偿款无法发放,部分村民越级访不断,至今不能解决。
主要对策
一、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意识。
一是建立农村信访领导责任制。把农村信访工作摆上镇村党政主要领导的工作日程,切实做到党政一把手负总责、负全责。二是建立信访目标考核制。将农村信访纳入各级干部工作目标考核范畴。在考核、评估和使用干部时,把其分管或主管的信访工作
列为重要内容,从而增强各级农村干部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三是强化信访工作逐级负责制。为避免推诿扯皮现象,工作中应该严格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这样,目标清晰,责任清楚,便于跟踪问效。四是实行领导包案制。我区每年都将较为重大的信访案进行“三包一保”,并以文件形式下发,那里就包括我们的镇领导和村领导。“三包”是
包接待、包处理、包落实,一保是保稳定。五是实行信访首问责任制。凡第一个接访者必须突破时空限制,“一竿子插到底”,直到将上访问题处理完毕,力避“踢皮球”和“接力赛”。六是强化“一案三查”制度。为避免出现重访、缠访和越级访现象发生,可实行“三查”,即一查上访问题产生的原因,二查接待处理中有无违法现象,三查上访者有无违法行为,这样三管齐下,多头并举,标本兼治,有助于消除有访不查,查而不结,结而无果的弊端。七是实行责任追究制。对那些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二、加强政策法律宣传,重视思想引导。
农民之所以上访或者说在上访过程中有违法行为,都是因为他们对党在农村的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这样就要求我们必须通过各种形式经常的向农民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如土地承包、农民负担、合同管理、税费改革和村民自治等,同时要宣传《信访条例》、《黑龙江省逐级访规定》《黑龙江省信访收容遣送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例如《信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黑龙江省信访收容遣送工作规定》中的第七条规定:上访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予以收容遣送。(1)所提出的信访事项已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得到解决。仍坚持无理要求,经批评教育无效,继续纠缠不休者;(2)将老人、病残人、儿童舍弃在信访接待单位,进行要挟,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3)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造成不良影响串联怂恿上访人员纠缠取闹经批评教育无效者;……(8)其他严重影响信访秩序、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上述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宣传,不断增强农民的法律责任感,增强自觉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三、变上访为下访,化被动为主动。
农村信访干部要屏弃传统的“你上访,我接待”“你提问题,我协调”的工作方法,变静为动,变上访为下访。这不是简单的概念转换,也不单单是工作机制的转变,更重要的是工作作风的转变。对待下访问题,我们应注意勤、快、实。“勤”,即要多下基层,勤深入到群众当中。为政之道在于安民,安民之道在于察其疾苦。只有善于倾听民声,捕捉民意,才能化解矛盾稳人心,我们党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作风才能落到实处。“快”,即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要树立“群众的事再小也是大事”的观念,清除群众问题“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错误思想倾向。要抓住解决问题的大好时机,及早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给群众一个及时、满意的答复。”实’,即实实在在为群众办事。要想百姓之所想,急百姓之所急,常怀爱民之心,常行为民之举,始终把发展经济和增加群众收入放在首位,尽快让群众富裕起来。实事办多了,矛盾就减少了,上访问题自然会得到解决。
四、狠抓政策落实,坚持依法信访。
在贯彻落实上级方针、政策时,要严格按政策办事,严格工作程序。对政策落实不到位或有偏差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对侵犯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及时查处,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2001年春中内泡村水面外包一案的及时解决,就是依法信访的典范。有一个村因占地补偿问题引起群众上访,此问题经过市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合适后,给相关领导进行了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对那些无理取闹的上访者也要依法打击,依法维护我们的信访秩序。“7.30”事件中的违法者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从这几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依法信访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执法机关要依法行政,二是对违法上访者进行打击。要注意的是我们的村委会是没有执法权的。
五、讲究工作方法,顺应民心民意。
农村在开展工作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各方面关系,力求动机与效果、手段与目的、过程与结果的有机统一。把握不准的问题要调查研究,不轻易表态,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取得谅解,限期解决。对涉及面广、事关重大的问题要周密考虑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多发挥村民理财小组、民调小组等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还要注意信息沟通,把一时解决不了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争取上级的支持。同时耐心细致的做好上访群众的疏导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不激化矛盾。
成因分析
一、物质利益受到侵害。
一是土地承包权没有保障。2003年3月,我镇各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刚刚结束,就有一个村民来反映,新当选的村委会要收回他承包的土地。当时我们看了该村民拿来的土地承包证书,我们知道,98年我国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承包期30年不变,所以该村委会收回他的土地是不对的。我们研究了一下有关政策,有三种有关政策,有三种情况村委会不能收回土地。一是村民外出将土地交给村委会,这种情况是村民将土地交给村委会代保管,村委会不能将土地收回,村民回来后,要求继续承包土地,村委会必须将土地交给该农民。二是依据法律,村民有权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转包,村委会不能以你已将土地转包他人而将土地收回。三是如果该村民外出打工,承包的土地由基亲属代为耕种,村委会不能以此为由将其土地收回。此类信访问题在98—99年较多,占信访量的1/3。现在还存在一些遗留问题。
二是局部过重的农民负担。1998年至1999年,这两年有部分村民来访,反映其所在村闲置干部过多,(其中有个村有57个干部),农民负担过重,还有一个村的来访者反映该村土地税定得过高,超出村民承受能力。
三是农村资源发包缺乏透明度。农村机动地、“五荒”和集体资产的发包、转让、出售,暗箱操作且价格低廉,有的“近水楼台先得月”,使集体利益受损,农民看在眼里,痛在心里,“物不平则鸣”,故而上访。2001年4月2日,中内泡135名村民到区政府上访,4月3日到市政府上访。9日、16日又到区政府集体上访。4月10日又到市里上访,并在市政府滞留两天一夜。他们这次大规模上访的原因就是因为该村委会在没有征得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将村集体的水面低价承包给了他人。
二、民主权利受到侵犯。
一是政务财务公开不到位。农民是农村的主人,有权利参与集体事物管理和建设,有权对集体重大事项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但个别村屯无视农民的种种权利,公开流于形式,“说芝麻避西瓜”,搞“模糊战术”,农民“雾里看花”,疑窦顿生,有被愚弄的感觉。9
8、99两年我办共接待因村务财务不公开而上访案4件次。
二是基层民主工作有薄弱环节。实行村民自治后,个别村民主建设没有到位,尤其是农民对村级事务的民主监督无法行使,主人公地位没有保障。例如有的村民来反映该村的理财小组等于虚设,根本派不上用处。
三、村级事务管理混乱。
有的村帐目不公开,个别村干部有贪污嫌疑,有的凭借权利乱用“两工”,有的资源发包上多吃多占、偏亲向友,“肥水不流外人田”,看着“糊涂帐”农民心犯嘀咕,事不顺,心不平,如梗在喉,不吐不快。几年来,我办共接待因此来访5件次。
四、工作方法简单生硬。
在税费征缴、“一事一议”、村委会换届选举和分摊任务时,有的镇、村干部缺乏必要的思想教育,重“统”轻“疏”,话没说透,理没说清,干群沟通少,工作线条粗,农民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故心存芥蒂,对干部不信任。我经常接待这样的来访者,他们进政府就要找区长,找区委书记,待问明原因是,他因事找到镇、村干部时,他们的回答是“愿上哪告上哪告”,或者说“我就不管”。
五、干部作风问题。
农村干部工作较为辛苦,但由于方式方法问题,一些农民不理解,因而管理工作难做,逐渐失去了责任感。有的缺乏民主,涉及农民利益的事情,往往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拉大了同群众的距离,增加了干群的对立情绪,有的办事不公平,偏亲向友,以势压人,谋取私利,甚至奢侈浪费,违法乱纪,加大了集体亏空,加重了群众的愤懑情绪。在干群矛盾面前,有的缺乏自省,认识不到干部作风是干群紧张的导火索和崔化剂,片面归结为农民素质低而加以推卸。2001年初,有一个村的村民到市、区集体访,反映了14个问题,经区里调查核实后给予答复。但他们不服,最后演变为要求罢免该村的村委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干群关系紧张。
六、政策法规落实走样。
有的村干部政策水平低或者出于少数人利益需要,在贯彻落实农村各项政策时,或截留政策,或曲解政策,或擅定土政策。殊不知,农民已从宣传媒介上知晓了政策精神,这样做只能引发矛盾,效果适得其。1997年,不知出于何原因,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未满之时,有一个村擅自将土地进行了调整,结果导致97-98年产能建设用地补偿款无法发放,部分村民越级访不断,至今不能解决。
主要对策
一、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意识。
一是建立农村信访领导责任制。把农村信访工作摆上镇村党政主要领导的工作日程,切实做到党政一把手负总责、负全责。二是建立信访目标考核制。将农村信访纳入各级干部工作目标考核范畴。在考核、评估和使用干部时,把其分管或主管的信访工作列为重要内容,从而增强各级农村干部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三是强化信访工作逐级负责制。为避免推诿扯皮现象,工作中应该严格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这样,目标清晰,责任清楚,便于跟踪问效。四是实行领导包案制。我区每年都将较为重大的信访案进行“三包一保”,并以文件形式下发,那里就包括我们的镇领导和村领导。“三包”是包接待、包处理、包落实,一保是保稳定。五是实行信访首问责任制。凡第一个接访者必须突破时空限制,“一竿子插到底”,直到将上访问题处理完毕,力避“踢皮球”和“接力赛”。六是强化“一案三查”制度。为避免出现重访、缠访和越级访现象发生,可实行“三查”,即一查上访问题产生的原因,二查接待处理中有无违法现象,三查上访者有无违法行为,这样三管齐下,多头并举,标本兼治,有助于消除有访不查,查而不结,结而无果的弊端。七是实行责任追究制。对那些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二、加强政策法律宣传,重视思想引导。
农民之所以上访或者说在上访过程中有违法行为,都是因为他们对党在农村的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这样就要求我们必须通过各种形式经常的向农民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如土地承包、农民负担、合同管理、税费改革和村民自治等,同时要宣传《信访条例》、《黑龙江省逐级访规定》《黑龙江省信访收容遣送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例如《信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黑龙江省信访收容遣送工作规定》中的第七条规定:上访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予以收容遣送。(1)所提出的信访事项已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得到解决。仍坚持无理要求,经批评教育无效,继续纠缠不休者;(2)将老人、病残人、儿童舍弃在信访接待单位,进行要挟,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3)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造成不良影响串联怂恿上访人员纠缠取闹经批评教育无效者;……(8)其他严重影响信访秩序、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上述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宣传,不断增强农民的法律责任感,增强自觉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三、变上访为下访,化被动为主动。
农村信访干部要屏弃传统的“你上访,我接待”“你提问题,我协调”的工作方法,变静为动,变上访为下访。这不是简单的概念转换,也不单单是工作机制的转变,更重要的是工作作风的转变。对待下访问题,我们应注意勤、快、实。“勤”,即要多下基层,勤深入到群众当中。为政之道在于安民,安民之道在于察其疾苦。只有善于倾听民声,捕捉民意,才能化解矛盾稳人心,我们党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作风才能落到实处。“快”,即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要树立“群众的事再小也是大事”的观念,清除群众问题“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错误思想倾向。要抓住解决问题的大好时机,及早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给群众一个及时、满意的答复。”实’,即实实在在为群众办事。要想百姓之所想,急百姓之所急,常怀爱民之心,常行为民之举,始终把发展经济和增加群众收入放在首位,尽快让群众富裕起来。实事办多了,矛盾就减少了,上访问题自然会得到解决。
四、狠抓政策落实,坚持依法信访。
在贯彻落实上级方针、政策时,要严格按政策办事,严格工作程序。对政策落实不到位或有偏差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对侵犯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及时查处,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2001年春中内泡村水面外包一案的及时解决,就是依法信访的典范。有一个村因占地补偿问题引起群众上访,此问题经过市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合适后,给相关领导进行了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对那些无理取闹的上访者也要依法打击,依法维护我们的信访秩序。“7.30”事件中的违法者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从这几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依法信访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执法机关要依法行政,二是对违法上访者进行打击。要注意的是我们的村委会是没有执法权的。
五、讲究工作方法,顺应民心民意。
农村在开展工作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各方面关系,力求动机与效果、手段与目的、过程与结果的有机统一。把握不准的问题要调查研究,不轻易表态,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取得谅解,限期解决。对涉及面广、事关重大的问题要周密考虑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多发挥村民理财小组、民调小组等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还要注意信息沟通,把一时解决不了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争取上级的支持。同时耐心细致的做好上访群众的疏导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不激化矛盾。